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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营业执照给补偿吗(8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2-23 19:09:02 查看人数:86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8篇优质的补偿营业执照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没营业执照给补偿吗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没营业执照给补偿吗

【第1篇】没营业执照给补偿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案例一

【福建】无证房、简易房,拆迁时被下达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怎么解决?

福建省某村村民林先生,经村委会同意在自留地建设简易房用于生产生活。2023年12月18日,当地乡人民政府向林先生下发《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认定林先生的房屋为违法建筑,要求他在收到该限期拆除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房屋并恢复原状,否则将强制拆除。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林先生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郭士龙、王树南二位律师共同代理案件。

万典律师认为:即便申请人未经批准建设房屋,也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处罚,被申请人作为乡人民政府,无权作出该行政处罚。

律师提起行政复议后,安溪县人民政府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责拆通字2020第xxx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违法。

案例二

【浙江】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执法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撤销

浙江省杭州市某镇居民徐女士,2023年因“古城开发建设(棚户区改造)”项目,徐女士的合法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

因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被申请人xx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3年7月12日向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为违建,责令申请人自行拆除。

徐女士委托吕磊律师办理此案,并向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提起行政复议。

万典律师认为:依据建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复函认定案涉房屋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复议过程中,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案涉房屋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修房申请》、收费票据及《批文》等证据,可以证明2003年徐某某申请修房并取得了梅城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作出的《批文》,被申请人处罚前在向申请人调查核实中也已获悉该房屋已经审批的线索,但并未对该线索予以调查核实并予以认定,亦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xx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建综执罚字【2019】第xx号)。

案例三

【河北】逼迫拆迁,自然资源局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行政复议撤销

河北省唐山市某村村民魏先生,在村中拥有合法的房屋。2023年10月,xx县人民政府为实施棚户区改造搬迁项目,对申请人所在的房屋予以征收。申请人认为县人民政府实施房屋征收并对申请人的房屋不予以补偿明显违法,故未与县人民政府达成补偿安置协议。

为了配合县人民政府逼迫申请人拆迁,当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申请人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以下简称“强拆决定”)。

魏先生决定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来代理案件,并向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万典律师认为:

本案强制拆除决定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作出,而申请人的房屋属于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涉及土地属于乡、村庄规划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申请人房屋的处理权限在于乡、镇人民政府,被申请人没有处理职权。

玉田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如下:

确定被申请人作出玉资规强决字【2019】第x号《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行政行为违法。

案例四

【温州】未经登记的建筑不能与违建直接划等号

任某系浙江省温州市居民,在集体土地上拥有合法的土地和房屋,并办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温州市人民政府为实施滨江商务区建设项目,将任某的土地和房屋列入征收范围。因补偿标准不合理,任某一直未与市政府达成安置协议,为了防止房屋强拆,拿到合理的补偿,任先生联系到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并将维权事宜委托给冯凯律师,万典律师接手案件后,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调查取证。

为了逼迫任某拆迁,2023年8月15日xx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温x综法限拆字[2018]第xxx-2017号,以下简称“限期拆除决定书”),该限期拆除决定书将任某的37.57平方米未经登记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责令任某限期拆除。

在向xx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过程中,万典律师冯凯认为:

本次房屋征收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根据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提供的申请人的材料,于2023年7月11日已经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了评估并作出了《房屋价值估价报告》,该估价报告中认定申请人可视为合法未经登记建筑为18.13平米。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房屋违法建筑面积为37.57平方米明显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鹿城区人民政府受理案件后,xx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3年8月27日自行撤销了限期拆除决定书。

案例五

【北京】08年之前政府招商引资租地办厂,现如今拆迁要求限期拆除,行政复议解决

2005年8月23日,北京市xx股份有限公司与第三人xx公司、第三人北京市xx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第三人xx公司将村中31.58亩土地租赁给申请人,租赁期限为2005年9月1日至2055年8月31日。50年的租金总额480万元,于2023年8月31日前全部付清。第三人北京市通州区xx村民委员会在该合同中盖章。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付清全部租金480万元,并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经营至今。

2023年,申请人公司所在村工业区已经被列入腾退地块,因申请人未与腾退部门达成腾退协议,2023年2月25日,被申请人(北京市通州区xx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作出《北京市通州区xx镇人民政府限期拆除决定书》(以下简称“限期拆除决定书”),该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申请人务必于2023年3月1日前自行拆除所有建筑物,逾期被申请人将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申请人认为该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为防止公司遭受损失,申请人联系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并委托冯凯、师晶二位律师共同维权。

万典律师介入案件后,迅速调查取证,并与当事人积极沟通协商了解具体情况,并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限期拆除决定书》。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认为:

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中经过查找确实无法确定涉诉建筑物的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管理人,因此在此种情形下被申请人径直作出涉案《公告》,并且在公告期限届满后作出涉案《限拆决定书》,属于程序违法。

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5日作出的《北京市通州区xx镇人民政府限期拆除决定书》(京通x限拆字【2020】年xxx号)。

来源:万典律师

【第2篇】有营业执照的补偿方法

支付经济补偿金的25种情形?

这一期就没有案例了,简明扼要地阐述一下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25种情形

,有需要的伙伴可以阅读收藏一下。

经济补偿金,是指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时,用人单位仍需要支付给劳动者一定数额的金钱。这是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可以有效缓解失业者的生活困难。

01 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

已按照常见程度排序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劳动条件包括无理由调整岗位、薪资,不按合同约定调整工作地点,有毒有害、高空作业没有安全设施等行为。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注意,当月工资次月发放,在实务中存在争议,不好以此为理由解除合同要求补偿金。这里的未及时足额指的是恶意拖欠工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注意,此处不包括未足额缴纳的情况,通常说的是不缴纳或缴纳种类不全。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7)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8)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9)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被认定为无效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02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已按照常见程度排序

(1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排除自己提交离职报告,公司同意的情形。

(1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医疗期满,单位通知复工+安排其他工作。

(1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需要岗位培训或调整,且调整的岗位需要是相近岗位。

(1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如遇上公司合并、部门外包等情形。

(1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注意,此种情况有补偿金。别干完就走了。

(16)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里指不签合同是1年时间内,劳动者又拒签。

(1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1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兜底条款,受自由裁量的约束

(19)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降低薪资,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原来5000,新合同签4800.

(20)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

(21)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2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23)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4)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

(2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有疑问或需要法律帮助,请与我联系。

【第3篇】营业执照满1年补偿5

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况下,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一,哪些情况劳动者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

(一)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

1.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的;

5.用人单位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决定提前解散的。

(二)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由于劳动者自身非主观原因导致的经济补偿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由于客观原因导致的经济补偿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虽然是客观原因造成的,由于劳动者是弱者,用人单位也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五)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的经济补偿

1.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签的,需要进行经济补偿

2.劳动合同期满,如果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不续签的,用人单位要进行经济补偿。

二,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其中规定了对高收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限制,即从工作年限和月工资基数两个方面限制了高收入劳动者所得的经济补偿金数额。

三,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总结:

《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龄),几年的合同不重要,重要的是工作了多长时间。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实际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每干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按一年算补偿一个月工资。

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经济补偿金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税前总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奖金、补贴、社保费、加班费、去年年终奖在内)除以12得到一个月工资,再乘以工龄系数。

【第4篇】营业执照满20年补偿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经济性裁员)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劳动合同期满)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的计算‬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工资组成

摘自: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违法解除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劳动合同的无效)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六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5篇】营业执照拆迁补偿

“住改非”指住宅利用沿街等地理位置优势,实际用作经营的情况。住改非拆迁对有营业执照的搬迁赔偿,由于产权证上登记为住宅,征收方在征收过程中就很容易以住宅用房的标准来补偿,被征收人却认为自己的房子是经营性用房。

实际上,住改非拆迁对有营业执照的搬迁赔偿,要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是否办理经营手续证件,有无完税凭证,有无租赁协议、发票等手续,房屋是否实际用作经营,经营时间是否合理,一般依据如下补偿: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规定,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性用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也就是说,住改非拆迁对有营业执照的搬迁赔偿,各地可以根据“住改非”房屋的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拆迁补偿,实践中各个地区都有不同做法,下面列举几种补偿方式:

1、按照房屋的实际用途补偿,能够具体认定房屋确实是用于经营使用的,按照商业用房的具体补偿标准补偿,房屋是住宅的就按照住宅的具体补偿标准补偿。

2、住宅房屋用于经营使用的,根据住宅房屋的实际状况,比如是否持续经营、是否有营业执照、是否沿街等相关情况,再根据商业用房的具体补偿标准估价补偿。

3、住宅房屋用于经营使用的,按照住宅房屋的补偿估价金额和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估价金额的平均值确定。

4、按照住宅的补偿标准补偿,这种情况主要是住宅房屋用于经营使用的时间较短,尚不支持作为非住宅补偿的。

5、住宅房屋部分用于经营使用的,该部分按照商业用房的补偿标准补偿,其余部分按照住宅的补偿标准补偿。

住改非拆迁对有营业执照的搬迁赔偿,各地拆迁补偿政策不同,且拆迁案件本身复杂,切勿简单套用,遇到住改非拆迁对有营业执照的搬迁赔偿纠纷,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为自己争取最大合法权益。

【第6篇】民房的营业执照能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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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改非”是一种常见的历史遗留现象,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并不鲜见。从物权法理论上讲,房屋用途是不能随意更改的,不动产权登记证上载明是什么用途,一般就只能做什么用途。

那么“住改非”的房屋究竟该如何补偿呢?能主张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专属于生产经营性房屋的补偿吗?

【基本案情】

当事人购买案涉房屋前系长期租赁该房屋且用作商业经营,后原房主出售该房屋,当事人在优先购买权下购得该房屋。

该房屋为门面房,相邻门面均用作经营,当事人购买后继续用于商业经营一直到现在,并合法办理了房产证,房产证上记载性质为住宅。

当事人此前一直没有注意,也没有意识到有何不妥,直到2023年,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随后征收方对委托人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此时才发现自己用作经营的门面房被按住宅性质来补偿,两种性质房屋补偿标准有明显差别,当事人主张自己房屋一直是经营用途,但征收方坚持以房产证证载用途来做相应补偿。

无奈之下,当事人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为自己维权。

国办发明电(2003)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42号文)在第四部分“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妥善解决遗留问题”中明确要求:“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久拖不决的遗留问题。

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是已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办法,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来给予适当补偿。”

也就是说,“住改非”的房屋能获取的只是比照经营性房屋的“适当补偿”,而较难完全参照经营性房屋给予补偿。

实践中,被征收人需要关注房屋所在地的地方性规定,确保自己的住宅房屋为合法建筑,且其生产经营活动拥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纳税凭证,且至征收拆迁时仍在实际经营。

如果涉案房屋系在若干年前即“住改非”的历史遗留情形,那么按照广州市等一些地方的规定是可以获得“打折”的经营性房屋评估价补偿的。

但如果涉案房屋是去年、前年才开始“住改非”的,或者干脆就是无证房屋、违法建设,想要争取到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将会很难。

【律师解析】

本案中,委托人房屋产权性质虽为住宅,但实际用于商业经营并有营业执照等证据加以证明。对该房屋所进行的补偿应当尊重历史事实和客观现状,对其房屋按照商业性用房进行评估补偿,并应当补偿其停产停业损失。

我们认为《补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对委托人房屋基本情况认定有误,委托人房屋在购买前即为商业经营用途,购买后继续长期用做商业经营,并办理有合法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征收房屋。

故其房屋经营性质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征收单位在作出补偿决定和进行价格评估时应以事实和营业执照认定为准,不应迳自认定为住宅性质加以补偿。

商业经营用房屋和住宅房屋价值相差较大,错误的认定会导致被征收人的补偿权益受到损害。

可见,对于经营性房屋的认定,一般来说首先以房屋产权证上所登记的房屋使用性质或房屋登记部门的登记簿上记载的房屋使用性质为标准,这是因为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

其次,在征地拆迁中确定房屋的性质并进行补偿还需要考虑房屋在历史沿革中的实际用途,并依据当地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补偿。

简单地将确已“住改非”的房屋认定为住宅房屋计算补偿,是不符合公平、合理补偿原则的。

版权声明:本文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未经授权,谢绝转载!

【第7篇】有营业执照的住房补偿

在征收过程中,许多被征收人有这样的疑问:“我的房子买的时候价格比邻居高,能不能多得一些补偿款呢”?也有网友有同样的困惑,购买房屋时的价格对征收时的补偿金额有多大影响呢?

通常认为,房屋征收补偿数额的重要依据之一是房屋的评估价格。专业的评估机构会结合房屋的不同条件、综合多种因素确定评估价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下三种房屋在征收时可能获得更多的补偿:

第一、经营性用房。

同等条件下,经营性用房比普通住房可多得一笔停产停业损失费。房屋所有权证上有“用途”一栏,如果登记为“商业”、“工业”等,通常属于经营性用房,可以获得停产停业损失;如果用途是住宅,那么就属于普通住房。有一种特殊情况是“住改非”,即原本房屋产权登记、房屋设计审批用途是住宅,但是实际上被用作商业、办公、生产等非住宅用途。对于这类情况,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第四部分:“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之规定,合理合法的进行商业经营的房屋也可按照实际用途进行补偿,即可以依法获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二、位于黄金位置的房屋。

地理位置较佳的房屋可比其他房屋获得更多补偿。决定房屋价值的重要依据之一是地段,城市中心区和郊区有区别;在同一征收地块,同样存在因位置不同价格差别较大的情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房屋区位。房屋评估有一种评估方法——“市场法”,被征收房屋有类似房地产交易的,应当采用市场法。从房地产市场来看,地段优越的房屋无疑市场价值更高,应当获得更多补偿。重庆国土房管局颁布的《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试行)》通知明确:繁华程度、交通便捷度等均属于影响因素,直接影响房屋的市场价值。

第三、建筑成本高的房屋。

房屋自身造价高在评估中能够通过更高的评估价反映出来,更易获得较高的补偿。征收行为给被征收人的个人利益造成了直接影响,如果被征收的房屋自身造价高,理应获得更多的补偿。举例来说,钢结构房屋成本高于木质结构或者砖混结构房屋,房屋价值也就更高。钢结构造价最高,其次是钢筋混凝土结构、砖混结构、砖木结构,造价最低的是木质或者简易结构。

征收实务中,被征收人最终获得的征收补偿根据地方政策以及征收方发布的安置补偿方案确定。本文介绍的三种房屋通常能获得更多补偿,最终能获得的补偿数额被征收人共同选定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为基础,以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水平有提高为标准。如果被征收人对于这些标准或者规定有疑问,担忧自身合法权益未得到充分保障时,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中征律师真诚为您提供法律帮助。

作者介绍

戴 玲 /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新闻学双学士

-北京中征征地拆迁团队律师

从事法律工作以来,累积大量业务经验,熟悉征地拆迁、地产领域内各项法律法规。本着敬业、严谨、踏实的工作理念,不断为委托人提供全面细致的法律服务,尽全力为委托人争取最大权益,办案过程中屡获好评。

【第8篇】营业执照是补偿给谁的

最近有朋友在微信问我,他在一家公司工作已满10年了,因为疫情,公司业绩非常不景气,可能过段时间要进行裁员,他询问如果被公司辞退的话,能够获得多少补偿,要是后面公司不配合的话,应该怎么办?其实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还是需要回到我们的法条中来,看看里面到底是怎么规定的。

一、哪些情况公司辞退员工需要进行补偿

1、员工因为公司的过错而主动申请解除劳动合同

只要是符合上述情形的,虽然是员工主动要求解除合同,这种情况下公司也必须支付经济补偿。

2、公司与员工协商并与员工达成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因为困难等原因,需要劝退员工,像文章开头的咨询当事人就是碰上这种情况,如果双方达成一致,这种情况公司也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在现实当中,有些可恶的公司会钻空子,在辞退员工的时候让员工填写一份《辞职申请书》并让其签字,员工如果签了,就构成了法律上“员工主动离职”的事实,这种情况下,公司是不用支付补偿金的,在此需要特别注意。

3、因客观原因导致公司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哪些客观原因呢?一种是员工患病或非工负伤,在医疗期满后因身体等客观原因不能复工且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另一种是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并且经过培训或者调岗后,还是不能胜任;最后一种就是客观环境改变了,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经过协商也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碰上这三种情况,公司需要提前三十天用书面形式告知解约(或者直接多发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这样就可以不用提前一个月通知了)。这三种情况下的解约,公司也是需要支付给员工经济补偿金的。

4、公司面临破产重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时,进行经济性裁员

这种应该很好理解,就算破产重整了,也不能对员工不管不顾,辞退了人家也必须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很绕是不是?哈,肯定很多人看得一头雾水,我打个比方就很好理解了,比如员工跟公司签订了一份五年的合同,月工资5000元,期满是要续签的。如果公司单方面不愿意续签,这种情况肯定是要支付经济补偿的。如果公司在续签时,说以后工资只有4500元了,员工不答应,不愿意再续签,这种情况下虽然是员工主动提出不续签了,但不是员工的问题,而是公司太黑了对吧?这种情况公司也是需要支付补偿金的。所以,在续签固定合同的时候,公司提出的条件不能低于原合同的水平,如果是公司的错误,这种是肯定要支付补偿金的。

6、公司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等情形

很好理解的,在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情况下,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补偿金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很详细,大家可以看上图。这就是很多人所谓的'n'来源,工作多少年,就那多少个月的补偿金。比如工作10年零7个月,就可以补11个月工资,而如果是9年5个月,则补9.5个月的工资。在实践当中,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这个月工资是指应发工资,而不是实发工资。即扣个税、公积金、社保之前的工资!

2、月工资一般是不包括加班费的

3、月工资包不包括绩效(年终奖)?

实践当中有分歧,有的地方法院在计算时,会将年终奖计算进去,但是也有的不会。此点在法学界还存在分歧[晕]

4、高收入人群的工资计算有封顶,最高只能按上年度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计算,且最高不超过12年(即12个月工资)

三、什么情况下能得到赔偿?

前面讲的是经济补偿金,那么什么情况下公司是需要支付赔偿金的?要知道劳动法里面补偿金的额度一般是“n”,而赔偿金的额度是“2n”,即是补偿金的双倍。

要合法解除或者终止一个劳动合同,一要实体合法,二要程序合法,三不能违反禁止性规定。做不到以上三个任何一个,都有可能构成违法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一般来说要是因为公司的原因,没有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来进行解除劳动合同,这种就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了,对此,员工是能得到双倍的经济补偿金的。限于篇幅,我们下文再就此详细介绍。

我写这些文章的初衷就是想尽量用简单的话语把法律问题讲清楚,因水平有限,本篇幅一不留神写的有点长,请多多包涵。如有疑问,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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