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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和营业执照不一致(7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64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7篇优质的门头营业执照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门头和营业执照不一致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门头和营业执照不一致

【第1篇】门头和营业执照不一致

将近年关,游泳健身、美容美发、餐饮洗浴、汽车保养等行业,不断推出预付式消费,部分消费者受到高额折扣优惠的诱惑,投入数百元、数千元、数万元办理预付卡。2023年,市民田先生在某汽车服务中心办理了汽车美容、清洗预付卡,消费3次后该中心关闭,老板“跑路”,历时两年维权受阻。针对预付卡消费,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示:预付有风险,办卡需谨慎!

提示一:长期大额预付就是个“坑”。国家商务部颁布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 规定“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不建议消费者购买期限在3年以上的超长预付以及交易金额较大的预付类服务。超长预付时间跨度大,相关服务能否兑现受租赁场地租期、人力成本、人员流动等诸多不可控因素影响,消费者易遭遇退款难等问题。需办理尽量选择时限较短的月卡、季卡,慎选额度高、周期长年卡和无期限卡。

提示二:谨慎选择商家。在预付式消费前,要查看是否证照齐全一致,是否有商务部门的备案文件。核对证照名称和宣传资料企业名称、门头字号是否一致,发票加盖公章、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与门头字号、营业执照是否一致,如有一处不一致,拒绝办理。

提示三:仔细查验格式合同。商家的口头承诺一般无法固定证据,最好签订书面协议。签协议前,一要仔细斟酌条款内容,特别注意违约责任约定、中断消费的处理及侵权发生后的救济渠道;二要评估自己所能承担的风险,对约定不清、不公平、不合理条款的拒绝签署协议。

提示四:妥善保存相关证据,不将现金转给工作人员个人账户。从投诉情况来看,大部分消费者虽然保存了转账记录,但没有索取有效票据,钱款滞留工作人员账户未转入商家账户,消费者不清楚剩余款项、消费记录等信息,一旦发生争议,消费者就陷入举证难、维权难的困境。提醒消费者不要将钱款转入工作人员或他人的个人账户,定期核对消费记录。办理预付卡时,不可轻信商家所谓的电子档案、电话号码记录等说辞,一定要向商家索要加盖真实公章、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的票据,保管好相关票据、商家的承诺资料、协议和等凭证。

提示五:主动依法维权。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及时与商家协商解决,发现无照经营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发现企业法人没有预付卡备案手续的及时向商务部门举报。商家停业、倒闭等情况可提起民事诉讼。一旦发现有非法集资、骗取预付款等欺诈行为或存在卷款“跑路”情况,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

【第2篇】营业执照店铺门头照

“以前个体户开店需要在多个窗口来回跑,现在跑一个窗口就能办理营业执照、门头牌匾设置审批、卫生许可证等事项,真是太方便了!”近日,临河区个体户张女士激动地说。

今年以来,市政务服务局以“一件事一次办”改革思维对个体户开店进行流程再造,全面推行个体户开店“一张表单,一窗受理,一次办结”政务服务模式。

流程去重打包,实现“一张表单,一次提交”。该局针对高频事项和重点领域,将我要开超市、我要开小餐馆、我要开打字复印店等78件与企业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一件事”办理涉及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公章刻制备案、税务登记、蒙文翻译审核、门头牌匾设置审批各环节按“一件事”标准,进行梳理整合、流程再造。将多个部门的多张申请表单,进行全面梳理整合,统一规整为“一张表单”,精减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限,为企业群众提供集成式主题服务。跑动次数由5次缩减至1次,由原来12个申请材料精简至3个(身份证件、有效地址证明、彩色挂牌前实景图和挂牌后效果图),申请材料压缩75%。

强化窗口集成,实现“一窗受理,一次办结”。在政务服务大厅统一设置“一件事一次办”专区,市场监管、民委、执法、公安、税务等8个部门全部进驻,设置“一件事一次办”综合受理窗口,配备专职人员,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申请人只需取一个号、跑一个窗口、填一张表单,即可完成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公章刻制备案、税务登记、蒙文翻译审核、门头牌匾设置审批等事项并联办理,一个窗口领取营业执照、公章、发票等。截至目前,该局累计办理个体户开店“一件事”1876件。此外,近日,我市还印发了《巴彦淖尔市“蒙速办 · 一次办”个体户开店实行“一表申请,一次办结”工作方案》,要求各旗县区全面推行个体户开店全流程使用“一张表单”,为个体户开店办理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3篇】营业执照和门头照片

5

如何应对第35类商标的撤三案件

首先是对所有类别商标都适用的方法。

商标局网站中《提供商标使用证据的相关说明》提到了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2.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4]

在使用证据中体现商标,例如在合同中标明商标,发票如能填写商标则最好,如不能填写,发票的时间、金额、内容也应该能与合同对应。

另外需注意,《商标审查审理指南2021》中明确,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商标注册人在核定使用商品之外的类似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不能视为对其注册商标的使用。

也就是说,一件商标在使用时,至少要对应其注册的类似群内的一个项目,在应对撤三时才能不被撤销。

如果是基于防御目的注册的商标,可尝试以防御商标为理由,提交企业实际使用的核心商标使用证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2021》下篇第二章《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中指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审理申请人基于防御目的申请与其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情形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也就是防御商标注册的基础,不需要以使用为目的。此类商标如能在三年期限将近时重新注册,则是更稳妥的方法。但目前这样重新注册的,例如原有商标ab且一直有效,几年后重新注册ab,如果在两件商标之间又有其他企业注册了abc,则后一件ab商标仍有可能因为与abc商标近似而被驳回。

其次是关于第35类商标撤三案件的应对要点。

如果对第35类商标的使用范围有误解,那么就容易出现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和实际使用方式脱节的情况,商标一旦被申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难以提交与第35类商标项目契合的使用证据,第35类商标存在被撤销的风险。

第35类商标内容及典型行业

所以仅仅是销售自有商品的企业,即使注册了第35类商标,一旦商标被申请撤三,很容易交不出有效证据,商标被撤销。

而确实有使用第35类商标需求的企业,也需注意与销售自有商品等行为区分。服务商标易忽视使用证据的保留,不像商品销售那样通常有销售合同或平台销售记录、送货记录、发票等完整的使用证据。需要注意在撤三程序中只提供服务合同的,商标会被撤销,商标局在《提供商标使用证据的相关说明》明确,仅提交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不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注意服务名称与商标核定使用项目的一致性,包括合同、发票和其他记录,所描述的服务内容,应尽量与商标核定使用项目一致或可理解为相同服务或存在包含关系。

服务的商标使用证据,除了交易中留存的书证,还利用可信时间戳等较方便的方式留存服务提供和宣传的证据,也可以在企业的微信公众号等发布相关文章,文章中包括商标使用的照片,例如服务场所、宣传活动、参加展会等内容。

01

证据被采纳的案例

案号:(2020)京73行初11374号

核定使用项目:户外广告;样品散发;广告代理;广告空间出租;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复印

证据:1.诉争商标转让证明;2.商标许可使用合同;3.商品购销合同、发票;4.加盟(特许)连锁协议书;5.店铺图片等;6.商标信息、转让证明、许可合同、工商信息查询;7.原告与扬州市爱华化妆品有限公司、扬州中盛洗涤化妆用品有限公司、扬州格尔美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供应商合同、促销活动意向书及促销服务费发票;8.原告促销宣传单制作合同及发票;9.原告与扬州本汇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标灿商贸有限公司、南京太古工贸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促销费发票;10.原告加盟(特许)连锁协议书、经营者身份信息、营业执照、店面图片、加盟费收据或账扣记录。

采纳理由: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替他人推销”服务是指,为他人销售商品(服务)提供建议、策划、宣传、咨询等服务,该类服务的对象应为商品(服务)的经销商(含提供者),不包括通过零售或批发直接向消费者出售商品(服务),以价格的差异获取商业利润的情形。考虑到目前商业模式、经营方式多元化的特点,在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案件中,应当根据“推销(替他人)”服务的实质特点,综合考虑在案证据对商标使用情况进行认定。如果商场、超市等经营主体能证明其通过提供场地等形式与商品(服务)的经销商(含提供者)进行商业合作,并且提供促销活动海报、促销活动策划方案、报刊促销广告、咨询服务等证据,足以证明其为经销商(含提供者)销售商品(服务)提供建议、策划、宣传、咨询等服务,则可以认定该经营主体在“推销(替他人)”服务上对诉争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原告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7中,多份形成在指定期间内的供应商合同约定了商品促销的方式为“供应商向超市派驻门店促销人员并委托对其促销人员进行日常管理,按超市《供应商驻店促销人员管理协议》执行”,结算方式为“经销约期付款,以收货日起26日后至需方信息部取对帐单,供方核实后开具正确无误的增值税票,经采购配送部和结算组核查、信息管理部做付款申请单后由财务部在30日内付给供方”,可见原告从事的并非单纯购进货物后再对外销售的零售行为,而是前述“替他人推销”行为,原告亦提交了上述合同所对应的发票,开票项目为“促销服务费”,能够证明上述合同的履行情况。原告提交的多份促销海报、现场照片均显示了诉争商标。故该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实施了“替他人推销”行为及诉争商标在“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使用情况。鉴于“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进出口代理”与“替他人推销”属于类似服务,亦可维持注册。

关于“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在原告提交的证据10中,加盟(特许)连锁协议书中约定的协议有效期涵盖指定期间,经营者身份信息、营业执照和加盟费收据或账扣记录可以佐证加盟(特许)连锁协议书的实际履行情况,营业执照、店面图片及加盟(特许)连锁协议书中均显示诉争商标,虽然原告未提供相应的发票,但鉴于在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中可以查询到原告的特许经营资质备案信息,且“江都区金域宏信超市加盟店”“江都区仙女镇叶凯商城宏信超市加盟店”等加盟店铺的字号均含有“宏信”,能够进一步佐证相关特许加盟协议履行的情况,相关店铺转让协议等证据亦可以佐证在指定期间内相关特许加盟关系仍在持续,上述证据可以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02

证据不被采纳的案例

案号:(2020)京73行初5648号

核定使用项目: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寻找赞助;人事管理咨询

证据:

1.原告与麦章营、戴火亮签订的商标授权书;2.铺位租赁合同;3.合作经营合同书;4.诉争商标在店铺、门店、卖场名片、招聘网站上的使用;5.麦章营店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告与麦章营签订的商标授权书、指定期间内店铺商标使用图片及销售单;6.原告与钟灼其签订的商标授权书、店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7.店铺指定期间qq网站商标实际使用公证原件;8.店内商品销售单、店头图片;9.原告与林挺锋签订的多份商标授权书及店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店头、实际使用、销售单等;10.店铺图片、商标授权协议、加盟特许连锁经营协议;11.店铺租赁合同、店铺照片、特许经营协议;12.购销合同及发票;13.商标授权书、采购合同及收据。

不采纳理由:

替他人推销”指为他人销售商品(服务)提供建议、策划、宣传、咨询等服务从而赚取服务费的商业活动,并非通过直接向消费者出售商品或服务,以价格差异获得商业利润的情形。对于原告对诉争商标在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的使用证据,主要为商标授权许可书、被许可人主体资料、购销合同、店铺照片及销售单等,多为自制证据,且体现的是相关主体销售自己品牌或他人品牌服装等物品进而赚取差价的行为,缺乏其为他人销售商品或服务提供了建议、策划、宣传、咨询等服务进而收取服务费用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诉争商标在“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使用。

“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是指针对他人的特许经营活动提供的商业管理服务,而并非指直接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对于原告提交的有关诉争商标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的证据,相关合同无对应发票等履行证据予以佐证;且其所体现的特许经营活动是对诉争商标等经营资源的授权许可,其实质是被授权商标在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而非对他人的特许经营活动提供商业管理服务,与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上的使用存在明显差异。故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诉争商标应予以撤销。

从五个部分的内容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对第35类商标的保护范围等问题仍存在一些争议。我们后续还将发表关于其他国家对第35类商标保护的实践经验的文章,请持续关注。

注:

[4]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http://sbj.cnipa.gov.cn/sbj/sbsq/sqzn/201808/t20180813_607.html

【第4篇】营业执照和店铺门头照片

如今已到二月中旬,距离3月1日个人收款码新规的实施,越来越近了。

现在,社会上出现了各种各样的传言,有的声称,自3月1日起,微信、支付宝的个人收款码,不能再用于经营性收款,近四年的收款数据,将会被排查追查,如果发现额度较大,需要按4.5%进行补税,除此之外还需要缴纳滞纳金与罚款。

1.

近日,微信与支付宝针对这种有代表性的流言,公开进行回应,这种说法是误读,也是谣言。

自3月1日之后,个人的收款二维码可以照常使用,其中经营行为明显的用户,需要按照要求,进行升级为经营收款码,同时平台会提供一段时间作为过渡期,不会马上做出限定。

只要是经营性的二维码都需要升级吗?并非如此,对于收款额度达到标准,符合升级要求,微信收款助手就会发送消息,提醒进行升级,未收到通知的,可以正常使用,不会有影响。

个人收款码限制远程收款功能后,转变为动态收款码,没有了打印方面的功能,如果确需有扫码收款方面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则申请特约商户收款码。

2.

我们来看一看,条码支付的新规具体内容是什么。

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是,限制个人收款码远程使用,其二是个人收款码不得用于经营收款,其三收款条码分类管理,区分个人与特约商户,有经营活动的划入特约商户范围。

央行有关部门对此解释过,近年来随着个人收款码的广泛使用,虽然提升了收付方面的效率,但是也有一些风险与隐患存在,比如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时下的“跑分平台”,以高额的收益作为诱惑,吸引人们采用个人的静态收款码与赌客点对点进行线上赌资转移、拆分、隐藏,都不属于正常的交易行为。还有一种明显的行为,就是企业采用个人收款码,将收入转移到个人账户,规避税收,偷税漏税。

这就是新规发布的主要目的。

3.

再来说说支付宝,它主要属于电商支付范畴,以淘宝、天猫等用户为主,即便是在闲鱼上买卖二手物品,还需要绑定淘宝账户,同时,每个账户都会对应一个支付宝,进行收付款行为。

如果支付宝进行升级,就等于商家升级,需要补充相关的手续,比如上传营业执照、门面门头等图片等。

作为经营行为者,自然应该办理营业执照了,有了营业执照,升级就是很简单轻松的事情,不会有额外的费用产生,不会带来多大的麻烦。

4.

社会上出现各种误读,也是在所难免,毕竟微信支付宝收款涉及每一个人,受众范围广泛。新规定如果单从字面上理解,脱离了实际的执行环境,确实容易产生错误的解读。

我们应该相信,任何形式的法规,都会照顾到大多数人的利益的,不会一刀切地粗暴执行。对于农民到城市里售卖农产品,不能使用个人收款码,这样的误解与理解,就有点儿打脸了,可能会误导大众。

那么,每天的收款记录达到多少条,会被认为存在经营性行为?超过10单就算吗?对于明显经营行为的限定标准,监管部门近期会公布,我们就不必再揣猜了,拭目以待就行了。

5.

通过央行的解释,我们可以看出,条码支付纳入监管之列,可以弥补被洗钱利用等各种条码支付通道的漏洞。

对于个人条码作为远程收款限制,主要是针对当下多发的各种电信诈骗、赌博、跑分等违法方面的行为。

对于个人收款码限制远程收款,变更为动态收款码,没有了打印功能,会影响到部分特殊合法的商户,非面对面支付的线上需求,那么,这样的群体,就可以申请成为特约商户,并由收单机构进行谨慎审核,添加到白名单之列,把控交易限额,限定使用频次等,以达到资金交易的安全。

6.

从法律层面上来看,个人收款码是不可以作为经营收款使用的,举例来说,一家小公司的主要收入,都采用个人收款码入账,公司层面没有多少收入,也不交税,自然是不可行的。

有的人会说,代替公司收款的个人,是公司的法人或财务人员,这样有何不可呢?但即便公司是个人的,政策原则上的规定是,个人的静态收款码不能用于经营收款,主要是强调了个人收款与经营收款要区分开来,不可混为一体,防止诈骗、偷税等行为,同时也有利于纠正小商户一贯养成的混乱式收款“坏毛病”,对个人的支付习惯没有任何影响,以前怎么使用,以后也一样怎么使用。

新规的实行,并没有任何叫停微信、支付宝收款的意图,只是对于经营行为、个人行为作出区分,以利于更好的税收把握、防止非法经营行为钻空子,总体来说,是支付行业的进步。

【第5篇】营业执照和门头

渭南市司法局关于对

《渭南市城市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

管理办法(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广泛汇聚民智、集中民意,保障立法质量,现将我局正在审查修改的《渭南市城市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管理办法(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可以通过信件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市司法局反馈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4月30日。

通信地址:渭南市临渭区车雷街69号渭南市司法局立法与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科

邮政编码:714000

电话(传真):2109031

电子邮箱:wnsfjfgk@163.com

附件:《渭南市城市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管理办法(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渭南市司法局

2023年3月30日

附件:

渭南市城市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管理办法(草案)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 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有效改善城市景观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设置、维护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原则〕 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设置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安全规范、协调美观、依法设置的原则。

第四条〔概念〕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户外场所、空间、市政公用设施设置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包括:

(一)利用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电子翻板装置、投影、灯箱、橱窗、霓虹灯、墙体等设置的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装置、布(条)幅、实物模型、列队巡游等绘制、张贴、悬挂、投映设置的广告;

(三)法律、法规规定以其他形式设置的广告。

本办法所称门头招牌是指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临街设置的与依法核准、登记的名称相符的门头标牌、标志、指示牌、匾额、镂空字、霓虹灯、垂直灯箱等设施。

第五条〔部门职责〕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是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公安、财政、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住房和城乡建设、气象、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设置规划与规范

第六条〔编制规划〕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门头招牌设置规范,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编制要求〕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门头招牌设置规范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体现市域特色,与区域环境和城市风貌相协调。

专项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的禁设区、限设区、展示区,确定户外广告设施总量、类型以及设置密度等指标。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规划一定比例公益户外广告。

门头招牌设置规范,应当按照规格协调一致、体现各类建筑物外墙特点、突出各类功能区块特色的原则进行编制。

第八条〔编制程序〕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门头招牌设置规范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行业协会、有关专家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及建议。

第九条〔规划、规范变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门头招牌设置规范。确需变更的,应按照原编制程序进行修改。

第十条〔禁止行为〕 在下列区域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电力设施、通信设施、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四)利用建(构)筑物的窗户、阳台、玻璃幕(墙、窗)等的;

(五)利用行道树、绿化带的;

(六)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路面或者阻碍机动车、行人通行的;

(七)利用人行天桥、立交、高架道路桥梁、危房、违章建筑或者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及设施安全的;

(八)影响消防安全设施使用,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影响逃生、灭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扑救的;

(九)河道、防洪堤、湿地区域范围;

(十)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或者损害城市容貌及建筑物形象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禁止行为〕 利用道路两侧和道路路口设置户外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跨越道路、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

(二)违反限高规定;

(三)与交通标志颜色和样式相同或者近似;

(四)与道路交通信号近似或者设置强光装饰;

(五)影响道路交通通行;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禁止行为〕 中心城区严禁设置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楼顶严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三条〔设置规范〕 门头招牌应当按照《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编号为cjj/t149-2021)的规范进行设置,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同一街道相邻建筑物门头招牌,其形式、体量、色彩、照明效果等应整体协调;同一建筑物相邻门店的门头招牌应上下一线、左右相接、厚度一致、高度适中、画面协调、字体精美、安全牢固;

(二)实行“一店一招”,禁止设置活动小灯箱,提倡设置霓虹灯、内显式门头招牌;

(三)名称应当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机构信用代码名称相符;

(四)较大规模的商业连锁店、邮政、通信、金融等商业机构设置门头招牌,可依照其固有的风格设置。

门头招牌的设置应当符合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禁止行为〕 利用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不得妨碍相邻权人的通风、采光、通行等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公益广告〕 建筑施工工地围墙(档)除表明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名称、字号、标志、工程信息和展示企业形象外,公益广告设置内容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

第十六条〔光源广告〕 设置电子显示屏或者其他附带夜景光源的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应当符合亮度控制标准,安装亮度调节装置,科学控制声音、亮度和使用时间,与所在区域整体灯光环境气氛相协调,避免电磁、噪声污染、光污染。

第十七条〔内容要求〕 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设置内容应当真实、健康、合法、有利于精神文明建设,使用文字、汉语拼音和计量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十八条〔设计要求〕 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设置应当精心设计,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新工艺、新设备。

第三章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第十九条〔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举办展会、开展公益宣传等活动,以及商品交易会、开业庆典等需要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的,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申请材料〕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申请人应当向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地点、位置、形式、材料、规格等;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全景电脑设计效果图、设置地点实景图、设施结构设计图等;

(四)设置户外广告的建(构)筑物、场地、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租赁合同;

(五)户外广告设施日常维护方案和安全责任承诺书。

第二十一条〔许可决定〕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对户外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设置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核发《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对不符合设置标准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许可管理〕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应当载明户外广告设置位置、形式、规格、期限等事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伪造、出租、出借、涂改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必须载明《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号。

第二十三条〔设置权取得〕 在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公园、广场、地下通道、桥涵、公交场站、候车亭等利用市政公共资源设置商业户外广告,应当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有偿取得设置权。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延期规定〕 大型户外广告按照期限设置,期限届满,需延期的应提前三十日内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办理延期手续;无需延期或者不予许可的,由设置权人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

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应当与批准的展会(活动)期限一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期限届满,设置权人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两日内自行拆除。

第二十五条〔变更登记、撤回〕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权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公共利益需要,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并提前三十日书面告知设置权人。由此给设置权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二十六条〔户外广告设置空间使用费〕 利用市政公共资源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户外广告设置权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户外广告设置空间使用费,户外广告设置空间使用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第四章 设置与维护

第二十七条〔责任主体〕 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设置权人是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设置安全责任主体,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谁设置、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设施管理安全责任。

第二十八条〔设置要求〕 设置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设施技术规范,并应符合节能、安全、生态环保要求,与建筑物的体量、造型、色彩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保持城市街道的对景效果和通视效果。

第二十九条〔设置要求〕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人应在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之日后按照许可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要求完成设施设置,不得擅自变更。

第三十条〔公益广告〕 户外广告设置权人有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公益广告。

户外广告、电子显示屏广告、led走字屏广告应有不少于百分之三十的公益广告内容。

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六十日的,设置权人应当按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指定的内容设置公益广告,招商内容可与公益广告同时发布,但应位于公益广告下方,所占面积不得超过该户外广告面积的五分之一。

第三十一条〔施工要求〕 设置户外广告和大型门头招牌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施工。施工期间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

第三十二条〔竣工验收〕 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设施竣工后,设置权人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设计要求和《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编号为cjj/t149-2021)进行竣工验收,并做好测试数据和验收意见记录并签字确认。

第三十三条〔维修更新〕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规范设置,保持安全、整洁、完好,出现污渍、破损、显示不全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更换。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设置权人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第三十四条〔安全防护〕 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设置权人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遇大风、大雨、雷电、高温及大雪、冰冻等恶劣天气,应采取加固、断电、排水直至拆除等安全防护措施,出现事故应立即组织抢险。

第三十五条〔安全检查〕 户外广告及门头招牌设施的设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结构和用电设施安全、可靠,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设置权人应立即进行整修或拆除。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做好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的设置、监督管理等工作,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督促设置权人履行维护管理、安全保障责任,负责对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设置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第三十七条〔监督管理〕 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设置权人因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需要拆除户外广告或门头招牌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督促设置权人在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后自行拆除。

第三十八条〔举报投诉〕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设置违法行为,有权向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举报或者投诉。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反馈。

第三十九条〔监督检查〕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设置权人提供户外广告设置相关资料,并依据设置要求实施现场勘验,责令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设置权人履行相关设置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未经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到期后未拆除的,依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要求设置门头招牌的,依据《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户外广告设施未按照按照规划规范设置,不能保持安全、整洁、完好的,依据《渭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门头牌匾未按照要求统一规范设置,出现污渍、破损、显示不全,不能及时清洗、维修、更换的,依据《渭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行政处分〕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听证和复议诉讼〕 依据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依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被处罚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单位和个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其他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来 源/渭南市司法局

编辑:陈冰娟

【第6篇】营业执照必须和门头一致吗

明天又是一年一度的3·15了。

3·15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 ,每年的3月15日,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消费者权益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2023年1月25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正式发布2023年3·15晚会主题“公平守正 安心消费”。

在生活中,我们很多人遇到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的时候,很多人不知道怎么去维权,下面我来教教你。

一是:什么事应该投诉举报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但并不是什么事情都可以去投诉举报,有些事情投诉举报是不能受理的。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有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这样的投诉才属于合理的投诉。这样的投诉才会受理。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

(二)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二是:找什么人投诉举报

如果是上述范围内的争议那么你可以向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以前是属于工商局,现在合并后统一称为市场监督管理局了。

这里有一个提醒,现在很多地方出现预付款消费争议的问题,预付款消费维权主管部门是属于商务局,所以如果出现这方面的情况可以向商务局投诉。

三是:怎么进行投诉

你可以拨打12315或者是12345都可以反映你的问题,但是拨打12345后相应的内容也是转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来处理。

四是:投诉举报应该提供哪些信息

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

只有你提供详细的信息,市场监管部门才能快速的找到哪一家店,然后帮你去处理,不过有一点要说明,现在很多门头上的招牌信息和实际营业执照的信息并不一致,所以当你提供门头信息的时候尽量提供详细的地址。

五是:处理的期限

1、受理。

投诉: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举报:自发现线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2、办理。

投诉:自投诉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办理结果;

举报: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六是:处理的结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鼓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

(一)投诉人撤回投诉或者双方自行和解的;

(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对委托承担检定、检验、检测、鉴定工作的技术机构或者费用承担无法协商一致的;

(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

(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

(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

这个规定出现了一个情况,就是说如果是一般争议的问题,如果被投诉人拒绝调解,那么作为市场监管部门是可以终止调解的。那么终止调解后消费者如果进一步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的,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来进行维权。

好了,以上就是一个关于消费者维权的基本流程,如果你在现实生活中碰到问题,可以留言咨询我。

【第7篇】门头名字和营业执照

越来越多的本地商户入驻美团,入驻之后,店铺的装修是第一步。企业想在美团运营中少走弯路,可以先看看这篇文章,学习如何设置完整的门店信息,让客户方便找到您的店铺。

本文将分成3点,分别讲述门店基础信息的内容、规则及修改方式,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01 门店信息包含什么?

在美团、大众点评展示的商户主页中,可以看到门店的基本信息。主要包含:门店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营业时间、门店标签等信息。如下图:

主页及门店信息详情页

02 门店信息设置的规则是什么?

1. 门店名称+品类设置

门店名称长度在1-50位,不可包含特殊符号/违禁词;

如有其他分店/亮点,需填写分店名称,分店名称注意不可与总店叫一样的名字,必须以【**店】结尾,如:美丽动物医院(光华店),分店名称长度为2-20位。

另外,关于门店品类选择也是有要求的,商户在选择的时候要根据实际主营范围勾选,勾选的最细品类要和门店对应。

注:门店名称建议与商铺牌匾保持一致,方便线下顾客在美团上查询商铺,避免点错,以及客户到店体验时,避免找错店。

2. 地址设置与商圈选择

商户位置对流量的影响非常大,门店设置时必须填写正确的门店地址,长度大于3个字,需要精确到***路***号。商圈选择应在1000米以内,超过这个距离,则无法选择。

这里有一点需要注意一下,就是在后台设置商圈和店铺位置时,如果门店开在繁华路段,有可能在同一个位置,会被附近几个商圈覆盖,这时可以对比商户周边同行商户数、竞争情况,选择合适的商圈

美团开店宝后台-商圈选择界面

3. 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

必须填写真实、有效的电话号码,通常设置为一个座机,一个手机。修改门店电话后需要保持通讯畅通,以便工作人员进行核实。

4. 营业时间

营业时间必须要设置,且时段不少于2小时,每周营业时间不少于4天。

可根据门店实际运营情况,新增新的营业时间段,也可添加特殊营业时间,比如春节、国庆期间不营业等。写明营业时间,能让顾客到店时心中有数,下单消费时避开停业时间。

注意:建议商家尽量扩大自己店铺的营业时间,可提升店铺在客户端的曝光量

5. 门店标签

后台设置的标签信息根据不同的行业、不同的品类,标签勾选时会有不同的选项,但基本是包含:环境信息、更多配套设施、服务范围等,可以按门店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勾选

注意:前台显示的标签,主要由系统根据门店实际情况自动识别添加,不支持手动添加。

不同行业标签内容对比

6. 其他信息设置:营业状态、附加信息

(1)营业状态修改,包括营业中、暂停营业、筹建中、已关门,可以根据店铺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暂停营业勾选后,在线团单和预订产品都会无法购买;如果节假日不营业,可以设置特殊营业时间;如果遇到特殊情况,无法营业,可以修改营业状态,以缓解门店经营

(2)附加信息中,可以填写品牌故事,或是进行连锁认证。品牌连锁认证标签,将在点评商户列表页、详情页展出,可增强用户信任,辅助用户决策。

ps:品牌故事仅支持购买商户通的商户添加/修改;连锁认证目前仅支持部分行业进行提交;

03 门店信息后期如何修改?

上述信息填写完成后,如果后续需要修改,需要上传清晰的门头图、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和行业资格证等信息,作为举证材料方可调整

资料提交后,并不会立即审核通过,平台会有专人负责审核,一般在24小时内审核完毕,因此可以在后台查看审核进度和详情。如果“审核不通过”,可以查看未通过的原因,依此信息发起申诉和补充相关证明材料。如存在疑问,可以咨询责任销售或拨打商服热线。

04 下期预告

看完这篇文章,相信大家对店铺的基本设置有了一定的了解。下一篇小编将继续分享美团点评店铺运营知识:设置店铺头图的要点及示例。

如您想了解美团代运营、大众点评运营及店铺诊断、店铺装修等更多详情,您可以在本页面内找到留言入口进行提交您的联系方式或直接添加运营人员微信,了解《美团/大众代运营方案》、《美团/大众代运营报价》、《美团/大众运营技巧》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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