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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如何认定(20篇)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97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关联企业运营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关联企业如何认定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关联企业如何认定

【第1篇】关联企业如何认定

我国税法所说的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3)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2篇】企业年度关联业务用申报吗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象:

凡从事生产、经营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均应按照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省内跨市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也应参加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

办理资料: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及附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修订版本)。

02

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03

企业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或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23年版)》。

04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纳税申报提醒:

01

请尽量采用网上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网上申报流程:

查账征收纳税人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xxmh

依次选择【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按期应申报】-【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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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我要办税】

【税费申报及缴纳】

【按期应申报】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在线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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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入申报界面,系统提示小型微利企业可免于填报下图所示表格

2.进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填写必填数据,点击【保存】

3.进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界面,选择填报表单后,点击【下一步】

4.进入申报表填写界面,页面左侧为主附表导航栏,可点击切换附表

如“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有误,可点击【上一步】,回到基础信息表界面进行修改。

5.在线申报填写时,系统默认超时时间是30分钟,如果填写时间可能超过30分钟,建议使用申报中的“暂存”功能,完成申报表数据填写,点击【保存】。

6.填写完毕后点击【申报】,弹出“风险提示服务”界面,点击“确定”对申报数据进行质量审核,并根据审核疑点内容进行报表数据调整。

7. 点击【风险提示服务】按钮,查看详细风险提示信息。

8.填报过程中若发现少勾选或多勾选表单,可点击【上一步】,选择是否暂存数据后返回“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界面,进行重新勾选表单。

9.申报成功后,系统跳转申报结果页面,如产生税款,可点击【缴款】,进入清缴税款界面。

离线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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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择离线申报,点击【申报】,系统自动下载pdf格式文件。(电子税务局pdf文件申报仅支持adobe reader(10.0版本以及更高版本),不支持foxit或wps等pdf阅读器。)

2. 下载pdf格式文件后,完成风险提示阅读,点击【确定】

3. 进入申报表填报界面,完成数据填报

4. 将pdf文件滚动至最后,检查所有数据,确认申报数据是否符合校验规则后输入纳税人密码(为电子税务局当前用户的登录密码),点击【提交】完成申报

5.点击【导出申报报盘文件】按钮后当前pdf填写的数据可以导出到xml文件中。纳税人可携带.xml文件前往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

申报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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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查询及打印】输入申报所属期起止时间,点击【查询】,可进行申报表打印。

申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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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更正】选择申报表种类,点击【查询】,可更正申报。

【第3篇】关联企业如何定义

关联企业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关联企业在法律上可表现为由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构成。而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的形成主要在于关联公司之间的统一管理关系的存在。这种关系往往籍助于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实质上的控制而形成。

【第4篇】企业的关联业务申报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第一条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23年版)》。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只填报《报告企业信息表》和国别报告的6张表。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第5篇】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申报企业

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要申报哪些内容?

答: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类型及其内容主要包括:

(一)有形财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财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

(二)无形财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商标、牌号、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

(三)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有价证券的买卖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

(四)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等。

【第6篇】关联企业申报表202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以下简称《公告》)相关要求,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关联申报。

您的企业需要进行关联申报吗?

一、哪些企业需要进行2023年度关联申报?

按照《公告》要求,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应当进行关联申报。

温馨提示:

(一)只要在汇算年度内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无论是与境内关联方还是与境外关联方,都需要报送关联申报。

(二)此外还需注意,因国别报告的6张附表包含在关联报告表中,即使您的企业未在2023年度发生关联交易,但满足国别报告的填报要求,也需要进行关联申报。

(三)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您的企业需要进行关联申报吗?

二、企业需在何时进行关联申报?

根据《公告》要求,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进行关联申报。2023年度的关联申报应在2023年5月31日前完成。

三、如何在电子税务局中进行关联申报?

在电子税务局中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后,点击“其他申报”—右侧“税费申报”序号14“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右侧点击“填写申报表”,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版)。

您的企业需要进行关联申报吗?

您的企业需要进行关联申报吗?

关联申报前需完成企业所得税年报,若年报未完成,系统会弹出提示框。请先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再进行关联申报。

您的企业需要进行关联申报吗?

四、什么是关联关系?

《公告》中规定的关联关系,根据不同的内容和特点,可以分为以下七类:股权关系、资金借贷关系、特许权关系、购销和劳务关系、任命或委派关系、亲属关系、实质关系。

五、关联交易包括哪些类型?

关联交易主要包括:

(一)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有形资产包括商品、产品、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

(二)金融资产的转让。金融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

(三)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商标权、品牌、客户名单、销售渠道、特许经营权、政府许可、著作权等。

(四)资金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借贷资金(含集团资金池)、担保费、各类应计息预付款和延期收付款等。

(五)劳务交易。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营销策划、代理、设计、咨询、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合约研发、维修、法律服务、财务管理、审计、招聘、培训、集中采购等。

六、关联方是否仅指企业?

不是,关联方可以是企业、组织或个人

【第7篇】2023关联企业申报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以下简称《公告》)相关要求,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关联申报。

一、哪些企业需要进行2023年度关联申报?

按照《公告》要求,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应当进行关联申报。

温馨提示:

(一)只要在汇算年度内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无论是与境内关联方还是与境外关联方,都需要报送关联申报。

(二)此外还需注意,因国别报告的6张附表包含在关联报告表中,即使您的企业未在2023年度发生关联交易,但满足国别报告的填报要求,也需要进行关联申报。

(三)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二、企业需在何时进行关联申报?

根据《公告》要求,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进行关联申报。2023年度的关联申报应在2023年5月31日前完成。

三、如何在电子税务局中进行关联申报?

在电子税务局中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后,点击“其他申报”—右侧“税费申报”序号14“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右侧点击“填写申报表”,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版)。

关联申报前需完成企业所得税年报,若年报未完成,系统会弹出提示框。请先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再进行关联申报。

四、什么是关联关系?

《公告》中规定的关联关系,根据不同的内容和特点,可以分为以下七类:股权关系、资金借贷关系、特许权关系、购销和劳务关系、任命或委派关系、亲属关系、实质关系。

五、关联交易包括哪些类型?

关联交易主要包括:

(一)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有形资产包括商品、产品、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

(二)金融资产的转让。金融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

(三)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商标权、品牌、客户名单、销售渠道、特许经营权、政府许可、著作权等。

(四)资金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借贷资金(含集团资金池)、担保费、各类应计息预付款和延期收付款等。

(五)劳务交易。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营销策划、代理、设计、咨询、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合约研发、维修、法律服务、财务管理、审计、招聘、培训、集中采购等。

六、关联方是否仅指企业?

不是,关联方可以是企业、组织或个人。

来源:北京朝阳税务

【第8篇】企业所得税关联企业是什么意思

企业所得税关联企业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关联企业在法律上可表现为由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构成。而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的形成主要在于关联公司之间的统一管理关系的存在。关联企业的判定标准:

1. 相互间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3、企业与另一企业(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实收资本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是由另一企业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的;4、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的;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庭、亲属关系。

【第9篇】关联企业业务怎样审核

21.1 关联交易回避制度

制度名称

关联交易回避制度

受控状态

文件编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规范企业的关联交易,减少关联交易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中的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第3条 本制度中的关联交易是指本企业或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具体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17项交易。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2.销售产品、商品。

13.提供或接受劳务。

14.委托或受托销售。

15.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6.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17.法律法规认定的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2章 关联交易回避规定

第4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需回避,也不得代替其他董事进行表决。

第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关联董事。

1.交易对方。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控制该交易对方的企业任职。

3.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4.与交易对方及其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与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6.由主管机构认定的其他原因使企业的审议结果受到影响的人员。

第6条 董事会因关联董事的回避无法形成决议时,需将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7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需回避审议。

第8条 由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关联股东。

1.交易对方。

2.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3.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4.与交易对方同受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5.与交易对方或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其其他协议导致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6.主管机构认定的可能造成企业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9条 企业中与交易对象有关联的员工在签署关联交易合同时,只能代表一方签署。

第3章 附则

第10条 本制度由总裁办公室制定,解释权、修改权归属总裁办公室。

第11条 本制度自总裁审批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21.2 关联交易报告与披露控制制度

制度名称

关联交易报告与披露控制制度

受控状态

文件编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规范企业的关联交易,减少关联交易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关联交易的报告与披露。

第3条 本制度中的主管机构主要包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地方政府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等。

第4条 关联交易中的关联方主要分为关联法人与关联自然人。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的法人,视为企业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企业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企业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主管机构或者企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企业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企业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2.由下列情形之一者的自然人,视为企业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企业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企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企业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主管机构或者企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企业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企业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2章 关联交易报告与披露的内容

第5条 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报告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关联交易标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2.关联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

3.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4.遵循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以及企业认为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6条 企业在下列两种情形下必须披露关联交易。

1.企业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企业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企业最近一起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第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企业可以不披露关联交易的内容。

1.企业以现金方式认购关联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工具。

2.企业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关联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工具。

3.企业据关联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4.企业参与公开投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5.企业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笔交易金额或12个月内累计发生交易标的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总金额少于30万元的关联交易。

6.企业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单笔交易金额或12个月内累计发生交易标的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总金额少于300万元或占企业最近一起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交易。

7.主管机构认定的可以不披露交联交易的其他情况。

第8条 企业的关联交易需及时编制关联交易报告进行披露,便于中小股东实时监督。

第9条 关联交易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8个方面。

1.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2.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3.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相关关联人的基本情况。

4.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标准,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与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5.关联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

6.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企业的影响,包括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7.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8.主管机构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10条 企业向主管机构报备的文件。

1.关联交易报告。

2.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3.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

4.关联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

5.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

6.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7.独立董事意见。

8.主管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11条 企业在披露关联交易时,需要将关联交易报告发布在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

第12条 企业在披露关联交易前,严禁知情人员散布消息,更不允许知情人员利用关联交易信息获取利益,否则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第3章 附则

第13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解释权、修改权归属董事会。

第14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批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第10篇】企业怎样利用关联方交易调节利润

利用关联方交易将关联方交易一方的利润转移至另一方,从而使其利润增加。这种利润操纵常见于国有企业改制而成的上市公司,其目的在于利用上市公司的壳资源从股市上筹措资金。这与跨国公司通行的利用关联方交易,将高税区的利润转移至低税区以降低税负,或将资金从外汇管制严的地区转移至外汇管制松的地区以逃避。利用关联方交易虚增利润的方式多种多样,既可利用产品和原材料的转移价格调节收入和成本,也可利用资产重组定价获取资产增值收益,利用高回报率的委托经营方式虚增业绩,利用利率差异降低财务费用,利用管理费用、共同费用。

【第11篇】如何识别企业利用关联方交易调节利润

在分析识别过程中,要充分利用会计报表附注说明和相关明细表。如果关联方交易占销售货物和采购货物的比重较大20%,那么就要分析比较关联方与非关联方的价格差异,如价格差异过大,则有操纵利润之嫌,需要调整因价格差异而影响的利润额。

【第12篇】企业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必须填吗

企业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必须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关联业务往来是指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或者个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经济业务事项。关联关系是指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企业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第13篇】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

行业会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关联企业间资金融通要注意这些:

1、关联企业之间签订无息借款合同

(1)主要涉及税金: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2)法律依据

财税2016 36号《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税2019 20号:自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财税2021 6号)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国税局公告2017 6号《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国税发【2005】43号:

税负率=应纳所得税额÷利润总额×100%

(3)结论

除集团单位之间的无偿借款外,关联企业之间的无偿借款,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房地产开发集团统借统还的合同签订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1)主要涉及税金: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2)法律依据:

财税2016 36号文: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国税发2009 31号: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案例解析】

某集团公司从工商银行取得贷款1.5亿元,贷款年利率6%,分拨给下属a公司和b公司使用,a公司取得贷款1亿元,贷款年利率6%,b公司取得贷款0.5亿元,贷款年利率6%。

该集团公司对下属公司取得的贷款利息是否需交增值税?为什么?

由于该集团公司收取下属公司贷款利息适用的利率和取得贷款的利率相同,所以免征增值税

【案例解析】

某集团公司从工商银行取得贷款1.5亿元,贷款年利率6%,分拨给下属a公司和b公司使用,a公司取得贷款1亿元,贷款年利率7%,b公司取得贷款0.5亿元,贷款年利率7%。

该集团公司对下属公司取得的贷款利息是否需交增值税?

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则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增值税

应收利息=( 1*7%+0.5*7%)=0.105亿元,

增值税销项税=0.105/(1+6%)*6%=59.43万元

3、企业集团的规定

《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 139号)

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决定》要求,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并认真做好以下衔接工作。

一是放宽名称使用条件。企业法人可以在名称中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该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企业集团名称应与母公司名称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保持一致。需要使用企业集团名称和简称的,母公司应当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时一并提出,并在章程中记载。母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经母公司授权的参股公司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不做审查。

二是强化企业集团信息公示。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可以不再公示。

工作时注意以上事项,你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中关联企业间资金融通处理一定会做得更好!

【第14篇】关联企业申报表未申报

尊敬的纳税人:

为方便您更好地学习、理解和用好关联申报相关政策,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反映较多、容易忽略或者容易出现理解偏差的问题,组织编写了《关联申报100问》。

本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等相关法规编写,涵盖42号公告生效后关联申报的大部分税收政策。

由于时间较紧,水平所限,或有差错,实际工作中请以文件规定为准。

关联申报基本政策规定

(一)关联申报

1

关联申报主体是哪些?

答: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23年版)》。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只填报《报告企业信息表》和国别报告的6张表。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2

关联方是否仅指企业?

答:不是。关联方可以是企业、组织或者个人。

3

企业在报告年度存在关联关系,但与关联方没有发生业务往来,是否还需要进行关联申报?

答:报告年度内没有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企业不需要填报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4

关联申报报送途径?

答:目前企业可以通过直接上门(前台)申报、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两种方式进行关联申报。

5

关联申报期限是怎样的?

答:企业应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进行关联申报。例如,企业2023年度的关联申报应在2023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23年版)》。

6

如何确定关联申报报告年度所属期间?

答:正常经营的企业,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中间开业的企业,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企业,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企业,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

7

关联申报延期申报的规定是怎样的?

答: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8

不符合42号公告规定的关联申报条件,但是进行了关联申报“0”申报,是否需要删除关联申报表?

答:不用,42号公告中明确规定了应当进行关联申报的情形及法律责任,而文件并未明确规定无关联业务往来应怎样做,所以只要确保报送信息真实准确即可。

9

企业不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的法律责任?

答:《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10

什么是国别报告?

答:国别报告属于《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一部分,具体包括g114010-g114031等六份表单,主要用于披露企业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的全球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的国别分布情况。

11

国别报告的申报主体是哪些?

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1.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

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

成员实体应当包括:

(1)实际已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2)跨国企业集团持有该实体股权且按公开证券市场交易要求应被纳入但实际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3)仅由于业务规模或者重要性程度而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4)独立核算并编制财务报表的常设机构。

2.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12

国别报告的豁免是怎样规定的?

答:最终控股企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跨国企业集团,其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

企业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申请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3

国别报告的填报原则?

答:跨国企业集团应当按照各成员实体所在国的会计准则填报国别报告相关表单。

14

国别报告的填写语言?

答:国别报告应当以中英文双语填写,即《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等三张中文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英文)》等三张表应当使用英文填写。如果部分实体既无中文名称,也无英文名称,企业应当自行进行翻译,并在《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中进行说明。

15

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如果跨国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的会计年度与中国不同,比如最终控股企业的会计年度截止日是6月30日。2023年5月31日集团2023年7月1日-2023年6月30日的会计年度尚未结束,2023年5月31日前如何报送集团的国别报告?

答:报送申报当期集团最终控股企业已经结束的会计年度的国别报告。即:报送上年12月31日之前最终控股企业已经结束的会计年度的国别报告。对于该企业,2023年5月31日前,原则上应该报送最终控股企业2023年7月1日- 2023年6月30日会计年度的国别报告。

16

对于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按照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准备国别报告,且符合第八条规定的企业,税务机关可以在实施特别纳税调查时要求企业提供国别报告。如果税务机关在调查期间要求企业提供国别报告时,还未到跨国企业集团准备国别报告的截止期限,企业是否会被要求自行准备跨国企业集团的国别报告?

答:如果企业能够提供资料证明,依照其他国家规定企业集团未到国别报告准备截止期限,可以申请延期提供。

如果企业存在其他在调查时不能按要求提供国别报告的情形,需提供相关说明材料。

17

42号公告中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一)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请问如何理解“上一会计年度”,比如企业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2023年度未超过55亿,2023年度超过,那么该企业2023年是否需要填报国别报告,填报哪一年度的数据?

答:“上一会计年度”应为企业申报所属年度的上一年度而非申报当年的上一年度。具体来看,若企业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2023年度未超过55亿,2023年度超过,那么该企业2023年不需要填报国别报告,而该企业应于2023年申报期填报国别报告,填报数据为2023年度的数据(2023年度只是用于判定)。

18

关联交易包括哪些类型?

答:关联交易类型主要包括: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金融资产的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资金融通、劳务交易。

19

42号公告中的“超过”是否包含本数?

答: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2009的《立法技术规范》第24条规定:规范年龄、期限、尺度、重量等数量关系,“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不满、超过”均不含本数。

(二)关联申报表

20

2016版关联申报表包含哪些内容?

答:2023年及以后会计年度,企业进行关联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的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一共包括22张表单:

21

这22张表单是如何分类的?

答:分为三部分:

(1)基础信息:包括《报告企业信息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以及《关联关系表》,共3张表;

(2)关联交易信息:包括《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有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金融资产交易表》《融通资金表》《关联劳务表》《权益性投资表》《成本分摊协议表》《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境外关联方信息表》《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个别报表信息)》以及《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合并报表信息)》,共13张表;

(3)国别报告表:包括《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英文)》《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英文)》《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以及《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英文)》,共6张表。

22

需进行关联申报的企业,是否22张表单都要填报?

答:企业在报告年度内发生关联业务往来的,除填报表g000000、表g100000、表g101000外,应根据发生的交易类型据实选填表g102000—g108000,并同时填报表g109000及表g113010,如发生境外关联业务往来的还需按要求填报表g112000。报告年度所属期间有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需额外填报表g113020。

23

我公司记账本位币为美元,能否以美元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答:不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除表内标明其他币种填报的项目外,均应以人民币填报,金额列至小数点后两位。

(三)关联关系及判定

24

什么是关联关系?

答:42号公告所规定的关联关系,依据不同的内容和特点,可以分为以下七类:股权关系、资金借贷关系、特许权关系、购销和劳务关系、任命或委派关系、亲属关系、实质关系。

25

如何判定股权关系?

答: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的构成股权关联关系。

26

间接持股的情形,如何计算持股比例?

答: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27

亲属共同持股的情形,如何计算持股比例?

答: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28

如何判定资金借贷关系?

答: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股权关系的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的构成资金关联关系。

29

如何确定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

答: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其中:

30

能否举例说明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的计算方法?

答:例如,甲公司直接持有乙公司24%的股权。2023年,甲从乙借入3笔借款分别为3000万(使用50天),2000万(使用60天),1000万(使用30天)。假设甲2023年实收资本为3000万元,且全年无变化。甲乙双方年度借贷资金总额占甲方实收资本比例为:

(3000×50+2000×60+1000×30)/365/3000=27.4%<50%

如果乙2023年实收资本为1500万元,且全年无变化,则甲乙双方年度借贷资金总额占乙方实收资本比例为:

(3000×50+2000×60+1000×30)/365/1500= 54.8%>50%

虽然借贷资金总额未占甲实收资本的50%,但乙已达到借贷资金关联关系的认定标准,因此可以认定甲乙双方构成关联关系。

31

如何判定特许权关系?

答: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股权关系认定的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的构成关联关系。

32

如何判定购销和劳务关系?

答: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股权关系认定的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的构成关联关系。

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33

如何判定任命或委派关系?

答: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属于前述情形的,双方构成关联关系。

34

如何判定亲属关系?

答: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股权关系、资金借贷关系、特许权关系、购销和劳务关系、任命或委派关系之一的构成关联关系。

35

如何判定实质关系?

答: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的构成关联关系。

36

国家持股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是否构成关联关系?

答:仅因国家持股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构成关联关系。

37

报告年度所属期内关联关系发生变化的,如何确定存续期间?

答:除资金关联关系外,其他类型的关联关系在年度内发生变化的,关联关系按照实际存续期间认定。

38

总公司和分公司是否构成关联关系?分公司有关联交易是否需要申报?

答:构成关联关系。分公司由总公司汇总纳税,由总公司统一进行关联申报。

关联申报表填报常见问题

(一)g000000《报告企业信息表》

39

怎样区分“正常报告”、“更正报告”和“补充报告”?

答:正常报告,是指报告期内第一次年度报告;更正报告,是指报告期内企业对已报告内容进行更正的为“更正报告”;补充报告,是指报告期后,由于企业自查、主管税务机关等发现以前年度报告有误而更改的报告。因此,前台操作人员在为纳税人进行关联申报时,应区分不同情况,勾选不同的报告类型。

40

我公司属于上市公司子公司,需要被母公司合并报表,在填报“115上市公司”这一选项时,应如何选择?

答:“115上市公司”选项基于报告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填报,报告企业为上市公司主体的选择“是”,否则选择“否”。

41

“203员工数量”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基础信息表》“104从业人数”填报口径是否一致?

答:不一致。《报告企业信息表》“203员工数量”填报的是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全年从业员工数量,具体计算公式如下:从业员工数量=(年初值+年末值)÷2。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企业基础信息表》“104从业人数”填报的是纳税人全年平均从业人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指标,按企业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因此,企业填报时,应将两份表格的填报口径加以区分。

42

在填报“400企业股东信息(前五位)”时,如果当年度前五位股东曾发生变更,应以哪个时点为准?

答:应填报本报告年度最后一日持股比例排序前5位股东的信息,与第5位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股东,其信息也应填报。

43

“119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如何填报?

答: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填。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

44

如果“119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选择“否”,企业是否还需填报最终控股企业信息?

答:需要。“119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选择“否”的企业也应如实填报“120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名称”和“121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所在国家(地区)”。

45

被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应该填报什么表?

答:被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需要填报表g000000和表g114010、表g114011、表g114020、表g114021、表g114030、表g114031。

46

“300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信息”中,高级管理人员指哪些?

答: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47

我公司股东有境外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自然人,“404登记注册类型”应如何填报?

答:“404登记注册类型”应按照股东所在注册地的登记类型填报,如为境外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应选择“有限责任公司”填报。如为自然人投资的,填报自然人。

48

对于境外股东,在境外注册机构出具的证件种类名称各不相同,“405证件种类”应如何选择?

答:针对此情形,建议按照境外注册的证件类型实质选择较为接近的证件种类。

49

《报告企业信息表》(g000000)中“407持股起始日期”如何填报?

答:填报持股比例最近一次发生变动的日期。

(二)g100000《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

50

g100000《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上的数据是否全部自动生成?

答:不是。《汇总表》中“100关联交易信息”、“200关联债资信息”和“300成本分摊协议信息”的金额信息能够自动根据其他表单汇总生成,而“301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和“400本年度准备同期资料”项目仍需手工勾选。

51

如何计算得出“203债资比例”?

答:“203债资比例=201年度平均关联债权投资金额÷202年度平均权益投资金额”,“201年度平均关联债权投资金额”=表g107000第n行第8列,“202年度平均权益投资金额”=表g109000“100权益性投资情况”中第13行第4列。

(三)g101000《关联关系表》

52

g101000《关联关系表》是不是需要填报所有的关联方信息?

答:不是。本表只填报本报告年度所属期内与企业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方。

53

若一个关联方涉及多个关联关系类型的,g101000《关联关系表》第6列应如何填报?

答:“关联关系类型”一栏应对照42号公告中第二条关于关联关系所定义的七种类型并参照《填报说明》填列代码a-g,若同一关联方涉及多个关联关系类型的,应同时选填多个代码。

54

填报《关联关系表》时,关联关系“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是指关联关系存续期间的起止日期吗?

答:不是。《关联关系表》第7列“起始日期”和第8列“截止日期”应填报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构成关联关系的起止时间,年度内关联关系未发生变化的,填报报告年度的起止时间。即,关联关系在2023年内没有发生变化的,填报“起始日期”为2018-01-01,“截止日期”为2018-12-31。

(四)g102000《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

55

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具体指哪些交易?

答: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包括商品、产品、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所有权转移交易。

56

我公司与多个关联方发生多类关联交易,应该如何确定前5位关联方?

答:企业应按照关联方、类型(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有形资产使用权交易、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金融资产交易、劳务交易)、交易方式(转让/受让)及境内外分别汇总本企业发生关联交易金额,排序确认各类别前5位关联方后,分别填报于g102000-g106000、g108000等六份表单中。对于同一类关联交易的关联方超过5个的,应将前5位关联方的情况单独填列一行,同时将第6位(含)之后的所有关联交易金额的合计数填报在“其他关联方”一行。

57

我公司在报告年度所属期内向同一关联方销售原材料、产品、机器设备等,g102000《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第3列应如何填报交易内容?

答:若企业在报告年度所属期内与同一关联方发生涉及多种交易内容的有形资产所有权出让交易,则g102000《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第3列“关联交易内容”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填“原材料-来料加工”(按照企业年度进口报关价格计算)、“原材料-其他”、“半成品”、“产品(商品)-来料加工”(按照企业年度出口报关价格计算)、“产品(商品)-其他”、“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固定资产-机械机器设备(包括飞机、火车、轮船)”、“固定资产-器具工具家具”、“固定资产-运输工具(不包括飞机、火车、轮船)”、“固定资产-电子设备”、“林木类生物资产”、“畜类生物资产”、“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包装物”、“其他有形资产”。可选填多项。

g102000-g106000、g108000等六份表单的“关联交易内容”均可据实选填多项。

58

g102000《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的第 15行“境内外关联和非关联有形资产所有权出让合计”及第30行“境内外关联和非关联有形资产所有权受让合计”是否自动计算生成?

答:不是,需要企业手工填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企业应该对报告年度所属期内发生的所有有形资产所有权出让、受让交易进行分类汇总(包括非关联交易),并将汇总金额分别填列在第 15行“境内外关联和非关联有形资产所有权出让合计”及第30行“境内外关联和非关联有形资产所有权受让合计”,第15行的金额应大于等于第7行及第14行的合计数,第30行的金额应大于等于第22行及第29行的合计数。

g103000-g106000、g108000等六份表单相应行次的填列均应遵循此原则。

59

我公司为一家来料加工企业,主要关联交易是为关联方提供来料加工服务,并向关联方收取加工费,填报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是应该填报g102000《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还是g108000《关联劳务表》呢?

答:来料加工企业应在g102000《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上进行填报,其中“原材料—来料加工”按照企业年度进口报关价格计算填报,“产品(商品)—来料加工”按照企业年度出口报关价格计算。

(五)g103000《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

60

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具体指哪些交易?

答: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商标权、品牌、客户名单、销售渠道、市场调查成果、特许经营权、政府许可、土地使用权、商誉、著作权等权属转移交易。

(六)g104000《有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

61

有形资产使用权交易具体指哪些交易?

答:有形资产使用权交易包括商品、产品、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使用权转移交易。

62

关联方向企业提供周转箱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该交易额应填报在《有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还是《关联劳务表》?

答:如果企业向关联方支付的是周转箱的使用费,应在《有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填报。

63

融资租赁企业,因融资租赁而购入的资产需要填写哪张关联报告表?

答:可根据具体融资租赁签订的合同条款,首先判定资产所有权最终是否发生转移。如果为转移资产所有权的关联交易,关联申报时填写《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g102000)》;出让资产使用权的关联交易,关联申报时填写《有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g104000)》。

(七)g105000《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

64

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具体指哪些交易?

答: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商标权、品牌、客户名单、销售渠道、市场调查成果、特许经营权、政府许可、土地使用权、商誉、著作权等非权属转移交易。

65

我公司有一地块出租,账面该地块记入“投资性房地产”,其出租收入应在《有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还是在《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填报?

答:土地使用权出租收入应在《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填报。

66

我公司为一家专门从事市场调查的服务公司,并将市场调查成果出让给关联方,需要填报g105000《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吗?

答:需要。市场调查成果属于无形资产,其出让与受让均需填报g105000《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表中第3列“关联交易内容”选填“市场调查成果”。

(八)g106000《金融资产交易表》

67

金融资产转让交易具体指哪些?

答:金融资产转让交易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的转让交易。

68

我公司年度内发生应收账款变化的,是否需要填报《金融资产交易表》?

答:在《金融资产交易表》填报的是应收账款转让的交易金额,如你公司在年度内没有发生应收账款转让交易,仅发生应收账款余额变动的,不需要就应收账款余额变动情况填报《金融资产交易表》。

(九)g107000《融通资金表》

69

资金融通具体包括哪些交易?

答:资金融通包括各类长短期借贷资金(含集团资金池)、担保费、各类应计息预付款和延期收付款等。

70

g107000《融通资金表》是否与表g102000-g106000一样,仅需填报前5位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情况?

答:不是。g107000《融通资金表》中需逐笔填报报告所属期内与企业发生的所有关联融通资金交易的情况,若行数不够,可自行增行填列。

71

我公司在年度内收回部分关联借出资金,剩余关联借出资金该如何在《融通资金表》反映?

答:年度内收回部分关联借出资金的,剩余关联借出资金视同新一笔关联债权,重新填报。

72

《融通资金表》第6和7列“境外关联交易金额(利息)”和“境内关联交易金额(利息)”是否仅包括实际收付的利息?

答:不是。第6和7列“境外关联交易金额(利息)”和“境内关联交易金额(利息)”填报包括由于直接或者间接取得关联债权投资而实际列支的利息、支付给关联方的关联债权性投资担保费或者抵押费、特别纳税调整重新定性的利息、融资租赁的融资成本、关联债权性投资有关的金融衍生工具或者协议的名义利息、取得的关联债权性投资产生的汇兑损益及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十)g108000《关联劳务表》

73

关联劳务具体包括哪些?

答: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营销策划、代理、设计、咨询、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合约研发、维修、法律服务、财务管理、审计、招聘、培训、集中采购等。

74

我公司的境外关联方为我公司提供技术服务,是否将年度内发生并在账上反映的技术服务费填报《关联劳务表》中?

答:对于技术服务费,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畴的,应作为劳务费在《关联劳务表》填报;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畴的,应在《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填报。

75

我公司委托境外关联方为我司提供合约研发服务,向关联方支付合约研发费用,相关费用是否应填报在《关联劳务表》?

答:研发费用中费用化部分应在《关联劳务表》填报,资本化部分应在《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填报。

(十一)g109000《权益性投资表》

76

我公司在报告年度内发生关联业务往来,但权益性投资没有发生变化,仍需要填报《权益性投资表》吗?

答:《权益性投资表》适用于企业填报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获得或者存续的权益性投资情况。企业即使在报告年度内权益性投资没有发生变化,也应反映存续的权益性投资情况,因此发生关联业务往来的企业一般均应填报《权益性投资表》。

77

g109000《权益性投资表》中每月“所有者权益金额”、“实收资本(股本)金额”、“资本公积金额”应按什么口径填列?

答:“所有者权益金额”、“实收资本(股本)金额”、“资本公积金额”应按当月《资产负债表》月初月末平均值填列,即(月初值+月末值)÷2。

78

“平均权益投资金额”是否等于“所有者权益金额”?

答:不一定。若所有者权益大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若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若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例如,a企业3月份账载的所有者权益为1000万元,实收资本为800万元,资本公积为300万元,则当月的平均权益投资金额为1100万元。

79

我公司在报告年度所属期内作出了利润分配决定,但实际未支付股息红利,是否需要填报“权益性投资股息、红利分配情况”?

答:需要。本项应填报年度内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分配的股息、红利情况。因此,企业已作决定但未实际分配的股息、红利也应在本项填列。

80

g109000《权益性投资表》的中分配给境外股东的股息、红利金额是否应与企业申报的“股息红利所得”性质的非居民源泉扣缴申报金额一致?

答:不一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g109000《权益性投资表》中分配给境外股东的股息、红利金额按报告年度内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时确认,与实际支付扣缴税款的时间点存在差异,导致两者金额可能不一致。

81

《权益性投资表》中包括分配给“非关联方股东”的股息、红利,“非关联方股东”是指哪些股东?

答:根据42号公告关联关系的判定,股权关联要求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的才构成股权关联关系。因此《权益性投资表》中“非关联方股东”是指直接持股比例不足25%,且不满足其他关联关系判定条件的股东。

(十二)g110000《成本分摊协议表》

82

哪些企业需要填报《成本分摊协议表》?

答:《成本分摊协议表》适用于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已签订或者正在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企业填报。

83

企业既执行预约定价安排,又签订成本分摊协议的,是否不需填报《成本分摊协议表》?

答:不是。根据42号公告规定: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虽可以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但并不能免除关联业务往来的申报义务。

(十三)g111000《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

84

《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是否与其它相关表单存在逻辑对应关系?

答:不一定。《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采用收付实现制填报口径,而各关联交易额申报表采用权责发生制填报口径。

85

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股息是否需要报送关联申报?

答:根据42号公告,企业应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该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股息属于关联业务往来,应当填报关联申报g111000《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若报告年度内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转股决定分配股息,则还应填报g109000《权益性投资表》。

(十四)g112000《境外关联方信息表》

86

是不是所有的境外关联方都要填写g112000《境外关联方信息表》?

答:不是。该表仅需要填报g102000《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g103000《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g104000《有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g105000《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g106000《金融资产交易表》、g108000《关联劳务表》中列明的境外关联方信息。

87

与多个境外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是否每一个关联方都要单独填报g112000《境外关联方信息表》?

答:是。g112000《境外关联方信息表》应根据表g102000、表g103000、表g104000、表g105000、表g106000、表g108000中填写的境外关联方的相关信息逐户填报。

88

“适用所得税性质的税种名称”是什么意思?

答:“适用所得税性质的税种名称”应填报境外关联方所在国适用所得税性质的税种名称,应当以中文填报。

89

“实际税负”如何确定?

答:“实际税负”填报境外关联方在所在国最近年度实际缴纳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的税负。实际税负=实际缴纳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的税款金额(扣除各种税收返还)÷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的应纳税所得额×100%。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按零填报。

90

“享受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的税收优惠”包括哪些?

答:“享受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的税收优惠”应填报境外关联方在所在国享受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的税收优惠,包括各种税额减免、税率优惠、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税收返还等,如填报“享受法定税率xx%的减按xx%征收”等。

91

《境外关联方信息表》的“上市公司”是否就是《报告企业信息表》的“上市公司”?

答:不是,主体不同。《境外关联方信息表》填报的是境外关联方的信息,如境外关联方为上市公司的,如实填报“上市股票代码”和“上市交易所”相关信息;而《报告企业信息表》116-118项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是基于报告企业自身信息填报的。

(十五)g113010《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个别报表信息)》

92

我公司在报告年度内发生关联业务往来,需要填报g113010《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个别报表信息)》吗?

答:年度内发生关联业务往来,且编制个别财务报表的企业,应填报g113010《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个别报表信息)》。

93

g113010《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个别报表信息)》划分标准说明应如何填写?

答:企业应当依据财务会计核算明细准确划分境外关联交易、境外非关联交易、境内关联交易、境内非关联交易。无法准确划分的,应当确定其他划分方法,并说明具体的划分标准。

94

来料加工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需要与《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的数据相配比吗?

答:由于来料加工企业填报《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时包含了料值,但企业编制财务报表时仅计算工缴费,因此企业填报的《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数据中“主营业务收入”一般会少于《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境外关联有形资产所有权出让”交易额。

(十六)g113020《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合并报表信息)》

95

什么企业需填报g113020《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合并报表信息)》?

答:g113020《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合并报表信息)》适用于在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有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填报。

(十七)g114010《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

96

g114010《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中“收入”的填报口径包括哪些内容?

答:《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中“收入”包括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从其他成员实体收取的,在其他成员实体所属国家(地区)被认定为股息的款项,不计入收入。

97

填报g114010《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时,成员实体与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截止日期不一致的,应如何处理?

答:《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应当涵盖最终控股企业的完整会计年度。成员实体与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截止日期不一致的,成员实体信息披露期间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之一:(1)使用成员实体的会计年度,即成员实体会计年度截止日期在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截止日期前12个月内的会计年度;(2)使用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上述方法一经确定,无特殊情况不得修改。

98

g114010《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填报的收入、利润及税负情况是否需与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数据一致?

答:《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中所报告的收入、利润及税负情况并不要求与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完全一致。如果采用各独立实体的法定财务报表数据进行披露,所有金额均应按照年度平均汇率转换成最终控股企业使用的货币单位,并在表g114030《附加说明表》中说明。

99

g114010《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中的非关联方确定口径与关联交易申报各表所确定的非关联方是否一致?

答:不一致。《国别报告》的非关联方是指跨国企业集团以外的交易对象,而关联交易申报各表所确定的非关联方是基于42号公告关联关系判定标准不构成关联关系的交易对象,关联交易申报各表所确定的非关联方范围大于国别报告范围。

100

g114010《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中第11列“有形资产(除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填报说明写的是此处所指的“有形资产”不包括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金融资产,请问该处的“金融资产”是狭义定义还是按会计口径包括应收账款等的广义定义?

答:根据该表的填表说明第10和12项,应为会计意义上的“金融资产”;根据42号公告,金融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

【第15篇】年度关联企业申报表

转眼每年一度的企业汇算清缴截止时间就要到了,没有受到疫情影响的企业都已经完成申报流程了。大家对于汇算清缴的流程应该也有了解。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首先,将企业填写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与企业的利润表、总账、明细账进行核对,审核账表;

其次,针对企业纳税申报表主表中“纳税调整事项明细表”进行重点审核,审核是以其所涉及的会计科目逐项进行;

最后,将审核结果与委托方交换意见,根据交换意见的结果决定出具何种报告,是年度企业所得汇算清缴鉴证报告还是咨询报告,若是鉴证报告,其报告意见类型可分为:无保留意见鉴证报告、保留意见鉴证报告、否定意见鉴证报告、无法表明意见鉴证报告。

随着企业的发展,或多或少都有几个联系密切的关联企业,每年跟关联企业少不了关联交易。企业汇算清缴时除了要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外,符合条件的企业还需要进行关联申报,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有的企业刚开始发展关联企业,对纳税申报时的需要办理关联申报并不太了解。最终没有按规定完成关联申报,殊不知这需要承担的风险也是极大的。

关联交易

哪些企业需要办理关联申报呢?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关联申报:

1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

2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

3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什么是关联申报往来?

依据42号公告第四条,主要包括以下关联交易类型:

☆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

☆金融资产的转让。

☆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

☆资金融通。

☆劳务交易。

申报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1、企业要先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再进行关联申报,请合理安排申报时间。也就是说如果现在有的企业只办理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还没有办理关联申报可得抓紧时间了!

2、只要在汇算年度内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无论是与境内关联方还是与境外关联方,都需要进行关联申报。

以上就是关于企业年度汇算清缴以及办理关联申报的相关事项了,还没有办理的朋友们可得抓紧最后的时间了。

【第16篇】苹果手机微信如何关联企业邮箱

1、企业成员登录邮箱后,选择设置,单机提醒服务,点击微信提醒,点击绑定微信。页面会显示一个二维码,此时打开微信,使用扫一扫功能扫描此二维码。

2、扫描成功后,微信会提示确认绑定企业邮箱,点击确认完成绑定。即可方便快捷的使用。

【第17篇】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的涉税风险及控制

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如果是集团公司内企业之间的借款,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第三条的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集团内单位”的把握,依据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自2023年9月1日起,取消了《企业集团登记证》,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集团母公司公示”栏目】向社会公示。

二、关联方无偿借款有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关联企业之间的无偿借贷可能被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进行纳税调整。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 第三十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当关联企业间无偿借贷发生双方的税负相同时,可以向税务机关进行申请,按照上述规定不进行纳税调整。

三、无偿借款有资产损失无法税前扣除的风险

根据北京税务《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中的问答:

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公告第二条的规定,企业的应收和预付账款包括各类垫款和企业之间的往来款项,对于垫款和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的执行口径如何把握?集团内企业间无偿拆借资金是否作为企业间往来款项,按应收和预付账款损失税前扣除?如不作为企业间往来款项,能否税前扣除?

答:除特殊情况外,企业(包括集团内企业)间无偿拆借资金不作为往来款项按应收和预付账款损失税前扣除,而是按债权性投资进行税务处理。

按照25号公告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投资损失不得从税前扣除。因此对于企业(包括集团内企业)间因无偿拆借资金而发生的损失不得从税前扣除。

【第18篇】什么企业是关联申报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23年版)》。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只填报《报告企业信息表》和国别报告的6张表。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第19篇】什么企业需要关联申报表

一、哪些企业需要进行2023年度关联申报?

答: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应当进行关联申报。

二、企业需在何时进行关联申报?

答: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进行关联申报。2023年度的关联申报应在2023年5月31日前完成。

三、什么叫做关联关系?

答:大体可以分为以下七类:股权关系、资金借贷关系、特许权关系、购销和劳务关系、任命或委派关系、亲属关系、实质关系

四、关联交易包括哪些类型?

答:(一)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有形资产包括商品、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等。

(二)金融资产的转让。金融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股权投资等。

(三)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四)资金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借贷资金、担保费等。

(五)劳务交易。劳务包括代理、设计、咨询、行政管理、技术服务等。

五、关联方是否仅指企业?

答:不是,关联方可以是企业、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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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篇】什么叫做关联方企业

关联方企业是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和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据《会计准则》,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共同控制,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如以控制作为判断标准之一,由于《规程》未对控制明确定义,在如何具体把握认定标准时可能带来争议。《规程》对因存在控制关系,而对关联企业的具体认定标准主要有: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

关联企业如何认定(20篇)

我国税法所说的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3)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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