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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章(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29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章营业执照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营业执照章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营业执照章

【第1篇】营业执照章

【导读】:每一个公司都有自己的公司章,现在包括个人也有自己的公章,但是企业不仅是一个章。那么营业执照办出后要刻哪些章呢?这个问题的答案需要结合相关的知识点才会更容易理解,所以会计学堂小编就在下文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点。

营业执照办出后要刻哪些章?

公司章主要有5枚,分别是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发票章、法人代表人名章。

需要注意的是,除法人章外,其它4个章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到工商、公安、开户银行备案或预留印鉴。

1、公司公章

公司效力最大的一枚章,是法人权利的象征。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如发票的盖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

2、财务章

使用范围:通常与银行打交道的时候会用到,比如银行的各种凭据、汇款单、支票的用印。另外,也会用于财务往来的结算等。

3、合同章

使用范围: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时使用,可以在签约的范围内代表单位,在合同上加盖合同专用章,单位需承受由此导致的权利义务。

4、发票章

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购买和开发票时,需要加盖发票章。印章印模里含有其公司单位名称、发票专用章字样、税务登记号。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通常需要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注:盖在发票上,或盖在发票领用簿才有效。

5、法人代表人名章

使用范围:法人章主要用于公司有关决议,以及银行有关事务办理的时候用。印章印模里含有其公司单位名称、发票专用章字样、税务登记号。通常用在注册公司、企业基本户开户、支票背书的用印。

公司变更的章怎么办?

对变更或撤销的部门或公司及时处理相关印章

企业所属部门发生变更或被撤销后,印章统一管理部门必须收缴部门印章及用印记录;

所属分公司注销后,在工商注销手续完成后,必须收缴分公司包括行政印章、合 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负责人名章等在内的全部印章及用印记录;项目部关闭后,项目部印章及用印记录必须全部上缴企业印章管理部门。

企业印章管理部门会同 法律部门将收缴的印章统一销毁,用印记录由印章管理部门按档案管理规定存档。

营业执照办出后主要有五个章,分别是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发票章、法人代表人名章。这些企业必须要有章,并且每一章的使用情况都不一样的,不能够乱盖章。“营业执照办出后要刻哪些章?”的全部内容就介绍到这里了,

【第2篇】有营业执照的违章建筑

重庆一厂房被征迁获过亿补偿引起争议,曾被法院认定为违法建筑

近日,重庆一厂房被征迁获过亿补偿引争议,曾被法院认定为违法建筑。据了解,某彩钢棚厂房位于重庆某工业园区内,面积达1.8万平方米。区住建委与享有涉案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的某公司签订了补偿协议,被征收房屋建筑补偿费用为1.09亿余元。

但是,另外有一家公司对涉案厂房的所有权提出了异议,认为在与涉案征收补偿无关的另一民事诉讼中,法院曾查明涉案厂房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其他两家公司对该事实也予以认可,故被征收厂房的权属及是否为合法建筑引发争议。

北京楹庭律师针对该事件,简单跟大家聊一聊关于违法建筑以及厂房征迁过程中需要的事项。如果遇到类似的征迁的时候,可以早做准备和积极正确的应对,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主要涉及到的问题有以下几点:1、在法律上违法建筑是如何认定的,有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2、是不是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都是违法建筑?3、如果没有相关的建筑规划手续,或者手续不全的,遇到征迁该怎么办?4、企业厂房在征收前企业主该做好哪些准备?5、如果工业园区的企业遇到征迁,对补偿有异议的,该如何正确地处理?

1、关于违建的认定和处罚规定

违章建筑是指未取得拟建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址、选址建房意见书),在规划区以外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

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违法建筑可以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况下,在拆迁过程中,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590号令的规定,征收决定之前要对相关的房屋性质、建筑面积相关的情况做一些调查,以及进行相应的认定。一定要有这个法律的过程。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也是这样的,在征收过程中,有一个补偿登记的程序。对一些无证建筑,它的合法性要进行一个认定以及对它的面积等等进行一些相关的认定。

在实践过程中,往往是拆迁补偿的数额不能达成一致。比如相关的房屋如果是国有土地的,说你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集体土地说你没有相关规划手续。往往以这种理由来认定或者进行相关的行政处罚,以此来确定你的建筑是属于违章建筑。用这种方式来让你在征收补偿协议上签字。那么,这种是不是合法的呢?

我们也做过类似的案例,如果说前期的征收程序过程中,已经进行了相关的调查确认,而且进行了评估,给出了具体的评估数额。反过来,如果再给你下这种违章决定的,这是明显的以拆违促拆迁的行为。这种行为是不被相关的法律规定所认可的。相关的案例也是这样判定的。这种违章建筑的行政处罚决定是要被撤销的。

2、是不是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都是违法建筑?

咱们要区别对待,认真分析自己的建筑。在建设的时候,企业主一定要注意,符不符合规划设计。在建设的时候,而不是现在,因为有很多企业是在十多年前进行建设的,当时该区域并不是城市规划区,没有城市总体规划,当时是符合城乡规划的。因此,不能说是行政部门的规划修改了,所以说建筑不符合城市规划。

一定要区别对待,是不是历史原因形成的要区别对待。《城乡规划法》第65条规定乡村的一些建筑,乡村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规划许可证的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在2008年《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之前,没有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筑的房屋也可能是合法建筑,比如说建筑的房屋除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外,其他的证件都是齐全的,符合《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比如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书,而相关机关没有对该建筑进行处罚,则可以认为该“无证”建筑是合法的,应当给予补偿。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如果没有相关的建筑规划手续,或者手续不全的,遇到征迁该怎么办?

本事件中的企业厂房是位于工业园区内的,那么很可能当时是企业与当地的相关部门签订了招商引资相关的协议。以招商引资的方式引进的企业没有及时地办理相关的手续,这种企业在拆迁或征收过程当中是不是应当补偿?我们在办理案件过程当中,遇到最多的情况就是因为历史原因,或者因为招商引资的原因进驻园区,没有及时地办理相关的手续。

2023年10月4日,有关部门作出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产权的意见,该文件是指导法律完善的一个重要文件。其中该文件中第七点就提出,完善行政机关守信践诺机制,大力推进依法法治和诚信建设。地方各级有关部门要严格兑现向社会和行政相对人作出的承诺,认真履行招商引资、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当中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机关换届、领导人更换等违约。如果因为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确实需要改变承诺的,要严格依照法律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进行补偿。

2023年,最高院作出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保护司法保护的意见,同时也作出了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产权案件的通知。

2023年,最高院又作出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为企业家创新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

这几个文件又强调了上面的一些规定,特别是后来提出的依法保护诚实守信企业家合法权益妥善认定行政机关与企业之间签订合同的效力,对有关部门做出违反承诺,特别是因换届,相关负责人更换产生的毁约等行为,要支持企业的合法诉求,妥善审理因规划调整、政策变化引起的民事商事行政纠纷。对确因行政部门规划调整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是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其中也对此作出了相关规定。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4、工业园区厂房在征迁前企业主该做好哪些准备?

这几年,我国各地城市大力对城郊、城乡结合部等地段,以城郊一体化、旧城改造等项目的名义进行征收拆迁,目的是为了解决旧城区或者城郊的规划问题,增加城镇化经济。

而这些地段中,往往包含一些大中小企业。一旦遇到拆迁时,企业拆迁补偿的命运却常常被他人而左右,那么,企业拆迁输与赢,应该从哪些方面入手呢?

由于拆迁补偿问题因地制宜,复杂多样,但知己知彼方能百战百胜,因此拆迁过程中企业一定要做好以下六大方面准备工作。

1)了解自己营业执照信息

“知己”第一步,即重视自己的营业执照信息,首先,了解自己营业执照的注册地是否在拆迁范围内;其次,企业注册地与实际办公地、经营用地面积,批准方式等信息是否一致,这些因素可能导致拆迁人少给或者不给停产停业损失,譬如:拆迁人发现经营面积不一致,极有可能少给相应的企业停产停业损失,甚至有一些企业根本拿不到停产停业损失。

2)了解自己企业的用地性质

“知己”第二步,即了解自己企业的用地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土地性质对于补偿总额的多与少,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因为不同的土地性质,适用的法律不同,其补偿的单价及计算方法都不同。

了解企业土地性质可从以下几点入手:1、是国有土地出让还是国有土地划拨;2、是集体土地、农用地还是集体建设用地;3、企业是否有土地证;4、企业在使用土地时,是否缴纳了相应土地出让金;这四种不同的情况,对于补偿都会产生影响,甚至是天差地别。

3)了解自己企业用房的性质

“知己”第三步,即我国企业用房多样性,性质分有住宅类和非住宅类,产权分有自有产权和租用产权,从用地上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从土地规划上分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从规划合法性分有合法建筑物和违法建筑物。

作为企业首先要了解自己房屋性质,如果是租赁房屋一定事先审查租赁合同中有关拆迁征地的条款,该条款在拆迁补偿中起到至关重要。

4)制作拆迁损失明细表

“知己”第四步,在拆迁前一定了解企业实际损失有哪些,做好预判工作。主要针对停产停业的损失或停止经营的损失、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租金价差损失、搬迁费用及设备重新安装费用、设备测试费用、无形资产损失等等。

5)了解拆迁项目

很多企业经营者对于拆迁项目的一头雾水,“知彼”的第一步,即为对拆迁项目的了解程度,对日后的补偿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其中包括:拆迁主体是谁,规划的目的是什么等,只有了解项目,才能制定出相对的补偿计划。

了解拆迁项目可从以下几点入手:

1、注意留存拆迁公告,宣传文件等等资料;

2、侧面打探,从朋友,同学等等圈子了解拆迁项目相关信息。

因企业经营者并非专业法律人士,所以,企业经营者对于拆迁的了解,仅仅到这个阶段,若还需进一步了解,就需要体系化的知识。

6)及时聘用专业拆迁律师做顾问

大多数企业都有自己的法律顾问,术业有专攻,就像兽医不能给人医病一样。

企业自己的法律顾问,更侧重于企业经营、劳动等法律范畴,对拆迁并不熟悉,所以,遇到拆迁时,需找专业的拆迁律师进行接洽,对日后工作进行指导。

选择拆迁律师时,建议找非本地的律师,因为本地的律师往往会受到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干扰,无法完成委托代理工作。

企业遇到拆迁时,对于知己部分的了解往往不够透彻,对于知彼部分往往知之甚少,因此造成了企业了解的信息不对称,无法根据成功操作经验作出有的放矢。

拆迁补偿作为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专业拆迁律师进行调查取证、诉讼、协商及谈判,所以,企业单打独斗很难争取合理的拆迁补偿,在此,建议企业经营人提前做好准备工作,以防止出现不必要的损失。

5、如果工业园区的企业遇到征迁,对补偿有异议的,该如何正确的处理?

类似这种工业园区企业搬迁的,哪个行政机关才有权进行拆除和补偿呢?无论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于权限的划分是非常明确的,只有区县及以上的主管部门才有权进行征收、拆迁、补偿等等这些法定的职权。当然要依法进行,依照法定的相关的法律程序。

主管部门能不能以“违建”的名义关停企业或者不补偿或者少补偿呢?这就涉及到历史遗留问题,因为好多企业都是招商引资入驻工业园区的,在进入园区的时候可能一路绿灯,当时很多主管部门都有绿色通道,可以先建厂先投产再不办理相关手续,所以导致很多这种工业园区的企业要么是没有房产证、要么是相关的手续不是特别齐全,很多都是这种情况,但是这个责任全部让企业来承担,显然是不合理的。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都有明确的相关规定。所有国有土地上在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都要适用这个条例,其中比较重要的就是第17条、第22条、第23条和第27条等,大家可以仔细研究一下。

大家在遇到这类案件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以上这些内容。各位企业主如果你们也遇到了这样的情况,当然每个案子是不一样的,咱们要根据具体案件来分析。如果各位业主你们也遇到了这样的情况,大家一定要记得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尽量多的搜集证据、事实依据。第二,尽量多地去翻看、查阅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一定要制定一整套正确的维权方案,比如说要不要起诉、要起诉谁、凭什么告、为什么告、依据什么告等等这些问题一定要搞清楚。这就需要咱们一定要找一个专业的团队进行操作。

律师也是分专业的,很多律师就只做刑事诉讼,不做民事和行政,很多律师就只做民事或者只做融资,只做上市类案件等等。楹庭就是主做政企纠纷类包括征收、招商引资合作当中的一些行政协议的纠纷的,包括关停引起的一些纠纷。如果企业主遇到此类的纠纷,要先咨询专业的律师团队。律师会根据不同的案件,制定维权方案,因为每个案子都是不一样的,具体情况还需要具体分析。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版权声明:本文为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如需转载,请备注来源

【第3篇】营业执照刻章

营业执照拿到手后,第一件要办的事情就是刻章,后续的税务登记、银行开户可少不了它。

那么,都要刻哪些章?去哪里刻?每个章子都有什么用?今天,就和安安一起来聊聊吧:

1 需要刻哪些章?

在公司注册时,需要刻制的印章共有五枚,包括公司公章、法人私章、财务章、合同章、发票章

公司公章

公章是法人权利的象征,是最大效力的一枚章。

使用范围:以公司名义发出的合同,介绍信,公文,信函,证明等等

保管人员:一般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掌管。也就是由公司的创业者或者创业者最信任的人来掌管。

财务章

一般用于财务核算,银行业务结算等。

使用范围:银行的凭证,支票的用印,汇款单,取款单,财务往来等

保管人: 财务人员,出纳等掌管。

公司法人章

公司决议,银行事务办理等的时候需要用到。

使用范围:注册公司,公司银行开户等。

保管人:法定代表人或财务及出纳掌管。

合同章

签订合同的是使用,加盖了合同章的合同,双方就要履行各自的权力和义务。

使用范围:签订合同。不过公司在创业初期,没有刻合同章的,也可以直接用公章加盖合同。

保管人:公司行政部门掌控,也可以是公司的合作律师或法务人员掌管。

发票专用章

一般购买发票需要用到的印章。

使用范围: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通常需要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注:盖在发票上,或盖在发票领用簿才有效。)

保管人:发票管理人员掌管。

2 去哪里刻章?

经常会有人问:我家楼道都是刻章的小广告,我找他们刻行不行?

当然不行!刻章要在公安局备案,去指定门店刻的!

公司印章需要到工商局以及公安局指定的刻章点进行刻章,不可以私自刻章,还有就是需要开户银行备案或预留印鉴。

公司印章需要妥善保管,遗失补办不仅费时费力,还很麻烦,需要报案登报证明,所以公司印章需要好好保管才行。

关于印章,这些知识你要知道!

对于创业新手来说,印章管理绝对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安安帮大家收集了一些日常经营活动中比较常见的问题,一起来看看吧:

印章丢失

一旦发生印章丢失,首先要做丢失登报公示,之后到公安局备案(备案时需法人到场),最后找有资质的机构刻制新的印章即可。

注意!印章丢失,会有如下风险:

他人可以利用其进行合同签订等行为,或涉及财产诈骗等,届时造成他人的损失会要求你单位进行赔偿,因为公章是真实而有效的,并且在相关机构办理了登记备案,如果不挂失找回,其引发的一切后果由公司自行承担,法院支持。

新刻公章与原公章无法做到一模一样,故而新刻公章不会被认同,如果你单位依然打算这样启用新章,一切后果自负。

印章损毁

如发生印章损毁,直接登报公示原印章作废,之后到公安局备案(备案时不需法人到场),最后刻制新印章即可。

税号、公司名称变更

若发生变更,要先到公安局备案(备案时不需法人到场)之后重新刻制全套印章即可。

发票章需备案

警方提醒:未经公安机关许可备案的印章不受法律保护,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可能给企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章子不一定要刻全套

公章、财务章、法人私章是公司比较常用的,因此在公司注册的时候也是需要先刻制的,而另外两枚可以放在公司经营一段时间,或者需要使用的时候再刻制也是可以。

温馨提示

大家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一定要做好印章的管理,规范交接流程,避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如遇遗失或者损毁,可以第一时间联系我们的客服:18161893115(同v),我们将在第一时间为您提供专业的解决方案!

【第4篇】有了营业执照怎么刻章

拿到营业执照后,接下来就是:刻章备案。

现在新注册公司,从工商局领取的都是新版营业执照(即:加载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开头字样,左下角有个二维码),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原件和副本原件,正本原件企业自行留存保管,出门办事通常携带副本原件即可。既方便,又简捷,这就是五证合一以后带来的一个好处。

1

刻章备案都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要准备的材料很简单,但仍有很多当天不能受理的,原因就出在第2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上。现在通讯发达,所以提供材料的方式也有很多,比如:身份证拍照后的微信文件、mail邮件,以及身份证的扫描件等等,但以上都不是办事提供身份证件的正确打开方式。正确的只有一种,就是要用身份证直接在复印机上复印出来的。审核部门要求身份证复印件上的字迹清晰可见,要有边框和底纹。

2

要刻哪几个章?

1、公章

2、合同专用章

3、财务专用章

4、发票专用章

5、法定代表人名章

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涉及进出口业务的,还需要刻制备案报关专用章。需要刻制其它带有公司名称的,如:业务专用章等,同样需要进行规范流程的刻章备案工作。

3

刻制公司印章的申办流程

4

五证合一后的发票专用章的更换

五证合一营业执照,增加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代码数字为18位,更换新版发票专用章,在发票专用章上印有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

办理业务所需时间

6

公司的公章、合同专用章都具备哪些法律效力?

由于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法人权利的象征,所以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公司公章成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同时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如发票的盖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合同专用章,是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使用,可以在签约的范围内代表公司,公司需承受由此导致的权利义务;公章可以代替合同专用章使用

关于合同专用章和公章的效力高下,实际上在使用过程中和司法实践中是一样的,对合同和协议而言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对于盖合同专用章和公章没有做出明确的限定。实际上,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和公司公章,在代表该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均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公司合同专用章和公章在签合同时都是有效的,盖公章不影响合同效力。同时如果能够提供旁证证明签约时单位出于自愿,即使使用了不合格的章,如:财务专用章也可以认定合同等法律行为成立。此外,个人签字如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代表公司的意志。

7

发票章盖不清楚或盖错如何处理?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根据上述规定,发票应当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并在开具时加盖发票专用章,如果出现发票盖章不清楚或盖错的情形,建议当即作废,并重新开具发票,加盖清晰或者正确的印章。

【第5篇】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总局核名

如何办理国家局总局核名(无行政区划、无行业名称)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名称变更核准

国家总局核名方法与步骤:

第一步:资料清单,提供至少2个预核准名称、注册地、股东身份证正面

第二步:总局核名通过之后,再到注册地工商局办理市局核名手续

第三步:待第二步完成,1个工作日后办理变更或者注册手续

一、需要总局核准名称的范围:

1、企业名称不带行政区域、企业名称既不带行政区域也不带行业;

2、中间带(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名称变更核准;

二、不带行政区划及中间带(中国)企业名称的要求:

1、不带行政区划以及既不带行政区域也不带行业名称的企业名称:注册资本五千万人民币以上;不带行政区划不带行业特点的企业名称,注册资本一亿人民币以上;

2、中间带(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以上;外商独资企业或外方控股企业;使用外方出资企业字号(并不是所有单位都可以使用外资企业的字号哦)

三、总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的规范: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签字、盖章;内含指定委托书);

(2)投资人(股东)的资格证明(自然人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材料若为外文,应附加盖翻译公司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四、国家局总局核名的要求:

1、申请不带行政区域的名称,要求任意股东至少在2个省份成立2家公司

2、申请不带行政区域和行业的名称,要求任意股东至少在2个省份成立3家公司

关注大表哥,核名不迷路,不定期更新核名知识

【第6篇】营业执照居委会不盖章

浅析居委会代章通知并决定临时管控区的合法性

近日,重庆市因疫情突然爆发,很多小区被纳入封控管理。今天在朋友圈里看到重庆市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盖章的通知,通知的主要内容就是:“将某个小区进行临时管控”。居委会盖章发出临时管控的通知的做法是否合法?

一、居委会代章通知并决定临时管控区的做法是否合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居委会和村委会作为自治组织,是否有权在执行封控中代章通知并决定临时管控区?在疫情肆虐的今天,各地疫情防控压力山大。然后在疫情防控中,实施封控或临时管控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依法应当由法定的有权机关作出决定,而且作出的决定还应当包括事实、理由、依据等内容。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第四十二条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首先应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同时,当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目前,本律师发现有多数小区的封控公告或临时管控公告都由居委会盖章通知,甚至有的小区居委会直接决定将某某小区定为临时管控区域,并直接实施临时管控,将小区大门用钢板隔断。疫情防控的实务中,这种现象和做法时有发生。那么,作为基层自治组织的居委会是否有封控的执行权呢?居委会是否有权作出将某小区临时管控的权利呢?居委会的做法是否合法呢?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我国,居委会依法属于自治组织,在疫情防控过程中,依法可以协助人民政府开展防疫工作。但是,居委会的“协助”行为应当是辅助行为,而不应是主导行为,更不能直接代行职权。实务中,居委会仅可传达地方政府的决定,不可代行职权,对于有权机关确定的具体管控区域、方式、期限等关键要求,不可越权“加码”。

所以居委会代章通知并决定临时管控某小区的做法是违法的,有类似行为的居委会要尽快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

特别是在对小区人员实施限制自由流动措施或行为(比如禁止人员进出小区、通过钉门板的方式封闭小区、拉警戒隔离线、将楼道封闭等)时,居委会是无权做出管控人员和限制人员人身自由相关决定的。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应由法定的行政机关作出并行使,行政机关在疫情防控中,要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同时,必须依法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同时,行政机关在疫情防控过程中,尤其是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依行政强制措施权依法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依法、必须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居委会无权做出临时管控的决定,更无权决定将某小区进行封控。

综上,居委会以自己名义传达疫情管控通知,理论上属于行政协助行为,原则上不违法。但是,实务中,居委会不宜以自己的名义发布疫情管控通知,只能转述或传达政府的疫情防控指示和通知。而且在转述或传达时,居委会依法应当标明所传达文件制作机关名称、日期、文号等内容。居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无权做出应对突发事件及采取紧急措施的决定和命令,甚至连无法定职权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也是没有权力来制定或决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别是在实施暂时限制人身自由等行政强制措施时,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居委会无权传达的有关实施暂时限制人身自由等行政强制措施行为的通知,更不得直接实施。

二、疫情防控效率与依法行政的平衡

在疫情防控的过程中,大多数基层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为了提高疫情防控的效率,往往疏忽了依法行政。在疫情防控的当下,情感上表示理解,但是有些基层政府借着疫情防控之名,大搞违法行政,肆意决定疫情管控,乱搞临时管控,这是严重违背依法治国精神的,是严重缺乏合法行政的理念的表现,这些做法都是要不得的,也是很危险的。

疫情当下,各级人民政府和基层治理组织,必须始终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框架和要求,时刻梳理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疫情防控必须要与法治理念相结合。

任何单位、组织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必须要符合防疫管理者或服务者这个主体身份的形象。既要科学精准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又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以人为本,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发动群众,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困难。必须坚决杜绝“简单化”、“随意化”,绝对不能搞“一刀切”。居委会要密切联系群众、发动群众,积极配合基层政府把疫情防控工作做好、做实、做到位,充分赋予和尊重人民群众疫情防控最基本的知情权。疫情防控的根本目的还是要让广大人民群众回归正常生活、共享疫情防控的成果,让社会工作、生活回归正常状态。

总之,疫情终将过去,但疫情防控给人民群众的造成的伤害将长期存在,疫情防控确实应当追求效率,但是不能成为违背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借口,疫情防控中,各级政府必须合法,人民群众应当守法。

【第7篇】营业执照公章什么样

集微网报道(文/张轶群)今日晚间,在arm旗下公关公司向媒体发送的邮件中,以安谋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的身份表示,已合法取得新的营业执照与公章。

公告中指出,即刻起,于2023年5月23日颁发的本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印章不再具有任何约束本公司的法律效力,任何使用该等已经废止的营业执照和 (或) 印章的行为都是违反公司意愿的,将构成对公司权利的侵害。公司保留对此类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一切权利。

今日一早,同样来自arm公关公司的媒体邮件中,宣布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通过一致决议,聘任刘仁辰与陈恂担任安谋中国联席ceo,并依法完成工商登记,同时刘仁辰取代吴雄昂成为新法人。

随后,安谋科技发布印有公司公章的声明称,从未召开过有关前述变更事项的任何董事会会议,更未做出任何相关公司决议。公司也从未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过前述工商变更登记的申请。安谋科技认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的工商变更登记程序存在重大法律瑕疵。本公司将依法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今日下午,安谋科技管理层及430多名员工联名签署了团队公开信,信中指出,坚决支持公司对当前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的有重大法律瑕疵的工商变更登记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耗时两年安谋科技的控制权之争,除了等待司法判决迟迟未有结果之外,另一个关键因素在于吴雄昂依然持有安谋科技的公章,通常而言,进行企业法人的变更需要申请人持有企业公章并提交相关资料。

法律界人士表示,公章问题的主管部门是公安机关。首先,公章一般是由公安机关颁发刻章许可证。此前,鉴于安谋科技的公章并未遗失,公安局一般不会就公司内部的权力争斗做出判断,支持一方另刻新章。因为公司法人持有公章是职权所在,公安局也不会责令交出公章。股东方或者董事会其他成员,难以说服公安局、说服市场监督局协助取回公章、或者重刻公章。通常情况下,对于企业内部纠纷,公安机关常见的处理方式是建议各方诉诸法律到法院解决。

但从操作层面,也并不意味着没有公章便不能进行法人变更。市场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法人和董事变更,有一定的裁量权,相关申请人如果做出书面承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可其身份并有权申请进行变更,申请书盖章的要求可能进行变通,公章可以后补或重新制作,但变更后的法人要承担相关责任。

如今,两个安谋科技,两个公章,两个营业执照,谁是李逵谁是李鬼?安谋科技的控制权之争愈发白热化,也更加扑朔迷离。

对于安谋科技的后续走势,爱集微将及时带来报道。(校对/andrew)

【第8篇】营业执照盖什么章

公司注册成功后,就会领取营业执照和4个印章。

分别是: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发票章,再加上法人章,一共是5个章。

同心财税将陆续整理公司印章相关的知识!

今天,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它们的用途:

公章:是使用范围最大的一枚章,是法人权利的象征。

用于公司对外事务的处理,工商、税务、银行等外部事务处理时需要加盖。

财务章:涉及到银行、支票等跟钱相关的业务,财务章就派上用场了。

用于公司票据的出具,出具支票时需要加盖,通常称为银行大印鉴。

合同章:顾名思义,即签订合同时使用。

在创业初期,常用公章代替合同章。

发票章:企业、单位和个体户在购买及开发票时,需加盖发票章。

印章内容里含有其公司单位名称、发票专用章字样、税务登记号。

法人章:用于特定的用途,例如公司有关决议,以及银行有关事务办理的时候用。

公司出具票据时也要加盖此印章,通常称为银行小印鉴。

不同的印章的法律效力大小有区别吗?

严格来说法律效力大小是没有区别的,只是由于印章的使用范围大小不同,导致人们以为印章有效力大小之分。

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盖章要求并且意思表示真实,印章均有效。

关于公章,我们需要重点认识下!

公章相当于古代将军的兵符,公章可以代替合同专用章,但合同专用章不能代替公章。

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法人公章成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

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如发票的盖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

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

【第9篇】个体营业执照有公章吗

许多人会认为个体工商户有别于企业,也无需刻公章,无需开对公户,无需缴纳社保,无需财务记账、无需纳税申报甚至于还可以不接受税务局税务审查……真的可以这样吗?

一、突发,税局终于出手查个体户!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同胞多家个体工商户因不记账、不报税等问题被税局稽查!

对于此事,部分人觉得会不会不要去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就不容易找到我,这样想就大错特错了。

二、未按期申报纳税,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2、个体户常见涉税风险

赶紧自查!

1、建账

(1)满足相应条件的个体户需要建立会计账簿,未按照规定建账的应担负相对应的法律责任,税务局责令限期改正,还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而且建账时间需要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

(2)应当建账的情形

2、增值税

(1)常见税务风险点

(2)税务检查重点

3、个人所得税

(1)常见风险点

(2)税务检查重点

4、其他税费

(1)房产税账目房产、租房租金收入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无租使用房产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2)土地税未按土地实际面积申报缴纳土地税;

(3)合同印花税应缴纳印花税的合同协议或凭证未按照规定申报并缴纳印花税。

5、工商年检

(1)个体工商户需要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局部门申报上一年度报告,如未按照规定申报的,工商行政管理局部门处以200元的罚款,将其标识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如报告不实的,个体工商户年报被发现瞒报实际情况、造假的,工商行政管理局部门责令其15个工作日内改征,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将其标识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予以公示。

(2)申报方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书面方式

(3)申报内容:个体工商户自主决定其年度报告的内容是否公示

政策依据

(1)《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

(3)《个体工商户条例》(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

(4)《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5)《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

(6)《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

(8)《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

三、突发,税局终于出手查个体户!

个体工商户严厉查处开始

个体工商户开发票一定要特别注意的8个“无”

个体工商户是不同于企业的一类组织形式,他从“出厂”以来就与企业有很多不同,这里给大家梳理出8个“无”的特点:

依照最新政策明文规定,个体工商户有下列特征:

1、个体工商户的投资人要承担“无”限责任

依照《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的明文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与公司的股东不同,个体工商户的投资人对于经营期间形成的债务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无”特殊限制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四条明文规定: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个体工商户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与有限公司等企业主体的市场地位是平等的,其准入门槛在法律层面是一致的。

3、个体工商户可以“无”对公账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开设对公账户,而由投资人个人的对公账户进行收付款项;

而企业一定要开设单独的对公账户,且要保持资金独立性,不能与投资人财产混同。

4、“无”法转让、不能对外投资

个体工商户无法转让,只能注销;

也不能对外投资,成为公司的股东;

也不能开设分支机构。

5、个体工商户超标准“无”需变更为一般纳税人

1、针对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2、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优惠

个体户可以申请变成一般纳税人,也能够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财税〔2016〕36号第三条的规定:“年应纳税额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纳税额行为的单位和个体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个体户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就可以享受如下增值税优惠政策:

注意: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年底,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免征增值税。

6、个体户“无”需缴付公司所得税和残保金

个体户不属于公司所得税纳税人,不需要缴付公司所得税,也无需缴付残疾人就业保证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二条规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付的资金。

上述的缴纳费用行为主体中不包括个体户。

7、个体户的业主与个体户之间的房产

土地的权属转移“无”需缴纳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六条规定:个体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户名下,或个体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

8、业主取得的工资收入“无”需按工资、薪金

所得缴付个得税

1、业主的工资薪金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个体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的规定:“个体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个体户的业主从个体户取得的收入为经营所得,如果取得名义上的工资薪金收入等综合所得,是不能税前扣除的,要并入最终的经营所得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为每年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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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营业执照章程是什么

xxxxxxxxxxx公司章程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_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决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公司股东 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第五条 公司股东 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股东名称或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出资时间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六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股东一人,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决定聘任或解聘执行董事、监事及其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 聘任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另行指定。股东认为有必要时,可自行担任公司执行董事。

第八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报告工作;

执行股东的决议;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九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1-2 人),由股东 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另行指定。股东认为有必要时,可自行担任公司监事。但股东自行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的除外。

监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向股东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

监事。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或者经理

担任。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为

: 。

第七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 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股东决定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六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股东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章程一式 3 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名、盖章:

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注:1、涉及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11篇】营业执照盖章位置

法人的书面意思表示主要通过加盖公司印章体现。加之我国严格的公章管理制度,因此,在既往的商事审判实践中,根据印章判断公司的意思,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裁判标准。

但过于看重印章,可能走向“印章崇拜”的极端。特别是有人通过假章、“萝卜章”、一个公司多个章等方式,刻意隐藏公司意思、虚拟公司意思、逃避合同责任,在这种情形下,将导致以印章拟制的公司意志完全取代真实的公司意思,产生裁判结果的混乱和不公。

在此背景下,《纪要》在合同法部分的合同效力部分,专门以第41条对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今天笔者将围绕公司印章的理论和实务问题展开分析。

《纪要》第41条对盖章的效力专门做了详细的介绍,我们不在此赘述原文,还是规范精要,进行总结:

1、明确《纪要》重点解决的是真人假章的问题;

2、明确认定效力的主要依据是认“人”,而不是认章;

3、特别强调了法定代表人盖公章的当然效力和例外情形;

4、明确了代理人盖假章的审查重点;

法人不是生物体,而是法律拟制的主体。因此,法人的意思表示主要通过法人机关实现。法人的书面意思表示,主要通过公司印章实现。在商事交易中心,印章因便捷高效的特点亦得以广泛使用,其效力得到立法认可。但我国关于法人印章的法律规范并不健全。

因此,实践中法人印章的使用和管理亦不规范,有些法人存在两枚甚至多枚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签订合同,产生纠纷后法人往往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进行抗辩,此类案件中合同效力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

一、从律师角度看应当把握的问题

在《纪要》出台前,涉及盖章行为法律效力案件的争议焦点往往集中在印章的真实性之上,并由此引发对印章进行鉴定、刑事报案、申请中止审理等程序。《纪要》出台后,代理律师必须调整诉讼策略、评估案件风险。

1、被告律师应当把签约人不具有代表权或代理权作为抗辩重点

当签约人为法定代表人时,应重点收集原告明知或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的证据;

当签约人为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人时,应重点收集该签约人不具有代理权的证据。

2、原告律师应围绕签约人具有代表权或代理权收集并组织证据

原告律师在提起诉讼时应当收集签约人是法定代表人或者构成职务代理、一般委托代理的证据。当被告举证证明签约人不具有代理权时,应当进一步收集提供签约人构成表见代理的证据。

当被告抗辩印章不真实并申请对印章真实性进行鉴定时,应当主张签约人具有代表权,或具有代理权,或构成表见代理,印章是否真实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认定,法院不应当对印章的真伪进行鉴定。

3、被告律师应谨慎评估印章鉴定申请被法院准许的可能性

在以下情形下,被告申请对印章的真实性进行鉴定,法院通常会予以准许:

(1)合同书只加盖印章无签约人签名,且无法确定签约人;

(2)签约人无权代理,原告主张签约人构成表见代理,印章的真伪对表见代理的认定具有重要证据意义。

二、从法务角度看应当把握的问题

从公司法务角度看,需要在经营效率和交易安全之间寻求一个妥当的平衡。具体而言,应当重点把握对外签约中的签约过程和对内印章管理中的操作风险。

1、关于对外缔约中的风险防范

对于大部分公司而言,签约过程主要由公司前台经营人员完成,法务通常不直接参与。但如果前台经营人员未能关注到相关风险点,必然会给后续公司法务维权带来麻烦和被动。

因此,公司法务应当向公司前台经营人员,包括公司高管,反复强调签约过程的审查要点和证据留存的重要性,实现公司合同管理风险的前置。具体而言,应当特别关注以下几点:

①选择签字还是盖章

最优选择是法定代表人签字加上加盖公司公章。从证据留存的角度,以双人面签加视频录像留存为最优。签字的意义在于确定签约人,盖章的意义在于确定合同是以法人名义签订。

除即时清结的合同或者己方后付费的合同外,尽量不采取只盖章的方式签订合同,防止产生纠纷后,无法举证证明签约人。重要合同才采取上门面签方式,防止签字和盖章不真实。

②对签约人的身份审查

应认真审查签约人的身份,优先选择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应当与市场监管部门登记、营业执照、章程列名一致。

③谨慎与仅持有空白合同书、空白介绍信,或仅持有印章的人签订合同

如果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为由签约人,必须把这些证据、包括可能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表等事实进行逐一查明,并将查证过程制作成证据留存。

④关于印章的审查

首先,文书性质与印章的种类应当相符。合同上必须加盖合同专用章或者公章,对账、结算等可以加盖财务专用章。

其次,对印章本身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包括名称是否与营业执照、市场监管部门的登记一致、是否与备案公章一致。

最后,对公章的来路要进行必要审查。管章之人和盖章之人是否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专门管理印章的人员、实际经营人员,是否存在盖章的人、场所、时间不明或故意隐藏、隐匿等非常规操作。

2、关于公司内部的公章管理

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印章由专人管理,并加强对印章管理人员法律风险防范培训;

(2)建立印章管理制度和统一的印章使用台账;

(3)印章遗失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取得报案证明,同时在当地或项目所在地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4)禁止在空白介绍信、空白纸张、空白单据等空白文件上盖公章;

(5)法人分支机构、下属部门发生变更或被赊销后,相关印章必须及时收缴并作废;

(6)离职人员承诺书中设定后续赔偿责任条款,防范其利用曾经的公司职务身份对外订立合同,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诉讼风险。

3、关于个人名章的使用

从公司法务角度来说,任何时候都不建议采用加盖个人名章的方式订立合同或者出具凭证。主要原因在于:

一是个人名章不唯一,任何人可以在任何时候为自己或者他人刻制个人名章;

二是个人名章缺乏法定的备案和公示方式,公司名章有市场监管机关备案可以进行核实,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加公信力,但个人名章没有;

三是个人名章缺乏鉴定和比对样本。虽然由当事人在个别案件中以其他文书的印章证明涉诉印章的真实性,但该结论具有或然性,不是必然性,没有唯一性。

对合同主体为个人的,如果金额较大或者合同本身非常重要,为证明缔约过程的真实性,视频录像签约过程加本人现场亲笔签名是最优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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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有营业执照就有公章吗

本院认为,我国现行公司法关于公司印章、证照的保管并无明确规定,某公司章程亦无相关规定。公司印章、证照作为公司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认为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指定、授权的人员保管。原因在于法定代表人依法享有对外代表权,而对外代表权的重要象征之一就是对公司印章、证照的占有和使用。某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于2023年6月1日作出决议,明确公司证照由法定代表人持有。现郝某认可公司印章、证照等保管于长春市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并系由其交付于该公司,现某公司诉请郝某向公司返还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印章、银行u盾具备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误,依法应予改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0104民初277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郝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上诉人吉林省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吉林省某科技有限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印章、银行u盾。

案例索引:长春中院(2022)吉01民终3622号

【第13篇】营业执照公章丢失

很多人都有一个习惯,就是把公章和营业执照放在一起。那么问题来了,公章和执照一起丢了怎么办呢?这个问题就好像身份证和银行卡同时丢了怎么办一样。也许有人会说,这很简单,补不就完了,但是营业执照和章一起丢了,那该先补哪一个呢?要做什么吗?下面,小编为你理一理:

公司营业执照和章丢失了,首先也是要补领营业执照,然后才能补刻公章。为什么呢?因为补刻公章要营业执照,如同补办银行卡需要身份证一样,营业执照是公司身份的象征。 一、补办营业执照流程: 第一、登报公示或者在全国企业信用网公示(公章登报可以一起) 营业执照和章遗失要先在报纸上或网上声明,一方面是公布,以免被别人拿去做坏事,另一方面这也是填写营业执照和章的必要资料。 第二、工商局补办营业执照 需要填的材料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大会关于补办营业执照的决议(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印章)。(各地区对数据的要求略有不同)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假如章也丢失了,那么,不用盖章,只要提交一份登报声明和全体股东同意补发营业执照的股东会决议即可。 还有就是,假如公司的营业执照是旧版,不是“多证合一,按码”营业执照,补办的营业执照下来就可以自动按照码更新营业执照。 二、补办公章流程 首先、在报纸上发表声明 第二、办理新的印章备案 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新印章备案,需要带的材料有营业执照副本、法人和股东身份证、报纸原件。(各地区对数据的要求略有不同) 第三、刻章 到公安局规定的刻章店刻章

最后小编提醒大家,最好不要把营业执照和章放在一起,就算要放一起,也要把正本拿出来(大部分事情只需要副本)。

【第14篇】营业执照盖章

签章一般是指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的签章。在实务中,要求投标文件每页都盖章,否则无效,合理吗?采购人代表拒绝在评审报告签字就直接离场会有什么结果?请看下面这10个相关问题。

1.授权书中有授权人签名,但缺少被授权代理人签名,有效吗?

答:要看招标文件是否规定了授权书的相关要求。如果招标文件规定了授权书的格式,那么应按照授权书的格式提交。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三条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2.“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两人都要签字吗?

招标文件中,见到“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的字样,应当如何理解?是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都要签字或者盖章,还是只要某一方签字盖章即可?

答:“/”是一个电脑符号,很多人将“/”作为“或”的意思,但实际上它只作为除法或间隔符号。为减少争议,建议书面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含义。

法律依据:

同上

3.“法定代表人签字:”都是授权代表签的字,可以吗?

招标文件里的投标文件格式后面署的都是(法定代表人签字:供应商公章:日期:)请问如果我司投标文件后“属的法定代表人签字:”都是授权代表签的字,会不会被判无效投标?

答:招标文件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签署的,投标无效。

法律依据:

同上

4.投标文件有的地方没签字盖章是否有效?

答:这要看招标文件是如何要求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应当认定为无效投标。

法律依据:

同上

5.要求投标文件每页都盖章,否则无效,合理吗?

一个项目,要求投标文件每页都盖章,现在我们的文件有几个地方没有盖章(营业执照等第三方出具的证明文件上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因为这个原因我们投标失败,这个合理吗?

答:合理。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投标无效。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二)投标人须知(包括投标文件的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第六十三条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6.投标文件密封袋封口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盖章,可以判为无效标?

招标文件要求密封袋封口处盖公章和法人章,投标时密封袋封口处只盖了公章、没盖法人章,被采购代理机构判为无效投标合理吗?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不是规定不能因为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吗?

答: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三条 第二款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7.供应商拍照,由相关人员签字的开标记录表可当质疑证据吗?

质疑投诉时,供应商证明材料,包括自己拍照的由相关人员签字的开标记录表,请问供应商投诉证明材料算不算非法获得?

答:不算非法手段获得证明材料。所有投标人都能看到开标记录表,且经过代理机构同意后拍照,可以作为质疑投诉证明材料,不算非法获取。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二条 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8.评标结束后,采购人代表拒绝在评审报告签字并自行离场怎么办?

评审专家评标结束后,经过采购代理公司计算复核结果,将结果递给采购人代表签字的时候,采购人代表拒绝签字并自行离场,拒绝宣布结果,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利宣布结果吗?

答:采购代理机构不需要现场宣布结果。采购人代表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持不同意见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人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第六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

9.质疑函只盖公章,没有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有效吗?

答:上述质疑函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规定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接收,可以要求其补正或者答复驳回。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 第二款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10.供应商质疑函未按要求签字盖章,又不愿补齐,怎么处理?

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质疑函后,其质疑函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的要求的,采购代理机构应予以告知,允许其在规定的时限内补全相关资料。质疑人未能或不愿补全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其质疑函后,以书面形式告诉其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的要求,该质疑答复就完成。修改后,逾期送达的,不予接收。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 第二款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15篇】营业执照和公章丢失怎么办

公司公章丢失或被盗了怎么办?

公章是很重要的东西,如果不慎丢失是件很麻烦的事情。公章丢了怎么办?想必这会让大家产生疑惑吧,其实只需要按照以下操作就可以解决了,一起来看看吧。

公务用章处理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公章遗失的情况,这个时候我们就需要明白怎么来应对,并及时补办公章,规避风险。

公章遗失需到派出所报案,然后拿着报案回执单去报社刊登遗失声明广告。

具体操作流程:

1、法人要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到丢失地点所辖的派出所报案,领取报案证明。

2、持报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在市级以上每日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做登报声明,声明公章作废(如法制晚报、北京青年报、北京晨、晚报等)。

3、自登报起公示三天后,持以下文件到公安局治安科办理新刻印章备案,法人需亲自办理。持整张挂失报纸;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法定代表人拟写并签名的丢失公章说明材料。

4、刻章。大概三天左右就能拿到新的印章了。

公章是一个公司处理内外部事务的印鉴,通常用于一些正式信函、文件、报告中,一旦该有公章,即证明这些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公章的样式尺寸、使用管理、使用流程都有一定的规定。在日常实践中,常常有工作人员出差需要携带公章的情况,在出差过程中,因为旅途颠簸,舟车劳顿等原因,难免出现公章丢失的情况。平时一定要仔细保存公章,它不仅是一个章那么简单,如果不慎遗失,也一定要及时走正规的挂失补办流程,否则将陷入麻烦,还可能因此遭受巨额经济损失,甚至是诉讼纠纷。

营业执照章(15个范本)

【导读】:每一个公司都有自己的公司章,现在包括个人也有自己的公章,但是企业不仅是一个章。那么营业执照办出后要刻哪些章呢?这个问题的答案需要结合相关的知识点才会更容易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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