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7篇优质的重组企业运营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企业重组是什么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企业重组是什么
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企业重组一般有业务重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股权重组、人员重组、管理体制重组等模式。 (1)业务重组,是指对被改组企业的业务进行划分从而决定哪一部分业务进入上市公司业务的行为。它是企业重组的基础,是其重组的前提。重组时着重划分经营性业务和非经营性业务盈利性业务和非盈利性业务主营业务和非主营业务,然后把经营性业务和赢利性业务纳入上市公司业务,剥离非经营性业务和非盈利性业务。 (2)资产重组,是指对重组企业一定范围内的资产进行分析整合和优化组合的活动。它是企业重组的核心。 (3)债务重组即负债重组,是指企业的负债通过债务人负债责任转移和负债转变为股权等方式进行重组的行为 (4)股权重组,是指对企业股权进行调整的行为。它与其他重组相互关联,甚至同步进行,比如债务重组时债转股。 (5)人员重组,是指通过减员增效,优化劳动组合,提高劳动生产效率的行为。 (6)管理体制重组,是指修订管理制度,完善企业管理体制,以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行为。【第2篇】企业如何利用资产重组操纵利润
资产重组本是通过资产置换和股权置换来优化企业资本结构、调整产业结构和实现战略转移的一种方法,但因资产重组需要将企业某些以历史成本记账的资产转换为现时价值,不少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将原以历史成本法记账的资产转化为现时价值,从而产生出巨额利润。这种方法特别在上市公司中被广泛用于利润操纵。一般的做法是 凭借关联方交易,用上市公司的劣质或闲置资产,以大大高于账面价值的金额,与其国有控股母公司的优置资产相交换或干脆出售,从而获取巨额利润。【第3篇】企业债务重组的条件
开展金融债务重组的企业至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企业发展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金融支持政策;2、企业产品或服务有市场、发展有前景,具有一定的重组价值;3、企业和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有金融债务重组意愿。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4篇】企业怎样进行债务重组取得的固定资产会计核算
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或以 应收债权换人固定资产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 费,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该项应收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 坏账准备科目,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 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第5篇】企业倒闭后会重组吗?
企业倒闭后可能会重组,破产重组是指当企业资不抵债时,管理层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组。法律允许由同一个企业的管理层向债权人提出一个重组方案,延期归还债务,停止发放股息。
根据《破产法》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6篇】企业债务重组是指什么呢
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 债务人修改条件的事项。所以债务重组不一定是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债 权人不一定做出让步,债务重组的定义表明不论何种债务重组形式,只要 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 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第7篇】企业兼并重组的形式有哪一些
企业兼并重组的形式有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控股合并。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8篇】关于企业重组的政策
一、何谓企业重组?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规定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
二、企业重组分类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规定,企业重组分类如下
1、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但符合本通知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
2、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3、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4、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5、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6、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三、主要税种的节税空间及法规依据
四、限制条件
五、总结
母子公司企业重组一般属于内部资源调配,站在企业的角度而言,相当于将资源从左手放到右手,并未发生实际对外销售行为,未产生现金收益。如未有特殊目的,对于此种母子公司重组业务,一般企业都有尽量避免产生税负的急迫需求。
在实际运用上述特殊政策时,需要关注以下几点:
(一)不同税种特殊政策,具有不同限制性条件
实操中应注意其限制性条件,需结合企业自身需求和实际情况,看能否适用该特殊政策。例如企业所得税特殊重组政策可适用任何符合条件的企业,包括房地产企业;而土地增值税的重组政策不适用房地产企业。
(二)同一重组方式,不同税种不一定都能适用特殊政策。
例如采用母公司向子公司资产划转重组方式(涉及不动产划转,双方非房企),各税种的处理如下所示:
1.企业所得税在符合上述限制条件的前提下,可采用特殊重组政策,划转双方不需要确认划转资产损益;
2.土地增值税方面,因未有相关政策明确资产划转是否等同于投资入股享受免税政策,目前尚存争议,实际操作中,税局一般认定资产划转行为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3、增值税方面,如资产的相关债权、负债及劳动力也一并划转,也可适用特殊政策,不征增值税;但如只划转资产,相关的债权、负债及劳动力未有划转,则不适用特殊政策,应缴纳增值税;
4、契税方面,母公司向子公司划转资产,可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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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正坤财税
【第9篇】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为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优化市场环境,现就继续执行有关契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改制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企业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六、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七、债权转股权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八、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九、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十、有关用语含义
本公告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十一、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执行。自执行之日起,企业、事业单位在改制重组过程中,符合本公告规定但已缴纳契税的,可申请退税;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且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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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现就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改制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企业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六、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七、债权转股权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八、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九、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十、有关用语含义
本通知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本通知所称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事业单位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执行。本通知发布前,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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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现就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改制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企业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六、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七、债权转股权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八、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九、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十、有关用语含义
本通知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本通知所称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事业单位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执行。本通知发布前,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第10篇】如何识别企业利用资产重组操纵利润
识别这种操纵利润的方法并不难,可从损益表的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其他业务利润等项目及其明细表中查出虚增的利润金额,也可以从资产负债表有关长期资产项目及其明细表中查出其置换资产的性质和金额,还可以从财务报表附注的说明中了解资产置换的其他情况。【第11篇】在公司法中什么是企业重组
广义的企业重组,包括企业的所有权、资产、负债、人员、业务等要素的重新组合和配置。
狭义的企业重组是指企业以资本保值增值为目标,运用资产重组、负债重组和产权重组方式,优化企业资产结构、负债结构和产权结构,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73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12篇】企业重组并购员工如何赔偿
企业重组并购,员工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第13篇】企业破产重组原债务如何承担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应当予以发放。企业倒闭后,若破产财产足够支付补偿金的,企业应当及时对员工进行补偿。
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狭义的破产制度仅指破产清算制度,广义的破产制度还包括重整与和解制度。多数情况下,破产指一种公司行为和经济行为。而人们有时习惯把个人或者公司停止经营也叫作破产。
【第14篇】企业重组的定义是什么
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因此,公司合并应该采取书面合同形式,并购合同的生效条件之一是股东会和董事会以书面决议形式同意合并。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15篇】如何进行企业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
债务重组是企业的偶发经济业务,债务人因此而产生的收益属于营业 外收入,应设置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同 时,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还应将债务重组收益和转让资产损 益分开核算;债权人因此而发生的损失属于营业外支出,应设置营业外 支出——债务重组损失明细科核算。
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 金之间的差额,计人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计人当期损益营业外支出。债权 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冲减后尚有 余额的,计人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后减值准备仍有余额 的,应予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
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应当在符合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 时,终止确认重组债务,并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 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转让的非现金资产 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为转让资产损益,计人当期损益。
债务人在 转让非现金资产的过程中发生的一些税费,如资产评估费、运杂费等,直 接计人转让资产损益。企业以固定资产进行债务重组,应当按照重组债务的账面余额,借记 某负债类科目。按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 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应交税费等科目,按 借贷双方之间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或贷记营业外收入科 目。
【第16篇】企业倒闭后会重组吗
企业倒闭后可能会重组,破产重组是指当企业资不抵债时,管理层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组。法律允许由同一个企业的管理层向债权人提出一个重组方案,延期归还债务,停止发放股息。
根据《破产法》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17篇】企业并购与重组是什么
企业并购包括兼并和收购两层含义、两种方式。指企业之间的兼并与收购行为,是企业法人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基础上,以一定的经济方式取得其他法人产权的行为,是企业进行资本运作和经营的一种主要形式。企业并购主要包括公司合并、资产收购、股权收购三种形式。
企业重组,是对企业的资金、资产、劳动力、技术、管理等要素进行重新配置,构建新的生产经营模式,使企业在变化中保持竞争优势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