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4篇优质的养生馆营业执照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养生馆的营业执照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养生馆的营业执照
近年来,短视频的出现和迅猛发展给人们生活带来巨大影响,平台利用网红达人的粉丝效应及引流能力,通过网红达人探店、发布体验分享短视频方式,吸引消费者前往体验,帮助商家实现门店曝光、引流拓客等目的,直接把网络流量变现。于是,大量商家选择向这些传媒公司购买探店推广服务,但因服务合同约定不够明确等原因,引发了不少矛盾纠纷。近日,车陂司法所就成功调解了这样一宗达人探店服务合同纠纷。
据了解,2023年4月某养生馆老板田某为增加养生馆曝光率,获取更好经济效益,找到某策划公司负责人王某了解抖音达人探店服务,田某告诉王某其养生馆只有营业执照,未办理其他许可证。王某表示付费后可以为其提供达人探店、注册系统、订制团购套餐并通过抖音平台销售等系列服务。之后双方签订了服务合同,田某向公司支付了服务费用26400元,合同除了约定相关服务内容外,还约定如田某成功推荐朋友购买同类服务,公司会给田某返现,当推荐的朋友达到一定数量后还可全额返还服务费用。合同签订后的一个多月里,公司只履行了部分义务,订制团购套餐并通过抖音平台销售却一直未实现。于是田某要求公司全额退款,公司不同意,双方多次协商无果。6月21日,田某报警求助,车陂派出所接报后指引双方到车陂司法所申请调解。
车陂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来龙去脉后,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伊始,田某表示合同签订前其已明确告知王某养生馆只有营业执照,无其他许可证,是王某确定可以办理抖音推广,双方才签订合同。后来王某却称因养生馆无法提供相关许可证,导致手续不全无法入驻抖音平台,分明是在推卸责任,理应进行全额退款。针对田某诉求,王某提出了两种解决方案,一是继续履行合同,公司可以出资帮助养生馆办理相关许可证;二是协商解除合同,因公司已履行了大部分义务,只能退回10%的费用。田某提出已对公司失去信任,无法再继续履行,坚持要解除合同。
调解员仔细查看双方提供的合同、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后,从情理法多角度对双方争议的焦点进行了剖析,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双方是买卖合同关系,合同约定田某需提供相应资质材料,但未明确相应资质材料包括哪些,公司也未对此条款进行充分解释。由于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在约定不明、解释不清的情况下,公司理应承担部分责任。在可以补充办理相关许可证后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田某却坚持要解除合同,在未证明公司根本违约的前提下田某也应承担部分责任。而且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已按约定为田某养生馆提供了部分服务,产生了服务成本,田某要求全额退款也有违公平。眼见双方听完分析后有所触动,调解员赶紧趁热打铁,劝导双方要换位思考,多体谅对方的难处,争取各让一步,快速解决问题,最大限度降低解决纠纷的时间成本。
经过调解员一番融情于法、法理结合的分析劝导后,田某与王某表示愿意退让一步,田某要求王某退还80%的费用,王某则表示最多退还50%的费用,但公司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相关费用要分期退还。见调解有望,调解员立即启用背靠背调解方式分别与田某和王某沟通,反复做双方的工作,通过分析利弊说服双方打消顾虑,不断缩小差距。在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最终听取了调解员的建议,于当天晚上7点就解除合同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协议,由王某退还田某16000元,纠纷顺利化解。
律师温馨提示:
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沈云勇律师认为该案是一起因书面合同所约定内容与缔约前双方协商的内容存在差别,导致合同无法顺利履行,从而引发争议的合同纠纷。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双方并未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在合同无法顺利履行时,田某也未能行使单方解除权。在日常生活中,很多当事人尤其是消费者因法律意识不强,在签订合同前往往对履行风险评估不足,常常出现合同签订不规范、内容不明确、解除权未约定、违约条款不清晰等诸多问题,导致在履行过程中引发各种矛盾纠纷无法自行协商处理。律师建议广大市民朋友多利用官方普法公众号等途径认真学习《民法典》等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在签订合同前多咨询社区法律顾问等专业律师的意见,规范合同内容,清晰约定违约条款及解除条件等,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记者 刘展萍】
【编辑 陈钰】
通讯员 苏清媚 高雪晴
来源:车陂司法所
来源:微社区e家通文化车陂(微信号:xxsbejtcb)
【第2篇】办理养生馆的营业执照
一.基本案情
2023年8月15日,汪某在x县工商局登记办理了名称为“x县x美容养生馆”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经营化妆品零售、保健食品零售、美容服务等业务。2023年底2023年初乔某陪同同学到汪某经营的“x美容养生馆”祛斑,期间乔某对汪某实施的祛斑过程有所了解,汪某还告乔某希望能帮助介绍顾客到其美容店祛斑,可给乔某适当的介绍费。
2023年3月乔某将汪某对外实施美容祛斑的情况向同样有祛斑需求的网友张某1进行了介绍,并将汪某的微信号推荐给张某1,由张某1通过微信向汪某咨询祛斑方法、祛斑产品及祛斑费用等情况。
汪某邀请张某1在店里吃过晚饭后张某1介绍祛斑产品,并递给张某1一瓶“洋甘菊”牌洗面奶让其清洁面部。张某1清洗面部后,汪某张某1签订了治疗费为4000元的祛斑协议,随后张某1通过支付宝向汪某实际转账4300元(其中4000元服务费、300元祛斑产品费)。后汪某张某1躺在店内床上开始对其进行面部祛斑治疗。
汪某首先将自己在淘宝网上购买的印刷有b字样的麻痹膏涂抹在张某1脸上,使用了约一支半麻痹膏,约半小时后,汪某用面巾纸去除张某1脸上的麻痹膏。随后,汪某用注射器抽取3年前在向某处购买的祛斑药水约4-5毫升,抽取3年前在云南永善县一私人药贩处购买的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约1毫升。汪某将抽取的祛斑药水、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混合后,用棉签蘸取药水在张某1的面部进行反复涂抹。
约10分钟后,汪某发现张某1嘴角有少量白色泡沫,无法言语、意识不清,当即用手掐住张某1人中穴对其呼喊,见张某1仍无反应后,汪某跑到店外让其朋友张某2帮忙拨打120急救电话。当日20时32分,x县人民医院医护人员赶往“x美容养生馆”,在确认张某1死亡后,医护人员拨打了报警电话。x县公安局民警接警后到达“x美容养生馆”,将在现场等候调查的汪某带至x县公安局接受调查。
二.鉴定意见
根据目前现有材料,系统尸体解剖及组织学检查未发现张某1存在致命性器质性疾病,其死亡原因请结合毒物分析、案情经过与所使用药物综合分析判断。建议汪某对张某1使用药物与张某1死亡的参与度为30%。
三.证人证言
1.证人向某的证言,证明3年前向某通过朋友认识汪某,后来汪某到泸州找到向某,向向某学习祛斑的手法和药水用法,并在向某处购买了3万多元的祛斑药水。向某曾告知汪某,在使用祛斑药水时要加入利多卡因在里面用,用麻醉的方法来减轻美容对象的面部疼痛感。
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2023年6月30日晚上7点50分左右,张某2到李某经营的小卖部外与李某下棋。晚上8点25分左右,汪某很急切的叫张某2快进美容店里,于是张某2、李某走进汪某店内,看见一女子平躺在美容床上,脸上全部涂满了一种物质,汪某用手掐住女子人中穴部位,并叫张某2拨打120电话。
四.行政意见
案发当日,x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调查核实,汪某经营的“x美容养生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汪某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并认定汪某对张某1开展美容祛斑治疗的医疗美容活动为非法行医活动。
五.民事赔偿
案发后,汪某通过亲属赔付了张某1亲属丧葬费12600元。案件审判阶段,汪某通过亲属赔付了张某1父母100000元。
六.庭审意见
对被告人汪某及其辩护人赵纪川、罗韬辩称,汪某对张某1实施的祛斑美容服务不属于医疗美容的意见。本院认为,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医疗美容是指使用药物以及手术、物理和其他损伤性或者侵入性手段进行的美容”,因此被告人汪某采用药物对张某1实施祛斑美容的行为属于医疗美容行为和非法行医行为。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二辩护人辩称,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张某1的死亡原因、不能将张某1的死因完全归结于美容物质使用的意见。本院认为,结合被害人张某1生前的健康状况和死亡过程,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所作的鉴定意见能够证实张某1系美容物质的使用触发高敏反应致死。同时,辩护人关于张某1死亡原因的意见,
本院认为,张某1出现高敏反应死亡的原因应根据内外因的不同角度和因素进行分析。就外部因素而言,汪某对张某1违法实施的医疗美容行为是触发张某1出现高敏反应的直接和完全的外在原因,其行为对张某1的死亡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就内因而言,张某1个体体质的因素对其出现高敏反应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对二辩护人辩称,汪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行医罪,而应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意见。
本院认为,即便被告人汪某对何为医疗美容认识不足、界定不清,也不能就此否认汪某主观上有使用麻痹膏、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等美容品、药物为他人实施祛斑美容的故意,且在客观上汪某对张某1实施了医疗美容行为,并造成张某1死亡,故应以非法行医罪追究被告人汪某的刑事责任。该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对二辩护人辩称,不能以x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出具的函件来认定汪某系非法行医。本院认为,对被告人汪某的行为是否属于非法行医的认定,是根据汪某对张某1采取的美容方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来认定的,并非司法认定结论来源于行政认定。当司法认定结论与行政机关认定结论相同时,则更加说明结论的客观真实性。
对被告人汪某及二辩护人辩称,汪某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与案件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故本院予以采纳。对二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汪某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认为,汪某实施的医疗美容行为造成了被害人张某1死亡的严重后果,故综合全案和刑法规定,不应对汪某适用缓刑。
七.法院判决
被告人汪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提取在案的b软膏(麻痹膏)、美容药水、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注射器等犯罪所用物品予以没收。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第3篇】小型养生馆营业执照
一.基本案情
2023年8月15日,汪某在x县工商局登记办理了名称为“x县x美容养生馆”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经营化妆品零售、保健食品零售、美容服务等业务。2023年底2023年初乔某陪同同学到汪某经营的“x美容养生馆”祛斑,期间乔某对汪某实施的祛斑过程有所了解,汪某还告乔某希望能帮助介绍顾客到其美容店祛斑,可给乔某适当的介绍费。
2023年3月乔某将汪某对外实施美容祛斑的情况向同样有祛斑需求的网友张某1进行了介绍,并将汪某的微信号推荐给张某1,由张某1通过微信向汪某咨询祛斑方法、祛斑产品及祛斑费用等情况。
汪某邀请张某1在店里吃过晚饭后张某1介绍祛斑产品,并递给张某1一瓶“洋甘菊”牌洗面奶让其清洁面部。张某1清洗面部后,汪某张某1签订了治疗费为4000元的祛斑协议,随后张某1通过支付宝向汪某实际转账4300元(其中4000元服务费、300元祛斑产品费)。后汪某张某1躺在店内床上开始对其进行面部祛斑治疗。
汪某首先将自己在淘宝网上购买的印刷有b字样的麻痹膏涂抹在张某1脸上,使用了约一支半麻痹膏,约半小时后,汪某用面巾纸去除张某1脸上的麻痹膏。随后,汪某用注射器抽取3年前在向某处购买的祛斑药水约4-5毫升,抽取3年前在云南永善县一私人药贩处购买的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约1毫升。汪某将抽取的祛斑药水、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混合后,用棉签蘸取药水在张某1的面部进行反复涂抹。
约10分钟后,汪某发现张某1嘴角有少量白色泡沫,无法言语、意识不清,当即用手掐住张某1人中穴对其呼喊,见张某1仍无反应后,汪某跑到店外让其朋友张某2帮忙拨打120急救电话。当日20时32分,x县人民医院医护人员赶往“x美容养生馆”,在确认张某1死亡后,医护人员拨打了报警电话。x县公安局民警接警后到达“x美容养生馆”,将在现场等候调查的汪某带至x县公安局接受调查。
二.鉴定意见
根据目前现有材料,系统尸体解剖及组织学检查未发现张某1存在致命性器质性疾病,其死亡原因请结合毒物分析、案情经过与所使用药物综合分析判断。建议汪某对张某1使用药物与张某1死亡的参与度为30%。
三.证人证言
1.证人向某的证言,证明3年前向某通过朋友认识汪某,后来汪某到泸州找到向某,向向某学习祛斑的手法和药水用法,并在向某处购买了3万多元的祛斑药水。向某曾告知汪某,在使用祛斑药水时要加入利多卡因在里面用,用麻醉的方法来减轻美容对象的面部疼痛感。
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2023年6月30日晚上7点50分左右,张某2到李某经营的小卖部外与李某下棋。晚上8点25分左右,汪某很急切的叫张某2快进美容店里,于是张某2、李某走进汪某店内,看见一女子平躺在美容床上,脸上全部涂满了一种物质,汪某用手掐住女子人中穴部位,并叫张某2拨打120电话。
四.行政意见
案发当日,x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调查核实,汪某经营的“x美容养生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汪某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并认定汪某对张某1开展美容祛斑治疗的医疗美容活动为非法行医活动。
五.民事赔偿
案发后,汪某通过亲属赔付了张某1亲属丧葬费12600元。案件审判阶段,汪某通过亲属赔付了张某1父母100000元。
六.庭审意见
对被告人汪某及其辩护人赵纪川、罗韬辩称,汪某对张某1实施的祛斑美容服务不属于医疗美容的意见。本院认为,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医疗美容是指使用药物以及手术、物理和其他损伤性或者侵入性手段进行的美容”,因此被告人汪某采用药物对张某1实施祛斑美容的行为属于医疗美容行为和非法行医行为。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二辩护人辩称,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张某1的死亡原因、不能将张某1的死因完全归结于美容物质使用的意见。本院认为,结合被害人张某1生前的健康状况和死亡过程,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所作的鉴定意见能够证实张某1系美容物质的使用触发高敏反应致死。同时,辩护人关于张某1死亡原因的意见,
本院认为,张某1出现高敏反应死亡的原因应根据内外因的不同角度和因素进行分析。就外部因素而言,汪某对张某1违法实施的医疗美容行为是触发张某1出现高敏反应的直接和完全的外在原因,其行为对张某1的死亡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就内因而言,张某1个体体质的因素对其出现高敏反应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对二辩护人辩称,汪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行医罪,而应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意见。
本院认为,即便被告人汪某对何为医疗美容认识不足、界定不清,也不能就此否认汪某主观上有使用麻痹膏、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等美容品、药物为他人实施祛斑美容的故意,且在客观上汪某对张某1实施了医疗美容行为,并造成张某1死亡,故应以非法行医罪追究被告人汪某的刑事责任。该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对二辩护人辩称,不能以x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出具的函件来认定汪某系非法行医。本院认为,对被告人汪某的行为是否属于非法行医的认定,是根据汪某对张某1采取的美容方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来认定的,并非司法认定结论来源于行政认定。当司法认定结论与行政机关认定结论相同时,则更加说明结论的客观真实性。
对被告人汪某及二辩护人辩称,汪某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与案件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故本院予以采纳。对二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汪某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认为,汪某实施的医疗美容行为造成了被害人张某1死亡的严重后果,故综合全案和刑法规定,不应对汪某适用缓刑。
七.法院判决
被告人汪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提取在案的b软膏(麻痹膏)、美容药水、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注射器等犯罪所用物品予以没收。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第4篇】养生馆营业执照怎么办
健康管理中心-康复理疗师职业
康复理疗师是一个新型的行业,在我国刚刚起步,又是一个朝阳的行业,上岗开店申请执照,必须考取康复理疗师证书,所以康复理疗师发展也是十分有前景的。
康复理疗师就业领域:自己创业开店,从事为保健品公司、直销公司、医院、社区部门、民营机构、养老院、康复保健中心、健康管理中心、保健按摩中心、保健机构、体育训练机构、健身中心、家庭特护、各种类型会所等相关机构,针对术后康复、病后康复和特需人群恢复性康复工作都是需要专业的康复理疗师职业资格证。开店尤其要注意:康复理疗师证职业范围不报考针灸,请勿 超职业范围执业。
为了给人民更多的保障,让人民不被无效果的健康产品欺骗,决定大力整顿健康行业,那些不正规、无、无效果的养生馆、院。因此拥有一个正规、的是现如今从事健康的人所迫切需要的就像我们中国居民的上岗证件一 样,证书代表的就是你的身份 ,代表的就是你是否合法,代表的就是你是否有效,安全。而且随着中各项发展政策的不断完善,行业内不少从业证书的报考及考试难度不断增加,建议早考为好。
21世纪,是一个全人类关注生命、追求健康的崭新时代。当前蓬勃发展的健康养生产业需求巨大,在未来新一波的财富中,新生的亿万富豪将大量在养生健康事业领域中产生。康复理疗师是一个非常有前景的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