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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法人和负责人(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41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法人营业执照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营业执照法人和负责人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营业执照法人和负责人

【第1篇】营业执照法人和负责人

今天,有好友办了个营业执照,看到上面他的名字,高兴地给我说,我以后多了个身份,我是法人了。

我说你是法定代表人,不是法人。他们有区别吗,大家好像都是这样说的。

我给大家捋一捋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这三个“人”的关系。

请问:到底谁是法人?谁是法人代表?谁是法定代表人?

1.法人通俗来讲呢,它就是一组织,在法律上,一个单位,就是一个“人”,所以就有了“法人”。最常见的公司,就是一个“法人”,比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而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户不是法人。

2.法人代表,是法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办理某个或某些事项的代理人。如果单位要办一件事,可以派单位里的任何人去办,只要出具书面证明文件(比如授权委托书等),那么任何一个被单位派出去办事的人都可以叫法人代表,单位也可以根据需要随意随时更换。这个代理人可以是甲、也可以是乙,他不是固定的,而是取决于法人的授权。

3.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大家应该见过营业执照吧,营业执照里面,就有法定代表人一栏,法定代表人经工商局审批后就不能随意更换,比如公司的董事长,工厂的厂长。

总结:法人是组织不是人!法定代表人是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是代理人。

【第2篇】营业执照上的法人代表

法人、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代表从字面上看很貌似,造成不少人经常将它们混为一谈。其实它们之间大相径庭,因此,我们很有必要弄懂它们之间的区别。

对于它们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通俗地理解为:法人不是人,而是一个特殊的单位。它在法律上的负责人叫法定代表人。它派出去办事的人叫法人代表。

具体来说,他们三者之间的区别有如下几点:

一、三者的概念不同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其本质是法人能够与自然人同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成为享有权利、负担义务的民事主体。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住所、财产或者资金。设立法人的具体条件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民法典》以法人成立目的为标准,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类。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

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严格意义上说,法人代表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可以把它理解为法人的授权代表人。

二、三者是否为自然人不同

法人不是自然人,而是一种无生命的社会组织体。法人的实质,是一定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通俗来讲,法人并不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而是法律拟制的人。在法律上,一个特殊的单位是一个“人”,这个人就叫“法人”。最常见的公司就是一个“法人”,比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而合伙企业,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不是法人。

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代表都是自然人。

法定代表人是法律或章程规定的代表法人组织的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法人代表是法人组织委托的代表法人的任何人。比如单位要办一件事,单位可以派单位里的任何人去办,只要出具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材料,那么任何一个被单位派出去办事的人都可以叫法人代表,单位也可以根据需要随意随时更换。

三、三者的确立方式不同

法人的成立必须在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设立登记。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根据法律或章程规定确立,通常由上级任命或由企业权力机构依法定程序选举产生,并标注在营业执照上。法人代表则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产生,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就不能产生法人代表。它在营业执照上无显示。

四、三者变更的法律程序不同

法人组织有关主要登记事项的变更,如名称、住所、注册资金等的改变,必须在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变更登记。同样,法定代表人也是法人应登记的事项之一,如有变更,也应及时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法人代表的变更没有一定的程序,不需要在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登记。

五、三者所指的对象及个数不同

一个法人即为一个独立的组织(企业或单位);一个法人只能有一个确定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情况除外)代表法人独立行使法人职权;而法人代表是不确定的,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既可以是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是受法定代表人委托行使职权的其他人,具体取决于法人的授权。同时,授权可以一事一授权,也可以一揽子事项授权。生活中常见的法人代表有代表法人签订合同的人、代表法人参加商务谈判的人、代表法人从事业务活动的人和代表法人进行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人等。

六、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代表的特征不同

法定代表人的特征包括: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而法人代表不一定是法人的主要负责人,除法定代表人授权外,一般也不能充当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七、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代表的权限不同

法定代表人有权直接代表本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就是本单位(或法人)的诉讼行为,直接对本单位(或法人)发生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直接代表法人对外行使职权。而法人代表对外行使权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限制,他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职责范围内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活动,他的行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动,而是对法人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

八、三者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只有民事行为能力,不能承担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是当然的法人代表,非法行为虽然由法人来承担责任,但法定代表人由此而引起的其他责任,法律并不免除,也就是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时造成他人损失或其他法律后果的,由法人承担,只有超出委托权限范围所为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即行使与法人代表身份无关的民事行为才由法人代表自己承担。

九、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代表行使职责时是否需要授权文件不同

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是自始有效,由法律直接授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本公司处理事务时,一般不需要公司另外出具授权委托书。而公司里的其他任何人作为法人代表对外办理事务时,都应有公司的书面授权文件。

【第3篇】营业执照改法人名字

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有权以公司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十分重要,是公司控制权争夺战中的关键战场。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必须由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具体可由公司的章程进行规定。同时该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从该条文内容来看,要点有二:1、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谁担任,由公司章程规定;2、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在实践当中,部分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时,会要求原法定代表人予以配合签字,并要求提供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而公司公章、营业执照往往由原法定代表人掌管。在公司控制权争夺战中,原法定代表人基本不可能配合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故当事人只有提起法定代表人变更之诉,取得生效判决书后方能完成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之诉在民事案由中被归为“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在实践当中,除了股东为争夺控制权而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外,还存在挂名、离职的法定代表人起诉要求涤除其法定代表人登记信息,或请求变更登记为新的法定代表人,这也是一种法定代表人变更之诉,但不属于本文讨论的公司控制权争夺战中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之诉。

我们总结了几个常见的问题,结合人民法院对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之诉的裁判观点,告诉你在公司控制权争夺战中,法定代表人变更之诉如何打,怎样才能有效更换掉公司的前任法定代表人。

一、 更换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流程

如《公司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必须由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因此,公司准备更换法定代表人时,须视其不同具体岗位采取不同的流程方式。无论是公司董事长还是执行董事,亦或是经理,更换的流程都须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来具体实施。

换而言之,更换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一步必须是形成相应的公司内部决议/决定,更换法定代表人对应岗位中的具体人选。在完成步骤一之后,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通过提起诉讼方式请求公司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事项。在取得步骤二中的胜诉生效判决文书之后,公司可携带生效判决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其他登记所需材料,前往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决议+诉讼+变更,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必备三部曲。

二、 法定代表人变更之诉

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理范围

能不能诉,是首要解决的问题。

从我们目前检索的案例来看,对于原法定代表人要求涤除其法定代表人之登记的诉讼,部分法院认为选任新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自治事项,法院不能代劳。如在“宋玉鸣与北京誉高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0)京03民终11665号】中,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法律和金翅飞公司章程规定,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先由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作出决议,再向工商管理部门履行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因此,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属于金翅飞公司的自治事项,法院不能强制金翅飞公司做出决议变更法定代表人,亦无法直接代替金翅飞公司变更其法定代表人。因此,宋玉鸣的该上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对于宋玉鸣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尽管该案并非公司控制权争夺战中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之诉,但也侧面强调了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是法定代表人变更之诉的前提。

对于本文所涉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之诉,人民法院普遍认为其属于应当受理的诉讼,如在“金铭控股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金铭高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19)内民终121号】中,内蒙古高院认为:“本案中,金铭控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判令内蒙古金铭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和公司董事的备案。二审中,金铭控股有限公司提供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中写明公司申请变更登记,由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的要求,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和董事均需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和备案,且申请主体应为公司,而非股东。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属于公司内部文件,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和董事备案,更换营业执照等事项亦产生对外公示效力,现金铭控股有限公司作为内蒙古金铭公司的股东,因无法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和董事备案,向人民法院起诉,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值得一提的是,该案的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内部变更完成后,自然就发生了法律效力,登记本身不具有可诉性。可见,实践当中部分人民法院认为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事项不可诉,但该观点已被上级法院否定,且也与理论不符。

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确属公司的自治事项,人民法院无权干预,但在法定代表人变更即相关决议/决定依法作出后,公司即有义务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登记事宜;在公司不履行该项义务时,相关主体即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履行义务。因此,法定代表人变更之诉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三、 法定代表人变更之诉的

当事人应如何列明

这个问题,实际上是此类案件实操问题中的关键所在!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义务主体,因此在法定代表人变更之诉中,公司应当作为被告参与诉讼。而公司股东对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具有诉的利益,因此原告由公司股东担任,但并不需要全部股东都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单一股东或几个股东合并起诉均可。如在“汝吾教育系统有限公司与枫勤(上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民终6786号】中,上海一中院认为:“汝吾公司为枫勤公司的唯一股东,枫勤公司系汝吾公司在上海市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上诉人提出,2023年8月6日,汝吾公司作出股东决议,并出具针对枫勤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及监事的免职书,任命并委派宋宽为枫勤公司的新执行董事及新法定代表人、陈国劲为枫勤公司新监事,而被上诉人未按上述决议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现上诉人据此提起本案诉讼,有诉的利益且原告主体资格。”

在我们检索到的案例当中亦基本是股东起诉公司的模式。关于原法定代表人可否作为被告的问题,我们检索的大多数案例中,原法定代表人并不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个别人民法院支持将原法定代表人列为被告,如在“西藏航天中能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睿寰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等与上海绿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士杰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沪0110民初15858号】中,被告张士杰即为原法定代表人;也有的人民法院明确驳回了原告对原法定代表人的起诉,如在“何杰,陕西博创力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博创力讯科技有限公司,马红卫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陕01民终12074号】中,西安中院支持了原告对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了对原法定代表人(同时为目标公司股东)的诉讼请求。在“米务军与香港鸿禧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19)渝民终340号】中,被告仅有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米务军一人,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认为:“关于香港鸿禧公司起诉请求判决米务军协助将重庆鸿川科技公司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潘世丰的问题,本院认为,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供相关材料,且无需公司前任法定代表人协助。因此,香港鸿禧公司的前述请求,既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香港鸿禧公司也不是适格的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以驳回。”

因此,在法定代表人变更之诉中,无需将原法定代表人列为被告。

另外,诉讼第三人的确定也存在差异。大部分案件中均将原法定代表人列为诉讼第三人,即股东要求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同时,要求第三人予以配合。部分案例将原法定代表人和新法定代表人均列为诉讼第三人,如在“陈明晶与上海华衍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沈金华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沪02民终713号】中,陈明晶系原法定代表人,沈金华系新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最终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总而言之,在法定代表人变更之诉中,诉讼当事人一般罗列为:原告:公司股东;被告:公司;第三人:原法定代表人。在此模式下,诉讼请求一般为要求被告公司将法定代表人由第三人变更为新任法定代表人,第三人予以配合。

四、 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写进章程的,变更

是否需经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

法定代表人的变更首先需要履行内部变更程序。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修改的,需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实践当中,部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名字被写入章程,变更法定代表人相当于修改了公司章程,那么此时是否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从立法的取向来看,根据《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公司董事长产生方式由章程规定;公司设执行董事的,执行董事一般由股东会选任;公司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选任,即立法不认为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属于公司的重大事项,故不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尽管有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记载于公司章程,但章程中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仅仅是一种形式记载事项。换言之,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是因为其他的决策机制而导致的结果,章程上法定代表人的修改只是根据变更结果进行更正,此修改或更正不产生任何新的权利义务或变更公司的经营内容,不属于实质上变更公司章程,故无需经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甚至不需要通过股东会表决。

在司法实践中,通说认为此种情形下无需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如“歙善庆、李铁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浙民申1501号】中,浙江高院认为:“一是《公司法》关于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的情形规定中未明确包含变更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情形。二是《公司法》规定只有对公司经营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事项才需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一项虽属公司章程中载明的事项,但对法定代表人名称的变更在章程中体现仅是一种记载方面的修改。公司内部治理中由谁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由股东会决定,只要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就应认定有效。倘若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那么就有可能永远无法更换法定代表人,这既不公平合理,也容易造成公司僵局,故股东会只要简单多数决就能决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在该问题上还考虑了公司治理效率的问题,并作出了合理的判决。

我们建议,如果小股东希望法定代表人不被任意变更的,仅仅将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写进章程是不够的,还必须要明确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所需要的表决权比例(如大于三分之二),或设置合理的法定代表人选任机制。

五、 其他实务问题

1.法定代表人变更之后,公司由谁应诉?

在法定代表人变更之诉中,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内部已经变更,但是外部的工商登记尚未变更,且公司的公章、证章往往由原法定代表人掌控,此时,被告该由谁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据此,新任法定代表人可以向法院释明其身份,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如股东会决议),即便没有公司公章,也可以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2.原告所需提供的证据

对于法定代表人变更之诉,人民法院主要考虑公司法定代表人选任、变更程序的效力,以此决定是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变更程序因公司而异,总的来说,原告需要提供以下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1)公司章程,证明法定代表人的由谁担任、该职务的变更需要履行什么程序;

(2)公司为选任新的法定代表人的决策文件,如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3)证明前述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效力的材料,如股东会开会通知、董事会开会通知等;

(4)公司工商登记信息。

六、小 结

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控制权的必争之地!

除了内部选任更换法定代表人的程序外,工商登记也是不可忽视的因素。一旦股东之间发生纠纷,在完成内部更换法定代表人的程序之后,如缺少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必备文件(如公章、营业执照等),通常只能采取诉讼的方式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登记。从上述检索的裁判案例来看,对于法定代表人变更之诉这类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诉讼,人民法院往往存在不同的裁判观点,但总的来说人民法院倾向于对此提供救济途径。

【第4篇】营业执照更换法人

一家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也会存在一些变数,比如公司经营范围扩大或更改,法人变更,公司名称变更等等,这些做法也许都是为了企业的发展,也许是因为其他原因。

今天,云端和大家说一下法人变更,在企业进行法人变更的时候要怎么操作呢?当然所需资料不可少,还得遵循具体的流程,以确保万无一失。

一、所需材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股东会决议

3、章程修正案

4、对原法人的免职文件

5、对新法人的任职文件

6、原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7、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8、新法人履历表及签字备案书

9、原(新)法人兼职总经理的,提交总经理任职证明

10、指定委托书

11、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法人变更流程

1、在公司登记所在地的工商局网站进行公司法人变更预约

2、在公司登记所在地的工商局网站上下载相应的资料,并如实填写

3、带上材料到工商局取预约号,递交材料

4、若材料有疑问或当地工商局还要求其他证明,则补充材料;若材料无疑问或补充完毕并通过则领取变更通知书

5、规定时间内到工商局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6、到刻章公司刻制新的法人章

7、带着新的营业执照和所有印章到开户行更换开户许可证和印鉴

注:五证分立的“原始企业”的法人变更需要顺便办理五证合一,需要准备的材料更多(比如五个证),所以会相对麻烦一些。

三证合一与五证合一的企业只需要去工商局进行变更法人即可,工商局会将公司变更信息同步共享给税务、社保等部门。

注意:法人变更还需进行许可证变更

换取了新的开户许可证和银行预留印鉴之后,对一般公司来说,法人变更就完成了。可是若公司还有其他的证书,上面也标有公司法定代表人字样的,比如icp许可证(即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等,那么在完成上述步骤之后你还需要及时去办理这些证书的法人变更。另外,若公司有进出口业务,变更法人还需要去海关、外汇局等部门进行法人变更。这些变更所需要的材料无外乎也是上述“证明变更属实的证据”,是否还需要其它的建议向当地相关部门咨询。

而且变更这些许可证的时间点一定要把握好,比如就icp许可证来说,每年的1月4号至3月31号进行年检, 如果没有按时年检或有违规和虚假信息,通信管理局将会吊销icp证,并且规定你3年之内不得再办理icp许可证。

我们都知道公司的每一个许可证都是公司的某一些经营范围的“通行证”,一旦被吊销,就意味着这些经营范围三年内无法继续经营下去。所以变更许可证时一定要协调好年检的时间,不要错过了年检。

【第5篇】营业执照负责人和法人

大家知道吗,其实法人、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并非一个概念。我们可以通过一个例子来思考一下:甲和乙分别出自100万元共同成立了一家公司,这家公司由乙担任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不过当企业需要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时,是甲委托丙去办的。那么,在这家公司里,到底谁是法人,谁又是法人代表,谁是法定代表人呢?

法人

法人是一个组织,在法律上是一个单位。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经费的才属于法人。在成立法人的程序中,需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我们常见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都属于一个“法人”;而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户则不是法人。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是公司在需要办一件事情时,委派去办事的那个人,只要出具书面证明文件,就可以被称为法人代表。根据公司需求,法人代表是可以随时随意更换的。因此在上述例子中,丙是该公司变更手续时的法人代表,但是甲和乙也可以成为法人代表,只要法人授权了即可。

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就是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的营业执照里,会有法定代表人一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经工商局审批后就不能随意更换了,所以一般由公司董事长或工厂厂长来担任。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能存在以下问题: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被限制;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正在被通缉;

因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被判刑后执行期未满五年;

对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没超过三年;

对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企业被吊销执照之日起没超过三年;

个人负大额债务且到期没有清偿;

其他在法律法规中明确的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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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3.出资人(主管部门)的主体资格文件。

◆出资人(主管部门)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出资人(主管部门)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出资人(主管部门)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出资人(主管部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出资人(主管部门)为其他类型法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5.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注: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企业章程的决定及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出资人(主管部门)签署)。

3.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企业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变更出资额的,提交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变更出资人(主管部门)的,提交(1)企业原出资人(主管部门)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变动后出资人(主管部门)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批准文件复印件。(2)企业原出资人(主管部门)与变动后出资人(主管部门)签署的转让协议(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划转的可不提交)。(3)变动后出资人(主管部门)的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

◆变更出资人(主管部门)名称的,提交出资人(主管部门)名称变更证明;出资人(主管部门)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主体资格文件参照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中的规定。

【3】 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备案事项涉及企业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企业章程的决定。

3.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章程备案,提交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企业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由出资人(主管部门)加盖公章。

◆经营期限备案,提交出资人(主管部门)出具的更改经营期限的文件。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注:1.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

2.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与非公司企业法人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

【4】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出资人(主管部门)批准该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该企业法人关闭、该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的文件。

3.出资人(主管部门)、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清算组织、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4.清税证明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非公司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1、6项材料。

3.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1、6以及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5】 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3.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信息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信息由分支机构隶属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申请书中签署确认)。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或非法人分支机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1.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免于提交企业章程。

【6】 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因分支机构隶属企业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提交隶属企业名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经营场所的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信息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并由分支机构隶属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申请书中签署确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信息)。

负责人更改姓名的,同时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直接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5.办理变更登记的,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7】 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清税证明材料。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4.被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该分支机构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的,提交被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的文件。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1.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1、5项材料。

3.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免于提交依法作出注销的决议、决定。免于提交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4.企业法人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强制清算程序终结,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1、5以及企业法人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第7篇】个体营业执照能不能变更法人

请问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能变更法人吗?

有的人说个体工商户比个人独资企业好,另外一部分人说个人独资更好。这个问题是很多初次创业者遇到的疑惑。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区别

1、企业经营需要有固定的门面或者住址,而个体工商户则不需要。

2、个体工商户跟企业最明显的差异在于从业人数,个体工商户从业人数包括经营者在内人 数上限为八人,而企业则没有从业人数限制。

3、个体户只能是在家庭成员经营的组成形式下方能变更经营者姓名,而且必须是家庭成员,企业可以通过工商变更改变其投资人或者法人姓名。

4、个体工商户不能设立分支机构,企业则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即分公司,且分支机构可以与总部设立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内亦可不同。

创业的大潮中,不少人选择了办个体工商户进行经营,由工商局颁布的营业执照,但当法人需要变动的时候就难了。

个体工商户经营执照可以变更法人吗?那么我们该如何办理个体工商户法人变更呢?

个体工商户经营执照不能变更法人,准确的说是没有法人存在,个体工商户只有经营者,如果个体工商户要变更经营者的话是必须重新申请登记。若个体户是在家庭成员经营的组成形式下方能变更经营者姓名。

【第8篇】营业执照能变更法人吗

很多公司或者个体户在经营的过程中,需要办理变更法人。最近有个小姐姐给小编留言,她开了一家美容店,之前的法人写的是妈妈,现在想变更成自己,该如何办理?这种情况很常见,很多公司由于经营或者人员问题需要变更法人,那么具体该怎么办呢?

营业执照变更法人流程还是比较多的,下面小编就为大家做了一个整理,一起来看看吧!

变更法人流程

1、带齐资料到公司注册地所管辖的工商部门办理执照变更,受理后5-10个工作日后领取新法人代表的执照。

2、带齐资料到质量监督管理局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受理后2-3个工作日后领取。

3、到税务部门变更登记证,这里涉及到一个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需要向地税部门申报和缴纳所得到股权的股东的个人所得税,还有必须出具新股东和法人的新验资报告。

4、最后变更公司基本户,变更公司法人的预留在银行的印鉴和公司资料。

去办理之前,还需要做以下准备:

1.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变更,首先需填写公司登记(备案)申请表;2.准备股东会决议和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要注意公司股东组成,如果就是自然人的话,就写名字,下面签名即可;如果是公司股东的话,要写股东公司全称,下面盖公司公章,不需要法人代表签名;3.填写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只需填写清楚,粘贴上代理人身份证,盖公司公章即可。另外为了给办理留充裕的时间,有效期限可以适当的写久一些,以免因超过期限导致重新准备。去办理时,代理人需带上身份证原件。

关于营业执照变更法人的办理方法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了,对于不熟悉流程的朋友来说,办理变更还是比较复杂的,如果您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留言联系方式给小编哦!

【第9篇】个体营业执照更改法人

个体工商户在我国是占比比较多的,虽然说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形式不是以企业来进行的,但是也是需要办理相关的手续和办理营业执照的。且个体工商户也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进行办理的,需要有经营的场所,和满足相关的资格条件。

个体工商户一般是以自然人或者家庭为经营的,常见的有餐饮类型的以及零食类型的较多。那么注册个体工商户后是否可以变更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人呢?下面广西老账人就来聊一聊。

1.因为我国的个体工商户并不是以企业的形式来进行运营的,所以说,人们常问的个体工商户能不能变更法人,准确的来说是变更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

2.变更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需要怎么做,根据我国的法律条款来说,如果是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要变更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的话,是要进行办理注销后,再让新的经营者进行重新办理注册登记的。

3.个体工商户中如果是注册为家庭经营的,是可以变更经营人的,变更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人的流程需要到当地的工商局进行办理。

以上就是自己总结的一些点了,总的来说,个体工商户中如果是注册为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话是不可以变更经营人的,但是注册为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是可以变更经营人的。

就总结到这里了,有更多的问题可以联系广西老账人,为你解答更多关于这方面的内容。

【第10篇】营业执照法人如何变更

法人代表变更程序是:

1、在公司登记所在地的工商局网站进行公司法人变更预约。

2、在公司登记所在地的工商局网站上下载相应的资料,并如实填写。

3、带上材料到工商局取预约号,交材料。

4、若材料有疑问或当地工商局还要求其他证明,则补充材料。

5、若材料无疑问或补充完毕并通过则领取变更通知书。

6、再规定时间去工商局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7、到刻章公司刻制新的法人章。

8、带着新的营业执照和所有印章到开户行更换开户许可证和印鉴。

法人代表变更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2、对企业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3、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11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模板

阅读提示

经常听到对法律一知半解的人说“法定代表人就是公司出事后要法办的人”。实践中,我们很多客户经营着一家或多家正经的公司,却不愿意自己担任法定代表人,而是让自己的司机或者公司办公室主任担任法定代表人,这是为什么?本文作者作为战斗在第一线的律师,经常有客户咨询:到底我自己担任法定代表人还是派我的司机担任法定代表人更安全?是什么原因让他们觉得自己担任法定代表人“不安全”的?

据媒体报道,2023年以来刘强东已卸任名下多家公司职务,目前刘强东仍担任京东集团的法定代表人。拼多多董事长黄峥2023年辞任董事长。正值职业黄金期的董事长为什么卸任,背后的原因是什么?

根据《公司法》第七条和第十四条之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营业执照必须登记事项,设立或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又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九条之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与签字人。

这些规定赋予了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经营中独特的地位和权利,权责一致,伴随权利而来的是责任。《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及《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均赋予了法定代表人相应义务。权责不一之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风险重重。那么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底有哪些义务,因这些义务会产生哪些风险?

本文全面分析研究了相关法定代表人被判决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规定与裁判规则,总结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之潜在风险。同时也想告诉读者,只要好好经营公司,其实担任法定代表人也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多法律风险。

01

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六种法律风险

经过对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全面研究,以及对相关司法案例的梳理,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存在刑事、民事、行政上的风险,以及存在被采取强制措施的风险,四类风险又可划分为以下六种风险:

(一)履职不当的赔偿责任。法定代表人需就自己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存在侵权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协助抽逃出资时的连带赔偿责任。法定代表人协助公司的股东完成抽逃出资的,需对公司以及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破产程序中,未履行法定义务时的赔偿责任。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中有如通过财务账簿等协助破产程序正常进行的义务,未能履行义务的,需就此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同时,破产程序中,公司有转移财产等行为,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公司法定代表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四)因公司行为承担行政责任。在申请登记的过程中,公司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况的,或者公司有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公司会受到行政处罚,法定代表人也需因此承担行政责任。

(五)因公司事务被采取强制措施。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因公司诉讼、公司欠缴税款等原因,被采取限制出境以及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的风险;此外,进入破产程序后,法定代表人的人身自由会受到限制,不经法院许可,不得随意离开住所地。

(六)因公司经营行为被追究刑事法律责任。在我国《刑法》规定的某些罪名中,除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上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具体范围,法律未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法定代表人有被认定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02

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需承担民事责任

(一)法定代表人需就自己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就董事、监事、高管等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参与了相关交易的决策或签署了相关文件,则会被认定与相关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亦须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仅明文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管的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严格来说,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属上述范畴,但一般认为,法定代表人也对公司有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法定代表人如果违反法律或者章程规定,造成公司利益受损,需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参与股东对公司的侵权行为,被公司追究赔偿责任:

王彦涛、烟台路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06民终6557号】

案件事实▼

2023年6月王彦涛被变更为被上诉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当时公司的股东赵祖言同意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彦涛时是打算让其挂名的。但是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后,多处文件有他的签字,尤其是直接造成公司利益受损的相关交易文件中,有王彦涛的签字,王彦涛本人辩称对这些文件内容不知情,其仅为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他的签字导致股东利益受损,公司利益受损。因此公司起诉其承担赔偿责任。王彦涛则主张其仅为挂名法定代表人,不参与公司的实际运营,没有勤勉义务,不应承担案涉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1)王彦涛在此前股东朱风雷损害股东赵祖言利益,伪造签名以变更公司股东登记时,予以协助。此外王彦涛在公司多笔贷款、转账等业务中有作为法定代表人签字。这些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定代表人”的范畴,实际参与了公司经营。

(2)王彦涛作为一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应有足够的认知能力,在其未提交证据证实自己主张的情况下应认定其对自己签字的材料内容均是明知的,并应承担自身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

(3)王彦涛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没有对公司尽到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现公司要求王彦涛赔偿公司损失及利息,理由正当。予以支持。

(二)法定代表人协助公司股东完成抽逃出资等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定代表人在抽逃出资等行为的相关文件上签字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法定代表人对侵权行为知情且有协助,构成对公司的共同侵权,应对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股东抽逃出资的单据上签字,协助股东完成抽逃出资,应对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袁玉岷与光彩宝龙兰州新区建设有限公司、宝纳资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龙湾港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00092号】

案件事实▼

2007年9月20日,龙湾港公司和宝纳资源公司共同成立光彩宝龙公司。其中,龙湾港公司应出资2719.2万元。疏浚公司系龙湾港公司的子公司。袁玉岷同时担任光彩宝龙公司、龙湾港公司、疏浚公司法定代表人。

9月29日,龙湾港公司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其中1439万元系从瑞福星公司借款。

12月4日,光彩宝龙公司以支付工程款名义向疏浚公司汇款1439万元,后袁玉岷在光彩宝龙公司该笔款项的资金使用申请单上签字。事实上,光彩宝龙公司与疏浚公司没有工程合同关系。

12月15日,疏浚公司将该笔1439万元款项又以工程款名义转付给瑞福星公司。

裁判要旨▼

(1)龙湾港公司、光彩宝龙公司、疏浚公司之间通过虚构债务、间接转款用以抽逃出资,三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袁玉岷,袁玉岷对三个公司之间抽逃出资的行为应为明知。此外,袁玉岷在虚构工程款以抽逃出资的资金使用申请单上签字同意,证明他对此已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人员等,只要实施了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即应承担连带责任,而与协助行为对抽逃出资所起作用的大小、是否为抽逃出资的必要条件等无关。故原审法院认定袁玉岷实施了协助抽逃出资的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妥。

(三)在企业破产程序中,法定代表人没有履行法律规定义务,造成公司或者公司债权人利益受损,法定代表人需就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同时,破产程序中,公司如有损害债权人利益,如恶意减少自己财产的行为,法定代表人也需就此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负责或者协助公司清算的义务,具体包括妥善保存公司相关资料,配合法院及破产管理人的询问等。如果法定代表人怠于履行上述义务,妨碍了破产程序的正常进行,造成公司或者公司债权人利益受损,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可能需就破产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在公司破产过程中,如果公司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如低价转让转让等,法定代表人也需承担赔偿责任。此时法定代表人可以抗辩其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但其证明责任很大,而一旦无法证明,就要承担不利后果,承担清偿责任。

公司破产程序中,法定代表人未能提供清算所需的财务账簿等资料,导致公司清算受阻,法定代表人需因此对公司债权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229任建洪与江阴泰炜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卫继军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2民终1229号】

案件事实▼

2023年12月30日,法院受理张玉清申请泰炜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日,一审法院依法指定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为泰炜公司管理人。后经法院裁定确认:张玉清享有普通债权646786元、江阴市兴达染设备制造公司(以下简称兴达公司)享有普通债权2万元。

2023年8月26日,法院作出(2019)苏0281破23号之四民事裁定书,查明:泰炜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卫继军,股东为卫继军、任建洪;管理人未接管到财务账册等资料,不能对泰炜公司进行全面清算。

裁判要旨▼

(1)卫继军作为泰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对泰炜公司的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负有保管义务。

(2)管理人在泰炜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未能接管到财务账册等资料,不能对泰炜公司进行全面清算,由此可见卫继军、任建洪未尽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相关义务,导致泰炜公司财产状况不明,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清算职责,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失,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03

公司登记的过程中隐瞒、弄虚作假的,公司有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等行为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有需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风险

公司在申请登记的过程中,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况的,或者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有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公司会受到行政处罚,法定代表人也可能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因承担行政责任的情形,除非当事人认为行政处罚不妥而起诉作出处罚的机关,否则处罚信息一般不公开,因此暂无相关案例。

04

公司法定代表人存在因不履行判决、欠缴税款、进入破产程序等公司事务,被法院采取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的风险

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公司法定代表人有被采取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或者不得离开住所地的限制和约束:(1)公司有未了结的民事诉讼或者公司不履行生效判决时,司法机关有权对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2)公司有公司欠缴税款的情况时,税务机关可以对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的强制措施;(3)如果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不经法院许可,法定代表人不得离开住所地。

公司未执行生效判决,法院对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一并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高消费行为;

王荣法、广西北部湾邮轮码头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桂执复20号】

案件事实▼

王荣法为金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3年11月21日,北海海事法院作出(2017)桂72执恢8号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金程公司及其当时的法定代表人王荣法不得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2023年1月8日,被执行人金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陆金元。王荣法以其为挂名法定代表人,以及公司已经变更法定代表人为由,对法院的限高措施提起复议。

裁判要旨▼

北海海事法院的限制消费令作出时,王荣法仍为被执行人金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程公司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王荣法作为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现王荣法以不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之前也只是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并没有参加公司的实际经营,没有参与和邮轮公司之间的纠纷等为由,请求撤销北海海事法院(2018)桂72执异15号执行裁定,解除对其的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并不符合《限高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解除限制消费令法定条件。因此,王荣法的复议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05

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存在因公司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通常而言,对于公司从事的犯罪行为,应由公司承担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并不直接因此承担刑事责任。

但在我国《刑法》规定的某些罪名中,除了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可能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对于上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具体范围,虽然法律未明确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法定代表人有被认定属于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而被判定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此外,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经营中的过程中,有法定职责,如有需保证员工安全规范作业的职责,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时,法定代表人会直接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法定代表人因单位行贿被追究刑事责任

南通亿仕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张卫华单位行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6刑终369号】

被告人张卫华系南通亿仕得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2023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单位南通亿仕得公司为在医疗器械推广使用、违法经营检查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张卫华经手,先后多次分别向原通州卫生局局长、原通州卫计委主任吴抑非和原通州食药局局长张新民行贿,共计人民币155万元。

裁判要旨▼

南通亿仕得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法定代表人张卫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法定代表人张卫华因单位行贿罪被判刑。

(二)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未落实安全生产操作规范,造成作业工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被控重大责任事故罪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与王某1重大责任事故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20)内29刑终22号】

案件事实▼

王某1为阿拉善盟瑞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23年10月19日,被告人王某1雇佣五人装运电线杆。当日18时许,五人在装载电线杆过程中,由于超限超载,导致货车内固定电线杆的钢丝缆绳断裂,电线杆滑落后将站在货车旁的三人压倒,致使两人当场死亡,另外一人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裁判要旨▼

王某1作为阿拉善盟瑞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未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未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未对临时聘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未对作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吊装作业现场未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未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造成三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三)因公司发生重大火灾,法定代表人未履行管理职责,被追究重大责任事故罪以及失火罪

任碧昌、罗光华重大责任事故、失火二审刑事判决书【(2021)赣09刑终13号】

案件事实▼

任碧昌为宜春昱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23年12月,公司发生重大火灾,任碧昌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控重大责任事故罪及失火罪。

裁判要旨▼

任碧昌身为对公司具有管理职责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和消防管理的规定,将“三无”产品用于生产,且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责任落实不力,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和应急救援管理不到位,造成了公司员工安全意识淡薄,缺乏自救知识和能力,因而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00余万元,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上诉人罗光华在生产中应当预见到泡沫机在加热过程中可能引发火灾而没有预见,导致重大火灾的发生,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失火罪。

(四)因单位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法定代表人被认为属从犯,被追究刑事责任

龚建平、陈坚、裘明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浙刑终408号之一】

案件事实▼

2023年9月陈坚注册成立中鼎国服(宁波)信息技术中心(以下简称中鼎国服),并由被告人龚建平担任法定代表人,由陈坚实际经营管理。

被告人龚建平担任中鼎国服法定代表人,参与企业工商注册、签定相关备案材料、相关合作协议等,并将其名下多张银行卡提供给陈坚,用于企业日常资金往来。

在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中鼎国服以国有企业的身份对外宣传,通过发传单、刊登媒体广告以及设立互联网平台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大肆非法集资,截止案发时仍有大量资金去向不明。

裁判要旨▼

(1)被告人龚建平主观上明知中鼎国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仍然按照陈坚的要求,担任了中鼎国服的法定代表人,参与了中鼎国服公司成立、业务开展、金融备案等相关活动,提供了个人银行卡供中鼎国服使用,应当对中鼎国服非法吸收资金承当相应的责任,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被告龚建平辩称,被告人龚建平除了按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办理公司开业和经营所需手续外,没有参与中鼎公司的组织、管理和其他经营活动,也不从中鼎国服公司领取工资和提成,但其担任法定代表人和提供银行卡给中鼎国服公司使用,起到了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帮助的作用,应承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从犯的法律责任。

06

担任法定代表人,到底有没有风险

关于担任法定代表人到底有没有风险,本书作者给出如下几点初步意见:

(一)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最常见的风险是公司发生诉讼、出现未履行的判决裁定,作为法定代表人被采取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

这类措施,法院一般不会审查法定代表人是否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只要公司有未执行生效文书的情况,法定代表人就可能一并被采取限高和限制出境这类措施。且法定代表人要解除这些强制措施,难度不小。

(二)不考虑法定代表人是否参与侵权事项,直接认定法定代表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例不多。如果法定代表人确实参与了公司经营,那么要对自己或者董监高等,侵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承担责任

实务中,认定法定代表人的责任会结合具体案情,考虑法定代表人在侵权事项中参与的程度。民事层面,法院认定法定代表人参与相关事项的标准略低,一般只要相关文件上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就能认定法定代表人有参与,除非法定代表人有相反的证据能够证明对相关事项不知情以及确实没有参与。

反之,对于如抽逃出资这类侵权行为,法定代表人不知情(注意,法定代表人对公司有忠实义务,如果对侵权行为知情也应该采取相应行动以阻止,否则可能会被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也没有在相关文件上签字或者出席相关会议,一般也不会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

另外,在公司破产时,法定代表人有保存公司账册等责任,如果这类义务没有完成,并且导致了债权人损失,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定代表人承担行政责任的案例亦较少

一般情况下,行政处罚针对公司较多,只有在法定代表人知情且参与被处罚事项,才会作出对法定代表人一并处罚的决定。

(四)刑事层面,单位犯罪时,公安机关一般会一并追究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法定代表人未履行职责导致发生事故,法定代表人亦会被追责

在法定代表人确知情或者对相关犯罪起到作用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会被一并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法定代表人在经营公司过程中有某些法定职责,例如法定代表人有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的职责,这些职责并不会因法定代表人不参与公司经营而不存在,一旦公司出现如失火这一类的重大安全事故,法定代表人很可能会首当其冲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07

关于到底是否担任法定代表人,本文作者提出以下四点专业建议

我们很多客户会咨询:是我自己担任法定代表人,还是让自己的司机或者公司办公室主任担任法定代表人?我们给出如下四点建议,供读者参考:

(一)在自己并不真正参与公司运营的情况下,建议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及《民法典》都规定,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这是因为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等都参与公司经营,在公司经营决策过程中有一定权利,而担任法定代表人意味着一定的责任,公司董事等在享有权利的情况下,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即承担一定责任,这做到了权责一致。

但是在名义上担任法定代表人,实际上却不参与经营决策的情况下,权责不一致,可能出现法定代表人无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却可能要为实际决策者的错误决策背锅的情形。因此我们认为,在自己并不真正参与公司运营的情况下,建议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如果担任法定代表人,但确不参与公司经营,建议与指派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大股东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

大部分情况下,法院在认定法定代表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时,会考虑法定代表人是否实际参与公司经营。如果在担任法定代表人之外,同时还担任公司其他职务(如董事、财务经理等),很可能直接被认定为参与了公司经营。

如果被要求担任法定代表人却不真正参与公司经营决策,为避免风险,我们建议与指派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一方(一般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大股东)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法定代表人不参与公司经营,对公司经营事务及债务等不承担责任,如果因公司事务带来损失,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等条款。

在发生相关案件或者诉讼的情况下,类似的协议条款虽然不能对抗外部权利主体的诉求,但至少能保证其承担法律责任后,能找到最终责任方。

此外,这类协议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如在要求法院解除限高措施时,可以起到辅助证明作用。

(三)不参与公司经营但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建议法定代表人与公司隔离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可以直接代表公司。如果法定代表人实际上不参与公司经营决策,那么我们建议这种挂名法定代表人不要亲自在公司文件上签字。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最后很容易变成他方用以证明参与公司经营的证据。同时,如果不参与决策,那么我们建议也出席公司相关会议,不在会议文件上签字。如果出席或列席会议,尽管没有决策权、没有参与决策,也有被用以证明参与公司经营风险。总之,应时刻注意保存自己不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的证据。

作为法定代表人,应对签字的文件负责,保证切实知道文件内容,避免因随意在文件上签字给自己带来麻烦,更不应把自己的法人名章交给他人保管。

如果确需作为法定代表人签字,至少应保证自己不在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债权人等的侵权事项的决策文件上面签字(例如在公司内部协助办理抽逃出资之类事项的文件中签字,不能有任何参与的证据)。

(四)保证自己参与的公司决策实现合法合规,最大程度避免个人责任

如果确实参与了公司经营,比如作为控股股东委派的法定代表人,确需参与某些会议,监督某些情况,那么应保证自己参与的事务经过了正规程序。正规程序是合规的保证,以此可以最大程度避免个人责任。

最后,提醒大家,无论是否参与实际经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都应确保自己的行为不会损害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应履行《公司法》及《破产法》等法律规定的所有义务。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材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主要规定的是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如有恶意减少自身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

(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对企业法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修正)》(法释〔2020〕21号)

第二十四条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修正)》(法释〔2015〕17号)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作者:唐青林 李舒 王婷婷(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第12篇】营业执照变更法人需要多久

大多数公司都是一个组织体,法人是它最重要的制度之一,这就决定了其变更不仅要遵守内部章程的规定还要完成相应的登记手续,也决定了变更是不能够在一两日之内完成的。法人的变更究竟需要多长时间才能完成,变更的流程又是什么样子的呢?

公司变更法人,准备资料齐全,最快十五日就可以完成。但是,变更法人之后,和营业执照配套的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银行对公帐户,银行组织信用证全部要变更,整套流程走下来,最快也要一个月才能完成更新手续。

公司法人变更流程

(一)领取企业变更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发证机关)

(二)工商局受理、换照(企业营业执照发证机关)

1、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公司公章);

3、公司变更登记审核表;

4、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加盖公司公章);

5、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如法人担任执行董事或董事长时要填写)(加盖公司公章);

6、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7、股东会决议(盖上公司公章);

8、新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盖上公司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9、旧法人的免职证明及新法人的任职证明(盖上公司公章)。

受理后10个工作日领取。

(三)质监局受理、换照

1、原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2、新法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3、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4、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5、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受理后5个工作日领取。

(四)国、地税局受理、换照

1、旧国、地税税证正、副本;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4、新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盖上公司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5、国、地税税务变更申请表(加盖公司公章);

6、本年度全套会计报表,会计凭证及税局要求提供的材料。

受理后5个工作日领取。

(五)银行开户许可证受理、换证

1、营业执照正副本

2、税务登记本

3、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

4、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证

5、委托授权书

6、公章、财务章、法人章

7、股东会决议

【第13篇】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变更法人

佛山的营业执照法人变更怎么办理?

佛山网友提问:营业执照要过户给b,即营业执照法人由本人变更成b,请问办理变更需要b到场吗,如果变更对象b无法到场,需要额外再提供什么其他材料吗?

官方答复:市民可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办理变更登记业务,变更登记业务涉及的新增自然人可通过“佛山商事签”微信小程序进行实名认证。请市民携带以下材料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如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等);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及更名后的身份证复印件。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市民可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按登记机关和企业类型查询相关办事指南并下载打印相关表格。

鼎立信财税咨询(佛山)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专注提供佛山地区工商注册、税务代理、商标注册等一站式工商财税服务。

【第14篇】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需要更换营业执照,原执照也只有在年检期内有效。如果不变更,以后其他单位要求单位提供法人身份证的时候,你不可能再用原法人身份证办理。但是比如贷款的时候,既要法人身份证,还要法人签字,这个时候如果你用原法人的证件,那还得提供现法人是企业法人的证明等。

营业执照变更的程序:

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其中变更的事项不同,变更登记时提交的材料也有所不同。营业执照变更流程包含了变更营业执照企业名称、变更住所、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增加营业执照注册资本或变更营业执照经营期限的变更登记、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董事会人员、正、副总经理变更等内容。

一、变更营业执照企业名称,应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下同);

2、企业董事会决议;

3、有关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变更住所,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新住所使用证明;

4、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换发的新批准证书;

4、经营范围变更中涉及国家法律、法规需进行专项审批的批准文件;

5、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增加营业执照注册资本或变更营业执照经营期限的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营业执照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原有注册资本已出齐的验资报告(未出调整注册资本的除外);

4、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换发的新批准证书;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减少(指未出调整的)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减少营业执照注册资本的申请书;

2、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3、董事会一致通过的决议;

4、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换发的新批准证书;

5、企业在省级以上报纸上三次登载企业减少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公告的证明;

6、企业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书;

7、营业执照正、副本;

8、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董事会人员、正、副总经理变更,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有关人员的委派文件;

4、有关人员的简历、身份证明;

5、营业执照正、副本(只变更董事的免交)。

具体的流程是先向工商部门说明需要变更的事由或事项,取得相关的表格,回来逐项填写办理,再提交给工商部门。等待审批。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程序: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本表)(由新任或原法定代表人签名);

2、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本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原件(见说明5);

5、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法定代表人信息(在本表内填写);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9、变更法定代表人涉及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变动的需提交相关任免职文件(原件)。

以上为小编整理全部内容,有任何疑问或其他问题可以与我进一步沟通了解。

【第15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区别

在生活中,公众常常会接触到这几个概念:

法人,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但其实很多人并不清楚它们各自的含义和相互之间的关系,甚至有人直接为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画上符号,殊不知在法律上,这几个词却有着天壤之别,其他们之间所担任的责任和义务也大不相同,那么这些词里面的“人”都代表着什么,他们之间又有哪些不同的地方呢,让我们带着问题往下看

举个例子

a某和b某两人是朋友,二人原本是在餐厅工作,离职后两人一拍即合开了一家特色小餐厅,每人出资50万元成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成立后,因二人经营管理到位,大赚了一笔,于是二人协商,打算通过贷款扩大店铺经营,却不料因疫情影响,导致餐厅生意惨淡,资金链断裂。随后,二人因无力向供货商支付50余万元的货款,供货商便将甲有限责任公司、a某、b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还款。经法院审理,判令甲有限责任公司制服欠供货商的货款,a某和b某则不承担还款责任。

法人

通俗来讲,法人并不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而是法律拟制的人,属于是一个组织。在生活中常见的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和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本质是法人能够与自然人同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成为享有权利、负担义务的民事主体。《民法典》以法人成立的目的不同为标准,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在营业执照里就有法定代表人一栏,法定代表人经工商局批准后就不能随意更换,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社会团体法人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捐助法人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4.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5.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6.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7.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8.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是法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办理某个或某些事项的代理人。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法人代表,也可称为法人的授权代表,如果单位要办一件事,可以派单位里的任何人去办,只要出具书面证明文件(比如授权委托书等),那么任何一个被单位派出去办事的人都可以叫法人代表,单位也可以根据需要随意随时更换,这个代表可以是甲、也可以是乙,他不是固定的,而是取决于法人的授权,这个授权可以一事一授权,也可以是一揽子事项的授权。

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能够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厂长、经理担任,也可以由董事长、理事长担任,这主要看法律或章程如何规定。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权利。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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