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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办营业执照(3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32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3篇优质的住宅办营业执照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住宅办营业执照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住宅办营业执照

【第1篇】住宅办营业执照

网络问政一

想回农村创业。

网友“river”:“农村住房可以办理营业执照吗?”

蒙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

river网友:

您好!

根据《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人申请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 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城镇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房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非城镇房屋未取得房产证明的,提交所属集体单位的有关证明。

(二)属租(借)用房产的,提交租(借)用协议及房屋产权证明。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由所在地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社区工作站、物业管理公司及有关产权单位出具有关证明文件,说明该房产的权属情况,并注明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原因。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与支持,并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提出更多的意见或建议。

网络问政二

街道两边乱摆摊。

网友“dntviozt”:“第二次放映情况,北组团搬迁小区二期农贸市场卖水果卖菜的不在农贸市场里边摆摊,而是在门口市场街道两边乱摆,导致交通堵塞,甚至出事故,希望城管部门管理好。还我们住在附近的老百姓一条顺畅的开车回家路。”

蒙自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回复

dntviozt网友:

您好!

我局工作人员联合三义社区工作人员于2023年5月11日15:47分到达网友反映的北组团搬迁小区二期农贸市场门口现场查看,确实存在市民反映的占道经营情况,我中队工作人员与三义二社工作人员对占道经营摊贩进行了劝导,要求商贩摊担入市,恢复道路畅通,避免影响周边住户出行。并向摊贩宣传了相关法律法规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常态化巡查监管,对占道经营行为加大力度查处,同时加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感谢市民朋友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理解。

网络问政三

智慧蒙自停车泊位乱收费问题。

网友“mica”:“智慧蒙自停车泊位乱收费,计时混乱。连续几天都发现类似问题,并且我去年所有的费用都结清了,今天刷新微信客户端又发现去年的欠费。手机app和微信客户端数据不匹配。没有任何反馈渠道,请问这样的乱计费情况是否有相关部门监管,我们该向哪个部门投诉!就用我今早的例子来说:上车后我特意看了手机上的时间早上8:11,打火到离开车位不会超过两分钟。可当我中午进去查看欠费情况,发现手机微信公众号客户端的计费时常显示如下。 ”

蒙自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回复

mica网友:

您好!

收到信访件后,我局工作人员及时与华通公共服务有限公司对接,经调查核实如下:

1、华通公司于5月6日晚上开始新老系统切换。车主说的去年欠费已交清了,app上又显示欠费是因为公众号在升级,可能还需要一个星期左右的时间。所以之前交的费用可能会重复出现欠费,车主暂时不要管,等过几天再重新查看。

2、由于投诉人未留有车牌号和电话信息无法向当事人了解具体情况,并查明原因。请投诉人拨打华通公司客服电话:0873-88448889(上班时间8:30-18:00)咨询计费错误具体原因及处理结果。

网络问政四

关于商铺播放音乐问题。

网友“zpjmjnqi”:“新南亚旁的(水利局对面)商铺播放音乐分贝太大了,又是放音乐又是唱歌,有关部门可否管一管,给我们一个安静舒适的工作环境。 ”

蒙自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回复

zpjmjnqi网友:

您好!

我局于2023年4月27日20:45分到达市民反映的新南亚酒店酒店一楼现场查看,市民反映情况属实,工作人员已在现场通知该商店负责人将音响音量声音进行调整,避免较大音乐声影响周围住户生活,并向该店负责人宣传了《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城市管理条例》。

感谢市民朋友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理解!

编辑:李 阳

责编:李 唐

审核:马 俊

【第2篇】住宅办理营业执照

住宅可以作为办理营业执照的登记经营场所,不过在提交申请时需要提前办理好相关的手续。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股东(出资人)或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承诺,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并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所以,住宅是可以作为办理营业执照的登记经营场所的。 解决地址问题以后就可以按照正常流程来走了。

注册公司资料如下:

1、公司名称(准备三至五个名称)

2、注册地址(25位房屋编码)

3、注册资金

4、经营范围(参考同行的)

5、出资比例

6、法人、监事、股东身份证正反面拍照和个人银行u盾、手机号、邮箱

办理时间:3-5个工作日

注册流程:

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上点击部商事主体登记——办理入口——登录帐号(没有帐号要新注册),填写信息,下载pdf文件,再用法人和所有股东监事的银行u盾来签名提交(有两种情况:1是一次性通过;2 是因为注册地址或经营范围或其他原因被驳回,这样的情况需按照工商部驳回要求去做,再重新做资料从新签名,从新提交资料)

声明:内容仅供读者学习、交流之目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第3篇】2023住宅办理营业执照

、基本案情

原告于2023年10月份到被告处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申请的经营场所为x新区蒲北路20-29号楼2-1-3。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请后,认为原告的申请不符合x省及x市的相关规定,对于原告的申请不予办理,并对原告进行了答复。

二、原告观点

原告在x新区x城三期小区租了一套一楼房屋计划用于做蔬菜水果店。原告于2023年10月22日到x市场局办理营业执照时,工作人员以物业已提交全体业主签字不同意为由不予办理。原告认为,该园区里已有其他房子用于经营快递站、便利店等,对于原告提出的经营菜店的申请,被告应应予以办理。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依法为原告办理营业执照。

三、原告证据

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光盘2张,证明涉案小区有其他业主已经办理了相关的营业执照,原告到被告处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及被告对原告的答复;2.意见统计表,证明原告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前对邻居的意见进行了统计;3.照片3张,证明小区内已有住宅用作经营;4.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协议,证明原告拟申请办理菜店的房屋信息。

四、被告观点

被告依据相关规定,并结合原告拟办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的住宅所属x城三期小区物业公司向被告递交的材料,原告将住宅作为经营场所登记,在申请登记时,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备案,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被告对其不予注册登记的行政行为无过错。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起诉。

五、被告证据

1.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分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发给被告的材料,证明原告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的事实;2.投诉登记表,证明原告向被告咨询“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事实;3.对投诉的回复,证明被告对原告“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咨询予以回复的事实;4.(2020)x0113民初7011号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对原告以住宅为经营场所的审查决定无过错。

六、庭审意见

根据规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本案中,原告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为住宅,虽然其在申请前已经对利害关系的业主进行了部分统计,但通过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分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发给被告的材料,该园区多数业主对小区内改变住宅用途的问题进行了投诉。

原告的申请并未获得利害关系业主的一致同意,故原告申请被告为其办理营业执照的理由不成立。另,x市x新区人民法院(2020)x0113民初7011号民事判决亦对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行为予以了否定评价。

七、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姜某涛的诉讼请求。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住宅办营业执照(3个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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