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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业务准则(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38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土地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业务准则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业务准则

【第1篇】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业务准则

疑点一:真按揭,假收入

案例7-3:某市税务机关对某房企的w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进行复核,发现w项目是采用代销方式进行销售,销售比例100%,纳税人自行申报收入20,723.16万元,纳税人的账簿记载销售费用-佣金支出6,816,948.00元,该房企是否存在少申报收入?

解析:根据销售佣金倒推收入22,723.16万元,疑似少申报收入约2000万元。通过查看企业明细账簿,发现企业有按揭贷款入账,但未发现首付款的收入记录。根据我国按揭贷款有关的法律规定,该业务处理异常,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可能存在假按揭;二是企业可能存在隐瞒首付款的情况。

税务人员到该企业合作按揭银行进行调查取证,发现银行保存有企业收取首付款收据的复印件,金额合计 550万元。企业解释是因为要替购房者办理按揭贷款,从而采取的变通措施,伪造了收据,实际并未收款。虽然从银行取得首付款收据的证据已比较有说服力,但为了让企业心服口服,税务人员又根据销售合同的信息联系了5户购房者,同时也做了询问笔录,证实了购房者在按揭贷款前就已经将首付款交付给开发商。由以上两个有利的证据资料确定了该房开企业确实是隐藏了收入,最终对2000万收入进行调增处理。

疑点二:售后回租方式销售,销售收入申报不真实

案例7-4:某市税务机关在对本辖区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时,发现该项目商业售价与同地区同年同房源类型的平均售价相比偏低,疑似少申报收入。

解析:通过三方信息查询,发现该开发商对其开发的商铺采取售后回租的方式进行销售,开发商将房屋销售给购房者,后由开发商的关联方“b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购房者签订《商铺委托经营合同》,前三年租金收入抵顶购房款,占房屋总价的22%,开发商申报收入金额仅为房屋价款的78%。所以,需对前三年租金部分要调增收入,同时补缴相关税费。

相关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有条件优惠价格协议购买商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576号

苏地税规〔2012〕1号第三条第二款

疑点三:销售单价明显偏低

案例7-5:某开发项目,建设住宅楼5栋,普通住宅共300套,销售情况如下:

在上述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是否存在少申报收入的情况?

解析:

根据项目合同总额计算该项目的平均售价:

392,071,000.00元/39,892.00㎡=9,828.31(元/㎡)

平均销售价格的70%:

9,828.31(元/㎡)×70%=6,879.82(元/㎡)

2号楼销售单价为5000元/㎡的10套房源低于该项目平均售价的70%,若企业未能给出正当理由,可考虑按该项目的平均售价予以调整收入:

(9,828.31-5000)元/㎡×500㎡=2,414,155.72(元)

备注:上述案例中以低于平均售价的30%作为调整的明显不合理且无正当理由。具体调整依据还要结合当地税务机关的具体政策。

相关参考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5〕5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答的通知》(琼地税函〔2015〕917号)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2〕1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28号)

文章所分享案例思路,均来源于《数字税务——土地增值税清算数字化实践及案例》一书,想要获取更多详细案例及讲解具体可参考本书籍。

本书基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这一难题,将我们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研究成果及多年的信息化实践经验相融合,阐述我们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数字化践行之路的探索与发现,为我国现代化税收治理体系的建立、数据治理能力的提升、税收成本的降低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书籍链接:

https://isb.h5.xeknow.com/s/4pbm8p

书籍介绍:

【第2篇】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

具体案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回答:可以。

根据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同时,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综上所述,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如果是属于汇算清缴所属年度的,并且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如果能取得汇算清缴所属年度税款的扣除凭证,则可以税前扣除。

提醒: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 5 年。

参考来源:《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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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遍buff...

【第3篇】土地增值税收入分析

优化存量商品房的土地增值税计算方式,建议制定全国统一的区分新房和旧房的认定标准,同时兼顾税收征管的可操作性。基于住房“正常处置”“投资经营”等不同目的制定差异化税收政策。运用数字化手段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我国现行土地增值税计算分为两种类型:开发新建商品房和转让旧房。在销售新建房时,按照收入减去扣除项目后的增值额计算税款,即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和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以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在销售旧房时,则有三种计算方式:一是重置成本价法,即按照收入减去四项扣除项目(即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以及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后的增值额计算税款;二是发票加成法,即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房地产计税成本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三是核定征收,即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旧房转让的土地增值税计税方式具有一定的可选择性,在实际执行中,容易出现成本和交易价格核算不准现象,会导致国家土地资源增值收益流失。一方面,涉及计税基础计算的房地产重置成本评估价格存在浮动空间;另一方面,房产交易“阴阳合同”现象仍比较突出,存量房土地增值税存在一定程度的征收困难现象。

土地增值税将规范房地产市场的交易秩序和促进房地产开发健康发展、运用税收杠杆引导房地产经营方向以及保障国家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作为开征的主要目的。为了更好地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职能作用,笔者提出以下改进建议:

第一,扩展实际征税范围。无论是单位转让还是个人转让房地产,无论是新建房还是存量房,无论是住房还是其他业态,都应完整纳入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第二,优化存量商品房的土地增值税计算方式。首先,建议制定全国统一的区分新房和旧房的认定标准,同时兼顾税收征管的可操作性。目前在税务实践中,各地对“旧房”的认定标准并不一致,有些标准在税收征管中并不具有可操作性。比如,如何监控房屋是否真正交付使用及其使用时间长短、如何测算磨损程度等。因此可规定,凡是新建的房屋,在房屋建成后至第一次产权证办理完毕前出售的,按照新房计算土地增值税;而在办理了第一次产权证后再出售的,一律按照旧房销售计算土地增值税。以上规定也与房地产市场增量房和存量房的认定保持了一致。其次,现行旧房计算方式中“发票加成法”按年加成5%的依据合理性不足,可考虑予以废止。在征管条件成熟时,寻求以“实际历史成本”替代“重置成本评估价”作为扣除项目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三,基于住房“正常处置”“投资经营”等不同目的制定差异化税收政策。建议按照“少级次、宽级距、低税率”的模式,调整简化累进税率级距和级次,适当扩大级距,减并级次,降低边际税率;针对存量商品房的不同情况设计税收实际负担率。首先,可以对销售存量房屋按持有年限设计税收负担量:对持有不超过5年的房屋对外转让按适用税率征收,持有5年~10年的减半征收,持有10年以上的按1/4征收。其次,针对销售唯一住房或销售增值率位于一定区间内的住房等行为,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即通过从“持有年限”“拥有套数”“增值幅度”三个指标区分“正常处置”和“投资经营”行为,前者给予税收优待。最后,完善相关税收政策与新增房地产充足供应、租售同权改革等房地产政策配合,扩大买房者的可选择空间,降低出售者的税负转嫁能力。

第四,运用数字化手段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一方面,应加强房地产二、三级市场价格数据监测系统的构建,建立增量及存量房地产价格关联体系,为税务机关核实历史成本提供真实、准确的数据信息支持,逐步形成出售房产一般以实际购置价作为扣除项目的征税机制。另一方面,建议运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从土地出让金(基准地价)、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国内生产总值等宏观经济运行指标以及可比房地产销售价格、供求比率、投资回报率等行业运行特征指标出发,建立房地产价格税收预警指标体系,并有效运用于存量房各项税费的征收管理中,封堵“阴阳合同”“不实申报”漏洞。

第五,依据环境条件循序渐进实行土地增值税改革。土地增值税税制改革应稳步、有序推进,既要考虑当下的税收征管能力,还要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认知理解程度相适应。一方面,土地增值税征管方式改革进程中,与税收征收管理相关涉税信息需要逐步搜集积累,税务信息化系统需要调试升级。因此,土地增值税改革总体方案上要设置政策的“缓冲带”和“磨合期”。特别是在改革前期,要做好平稳过渡。另一方面,土地增值税的改革方向需与各地经济发展不均衡的现状相结合、需与总体税制建设推进相协调。因此,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厘清中央与地方政策制定分工,平衡政策的一致性与多样性,探索“原则管住、细节放开”的政策组合模式。在税收法定的原则基础上,充分赋予地方一定的政策灵活性,以保证土地增值税全国总体与各地区政策效果的协调平衡。

(作者系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土地增值税税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思路研究”课题组成员)

来源:中国税务报

【第4篇】土地增值税清算经验

(一)审核方法和内容

1.一块土地分期开发或多块土地同时分期开发,各期成本分摊比例是否正确

一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土地成本,是否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计算确定扣除金额;多个项目共同的土地成本,是否按照清算项目的占地面积占多个项目总占地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清算项目的土地成本的扣除金额。

2.转让方式取得土地,开发商是否取得合法票据,转让方在转让过程中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3.计入土地成本的契税的计税基础与本次清算项目土地成本是否相符。

4.是否存在应计入期间费用的成本。

(二)审核常见疑点及案例

1.疑点:非本项目土地成本,不应扣除

案例7-6 丙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共计25,796.00㎡,其中普通商品住房用地19,832.50㎡,商业用地5,963.50㎡。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中房源均为普通住宅,企业全额列支了土地成本。

解析:与该房地产企业沟通核实,企业取得的地块后期无土地性质变更;通过规划总平图及三方数据中商业已在营业中等相关信息,确认本地块后期有商业房未在本次清算范围内。因此土地成本全部在本清算项目进行分摊不正确,应把商业部分占地面积进行剔除。

2.疑点:裙楼的土地成本没有合理分摊(以河北为例)

案例7-7 河北某房地产企业开发一栋商住综合楼(无地下),总占地面积5000.00㎡(暂不考虑道路及绿化占地),土地成本4800.00万,建筑规模如下:1f-5f为商业,建筑面积22000.00㎡,a座、b座为6f-30f的公寓,公寓的建筑性质为住宅,建筑面积50000.00㎡,商业和公寓的销售比例均为100%,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土地成本应如何分摊?

解析:分两种情况予以考虑。

(1)公寓和商业是同一承重

(2)公寓和商业为非同一承重

由以上两种情况可知,建筑物是裙楼情况下,是否为同一承重对不同房源类型之间土地成本分摊不同,从而影响最终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税负。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第一步:按独立占地的每栋建筑物占地面积占该项目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土地成本:

每栋可转让建筑物分摊的土地成本=每栋可转让建筑物占地面积÷可转让建筑面积占地总成本×土地总成本

第二步:对于同一建筑物中包含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当首先确定该建筑物占地的总土地成本,然后根据该建筑物中某一类型房地产建筑面积占该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土地成本:

普通住宅应分摊的土地成本=∑(每栋可转让建筑物普通住宅建筑面积÷每栋建筑物可售建筑面积×每栋建筑物应分摊的土地成本)

非普通住宅应分摊的土地成本=∑(每栋房地产非普通住宅建筑面积÷每栋房地产可售建筑面积×每栋房地产应分摊的土地成本)

其他类型项目应分摊的土地成本=∑(每栋房地产其他类型项目建筑面积÷每栋房地产可售建筑面积×每栋房地产应分摊的土地成本)

(1)疑点:购置土地环节支付的“招拍挂”佣金和购地环节支付的中介公司(个人)介绍费是否可以作为开发成本扣除?

解析: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6号)第七条第(一)项“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答的通知》(琼地税函〔2015〕917号)第三条规定, '招拍挂'是政府出让土地的一种方式,对纳税人在土地出让环节支付的'招拍挂'佣金可视为'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据实扣除。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房屋测绘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属于期间费用,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

3.应计入期间费用的成本

(1)疑点:购置土地环节支付的“招拍挂”佣金和购地环节支付的中介公司(个人)介绍费是否可以作为开发成本扣除?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6号)第七条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答的通知》(琼地税函〔2015〕917号)

(2)疑点:持有宗地期间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是否可以计入开发成本?

解析: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文章所分享案例思路,均来源于《数字税务——土地增值税清算数字化实践及案例》一书,想要获取更多详细案例及讲解具体可参考本书籍。

本书基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这一难题,将我们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研究成果及多年的信息化实践经验相融合,阐述我们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数字化践行之路的探索与发现,为我国现代化税收治理体系的建立、数据治理能力的提升、税收成本的降低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书籍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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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介绍:

【第5篇】营改增后的土地增值税税率

cpa税法,学习税目和税率是重点,但是税目和税率错综复杂,学习起来杂乱无章,知识点琐碎不易记忆,经常容易记混记错。重点是教材每年都会改革,或新增或删减,2023年5月以后因为全面实行“营改增”,增值税成为重点,今天小编就带着大家一起盘点增值税的税率,看营改增都改哪了,顺便附赠巧记金言哦。

一、基本税率

增值税的基本税率是17%,应税劳务及绝大部分货物销售、部分营改增、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于此档税率,值得注意的是,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而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二、低税率

增值税的低税率是13%,一般适用于粮食、油、纯牛奶等,还有生活用的水电煤气,日常陶冶情操的图书,音像制品等,还有相关农业产品,但要注意,不包含农机零部件,这个低税率并不涉及应税劳务和营改增应税项目。巧记金言:都是广大民生最基本的需求,因此税率低一些。

三、两个低税率

同样是低税率,但是这一栏要将11%和6%两个税率放在一起说,这两个税率不涉及货物,只涉及营改增,但是两个税率还是有区别的,11%的税率适用于交通、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等,巧记金言:四服两不动一土地

6%税率适用于现代服务、增值电信、金融、生活服务和销售无形资产,要注意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巧记金言:四服一销售。

四、零税率

除国务院特殊规定,纳税人的出口税率皆为零,零税率还包括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跨境应税行为,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亦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看小编将原本杂乱无章,难记难背的税率税目整理的清晰明了,是不是对这科“碎”法又重新燃起了斗志呢?在以后学习的过程中,也可以自己制定巧记金言来帮助记忆学习哦,祝大家在cpa税法中取得好成绩,加油!

【第6篇】营改增下土地增值税收入计算方法

文|金穗源商学院 刘玉章

问题十六:转让“营改增”后购置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自2023年5月1日开始,增值税覆盖了不动产。企业购置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带来的增值税额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营改增”之后取得的不动产成本为不含税价,企业转让“营改增”之后购置的不动产应当怎样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23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23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取得不动产进项税额分为两年抵扣,如果纳税人将没有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的不动产转让,其没有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财税[2016]43号规定,《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温馨提示: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案例]:n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4月购置一座科研楼,购置价(含税)2 220万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额220万元。当地契税税率3%,已缴契税60万元,取得了完税凭证。科研楼作为固定资产核算。2023年5月,n公司将该楼转让,转让价(含税)2664万元,请计算如何纳土地增值税。

[案例分析]

(1)2023年4月购置科研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额220万元分两年抵扣,第一年抵扣60%计132万元,留抵40%计88万元待第二年抵扣。契税60万元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借:固定资产——科研楼 20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320 0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880 000

贷:银行存款 22 200 000

借:固定资产一一科研楼 600 000

贷:银行存款 600 000

(2)2023年5月转让科研楼,将“待抵扣进项税额”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借:固定资产——科研楼 880 000

贷:应交税费一一待抵扣进项税额 880 000

科研楼原价=20 600 000+880 000=21 480 000(元)

(3)转让收入:

销售额=26 640 000÷1.09=24 440 367(元)

销项税额=24 440 367×9%=2 199 633(元)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

城建税的7%=2 199 633x7%=153 974(元)

教育费附加的3%=2 199 633x3%=65 989(元)

印花税的0.05%=26640 000×0.05%=13 320(元);

有关的税金=153 974+65 989+13 320=233 283(元)。

(5)根据国税函[2016]309号文件的规定,“提供购房发票金额”包括购楼发票金额2 000万元;转回进项税额88万元;科研楼持有1年,加计5%扣除;契税60万元,加除项目金额=[20 000 000×(1+5%)+880 000+600 000+233 283=22713283(元)

(6)增值额=24 440 367-22 713 283=1 727 084(元)。

(7)增值率=(1727084÷22713283)x100%=7.6%

(8)适用税率30%,速算扣除率为0,应缴土地增值税=1727084×30%=518 125(元)

好了,今天的问题学完了,您是否有所收获呢?如果您还有什么问题,欢迎下方留言。更多土增实务问题,穗友们也可以关注“土地增值税金穗源”公众号,持续学习、提升!

下期我们学习“销售保障性住房是否预缴土地增值税”,您也可以思考一下,下期再见!

【第7篇】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扣除

1.纳税人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具体凭证是指哪些?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规定:“ 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23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23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23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2.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适用核定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一、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3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

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3.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到期后申请复审,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加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的通知》(闽财税〔2018〕11号)规定:“四、符合本通知第三条所列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申请享受免税资格,需向认定机关报送以下材料:

(一)福建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三)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五)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因此,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到期后申请复审,同首次申请一致,应按闽财税〔2018〕11号文件规定提交资料。

4.企业在研发过程中产生的劳动保护费支出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一、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一)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三)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五、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六、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因此,研发过程中产生的劳动保护费支出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范围,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5.企业内部设立保险制度,每个月企业和员工分别缴纳固定的金额。若员工发生事故,可以从中提取部分补贴。企业缴纳的部分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员工提取金额里对应企业缴纳的部分,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6.企业通过新三板购买股权,取得的股息分红是否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企业通过新三板购买股权,取得的股息分红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7.母公司将土地投资给全资子公司,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子公司应如何确认土地的计税基础?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因此,土地的计税基础应按投资方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8.企业购入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的政策是否有延续?单位价值是否包含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因此,企业购入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的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但单位价值不包含可抵扣进项的增值税。

9.企业因侵害专利权支付给被侵权方的赔偿金,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企业支付的侵权赔偿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0.企业外购鱼类冰冻后直接对外销售,是否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规定:“三、渔业类

(一)水生动物初加工

将水产动物(鱼、虾、蟹、鳖、贝、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两栖类、海兽类动物等)整体或去头、去鳞(皮、壳)、去内脏、去骨(刺)、擂溃或切块、切片,经冰鲜、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水产动物初制品。……”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因此,企业外购鱼类经冰冻等初加工后对外销售,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11.企业发生成本费用支出,以电子发票作为凭证的,如仅保留纸质打印件,未归档保存电子发票原件,是否还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第十六条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规定:“四、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因此,企业发生成本费用支出,以电子发票作为凭证的,如仅保留纸质打印件,未归档保存电子发票原件,在请对方补充提供电子发票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2.签订舞台搭建、布置合同,应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立合同人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因此,舞台搭建、布置合同属于加工承揽合同,立合同人应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13.签订建筑消防安全评估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2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因此,建筑消防安全评估合同不属于应纳税凭证,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14.a企业将b企业的股权转让给c企业,b企业名下有不动产,上述业务中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因此,a企业将b企业的股权转让给c企业,不动产始终在b企业名下未发生转移,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15.a企业将土地投资于b企业,b企业将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计征土地增值税时应如何确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因此,b企业应按照a企业投资作价时开具的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确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16.转让矿山的开采权是否需要征收契税?

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矿山用地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闽财农税﹝2002﹞41号)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的规定“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工矿用地或矿山用地属于土地范畴。因此,按照《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凡矿山用地发生土地权属转移的,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因此,如转让矿山用地的使用权需要征收契税,仅转让开采权不需要征收契税。

17.总公司跨区(县)拥有土地使用权,分公司在土地所在地设立并实际使用该土地,城镇土地税应由哪方缴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另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规定:“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因此,城镇土地税应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即总公司缴纳。

18.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规定:“一、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本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

因此,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不可以享受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

19.只有部分与地上建筑相连的地下车库,是否也应按照地上建筑的标准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一、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二、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三、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因此,只有部分与地上建筑相连的地下车库,也应按照地上建筑的标准缴纳房产税。

20.a和b均属于企业办的学校,a将自己名下的房产无租提供给b使用,是否可以免征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一、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因此,a和b均属于企业办的学校,a将自己名下的房产无租提供给b使用,不属于免征房产税范围,应由房产使用方b依照房产余值代缴房产税。

21.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4号文件生效时间)之前,通过挂牌交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缴纳了耕地占用税,是否可以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纳税人应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2.商业企业收到供货方提前支付的与预计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如何纳税、开票?

商业企业收到供货方提前支付的与预计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即销售还未实现,按照双方约定未来可以达到的销售量或销售额给予的返还),商业企业收到此笔返还收入适用什么税目,如何开票?该笔返还收入是否适用于预付卡销售,开具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的发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问题所述销售还未实现,属于未发生经营业务,因此,不得开具发票。待实际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23.我公司总部购买办公职场,我公司为使用方。物业公司收取公维金时不、无法提供应税发票,提供内部收款收据。这笔公维金对于我公司实际上已经是成本费用了,即使收取时未实际发生维修支出,但也不会返还给使用方了。请问物业公司提供的票据,可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凭据吗?

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据此,企业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物业公司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4.企业购买的预付卡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企业购买预付卡未发生所有权转移或未实际使用的,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企业转移预付卡所有权的,如将预付卡发放给员工或赠与客户等,在预付卡所有权实际转移时按规定税前扣除;企业将预付卡自用的,如企业购买商品或劳务,在使用商品或接受劳务时结转成本、费用,按相应规定税前扣除。

25.如何区分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经营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

如何区分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经营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财税老师注册有个人独资企业,该老师给我们做培训讲课,贵税务局会不会说也是劳务报酬?我们公司收到该财税老师开设的个人独资企业开具的本次培训讲课的发票,我们要代扣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吗?请贵局在网站用文字回复?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一条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第十二条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来源:浙江省税务局、福建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

【第8篇】房地产企业预征土地增值税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所以,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那么,房地产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如何缴纳增值税?

一、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产品可以适用差额纳税

总局2023年18公告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随后,财税[2016]140文件就土地的“构成”做了补充性规定,在此不表。

二、房地产企业转让取得的不动产适用差额纳税

总局2023年14公告第三条第五款规定,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23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财税[2016]36号第十五条规定,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房地产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否也适用差额纳税

我们需要界定土地使用权是否属于“无形资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

显而易见,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因此转让土地使用权不适用总局2023年14公告和18号公告的规定,也就是不适用差额计算增值税。

【小结】

转让2023年4月30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采取一般计税方法的,缴纳增值税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1+11%) × 11%,土地出让金票据不得递减增值税销项,增值税税负较重。

房地产这块一直是比较热门的话题,如果还有疑问,欢迎关注快学会计,下方留言吧!

【第9篇】土地增值税政策汇编

个人可以享受如下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1)个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纳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的具体标准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纳土地增值税;

(3)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免纳土地增值税;

(4)个人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转让到所投资企业中的,暂免缴纳土地增值税。个人转让自有普通住宅的,暂免缴纳土地增值税。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非普通标准住房,经税务部门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纳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不满5年的,减半缴纳土地增值税;居住不满3年的,按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5)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10篇】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分录

嗨!大家好。上一次老会计闲谈给大家介绍了“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等会计科目核算的内容与相关业务的账务处理。今天,老会计闲谈继续介绍“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等会计科目核算的内容与相关业务的账务处理。

应付职工薪酬

该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

该科目应当按照“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该科目为负债类科目,贷方登记已分配计入有关成本费用项目的职工薪酬的数额,借方登记实际发放职工薪酬的数额,包括扣还的款项等,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职工薪酬的结余。

应付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

1,支付职工薪酬

1--1,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津贴等,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奖金、津贴

贷: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1--2,企业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扣还的各种款项(代垫的家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奖金、津贴

贷:其他应收款,应交税费等科目

1--3,企业向职工支付职工福利费,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1--4,企业支付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工会运作和职工培训,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贷: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1--5,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贷:银行存款

1--6,企业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向职工给予的补偿,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

贷: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2,计提或分配职工薪酬

企业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对发生的职工薪酬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2--1,生产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等科目

贷:应付职工薪酬

2--2,管理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2--3,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销售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2--4,应由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负担的职工薪酬,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

贷:应付职工薪酬

2--5,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应交税费

该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企业代扣代交的个人所得税,也通过本科目核算。企业不需要预计应交数所交纳的税金,如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该科目应当按照应交税费的税种进行明细核算。应交增值税还应分别“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等设置专栏进行明细核算。

该科目为负债类科目,贷方登记应交纳的各种税费数额,借方登记实际交纳的税费等,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交纳的税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金。

应交税费的主要账务处理

1,应交增值税

1--1,企业采购物资,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借: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

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购入物资发生的退货,原分录红字冲回。

1--2,销售物资或提供应税劳务,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发生的销售退回,原分录红字冲回。

1--3,企业交纳的增值税,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2,应交消费税、资源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2--1,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2--2,交纳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贷:银行存款

3,应交所得税

3--1,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的所得税,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2,交纳的所得税,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4,应交土地增值税

4--1,企业计算应交的土地增值税,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4--2.交纳的土地增值税,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5,应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5--1,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应交土地使用税、应交车船使用税

2.交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应交土地使用税、应交车船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

6,应交个人所得税

6--1,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应代扣代交的职工个人所得税,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6--2,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7,应交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

7--1,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

7--2,交纳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付款

该科目核算企业除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股利、应付利息、应交税费、长期应付款等经营活动以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暂收的款项。

该科目应当按照其他应付款的项目和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该科目为负债类科目,贷方登记发生的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方登记偿还或转销的各种应付、暂收款项,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其他应付款项。

其他应付款账务处理

企业发生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时,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管理费用等科目

贷:其他应付款

支付的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好了,这次就介绍到这里,下次再继续介绍其他会计科目的正确使用和账务处理。

再见!

【第11篇】土地增值税预征

一、预缴土地增值税的政策依据

1.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2.根据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因此,对纳税人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按规定比例预交,待办理决算后,多退少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也应在取得收入时先到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财税字〔1995〕48号)第十四条

3.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财法字〔1995〕006号)

二、预缴土地增值税计算

(一)预征的计征依据

1.一般计税

(1)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2)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3)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2.简易计税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3.简化计算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金,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

(二)代收费用

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财税字〔1995〕48号第六条)

(三)预征率

应预缴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征率

“为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各地须对目前的预征率进行调整。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对穗尚未预征或暂缓预征的地区,应切实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开展预征,确保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及时、充分发挥调节作用。”(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盘预售环节取得的收入根据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不同类型房地产(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的房地产等)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保障性住房不预缴土地增值税。

三、预缴申报

(一)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二)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纳税手续:

1.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七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2.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

3.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因分次转让而频繁发生纳税义务、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纳税的情况,源土地增值税可按月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国税函〔2004〕938号)

(四)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目前,多数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实行按月申报,但也有部分地区实行按季申报。比如上海就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五)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财税〔2006〕21号)

(六)自2023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

附件1: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申报附表

附件2: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风险点

1.项目应正确区分业态,由于各业态预征率不同,需向当地税局咨询或通过当地税局网站查询最新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文件,核对预征率适用正确与否,并及时更新;

2.检查账面有无收取的诚意金应转未转预收的情况,核实转为预收的诚意金是否按规定预交土地增值税;

3.合同中包含政府回购保障房等的,土地增值税可申请减免预征,是否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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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土地增值税抵扣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第三,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第六条规定:“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

第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规定:“三、关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问题

(一)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

(二)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其他转让房地产行为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13篇】土地增值税清算上报资料

1.清算对象确定难

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分为必须清算和可以清算两种情形。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实际工作中,由于涉税信息不对称,税务机关并不能及时掌握纳税人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情形。同时,在项目分期开发的情况下,是按期数来确定清算对象,还是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确定清算对象,其实并不规范和统一。此外,对于土地增值税可以清算的情形,由于没有事先进行税收测算,而是单纯根据销售比例和预售期限来通知清算,造成目前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果退税的多、补税的少。

2.清算收入审核难

目前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主要依赖于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数据,虽然收集了一些第三方数据,但主要依靠手工操作进行网签合同、实测面积、销售单价等的比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量大,效率较低,工作效果也不佳。对房地产项目总可售面积、视同销售、房地产开发产品类型、房地产价格区间等收入因素,缺少第三方信息自动验证、比对,大大制约了大数据作用的发挥。

3.扣除项目核实难

当前困扰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最大难题是开发成本难以核实。开发成本项目多、业务多、票据多、时间跨度长,如果单靠人工审核,只能发现一些形式方面存在的问题,难以挖掘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一些与开发成本有关的内部数据和第三方信息,如土地出让金及返还、政府规费、工程费竣工结算备案信息、发票、税金等,只能以人工方式收集和整合,很难以迅速形成链条。

4.清算结果产生难

土地增值税清算被称为“第一难”的税务工作,一项清算工作往往历时数月甚至一年。同时,由于土地增值税清算人员业务水平和业务习惯等不同,产生的清算结果基本不同,容易与纳税人发生争议。土地增值税的申报表、审核表的数据不能自动计算,人工计算量大,容易发生差错。清算审核发现的疑点和问题需要手工汇总和处理,清算报告和清算结果需要手工录入。这些因素极大地影响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效率和效果。

【第14篇】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

一、审核程序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项目对审核人员要求较高,既要知晓土地增值税相关税收政策,又要熟悉房地产行业开发流程,了解常见建筑工程单方造价指标。鉴证人员应对申报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金额与账面金额差异及调整原因、可售面积认定、销售收入和开发成本列报等进行重点审核。

房地产开发周期长、环节多,隐匿收入、虚增成本等涉及的税收问题单纯的就账论账,难以查深查透,需要从外围入手,研究开发项目从取得土地到销售完成的全部环节,从开发流程、资金流向、权属登记等各方面,运用建安成本分析控制、利润率控制、实际投资与概算差额控制、大额资金支付控制等方法找准疑点,采用实地检查与询问调查相结合、账内检查与外调相结合的方法,全面审核开发项目的收入和成本费用列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在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审核中,除了需要按政策规定将成本、费用分项归纳整理外,最重要的审核内容是将不得扣除的成本、费用金额剔除。在实务中不得扣除原因一般包括:非本清算项目成本、未取得合法票据、无合理理由的未实际付款、超决算或合同的发票多开、应作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支出、不合规利息支出、计提的实际未发生成本、竣工后发生的成本、软装家具电器支出、自持自用项目支出、未按规定移交的公配支出等。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主要审核程序梳理如下:

1.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期间各期利润表纳入一张总表分年度列示,结合清算项目土地增值税申报表进行趋势分析,关注开发项目损益、纳税情况与同类企业比较是否异常,清算期间有无对前期开发成本进行大额追溯调整,相关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2.收入审核可以选择同一楼号或类似幢号相近时点销售单价进行比较、与周边开发楼盘同期同类项目相同或相近层数房产单方售价进行比较,分析有无售价明显偏低等异常;

3.检查开发成本分类明细表相关内容填报是否完整、同一单位以相同名称列报,然后对未审金额进行筛选排序,依据重要性原则对计入扣除项目前30名业务项目内容实施详式审核;

4.对单项工程账面单方成本价与类似工程造价指标对比,单价或总额偏高项目进行重点审核,关注纳税人有无签订阴阳合同,有无人为拆分工程量虚增成本;

5.对于建安成本未提供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尤其是同一施工单位只有部分项目纳入工程结算审核,关注未纳入工程结算审核工程量是否存在重复或虚增;

6.扣除项目建安成本与预警值进行比较,关注单方成本是否异常,有无正当理由。项目竣工验收非施工原因跨期较长,建议以单项主体工程竣工验收作为选取预警值参数时点;对部分企业资料缺失或不配合提供开工、竣工报告,可参考每幢楼竣工标识牌公示开工时间、竣工时间;

7.在审核收入和扣除项目时,重点关注关联方交易是否按照公允价值和营业常规进行;同时应当关注企业长期挂账大额应付款余额,审核交易行为是否真实。

二、审核策略

结合客户的具体情况,保持职业怀疑并运用职业判断灵活地将审计准则以及分析、函证等基本程序恰当运用,对舞弊风险保持职业怀疑和有效应对,并在实践中不断提升专业水平。为准确界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项目开发成本,某事务所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涉税鉴证业务,鉴证人员亲身至项目所在地多个相关政府部门函调获取若干纳税人未提供的充分适当的证据,对形成鉴证结论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

相关部门函调获取房地产开发项目外部证据情况,举例如下:

财政局:查询土地出让金变相返还情况。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外调发现邀请招标项目,时隔半年,二次招标提高关联方中标价近6000万元;招投标文件备案资料反映中标施工单位项目部与供货单位签订甲控主材购销合同,甲控材合同约定单价比施工单位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结算价低30%以上,部分楼幢实际结算价比甲控材合同价高70%。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外调发现人防车位未通过规划验收(依法配建但未经验收合格的人防工程成本,主管税务机关掌握政策口径限于人防办竣工验收)。

市发改委(原市物价局,房企销售备案资料现移交至当地市档案馆):了解并收集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对外公布涉及房地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文件;通过外调,发现兼顾人防区域地下机械停车位物价部门存档资料有纳税人对外销售价格备案记录。

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外调取得此前主管税务机关委托小区具体楼幢建安成本的价格认证结论书,报告反映房地产企业提供送审资料下浮率为9%,而申报企业本次提供工程结算资料下浮率均为6%。

住建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预售许可证登记信息;查询网签房交易时间、金额等备案信息;查询已办理网签但账面仍记开发产品,收入未入账的房源;查询开发项目未售房源数量及面积汇总信息、以便与账面存量房数量及面积核对账实是否相符;通过外调了解已交付使用多年某住宅小区因公建配套等综合验收未通过,整体竣工验收正在办理之中,主管部门暂停商住楼对外销售产证办理;兼顾人防产权属开发商所有,与产权属国家所有的人防工程是有区别的、可售可租,开发商持人防办出具证明至住建部门可予以办理预售许可登记、对外销售可办理商品房网签合同备案;当地2023年已退历年符合文件要求的墙改基金(已废止)款项8000多万元。

民防局(人防办):外调发现人防及兼顾人防竣工验收证明确认建筑面积与房企申报建筑面积不符;当地人防办2023年印发关于兼顾人防文件没有上位法支持,近几年发文单位已自查自纠,明确兼顾人防产权属开发商所有。

不动产登记中心:通过外调了解地下车位(含兼顾人防车位)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产权证要求;当地兼顾人防车位已有多例产权登记在业主名下;针对机械停车位基本单元能否办理共有产权登记,相关负责同志回复无锡等地已试点办理,本地经集体会办,有机械停车位整体空间登记开发商名下先例;对于当地地下车位等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公建配套设施,不动产登记部门暂未依《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反映。

人民法院:根据网上查询房地产开发企业征信报告,针对部分开发项目分包工程款纠纷等存在司法诉讼,根据司法文书案号外调涉案卷宗资料扫描件,发现房企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主体工程总包项目系提供阴阳合同,款项实际结算协议、金额与企业提供涉税鉴证的合同、账面记录不符;实际结算的补充协议、分包协议未提供税务鉴证人员;司法鉴定报告反映代垫原土地所有权人往来款,账面却记入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用;开发土地毛地挂牌出让,拆迁补偿协议约定土地摘牌托底价与实际成交价溢价部分存在房企股东分成,企业管理层篡改删除拆迁补偿协议上述条款,隐瞒溢价分成多计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摘选)

作者:陈春艳,单位: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来源:注册税务师。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15篇】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抵扣税费

导读:营改增后土地出让金是不是可以抵扣进项税呢,对于这一问题,本篇文章给您带来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您有仔细的阅读这一规定,相信您对于这一问题肯定是比较熟悉的。

营改增后土地出让金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土地出让金不是简单的地价。对于住宅等项目,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的方式,可通过市场定价,土地出让金就是地价。可是对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配套房等项目,以及开发园区等工业项目,往往不是依靠完全的市场调节,土地出让金就带有税费的性质,是定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而对于土地出让金并没有规定,因此营改增后土地出让金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的。

综上所述,土地出让金只能抵押、不能抵扣。但是土地出让金可以扣除,也是不可抵扣的。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业务准则(15个范本)

疑点一:真按揭,假收入案例7-3:某市税务机关对某房企的w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进行复核,发现w项目是采用代销方式进行销售,销售比例100%,纳税人自行申报收入20,723.16万元,纳税人的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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