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工程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工程增值税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工程增值税
近期学习工程计价,在学习过程中遇到了增值税这个拦路虎,特别烧脑。研究了一下,若有所悟与大家分享一下。
我们都知道建筑工程中增值税=税前造价×增值税税率。而税前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看起来蛮简单的,但是实际使用起来却很容易出错。不信,你来细品下面这两个案例。
某施工企业承建某县城一住宅楼工程,工程税前造价为8000万元,其中含税材料费5175万元,可抵扣综合进项税率为13%,当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该住宅楼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税额为()万元。
解析:不含税的材料费=5175/(1+13%)=4580万元,进项税=5175-4580=595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8000-595)×9%=666.45万元。
某施工企业承建某县城一住宅楼工程,工程税前造价为8000万元,其中含税材料费5175万元,可抵扣综合进项税率为13%,当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该企业承接该项目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为()万元。
解析:不含税的材料费=5175/(1+13%)=4580万元,进项税=5175-4580=595万,增值税销项税额=(8000-595)×9%=666.45万元,故企业应纳增值税额=666.45-595=71.45万元。
一个是住宅楼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税额,一个是企业承接该项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同样的背景,征收的税额也完全不同。原理在哪里?
住宅楼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是建筑生产环节产生的增值税,属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其计税基础中人材机为成本。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增值税是指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增值税=税前不含税造价*增值税税率。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税前造价为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税前造价均已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含税价格。
而企业是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此处为一般纳税人,对企业征收的是服务环节产生的增值税,其成本为服务。故应纳税额=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原理弄懂了,这下终于整明白了。
【第2篇】建筑工程增值税抵扣
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能否实现税负降低,一是要看总部税务筹划能力,二是项目部是否执行到位,接下来我们看看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30个项目有何要点!
原材料
材料采购成本一般包含: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采购成本的费用,如下为例子。
(1)2023年5月1日前,在建项目要根据施工进度安排来采购材料,把材料库存降到最低限度;管理要点:
(2)各项目主要物资及二、三项料等应通过电商平台集中采购;
(3)所谓“一票制”,即供应商就货物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合计金额向建筑企业提供一张货物销售发票,税率统一为17%;所谓“两票制”,即供应商就货物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向建筑企业分别提供货物销售和交通运输两张发票,税率分别为货物17%、运费11%。
周转材料
包括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工程施工中可多次使用的材料、钢模板、木模板、竹胶板、脚手架和其他周转材料等。
进项抵扣税率:
(1)自购周转材料:16%;
(2)外租周转材料:16%;
(3)为取得周转材料所发生的运费:10%。
管理要点:
(1)项目使用的周转材料,由上级法人单位统一购买、统一签订合同、统一付款、统一管理,以经营租赁方式调配给各项目使用。
(2)各项目周转材料应通过电商平台集中采购,充分获取增值税抵扣凭证。
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包括:
(1)临时性建筑:包括办公室、作业棚、材料库、配套建筑设施、项目部或工区驻地、混凝土拌合站、制梁场、铺轨基地、钢筋加工厂、模板加工厂等;
(2)临时水管线:包括给排水管线、供电管线、供热管线;
(3)临时道路:包括临时铁路专用线、轻便铁路、临时道路;
(4)其他临时设施(如:临时用地、临时电力设施等)。
进项抵扣税率:
(1)按照建筑劳务签订合同:税率为10%;
(2)如分别签订材料购销合同与劳务分包合同的:材料16%、分包10%;
管理要点:
临时设施应严格按照合同预算进行控制。
包清工,对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税率3%,注意合同比价。
人工费
原则上选择具有专业建筑资质、建筑劳务资质及劳务派遣资质的单位签订劳务合同,禁止与个人签订劳务合同。
包清工,对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税率3%,注意合同比价。
机械租赁
指从外单位或本企业其他独立核算的单位租用的施工机械(如吊车、挖机、装载机、塔吊、电梯、运输车辆等),包含设备进出场费、燃料费、修理费。
进项抵扣税率:
分经营性租赁和融资性租赁,税率统一为16%。
管理要点:
(1)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包含租赁机械的名称、型号、租赁价格、租赁起止时间、出租方名称、收款账号等信息;
(2)推行机械租赁电商平台集中采购。
专业分包
总承包方将所承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专业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主要形式体现为包工包料,总包对分包工程实施管理。
进项抵扣税率:
建筑服务业为10%。
管理要点:
(1)专业分包的价款在计算预缴增值税时可以从总包价款中扣除;
(2)总、分包双方应签订分包合同,交项目财务部门进行备案。
差旅费-住宿费
核算员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所发生的住宿费。
进项抵扣税率:
(1)住宿费用:6%;
(2)旅客运输服务,即机票费、车船费等:不得抵扣;
(3)餐饮服务,即因公出差所发生的餐费等:不得抵扣。
管理要点:
(1)实行定点接待的单位,与酒店签订定点合作协议,按月结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
(2)职工零星出差,也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办公费
办公费指购买文具纸张等办公用品,与电脑、传真机和复印机相关耗材(如墨盒、存储介质、配件、复印纸等)等发生的费用。
进项抵扣税率:16%。
管理要点:
由法人单位办公室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集中采购。
通讯费
公司各种通讯工具发生的话费及服务费、电话初装费、网络费等,如:公司统一托收的办公电话费、ip电话费、会议电视费、传真费等。包含办公电话费、传真收发费、网络使用费、邮寄费。
进项税率:
(1)办公电话费、网络使用、维护费、传真收发费:10%,6%。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0%;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2)邮寄费:10%,6%。交通运输业抵扣税率11%,物流辅助服务抵扣税率6%。铁路运输服务按照运费11%进项抵扣。
管理要点:
由办公室与指定通讯公司、邮递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由专人负责建立台帐进行日常登记,定期(按月)统一开具增值税发票后进行结算。
车辆维修费
(1)车辆修理费:购买车辆配件、车辆装饰车辆保养维护及大修理等。
进项抵扣税率:16%;
管理要点:由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与维修厂家签订协议,实行定点维修,由专人负责建立台帐进行日常登记。
(2)油料费:管理用车辆发生的油料款。
进项抵扣税率:16%;
管理要点:由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与中石油、、物资公司加油站等签订定点加油协议为司机办理加油卡充值,由公司定期进行结算。
(3)过路、过桥、停车费:
进项抵扣税率:10%;
管理要点:由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统一办理不停车电子收费系统(etc)定期进行结算。
(4)车辆保险费:
进项税税率:6%;
管理要点:在股份公司保险集中采购目录中进行比价招标形式采购。统一集中办理车辆保险业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租赁费
包括房屋租赁费、设备租赁、植物租赁等。
进项税税率:
(1)房屋、场地等不动产租赁费:10%;
(2)汽车租赁费:16%;
(3)其他租赁费,如电脑、打印机等:16%。
管理要点:
各单位应尽量租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相关资产,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出租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应要求其在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谨慎选用自然人的相关资产。
书报费
包括购买的图书、报纸、杂志等费用。
进项税税率:13%;
管理要点:
应由经办部门到邮政局、出版社等单位统一订阅,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物业费
包括机关办公楼保洁等费用。
进项税税率:6%;
管理要点:
经办部门应该明确划分办公用与职工福利部分,分别开具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水电气暖燃煤费
进项税率:
(1)电费:16%;(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且供应商采用简易征收,税率为3%)
(2)水费:13%;(自产的自来水或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采用简易征收,税率为3%)
(3)燃料、煤气等:16%。
管理要点:
与地方供电、供水、供气等部门沟通,协商分开计量办公、经营、集体福利用水电气,分别开具办公楼、食堂等所用水电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会议费
各类会议期间费用支出,包括会议场地租金、会议设施租赁费用、会议布置费用、其他支持费用。
进项税税率:
(1)外包给会展公司统一筹办的,取得的发票为会展服务的增值税发票,进项抵扣税率:6%(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后,会议展览服务<含会议展览代理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中的文化创意服务);
(2)租赁场地自行举办的,取得的发票为不动产租赁服务的发票,进项抵扣税率为10%。
管理要点:
(1)应根据召开会议的要求,充分考虑成本效益,选择不同的方式;
(2)选择外包给酒店、旅行社等单位统一筹办的,应取得会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
修理费
包括自有或租赁房屋的维修费、办公设备的维修费、自有机械设备修理费及外包维修费等。
进项税税率:
(1)房屋及附属设施维修:10%;
(2)办公设备维修:16%;
(3)自有机械设备维修及外包维修费等:16%。
管理要点:
应由相关部门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维修公司签订协议,定点维修,定期结算。
广告宣传费
进项税率:
(1)印刷费:16%;
(2)广告宣传费:6%;
(3)广告制作代理及其他:6%;
(4)展览活动:6%;
(5)条幅、展示牌等材料费:16%。
管理要点:
应由相关部门与印刷厂、广告公司等单位签订协议,定点采购,定期结算。
中介服务费
中介审计评估费:指聘请各类中介机构费用,例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查账、验资审计、资产评估、高新认证审计等发生的费用。
咨询费:指企业向有关咨询机构进行技术经营管理咨询所支付的费用,或支付企业聘请的经济股份、法律顾问、技术顾问的费用。
进项税率:6%。
技术咨询、服务、转让费
使用非专利技术所支付的费用。包括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开支。
进项抵扣税率:6%。
绿化费
指公司用于环境绿化的费用。如:采购花草、办公场所摆放花木等。
进项税税率:13%;
管理要点:
注意用于食堂、职工宿舍的不能抵扣进项税,已抵扣要做进项税转出
劳动保护费
因工作需要为职工配备的工作服、手套、消毒剂、清凉解暑降温用品、防尘口罩、防噪音耳塞等、以及按照原劳动部等规定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放射线和潜水、沉箱、高温等作业工种所享受的保护保健食品。
进项抵扣税率:16%;
管理要点:
(1)应注意区分劳动保护费与职工福利费的区别。劳动保护支出应符合以下条件:用品具有劳动保护性质,因工作需要而发生;用品提供或配备的对象为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数量上能满足工作需要即可;并且以实物形式发生;
(2)由办公室等相关部门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集中采购。
检验试验费
指公司在生产、质检、质量改进过程中发生的试验、化验以及其他试验发生的费用。
进项抵扣税率:6%;
管理要点:
应尽量选择集团四通检测公司进行试验检验。
研究与开发费
指公司在生产、质检、质量改进过程中发生的试验、化验以及其他试验发生的费用。
进项抵扣税率:
(1)研发劳务:10%、3%;
(2)研发设备、材料:16%;
(3)委托研发服务:6%。
管理要点:
应按照研发费核算办法,准确归集核算研发项目的相关投入,建立研发辅助账进行专项核算。
培训费
企业发生的各类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培训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购买的图书发生的费用,企业人员参加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发生的费用,这些费用如获取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以抵扣。
进项抵扣税率:6%。
安保费
(1)如聘请安全保卫人员费用:6%;
(2)为安全保卫购置的摄像头、消防器材等费用,监控室日常维护开支费用:17%。
取暖费
进项抵扣税率:13%。
财产保险费
为企业资产购买的财产保险。
进项抵扣税率:6%。
物料消耗
主要指低值易耗品的消耗,如电线、灯、清洁工具、管理用具、包装容器等。
进项抵扣税率:16%。
安全生产用品
包括施工生产中购买的安全帽、安全带、安全防护网、密目网、绝缘手套、绝缘鞋、彩条旗、安全网、钢丝绳、工具式防护栏、灭火器材、临时供电配电箱、空气断路器、隔离开关、交流接触器、漏电保护器、标准电缆、防爆防火器材等。
进项抵扣税率:16%。
管理要点:由安全部门根据施工生产需求选择定点定量采购。
财务费用
服务收取的费用。相关服务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进项抵扣税率:6%。
管理要点: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与金融机构协商定期结算直接收费项目。
【第3篇】增值税抵扣工程税金吗
不知道大家对于增值税了解有多少?其实增值税作为价位税,在计算时相对来说还是很简单的。
但是,由于增值税可以抵扣,企业计算出来的销项税额,并不是企业需要实际缴纳的税款。下面虎虎就来分享一下,增值税抵扣的问题。
增值税抵扣什么意思?
增值税抵扣的意思就是说,一般纳税人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经过认证的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比如说,虎说财税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10月经过认证通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2万,而10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是3万。
对于虎说财税公司来说,经过抵扣以后,实际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就是1万。即增值税应纳税额=30000-20000=10000。
对于虎说财税公司来说,在2023年10月抵扣的增值税就是2万。如果虎说财税公司没有进行抵扣,那么公司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就不是1万,而应该是3万了。
增值税的实际承担者是谁?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也就是说我们在买东西时,我们不仅需要支付卖价,也需要支付相应的增值税。
但是,由于我们看到的售价里面已经包括了增值税了,所以作为消费者并没有感觉到我们才是增值税的实际承担者。
对于企业来说,由于增值税的进项可以用于抵扣,而增值税的销项也已经由消费者支付给企业了,所以企业只是征收增值税的“中介”。
当然,企业要是自己消费了应该缴纳增值税的产品,相应的增值税也就需要自己承担了。这个过程也会涉及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对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问题,由于篇幅有限这里就不展开了。
到底什么企业,才可以进行增值税的抵扣?
不是说所有的企业都可以进行增值税的抵扣,也不是说企业所有的行为都可以进行抵扣。
从企业类型上看,企业要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才能具备抵扣增值税的资格。而小规模纳税人,就不能进行增值税的抵扣。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小规模纳税人虽然不能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但是由于适用的税率低,实际的税负和一般纳税人相差无几。
当然,企业虽然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也不是所有的进项税额都可以用于抵扣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企业的销售行为,也需要符合相关的规定才可以。
对于企业来说,最后实际的计算并不困难,但是在具体分辨时反而成为了新的痛点。
比方说,企业把购进的商品用于了员工福利。购进这些商品的进项税额,就不能用于抵扣。而是需要把这些产品的进项税额,进项转出处理。
不过,对于企业来说,即使不能用于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需要进行认证,然后再进行转出处理。这样,后期一旦这些商品的用途发生了更变,有可能就可以继续进行抵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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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工程物资的增值税
很多同学对废旧物资经营税收政策认识不清,好多老板也经常认为这个行业的特殊优惠政策。今天咱们做一个总结,以方便大家学习和掌握 !
一、销售废旧物资业务的税收征管规定
废旧物资经营中涉及的情况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是企业(单位)处置使用过的各类固定资产;二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产出的废渣、废料以及废弃处置的各类低值易耗品、边角料、原材料、废品等;三是居民个人处置的废旧电器、生活用品等;四是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废旧物资。围绕不同市场主体从事的废旧物资购销业务。梳理现行相关税收政策总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其他个人(指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除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应该按照征收率或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除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外,其他市场主体销售的各类废旧物资都应当按照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中,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除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应该按照征收率或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二、废旧物资经营业务的所得税列支规定
(1)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购进废旧物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如从企业购进废渣、废料、边角料等废旧物资,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并作为成本列支凭证。(2)对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或纳税人销售旧货,购买方可以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成本列支凭证。对于从自然人中购进废旧物资,购买方可以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免税发票作为成本列支凭证。
三、废旧物资经营业务的发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90号)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综上,发生废旧物资购销业务,通常情况下都是由销售方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即使销售方是自然人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四、废旧物资经营业务的税收优惠政策现有的废旧物资经营优惠政策,除财税〔2009〕9号规定的“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以外,只有财税〔2015〕78号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了!为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规范和优化增值税政策,202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和调整,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要求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按100%、70%、50%、30%不同比例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能够享受上述优惠的企业须同时符合条件 :1.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4.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5.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通过资源综合利用方式,自产产品劳务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并销售业务,并未实际进行加工再利用或不符合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条件的,无法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通过以上讲解,你掌握废旧物资的税收政策了吗?跟大白菜一起,做个好会计!
【第5篇】工程增值税抵扣案例
2023年3月,江西省南昌市一家劳务公司虚开发票案爆发,波及江西近百家建筑企业,多名企业家因此获刑。
开票企业为江西省星才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星才公司)。司法文书载明,2023年6月至2023年3月期间,星才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大萍在与受票单位、受票单位挂靠人、项目承包人等未发生真实劳务派遣的情况下,收取票面金额1.2%-3%开票费用,采取与受票单位签订虚假劳务分包合同、伪造工人工资表等手段,向受票单位虚开劳务费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累计虚开劳务发票208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8.55亿元,其中,发票金额为8.54亿元,税额为65.6万元。2023年4月14日,南昌市中院判决陈大萍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万元。
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了解到,被判虚开发票罪企业中,既有拟上市的高科技创新型企业,也有国有企业,有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时为当地人大代表;获刑人员中,有知名企业家,也有包工头。
为何这么多建筑企业要找劳务公司代开发票?为什么类似案件集中在近两年爆发?代为实开与代为虚开发票是否应该区别对待?记者进行了调查。
▲裘正称,接下来他将向江西省高院申请启动再审程序。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知名企业家“虚开发票”获刑,公司上市被迫中断
裘正(化名)是南昌市一家知名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该企业是江西省首批“瞪羚企业”,江西省“专精特新”高科技创新型企业,拟于2023年在科创板上市。然而,一起突然其来的“虚开发票”案件,打乱了该公司的上市计划。
时间回溯到2023年4月4日。当天,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以涉嫌虚开发票罪,将裘正从办公室带走,随后被刑拘。
裘正被刑拘的消息,给公司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正在实施的赣江新区投资额20亿元能源互联网产业园等16个投资合作项目,以及包括金额1.5亿美元“一带一路”海外重点项目赞比亚等40余个在建工程几近停摆,更有一些合作单位乘机拖延付款,导致裘正的公司面临无法持续经营、无法履约的重大困境。
2023年10月,此案在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南昌市东湖区检察院指控,裘正所在公司因在经营过程中支付的工人劳务费无相关票据冲抵成本,裘正通过与星才公司签订虚假的劳务派遣合同及补充协议来购买劳务发票,此行为违反国家税务管理规定,已触犯《刑法》规定,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裘正辩称,此行为虽然不太合规,但不构成犯罪。2023年5月1日全国实行“营改增”后,该公司财务部门学习和效仿国企单位做法——在农民工无法提供发票的情况下,其通过江西建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江西建工集团控股子公司)推荐的星才公司开具劳务费发票。除此之外,该公司再未找过其他公司开具劳务费发票。
裘正称,公司财务人员并未意识到这样的开票行为存在问题。后因东湖区公安分局查处涉嫌虚开发票的星才公司,该公司才意识到这样开票存在程序和手续上的不规范。整个过程中,该公司从未主观故意违法,所有工程项目均项目真实、施工真实、工人真实、劳务费真实,没有虚列任何劳务成本,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应定性为为刑事犯罪。
2023年4月15日,东湖区法院判决裘正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判公司罚款300万元。龚正提出上诉,南昌市中院维持原判。
接下来,裘正准备向江西省高院申请启动再审程序。
▲12月下旬,记者探访星才公司办公地,早已人去楼空。摄影/上游新闻记者 萧鹏
一家劳务公司就开票2087份,虚开总额8.5亿元
工商资料显示,星才公司注册成立于2023年6月,法定代表人为陈大萍,经营范围包括劳务派遣和建筑劳务分包。
《陈大萍虚开发票二审刑事判决书》载明,原审判决认定,2023年6月至2023年3月期间,陈大萍在与受票单位、受票单位挂靠人、项目承包人等未发生真实劳务派遣的情况下,采取与受票单位签订虚假劳务分包合同、伪造工人工资表等手段,向受票单位虚开劳务费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在收到受票单位转入星才公司的劳务费用并扣除约定的票面金额1.2%-3%开票费用后,陈大萍将余款回款至受票单位或受票单位挂靠人、项目承包人本人或指定账户。
经江西惠普会计司法鉴定所鉴定,星才公司采取上述手段为江西建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江西远大科技有限公司、南昌鑫达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科立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等单位虚开劳务发票208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855425188.64元,其中发票金额为人民币854768668.29元,税额为人民币656520.35元。2023年3月27日12时许,陈大萍在南昌市东湖区星才公司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法律文书记载,虚开8.54亿元的星才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大萍,犯虚开发票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二审改判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万元。
记者注意到,星才公司“服务”的江西近百家建筑企业中,除了江西多家知名民营建筑企业,还包括国有企业。
《黄四贤虚开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记载,经查,2023年8月,江西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没有真实劳务输出的情况下,以建安公司的名义与星才公司签订虚假的劳务合同,从星才公司开出两张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1064490元,后该公司承包经营九部项目负责人黄四贤被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6万元。
工商资料显示,江西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余恕保,该公司系江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股子公司,而后者系江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控股企业。
上游新闻记者从江西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负责人处获悉,作为星才公司的“大客户”,该公司累计从星才公司开票4亿余元,共有30余人涉案,目前已有10余人获刑。
裘正说,同样是虚开发票罪,他因此被判刑。作为国企的江西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虚开4亿多元发票,却只是追究项目负责人刑事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毫发未伤。
▲今年4月,南昌市中院判决陈大萍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一百六十万元。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劳务公司无力养活大型施工队伍,建筑企业称被迫违法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输入关键词“江西、建筑、虚开发票”进行精准检索后发现,江西省范围内搜索出253篇公开、已决案例,上述虚开发票“入刑”案例主要集中在2023年至2023年。
为何这么多建筑企业均找劳务公司虚开发票?为何类似案件集中在这几年爆发?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法制科相关负责人介绍,2023年5月1日全国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改增)后,建筑业步入增值税行列,增值税发票成为建筑企业重要的法定有效凭证之一。按照有关规定,建筑企业需要与劳务公司合作,由劳务公司派遣工人到相应工程项目上做事,然后和劳务公司结算,由劳务公司开具劳务发票,用于建筑企业列支劳务成本。
不过,上游新闻记者从江西省人力资源市场和建设部门了解到,能够对外提供大型施工队伍的劳务公司寥寥无几。究其原因,建筑行业系劳动密集性行业,多数都是包工头带领工人做工,工人流动性大,且不会固定待在一家公司或一个地方,劳务公司与民工签订正式合同难以操作。
知情人士称,久而久之,建筑业形成了一条不成文的惯例——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后,继续使用自有施工队伍施工,仅仅是将劳务人员的劳务费转入劳务公司后,由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给建筑企业。
裘正坦言,当初,他的公司正是这样操作的,事后才知道这样开票存在程序和手续上的不规范。
“不开票,劳务成本全部变为利润,赚不到钱,没办法平账目;开票,又可能面临刑事处罚风险。”多名建筑公司负责人坦言,如此做法,实属不得已为之。
裘正介绍,他是从事建筑行业20多年的“老人”。经历此次刑事处罚后,他在去年3月收购了一家劳务公司。尽管看起来似乎合规了,但随之而来是用工成本陡增。由于缺乏对劳务人员的管理经验,管理上也有问题。“劳务企业同时养数千人并不现实,生怕会触碰法律红线。”
▲近年来,江西南昌市东湖区法院审理了一批虚开发票案件。摄影/上游新闻记者 萧鹏
代开发票是否入刑引争议,法学专家称须区别“实开”和“虚开”
近百起虚开发票案件集中爆发,不仅消耗了行政资源,也挤占了宝贵的司法资源。近几年,在江西法律界,代开发票是否该入刑的问题引发了巨大争议。
江西省委政法委案件评查专家、江西省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院长颜三忠教授分析称,一家星才公司代开发票波及上百家建筑企业、众多企业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这说明这不是个案而是行业问题,值得深思。
在颜三忠看来,就虚开发票罪而言,需要行为人主观上有骗取国家增值税税款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开”行为,并且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的损失,三者缺一不可。
与此同时,应从《刑法》角度厘清“代他人实开(发票)”与“代他人虚开”的区别。《刑法》第205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可以看出,刑法对“虚开”行为认定为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答复》(以下称《答复》),将“代开”行为也列入了犯罪。
但是,代开行为也存在两种情况,即代为实开和代为虚开。《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都很明确代开行为是为他人虚开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而并没有明确代为实开的行为是否构成该类犯罪。从《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规定与最高院《答复》和《解释》对比来看,最高院的上述两个文件已经扩大了“虚开”范围,显然与最高院拥有的司法解释的职责和权限是不一致的。从法律效力上看,《刑法》效力显然高于最高院《解释》及《答复》,且修订的《刑法》实施时间新于最高法《解释》及《答复》,那么,继续认定为代他人实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同样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实在值得商榷。
颜三忠称,抛开难以把握的主观目的不谈,“据实代开(发票)”行为仅是更换了开票主体,而应当缴纳的税款并没有因此减少。实践中,税务机关、司法机关也认可“挂靠”模式下的开票行为,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国家税款没有造成损失。因此,据实代开只是违反了发票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并不符合《刑法》上对于虚开发票罪的规定。
颜三忠还称,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也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如果据实代开的是企业经营者,应以发展眼光看待企业历史期间的不合规问题,依照罪行法定、疑罪从无原则进行处理,慎用刑事处罚。
颜三忠还建议,以一个1000万元的项目为例,众所周知,有约300万元是劳务成本,税务部门可划定一个行业标准和开票幅度,没有超过这个范围,就认可建筑公司符合规定。只有这样,才能坚持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
今年1月26日,在江西“两会”上,省政协委员、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卫东,提交了一份《关于亟待解决建筑企业代开发票问题的建议》提案,建议该省各地各部门针对这一实际情况,从支持全省建筑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审慎对待建筑企业劳务增值税发票涉案问题,并建议尽快拿出对策,避免更多企业家“中招”。
上游新闻记者 萧鹏
【第6篇】在建工程增值税
在实务中,部分房地产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导致房地产在建工程项目难以维持下去,为加快资金回笼,不得不转让部分在建工程项目。应当注意: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转让在建工程的双方涉及哪些税费?本文结合现行税收政策分析如下:
一、转让方涉税政策分析
对于在建工程的转让方来说,主要涉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的处理。
1.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三条规定,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不动产在建工程转让,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增值税。但对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计算缴纳增值税。虽然二者适用税率都是9%,在一般计税方法下,都可以一次性扣除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但如果属于简易计税项目,就有很大的区别:一是征收率不同。适用“销售不动产”税目简易计税征收率为5%,增值税计税依据为收取的全部价款;适用“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简易计税征收率3%,并且可以选择扣除土地出让金后差额5%缴纳增值税,并且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据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在具体计算增值额时,区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理:1、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2、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3、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地产开发建造的,在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和有关费用、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和规定的费用、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并允许加计20%的扣除。
土地使用权与在建工程经批准可以进行转让,房屋建设工程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进行转让。所以未进行开发直接转让的可能性为零。如果企业转让未竣工备案的在建工程,无须区分土地增值税成本对象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或其他类型房地产,统一按“一分法”(即“其他类型房地产”)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实务中,绝大部分省市税务机关认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中的“加计扣除”,可以“取得的土地成本与开发成本之和”为基数计算。但是,如果是将已封顶竣工备案的在建工程转让,须按“三分法”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部分地区适用“二分法”),购入方再转让环节土地增值税清算适用“旧房转让”政策。因此,企业须根据在建工程的开发程度适用不同的计算方法。
3、印花税
房地产企业转让不动产在建工程,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税目,依合同所列金额0.05%计算缴纳印花税。此外,如果房地产企业在合同中将增值税税款单独列明,根据印花税法第五条规定,该不动产在建工程转让合同的计税依据应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二、受让方涉税政策分析
对于在建工程的受让方来说,主要涉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的处理。
1、增值税
在一般计税方法下,增值税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抵扣链条,上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家直接抵扣。但因为上家因为是房地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只能开具5%专票,而下家也只能抵扣5%,并且下家也不能土地价款抵减销售额,显然会加重其增值税税负。因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号 )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18号)第八条规定,房地产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取得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属于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在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适用房地产老项目增值税简易计税政策。一个新的问题又产生:是否可以差额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八)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既然开发在建项目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应当可以差额缴纳增值税,这才是公平合理的。
2、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在建项目,继续以自己名义立项建设并销售后,该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大部分税务机关对购入在建工程成本,不认可再计算加计扣除金额。以浙江省为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后,继续投入资金进行后续建设,达到销售条件进行商品房销售的,其购买在建项目所支付的价款及税金允许扣除,但不得作为土地成本和房地产开发成本加计20%扣除以及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比例计算扣除的基数。后续建设支出的扣除处理,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相关规定执行。
在这方面,少数税务机关有例外规定。如重庆市《土地增值税等财产行为税政策执行问题处理意见》(渝财税〔2015〕93号)明确,房地产企业转让开发的土地、未竣工房地产项目,其“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不能加计扣除;承受土地、未竣工项目的房地产企业在完成房地产项目开发,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其取得土地、未竣工项目所支付的款项,可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并适用加计扣除。
3、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财税〔2007〕162号)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给他人的,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根据上述政策规定,虽然转让在建工项目不需要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给他人,取得方应就转让的总价款缴纳契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承受方为纳税人,根据相关规定,计税依据为应交付的总价款,其中不包含增值税。
作者:纪宏奎,单位: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7篇】装饰工程增值税税率
内有大量表格、数据分析,可收藏后认真多次阅读
摘要
建筑业计税方法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随着老项目(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项目)逐步减少和增值税政策落实逐步到位,企业税负(指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变化逐步明朗,纳税人降低税负的对策也是各有不同,由于工程造价存在两种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也存在不同的计价模式(主要是定额计价和非定额计价),还存在不同的价格形式(主要是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加上某些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明示的计税方法(计税模式或税率)与实际纳税情况并不完全吻合,工程造价涉税争议时有发生。本文通过分析不同计税方法、计价模式及价格形式的特点,结合实际案例,初步梳理解决工程造价涉税争议的思路,并试图给出合同价款调整约定中规避涉税争议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涉税争议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目前,反映税负上升的建筑企业大多是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特点是严格意义上的“价税分离”,具有道道征税、环环紧扣的特征,即工程承包人(或货物、服务劳务提供方)的销项税额就是工程发包方(或货物、服务劳务接受方)的进项税额,工程分包劳务、货物(材料)提供方的销项税额就是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进项税额,取得更多的进项税额即意味着取得“抵扣”收入。
在总体税赋并未下降的前提下,并无实质意义上的税收减负良方,但因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抵扣机制使得购销双方形成主动监督、相互制约的格局,“纳税人”之间客观上存在“利益”博弈。这种博弈实际就是建筑产业链的“上、下游”纳税人增值税项下的“税负转嫁”,由此引发涉税争议。下面结合案例进行分析梳理。
一、货物投标税率与发票税率不一致的争议处理方法
为便于讨论,货物招投标双方都设定为一般纳税人,货物的计价模式一般为非定额计价,价格形式为全费用固定单价。
全费用固定单价从报价形式上看,不是一种直接体现“价税分离”原则的报价方式,容易引发涉税争议。
某新校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总承包施工单位共同进行石材采购招标(但石材不是甲供材),共分2个标段,投标报价要求报价形式采用全费用固定单价。报价包括材料价格和加工费用。材料价格包括材料出厂原价、供销手续费、包装费、运输费(运抵新校区指定区域)、采保费、上货费、卸货费、进退场费、配合费、检验费、劳务费、质保期内维修保养费用、保险、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全部各项费用以及投标人认为需要的其它费用等一切费用。加工费用包括异型加工、切割、倒角、开槽、开孔、磨边、六面防护、石材背面挂玻纤网等所有工作的加工费用。
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为:产品到达现场后,经买方(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卖方、监理单位共同验收签字并办理交接手续,每次付款时施工总承包单位需向建设单位开具工程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卖方需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开具货物类增值税专用发票。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投标报价汇总表中投标单位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由投标人填写。两个标段中标的报价部分信息如下:
一标段的投标报价汇总表(局部摘录,投标日期2023年4月23日)
两个标段的供货商都是一般纳税人,在进入付款流程时,均称只能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比投标时自报的增值税税率小很多。对此,总承包施工单位表示不能接受。
那么,供货商投标税率与发票税率不一致引起总承包施工单位进项税额变化的额度有多少呢?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增值税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税率÷(1+税率),两个标段的税额差额结果见下表
由于税额差额的绝对值和相对值都较大,总承包施工单位明确表示要求供货方提供投标承诺的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
笔者认为,按照增值税“价税分离”的基本原则,对供货商而言,无论其是否能够开具17%(或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认定,供货方要购买方支付的价款中的税是按17%(或11%)测算的,按照实际税率与投标税率计算出的税金差额实际上是总承包施工单位预期进项税额的一部分,从“诚信、公平”的角度考虑,解决供货商与总承包施工单位间这一涉税争议的方法是供货方以双方都认为合适的方式补偿这一部分进项税差额。
对于有些意见认为,这种处理方法是不是变相的造成了税收的流失,我觉得不必担心,定额规定的装饰石材的增值税税率就是17%,案例中税务部门认可的对供货商销项税率的降低实际是减少供货商税负的实际行动,在供货商仍“执着” 按17%(或11%)测算纳税额时,客观上这种税负减低传导到总承包单位其影响应该是正面的。有理由相信,供货商如果想到税务机关开具17%的增值税,那首先表示赞赏的肯定是“国家”。
二、 总承包单位材料除税价格的确定和平均税率计算方法
实际上,解决供货商与总承包施工单位间的涉税争议与处理好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的涉税细节密切相关,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的涉税细节主要是如何确定计入工程造价的材料除税价格。
我们延用上述案例继续讨论,审计人员能不能按照供货商提供的专用发票上的材料除税价直接计入工程造价呢?
设定总承包单位为一般纳税人,本项目又是税改后的新开工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价模式为工程量清单模式下的定额计价(所谓的港式清单其实也是定额计价模式的变形),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这种报价方式直接体现“价税分离”原则。
对总承包施工单位而言,无论供货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示的除税价格是多少,应该认定,在向供货商发出中标通知书时,总承包施工单位预期计入工程造价的材料除税价格也应该是按17%(或11%)测算的。
由于采用定额计价,计入工程造价的材料除税价格与材料含税价格要用到平均税率的概念,平均税率略小于对应增值税税率,主要是考虑定额计价规定计取的总承包单位的采购及保管费。
有个细节应该提一下,石材采购供货商投标报价材料价格中包括的所谓“采保费”与总承包单位的采购及保管费并不重复,“检验费”与总承包单位企业管理费项下的“检验试验费”及建设单位建设成本组成中待摊投资项下的“检验、试验费”也不重复。原因是,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总承包单位或供货商不可能将非自身需要付出的费用进行合并考虑。
材料除税价格可以按以下计算方法确定:材料除税价格=材料含税价格×(1-平均税率÷(1+平均税率))。材料增值税税率17%对应的平均税率是16.61%,增值税税率11%对应的平均税率是10.76%。
平均税率计算式的推导过程如下:设:增值税税率=tva ,出厂价(含税原价)=y=出厂价(除税单价)×(1+ tva)出厂价(除税单价)=y/(1+ tva)采购及保管费(含税)=采购及保管费(除税)=出厂价(含税原价)×采购及保管费率=2%y含税单价(材料单价)=出厂价 (含税原价)+采购及保管费(含税)=1.02y除税单价(材料单价)=出厂价(除税单价)+采购及保管费(除税)= y/(1+ tva)+0.02y平均税率=[含税单价(材料单价)-除税单价(材料单价)]/除税单价(材料单价)=(1.02y-(y/(1+ tva)+0.02y))/(y/(1+ tva)+0.02y)= tva/(1.02+0.02 tva)
三、规避涉税争议的建议
3.1 货物或服务类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报价格式要体现“价税分离”的原则,即明确列出投标材料除税单价和含税单价,并要求供货商提供以往专用发票的样张照片,评委应对投标税率与发票税率一致性进行检查。
3.2 为体现税负均衡,工程招标时建设单位既要减少或避免“甲供材”或类似“甲控乙购材”这类采供方式,不能使建筑企业俨然变成来料加工的“框架公司”;建筑企业也要提高进项税管理水平,对下游供货商可能开具的专用发票有基本认识,案例中的石材供货单位,虽是一般纳税人,但采用的是经财税部门批准的简易计税方法,事实上混凝土供应商(一般纳税人)也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税率也是3%。
3.3 由于建设项目对增值税总额的贡献很大,非企业类建设单位在未经税务部门确认的情形下不能随意将存在甲方供料的工程认定为采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税的项目
,与税务部门的矛盾一旦发生,往往是无法调和。
3.4 工程、货物合同中应该增加关于计税模式和税率变化合同价款如何调整的内容,如有的合同约定:本合同签订时的增值税税率为6%,如遇税率调整,合同除税价不变。
结语
工程造价计税方式的政策性很强,税务部门怎么计税,造价人员就应该采用相应的计税方法,从形式上说,发票怎么开,造价就该怎么计。根据增值税 “价税分离”的原则,实践“实质与形式统一”的要求,即工程计价体现合同约定实质内容和签约各方真实意愿,维护各方切身利益,兼顾各方税负公平,只有这样,工程造价涉税争议才能顺利解决。
【第8篇】工程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个人提供建筑服务,涉及两大问题,一是是否违反建筑法规问题,二是如何缴纳税收的问题。前者是住建部门考虑的问题,后者是税务部门考虑的问题。目前可以明确的一点是,甭管你是否符合建筑法规,税的缴纳你是没跑儿的。
在税收领域中,自然人亦属于纳税主体,增值税方面,争议较小,肯定是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今年年底前有免税的税收优惠。所得税方面,争议就大了,有的税务机关认为,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的税务机关认为,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所得,可以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建筑企业就应该按照20%-40%的预扣率预扣预缴,次年6月30日之前,个人还需要纳入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如果是按照经营所得,目前各省市多采用核定征收率,如1.5%,且纳税人无需进行汇算清缴。差别还是非常之大的!
今天分享两则观点不同的税务机关的口径,亲,您认为哪一个更科学呢?
深圳税务局
留言时间:2020-06-09
咨询对象:深圳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你好呀,打扰下,想要咨询点问题:个人没有税务登记的,承包工程需要开工程发票的话,要交几个点的税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答复时间 2020-06-1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自2023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9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本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3年12月31日【该政策目前已延续至2023年】。
3、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
一、居民个人预扣预缴方法(二)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预扣率(见附件2《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4.税目: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立合同人按承包金额0.3‰贴花。
因此,该情况涉及增值税征收率3%,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3年3月至12月,减按1%;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3%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2%,个人可减半征收;支付方需代扣代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20%-40%,如签订以上税目的合同,印花税按承包金额0.3‰贴花。
安徽税务局
答复日期:2019-10-24
答复机构: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个人去税务局代开劳务发票,需要交个税吗?怎么征收?
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一、若属于上述劳务报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规定:“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随征个人所得税。由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规定,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税款。”
二、若是属于建筑劳务,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三条规定,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
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深圳12366的回复,税种说得很全面,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印花税都没问题。但个人所得税说得不够全面。
安徽12366的回复,援引了国税发〔1996〕127号文件,区分了建筑劳务中不同情况,每一种情况应按什么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都明确列示出来了,建筑劳务不是简单一刀切,开票人需要对号入座来确定自己应该适用哪个税目缴税。
把两个答复结合起来,就可以圆满解决这个问题。
除了包工头代开发票问题,你是否还遇到以下问题:
分包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免征增值税,总包为一般纳税人应如何应对?
自然人能否作为分包方?向自然人支付的分包款能否差额扣除?
所谓的“三流一致”“四流一致”指的什么?税法是如何规定的?
增值税留抵税额可以申请退税,异地多预缴的税款可以退吗?
已经开具发票,是否就要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收入已确认,没有成本发票怎么办?
分包商、供应商注销了无法取得发票应如何处理?
总公司中标,分公司开票,有哪些风险点?
……
2023年,我国发布了一系列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退税和减税并重,金税四期已正式启动,全电发票纳入试点范围,这种以大数据为依托、以大风控为基础、以大稽查为震慑的“以数治税”税收征管新形势下,建安企业经营中涉及众多财税难点和痛点问题,如果不解决好,就会产生现实的税务风险,很容易成为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和稽查对象。
房建、市政双一级,欢迎私信!
【第9篇】工程增值税税率2023
一、建筑服务范围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6.补充规定
(1)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2)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7.应税行为类别判断风险提示
(1)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即对不属于建筑物或构筑物(包括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固定资产(如柜式空调、交通信号灯等),如因已经损伤或丧失功能而进行修复并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应按“修理修配劳务”缴纳增值税,适用13%税率;
(2)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适用9%税率。
(3)如未损害或丧失功能,仅提供日常检测、保养等服务,按“其他现代服务业”缴纳增值税,适用6%税率。
(4)园林绿化业务应根据业务实质进行划分,园林绿化工程属于其他建筑服务,适用9%税率,与生活服务相关的绿化养护属于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
二、建筑服务特殊计税方法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4.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5.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6.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全额开票,差额申报。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7.关于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
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
(1)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
三、混合销售
1.基本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提醒:是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还是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不按货物或者服务的在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比例孰高原则,仅按照提供销售行为纳税人的性质判断。
2.判断标准
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行为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即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其“货物”是指增值税条例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服务是指属于改征范围的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
我们在确定混合销售是否成立时,其行为标准中的上述两点必须是同时存在,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服务,不涉及货物,这种行为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反之,如果涉及销售服务和涉及货物的行为,不是存在一项销售行为之中,这种行为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例】对于建筑业纳税人采用包工包料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应定性为混合销售,按照建筑服务征税。
【例】工程勘察勘探、建筑图纸审核、工程造价鉴证、工程监理等业务是建筑业可能提供的服务,均属于提供现代服务应税行为,与建筑服务应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同时提供或者一项业务中既有建筑服务又有上述工程勘察勘探等现代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属于兼营行为,纳税人应分别准确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的情况,或者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四、兼营行为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例】一般纳税人既销售不动产,又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如果该纳税人能够分别核算上述两项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则提销售不动产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提供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如果该纳税人没有分别核算上述两项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则销售不动产和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均从高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
【提醒】分别核算在实务中必须做的“三分开”
一分开:合同价款分开注明;
二分开:发票分开开(包括开在一张发票不同税率,开多张发票情形);
三分开:会计核算分开,营业收入下不同二级科目核算
end
【第10篇】在建工程转让增值税税率
近两年,随着房地产行业的持续调控,部分房企因资金链紧张不得不将在建工程阶段的项目对外转让。
根据第三方统计数据,目前房地产项目并购类交易中,“在建工程转让类”(含法拍)占比大概20%,“股权转让类”占比50%,“土地作价投资/分立/划转类”占比 20%,其他类(收储再出让,总分公司,合资建房)5%。
本文对“资产交易”模式下的在建工程转让进行分析,结合案例搭建了测算模板。
一、相关定义
1.什么是“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是指取得批准立项,拥有合法完整用地手续,已经取得国土证,取得施工许可证并正在施工建设的工程项目。
2.什么是“转让”
朱光磊老师说过一段绕口令:有的地方认为转让仅仅是转让,投资不属于转让;很少的一些地方会认为土地可以投资,但是不可以转让;有的地方认为,净地是可以投资的,却不可以转让;绝大多数地方认为净地既不可以转让也不可以投资。
注意,在建工程是按项目转让,即按'立项范围'转让。若两宗地一个立项,一宗地已开发,一宗地未开发,实操中有些地方可以转,有些地方认为净地不能转让。
3.什么是“在建工程转让”
在建工程转让就是在建工程所有人将其拥有的在建工程转让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对价的民事行为。
“在建工程转让”有两种模式,一种是项目公司的“股权交易”模式,一种是“资产转让”模式。
在建工程转让的优点:相比股权转让方案,转让价款可以全额作为未来计算三大税种的税基;另外,走股权转让,若标的公司存续期较长,很有可能存在或有负债或者其他风险。
在建工程转让的缺点:手续相对复杂,周期较长,搞完一套下来少则3-4个月,慢者一年半载,不但要重新报建,已经销售还要换签合同。很多定位在快销的公司不愿意做。
不过近来,随着一手地竞争日趋激烈,一些top20的房企也开始关注在建工程转让项目,竞争格局出现了新的态势。
二、转让前提
在建工程转让前提有两个,一个是要满足交易双方的需求,是商务条款,另一个是政府强制要求的转让前提。分析如下:
1、交易双方需求
买方希望直接锁定项目,并购成本综合下来,比招拍挂市场拿地便宜一些(土地上行行情基本不可能,综合成本能少一点,锁定就ok了)。
卖方希望能解套,能解决自己的现金流问题,溢价尽量高,或者保留一部分股份。
笔者曾经碰到过一个项目,出让方确实想卖,签了意向协议后又一直不断提高价格,进而提出希望保留部分权益。经多方打听,买家才发现是因为收购对价不能解决买家的整体债务危机,如果出让了项目,卖方的很多故事就“讲不圆”,面临债务集体追讨。
2、主管部门规定的转让前提
简单说:土地出让金交清,有国土证,工程进度达到发改委立项批复金额的25%以上才能发起转让审批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条件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其中,建设规模指实际支付金额,财务数据为准。
总建设规模=工程总投资=《发改委立项批复》金额
注意:法拍不受25%投资强度限制。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 2009]5号)第十四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5%的规定性质,系“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未达到25%属于合同标的物瑕疵,并不直接影响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
有的地方还要求30%的投资强度,比如河南。
另,如果未达到25%,买家还想收购,则在资产转让前买家要提前介入,对项目进行先期投入,待项目达到25%的投资强度时再进行交易。
2、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条件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所以,如果是划拨用地,需要经人民政府批准,获批后补交土地出让金。乡,镇政府还不行,必须是市、县人民政府。
3、开发资质
我国未设置受让方的开发资质要求。另外,若是双方均是房企,税要高一些,后面再分析。是否属房企,一看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二看是否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建筑企业管理及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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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基础会计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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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及税务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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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结构
常见“资产转让”模式下的在建工程转让,交易结构如下:
1、'在建工程转让':即直接转让在建工程。这种情况下,要重新报建,从土地证开始办理更名,五证都要更名,重新缴纳相关费用。若有销售的,还要和客户换签合同。
若未达到投资强度,转让之前需要买家介入,对项目进行先期投入,待项目达到25%的投资强度时再进行交易。
先期介入,首先要共管印鉴(项目公司公章、银行预留印鉴、合同章若有、签证章若有)、工程款支付账户、证照,深度介入项目管理;然后,借款给项目公司,借款需要有足额担保。达到25%的时候再进行资产转让。
2、“在建工程转让+新公司股权收购”:如果出让方要求保留股份,则出让方新设立一个项目公司,将在建工程转让给新公司,再对外转让新公司的股权,或收购方增资进入。或转部分股权后,再增资进入。
这里要注意,出于税筹、降低整体收购成本考虑,可能会出现出让方实际已经完全退出,但是形式上保留了一些股份的情况。
上述税筹目的是利用公司法中股东可以不按比例分红的条款,买家增资进项目公司后借款给项目公司,然后项目公司往来款借给卖家(相当于预分红),最后项目公司分红再冲抵与卖家的往来款,达到卖家避税,降低整体交易成本的目的。
这种操作有个法律风险,即形式上卖家还是股东之一,卖家的资产从在建工程变成了股权,若开发期间,卖家的债权人因其他债务来主张权利,项目公司的股权或资产有被查封的危险。
3、“法拍” :在建工程之资产转让模式在法院拍卖情形下较为常见,如前所述,法拍不受25%建设进度的影响。
但是法拍最大的问题是税。走到法拍,卖家一般都山穷水尽,竞拍的土地款用于归还各种债务,卖家已经没有纳税的能力和意愿了,这种情况下,买家要承担买卖双方的全部税种,而且是“先税后证”。
也要税筹机构分析,可以操作为只要缴纳契税即可过户,我们下面再分析。
法拍中,法院及其委托的平台只是一个通道,虽然法院公告约定了税费由买方承担,但是没有改变被拍卖资产的持有人才是纳税主体的法律事实。法院收到买家拍卖款,开具的收据能否税前扣除,需要和当地税务部门沟通。根据实践,一般做工作后,大部分地区是可以在增资税和土增税前抵扣的。
4、“公司合并导致”:转让是由于公司合并而导致的,只需要变更土地证。比如,a公司下面有个在建工程,现在a公司被b公司给吸收合并了,在这种情况下,在建工程转让是不做重新的报批报建的,仅仅是变更土地证。
风险点:公司合并(即分立的反向操作)的情况下,被吸收合并的公司的债权债务是由兼并公司来承继的,换句话说,就是在公司合并的情况下,被吸收合并的公司的债权债务是由兼并公司来承继的。它的法律责任、公司主体是延续的,债权债务也是延续的。
5、“作价入股”:在建工程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很显然,《公司法》对出资的限定性用语是“可以……也可以……”,并非“仅能……作为出资”,故只要1)可以用货币估价,2)并可依法转让,3)同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不得作为出资的规定,即可作为出资设立公司。以在建工程出资完全符合上述要求。
搭建结构的注意事项
(1)抓住卖家的'痛点'。卖家在无压力状况下,待价而沽,容易变脸,最终较难谈妥,优先满足核心诉求便宜?安全?快?
(2)对价与风险的匹配。凡资金支出均需要足额保证.垫款是大忌讳,不要无谓的垫资,不得不垫资的时候,也要给对手以非常大的履约压力。
(3)交易结构要尽量简单,不要为了复杂而复杂。如无必要,勿增实体。
(4)不能有敞口,尤其是股权。
(5)对方的履约能力。
(6)撰写协议时,不要混淆权利、义务。如果对方无能力去做一些事情,如和金融机构,总包单位谈判,协议中还是要约定由卖家负责,但可书面委托买家提供帮助,以免不幸走到诉讼,合议庭判定双方权利义务。各流程必须可执行,有明确的触发条件,责任明确。
四、转让流程
1、完成项目初判
与业主见面,现场踏勘,了解项目由来、现状;走访政府,总包;进行核心商务条件谈判。
2、签署意向协议,确定核心条款
意向协议不包含违约条款,主要是将双方的口头承诺、商务条件以书面予以确认,以便开展下一步工作。
3、完成共管(保证金、证照)
买方可能提出,尽职调查前,需要共管保证金,以体现诚意,并在意向协议中约定。
可以在买方账户两方共管,几百万即可;对等的,项目公司的印鉴,项目的证照也要双方共管。前者要与银行签署监管协议,后者一般在项目公司现场用保险柜。
银行监管最好写一个不需要对方配合即可解除共管的绝对时间期限(可以写长一点)或者约定在收到书面函告后x日内配合解除共管否则按共管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赔偿金。以便银行执行,给对方一些压力。
4、完成尽职调查,出具报告
尽职调查本质上就是将交易信息从不对称到对称的过程,分为法律、财务、审计、工程等调查。
组织法务、财务、审计、造价、评估等单位,成立小组,进场尽调。小组最好有报建、工程、成本的同事,一些业务上的问题,业务部门比中介更容易发现问题。
尽职调查如有重大风险或重大未披露,不实的情况,直接退出。
尽职调查包括:
法务尽职调查
产权是否完整,是否有瑕疵,土地是否质押,建筑物是否抵押,或被司法查封
五证的期限,规划面积是否延续,统一
是否老项目(即2023年5月1日前拿到施工许可证,增值税可用简单计税法)
土地和房屋是否是同一个主体。两个主体要分别确权
是否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证
标的资产取得和存续的合法性
是否有文物、拆迁、湖泊、地铁线路影响施工
是否未配建人防工程
是否预售(包括无证预售)
财务尽职调查和审计
财务情况是否真实,确定调减项,帐是否平,是否存在关联交易。
主要是对合同的清理,建议界定一个原则,对金额在一定额度之上+性质的合同进行清理,形成清单,作为正式协议的附件之一。
项目中期结算
主要根据图纸来核量,包括全部现场签证。可以找两家造价事务所来背靠背做。中期结算也可以在正式合同签约之后开展。
一般在建工程现场都在总包单位控制下,对开发商,总包单位就是拿钱走人或者谈好复工条件继续干,对有经验和施工资源的开发商,相对不难谈。
总包单位一般关心停工赔偿,复工损失,拖欠的工程款如何支付,如果让原有总包继续干,支付一定资金润到后,还可以继续缓付。谈好后,签一个三方备忘录,作为主协议的附件之一。
应着重审查在建工程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法院查封等情况,避免收购后因原施工单位的工程欠款问题导致无法现场接管工程,甚至引发新旧施工单位的流水冲突。
这里要注意,被拖欠资金的施工企业有权到法院提请将工程依法拍卖,如果收购方有钱,法院会选择用成本最小的方式执行,而不是法拍。买家还可以与发包人协商该工程折价。
5、签署正式协议
主要内容如下:
1、双方当事人情况
2、项目概况(包括:坐落地点、项目性质、四至、占地面积;证照情况等);
3、转让方对在建工程转让限制条件的不存在或已解决承诺
4、项目转让时土地使用权性质,获得方式及使用期限
5、转让费用的构成、数额、支付方式和期限;转让对价的调减项
6、项目用地、工程建设的有关审批程序重新办理手续协助
7、在建工程转让交割日期及方式
8、双方的权利义务
9、违约责任
10、解决争议的方法
11、转让当事人约定的其它事项
13、附件:合同清单
这一步最好请对转让在建工程有实操经验的律师主持草拟。
合同签署后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款。款项根据项目变更手续进度来,可以支付到保证金账户,做一个动作,付一笔。
6、转让协议国土局备案
如果涉及“划拨”转“出让”的,需要提前取得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金。
转让协议提交国土部门备案,由国土部门完成鉴证及备案手续
另外注意,但不动产物权制度中有一项重要规则,“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故无论在“合资协议”中将“出资构成”描述为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还是仅仅描述为在建工程估价出资,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的出资一定是一并完成的。也即以在建工程出资应当首先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出资手续,出资人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至被出资的公司(简称合资公司)名下。一旦合资公司取得以合资公司为使用权人的土地使用权证,则公司自动取得了在建工程这一混合之物的所有权,无需再办理在建工程的转移登记手续。
7、缴纳税费,办理新国土证
增值税,土增税,契税缴纳完成后,由国土部门对票据进行核验,办理新的国土证。需要提供前面的土地契税发票。
实操中,契税常常会漏掉,税务认为自建房屋不需要交契税;而国土不管建筑,因为还未建成,只过户土地权证。
8、交割日(资料,证照,合同等)
9、更换原项目总包单位解除。
当然,有的公司会选择继续选择原来的总包单位,只需变更施工图,以及按照本公司的建筑标准施工。如果要更换,需要做中期结算。整个过程,需要原业主配合。
10、重新报建(五证),质监安监等施工手续
11、换签购房协议(若有)
12、进入正常开发阶段,开始回款
五、涉税简析
在建工程涉税较为复杂,我们将结合案例,写一篇专题分析,并附上测算模板。这里简单分析如下:
在建工程因为项目进度(新项目还是老项目,2023年5月1日前拿到施工许可证为老项目,适用简易增税法)、转让方式(是否法拍,法拍有可能买家要承担双方的税负且部分无法税前扣除)、工程进度(是否动工、是否竣工)、收购后是否拆除重建的不同,税负也各不相同,还涉及前期工程款能否二次加计扣除的问题。
测算模板基本做好,预览图如下:
我们介绍了在建工程转让常识。这里补充几点: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完成投资总额的25%”如何界定?
答: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178号:'应投资额'、'已投资额'指土地使用者已经投入用于土地开发建设的资金总额,不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实施流程
在建工程转让主要流程如下,各地政策略有差异:
实操中,“已投资额”以第三方机构的财务审计金额为准,形象进度至少要出地面(类似于预售进度)。国土部门除了看第三方数据,还会到现场勘探。
税源地问题
收购方最好与被收购项目注册地在同一个区,审批会好过一点。
如果更换总包单位注意中期结算和保险责任
除按造价主管部门要求做中期结算外,还要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由撤场施工单位对已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应进行质量验收,并且应出具相应的保修书。
下面着重分析“在建工程”转让税:
一、应税行为分析
1、不同交易方式的纳税义务如下图
要算税首要先确定是否发生应税行为,不同应税行为,会有不同的税种及税率。
“转让在建工程”属于“资产转让”。卖家和买家的税种如下:
说明:“√”表示需要缴纳相关税费,“○”表示相关税费具有筹划空间,“×”表示无需缴纳相关税费。
2、适用税率
二、案例
下面以一个详细案例,对测算模板的使用进行说明:
1、基本情况
a公司拟收购“三国发展有限公司”的“好幸福城市综合体体”项目。
转让方:三国发展有限公司项目名称:好幸福城市综合体项目总投资:35,000万元(发改委立项备案金额;不含土地成本)投资完成比例:37%;证照齐全;已经取得国土证
2、初步尽调
尽调的目的是对项目做一个初步判断。
以下是尽调初期“重点情况清单”(本文附件excel表中有)
3、确定估值
初步商务谈判后,大概可以确定一个交易价格。在建工程分为'土地'+'地上建筑物'。
土地:按“市场比较法”或“假开发”进行估值。
本文附带的测算表格 只需要录入估值或者对方的出价即可,不反映估值过程。估值也是门手艺活,有空再和大家交流。
地上建筑物:按照第三方审计,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营销,管理,财务费)。地上部分造价比较好确定,财务有数据,还可以通过中期造价结算、财务审计进一步确定。
本文附带的测算表格未对间接成本做“资本化”考虑。
4、录入基础数据
大家把了解到的数据录入测算模板。
这里注意,因为交易的是资产,不是股权。工程款是否支付与买家没有直接关系,买家拿到钱后自行去解决;但在协议中要做相关约定,原总包方卖家负责搞定,签署相关文件。
注意:下图的黄底框需要手动录入;绿底框自动计算。不然测算结果出不来。
5、测算的逻辑
任何投资事项,都要说清楚三件事情,投多少钱,收多少钱(怎么收、可行性),利润多少。
测算建模也要围绕这三方面去开展,同时要分开“基础数据录入区”、“数据处理区”、“结论区”。
测算模板已经做好了,大家在众号后台回复公众号回复'在建工程',获取最新带数据的测算模板。
下面我具体讲一讲:
6、首先看“测算结论区”。如下,表中设置了一个“土地估值调整”的条件按钮,按10%为进行调整,大家可以设置好估值底价,然后调整。
7、再看“基础数据录入区”:
黄底框需要手动录入;绿底框自动计算。熟悉表格后,大家可以根据需要来修改。
8、计算明细表
(1) a 在建工程转让价格 46100万元
土地评估值 33000万元 :评估值,以双方商务谈判为准。
土地开发建设成本 13100万元: 以双方认可审计金额为准。
(2)土地成本 11,889万元, 有票成本,这里要把契税分开录入,因为算不同税的时候,取数不一样。另外这里的契税为买地的契税,不是在建工程交易产生的契税。
实缴土地出让金 11,589万元
契税 300万元
(3)c 开发成本 9,000万元
按国税总局要求,开发成本只能加计扣除一次。在建工程算了一次,二级开发完了项目清算不能再加计。
(4)d 期间费 3,800万元 未做资本化考虑
营销费用 500万元 临时售楼部修建相关费用
管理费 300万元
财务费 3,000万元
(5)e 增值税及附加2,226万元
应缴增值税=销项税 - 进项税
①税率: 营改增36号文件规定,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按“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若是二手房,则为5%;卖地11%。
② 销项税额 2,763万元 =[含税销售收入÷(1+适用税率9%)-当期土地价款不含契税]*9%
③ 进项税额
注意原工程已有的发票最后不一定能够在税前抵扣。所以测算的公式中我设置了比例,可用开票率建安类100%,其他50%。大家可以根据各自情况调整。
方法1:成本或费用÷(1+9%)*9%;建安专票比例100%,其他50%。而财务费用无进项税。
方法2:直接按审计后可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
综上,应缴增值税 1,987万元
按12%算附加,则增值税附加 238万元
(6)土地增值税
大家算的时候要注意,各数据均是扣除增资税及的不含税金额,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不能算为收入,同理也不算成本。
(7)其他
注意算所得税的计税基数的时候,不要减增值税,只能减去增值税附加。因为用的都是不含(增值税)税金额,再减就重复了。
(8)买家需要交契税。税率3%
到这里基本就算完了。
来源:老李聊财税工作室
【第11篇】工程企业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增值税,又有一些新变化!在这迎新之际,柏图财税特别整理:23年最新增值税税率表及附加税率表表格统计,方便大家直接收藏使用!再也不怕找不到最新版的税率表啦!
no.1 增值税税率表
no.2 各行业增值税税率一览表(2022)
一般纳税人
13%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另有列举的货物除外)
13%的货物(易与农产品等9%货物相混淆)1、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2、各种蔬菜罐头。3、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4、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5、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6、中成药。7、锯材,竹笋罐头。8、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9、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10、各种蛋类的罐头。11、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12、洗净毛、洗净绒。13、饲料添加剂。14、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等)。15、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农用汽车、三轮运货车、机动渔船、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农机零部件。
销售劳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属于现代服务)
9%
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 农膜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国务院固定的其他货物
不动产租赁服务(属于现代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陆路、水路、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销售不动产(建筑物、构建物等)
建筑服务(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转让土地使用权
邮政服务(邮政普通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
6%
销售无形资产(转让补充耕地指标、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
增值电信服务
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现代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其他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其他生活服务)
零税率
0%
纳税人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
销售货物、劳务,提供的跨境应税行为,符合免税条件的,免税;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般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
9%
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的,扣除率调整为9%
10%
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 / 允许适用简易计税方式计税的一般纳税人
3%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
1.一般纳税人发生按规定适用或者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特定应税行为,但适用5%征收率的除外2.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3.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3%减按1%
自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除湖北省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放弃减征)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3%减按2%
小规模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以及符合规定情形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财税[2009]9号
纳税人销售旧货(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3%减按0.5%
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5%
销售不动产财税[2016]36号注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五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财税[2016]36号第15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财税[2016]368号财税[2016]68号
符合条件的不动产融资租赁财税[2016]47号
一般纳税人提供的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财税[2016]47号
选择差额纳税的劳务派遣、安全保护服务(财税[2016]47号)
5%减按1.5%
1.个人出租住房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2、住房租赁企业(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4号(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4号
允许适用简易计税方式计税的一般纳税人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应纳税额=销售额x征收率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可选择按征收率5%计税的应税行为
1、销售不动产(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2、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铲。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3、转让土地使用权一般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财税〔2016〕47号)
4、劳务派遣服务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差额纳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纳税人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按照”安全保护服务'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47号,财税〔2016〕68号)
5、不动产融资租赁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财税〔2016〕47号)
6、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财税〔2016〕47号)
7、公路收费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财税〔2016〕47号)
8、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国税发〔1994〕114号
可选择按征收率3%计税的应税行为
1、公路收费(1)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收取试点后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1%。公路经营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财税[2016]36号附件2(2)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2、建筑服务(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2)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口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
3、物业收取自来水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4、非学历教育服务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财税[2016]6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5、公共交通运输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6、动漫企业、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文化体育服务(含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7、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8、非企业性单位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14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9、非学历教育服务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财税[2016]68号
10、金融服务(1)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财税〔2016〕46号)
11、销售生物制品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12、销售兽用生物制品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兽用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13、销售光伏发电产品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并代征增值税税款,同时开具普通发票;按照税法规定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直接开具普通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14、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含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一般纳税人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4]57号、财税[2009]9号
15、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4]57号、财税[2009]9号
16、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17、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18、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19、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20、自来水。21、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22、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国税函[2009]456号
23、自202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财税〔2019〕24号)
24、自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8〕97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39号)
25、自2023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8〕47号)
26、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总局公告2023年11号)
27、提供教育辅助服务。(财税〔2016〕140号)
28、再生资源回收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3%征收率减按2%的应税行为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23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销售货物适用税率13%征收增值税。财税[2014]57号、财税[2009]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局公告2023年第90号)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23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财税[2008]1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财税[2014]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六、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财税[2008]1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财税[2014]57号
纳税人销售旧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的应税行为
1、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口全部出租收入(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4号)
2、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4号)
免征增值税1、除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税外,纳税人发生的再生资源回收并销售的业务,均应按照规定征免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增值税即征即退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2、2021增值税进项抵扣手册办公用品、水电费、饮用桶装水、宣传费、通讯费、物业费等
1.办公用品
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3%
注:如果从一般纳税人那里购买办公用品,税率是13%,如果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购买办公用品,按征收率3%。2023年12月31日前,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
2.水费
自来水厂3%
注:从自来水公司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抵扣3 %的进项税,从其他水厂购买的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9%的进项税。
其他水厂9%
3.电费
税率13%
注:一般纳税人收取的电费按13%计算缴纳增值税,相应取得的电费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4.修理费
有形动产13%
注:修理费用于有形动产的修理费用,如汽车修理费、机械设备的修理费13%;而对于不动产的修理费税率是9%。注意,如果对机器设备提供维护保养服务,可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即6%。
不动产9%
5、饮用桶装水
税率13%
注:公司购买桶装水,是为了日常办公需要,属于办公费范围,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抵扣,如果计入福利费,则不可以抵扣。
6.宣传用品
一般纳税人税率6%
注:广告业如属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则为3%,2023年12月31日前,减按1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税率3%
7.差旅费
航空旅客运输9%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x9%
铁路旅客运输9%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x9%
收费站(过路费)3%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x3%
桥(过桥费)5%
桥、闸通行费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5%)x5%
高速公路通行费
高速公路通行费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5%)x5%
旅店服务(住宿费)6%
——
注:差旅费中交通费和住宿费,在取得相关凭证后,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餐饮费是不可以抵扣的。交通费中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相关凭证。
8.咨询费
6%
注:聘请专业的咨询、审计等中介机构的咨询费用都可以抵扣进项,其税率6%,注意要选择一般纳税人。
9.通讯费(电话费)
9%
注:购进基础电信服务,进项税抵扣税率9%,购进增值电信服务,进项抵扣6%。员工个人抬头发票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带有福利性质的通信费补贴不允许抵扣进项税。企业的名义的电话费,取得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10.邮递费
9%
注:快递费可以抵扣进项税,购进邮政服务,进项抵扣税9%,如果是同城快递,邮寄税率为6%
11.培训费
6%
注:企业发生的各类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培训费用,均可以抵扣,要向培训单位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培训期间发生的餐费,不可以抵扣。培训机构是一般纳税人,可获得6%的抵扣税额;培训机构是小规模纳税人,则可获得3%的抵扣税额。(2023年12月31日 前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12.会议费
6%
法:会议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6%,但是其中的餐费不能抵扣,需要将餐费扣除。
13.物业费
6%
注: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中的企业管理服务,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可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6%税率的抵扣税额。
14.银行手续费
6%
注:办理转账,汇款时发生的手续费都可以抵扣,要向银行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6%税率的进项。但是如果办理和贷款有关业务手续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5.保安服务费
6%注: 2023年12月31日前,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1.如果是保安服务业提供安保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6%增值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增值税税率;
2.如果是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按照简易计税依5%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
3.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动派遣服务,可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
注:保安服务费是可以抵扣的,具体抵扣多少需要根据情况来定:
16.租赁费
不动产租赁9%
注:租赁费用是可以抵扣进项的,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是13%、不动产租赁服务税率是9%。个人出租住房是5%的征收率减按1.5%征收。注意,如果是租赁给员工提供福利所取得的的专票是不可以抵扣的。
有形动产租赁13%
no.3 以下凭证类型也可以抵扣进项税
除了最常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外,以下凭证类型也可以抵扣进项税:
1、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从销售方取得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注意了,机动车发票又有新变化
自2023年7月1日起,机动车销售启用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相比传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发票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会自动打印“机动车”标识。
注意:销售机动车开具蓝字发票后,该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将自动流转并归属受票方,因此销售方对同一辆车不能同时开具多张蓝字发票。
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代扣代缴税收完税凭证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5、通行费发票
以下两种通行费发票可以抵扣:
(1)、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指的是征税发票,左上角显示“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注意:如果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则此类通行费发票不允许抵扣。
(2)桥、闸通行费发票
如何申报抵扣?
6、国内旅客运输的普通发票
以下4类票据可以抵扣进项税
如何申报抵扣?
注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文规定,以上票据可以抵扣,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报销人员: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或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为非雇员人员报销的不允许抵扣。
属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国际的(包括港澳台)不可以;
用于生产经营所需,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不允许抵扣。
7、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
(1)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由收购方向农业生产者开具的发票。发票左上角会打上“收购”两个字。
如何申报抵扣?
(2)农产品销售发票
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注意:纳税人在开具时税率应当选择“免税”,而不是“0%”,虽然免税和零税率都不征增值税,但两者的意义不同,纳税人要注意两者的区别。
【第12篇】建设工程增值税税率
每个不同类型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不一样的,建筑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呢?如果你对这部分知识不了解,那就和会计网一起来学习吧。
一般来说会计行业内,建筑企业会计和房地产会计的工资会高一些,但是建筑企业的税率是多少呢?应该怎么报税呢?
建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
1、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纳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核定所得率*适用税率25%
应纳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征收率
征收率=核定所得率*适用税率25%核定所得率对于建筑安装企业一般确定为10%
应纳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10%*25%=收入总额*2.5%
2、不核定征收法定税率是25%,小微型企业的优惠税率是20%
建筑企业外出(跨地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10]15号《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同时,依照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57号公告《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几类?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两类
1、居民企业
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2、非居民企业
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除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非居民企业是适用20%的税率,其余一般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都适用25%的基本税率。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抵扣项目-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的亏损,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以上就是有关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的相关知识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想了解更多的知识点,请多多关注会计网!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哪吒
【第13篇】建筑工程增值税税率
老项目,加工,清包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预缴一般(总包-分包)/1.09*0.02
简易计税:(总包-分包)/1.03*0.03
纳税一般:总包/1.09*0.09-进项-预缴
建议纳税:(总包-分包)/1.03*0.03
甲建筑安装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机构所在地为a省,2023年1月承包b省的一项建筑服务,该建筑安装公司收取含税工程价款500万元,当月支付给分包方乙公司含税分包款150万元。甲建筑安装公司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则甲建筑安装公司当月应预缴的增值税
500-150)/1.09*0.02=6.42
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8月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取得含税销售收入560万元,另取得延期付款利息30万元。购买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总额为200万元,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为2000平方米,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为800平方米。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当期的计税销售额
800/2000=0.4
200*0.4=80
560+30-80)/1.09=467.89
某企业2023年1月转让6年前建造的办公楼,取得销售收入1500万元,该办公楼账面原值900万元,已提折旧260万元,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2023年1月该企业应纳增值税
自建全额:1500/1.05*0.05=71.43
2023年8月份,天津的王先生将2023年3月购买的200万元的普通住房出售,取得含税收入360万元,8月份王先生应缴纳增值税
二年,普通住房免增值税
【第14篇】在建工程增值税处理
导读: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增值税怎么处理?会计学堂的官网上近期有很多人都在咨询这个问题,说明大家对于这方面的财务知识了解的还不够透彻。下面会计学堂的小编会总结出一些通俗易懂的基础概念供大家阅读思考,具体的实际问题还需要大家根据情况来做不同的分析处理。
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增值税怎么处理?
如果购进材料、工程物资用于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用动产的在建工程,材料和工程物资购入时的进项税允许抵扣,购入时单独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领用时不需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工程物资
因为在建工程最后要转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目前是不可以抵扣进项增值税的.而材料买来时,已认证抵扣增值税,故要将该增值税转入在建工程成本,不得抵扣该项税额.
原来:
借:原材料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现在: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营改增后不动产在建工程购进材料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答:营改增后不动产在建工程购进材料的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
1、营改增首次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无论是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
2、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23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23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3、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4、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增值税怎么处理?文中小编提到的内容相信各位都有了自己的认知和理解.获取更多精彩课程的内容,就一定不要错过官网上的更新.大家关注的实操和考证,会计学堂都能帮助你!
【第15篇】建设工程增值税
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11号)文发布实施以来,一些工程施工企业人员始终在增值税的有关问题上有所混淆,觉得比较茫然,问题的出现主要基于对相关政策的学习和理解不到位所致。
由于国家是从整个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层面来规范增值税的收缴,涉及各类不同生产经营活动增值税政策内容较多,不可能去细致学习和了解,又因税费计取和抵扣的工作大多由企业财务人员具体经办,所以,个人认为对一些从事工程经营和管理工作的人员来说确实无需投入过多精力去深入的学习,仅从概念理论上了解如何区分和使用就足矣。小编就此整理建筑工程中应了解的一些简要增值税知识点,觉得有用的工程人就此收藏吧。
一、工程服务
1、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二、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印发)。
四、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五、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六、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七、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八、自2023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九、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十、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