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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地税代征增值税(4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40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4篇优质的代征增值税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营改增地税代征增值税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营改增地税代征增值税

【第1篇】营改增地税代征增值税

纳税人在5月1日前开出了营业税发票,5月1日以后发生退款了,红字发票要怎么开?交过的税款要怎么退?建筑总包商以前都是全额开票、差额征税的,营改增后怎么操作?……税制转换的过渡期,营改增纳税人会遇到很多个性化、实操性的问题,这些问题该如何解决,问答知识告诉你。

营改增纳税人在2023年5月1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营改增后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十三款:

1. 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2. 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3. 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营业税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营改增前已经申请了抵减营业税,如果在2023年5月1日前仍未抵完,是否要申请退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2023年5月1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能否继续享受?

答:自2023年5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第六点规定,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哪些增值税业务由地税机关主管?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地税机关继续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以方便纳税人办税。(来源:羊城晚报)

【第2篇】地税局代征增值税

我们时常会发现有些发票的税率栏是带有“***”字样的,那么究竟是哪些发票才带有“***”呢?今天,就为大家一次厘清!

销售免税货物或者劳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纳税人在销售免税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按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无论是自行开具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中的“税率栏”和“税额栏”均为“***”。

但是,按照上述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文的规定,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机动车,通过新系统开具时应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选填“免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自动打印显示“免税”,“增值税税额”栏自动打印显示“***”。

差额征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同时,税总函〔2016〕145号、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差额征税时,“税率”栏自动打印“***”。

必须强调的是,与免税情况不同,此种情况下,虽然税率栏内填写的是“***”,但税额栏内不再是“***”,而是有明确有金额与内容的。并且在备注栏内还必须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这是免税与差额征税两种情况下的发票差异。

自然人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

税总函〔2016〕145号、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等规范性文件明确:其他个人即以自然人身份出现的个人(不包括个体户)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的,“税率”栏自动打印“***”。

来源:上海税务

责任编辑:张越 (010)61930078

【第3篇】地税代征增值税

晨报讯 (高垚 记者 曲靖)

5月1日起,我市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目前缴纳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全部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对此,我市“营改增”纳税人在开具发票方面还存在诸多疑问,日前,市国税局相关工作人员针对纳税人提出的问题,进行统一解答,确保“营改增”纳税人5月1日起顺利开具发票。

据市国税局工作人员介绍,“营改增”纳税人使用国税发票的总体原则是: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升级版系统使用国税增值税发票,起征点以下纳税人使用国税定额发票和手工发票。营改增餐饮业起征点以下纳税人和准备使用电子发票但需要一定过渡期的纳税人,可以使用国税餐饮业定额发票。

对于使用地税冠名发票的纳税人,暂不具备条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印制国税冠名发票。另外,除餐饮业外,其他行业暂不具备条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起征点以上纳税人,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印制冠名发票,主管国税机关会及时将申请信息直接上传省局,省局将尽快安排印制。此外,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纳税人,实行国税委托地税代征增值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

据悉,针对“营改增”纳税人已经在地税领用的发票的情况,将设置过渡的开具时限,一般情况2个月,特殊情况4个月,拟允许过渡使用的部分纳税人包括餐饮业纳税人、印制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如:门票、路桥费票据、保险公司等冠名发票)以及暂不具备条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

【第4篇】地税代征增值税范围

近日,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不动产销售和出租代征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纳税人销售和出租不动产增值税代征范围、销售额确定、计算公式、纳税地点、税款征收与入库、减免税管理、征管方式、发票开具等工作进行了明确。《通知》规定,下月起我省不动产销售和租赁服务增值税由地税代征。

据悉,代征的不动产销售是指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不动产。代征的不动产出租是指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其他个人仅限于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为确保“营改增”顺利实施、平稳过渡,省地税局第一时间与省国税部门相关人员召开座谈会,商议明确我省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代征工作涉及的各项税收政策、发票管理、会统核算等问题,并联合下发了《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鄂国税函〔2016〕52号),就代开发票部门登记信息、代征税控系统测试、税控专用设备发行安装、增值税发票供应和操作培训等工作达成共识。

同时,省地税局组织全省地税系统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基层岗位工作人员,参加了总局组织的增值税改革及有关业务视频培训,重点学习不动产出租、转让营改增政策和征管文件解读,以及国税委托地税代开发票相关内容解读,为5月1日顺利开出第一张代征增值税发票做好准备。

省地税局表示,接下来,在做好国地税征管衔接的基础上,将通过深化国地税合作、加强税收政策辅导、提供多元化办税服务等系列措施,最大限度提升办税服务质效,最大限度降低办税成本,不断提升纳税人获得感和满意度。(来源 湖北省政府门户网站)

营改增地税代征增值税(4个范本)

纳税人在5月1日前开出了营业税发票,5月1日以后发生退款了,红字发票要怎么开?交过的税款要怎么退?建筑总包商以前都是全额开票、差额征税的,营改增后怎么操作?……税制转换的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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