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缴纳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缴纳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增值税缴纳
坐标:上海
上一期给大家讲了企业需要交哪些税?那么具体要交多少税?税率是多少?今天先给大家来分析一下增值税:
什么是增值税?
公司一旦成立,企业发生交易,需要开票就会涉及增值税。但是很多情况,客户不开发票一样也需要确认收入,这样也会涉及到增值税。
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①小规模纳税人:3%,现在受疫情影响,国家给予政策支持,截止2023年12月31日之前,年度500万以内免征增值税普通发票,这里注意下:免征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免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只能做成本。
②一般纳税人:服务类6%,运输9%,贸易13%,根据行业划分的。不管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还是专用发票,都需要交税。但是支持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抵扣,从而减少需要缴纳的增值税。
什么是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的供货商或者厂家、以及其他货物购进给公司开具的发票且必须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抵扣增值税。
重中之重:千万不要想着逃避增值税,要实事求是,因为逃避增值税不仅是违法行为更是涉及刑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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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企业缴纳增值税
政策解读:将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支机构之间或者分支机构之间跨县(市)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纳入视同销售的范围,目的是划分不同税务机关之间的税源。如果跨县(市)移送的货物是用于销售,那么货物移出机构移送货物的行为应视同销售,征收一道增值税;受货机构销售接受的货物,还要再征一道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为一般纳税人,其从货物移出机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如果跨县(市)移送的货物不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列举的两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我们应当将总分机构看作一个整体,在总分支机构共同参与下,货物的所有权才转移给购买方,销售货物实现,此时只有一个货物流转环节,只应该征收一道增值税,按照国税发[1998]137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是总机构。
案例解析:企业将生产的货物发往全国各地分支机构销售,如何缴纳增值税?
生产企业在全国跨县市设立非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共有50处。该生产企业将生产的产品发送到全国各地销售机构,销售机构招揽消费者免费体验,通过发送礼品、专家促销等方式将保健床销售给消费者,并收取消费者货款。在产品保修期内,如果产品发生故障,销售机构负责免费上门维修。请问:生产企业销售的产品,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生产企业的销售机构向购买方收取货款,满足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的“用于销售”条件,另外跨县市设立的销售机构与生产企业实行统一核算,因此,生产企业向销售机构移送产品满足《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所列“不在同一县市”“统一核算”“用于销售”三个条件,货物的移送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移出机构需要缴纳增值税。各地的销售机构发生了销售货物的行为,也应该缴纳增值税,如果销售机构是一般纳税人,其生产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总机构移出货物的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个地销售机构仓库
贷:库存商品-总机构仓库
纳税申报:将移出货物的销售额填入附列资料(一)销售情况明细第1行“13%税率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相关列次,并形成主表第1栏的其中数。
【第3篇】关于资管产品缴纳增值税问题
资管产品,是经专属监管机构批准的证券、公募基金管理等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客户资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运营受托资产,为资产委托人创造收益的一种金融产品。财税〔2017〕56号文件对资管产品作了进一步细化,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等14类金融产品,比较常见的有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等,而文件明确的资管产品管理人有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等9类单位组成,主要承担运营资管产品为客户创造收益的责任。
一、简易计税优惠
财税〔2017〕56号文件首次明确,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取得的增值税应税收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1:a客户与b银行签订了一份理财品种为“安富”的理财服务协议,本金100万元,期限1年,b银行负风险全责,享利润70%;a客户享利润30%及保底收益(等同协议期银行存款定期年息两倍)。银行存款定期年利率为3.5%,到期利润为17万元,b银行分得利润10万元,则b银行按财税〔2017〕5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应缴增值税=10 ÷(1+3%) ×3%=0.29万元。
二、其他收入按适用税率计税
根据财税〔2017〕5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的其他业务收入和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如银行将资金贷给企业使用而取得贷款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信托公司按信托合同对受托资产(包括银行存款、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客户贷款、固定资产等)提供管理服务应按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2:c银行与d企业签定一份期限为一年的贷款合同,贷款年利率为8%,贷款额为100万元,到期取得贷款利息8万元,按上述规定这笔利息收入属于资管产品管理人的其他业务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应缴增值税=8 ÷(1+6%)×6%=0.45万元。
例3:e信托公司受f投资公司委托为其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受托资产价值1亿元,e信托公司按年收取0.5%管理服务费,按上述规定这笔收入属于资管产品管理人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收入,应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应缴增值税=50 ÷(1+6%)×6%=2.83万元。
三、分别核算规定
根据财税〔2017〕5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资产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即从高适用税率。
例4:g银行2023年第一季度取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收入和贷款利息收入合计10万元(未分别核算),向主管税局申报时:
申报缴纳增值税=10 ÷(1+3%) ×3%=0.29万元
以上纳税申报经其主管税局检查后责令g银行按上述规定限期补缴税款:
应补缴税款=10 ÷(1+6%) ×6%-0.29=0.28万元。
四、汇总核算的选择
资管产品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五、纳税期限
资管产品管理人要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汇总申报缴纳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
六、豁免条款
新规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对在2023年1月1日前运营资管产品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缴增值税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扣。
【第4篇】增值税如何缴纳
一、增值税计算方法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1、小规模纳税人只需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2、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应设如下10个二级明细科目:
①应交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下设10个三级明细科目,见下文。
②未交增值税
核算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从“应交增值税”或“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缴未缴、多缴或预缴的增值税额,以及当月缴纳以前期间未缴的增值税额。
③预交增值税
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④待抵扣进项税额
核算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⑤待认证进项税额
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⑥待转销项税额
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⑦简易计税
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⑧增值税留抵税额
核算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至纳税人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
⑨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核算增值税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发生的增值税额。
⑩代扣代交增值税
核算纳税人购进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的应税行为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3、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立10个三级科目
【借方专栏】
①进项税额
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②销项税额抵减
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③已交税金
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
④转出未交增值税
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额。
⑤减免税款
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
⑥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记录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贷方专栏】
⑦销项税额
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⑧进项税额转出
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⑨出口退税
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
⑩转出多交增值税
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多交的增值税额。
二、增值税会计分录
1、小规模纳税人账务处理
①购入材料时:
借:原材料等(含税,增值税计入成本)
贷:银行存款等
②销售货物(服务)时: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无进销之分)
③交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2、一般纳税人账务处理
①企业采购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时: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②企业购进相关服务(比如财税咨询服务、法律咨询服务、设计服务、推广服务、研发服务等)时: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研发支出/生产成本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③企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确认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④企业购进商品、服务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以及发生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对应的前期已经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借:相关成本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⑤建筑服务业、房地产业等涉及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在预缴增值税后,应直至纳税义务发生时方可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⑥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辅导期内涉及当月缴纳当月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⑦减免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损益类相关科目
⑧月末结转分录:
期末计提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实际缴纳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对于企业当期多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缴纳以前期间增值税额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的余额在借方,表示企业多交的增值税,在贷方,表示应交未交的增值税。
⑨销售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政策优惠:
计提时:
借:其他应收款
贷:其他收益——政府补助
实际收到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贷:银行存款
⑩出口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纳税人办理退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实际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
实行免退税办法的企业不存在抵顶内销环节应纳税额的情况,计算出的退税额即为实际税务机关退税款:
计提时: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实际收到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
【第5篇】劳务派遣缴纳增值税
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两个在实际经营业务活动中最易混淆业务类型,在增值税政策适用方面也存在不同,今天三哥帮大家简单梳理一下。
一、业务定义
劳务派遣着重点在于派遣员工的劳务,人力资源外包着重点在于人力资源的委托。从现实情况上来讲,在企业实际经营过程中,特别是涉及上述业务的初创型企业,在初期确实很难把两项业务进行实际的分割。但深入了解两项业务的内在区别是帮助大家理解相关适用税收政策有效途径。
二、归属行业不同
两者同属于商务辅助服务,但劳务派遣属于商务辅助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人力资源外包属于商务辅助服务的经纪代理服务。
三、适用增值税政策不同
1.劳务派遣计税方法
记住口诀:6535
2.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计税方法
记住口诀653
四、发票开具的不同
商品分类编码
劳务派遣业务选择“人力资源服务”,人力资源外包业务选择“经纪代理服务”。
开具发票类
两项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有特殊规定(一句话就是差额部分不能开具专用发票):
当劳务派遣选择差额纳税时,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人力资源外包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第6篇】租金收入缴纳增值税吗
最近有一位物业公司的税务人员咨询笔者一个税务问题,笔者觉得咨询的内容具有普遍性,所以分享给大家。
背景:a物业公司作为出租方将自持的物业出租给承租方b用于餐饮经营。租赁合同中约定了租金标准和租金支付日期,以及相应的违约条款。到了约定的收款日,出租方a没有收到承租方b支付的租金,原因是承租方b受疫情影响无力支付租金。经双方友好口头沟通,出租方a同意承租方b延迟缴纳租金。然而,承租方b最后竟然直接逃租。
问题:出租方a没收到承租方b支付的租金,未收到的租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处理建议:出租方a应按租赁合同约定时间和金额确认增值税应税收入。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其中,收讫销售款项,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第7篇】实际缴纳增值税分录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以下统称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账务处理
①原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发生的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在这种方法下,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销项税额。在购进阶段,会计处理时实行价与税的分离,属于价款部分,计入购入商品的成本;属于增值税税额部分,按规定计入进项税额。
②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増值税”“未交増值税”“预缴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等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其中,一般纳税企业发生的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商品时应交纳的増值税额在“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
③不动产分期抵扣
根据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
2023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23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④购销业务的会计处理
在销售阶段,销售价格中不再含税,如果定价时含税,应还原为不含税价格作为销售收入,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作为销项税额。
企业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当按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等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发生销售退回的,应根据按规定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⑤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企业提供应税服务,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价款的,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原材料”“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原材料”“工程施工”等科目。
⑥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増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核算。
⑦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等
导致原已计入进项税额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当将进项税额转出,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般纳税人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或服务等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当期转出,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原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因改变用途等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的,应当在用途改变的次月调整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按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并按调整后的账面价值计提折旧或者摊销。
⑧转出多交増值税和未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为了分别反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欠交增值税款和待抵扣増值税的情况,确保企业及时足额上交増值税,避免出现企业用以前月份欠交增值税抵扣以后月份未抵扣的增值税的情况,企业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未交増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月份终了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的当月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同时,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置“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
月份终了,企业计算出当月应交未交的増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当月多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増值税)”科目。
⑨交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当月交纳当月的增值税,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核算,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増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当月交纳以前各期未交的增值税,通过“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预缴増值税,借记“应交税费——预交増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増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増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
⑩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账务处理
小规模纳税企业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原材料”“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原材料”“工程施工”等科目。
【第8篇】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企业借款时应该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中需要注明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利率、借款时间还有借款用途。其中特别主要注意的是借款用途,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一、借款利息需要缴纳增值税
借款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利息,是需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的。但是现实生活中,关联企业、个人为了发展业务经常会有无偿借款的情形。如果签订的是无偿贷款合同还需要缴纳增值税么?
如果是企业之间提供无偿贷款,是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税务局会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核定利息收入作为计税依据。
如果是个人无偿借款给企业,则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另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但企业不符合集团性质,还是应该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二、个人向企业借款长期未归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
企业股东向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即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另外如果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所有权登记为该借款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属于对他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计征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三、借款利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要求
影响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主要有以下几个条件:
(1)借款利息应取得合法合规的票据,否则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受债资比限制,但是企业能够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可以直接税前扣除,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需要纳税调增。
四、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企业与非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缴纳印花税
由《印花税暂行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可知,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所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根据上述政策规定,企业与非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不贴花。
另外注意在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期间,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五、企业取得金融机构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购进的贷款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第一条第四项第3点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企业在日常购进的贷款服务中,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包括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因此,在此种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下,接受贷款服务的企业一般索要增值税普通发票即可。
【第9篇】外出经营增值税如何缴纳
一路老师:我公司是一家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在重庆,临时在长沙销售一批货物,向重庆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请问异地销售货物是在长沙还是在重庆缴纳增值税?
一路解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691 号)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8 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综上,你公司临时在长沙销售货物,在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后,异地销售货物应在机构所在地重庆缴纳增值税。
大家有不同的见解,可以在下方评论区发表留言,喜欢的朋友也可以点点关注点点赞,每次的素材一路是经过深思熟虑,也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帮助,谢谢!!!
【第10篇】企业增值税缴纳时间
建筑企业增值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方法与时间是完全不同的,实际工作当中如何去确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关系到企业的税收风险管理控制和提升税收安全的问题,非常重要!
接下来就分别介绍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相关规定。
part 1
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税法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45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已经删除>、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用下图概括:
(摘自何老师课件)
2、案例解析:
(1)提供建筑服务,甲乙双方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付款日期的,以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案例分析:
建设单位a与施工企业b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书面合同中约定于2023年8月31日建设单位a向施工企业b支付1000万元工程款,则无论施工企业b是否能于2023年8月31日收到工程款,施工企业b在8月31日都产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金额为1000万元。在实际工作当中,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有在合同中约定付款方式和时间的情形。比如,建设单位a与施工企业b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书面合同中约定工程款按月进行结算。结算方式为:每月签发结算单之后的10日内建设单位a按照完工工程量85%的比例向施工企业b支付工程款。2023年8月31日签发的结算单上显示,施工企业b8月份完工工程量1000万元,9月8日建设单位a向施工企业b支付进度款850万元,同日施工企业b向建设单位a开具增值税发票。则施工企业b于2023年9月8日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金额为850万元。如若10日内建设单位a没有如约向施工企业b支付工程款,则应该按照合同上约定的时间来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9月10日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金额为850万元。
(2)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以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案例分析:
2023年9月30日,建设单位a与施工企业b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当中约定,施工期间先由施工企业b垫付工程款,合同未标明具体付款日期,2023年9月30日,工程竣工验收。施工期间,建设单位a未支付工程款,所有工程款均由施工企业b垫付,施工企业b共垫付工程款2000万元,未向建设单位a开具发票。则施工企业b于2023年9月30日发生纳税义务,金额为2000万元。
(3)提供建筑服务,收到工程进度款时,收到工程款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案例分析:
建设单位a与施工企业b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工程于2023年1月1日开工,2023年6月30日,建设单位a批复上半年工程进度款2000万元,根据合同中约定的85%付款比例,建设单位a于7月1日向施工企业b支付工程款1700万元,施工企业b向建设单位a开具增值税发票1700万元。则施工企业b于2023年7月1日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金额为1700万元。
(4)垫资提供建筑服务,验收后分期付款方式的,虽然工程已竣工验收,但仍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案例分析:
2023年9月30日,建设单位a与施工企业b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当中约定,施工期间先由施工企业b垫付工程款,竣工验收之后五年内建设单位a向施工企业b支付工程款,2023年9月30日,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在施工期间,建设单位a未支付款项,所有工程款均由施工企业b垫付,并且由于施工企业b未向建设单位a开具发票,则施工企业b,最晚于2026年9月30日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在此之前如果发生施工企业b向建设单位a开具增值税发票或者建设单位a提前向施工企业b支付工程款的情形发生,则就以开票时间或收款时间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5)先开具发票的,以开具发票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案例分析:
2023年3月1日,建设单位a与施工企业b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在2023年6月30日,建设单位a通知施工企业b,将会于近期支付工程款1000万元,要求施工企业b先向建设单位a开具增值税发票,施工企业b于6月30日当日开具发票1000万元。在7月15日,施工企业b收到建设单位a支付工程款1000万元。则施工企业b于2023年6月30日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应于6月计征缴纳增值税。
(6)质押金、保证金为实际收到款项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案例分析:
2023年1月15日,建设单位a与施工企业b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该工程于2023年9月30日竣工验收完毕,施工企业b未向建设单位a开具质押金、保证金相关的工程款发票,因此,施工企业b只有在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时,才发生纳税义务。
(7)在提供建筑服务之前收到款项的,预收的工程款应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
案例分析:
2023年5月10日建设单位a与施工企业b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于2023年6月1日开工,在2023年5月18日,建设单位a即向施工企业b预付工程款500万元。则施工企业b应于2023年5月预缴增值税,但并没有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不计征增值税销项税额。
part 2
建筑企业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法律依据
1、税法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51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2)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2、会计准则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规定,对超过12个月的建造合同收入应分两种情况处理。
第一种情况:
第十八条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第二种情况:
第二十五条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
(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
3、建筑企业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依据的结论
根据以上税法和会计的规定,建筑企业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必须以税法规定为准,税法只认可会计上的第一种情况,不认可会计上的第二种情况,即无论建造合同的结果是否能可靠估计,对超过12个月的建造合同收入,在资产负债表日都必须按照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4、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的时间点
建筑企业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方法主要有:①工程结算法;②按开票确认收入法;③完工百分比法。具体分析如下。
(1)工程结算法确认收入的界定和税收风险
“工程结算法”是指建筑企业根据与发包方进行的工程进度结算金额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一种方法。如果发包方一直没有跟建筑企业进行进度结算,则建筑企业账上没有收入,只有成本,显然与税法上的完工百分比法的收入确认不一样,存在税收风险:建筑企业延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2)按照开发票确认收入的界定和税收风险
“按照开发票确认收入”是指建筑企业根据与发包方进行的工程进度结算后,根据向发包方收取的工程进度款而开具发票的金额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的税收风险是:延期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因为发包方拖欠的工程进度款没有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3)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利弊分析
“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可以更清晰的反应建筑企业的收入、成本和利润,符合税法规定,会计信息比较真实,但是比较麻烦,工作难度较大。
(4)分析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建议建筑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按照“工程结算法”确认收入,在年末12月31日,必须按照“完工百分比法”调整收入。
5、案例解析
(1)按照“工程结算法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建筑企业在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纳税调整表)申报表中的填写范例
2023年底,甲建筑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总额为1000万(含增值税)的房屋建造固定造价甲供材合同,施工企业在税务局备案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工程已于2023年1月1日开工,合同约定于2023年10月份完工,预计工程总成本800万(含增值税),截至2023年12月31日,该项目已发生成本为500万(含增值税),预计还会发生300万(含增值税),已经结算工程款500万元(含增值税),实际收到工程款300万(含增值税),2023年12月31日甲公司得知乙公司发生财务危机,以后的款项无法收回。如何财税处理?假设以上数据都为含增值税的数字。
①2023年度甲公司发生成本的会计处理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500万
贷:原材料 500万
②2023年度结算工程款时
借:应收账款 500万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485.44万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14.56万
③收到工程款并开具增值税发票给施工队时:
借:银行存款 300万
贷:应收账款 300万
④预交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8.74万【300÷(1+3%)】×3%
贷:银行存款 8.74万
月未结转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8.74万
贷:应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 8.74万
⑤确认合同收入、费用时
由于会计核算中未确定完成进度,而是按预计可收回的合同成本确认收入。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607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7万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万
贷:合同履约成本 500万
在税法上,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如果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该工程的完工进度为500/800=62.5%,应确认的收入为1000÷(1+3%)*62.5%=607万。
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通过《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第7行填报,并反映在纳税调整明细表中。如下图:
(2)按照“开发票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建筑企业在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纳税调整表)申报表中的填写范例
所谓的“开发票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是指施工企业根据发包方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开具发票,按照开票金额确认收入,发包方拖欠的工程进度款不确认收入,也不开发票。等到发包方支付工程款时开具发票,并做收入的一种收入确认方法。
2023年底,甲建筑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总额为1100万(含增值税)的房屋建造固定造价甲供材合同,施工企业在税务局备案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工程已于2023年1月1日开工,合同约定于2023年10月份完工,预计工程总成本800万(含增值税),截至2023年12月31日,该项目已发生成本为500万(含增值税),预计还会发生300万(含增值税),已经结算工程款算500万元(含增值税),实际收到工程款300万(含增值税),2023年12月31日甲公司得知乙公司发生财务危机,以后的款项无法收回。假设以上数据都为含增值税的数字。请问如何财税处理和年度纳税申报?
① 2023年度甲公司发生成本的会计处理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500万元
贷:原材料 500万元
②2023年度结算工程款时,按照收工程款开具发票给发包方,按照开票金额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300万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291.26万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8.74万
③预交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8.74万【300÷(1+3%)】×3%
贷:银行存款 8.74万
月未结转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8.74万
贷:应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 8.74万
在税法上,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如果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该工程的完工进度为500/800=62.5%,应确认的收入为1100÷(1+3%)*62.5%=667.48万。
【第11篇】缴纳增值税怎么做账
偶尔税费的缴纳胡出差错,一般纳税人缴纳税费的时候应该怎么做账?上个月多缴纳了税费应该怎么办?和会计网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一般纳税人缴纳税费
1、缴纳税费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2、如果企业说到税务机关退回多缴纳的税费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如果出现了未缴纳的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指数)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4、当月上交上月应交未交的税费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二)上月多缴纳增值税时 1、计提时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
其他应收款——教育费附加
2、交完税后
借:应交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
其他应付款——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3、退回多缴纳的税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
其他应收款——教育费附加
以上就是有关缴纳增值税、未缴纳增值税、多缴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那么,春节抢的微信红包用不用缴纳个税?个人征税标准是什么?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小敏
【第12篇】增值税汇总缴纳
在日常咨询工作中,经常被问到企业合并纳税与汇总纳税的问题,有时会被混为一谈,其实在税收法规中,两者属于完全不同的概念,合并纳税的概念是无论被合并方的主体是否为法人,而汇总纳税的概念要求主体必须是总公司与分支机构的情形,这是两者最大的区别。
在税收实践中,由于不同税种的纳税主体不同,因此也有不同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主体无论是否为法人,如分支机构也属于增值税纳税人,而企业所得税是法人税制,只有法人才是纳税主体,分支机构不是纳税主体。目前合并纳税已取消,只保留汇总纳税,以下主要就不同税种的汇总纳税情况进行分析说明。
【第13篇】申请延期缴纳增值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事项,简化优化了办事程序。
企业在哪些情况下是可以申请延期的呢?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所谓的不可抗力,就是非主观行为的,比如自然灾害。这两年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频发,如新冠影响、高温影响的限电、夏季频发的洪涝、冬季出现的冰雹等等。导致企业经营困难、损失巨大,部分企业停工停产多月。2023年武汉遭遇疫情袭击,国家也是及时地给予了企业延期申报纳税的优惠。坚持新冠“动态清零”的情况下,为了保障企业发展,下半年部分地区又出台社保延期缴纳的优惠政策等等。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企业资金不足的情况,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我们都知道企业经营发展中,企业的资金是需要优先支付员工工资、社保的。在企业破产清算的时候,员工工资、社保也是需要优先支付的。因为员工是企业发展的基础,保障员工的生活,才能保障企业正常经营运转,才能获得收益,获得资金流。这一条体现了税务的人性化。
企业怎么申请延期申报缴纳税款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企业在申请延期的时候,需要提交的资料:
1)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2)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3)资产负债表,
4)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5)经办人身份证件;
6)代理委托书;
7)代理人身份证件;
申请方法方式:
1)线下通过大厅窗口申请: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机关查验后退回。同时也要准确其他延期需要的资料
2)线下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网上申请: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电子照片或者扫描件。
备注: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3)申请资料提交,若遇到不可抗力影响,需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报告。其他原因存在申报、报送报告存在困难的,需在申报期内申请
可申请延期期限:
最长不能延期3个月缴纳税款。延期针对的是延期缴纳税费,但是需要按照申报期进行申报,是依据延期前的最后一期的经营情况进行预缴申报。在恢复申报缴款的时候,是需要调整申报的。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申请延期几次,因此当延期3个月仍不能缴纳的,可再次提交申请。
延期依旧不能恢复缴纳税款的:
当延期到期后,依旧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以在到期之前提前与税务沟通协调,申请再次延期。若税务经核查不满足继续延期条件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企业将被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及滞纳金,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在实务中,一般最多能申请2-3次延期。因为2次就是6个月,3次就是9个月。企业长期资金不足无法缴纳税款,从某种层面来说,企业的经营存在经营不良的趋势,为了保障税源的情况下,将不会特批继续延期。若企业继续选择延期缴纳的,则依据税收征管法,是需要被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罚款的。同时税务也会上门进行稽查的,核查企业是否存在一些违法行为,恶意经营、骗税、逃税等等行为。
备注:学习分享不易,原创不易。财税管理学习内容来自相关书籍、税务资料。
【第14篇】缴纳增值税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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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算公式: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减免税款+出口退税
二、会计分录:
1、月底,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不进行账务处理,直接作为留抵税额;
2、月底,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
(1)计算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前留抵进项税额=本期应交增值税
(2)结转: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未交税金
(3)缴纳: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未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减免税款+出口退税。
【第15篇】补贴收入缴纳增值税吗
提示!这15种情形的利息收入/补贴无需缴纳增值税,财务人员须知!
日常财务工作中,处理涉税工作时,就需要我们财务人员清楚每个税种的税收规定!这样才不会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在实际的会计实务工作,企业涉及到的主要税种就是增值税了,所以,对于增值税的优惠内容要清楚!什么情况下缴纳增值税,什么情况下不缴纳增值税,这都关系到企业的税费缴纳问题等等这都是要会计人员熟知的!
接下来是跟各位财务人员汇总了:这15种情形的利息收入/补贴无需缴纳增值税,不清楚的,一定要仔细看看了!
这15种情形的利息收入/补贴无需缴纳增值税
2022最新增值税税率表
日常会计人员计算税费是需要知道对应的税率了!增值是涉及的税目还多,详细的税率记不住的,2022最新增值税税税率表如下!
好了,上述有关无需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以及增值税税率的问题就先到这里了!还希望给大家日常的税务工作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