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食品经营许可证如何增项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食品经营许可证如何增项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条件准备如下:1、公司名下需要有两家直营店且经营一年以上;2、有特许行业的商标证书;3、营业范围需要有特许行业的字眼;4、需要提供前置审批证书证明。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直营店情况具体分析:1、申请公司名下的分公司;2、申请公司名下的子公司,且控股百分之五十以上;3、企业名下*大股东(占比51%)的个体户或者名下配偶的个体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商标情况具体分析如下:1、商标可以在个人名下,可以授权给申请主体公司。2、商标必须是商标证书原件,受理证明不行。3、35类商标也不是万能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营业范围要求具体分析:1、申请主体和直营店的营业范围需要和加盟合同上的特许一致。2、时间没有要求,可以增项。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前置证书证明具体分析如下:1、有的特许行业需要有相关的前置审批证明,就拿餐饮行业,需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2、前置要求证书也需要有一年的时间。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办理下来后,需要注意哪些内容?1、商务部对备案没有明确规定使用年限,不需要,注销就行;2、备案下来后,每年需要需要进行年检,主要就是汇报加盟商、直营店等情况。九鼎秦渝台是一家以特许经营项目咨询、品牌渠道招商搭建为起点,从产品孵化立项、标准化体系建设、标准化产业链设计、食品安全管控到市场特许连锁拓展为一体的综合型服务企业。公司其核心是协助特许人搭建完善的特许体系,帮助受许人项目对接和转型。业务范围涉及单店运营托管、选址评估、产品研发、vi设计、特许经营项目备案、各类证照办理、中央厨房建设、调味品研发、饮品研发、特许标准化咨询、招商系统打造、招商团队文化建设为一体的多元化企业集团。二、业务介绍2.1 连锁企业特许经营体系打造九鼎咨询:特许经营连锁加盟项目梳理,包括连锁管理体系构建,九鼎培训课堂(招商、选址、营建、督导、培训、单店标准化、人、财、物、信息、产、供、销等);2.2 连锁企业招商系统打造九鼎招商:严选好项目、招商外包、招商团队打造、创业项目对接、打造标准的招商系统会让招商、加盟、销售更加容易、更好复制、更好传播。2.3 创客证照办理创客服务:商标、特许牌照备案、各类证照办理、网络营销平台构建、平台托管、vi、si设计、餐饮oem加工等服务
【第2篇】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多少钱
民以食为天
从事食品销售领域
个体和企业团体非常多。
那么食品经营许可证
则是一项必不可少的资质了
本文整理总结关于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流程、材料、费用等内容。
1、食品经营许可证适用于哪些行业?
1)食品批发经销商及小微个体工商门店
2)商场超市及大型集中食品销售者
3)互联网电商销售平台、食品电商从业者
4)单位食堂、中央厨房
总之从事食品加工经营销售流通环节的个体、企业、法人单位、机关单位等均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2、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材料
1、微小餐饮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承诺书
2)食品经营场所平面布局流程图
3)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4)委托的书面证明材料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材料
3、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1)窗口提交纸质材料
2)受理并核对材料
3)审核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事项名称: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实施申请人承诺制的小餐饮)
4、设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四条 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真社宝解读:也就是说不管是线上销售还是线下销售有关食品等产品,均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于无证经营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此证非常重要。
5、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费用
食品经营许可证一般是通过类似专业的机构代办,只收取代办服务费即可。
证件工本费:免费
6、通过机构办理的流程
咨询-->签订办理协议-->委托办理-->领取新办食品经营许可证
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企业工商证件一定要选择专业可靠的机构办理。以免由于政策不了解,材料不清楚,耽误办理时间,影响企业经营。
【第3篇】网店散装食品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已于202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电子商务法》对人们普遍关心的自然人网店是否需要进行登记问题给出了较为明确的答案。为此,针对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尚未开通“一码通”时,电商、微商该如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衢州市市场监管局何小英结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实践进行了整理,整理过程中,如有不足的和需要补充的,请在留言区留言!谢谢! (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2023年1月18日
电商、微商如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1.哪些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
《电子商务法》第九条,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就是说,只要在网上卖东西,无论在微店、淘宝、朋友圈等,都可以被称为电子商务经营者。不管是自建网站或者app的自营电商,或者通过公众号、小程序、朋友圈、群、私信、头条、直播、短视频等各种社交与信息媒体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只要通过互联网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在遵守《电子商务法》方面是一致的。
2.个人网店从事网络食品销售、网络订餐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吗?
相关规定:
(一) 《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电商法这一条款强化了对各类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登记要求。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其实指的就是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是市场监管部门发给企业、个体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凭证。其格式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一规定。没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一律不许开业。法律上没有试营业这个概念哦。
第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三)食品经营许可重要性:(1)2023年9月27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把食品经营许可列入“第一批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实施机关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改革方式是优化准入服务,改革举措有5点:一是推广网上业务办理;二是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三是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四是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五是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2)2023年11月9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食品经营许可改革正式“领跑”。改革要求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简化许可流程、缩短许可时限,加快推行电子化审批,不断完善许可工作体系,持续提升食品经营许可工作便利化、智能化水平。(3)2023年12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迎来机构改革后的首次全国市场监管工作年度会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局长张茅强调新的一年将有序推进食品许可审批改革。创新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模式,针对低风险食品类别,探索推行“先证后查”“自主声明”“公开承诺”;深化食品经营许可制度改革,试点推行“告知承诺制”,将许可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是不是所有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网络食品销售和网络订餐办理营业执照后就可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不一定。可以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和可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是两码事。经营范围有经营食品的营业执照,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仍然不能从事网络食品销售和网络订餐。
相关规定:(一)《电商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也就是说,只要是和互联网相关、类似或可类比、在促成交易中具有媒介功能的网络信息服务载体就在适用范围内。比如微商、直播网站、抖音个人网店、微店等,除非符合电商法规定的5种例外情形,否则都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电子商务法》5种例外情形: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卖自家土鸡蛋等);个人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卖自己做的窗花剪纸等);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自己提供的裁剪裤脚服务等);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目前还没有细则规定多少额度算零星小额,需等待进一步通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
(二)食药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食品经营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先照后证)(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6]591号,2016.8.8),根据商事登记改革“先照后证”的要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申请人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营业执照解决的是主体资格的合法性问题,对于能否从事食品经营,具体能从事什么经营项目,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确定,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的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与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没有直接联系。
4.个人网店从事网络食品销售、网络订餐的禁止性(限制性)规定。
并不是所有网店都可以从事网络食品销售和网络订餐,需具备网络食品销售和网络订餐的经营条件,才可以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相关规定:
(一)2023年7月7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7】20号)第二条治理措施第二、三款。。。二是强化经营单位主体责任。食品、保健食品经营单位是所经营产品的直接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审核查验等产品追溯管理制度,确保经营的食品、保健食品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等的要求,确保销售食品、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确保销售食品、保健食品标签标识真实、不含有虚假声称。经营食品、保健食品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没有实体店经营资格的企业,不得在网络平台上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三是明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和相关方的法律责任。食品、保健食品交易网站、电视购物频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等,以及为会议营销提供场地的宾馆、会场等开办者、出租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进行实名登记,对经营者利用其所提供的平台场所进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能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在实体门店经营的同时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第十二条规定,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贮存场所视同食品经营场所,并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
(三)非食品经营者通过app、自制小程序、其他网络平台赠送食品行为无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国家食药监总局关于非食品经营者赠送食品行为定性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6]594号,2016.8.9)明确,银行、物业公司等非食品经营者采购食用油、大米等食品赠送客户的行为,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四)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第十八条规定,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餐饮服务提供者还应当同时公示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
第十九条规定,入网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除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公示相关信息外,还应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保健食品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
(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上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7]492号,2017.7.17)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熟制食品贮存和运输的温度和时间要求,即使在冷藏条件下贮存和运输熟制食品,从烧熟至食用的间隔时间也不得超过24小时。餐饮服务提供者制售熟肉的许可条件和加工制作要求,与食品生产者加工“热加工熟肉制品”的许可条件和生产要求存在很大差异。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上异地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等食品,贮存和运输熟制食品的温度和时间较难符合规定,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风险,应予禁止(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者除外)。
(六)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14部门《关于提升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的意见》(食安办[2017]31号,2017.9.21)第二款规定,全面提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八)严格餐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重点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设施设备布局、清洗消毒、冷藏冷冻等项目的审查和现场核查,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对符合条件的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依规加强小餐饮、小饭桌和家庭托餐等许可或备案登记管理,实现餐饮业许可管理全覆盖。……(十)加强网络餐饮服务监管。严格落实网络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具有实体店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保证公示菜品和信息真实、加工菜品规范安全、食品容器和餐具清洁无毒、配送过程食物不被污染、消费者投诉及时处理。加强网络餐饮服务监督检查和网上监测,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七)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第五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5.食品跨境电商企业在线下开设展示(体验)店,是否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药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有关监管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6]630号,2016.8.29)明确,一、食品跨境电商企业在线下开设展示(体验)店,但实际不销售食品的,不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但该展示(体验)店应当在其营业场所设立提示牌,提醒消费者现场不销售食品。二、食品跨境电商企业在线下开设展示(体验)店,但实际有销售行为的,需要按照规定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所销售的食品需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6.已经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想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是否需要重新办理或再申请一张食品经营许可证?
从事网络销售食品、网络订餐的,依法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且已经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了市场主体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可凭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在线上和线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并应按照《电子商务法》规定,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和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
从事实体食品销售经营者和餐饮服务经营者,准备从事网络经营和网络订餐的,需提供网络经营地址依法进行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对于在一个以上电子商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需要将其从事经营活动的多个网络经营场所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许可)。
7.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登记(许可)为何种形式的市场主体?
电子商务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法律关于经营活动的一般性规定,遵循线上线下一致的基本原则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者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申请登记成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类型的市场主体,应当依照现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程序和材料,向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食品经营许可证市场主体应当与营业执照登记主体一致。
8.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必须国内的,国外的是否可以?
国内经营的店铺必须办理国内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才可以。
9.没有线下的经营场所,是否可以用网店的网址办理登记?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的意见》规定,允许经营者使用《电子商务法》第九条中规定的由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申请办理登记。目前,仅允许个体工商户使用网络经营场所办理登记,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仍按照既有规定办理登记。按规定,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仅可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且不得擅自改变其住宅房屋用途用于从事线下生产经营活动并应作出相关承诺。
目前,从事网络食品销售和网络订餐,因食品经营许可诸多限制性(禁止)性规定,没有线下经营场所,必须根据相关规定,符合许可条件,才能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具体参看第四点“个人网店从事食品销售、网络订餐的禁止性(限制性)规定。”
10.申请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应该去哪里办登记(许可)?
以线下地址作为经营场所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所)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办理机构)。
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申请人是本市人员的,以其身份证上载明的住址所在地确定登记管辖;外省市人员以上海市居住证上载明的居住地住址确定登记管辖;港澳台居民以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上载明的居住地确定登记管辖。
11.个体户从事电子商务,经营场所应该如何登记(许可)?
个体工商户在线上线下同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以线下实体经营场所地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
个体工商户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的,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许可)。对于在一个以上电子商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需要将其从事经营活动的多个网络经营场所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许可)。
12.申请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个体工商户,应该提交什么材料?
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和网络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自行从电子商务平台获取并打印)等材料申请办理登记注册。
申请人应当填写《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并作承诺,即明确表示“本人承诺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不擅自改变住宅房屋用途用于从事线下生产经营活动”。(从承诺内容看,该承诺仅适用于办理营业执照,不适用于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13.什么是网络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如何获取?
网络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是由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的电子商务平台出具的,包含经营者姓名、身份证号、网络经营场所网址等基本信息的,表明申请人合法使用该网络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平台经营者将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
各家电子商务平台的证明如何获取?范例如下:
拼多多
在拼多多上经营的店铺,需要到拼多多网站的商家后台申请证明。
在后台登录后,网页会弹出“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点击“我已阅读并同意协议”,以前已经点过的不会重复出现。
网页会进入拼多多主页,此时系统会自动弹出“营业执照登记尝试选择通知”,然后点击“下载开店证明”。
网页自动弹出“开具开店证明须知”,在此界面点击“下载开店证明”即可。
如果错过了弹出提示,也可以到资质信息页面找到这个功能。
下图为已经登记的拼多多平台电商经营者营业执照截图
微店
在微店上经营的店铺,需要到微店网站申请证明。
进入微店网站:https://www.weidian.com
在“帮助中心”的”我是卖家”栏目中可以找到“电商法出台,如何合规经营?”这一问题。
进入这一指南后下拉页面,可以看到如下图提示,点击登录商家账户,经过实名认证,就可开具证明了。
下图为微店开具的“微店平台店铺经营证明”样例
、
下图为已登记的微店平台电商经营者营业执照截图
淘宝
在淘宝网开店的电商老板可能要失望了,淘宝网目前还没有开通相关服务。
2023年1月7日,淘宝网商家版服务中心回答的提问显示:
工商要求淘宝提供店铺证明,该怎么办?亲,目前淘宝暂不提供店铺信息证明,但是我们会尽快优化开放该证明的下载渠道,请您关注,给您带来不便,深感抱歉,感谢您的支持!
天猫
想通过使用“网络经营场所证明”在天猫开店的老板,就不用想了,天猫是b2c电商平台。b2c是英文business-to-customer(商家对顾客)的缩写,在网络上就是商家直接在网上对顾客提供零售服务。
目前,要进入天猫的店铺都必须是有工商登记的企业,凭实体登记的营业执照才能经营,而目前使用“网络经营场所证明”登记的仅限于个体工商户。
14.微信朋友圈、微博无法公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怎么办?
目前微信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平台都未提供网络经营场所证明,所以不具备注册(许可)经营条件。建议可以入驻微店等第三方平台,通过平台开设网店展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微信和微博发圈只做宣传广告,留下网店商品链接跳转购买即可。
15.个人网店售卖商品类目与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不一致是否可以?
已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店主若是经营范围与网店经营范围不一致,需要办理变更。对于在线上线下同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范围应当为线上线下从事经营活动范围的总和。对于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标注“(仅限于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
16.电子商务经营者是否必须要亮照(亮证)经营?
按照《电子商务法》规定,有营业执照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也需要在首页显著位置标明自己属于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采取提供链接的方式来公示营业执照信息的,必须是有效的链接,点击相关链接能够直接跳转到载有营业执照信息的网络页面。
注:部分内容来源于注册登记小能手、上海市场监管公众号。(浙江省衢州市市场监管局 何小英)
【第4篇】散装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批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特殊食品销售、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
但是现在我们通常使用到的是预包装食品类和餐饮流通类的,所以目前大部分都是这两种形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了。
食品许可证是必须办理的,没有办理会对运营产生影响:
无法提供食品的经营情况。
无法保障食品的来源和生产安全。
无法给消费者一个安心食用的理由。
在哪办食品经营许可证?
在营业执照的所属地,注意先办营业执照,再办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一般是五年。:食品经营许可证需要自主申报流程:登录所属地的“一网通”→政务服务→食品药品行政审批。需要注意的是:1、一个地址只能办一张食品经营许可证;2、一定备齐资料(工商营业执照、法人及负责人的身份、资格证明、经营场所平面布局、以及设施设备等示意图、从业人员的名单及健康证明、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及人员证明材料);3、审批时间在15个工作日左右;
好了,今天就说到这里!欢迎留言!感谢关注!
【第5篇】网店食品经营许可证
网上卖食品一般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卖零食饮料之类的预包装食品,售卖范围为全国地区,另外一种是本地服务类,外卖平台上面卖餐饮类的食品,不管哪一种,都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一、网店是否需要办理食品许可证
网上卖食品必须要办食品经营许可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网上销售食品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凭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如不能提供经营者具体信息须担责。
这意味着,《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后,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尚未进行备案的网络店铺将不能在网上进行食品销售了,朋友圈里活跃的美食微店也不能简单一吆喝就开卖了。《办法》完善了网络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对网络食品业态起到规范与促进作用。
二、网店是否需要办理食品许可证
随着政策的要求,现在各大电商平台,对食品类目审核都是非常严格的,电商这块,卖相关食品类目,需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线下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所办理的条件以及许可证的使用范围也不同。食品经营许可证分为:预包装、散装、乳制品、保健食品等。可在一张许可证内办理多个经营项目,抖音上一般都是需要办理预包装经营许可。一般是个体户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一套办理的。
三、网店是否需要办理食品许可证呢
要在网上开网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需要向从事经营活动的网络平台,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供网络平台审核,审核通过后,才可以办理网店注册,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
四、开网店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方法如下
一、申请人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申请资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现场勘查意见表》后,进行现场核查,出具现场核查报告。
三、根据现勘意见,符合审批条件的,短信通知申请人到政务中心窗口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在说明理由的同时,告之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拓展资料: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6篇】食品经营许可证公示
各有关部门、组织及广大群众:
依据子长县宏斌烟酒门市等11家经营户申请,经依法审查,现拟对子长县宏斌烟酒门市等11家准予食品经营行政许可(详见附件),敬请各有关部门、组织、及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本公告有效期三个工作日。
监督电话:0911-7112703,15891118501
群众来访地址:子长县政务大厅二楼。
子长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年4月23日
【第7篇】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下载
今天万企汇小编给大家介绍下,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材料及流程,提供给大家参考。
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材料
一、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等)及经营场所的具体方位图;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与食品经营相关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6、与食品经营相关的经营设施空间平面布局图、操作流程等文件(标明用途、面积、尺寸、比例、人流物流、设备设施位置等);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二、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流程
1、向市行政审批局提交开办申请及其他材料,由市行政审批局进行材料审查,
2、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开受理通知书;
3、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补正材料)通知书。市行政审批局进行材料和现场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批准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
以上就是万企汇小编整理介绍的,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材料及流程,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8篇】食品经营许可证中散装食品
裁判要旨
1. 在认定食品是否属于预包装食品时,不能仅仅从食品包装后最终呈现的状态来认定,更应该从食品的生产主体是否具备食品生产加工资质,生产途径是否要求即时加工制作、销售以及保质期限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预包装食品不能等同于有包装食品,其核心意义强调食品起始状态和生产加工条件,而非最终状态。在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预包装食品特指具备食品生产加工资质的主体所生产出来的带有包装的产品,明确排除了四类食品,即现制现售食品、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以及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销售的食品。
2. 经营者收到供货商的大包食品来货后,根据顾客的订购量称重,放到指定或通用包装里进行散装销售,可以认定其销售的是散装食品,散装食品外包装未标识生产许可证、产品标准号、营养成分表信息并不违反《食品安全法》关于散装食品的规定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而且,经营者的散装销售过程未改变该食品的物理性状和化学性质,不属于未经许可从事生产经营行为,不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裁判文书
文书标题及案号
标题: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案号:(2021)京04行终25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林晓源,男,198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东街乙360号。
法定代表人李广隆,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孝孝,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朱思睿,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北京古慈汉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天通中苑二区40号楼20层2005-10号。
法定代表人詹桂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勇,北京古慈汉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诉讼记录
上诉人林晓源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丰台区市监局)行政处理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京0491行初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林晓源,被上诉人丰台区市监局的委托代理人刘孝孝、朱思睿,一审第三人北京古慈汉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慈汉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7月15日,丰台区市监局向林晓源送达《投诉举报办理告知书》,主要内容为:1、林晓源所举报的单位《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齐全,该单位是食品经营企业,不需要《食品生产许可证》。2、经查,该单位所销售的即食海参,均是从生产厂家大包装购进,被举报单位购进上述食品后,根据客户需求以散装称重形式对外进行销售,属于销售散装食品。当事人销售的即食海参已标注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其标识标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予以结案。
林晓源不服,诉至一审法院请求:1. 判决撤销被告丰台区市监局2023年7月15日做出的《投诉举报办理告知书》;2. 判决被告丰台区市监局对投诉举报做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且书面告知处理结果;3. 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29日,丰台区市监局收到林晓源的投诉举报材料,林晓源反映称其分别于2023年3月29月、4月3日在天猫商城“古慈汉方旗舰店”购买了干海参、即食海参,这些食品均属于定量预包装食品,无生产许可证、产品标准号、营养成分表等信息,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该店铺的运营方为古慈汉方公司。2023年9月30日,丰台区市监局决定立案,并于当日对古慈汉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古慈汉方公司证照齐全,现场未发现被举报产品。同年12月20日,丰台区市监局作出《投诉举报办理告知书》,主要内容为:1、林晓源所投诉的单位《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齐全并合法有效,该单位是食品经营企业,不需要《食品生产许可证》。2、林晓源在该单位所购买的干海参、即食海参均是从生产厂家大包装购进,该食品大包装标签标示生产许可证、产品标准号以及产品营养成分等事项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应规定。该单位购进上述食品后,根据客户需求以散装称重形式对外进行销售,该单位销售的干海参、即食海参不属于预包装食品,属于销售散装食品,其标识标注不违法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故该举报违法事实不成立,将予以结案。
林晓源不服,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监局)提起行政复议。后市市监局于2023年3月13日作出京市监复〔2020〕5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58号复议决定),其中载明: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本案中,关于林晓源投诉举报的涉案干海参涉嫌违法问题,本局已在京市监复(2019)89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处理,不再重复处理。关于林晓源投诉举报的涉案即食海参涉嫌法问题,古慈汉方公司委托烟台海中礁海珍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中礁公司)生产涉案即食海参,再以散装称重形式通过网络渠道对外销售。古慈汉方公司作为散装食品销售者,未明示涉案即食海参的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丰台区市监局未调查古慈汉方公司所售即食海参是否尽到上述标示标注义务,即认定古慈汉方公司未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所作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撤销丰台区市监局于2023年12月20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办理告知书》,责令丰台区市监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
2023年3月19日,丰台区市监局收到58号复议决定。并依据复议决定书对古慈汉方公司进行重新调查,并先后于同年4月28日、5月22日、6月23日对古慈汉方公司进行询问。古慈汉方公司称其销售的即食海参都是从海中礁公司大包装进货,然后散装称重卖给消费者,进货和销售的包装上都没有标注生产许可证、产品标准号、营养成分表,但即时海参外包装上有类似标签的信息介绍,其中标注有配料、规格、产地、保质期、销售商名称、经营地址、生产日期信息,并提供了营业证照及涉案食品资质、进销存记录、产品外包装标签照片等材料。2023年6月15日丰台区市监局决定延长办案期限30日。2023年7月15日,丰台区市监局以无法确认古慈汉方公司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不清为由决定结案。并将《投诉举报办理告知书》向林晓源送达。
另查,古慈汉方公司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记载,该公司经营范围包含“批发(非实物方式)预包装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熟食。”海中礁公司具有干海参和即食海参的生产许可证,古慈汉方公司与海中礁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委托海中礁公司为其加工海参系列产品,合同有效期自2023年1月11日起至2023年1月10日止。2023年9月5日,海中礁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生产方海中礁公司负责海参的加工,根据古慈汉方公司预定的总量以大包简装提供给古慈汉方公司,其自行根据销售情况散装称重出售。出库时海中礁公司根据古慈汉方公司订购的总量在大包装上附上合规的商品标签发出,古慈汉方公司酌情在散装称重销售时根据客户的要求提供标签内容。”林晓源于2023年3月29日在天猫商城“古慈汉方旗舰店”购买干海参,于同年4月3日在相同店铺购买干海参和即食海参,收到的即食海参外包装未标识生产许可证、产品标准号、营养成分表信息。
再查,林晓源多次向丰台区市监局举报其在天猫商城“古慈汉方旗舰店”购买的干海参、即食海参外包装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古慈汉方公司原登记住所地为北京市丰台区城南嘉园益城园16号楼8层2-802,后于2023年3月16日将住所地变更登记为北京市昌平区天通中苑二区40号楼20层2005-10号。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规定,“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除外。”依据上述规定,丰台区市监局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违法行为,具有进行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责。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2.1“预包装食品”规定,“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在认定食品是否属于预包装食品时,不能仅仅从食品包装后最终呈现的状态来认定,更应该从食品的生产主体是否具备食品生产加工资质,生产途径是否要求即时加工制作、销售以及保质期限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预包装食品不能等同于有包装食品,其核心意义强调食品起始状态和生产加工条件,而非最终状态。在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预包装食品特指具备食品生产加工资质的主体所生产出来的带有包装的产品,明确排除了四类食品,即现制现售食品、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以及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销售的食品。本案中,古慈汉方公司从海中礁公司进货,根据购买者要求的数量将大包来货进行散装销售,可以认定其销售的是散装海参。故本案中涉案食品是散装食品而不是预包装食品。《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可见,涉案即食海参外包装未标识生产许可证、产品标准号、营养成分表信息并不违反食品安全法关于散装食品的规定。
本案中,丰台区市监局在收到市市监局作出的58号复议决定后,对林晓源的举报重新进行调查,对古慈汉方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并进行询问工作,最终以无法确认古慈汉方公司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不清为由决定结案,并作出书面答复送达林晓源,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林晓源的全部诉讼请求。
林晓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明显违背事实作出的枉法裁判、卖家造假来源欺骗法院和行政机关、一审认定的散装明显违背事实、丰台区市监局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一、撤销一审判决书;二、撤销丰台区市监局2023年7月15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办理告知书》;三、判决丰台区市监局对投诉举报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且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四、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丰台区市监局承担。
丰台区市监局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古慈汉方公司同意丰台市监局的答辩意见,同意一审判决。
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已随案移送至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对各方提交证据的认证意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二审庭审期间,林晓源向本院提交(2021)京0491行初6号案件庭审录像,证明丰台区市监局造假,包庇卖家。本院认为林晓源提交的证据并非新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规定,“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除外。”依据上述规定,丰台区市监局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违法行为,具有进行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责。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市市监局作为丰台区市监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具有受理对该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职责。
关于丰台区市监局告知林晓源,其举报的单位《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齐全,该单位是食品经营企业,不需要《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内容是否合法的问题。《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本案中,古慈汉方公司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包含“散装食品销售”,该公司收到海中礁公司的大包来货后,根据顾客的订购量称重,放到指定或通用包装里出售。古慈汉方公司的上述散装销售过程未改变海参的物理性状和化学性质,不属于未经许可从事生产经营行为,不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因此,丰台区市监局告知林晓源的上述内容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关于丰台区市监局告知林晓源,被举报单位所销售的即食海参是散装食品,其标识标注不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是否合法的问题。对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2.1“预包装食品”规定,“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本案中,古慈汉方公司从海中礁公司进货,根据购买者要求的数量将大包来货进行散装销售,可以认定其销售的是散装海参。故本案中涉案食品是散装食品而不是预包装食品。《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故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即食海参外包装未标识生产许可证、产品标准号、营养成分表信息并不违反《食品安全法》关于散装食品的规定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关于丰台区市监局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本案中,丰台区市监局在收到市市监局作出的58号复议决定后,对林晓源的举报重新进行调查,决定延长三十日审理期限后,最终以无法确认古慈汉方公司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不清为由决定结案,并作出书面答复送达林晓源,其程序符合上述规定,并无不当。
市市监局在法定复议期限内,履行了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程序,复议程序亦无不当。
综上,一审判决驳回林晓源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林晓源的上诉理由和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林晓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立鹏
审判员 孙永欣
审判员 吴 薇
二o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于玮宁
书记员 牛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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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食品经营许可证哪里办
谈到吃,在我国可谓是历史悠久,否则也不会产生如此多的彩色,也就带来了相当兴盛的餐饮行业。在以往做餐饮可不简单,销售食品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开家饭店需要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还有卫生许可证等等,相当的复杂,因此也就带来了相关的改革,餐饮经营者以往需要办理的多种证件,在如今只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即可,不管食品经营者是食品流通,还是餐饮服务,那么食品经营许可证是怎样办理的呢?有需要哪些材料呢?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流程
1、信息登记,填写申请表
首先还是需要到当地的市场剪短管理部门,然后注册个人的信息,注意阅读相关的特点要求,在接着开通个人的账户。
2、申请
申请人在网上办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后,同时也上传了电子材料,依旧还是需要到相关部门去提供给纸质的材料,根据提示进行递交。
3、受理
提交过相关的纸质材料之后就正式进行受理,先会对收到的资料进行对比,然后就会出具受理回执。
4、审查
在材料收集齐全后,就会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查,在审查通过后,就会制作《食品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的决定书》。
5、取证
申请人可根据短信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办理情况,到窗口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二、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所需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3、各类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4、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名单;
5、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6、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7、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
8、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9、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以上就是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流程以及所需的资料了,就目前来说,餐饮行业的注册相对来说越发的简单了,不过还是需要注意对相关的资质进行把控,特别是对于卫生方面的一些要求,相对来说是比较的严厉,如果没有做好相应的安排,那么也是可能会导致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不下来。
【第10篇】西安食品经营许可证
“我只来了一趟政务大厅,往窗口交了份资料,就把开店的手续办妥了!”西安市民张世彤想开个鲜奶铺,但此前一直担心手续复杂。
在西安市新城区政务服务大厅“一件事一次办”综合窗口,拿着刚发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牌匾标识设置审查登记表》,张世彤赞不绝口。办事效率提升,源于新城区行政审批局推出的“我要开饮品店”一件事主题套餐服务。
据介绍,围绕“审批更少、流程更优、效率更高、服务更好、企业获得感更强”目标,新城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大力推进线上“一网通办”、线下“一次办成”。将群众开办饭店、药店、网吧等相关事项打包集成,推行“一件事”主题套餐服务,切实解决办事手续多、材料杂、多头跑等问题,以“服务有感、营商无忧”最大程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据统计,8月份以来,新城区新梳理“我要开饭店”“创业一件事”等集成改革事项22项,累计受理办结“一件事一次办”1375件。
不止提效率,还主动问需求。老小区用不上天然气、新能源车充电难……近段时间,新城区各个小区院落多了一些身影,不少机关干部走街串巷、登门入户,开展“进万家门、知万家情、解万家难、暖万家心”活动。
据了解,西安市强化问题导向,积极开展作风建设,坚持情况在一线掌握、问题在一线解决、发展在一线谋划、效率在一线提高、感情在一线融合、形象在一线树立,不断深化社区治理体系,健全民情民意“收集-处置-反馈-评价”闭环运行流程。仅新城区就已发现解决问题544个,一次性解决率达90.4%。
【第11篇】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散装食品
很多朋友第一次创业开公司,有些行业是需要办理相关的资质或许可证才能正常经营的,最近网络店铺也非常火,最近经常遇到客户问我,我想开个小吃店,需要办理卫生许可证吗,这里给大家统一解答一下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的区别。
一,先说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是不同的,顾名思义,食品经营许可证主要是应用于各类食品,比如小吃店,早餐店,饭店,卖各类调味品,散装食品,预包装食品,保健品,冷藏冷冻食品等只要和食品相关的,都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需要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以及公司至少两人的健康证,需要有实际办公场地,有些项目还需要有货架等,有些朋友会问我在网上售卖也需要场地吗?答案是需要的,网上售卖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也需要有实际经营场地。
食品经营许可证有很多经营项目,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业务需要办理相关项目。比如: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特殊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等。只有办理了相关的项目才能实际经营。
二,接下来再给大家讲解一下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主要用于一些卫生需要达到标准的行业,比如美容,美发,美体,宾馆,澡堂,茶楼,咖啡厅,游泳馆等。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二)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第12篇】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与需要有哪些?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申办依据与程序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湘食药监发[2015]44号)《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规范》(湘食药监发[2015]44号)。
二、申办条件
(1)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门店,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油烟排放、防蝇、防尘、防鼠、防虫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各功能区布局合理,能有效防止食品存放、操作过程中产生交叉污染;
(4)具有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或者有符合规定的消毒措施;
(5)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设备布局和卫生设施说明;
(5)包含进货查验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许可发放要求:
1、申请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除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外,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3、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小餐饮经营者需要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小餐饮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的,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证/p>
【第13篇】食品经营许可证代办
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延续申请,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人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第三十七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决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原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未届满的继续有效;食品经营者在原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更换为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更换;原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14篇】散装食品经营许可证
很多小卖家或者食品店的老板经营业务都是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但是食品经营许可证也是分为了好几类的,比如你只是销售包装好的食品就办理预包装许可证即可,如果销售散装的,需要称重的那就需要办理散装食品经营许可证。
还有的是销售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就是办理保健品食品经营许可证。
如果是制售的就需要办理餐饮许可证了。根据每个行业都有不同的审核标准。
那么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怎么办理呢?首先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添加食品类的经营范围才可以的。然后携带材料去现场办理,正个流程非常繁琐,一般没办过的也是两眼发懵,所以最快捷的办法就是找代理。
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原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
3、相关工作人员的健康证原件及复印件;
4、经营场所环境及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5、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等相关材料。
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流程:
1、将材料提交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相关工作人员将对经营场所进行看点,核查经营场所物品摆放是否合理,操作区与就餐区是否区分开等;
3、生产设备、环境、卫生条件都满足条件,便会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15篇】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公示
自动售货机作为新型零售设备,因其方便快捷而备受群众青睐,但你是否知道,自动售货机也需“持证上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办法》等法律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并遵循一地一证原则,(食品类)自动售货机属于销售终端设备,相关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联系方式以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以接受社会监督。
法条链接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为切实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近日,龙湖区检察院专门开展针对辖区内自动售货机的检察公益诉讼监督活动,就自动售货机是否持证经营、食品来源渠道是否正规、日常监管是否到位等问题进行监督。
经实地走访调查,龙湖区检察院发现辖区内部分公园、住宅小区、高铁站内的自动售货机未在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明,日常监管缺失,既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存在一定的食品安全隐患。
发现问题后,龙湖区检察院迅速启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行政机关发出磋商函,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对自动售货机不规范销售行为进行整治,同时要以点带面对全区范围内自动售货机开展专项检查,确保全部自动售货机“持证上岗”,及时消除新零售领域食品安全隐患,填补食品安全监管漏洞,切实保障食品安全。
相关行政机关收到龙湖区检察院磋商函后,立即组织对辖区自动售货机开展专项检查,全面摸查辖区自动售货机经营情况,责令违规商户落实整改。阶段来共清理规范辖区内自动售货机44台,实现自动售货机“亮证亮照”经营。
此次监督活动是龙湖区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的一个缩影,以有力举措回应了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新要求新期待。接下来,龙湖区检察院将继续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形成公益保护合力,为守护群众美好生活贡献更多检察力量。
来源:龙湖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