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3篇优质的注销委托书营业执照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营业执照注销委托书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营业执照注销委托书
曾有客户问道,我公司当时以为某某原因注册了个分公司,现在想将分公司注册掉,怎么注销,注销麻烦不?下面聊城易简天成小编为大家解析!
小编提醒:分公司注册营业执照成立后,未进行税务登记的,先做税务登记,税务登记之后进行税务注销,税务部门出具税务注销通知书。然后到工商部门进行工商注销(小编建议先将税务注销然后进行工商注销)
那么分公司注销工商营业执照时该如何进行?
第一、登陆聊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聊城官网),点击网上登记登录账号,点击注销登记,根据分公司信息填写完整,提交分公司注销申请。
第二、工商部门审核通过后带着以下资料去工商窗口递交纸质资料
1、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代理人)
2、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3、股东会决议
4、分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5、分公司税务注销的证明
6、总公司公章
名企天下提醒分公司是不具备法人的资格,分公司注销是总公司做出的决定,分公司注销登记的材料应该是由总公司签署,并加盖总公司公章。重点提醒——总公司股东、法人、分公司负责人及代理人需本人带身份证原件到工商窗口确认。
讲到这里肯定不少老板反映,公司注销不是可以进行简易注销吗?走简易注销不可以吗?聊城名企天下回答分公司注销是不能走简易注销的,根据一般注销进行,但是各位不用苦恼分公司注销要比一般注销简单,不用进行登报,这样就不用等登报的45天了。
【第2篇】营业执照注销委托书模板
公司注销登记是登记机关作出的消灭公司人格的登记行为,对外具有公示和公信效力,在商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方面均具有重要意义。而撤销公司注销登记是恢复一个已被消灭的公司人格,涉及原公司与股东之间、原股东之间、原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等各方法律关系的恢复与重置,行政机关“纠错”更应“慎之又慎”,否则公司登记效力的稳定性、权威性和公司登记管理秩序将无从保证。本案的争议焦点包括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审查职责,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销公司登记的认定与处置,以及行政机关自我纠错是否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
一、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应尽到合理审慎审查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办[2012]62号)第一条,“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的,登记机关可以在诉讼中依法予以更正。登记机关依法予以更正且在登记时已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原告不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以申请材料不是其本人签字或者盖章为由,请求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或者撤销登记行为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但能够证明原告此前已明知该情况却未提出异议,并在此基础上从事过相关管理和经营活动的,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关于“是不是所有股东签字都要股东本人到场核对笔迹才算尽到审慎审查义务”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疑问的答复》中第三点的意见是否定的,认为“人民法院不能单独以公司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时没有进一步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签名真实性的证据或者相关人员到场确认即认定登记机关未尽到市慎审查义务、仍然要结合其他情形判断公司登记机关是否尽到审情审查义务”。
因《公司法》等现行相关法律规范并未要求公司登记机关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必须实质审查申请材料中签名的真实性,或要求相关人员必须到场确认;且要求公司登记机关逐一事查申请材料中签名的真实性既不具有现实可能性。也将严重影响行政效率。故当前公司登记行政管理实践和司法实务主流观点普遍认可对各类公司登记采取形式审查主义,即由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登记机关只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
本案中,因原华利公司股东胡某和林某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分歧导致公司无法正常开展生产活动且未参加2023年年检,工商部门于2023年12月6日吊销该公司营业执照,且该公司不再实际经营,符合公司解散事由并应依法进行清算。原华利公司于2023年5月6日申请公司注销登记,提交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备案通知书、股东会决议、清算报告、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等申请材料,登记机关经审查上述注销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形式要件,于同日作出准予注销登记决定,已尽合理审慎审查义务,并无明显不当。
但是,如以“一般社会人”的标准判断即可以发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明显涂改、同一份申请材料前后签名明显不一致、签名错漏等明显不符合形式要件的情形,公司登记机关应当通过询问、调查等合理方式进一步核实;未经核实径行作出注销登记的,结合具体案情可以认定登记机关未尽到合理审慎审查义务。
二、关于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注销登记的认定
因《公司法》并未对注销登记设置专门的程序,故参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此,从构成要件分析,“提者取其手段”行为要件,“隐瞒重要事实”是目的要件,“取得公司登记”是后果要件。从罚则分析,构成骗取公司登记的,一般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于构成“情节严重”情形的,如申请人与登记机关恶意申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为抽逃资金、隐匿债务等申请注销登记且明显损害公司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撤销该公司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本案中,原华利公司于2023年12月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符合公司解散事由并应依法进行清算,对此,原华利公司股东胡某、林某均应是明知的。定海市场监管分局作出被诉《撤销登记决定书》的主要依据是林某单方委托宁波天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和相关询问调查笔录。话鉴定意见认为原华利公司于2023年5月6日提交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材料中的两份《股东会决议》和《清算报告》中的“林某”签名字迹与其申请鉴定时提交的签名样本中的字迹,不是同一人笔迹。而根据定海市场监管分局在行政程序中的询问调查情况,胡某、林某和案涉注销登记经办人即原华利公司出纳对林某就该公司清算、注销相关事项是否知情存在重大争议。
退一步分析,即使涉案两份《股东会决议》和《清算报告》中“林某”签名非其本人签名,亦存在两种不同情形:-是林某对公司清算、注销登记事项确不知情而由他人伪造其签名申请注销登记,此构成“提交虚假材料”,但至于是否构成“情节严重”,仍应从行为人是否有主观恶意以及是否造成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等方面进一步考量,否则《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从违法情节上区分设置不同的罚则就毫无意义了;二是林某对公司清算、申请注销登记事项确属明知但不予配合,而对他人代为签名不持异议,此仅构成签名不规范问题,不属于“提交虚假材料”情形。对此,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未予查清,且无充分证据证明原华利公司确系以伪造签名等不正当手段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材料,便径直认定原华利公司属于“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应予撤销注销登记情形,作出撤销原华利公司注销登记的决定,主要证据不足。
三、撤销公司注销登记应综合考量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撤销公司登记”与“吊销营业执照”在行政行为性质上有本质区别。吊销营业执照是法定行政处罚种类,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撤销公司登记”法律性质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复〔2017)2号),“撤销被许可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是对违法行为的纠正,不属于行政处罚”。基于两者行为性质的不同、行政程序的设置也有较大区别。而《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将“撤销公司登记”与“吊销营业执照”并列作为销则内容,容易在行政管理实践中产生歧义。
撤销公司注销登记是恢复一个已被消灭的公司人格,涉及原公司与股东之间、原股东之间、原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等各方法律关系的恢复与重置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实践,法院可以从以下五个维度考量登记机关作出撤销公司注销登记决定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综合评判撤销公司注销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一是原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是否符合法定情形、目的是否合法;二是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是否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三是注销公司登记是否明显损害了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四是登记机关撤销公司注销登记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是否确实充分;五是撤销公司注销登记即恢复原公司法人人格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其中,必要性主要考量恢复公司人格是否系处理涉案争议的唯一途径或最直接途径,如有其他法定途径可以救济的,一般不建议登记机关通过撤销注销登记处理;合理性考量撤销注销登记是否会对现有公司登记管理秩序和其他社会关系造成影响。
以本案为例,第一,原华利公司已于2023年被吊销营业执照且未再实际经营,符合公司解散事由并应依法清算,后于2023年申请公司注销登记符合法定情形,目的正当。第二,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原华利公司于2023年5月6日申请注销登记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要件并于同日核准备案,已尽合理审慎审查义务,程序合法,不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第三,根据定海市场监管分局在行政程序中的调查,没有证据证明原华利公司注销登记损害了该公司既有债权人的利益,亦不存在影响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和社会经营秩序的情形。原股东如认为公司仍有财产未予清算、分配,办理注销登记损害了其财产权益,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另寻救济。
第四、承前所述,定海市场监管分局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作出被诉撤销登记决定,认定原华利公司构成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且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足。第五,本案中,定海市场监管分局未综合考量原华利公司系因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依法必须进行清算、注销,该公司已实际注销四年且未再进行实质经营已不具备公司法律特征,以及撤销注销登记可能会对既存的社会经营管理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等实际情况,作出撤销注销登记决定缺乏必要性与合理性。
综上,本案二审认为定海市场监管分局撤销原华利公司注销登记并无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缺乏必要性和合理性,不应子以支持。进言之,如果本案认可公司登记机关撤销注销登记的效力,则对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苛加了实质市查义务,既无上位法律规定,亦不具有现实可能性,且有违行政管理实际。
四、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应当遵循正当程序
行政行为确有违法或不当之处的,由行政机关自我纠错是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方式,也是行政机关的职责所在。因现行法律并未专门就行政机关纠错程序作出规定,行政机关纠错应当符合单行法律,如《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立法精神和原则,同时应当遵循正当程序。
正当程序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负有按期履行法定职责的义务。对此,《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弥补了当前单行行政法关于行政机关一般履职期限缺失的立法空白,明确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行政相对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履职之诉。即行政机关的一般履职期限是受理行政相对人申请之日起两个月。本案中,定海市场监管分局根据原华利公司股东林某的举报,对原华利公司骗取注销登记一案进行调查,从 2023年1月25日立案,至2023年1月16日作出被诉撤销登记决定,超过正当办案期限且未提供经审批延长或存在其他不计入办案期限的正当情形的相关证据,有违行政程序规范。
综上,本案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定海市场监管分局作出被诉撤销登记决定并无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行政程序不当,被诉《撤销登记决定书》依法应予撤销。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一审法院未通知林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审判程序存在问题。但因二审判决结果使涉案行政法律关系又恢复到初始状态,并未因本案行政诉讼导致林某承担义务或者减损权益,故为避免程序空转、减轻当事人诉累,二审直接改判撤销被诉舟市监定企撤字(2019)1号《撤销登记决定书》,符合行政诉讼程序规定。
(作者单位: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 第84期
【第3篇】个体营业执照注销委托书
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常见问题,如是不是所有的海南个体工商户都能进行简易注销登记?
海南个体工商户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的材料有哪些?海口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的流程怎么走?
问:是不是所有的海南个体工商户都能进行简易注销登记?
答:除了以下三种情形不适用简易注销外,其他的都适用简易注销:
一种: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有主管税务机关的海南个体工商户;
二种: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未结情形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种:依法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其他情形。
问:海南个体工商户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答:海南经营者签署的《海南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个人经营的,由经营者本人在签名栏中签字;家庭经营的,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在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海口经营者身份证明;海口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承诺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问:海口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的流程怎么走?
答:首先是海口个体工商户需要去实名认证、再是海口个体工商户需要税盘注销及国税注销,个体工商户地税注销,简易注销流程就走完了,
问:如果个体工商户长期不经营又不主动注销的,会有什么后果?
答:海口个体工商户不注销有以下后果:
1、一年之后会因没有按时接受年检而被工商部门吊销你的营业执照;
2、根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个体工商户名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登记;
3、店铺被吊销后,店名在被吊销日其一年内不能被再次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