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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营业期限(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1-22 21:57:02 查看人数:16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5篇优质的营业期限营业执照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营业执照营业期限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营业执照营业期限

【第1篇】营业执照营业期限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调整营业执照照面事项的通知

市监注发〔2022〕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统一和优化了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营业执照正副本照面内容要作相应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等类型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不再记载“营业期限”“经营期限”“合伙期限”信息项,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增加“出资额”信息项,部分类型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的事项名称及事项位置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调整说明见附件)。除调整部分外,营业执照的格式分类、印刷标准等继续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营业执照的通知(国市监注〔2018〕253 号)中《营业执照印制标准(2019 年版)《营业执照打印标准(2019 年版)等相关要求执行。

二、自2023年9月1日起,经登记机关准予设立、变更登记以及补发营业执照的各类市场主体,颁发调整版式后的营业执照。之前存续的各类市场主体,可以继续使用原版营业执照,也可以直接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要确保按时进行新版营业执照的启用换发工作。新版营业执照在使用中出现的情况及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场监管总局。

附件:营业执照记载内容调整说明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2 年7月25日

来源 :市场监管半月沙龙

【第2篇】营业执照无营业期限

李伟斌律师事务所

住所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所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的归属地点,是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地域。对公司而言,“住所”作为公司注册成立时的必备及登记事项,应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载明于公司营业执照、章程等文件之上。从法律上确定公司住所,从而可以确定诉讼管辖、法律文书送达、债务履行处所等。实践中常常出现公司在注册登记的“住所”之外另有实际经营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情形,这会给公司带来一定的经营风险,本文拟就相关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法律法规等关于公司“住所”的规定

1、一般情形下公司“住所”与实际经营地应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63条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第65条规定,“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第10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前述相关规定在“公司(作为法人)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这点上,保持一致、并无不同。亦即,公司登记的住所应当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这二者一般情形下并不分离,这也有利于登记管理机关对市场主体的管理及交易安全的保护。

2、特殊情形下公司“住所”可与实际经营地相分离

以深圳为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鼓励社会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10]111号)第十条规定,“试行企业法人住所与经营场所相分离的登记方式。积极探索在贸易、咨询、策划、电子商务、设计、科技开发等行业试行企业法人住所与经营场所相分离制度,企业登记只需提供申请人对该住所享有使用权的证明,不再审查该场地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该住所为该法人的法律文件送达地及确定司法、行政管辖地。待条件成熟后各行业全面推广实施。”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前海合作区”)已连续多年实施允许住所地和实际经营地分离的特殊政策,在该区内注册成立的公司,可以将住所地免费托管到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提供的地址,再自行另设实际经营场所。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商事主体从事电子商务、咨询、策划等经营活动,无需固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商务秘书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进行住所托管,以受托单位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作为该商事主体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此规定发布后,拟配套实施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住所托管暂行办法》仍在意见征求阶段,深圳其余行政区现并无住所托管政策。

3、变更公司“住所”应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民法典》第64条规定,“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法》第7条规定,“……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1]。”第29条规定,“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在公司“住所”发生变更时,应根据前述适用的相关规定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这也是“登记公示”制度的重要体现,既能保护交易相对人,亦能实现登记管理机关对法人进行的必要管理及国家对社会经济秩序的有效调控。

二、公司“住所”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法律风险

1、工商登记方面

如《民法典》的前述规定所述,“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若公司的实际经营地与登记的“住所”不一致时(如公司设立时不一致、公司存续期间发生变更但未依法及时变更工商变更登记),将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对企业法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49条规定,“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二)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三)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登记主管机关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作出处罚决定后,企业逾期不提出申诉又不缴纳罚没款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即,若公司登记的“住所”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可能属于上述情况而存在被处以相应行政处罚的风险。

2、经营异常名录方面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根据第9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与企业联系。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商事主体因通过其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的,商事登记机关可以对其作出除名决定。”

根据前述规定,工商登记机关若无法通过公司登记的“住所”与公司取得联系,则在相应情形下会将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这对公司而言亦是潜在的风险。

3、涉诉管辖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如前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在(2019)最高法民辖终212号案中,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条例。’可见该行政法规系针对规范和管理公司登记行为的需要所制定,民事诉讼中确定管辖法院时,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来确定公司住所地。即当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注册地或者登记地出现不一致时,只有在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情况下,才以其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也就是说,在公司涉诉需要根据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时,首先应根据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意义上的“住所”,其并不必然是登记的住所地。只有在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情况下,才以公司注册地或登记地来确定管辖意义上的“住所”。公司的“住所”将是涉及管辖的重要因素,在公司涉诉事项中须予以重视。

三、对公司“住所”相关事宜的建议

1、“住所”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时,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前述相关规定,住所作为确定诉讼管辖、法律文书送达、债务履行处所等的依据及公司重要的登记事项,若并非类似深圳前海的特殊规定的情形下,应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使得公司的“住所”即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从而避免相应的不确定性及可能发生的纷争、可能遭受的行政处罚。

2、移出、避免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14条规定,“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若公司已经发生住所地与实际经营场所不一致的情况,建议除依法改正外,还须确保在改正之前登记部门能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与公司取得联络,避免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经列入的,建议及时改正并与登记部门取得联系,争取及时移除异常名录,以免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3、事先与登记管理机关取得沟通,明确“住所”的登记事项

以深圳为例,如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住所托管暂行办法》正式发布实施之前,公司拟于前海合作区注册成立,则可根据前海合作区“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相分离”的特殊政策,实现于前海合作区注册成立、于深圳其他行政区实际经营的目的;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住所托管暂行办法》正式发布实施之后,可根据该规定的适用条件、范围、登记和管理等要求进行“住所托管”。

就其他省市而言,若公司拟有此方面需求,可事先与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沟通,看该操作是否可行,以避免出现相应的不合规定的情形而面临相应的经营风险。

4、涉诉时关于住所所涉管辖法院的应对

如前文所述,在公司涉诉需要根据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时,首先应根据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意义上的“住所”,其并不必然是登记的住所地。只有在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情况下,才以公司注册地或登记地来确定管辖意义上的“住所”。因此,在公司涉诉时,视公司登记的住所与实际经营场所是否一致、作为原告或者被告的不同情形以及公司诉讼便利情况,可以考虑视情形依法提起管辖权异议。

[1]“登记事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的“(一)名称;(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四)注册资本;(五)公司类型;(六)经营范围;(七)营业期限;(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关于作者

李继志 本所合伙人

李律师在企业境内外重组上市、境内及跨境投资并购、私募基金业务以及跨境银行(银团)贷款等领域有丰富的经验。

李俊娜 本所律师

李律师主要法律服务领域为企业上市融资、跨境企业并购、跨境银行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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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营业执照的营业期限

在办理公司营业执照时候,办理人都会注意到在执照上会有经营期限这一项需要办理人填写。在填写和办理之前公司企业的营业期限都需要由股东们商议决定的,而企业在时间规定上的限制因企业类型的不同划分,营业期限可以是任意时间期限,也可以长期。

那么你了解营业期限是什么吗?营业期限是指公司存续的有效时间,分为有期限和无期限两种。有期限又分两种情形:一是自拟期限,指股东或发起人在章程上载明了营业期限;二是法定期限,指管理机关要求在章程上必须标明的期限;而无期限是法律不强制要求公司表明存续期的一种态度,也就是说即使填写了一定的期限也不是必须经营到该期限或者不能够超过这个时间,只需在规定时间内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或者续期即可。

有的企业为了避免经营期限到期办理续期的麻烦也是这么处理的,所以一般都写“长期”这也是在允许范围内的。公司有一个十年工作经验的财税规划师,过很多办理营业执照的客户解决了例如营业时间期限等案例,前几天正好对于这样的服务做成了一个5000字的处理办法电子版笔记,由于话题内容问题不便于在此篇文章展示,可在主页私信给我发“笔记”领取处理办法电子版。如果有什么问题也可以在评论区留言随时为大家解答。

企业在经营期限此项上真的没有规定吗?不同的公司类型,营业执照的有效期限也是不同的。比如,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则就是长期的话,也就是永久的,除了违法经营被工商局吊销或是自己去申请注销外,那么个体户的营业执照就是长久有效的。不过其他类型:有限公司,个体独资企业,外资企业,代办处等的营业执照就是有期限的。到目前为止国家并未对办理执照的公司企业作出限制。

因此,如果看到一些民营企业营业执照上没有营业期限的原因是该企业的股东通过的决议,决定了公司的经营期限的长期的,所以在其执照上只有成立日期,没有到期日。 “经营期限”是为经批准的企业章程、合同中确定的经营期限,自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计算;“执照有效期限”按投资各方的出资期限核定,当企业筹资足够把应缴的注册资本缴齐之后,“执照有效期限”应该与企业“经营期限”相一致。如该证件无经营期限制的,只填写经营期限。大多数公司的营业期限都填写为整年时段如20年(或者10年,30年),从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只有少数国家除外,是需要按规定填写企业准确的经营时间。包括中国在内的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不规定营业期限,属公司自拟行为。

今日的财税知识分享就到这里啦,欢迎各位小伙伴们评论区留言讨论,关注我下期更精彩噢!

【第4篇】营业执照营业期限空白

今天小五继续按营业执照从上而下的顺序,谈谈公司注册时,营业期限怎么填的问题。

有老板可能误以为这个期限,类似于合同的期限,签下去就要执行,如果公司经营不善,提前结束经营,就像提前终止合同,违约的一方要承担法律责任一样。

其实,这个营业期限应该理解为,营业执照的有效期,在这个有效期内,持有营业执照的这家企业是合法的主体。但如果过了这个营业期限,没办理延期手续,就是非法存在。因而,填写营业期限,其实是在确定一家企业存在的有效期。

一般人平时最经常看到的营业期限是3个,即20年、30年和永久经营。其实不止这3个,还有1年、2年和留空白的。

至于要填哪一个,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没有硬性要求,而是由股东会决定,并写入公司的章程,到期后可以办理续期,但也要按相关企业管理法规来确定: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有效期是永久的,没有截止日期。只有老板主动注销和违法经营被吊销这两种情况,会让营业执照过期。所以,在一些个体户的营业执照上,只写注册日期,没有营业期限。

2、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期限是一年的,到期后再续。

3、外资企业的营业期限一般是二十年,最高三十年。

4、有限公司的营业期限一般是十年,到期前可办理延期手续。

5、代表处登记证的期限是一年,需要每年办理延期。

如果注册资金选择用分批到位的方式注册的,营业期限也是写两年,只有等到资本金全资到位后,才能更换有效期十年的营业执照。

此外,有些公司确定的营业期限是长期,没有截止日期,在营业期限一栏上就不会写截止日期。这在有些地区是直接打上“长期”,有些地方则是留空白,这些都是正常的。

这里小五要着重提醒各位老板:

营业执照到期必须续期,不然公司年检等都不行。如果没办理续期,只能缴税申报,不可以开发票。

关于公司注册时的经营期限要怎么填,除了小五分享的这些知识,你其他见识吗?欢迎在下方留言评论。

【第5篇】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期限

“你们公司成立有半年了吧,运营得怎么样了啊?

啥?还没开始营业?

有啥好大惊小怪的,人家公司成立了几年没经营的不也大有人在…

话可不能这样说,现在注册了公司长期不经营的,风险很大!”

一、营业执照注册下来不经营,后果很严重!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明文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后果:

1、被工商部门列入黑名单,那么这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未来三年都不能成立新公司。

2、被吊销的公司会影响到其他正常的公司,不能开具发票、不能正常的招投标。

3、被吊销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仅不能领取养老金、而且不能贷款。

4、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会被限制高消费,不能坐飞机、不能坐高铁。

二、前期没有流水,可以不记账报税?

据《会计法》《征管法细则》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薄,账薄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薄,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

不记账报税的危害:

根据《征管法》规定: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薄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

《征管法》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公司不经营会自动注销吗?

公司不会自动注销。需要自己去走注销流程,否则就会被列入异常户,产生罚款

营业执照营业期限(5个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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