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合伙营业执照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合伙营业执照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合伙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如何注销?
先要成立清算小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然后向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税务会对公司进行清查后,出具允许注销意见书,这时就可以到工商局去申请公司注销,工商局会要求公司在公开媒体出具清算公告,在规定时限内,无其他单位对注销提出意见,工商局会给你办理注销手续的。
具体步骤:
1、先到国税拿表格,按国税的要求填写、签字、盖章、缴销发票、补税后,它会收回国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国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2、拿着国税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到地税拿表格,补税后,它会收回地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地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3、拿着两张通知书,销银行账户。
4、拿通知书到工商局拿表格,然后交回工商局,它会收回营业执照。(注意工商注销前要先在媒体上公示三次注销公告,报样要给工商局的)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如何注销?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如何变更?
营业执照变更程序
变更营业期限、股东名称所需要材料:
1、填写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填写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股东会决议或决定。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注销和变更都需要经过股东会同意,并且注销的时候企业必须要有清算小组进行清算之后,再申请注销手续
【第2篇】合伙开店营业执照怎么办
很多老板在开公司的时候都喜欢以多个合伙人共同经营的方式,一方面是降低独自开公司的风险,另一方面也是纳入更多决策思想,避免个人认知受限造成的企业发展受限。
乍一看,合伙开公司的好处颇多,风险平摊、思维开拓,但实际上还有很多问题需要更专业的规划,比如财税问题。
对于合伙开公司,这些财税问题你都了解了吗?
一、合伙企业又分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这两者的主要区别就有5点:
1、承担的责任不一样
a: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出资人都必须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人全部为普通合伙人;
b:有限合伙企业中一部分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一部分出资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合伙人既有普通合伙人也有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出资人数不一样
a:普通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数为二人以上,即对投资人数没有上限规定;
b:而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数为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且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也就是普通合伙企业只有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至少一个有限合伙人。
3、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不一
a: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当然,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b:而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中的事务,只有普通合伙人才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力。
4、能否与本企业进行业务交易
a: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b:有限合伙人可以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当然,合伙协议约定不能进行交易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5、营业执照上名称不一样
a: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b: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合伙企业能否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合伙企业不在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因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三、法人是合伙人,但又不是直接投资合伙人,是否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不免税,由于不是直接投资,而且也不是居民企业之间,因此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分红不属于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所得,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明确,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四、合伙企业对外投资获得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是否并入收入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3篇】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一、合伙企业是法人企业还是非法人企业
非法人组织包括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根据《民法典》
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的定义及类型】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第一百零三条 【非法人组织的设立程序】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的区别是什么
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主要区别:
(一)概念区别。法人企业是指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非法人企业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从事营利性生产经营活动,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二)责任区别。法人企业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非法人企业不能。
三、非法人组织什么意思
非法人组织是指没有法人资格但是能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作为一种组织形式,在世界各国广泛存在。其基本含义是指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未经法人登记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是为实现某种合法目的或以一定财产为基础并供某种目的之用而联合为一体的非按法人设立规则而设立的人的群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条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参考
^合伙企业 https://www.91kaiye.cn/hhqy/
^个人独资企业 https://www.91kaiye.cn/grdz/
【第4篇】俩人合伙营业执照协议
【偏向甲方】简单通用保密合同协议书范本模板下载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
营业执照代码:
执照(身份证):
责任人:
责任人: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为维护甲方商业模式的市场价值和商业机密原始信息受到保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密期限
乙方在收到甲方资料一年内(自收到资料之日起)应当保正甲方有关商业资料不予外传,并在合作交易完成后永久性删除甲方所有有关资料和信息,履行保密义务。本简单通用保密合同协议书范本模板下载来自偏锋网络。
二、保密的内容及范围
1.甲方原始文字资料及乙方接收到的除本保密信息以外所有有关甲方商业信息的资料。
2.乙方在实际过程中所借助的与甲方有关的商业资料和用到的图片素材。
三、保密业务
乙方在甲方合作期间及相关合作结束后,必须遵守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相应的保密职责。
四、违约责任
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1、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损失,包括但不仅限于甲方因调查该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2、乙方承担的前款违约责任不足以弥补其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全部实际损失。违约的实际损失,包括由国家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保密信息的价值及评估费用、调查费用等。本简单通用保密合同协议书范本模板下载来自偏锋网络。
3、乙方依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赔偿损失和其他民事责任后,甲方仍保留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追究乙方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权利。
甲方: 乙方: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第5篇】合伙企业营业执照费用
在建筑工程承包的过程中,通常都会走招标投标的流程,而对于想要拿到工程承包权的企业,取得建筑承包资质是最低门槛,建筑工程承包资质就是建筑企业的敲门砖,由此可见一家建筑企业取得相关资质是多么重要,接下来薯片企服小编为大家介绍下办理建筑工程承包资质需要多少钱?
办理工程承包资质多少钱
办理工程承包资质多少钱?
首先,各个地方资质代理费用是不同的,同样办理不同资质所收取的费用也是不同的。
企业自己办理和中介机构办理之间所差的也就是个代理费用。
其次,资质代理费用大多是比较固定的,如果资质代理公司开始报价比较低,建议企业不要被低价诱惑,很可能在后续办理资质的过程中会盲目收费。
然后,建筑施工资质分为很多种,比如施工总承包资质、专门承包资质和施工劳务资质,代理不同资质,收取的费用不同,而且需要根据企业的情况来收取费用。
比如,办理市政工程资质需要市政公用工程专门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5 人,市政工程相关专门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8 人等。
这些人员可以由公司自己配备,也可以由资质代理公司帮忙配备,还要为这些人员上社保,这个社保费用是不包括在内的。
建筑工程资质办理要什么流程?
1、办建筑资质,首先要准备资质标准里要求的人员,包括二级建造师5人。中级工程师6人。八大员15人。中级技工30人。其中,二级建造师要求建筑工程专门4 人、机电工程专门1人。中级工程师必须有结构、给排水、电气专门。
2、人员准备完后,需要以公司名义给所有人员买社保保险,也就是社保。买三个月的就可以。提示:交资料的时候,他们看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
3、准备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建设部网站上有);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企业章程复印件;企业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企业主要人员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等材料,装订成册。
4、资料做好后,带上所有原件及资料,去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提交资料。需要说明的是,市级以下的,需要县验过后,再报市里审核。
5、资料验收通过后,等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颁发建筑三级资质证书。
建筑工程资质办理需要哪些资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文本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或初始注册表;
7、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8、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或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9、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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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个体合伙的营业执照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与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个体工商户成为越来越多人创业的选择。但实践中很多个体工商户进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实际上却采用共同投资的合伙形式经营,这种合作模式一旦发生纠纷将会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近日,西固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王某自2023年从原单位辞职后就打算自主创业,于是与自己的好友朱某合伙经营了一家餐馆,二人各出资15万元,口头约定“利润平分”。由于朱某有正式工作,餐馆的日常经营主要由王某负责,在办理工商登记时,王某便将餐馆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未注明朱某的投资情况,餐馆的性质为“个体工商户”。朱某得知此事后立即找到王某理论,王某给出的解释是“登记在自己名下只是为了图个方便”,并书面承诺双方此前约定的利润分配方式不变。但由于工商登记没有朱某的名字,朱某自此之后很少插手餐馆的经营,只有每月底从王某处领取分红,双方的合作也还算平顺。然而好景不长,短短几个月后餐馆的生意每况愈下,逐渐入不敷出,还产生了大笔债务,再未分得利润的朱某便转而要求王某返还当初的15万元投资,但遭到了拒绝,于是朱某将王某起诉至西固法院。
受理案件后,原告朱某主张,餐馆的性质为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的经营者也只有被告王某一人,加之自己从未参与过餐馆经营,故应当认定当初给王某的15万元是借款而非投资,王某应当予以归还;但被告王某辩称,二人当初合作时曾明确约定共同合伙经营,且朱某在餐馆营利时也曾分得利润,故应当认定朱某为餐馆的合伙人之一,与其共同承担餐馆的债务,朱某无权主张返还15万元出资。
在介绍审理结果之前,我们先来分析一下个体工商户与合伙的法律关系。我们都知道,个体工商户与合伙都是法律规定的经济主体,且二者在很多方面也有相似之处,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经营主体不同,个体工商户是个人或其家庭,合伙则是各合伙人和合伙组织;2、法律责任不同,个体工商户是以个人或其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责任,而合伙则以合伙财产承担责任,当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由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所以在本案中,如果认定原告朱某的身份是餐馆的合伙人,则他非但不能要回出资,反而还要和被告王某一同承担餐馆所负的债务。那法院又会如何处理呢?
办案法官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办理工商登记前就已明确约定餐馆为二人合伙经营,且各自均已履行了出资义务,加之被告已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曾从餐馆的利润中分配利益,故应当认定原告朱某与被告王某之间系合伙关系。虽然餐馆在工商登记后的标注为“个体工商户”,且餐馆的工商登记人和实际经营者均为被告王某一人,但不能改变餐馆的合伙性质,只能认为是被告王某违反了与原告朱某此前的合伙协议。此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但实际采用合伙经营的模式虽然与《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不符,但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果否认这种经营模式的法律效力,不仅不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也不利于保护一般债权人。
综合上述考量,办案法官最终认定双方当事人系合伙关系,驳回了原告朱某的诉讼请求,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第7篇】有限合伙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所需条件如下: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十条规定,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8篇】合伙经营营业执照
老话说,
亲戚朋友关系再好,
也不要一起合伙做生意。
因为碍于情面,
很多合伙关系约定不详尽,管理松散等。
经营态势好时没什么,
但一旦出现亏损,
就会动摇合伙人之间的信任。
案情简介
刘某与高某合伙经营一家面包店。2023年,二人的好友姚某见面包店生意红火,也想加入合伙经营。三人经过商议后签订了合伙协议,约定了各自的出资份额和收益分配等。
面包店在进一步扩大经营、做强品牌后迅速成为当地及周边地区的知名品牌面包店,获得许多消费者的喜爱。后由于合伙经营意见不一等情况,姚某与刘某、高某发生纠纷,为退伙事宜姚某起诉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姚某将其持有的4%股权转让给高某所有,由高某支付股权转让款17.5万元。各方还就分期支付、违约条款等一并达成协议。
法官提醒
在民间经营中,个人合伙因具有启动方便、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分散风险等优点被广泛适用,多为建立在朋友、亲属等具有一定信任基础的自然人之间。但合伙经营具有这些优势的同时,也伴随着缺陷,如约定不详尽,管理、运营松散,财务不规范等等。在经营态势好的时候,这些问题被忽略、被掩盖,当经营规模越来越大,或者经营出现亏损时,这些缺陷就会动摇各合伙人之间的信任基础,产生各种合伙纠纷。
个人合伙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合伙关系认定方面。个人合伙往往没有经过工商登记注册,而是借用他人或者某个合伙人的其他营业执照,以个体工商户或其他企业等外在形式进行营业。当内部发生纠纷时,往往就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存有较多争议,如一方主张双方是合伙关系,而另一方则有可能提出借贷关系、雇佣关系、租赁关系等答辩意见。
二是合伙人成立合伙时对权利义务、财务制度约定不明确。有些合伙成立时甚至仅为口头约定,无书面证据予以固定,诉讼中各执一词,难以认定。尤其是当合伙人中有一方提供了经营资质、经营场所等情形下,涉及到协议中未涉及的费用等,如果还存在代开发票等情形,更容易形成多重的法律关系。
三是账目不清、财产不明。在合伙纠纷中,常见一方合伙人疏于参加管理,或者在最初比较信任的情况下未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而另一方合伙人掌控合伙经营实体及财务记账,导致对于合伙财产变动、合伙经营所得、费用开支等难以查清。
因为存在以上特点,一旦发生合伙协议纠纷,当事人往往面临诉讼请求复杂、诉讼过程漫长、举证困难重重、合伙经营难以继续等情况。
为避免陷入合伙协议纠纷诉讼,形成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在合伙经营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01
釆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并明确合同应当包含的主要条款。合伙合同除了要明确各合伙人的出资份额、盈亏负担等以外,还应该对退伙、入伙、解散等事宜进行约定。可以根据出资份额确定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的比例。当合伙人以货币以外的财产权利出资时,应明确作价、份额、出资期限等事项。对于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或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如果未对出资进行评估作价,则不能以出资比例作为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的标准。合伙协议还应当约定缴付出资的期限。
02
建立健全完善的财务制度。对于选择何种凭据、经过何种程序入账等容易起纠纷的事项,要书面明确,并在执行过程中注意定期对账,认真保管财务账目及凭证,以便日后发生纠纷时有章可循,或者聘请专业人员做账,以免猜忌。在个人合伙中,当事人往往记账随意,白条入账等凭据不规范的情况随处可见,也提供不出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规范的财务报表。大多数当事人对此情况是知道的,但由于正常运作时不在意,疏于管理,亦未提出异议,一旦纠纷发生,对于真实财务状况便难以查清。平时应当注意保存证据。
03
合伙终止时,要及时清算。盈余要及时分配,债务要及时偿还,并对结算结果加以固定,减少纠纷发生。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合伙债务承担涉及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规范。
在对外债务中,为保护合伙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的安全,各合伙人应当以其全部个人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各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这属于强行性法律规范,当事人不得在合伙协议中排除其适用,与该规范相抵触的约定无效。
在合伙内部,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分担比例,但合伙人不能以此约定对抗合伙债权人,对外,每个合伙人都应当依法对合伙责任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合伙人实际承担的债务超过其约定的分担比例的,取得追偿权,可以请求其他合伙人偿还其应当承担的债务份额。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江阴市人民法院
编辑:常跃旺
【第9篇】合伙开店营业执照写谁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合伙企业也成为了越来越重要的一种商业组织形式,例如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普遍采用该种形式。合伙企业,顾名思义是指几个人一起搭伙做生意而成立的组织,合伙人之间的关系是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于企业债务,普通合伙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一、何为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基于共同的目的而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当然合伙企业还有特殊的形式,根据各合伙人承担的责任不同,合伙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其中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设立合伙企业,需要满足一些条件,包括有2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书面合伙协议;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企业名称;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2.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
(1)申请
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提交的资料包括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2)受理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3.合伙企业的解散
当合伙企业出现以下情况时,合伙企业可以解散,如: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二、合伙企业的优点
1.合伙企业比较容易设立和解散。
合伙企业成立的关键在于合伙协议,只要合伙人之间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基于共同的目的签订了合伙协议,即宣告了合伙企业的成立,至于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就简单了。
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也比较简单,新合伙人的加入、旧合伙人的退伙、合伙人死亡、合伙人自愿清算、企业破产清算等原因均可造成原合伙企业的解散。
2.对于自然人合伙人,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相对较低。
合伙企业的所得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先分后税”的所得税规则。合伙企业实现的所得,无论利润分配与否,均按照利润分配原则计算各合伙人的应税所得。其中,其中合伙人为法人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人为自然人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参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对于公司制企业,对于企业而言,需要按照规定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对于投资人而言,还需要按照20%的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负率较高。
3.合伙人共同经营,分散了经营压力。
合伙人的模式类似于公司,可以由多个人发起设立,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三个臭皮匠抵一个诸葛亮”,相对于单干,可以发挥不同合伙人之间的优势,取长补短,还可以分散经营压力。
三、合伙企业的缺点
1.普通合伙人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加重了合伙人的风险。
因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普通合伙人需要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而公司制企业,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法律责任。
所以合伙企业切不可盲目扩张以及负债经营,否则可能因承担连带责任而加大自身风险。
2.企业股权转让受限,规模扩张容易受到限制。
合伙企业因为无独立法人资格,其权利、义务和合伙人捆绑在一起,无法向公司制企业那样划分出股份以转让,合伙企业若要引进新的合伙人,需要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同时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便于吸收新股东。
3.合伙人之间产生的分歧带来很多的组织协调成本,降低了决策效率。
由于一些合伙人在订立合伙协议时考虑不充分,成立合伙企业时带有一定的盲目性,往往在经营期间发生分歧时,合伙人之间容易发生争议。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自己协商或者调解、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方式解决。
总结
合伙企业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存在已久,其优点主要表现在合伙企业比较容易设立和解散;对于自然人合伙人,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相对较低;共同经营,分散了经营压力。缺点主要表现在普通合伙人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加重了合伙人的风险;企业股权转让受限,规模扩张容易受到限制;合伙人之间产生的分歧带来很多的组织协调成本。
【第10篇】多人合伙开店营业执照
证据目录
一、被告公司工商档案(含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房屋租赁协议等)
证明:1、被告公司于2000年0月0日注册成立,原告持股25%,第三人省三了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周慧、高三三、刘三、吴三分别持股00%、00%、00%、00%、5%;
2、被告公司在首次股东会决议后,仅在2000年6月8日召开过一次股东会,其后再未召开过股东会;
3、公司章程第十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明确公司经营期限为1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4、公司经营地址的用房系租赁,租赁期限为2000年3月5日至2000年3月0日。
二、被告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打印件)、新州市山水区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打印件
证明:1、被告公司早已被行政部门多次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且已被行政部门予以吊销。
2、被告公司系因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未依法公示企业年报等情况,已被行政部门于2023年5月23日吊销营业执照。
三、新州区人民法院(2008) 0092执000号及(2008) 0092执000号之四号执行裁定书
证明:作为被告公司的股东之一三了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已被(2006)豫0092刑初290号刑事判决犯单位行贿罪并被判处罚金,后被法院强制执行罚金,执行过程中已确认被告公司早已人去楼空,无法联系。
【第11篇】合伙做生意营业执照
(199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 根据2007年5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3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3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认合伙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合伙企业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申请办理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 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可以作出特别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登记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五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
(一)名称;
(二)主要经营场所;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
(四)经营范围;
(五)合伙企业类型;
(六)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以下简称委派代表)。
第七条 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第八条 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
第九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未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不得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第十条 合伙企业类型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第十一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三)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四)合伙协议;
(五)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六)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三条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第十四条 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第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第十六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之日,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第三章 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三)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变更登记的,应予当场变更登记。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变更登记的决定。予以变更登记的,应当进行变更登记;不予变更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营业执照变更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四章 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合伙企业解散,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 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三)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清算报告;
(四)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 经企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合伙企业终止。
第五章 分支机构登记
第二十五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姓名及住所。
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合伙企业有合伙期限的,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经营期限。分支机构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
第二十七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三)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五)经营场所证明;
(六)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公示和证照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将合伙企业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二条 合伙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以及监督检查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伙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若干营业执照副本。
合伙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声明作废,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第三十五条 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正本和副本样式,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六条 企业登记机关吊销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应当发布公告,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未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的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
第四十三条 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五条 企业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合伙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合伙企业登记收费项目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合伙企业登记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校 对 毛新凤
责任编辑 宋 雄
【第12篇】有限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2022中级会计考试报名已经结束,今年考试时间在今年的九月份进行,备考的小伙伴一定要关注学姐,学姐整理很多高频考点,欢迎大家访问高顿中级会计网站学习哟!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1.合伙企业的分类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合伙企业法的基本原则
(1)协商原则;
(2)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3)守法原则;
(4)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5)依法纳税原则。
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
1.由普通合伙人组成。
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1.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2.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普通合伙企业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1)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的原始财产;
(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如合伙企业取得的专利权等;
(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如合伙企业接受的捐赠等。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
(1)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出质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自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13篇】合伙营业执照怎么办
(199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 根据2007年5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3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3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认合伙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合伙企业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申请办理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 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可以作出特别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登记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五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
(一)名称;
(二)主要经营场所;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
(四)经营范围;
(五)合伙企业类型;
(六)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以下简称委派代表)。
第七条 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第八条 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
第九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未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不得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第十条 合伙企业类型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第十一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三)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四)合伙协议;
(五)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六)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三条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第十四条 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第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第十六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之日,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第三章 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三)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变更登记的,应予当场变更登记。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变更登记的决定。予以变更登记的,应当进行变更登记;不予变更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营业执照变更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四章 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合伙企业解散,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 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三)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清算报告;
(四)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 经企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合伙企业终止。
第五章 分支机构登记
第二十五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姓名及住所。
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合伙企业有合伙期限的,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经营期限。分支机构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
第二十七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三)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五)经营场所证明;
(六)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公示和证照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将合伙企业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二条 合伙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以及监督检查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伙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若干营业执照副本。
合伙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声明作废,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第三十五条 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正本和副本样式,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六条 企业登记机关吊销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应当发布公告,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未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的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
第四十三条 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五条 企业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合伙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合伙企业登记收费项目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合伙企业登记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校 对 毛新凤
责任编辑 宋 雄
【第14篇】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多少钱
在深圳公司注册流程完成后就会拿到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本质上是国家颁给组织经营者的合法凭证,但营业执照的种类并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种类别,一般营业执照有哪些种类呢?
1、个体户营业执照:零注册资本,是不能设立分支机构及再投资行为,可转让无需公证,需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税务方面为定额征税,无须建账;按租金和成本等来估算收入。核定征收后有无收入均需按核定税金缴纳,超出定税部分则另行征收。
2、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无需注册资本,可从事转让和设立分支机构,需做公证,但不可再投资。税务实行查账征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或有限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零注册资本,可从事转让和设立分支机构,需要做公证。但不能再投资。税务可定税无须再建账;也可查账征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需投入注册资金,最少一元同时无上限。查账征收,按照企业的经营性质及经营业务来确定企业应缴纳的税种及税率。股东承担以注册资本为限度的有限责任。
5、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需投入注册资金,最少五百万元,无上限。查账征收,依据企业的经营业务及经营性质来确定企业应缴纳的税种及税率。股东承担以注册资本为限度的有限责任。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东人数二至二百人,上市股份公司股东人数不限。
【第15篇】两个人合伙开店营业执照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056篇文字
两家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不同,为什么法院认定有竞争关系?
一
法律上怎么认定一个事实,判断标准是有区分的。有的情况下,是主要依据外观所表现出来的为判断依据,而更多的时候,是需要探究实质性的内容。
之所以会有这样的区分,源于法律规定的不同。比如股东的身份,法律规定有登记制度和公示制度,所以在没有相反证据的前提下,股东的身份的确认,原则上依照公司内部的股东名册以及公司对外公示的登记信息上的信息为准。
但是,大部分的法律事实的认定,还是要看实质内容的。例如,之前经常提到的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不吻合的问题,合同性质的判读,不是根据表面名称来定的,而是根据合同的内容实质来定的。
今天要聊一聊一个小问题:如何判断两家公司之间有没有竞争关系?究竟是看两家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对比,还是要看他们实质上是不是有竞争关系?
两家公司有没有竞争关系,在竞业限制纠纷案件、商业秘密侵权的案件中,都会涉及到这个关键事实的认定。
实践中,有些人简单地认为,只要两家公司的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相同或者非常相似,那就是有竞争关系,反之,如果不相同,那么就没有竞争关系。这样的理解,就是犯了以外表来判断内在实质的错误。
今天摘录的,是一个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也就是,股东想要查阅公司的账簿,公司不同意,于是股东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公司提供公司账簿等资料给自己查阅。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提出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请求后,公司是有权对此进行一定的审查,如果认为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明显有着不正当的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公司可以拒绝股东的要求,不让这名股东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不正当目的”的认定标准,司法解释给出了一些细化的规定。
司法解释规定:
第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司法解释条款中,其中第(一)种情形就提到了“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
不过,进一步如何判断什么叫实质性竞争业务,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给出更明细的规定,而是由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的案件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把握。通常来说,最要紧的判断因素是公司所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是否为同一市场类型。下面摘录的这个案件中,法官的判断标准正是以此为重心的。
二
郭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a公司提供2023年12月17日至判决之日止的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供其查阅、复制;2.a公司提供2023年12月17日至判决之日止的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供其查阅。
a公司认为,公司有权拒绝郭某的查阅请求:
1、郭某要求查阅会计凭证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范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会计凭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3条规定的股东知情权查阅范畴,其公司可以拒绝郭某查阅会计凭证。
2、郭某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不具有正当性。郭某任股东的b公司申请的商标,与其公司申请的商标的商标基础信息和分类完全一致,b公司与其公司均代理销售某制造公司的商标品牌产品,两公司之间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郭某还曾经利用其股东地位,切断上诉人公司正常向客户送货、单方面宣布公司被收购的不利信息、偷盗公司印章、整理汇总公司业务合同等一系列有损上诉人公司利益、挖掘公司业务合作信息的行为,严重损害上诉人公司利益。以上可以证明郭某可能通过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获取其公司商业秘密而损害其公司合法利益。
关于“查阅会计凭证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范畴”,之前多篇笔记有整理,本文就此略过。
郭某任股东的b公司,是否与a公司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呢?
这两家公司的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分别是:
a公司经营范围为:阀门、阀门执行器、限位开关、电子阀、普通机械配件的生产、销售;金属材料及制品、纺织品、五金产品、仪器仪表、专用设备及配件、建材、工艺美术品、陶瓷制品、塑料制品、玻璃制品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b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电子自动化工程安装服务;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的研发、制造、销售及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机械零部件的加工、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从两家公司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表述来看,文字上几乎没有相同的地方,“看上去”是不同的。
此案,一审法院也是简单从文字上进行了比较,认为不能认定两家公司具有实质性竞争关系:
关于a公司辩称郭某查阅相关资料不具有正当性,且郭某持股并实际经营的b公司与其公司的主营业务具有实质性竞争关系,故应拒绝查询的抗辩意见,
本院认为,a公司举证的相关证据材料仅为b公司的工商资料,该工商资料的经营范围与a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不一致,仅有“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这一经营范围存在重合,但结合其他经营范围的具体内容,该部分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服务应当限于两公司其他经营范围所涉的商品和服务,而两公司的其他经营范围并不相同,故不能据此认定两家公司的主营业务存在实质性的竞争关系,故对于a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一审判决基本支持了原告郭某的诉讼请求。
a公司输了一审,最大的原因是举证不足,除了两家公司的营业执照信息外,没有提供任何其它可以证明两家公司有竞争关系的证据。
上诉时,a公司补充了这方面的证据,其中被二审法院采纳的有2项:
1、某制造公司出具的郑重声明和授权书,证明某制造公司分别于2023年6月1日授权b公司对外销售使用其商标及品牌标识、于2023年6月1日授权a公司为圣汉斯制造公司的合法代理商(授权期: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负责某制造公司品牌推广、产品销售及售后等服务,证明b公司与a公司在生产销售业务方面存在竞争关系;
2、两家公司各自的限位开关的防爆合格证,证明两公司生产有竞争性产品,两公司经营业务存在竞争关系。
关于两家公司有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二审法院依据上诉人提交的新证据,推翻了一审的认定。二审法院认为:
……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因公司的市场信息、客户信息、价格信息等具有商业秘密的性质,而这些信息在公司的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中均有记载。若股东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将有可能造成其他有竞争关系的经营主体知晓该公司商业秘密而损害其利益,应对股东的知情权予以限制。
本案中,虽然郭某任股东的b公司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与a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不一致,但根据二审新证据及查明的事实,b公司制造经营的防爆型限位开关等与a公司同类产品存在竞争关系,且案外人某制造公司与a公司主营业务存在竞争关系并存在诉讼纠纷,而b公司代理销售某制造公司所有的商标品牌产品,可以认定郭某任股东的b公司经营与a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郭某要求查阅a公司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行为可能存在侵犯a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其公司利益等不正当目的,故a公司拒绝提供查阅,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