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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管理(7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1-10 18:13:01 查看人数:84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7篇优质的管理营业执照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营业执照管理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营业执照管理

【第1篇】营业执照管理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市监注〔2018〕2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加强和规范电子营业执照管理,推进电子营业执照跨行业、跨区域、跨层级的应用,充分发挥其在市场主体身份识别和服务社会公众中的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在广泛调研、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制定了《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12月17日

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营业执照的应用与管理,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电子签名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场监管部门发放和管理电子营业执照的行为,市场主体领取、下载及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的行为,以及电子营业执照的政务和商务应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电子营业执照,是指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统一标准规范核发的载有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法律电子证件。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市场主体取得主体资格的合法凭证。

本办法所称电子营业执照文件,是指按照全国统一版式和格式记载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并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加签数字签名的电子文档。

本规定所称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程序,是指由市场监管总局提供的,安装并运行在手机等智能移动终端上,支撑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的软件。

本办法所称电子营业执照系统,是指由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建设、部署和管理的,用于电子营业执照签发、存储、管理、验证和应用的相关数据文件、标准规范、软件系统及硬件设备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电子营业执照系统是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身份验证系统,支持市场主体身份全国范围内的通用验证和识别。电子营业执照具备防伪、防篡改、防抵赖等信息安全保障特性。

第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是发放和管理电子营业执照的法定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发放电子营业执照不向市场主体收取费用。

第五条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全国电子营业执照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统筹推进;负责电子营业执照系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电子营业执照管理规范、技术方案和标准的制定;负责全国统一的电子营业执照库和市场主体身份验证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在全国范围内跨区域、跨层级和跨行业的应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电子营业执照的发放和管理;负责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在本地区的应用;负责本地区电子营业执照系统相关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

各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电子营业执照的发放、管理和应用。

第六条 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后,即时生成电子营业执照并存储于电子营业执照库。电子营业执照通过手机等装载有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程序的智能移动终端进行领取、下载和使用。

电子营业执照的下载、使用,采用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在确认持照人身份和市场主体身份之间关系时,持照人须出示有效的身份证明或需对持照人进行基于个人身份等真实信息的认证或登记。

第七条 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后首次领取和下载电子营业执照,以及办理变更登记后重新领取和下载电子营业执照,应由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各类企业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下称法定代表人)领取和下载。

合伙企业有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应当协商决定由一名执行事务合伙人领取和下载合伙企业电子营业执照。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领取电子营业执照后,可自行或授权其他证照管理人员保管、持有、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市场主体对其电子营业执照的管理和授权使用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等负责。

第九条 市场主体办理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变更登记的,原下载至移动终端的电子营业执照需重新下载。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的,原法定代表人下载的电子营业执照将无法继续使用,新任法定代表人需要重新下载电子营业执照。

载有电子营业执照的移动终端丢失或损坏的,法定代表人可使用其他移动终端重新下载电子营业执照,原移动终端存储的电子营业执照将无法继续使用。

第十条 电子营业执照适用于需要提供市场主体身份凭证的场合,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出示营业执照以表明市场主体身份,或使用营业执照进行市场主体身份认证和证明的;

(二)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业务的;

(三)以市场主体身份登录网上系统或平台,办理各项业务、开展经营活动的;

(四)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自主公示信息的;

(五)以市场主体身份对电子文件、表单或数据等进行电子签名的;

(六)在互联网上公开营业执照信息和链接标识的;

(七)授权相关个人或单位共享、传输或获取其市场主体数据信息的;

(八)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需要使用和提供营业执照的。

第十一条 社会公众、相关单位和机构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程序或接入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可实时联网验证市场主体电子营业执照真伪、查询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及状态,并可同步比对查验电子营业执照持照人相关信息。

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程序中加载的电子营业执照验证二维码和条形码,为电子营业执照验证专用码。

第十二条 电子营业执照文件存储于市场监管总局电子营业执照库,市场主体可自行下载、存储或打印电子营业执照文件。打印的电子营业执照文件可用于信息展示和需要提交纸质营业执照复印件的情形,按规定需要加盖市场主体印章的,遵其规定。市场主体对使用其自行下载或打印的电子营业执照文件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负责。

只领取电子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应下载并打印电子营业执照文件,置于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或通过电子显示屏等方式亮明电子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电子营业执照文件的内容和版式与纸质营业执照基本相同。电子营业执照文件中标注“电子营业执照”水印和数字签名值,不显示登记机关印章。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方式,可比对查验电子营业执照文件真伪。

电子营业执照文件中加载的二维码为电子营业执照文件专用二维码。

第十四条 电子营业执照系统为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提供市场主体统一身份认证服务和电子营业执照文件数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并应积极支持各相关单位充分应用电子营业执照,提高服务效能、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

第十五条 市场主体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可以对数据电文进行电子签名,符合《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全国市场主体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接入的统一管理,授权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管理所辖范围内电子营业执照的接入工作。省级区域内电子营业执照的应用接入,应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接入申请,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批准后报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备案。跨省级区域的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接入,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向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提出接入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电子营业执照系统接入的流程规范和技术标准由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制定。

第十七条 接入电子营业执照系统,核验电子营业执照、存储或使用市场主体电子营业执照文件及信息的相关单位和团体,应当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应当保证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程序的完整性和统一性;

(二)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机制,依法严格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

(三)应当符合电子营业执照有关实人、实名、实照的使用原则,保障市场主体电子身份凭证安全;

(四)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应当控制在自身业务体系中应用;对于电子营业执照的下载、出示、核验、身份认证、电子签名等基本应用功能,不允许额外收取市场主体使用费用;

(五)通过电子营业执照共享、传输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应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市场主体授权同意;

(六)应当支持市场主体通过手机等智能移动终端使用电子营业执照,为市场主体使用电子营业执照提供方便。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纂改和非法使用电子营业执照,不得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如有违反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12月17日

【第2篇】皮肤管理营业执照

分步骤细说开皮肤管理店的流程

2023年皮肤管理项目越来越火爆,许多投资者从传统的美容院开始转向开皮肤管理店。但是开店除了需要准备充足的资金外,还得找好合适的门店、装修设计、招聘人员以及手续办理等等,下面是纳芙兰小编介绍的开皮肤管理店流程。

开皮肤管理店的步骤流程:

第1步,了解皮肤管理行业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投资美业也是的,开店之前需要初步了解皮肤管理行业,在不了解市场的情况,不建议各位投资者盲目地开店哦。如果是0基础的外行,可以在准备期间,多收集和整理当地皮肤管理店的类型、经营项目、优势以及分布等。

第2步,进行商圈的调查

开店是一件困难重重的事情,其中选址就是个大问题,小编发现有至少百分之七十的老板,不知道皮肤管理店开在什么位置好,所以在开店之前,纳芙兰的建议是,了解商圈周边的交通、人流、对手门店分布等,当我们对商圈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后,就能初步的预测在这里开店的风险大小了。

第3步,门店的装修设计

在确定了门店位置后,就可以开始着手装修设计了。皮肤管理店的装潢是从内到外的,不仅仅要做好室内的布局、设计,也要注重室外的打造。可选的风格有很多,譬如现在流行的ins风,适合网红型的皮肤管理店,当然在小店资金不够的情况下,装修这一块,不需要花费太多资金,环境清新、干净即可。

第4步,采购产品仪器设备

在装修竣工之后,产品、仪器和设备可以开始采购了。仪器是一家皮肤管理店的核心所在,市面上关于皮肤管理的仪器有很多,如小气泡、注氧仪、综合仪、光谱仪、高周波、太空人、冷热电泳仪等等。建议选择合格的渠道购买,如广州美博城这样的大型市场,或者直接从专业的皮肤管理加盟品牌进货。

第5步,办理营业执照

对于皮肤管理店,需要准备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场所证明,如果是租赁的门店,还需要出示与房东的租赁合同。如果是自己的房子,需要出示房产证,再提交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核,一般的流程是申请、受理、批准和许可,

除了办理营业执照外,手续办理这一块还包括开设银行账户、办理法人代码证以及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等。更多关于开皮肤管理店流程问题,您可以留言或者在线咨询,我们将在24小时内回复您。

【第3篇】资产管理营业执照

集团企业要享受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优惠,资金来源端和使用端都需要符合规范。从资金来源端考虑,统借统还的资金,必须是来源于金融机构的借款。资管公司虽然持有银保监会、证监会等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牌照,但结合一系列税收政策法规对金融机构的具体规定来看,并不属于“经批准可从事贷款业务”的范畴。换句话说,集团企业从资管公司取得借款,无法享受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优惠。

实务中,一些大中型企业会向金融机构借入资金,提供给集团内下属公司使用,并打算享受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优惠。在此过程中,资金来源成为决定其能否顺畅享受免税优惠的关键因素之一,值得企业关注。

案例

甲资产管理公司持有金融牌照,受中国证监会监管。2023年,a公司从甲公司取得贷款2亿元,一年期利率9%。a公司又将这2亿元借给了集团内部的b公司,按9%利率向b公司收取利息。a公司财务人员非常关心:甲资产管理公司是否符合统借统还政策中“金融机构”的条件?a公司从甲公司借入款项提供给b公司使用,能否享受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优惠?

分析

a公司要享受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优惠,资金来源端和使用端都需要符合规范。从资金来源端考虑,统借统还的资金,必须是来源于金融机构的借款。而a公司的困惑就在于,作为借款方的资产管理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称“36号文件”)明确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按照规定,从事金融业的法人机构要开展金融业务,应取得由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部门分别颁发的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也就是人们常说的金融牌照。在我国,金融牌照的类型主要包括银行、保险、信托、证券、金融租赁、期货、基金、小额贷款和典当等。目前,哪些金融牌照属于“经批准从事贷款业务”的范畴,尚无明确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规定,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因此,34号公告所列举的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毫无疑问属于“经批准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经批准的小额贷款公司,应该也属于此列。而证券、期货等持其他金融牌照的企业,由于不能从事贷款业务,不属于这一范围。

同时,对于金融企业的定义,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四条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上述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此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又对“可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的定义,作了进一步扩充。该文件第三条规定,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观点

笔者认为,判断资产管理公司是否属于统借统还免税政策所规定的金融机构,也可以参考上述规定。即符合统借统还条件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从事贷款业务的机构。

据此,本例中的甲资产管理公司,虽然持有金融牌照,但并不属于经批准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a公司从甲公司取得贷款,提供给集团内b公司使用,从b公司处取得的借款利息收入,应不能适用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政策。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刘文怡

【第4篇】营业执照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2023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根据2023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3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公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五条 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派出机构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二章 登记事项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

(二)组成形式;

(三)经营范围;

(四)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七条 经营者姓名和住所,是指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公民姓名及其户籍所在地的详细住址。

第八条 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

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

第九条 经营范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所属的行业类别。

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类别标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

第十条 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使用名称的,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章 登记申请

第十二条 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申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登记机关委托其派出机构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派出机构登记。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对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的申请材料原件。

第十四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申请注册、变更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第四章 受理、审查和决定

第十八条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十九条 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除当场予以登记的外,应当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登记范畴的,登记机关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对于以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经登记机关受理的,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对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公示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载明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经营者姓名、组成形式、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注册日期和注册号、发照机关及发照时间信息,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 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

(一)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十九条 登记机关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原申请人撤销登记决定书。

第三十条 有关行政机关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通知登记机关个体工商户行政许可被撤销、吊销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依托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数据库,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个体工商户信用监管,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六章 登记管理信息公示、公开

第三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场所及其网站公示个体工商户登记的以下内容:

(一)登记事项;

(二)登记依据;

(三)登记条件;

(四)登记程序及期限;

(五)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及申请书示范文本;

(六)登记收费标准及依据。

登记机关应申请人的要求应当就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第三十三条 公众查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信息,登记机关应当提供:

(一)注册、变更、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

(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登记机关不得对外公开。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第三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为其提供继续使用原名称字号、保持工商登记档案延续性等市场主体组织形式转变方面的便利,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

第四十条 个体工商户办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应当缴纳登记费。

个体工商户登记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文书格式以及营业执照的正本、副本样式,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1987年9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7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第5篇】工商营业执照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五条

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二章 登记事项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 (二)组成形式; (三)经营范围; (四)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七条

经营者姓名和住所,是指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公民姓名及其户籍所在地的详细住址。

第八条

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 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

第九条

经营范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所属的行业类别。 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类别标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

第十条

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使用名称的,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章 登记申请

第十二条

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申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登记机关委托其下属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登记。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对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的申请材料原件。

第十四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申请注册、变更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第四章 受理、审查和决定

第十八条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十九条

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除当场予以登记的外,应当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登记范畴的,登记机关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对于以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经登记机关受理的,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对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公示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载明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经营者姓名、组成形式、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注册日期和注册号、发照机关及发照时间信息,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

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营业执照遗失的,个体工商户还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 (一)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十九条

登记机关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原申请人撤销登记决定书。

第三十条

有关行政机关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通知登记机关个体工商户行政许可被撤销、吊销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规定,依托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数据库,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个体工商户信用监管,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六章 登记管理信息公示、公开

第三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场所及其网站公示个体工商户登记的以下内容: (一)登记事项; (二)登记依据; (三)登记条件; (四)登记程序及期限; (五)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及申请书示范文本; (六)登记收费标准及依据。 登记机关应申请人的要求应当就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第三十三条

公众查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信息,登记机关应当提供: (一)注册、变更、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登记机关不得对外公开。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第三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为其提供继续使用原名称字号、保持工商登记档案延续性等市场主体组织形式转变方面的便利,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

第四十条

个体工商户办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应当缴纳登记费。 个体工商户登记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文书格式以及营业执照的正本、副本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

【第6篇】酒店管理公司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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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管理就业前景乐观,为什么呢?在社会发展的背景下,酒店在客观经济规律的变化要求下,是全球十大热门行业之一,酒店管理行业人才在全国十大百万年薪中稳稳排行老六,酒店管理针对各项资源进行优化、经营活动,重点包括星级酒店管理、国际旅游商务管理、高级餐厅酒店管理,还有紧跟潮流的高尔夫球场管理、俱乐部管理和夜总会管理等,酒店管理专业人才需求增大,经验管理人才成为赤手可热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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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1)高中以下学历,从事酒店经营管理相关行业6年以上;

(2)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酒店经营管理相关行业2年以上;

(3)具有酒店经营管理中级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3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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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工商管理营业执照查询

电子营业执照下载

第一步,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扫描以下二维码打开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按照提示下载电子营业执照。

第二步,按照提示点击“下载执照”

第三步,同意授权认证(微信需输入本人信息)

第四步,选择企业登记地和要下载的企业执照。

第五步,点击“下载”按钮。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自助查询企业信用报告

企业法人可通过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授权他人查询企业信用报告。

第一步,在小程序中点击“授权他人使用执照”按钮。

第二步,选择要授权的企业执照,输入密码(默认密码 123456)后,点击“确认”。

第三步,点击右下角“新增授权”按钮,点击“办事人”。

第四步,输入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

第五步,选择授权方式为“全业务授权”或“精准授权。若为

“精准授权”,选择授权事项为“电子政务-人民银行-企业信用报告查询”。授权期限默认为 3 天,可自行调整。

授权完成后,授权经办人需按照“1.电子营业执照下载”的提示,下载电子营业执照。

企业信用报告自助查询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必须为有效且有磁性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及手机至企业信用报告自助查询网点打印企业信用报告。

第一步,点击自助机屏幕,按设备提示进入电子营业执照授权

页面。

第二步,使用小程序中的“扫一扫”功能扫描自助机屏幕上的二维码。

第三步,选择要查询企业的电子营业执照。

第四步,输入电子营业执照的密码(初始密码 123456),并

点击“确认”按钮。

第五步,核对企业信息无误后点击“确定”按钮,放置查询人身份证。

第六步,根据自助机提示,完成人脸拍照比对。

第七步,收好证件,等待报告打印完成。

企业信用报告自助查询业务仅限使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查询,使用护照、临时身份证等其他身份证件查询要前往人民银行征信窗口进行柜面查询。首次办理企业信用报告查询业务的企业,建议自备一份柜面查询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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