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7篇优质的证明商标注册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有什么区别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有什么区别
品牌或品牌的一部分在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注册后,称为“商标”。商标受法律的保护,注册者有专用权。国际市场上著名的商标,往往在许多国家注册。
1. 证明商标与集体商标都是由多个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共同使用的商标,但集体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来自同一组织,证明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达到规定的特定品质。
2. 集体商标的申请人都必须是依法成立,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但证明商标的申请人还必须对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
3. 集体商标只要是该集体成员均可使用,该组织以外的成员不得使用;证明商标则应当显示其开放性,只要达到管理规则规定的特定品质的商品或服务都可以要求使用证明商标。
4. 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可以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能在其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5. 集体商标注册后不能转让,证明商标可以转让给其他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并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
【第2篇】商标注册证明是什么
有小伙伴私信金碑君想知道
商标注册证明是什么,今天它来了!
首先恭喜小伙伴算是问对人了,金碑君对
商标注册证肯定比较熟悉的,
今天金碑君会和大家一起聊聊
什么是商标注册证明,一起长知识啦!
一、什么是商标注册证明
商标注册证明是为了
方便商标注册人使用
而出具的书面证明,
与《商标注册证》具有
同等的法律效力。
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的
申请人必须是注册商标的所有人。
二、商标注册证明的用途
商标持有人在办理某些业务时,
相关部门要求商标持有人
出具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证明等,
若商标持有人无法出具商标注册证,
可向商标局申请开具商标注册证明。
三、如何申请商标注册证明
1、申请条件
商标注册人申请办理商标注册证明的,
由商标注册人提交相关文件办理,
符合条件的,商标局出具在
商标档案打印件上加盖
“商标注册证明专用章”的证明文件。
2、办理途径
商标注册人为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
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①现场办理
▲直接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直接到商标局在京外设立的
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办理
②邮寄办理
将申请材料邮寄至商标局,
并在信封上标注
“国内注册商标申请出具注册证明业务”。
③委托他人或在商标局备案的
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或者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
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
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商标局官网
“代理机构”一栏中。
3、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需提供商标注册人
身份证明文件和商标注册号。
具体包括:
①商标注册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
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身份证复印件等,
以上文件需加盖公章或自然人签名。
②商标注册人如有变更的,
需提供变更证明文件复印件,
加盖公章。
③商标正在转让中的,
应提供商标转让人或受让人身份证明文件。
④提供商标注册号清单。
⑤邮寄办理的,
申请人需提供接收文件的通讯地址。
4、缴纳规费
纸质申请需缴纳50元规费,
电子申请需缴纳45元规费。
5、查收商标文件
提交材料符合条件的,
申请人直接办理的,立等可取。
邮寄办理的,商标局将证明文件通过
邮局寄至申请人提交的
接收文件的通讯地址。
希望大家通过金碑君的讲解
对如何申请开具商标注册证明
能有一个更深入的认识。
一旦商标被侵权需要进行维权,
能及时开具商标注册证明,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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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有什么区别
1. 商标的注册主体区别:前者是商业团体、协会等具有团体性、集体性特点的组织;后者是对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
2. 商标的使用主体区别:前者是所属成员均可;后者是除注册人以外的其他组织;
3. 商标注册的目的区别:前者是为了统一集体成员企业的产品特征、便于进行统一的广告宣传,便于建立集团整体的信誉、尽快达到规模经营的目的;后者是为了向社会公众证明某一产品或服务所具有的特定品质;
4. 商标是否可以转让的区别:前者是禁止集体商标的转让;后者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转让条件即可。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4篇】什么是证明商标注册
证明商标注册是注册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以证明商品或服务的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标。
证明商标注册后,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证明商标规定条件的,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其使用。注册人对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任何修改,均应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在他人办理证明商标使用手续后1个月内,但必须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5篇】怎么证明对方侵犯商标权
根据《商标法》第57条规定,证明对方存在下列侵权行为即可: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6篇】出具商标注册证明
前面为大家讲解了证明商标的定义,今天为大家带来证明商标注册的相关内容,相信大家看完一定有所收获。
证明商标注册需要哪些资料?
申请人需提供商标注册人身份证明文件和商标注册号。具体包括:
1、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以上文件需加盖公章或自然人签名。
2、商标注册人如有变更的,需提供变更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转让过程中的商标,商标转让人或受让人身份证明文件也需要提供。
4、商标注册号的清单。
5、邮寄办理的,申请人需提供接收文件的通讯地址。
证明商标的注册条件是什么?
1、必须是经依法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2、必须有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即申请人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文书,同时还应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申请人对其指定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证明文件。该主管部门一般指中央或省级以上的业务主管部门。
3、必须制定所申请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以上就是酷猫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证明商标的相关事宜,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还有什么不懂的,欢迎向小编提问哦~
【第7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查询
导读
春风化雨吐新绿,又到山间采茶时。诗人说,且将新火试新茶,诗酒趁年华。不过,你买的茶正宗吗?在第19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之际,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两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中,一家茶行在淘宝店上卖“西湖龙井”、在实体店里卖“安吉白茶”,均被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利人起诉侵权。其中,涉安吉白茶商标侵权案已经判决,该茶行被判停止侵权,赔偿1.45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该判决也提醒茶叶经销商,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须遵守相关规则,不能“任性”使用。消费者在选择时则需看清产地,以免买到冒牌货,坏了品茗的心情。
“安吉白茶”权利人起诉茶行
安吉白茶,浙江安吉特产,是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本案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业站,正是第1511897号和第14982232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
被告是位于上海浦东三林的茗茶行,自2023年开始经营,营业面积约25平方米。2023年5月12日,原告在该店铺内购得安吉白茶礼盒一盒,并经公证证据保全。该礼盒为纸板质地,内有铁盒分装茶叶共五盒,在纸板包装盒和铁盒上均印有纵向排列的“安吉白茶”和“珍稀”“特产”字样。
原告认为,这家店长期销售带有“安吉白茶”标识的茶叶,并未经过批准,茶叶也不是来自该产区,导致相关公众误认混淆,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规则,使用上述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审核批准,且相应的茶叶商品须符合特定条件,包括茶叶的生产地域范围为安吉县全部行政区划范围内,品质和采制方法须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安吉县农业局茶业站的代理人在庭审中说。
原告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万元。被告茗茶行则辩称,被告销售的茶叶上标注的是“安吉珍稀白茶”,并非原告的注册商标,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茶行确系侵犯商标专用权
法院认为,本案所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经合法注册,现均处于注册有效期内,原告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保护。
涉案商品在礼盒外包装和分装铁盒的包装上均印制了“安吉白茶”标识,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进行比对,该标识与第14982232号注册商标的文字组合相同,仅有字体和文字排列方向的差别,故与第14982232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同时,涉案商品上印制的“安吉白茶”标识与第1511897号注册商标的主要部分仅有字体和文字排列方向的差别,亦与第1511897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被告辩称,涉案商品使用的标识为“安吉珍稀白茶”,并非原告注册商标。但从涉案商品印制的标识来看,“安吉白茶”字样相对“珍稀”“特产”字样而言字体更大、视觉效果更为显著,且“珍稀”的语义主要为了表明该商品的质量。同时,被告未能证明销售涉案商品具有合法来源,因此法院对被告辩称不予采纳。
由于原告的实际损失和被告销售侵权商品的获利均难以确定,法院基于在案证据,考虑原告商标知名度、被告侵权规模等因素,酌定判决1.45万元的赔偿数额,并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正确姿势”
从本案可以看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不能“任性”使用。不过,是否只要在商品上使用了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近似的标识,就必然得出侵权的结论呢?主审本案的浦东新区法院法官杨捷指出,并非如此。
所谓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所谓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由此可见,与一般的商品或服务商标不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建立的指向关系并非介于商品(或服务)与商标注册人之间,而是介于商品(或服务)与其产地以及因该产地自然因素、人文因素所形成的特定品质和特征之间。
正因如此,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同时,由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通常对应特定的地域名称,商标注册人也不能剥夺虽没有向其提出使用该证明商标的要求,但商品确产于该特定地域范围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正当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中所含地名的权利。
杨捷说,本案所涉商品并不具备使用“安吉白茶”标识的正当理由:第一,无证据证明涉案茶叶使用“安吉白茶”标识的行为经过原告审核确认。第二,亦无证据证明涉案茶叶产自安吉县域内。被告虽辩称自安吉的茶叶市场进货,但无法说明具体的进货来源,也无进货凭证。第三,即便涉案茶叶确实产自安吉县域内,因其所使用的“安吉白茶”标识与原告注册的第1511897号、第14982232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近似,并非对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中地名的正当使用。因此,法院认定涉案商品属于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