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4篇优质的盖章营业执照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营业执照需要街道盖章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营业执照需要街道盖章
背景
现在国外边境陆续解禁,今天澳洲又宣布了2月21日开放边境。出境需求越来越迫切。而出境基础证件之一的护照,却成了很多国人的老大难问题。
目前国内疫情管控比较严格,为了防止疫情境外输入的扩散,国家从护照上进行了管控。
目前办理护照主要有以下几种申请理由:
1)留学:容易,国家支持,手续简单,成本低,资料简单,很多省市的出入境拿offer就能办。有些省份就比较严格了。需要留学中介的合同,留学中介的盖章说明信,留学中介的营业执照副本盖章件,学费缴费证明等等;
2)出国务工:目前大部分人的情况,但是也是审核最严格的类别,补件概率很高,核查概率高,没有之一。主要是形式太多样,国别情况太复杂等等。同时也是太多乱七八糟中介导致的后果。涉及的材料有:国内派遣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盖章、派遣证明盖章、企业劳务派遣资质、国外公司的营业执照,往来合同等等。有些省份的出入境还比较麻烦,材料还需要做境外使馆认证。一方面麻烦,其次周期久,2-3个月起步,通过率普遍不高。
3)移民:审核宽松,不刁难,成功率高。材料难度较高。
疑难问题解答:
1)为什么别人用留学方案办理下来,我自己办不下来。
答:合理性。各个出入境审核并没有统一标准,关键是合理,刚需。例如:刚高中毕业的学生去留学要办护照与一个四十多岁小学学历的人、拿一个非洲或者东南亚国家一个很普通学校的offer去申请护照。2种情况,你是出入境工作人员,你会怎么判断?如果你去了很多次出入境都没有办下来。不用埋怨太多,一定是申请逻辑出了问题。还有很多拿着菲律宾、泰国、马来的学校offer去撞南墙。我也不知道他们哪里来的勇气。
2)我去出入境问过了,人家说不行,他们要这个材料这个材料,没有这些材料就办不了,你的办法不行的。
答:卡护照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不必要的出国。如果你的理由不充分,不刚需。出入境工作人员的首要作用就是劝你不要办。毕竟出状况了。他们是要担责。我还遇到过有去出入境大厅咨询的说想办护照放着的...不用,就纯放着。这肯定办不下来。办理成功的首要就是刚需的理由,然后准备好充分的材料。一定要明确自己办理的需求。
3)我找过中介了没办下来或者失败了,是不是就没希望了。
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目前很多中介做法太激进了,没有根据合理性给申请人准备材料。主要表现为不顾合理性给申请人做整套假材料,一套假材料套用多名申请人,假材料含量太低经不起调查核实,材料的方案和申请人严重不符等等。咨询我的很多人,有东南亚某公司大量出担保文件导致大批申请人被拒的,有四五十岁文化水平不高想出国留学的,有务工名义国内国外双重公司都是虚构一个核查电话就穿帮的...
4)护照用于不是很重要的用途
答:有很多人用护照有其他用途,比如开境外公司,境外开户,其他境外上市,考察,考国际考试等等。很多其实非必须。而且资料逻辑上很难筹备用护照的证明文件,就是拿不出来相关的证明文件证明自己需要用护照。这类的情况,建议换方案申请,拿到护照后,再实现自己的用护照需求。
5)敏感原因导致的困难户怎么处理
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主要会涉及到不合规的资料被警告的,或者多次尝试方案不一致上重点关注名单的。或有东南亚(菲律宾 越南等国)旅居史的,或敏感省份户籍的,这部分比较敏感。有这类情况的私聊吧。
给各位想申请护照的建议:
1)明确自己申请的方案。合理、说服力强
2)别乱试,别乱问。如果你的情况是刚需。可以大胆地去问出入境工作人员。他们会指导。如果不确定。那么换其他地区的问。不要让最后递交申请的出入境工作人员对你太熟悉。确定了方案递交后就会留底。出入境工作人员会把整套资料扫描留底。所以如果第一次没有办下来。第二次的方案就会被动很多。
3)目前申请护照主要有几个平台,国家移民管理局网页、app、微信,支付宝、政务网等多个渠道。不同省份略有差异。个人经验建议,不要去大厅填表。最好预约再过去。其次各种bug,我觉得是故意给各位增加申请难度,心态要好。
4)护照政策是全国通办,但是政策执行起来,现在基本要户籍地或者常住地。
5)早办早好,目前越来越难。
【第2篇】营业执照居委会不盖章
浅析居委会代章通知并决定临时管控区的合法性
近日,重庆市因疫情突然爆发,很多小区被纳入封控管理。今天在朋友圈里看到重庆市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盖章的通知,通知的主要内容就是:“将某个小区进行临时管控”。居委会盖章发出临时管控的通知的做法是否合法?
一、居委会代章通知并决定临时管控区的做法是否合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居委会和村委会作为自治组织,是否有权在执行封控中代章通知并决定临时管控区?在疫情肆虐的今天,各地疫情防控压力山大。然后在疫情防控中,实施封控或临时管控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依法应当由法定的有权机关作出决定,而且作出的决定还应当包括事实、理由、依据等内容。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第四十二条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首先应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同时,当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目前,本律师发现有多数小区的封控公告或临时管控公告都由居委会盖章通知,甚至有的小区居委会直接决定将某某小区定为临时管控区域,并直接实施临时管控,将小区大门用钢板隔断。疫情防控的实务中,这种现象和做法时有发生。那么,作为基层自治组织的居委会是否有封控的执行权呢?居委会是否有权作出将某小区临时管控的权利呢?居委会的做法是否合法呢?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我国,居委会依法属于自治组织,在疫情防控过程中,依法可以协助人民政府开展防疫工作。但是,居委会的“协助”行为应当是辅助行为,而不应是主导行为,更不能直接代行职权。实务中,居委会仅可传达地方政府的决定,不可代行职权,对于有权机关确定的具体管控区域、方式、期限等关键要求,不可越权“加码”。
所以居委会代章通知并决定临时管控某小区的做法是违法的,有类似行为的居委会要尽快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
特别是在对小区人员实施限制自由流动措施或行为(比如禁止人员进出小区、通过钉门板的方式封闭小区、拉警戒隔离线、将楼道封闭等)时,居委会是无权做出管控人员和限制人员人身自由相关决定的。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应由法定的行政机关作出并行使,行政机关在疫情防控中,要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同时,必须依法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同时,行政机关在疫情防控过程中,尤其是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依行政强制措施权依法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依法、必须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居委会无权做出临时管控的决定,更无权决定将某小区进行封控。
综上,居委会以自己名义传达疫情管控通知,理论上属于行政协助行为,原则上不违法。但是,实务中,居委会不宜以自己的名义发布疫情管控通知,只能转述或传达政府的疫情防控指示和通知。而且在转述或传达时,居委会依法应当标明所传达文件制作机关名称、日期、文号等内容。居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无权做出应对突发事件及采取紧急措施的决定和命令,甚至连无法定职权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也是没有权力来制定或决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别是在实施暂时限制人身自由等行政强制措施时,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居委会无权传达的有关实施暂时限制人身自由等行政强制措施行为的通知,更不得直接实施。
二、疫情防控效率与依法行政的平衡
在疫情防控的过程中,大多数基层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为了提高疫情防控的效率,往往疏忽了依法行政。在疫情防控的当下,情感上表示理解,但是有些基层政府借着疫情防控之名,大搞违法行政,肆意决定疫情管控,乱搞临时管控,这是严重违背依法治国精神的,是严重缺乏合法行政的理念的表现,这些做法都是要不得的,也是很危险的。
疫情当下,各级人民政府和基层治理组织,必须始终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框架和要求,时刻梳理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疫情防控必须要与法治理念相结合。
任何单位、组织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必须要符合防疫管理者或服务者这个主体身份的形象。既要科学精准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又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以人为本,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发动群众,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困难。必须坚决杜绝“简单化”、“随意化”,绝对不能搞“一刀切”。居委会要密切联系群众、发动群众,积极配合基层政府把疫情防控工作做好、做实、做到位,充分赋予和尊重人民群众疫情防控最基本的知情权。疫情防控的根本目的还是要让广大人民群众回归正常生活、共享疫情防控的成果,让社会工作、生活回归正常状态。
总之,疫情终将过去,但疫情防控给人民群众的造成的伤害将长期存在,疫情防控确实应当追求效率,但是不能成为违背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借口,疫情防控中,各级政府必须合法,人民群众应当守法。
【第3篇】营业执照盖章
签章一般是指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的签章。在实务中,要求投标文件每页都盖章,否则无效,合理吗?采购人代表拒绝在评审报告签字就直接离场会有什么结果?请看下面这10个相关问题。
1.授权书中有授权人签名,但缺少被授权代理人签名,有效吗?
答:要看招标文件是否规定了授权书的相关要求。如果招标文件规定了授权书的格式,那么应按照授权书的格式提交。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三条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2.“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两人都要签字吗?
招标文件中,见到“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的字样,应当如何理解?是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都要签字或者盖章,还是只要某一方签字盖章即可?
答:“/”是一个电脑符号,很多人将“/”作为“或”的意思,但实际上它只作为除法或间隔符号。为减少争议,建议书面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含义。
法律依据:
同上
3.“法定代表人签字:”都是授权代表签的字,可以吗?
招标文件里的投标文件格式后面署的都是(法定代表人签字:供应商公章:日期:)请问如果我司投标文件后“属的法定代表人签字:”都是授权代表签的字,会不会被判无效投标?
答:招标文件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签署的,投标无效。
法律依据:
同上
4.投标文件有的地方没签字盖章是否有效?
答:这要看招标文件是如何要求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应当认定为无效投标。
法律依据:
同上
5.要求投标文件每页都盖章,否则无效,合理吗?
一个项目,要求投标文件每页都盖章,现在我们的文件有几个地方没有盖章(营业执照等第三方出具的证明文件上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因为这个原因我们投标失败,这个合理吗?
答:合理。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投标无效。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二)投标人须知(包括投标文件的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第六十三条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6.投标文件密封袋封口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盖章,可以判为无效标?
招标文件要求密封袋封口处盖公章和法人章,投标时密封袋封口处只盖了公章、没盖法人章,被采购代理机构判为无效投标合理吗?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不是规定不能因为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吗?
答: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三条 第二款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7.供应商拍照,由相关人员签字的开标记录表可当质疑证据吗?
质疑投诉时,供应商证明材料,包括自己拍照的由相关人员签字的开标记录表,请问供应商投诉证明材料算不算非法获得?
答:不算非法手段获得证明材料。所有投标人都能看到开标记录表,且经过代理机构同意后拍照,可以作为质疑投诉证明材料,不算非法获取。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二条 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8.评标结束后,采购人代表拒绝在评审报告签字并自行离场怎么办?
评审专家评标结束后,经过采购代理公司计算复核结果,将结果递给采购人代表签字的时候,采购人代表拒绝签字并自行离场,拒绝宣布结果,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利宣布结果吗?
答:采购代理机构不需要现场宣布结果。采购人代表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持不同意见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人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第六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
9.质疑函只盖公章,没有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有效吗?
答:上述质疑函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规定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接收,可以要求其补正或者答复驳回。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 第二款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10.供应商质疑函未按要求签字盖章,又不愿补齐,怎么处理?
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质疑函后,其质疑函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的要求的,采购代理机构应予以告知,允许其在规定的时限内补全相关资料。质疑人未能或不愿补全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其质疑函后,以书面形式告诉其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的要求,该质疑答复就完成。修改后,逾期送达的,不予接收。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 第二款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4篇】营业执照盖章位置
法人的书面意思表示主要通过加盖公司印章体现。加之我国严格的公章管理制度,因此,在既往的商事审判实践中,根据印章判断公司的意思,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裁判标准。
但过于看重印章,可能走向“印章崇拜”的极端。特别是有人通过假章、“萝卜章”、一个公司多个章等方式,刻意隐藏公司意思、虚拟公司意思、逃避合同责任,在这种情形下,将导致以印章拟制的公司意志完全取代真实的公司意思,产生裁判结果的混乱和不公。
在此背景下,《纪要》在合同法部分的合同效力部分,专门以第41条对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今天笔者将围绕公司印章的理论和实务问题展开分析。
《纪要》第41条对盖章的效力专门做了详细的介绍,我们不在此赘述原文,还是规范精要,进行总结:
1、明确《纪要》重点解决的是真人假章的问题;
2、明确认定效力的主要依据是认“人”,而不是认章;
3、特别强调了法定代表人盖公章的当然效力和例外情形;
4、明确了代理人盖假章的审查重点;
法人不是生物体,而是法律拟制的主体。因此,法人的意思表示主要通过法人机关实现。法人的书面意思表示,主要通过公司印章实现。在商事交易中心,印章因便捷高效的特点亦得以广泛使用,其效力得到立法认可。但我国关于法人印章的法律规范并不健全。
因此,实践中法人印章的使用和管理亦不规范,有些法人存在两枚甚至多枚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签订合同,产生纠纷后法人往往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进行抗辩,此类案件中合同效力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
一、从律师角度看应当把握的问题
在《纪要》出台前,涉及盖章行为法律效力案件的争议焦点往往集中在印章的真实性之上,并由此引发对印章进行鉴定、刑事报案、申请中止审理等程序。《纪要》出台后,代理律师必须调整诉讼策略、评估案件风险。
1、被告律师应当把签约人不具有代表权或代理权作为抗辩重点
当签约人为法定代表人时,应重点收集原告明知或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的证据;
当签约人为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人时,应重点收集该签约人不具有代理权的证据。
2、原告律师应围绕签约人具有代表权或代理权收集并组织证据
原告律师在提起诉讼时应当收集签约人是法定代表人或者构成职务代理、一般委托代理的证据。当被告举证证明签约人不具有代理权时,应当进一步收集提供签约人构成表见代理的证据。
当被告抗辩印章不真实并申请对印章真实性进行鉴定时,应当主张签约人具有代表权,或具有代理权,或构成表见代理,印章是否真实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认定,法院不应当对印章的真伪进行鉴定。
3、被告律师应谨慎评估印章鉴定申请被法院准许的可能性
在以下情形下,被告申请对印章的真实性进行鉴定,法院通常会予以准许:
(1)合同书只加盖印章无签约人签名,且无法确定签约人;
(2)签约人无权代理,原告主张签约人构成表见代理,印章的真伪对表见代理的认定具有重要证据意义。
二、从法务角度看应当把握的问题
从公司法务角度看,需要在经营效率和交易安全之间寻求一个妥当的平衡。具体而言,应当重点把握对外签约中的签约过程和对内印章管理中的操作风险。
1、关于对外缔约中的风险防范
对于大部分公司而言,签约过程主要由公司前台经营人员完成,法务通常不直接参与。但如果前台经营人员未能关注到相关风险点,必然会给后续公司法务维权带来麻烦和被动。
因此,公司法务应当向公司前台经营人员,包括公司高管,反复强调签约过程的审查要点和证据留存的重要性,实现公司合同管理风险的前置。具体而言,应当特别关注以下几点:
①选择签字还是盖章
最优选择是法定代表人签字加上加盖公司公章。从证据留存的角度,以双人面签加视频录像留存为最优。签字的意义在于确定签约人,盖章的意义在于确定合同是以法人名义签订。
除即时清结的合同或者己方后付费的合同外,尽量不采取只盖章的方式签订合同,防止产生纠纷后,无法举证证明签约人。重要合同才采取上门面签方式,防止签字和盖章不真实。
②对签约人的身份审查
应认真审查签约人的身份,优先选择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应当与市场监管部门登记、营业执照、章程列名一致。
③谨慎与仅持有空白合同书、空白介绍信,或仅持有印章的人签订合同
如果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为由签约人,必须把这些证据、包括可能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表等事实进行逐一查明,并将查证过程制作成证据留存。
④关于印章的审查
首先,文书性质与印章的种类应当相符。合同上必须加盖合同专用章或者公章,对账、结算等可以加盖财务专用章。
其次,对印章本身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包括名称是否与营业执照、市场监管部门的登记一致、是否与备案公章一致。
最后,对公章的来路要进行必要审查。管章之人和盖章之人是否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专门管理印章的人员、实际经营人员,是否存在盖章的人、场所、时间不明或故意隐藏、隐匿等非常规操作。
2、关于公司内部的公章管理
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印章由专人管理,并加强对印章管理人员法律风险防范培训;
(2)建立印章管理制度和统一的印章使用台账;
(3)印章遗失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取得报案证明,同时在当地或项目所在地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4)禁止在空白介绍信、空白纸张、空白单据等空白文件上盖公章;
(5)法人分支机构、下属部门发生变更或被赊销后,相关印章必须及时收缴并作废;
(6)离职人员承诺书中设定后续赔偿责任条款,防范其利用曾经的公司职务身份对外订立合同,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诉讼风险。
3、关于个人名章的使用
从公司法务角度来说,任何时候都不建议采用加盖个人名章的方式订立合同或者出具凭证。主要原因在于:
一是个人名章不唯一,任何人可以在任何时候为自己或者他人刻制个人名章;
二是个人名章缺乏法定的备案和公示方式,公司名章有市场监管机关备案可以进行核实,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加公信力,但个人名章没有;
三是个人名章缺乏鉴定和比对样本。虽然由当事人在个别案件中以其他文书的印章证明涉诉印章的真实性,但该结论具有或然性,不是必然性,没有唯一性。
对合同主体为个人的,如果金额较大或者合同本身非常重要,为证明缔约过程的真实性,视频录像签约过程加本人现场亲笔签名是最优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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