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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吗?(20篇)

发布时间:2024-01-04 16:55:05 查看人数:86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小微企业运营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吗?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吗?

【第1篇】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所以小微企业是否免征教育附加税,主要看企业的不含税收入是否月度超过十万,季度超过三十万来进行确认。

【第2篇】2023年小微企业标准

2023年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三个:

1、资产总额,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2、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

3、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的统称。2023年,我国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起征点政策及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减免税近1000亿元。

【第3篇】小微型企业残疾人保障金政策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相关政策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98号)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2)、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3)、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4)、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

a公司2023年1-6月每月职工人数200人,7-12月每月职工人数201人,全年工资总额2000万元,当地年平均工资为8万元。2023年8月1日安排一名1级残疾人就业。年平均人数=(200x6+201x6)/12=201(人)

(四舍五入取整数)

年平均工资=20000000/201=99502.49(元)

安排残疾人数=2x5/12=0.83(人)

应缴纳残保金=(201x1.5%-0.83)x99502.49=217412.94(元)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会计分录

(1)、计提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借: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贷:应交税费—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借:应交税费—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贷:银行存款

【第4篇】有关于小微企业融资政策

2023年5月9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有序发展:

内容有点多,在这里帮大家省下30分钟时间,总结以下三点关键信息:

1.规定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

2.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3.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

总而言之,此次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办法》主要着力于加强在授信额度、资金用途、授信期限管理,行业监管更是趋于严格。对于从事于网络个贷的朋友来说可以说是不太妙了,难在当下,更难在大势所趋的未来。

危机就是转机,企业贷或成新出口,拓展更有价值的人脉圈,政策利好收益更高。

那么我们再来看企业税贷最近政策如何。

继4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与中国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发挥“银税互动”作用助力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要求在已实施“银税互动”支持政策框架下,针对疫情期间小微企业迫切的资金需求,加大税收信用贷款支持力度,努力帮助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渡过难关。

不知道各位企业主有没有感受到这股东风,如果没有,那接下来这条信息你可得注意了。

5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关于进一步推动“银税互动”工作的通知》。本次通知着力于进一步深化落地银税互动政策,其中暗藏的信息点还真不少。

重点看下面这点↓

不知道大家理解到了什么,以我多年关注政策走向的经验来看,至少有以下两点值得大家关注:

1. 受惠面拓宽,即纳税信用要求放宽。从a到b很多朋友会说,a和b都能做,放不放宽有什么意义?小融在这里认为,这是在政策导向上释放的纳税信用放宽的信号。在疫情期间,税融通平台纳税c级、m级企业授信通过率明显提升。所以这是不是意味着新一轮的授信热潮的来临呢?之前那些因为税务评级被拒的客户,是时候再点开聊天框了!

2. 行业扶持,特定行业重点放款。进出口贸易、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农产品加工业等领域的企业将受到政策扶持。行业属性对于贷款审批的影响比重加大。

疫情让很多企业损失惨重,有需要可以详细咨询,可办理全国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电话15506191320,微信同号。

【第5篇】中小微企业记账用什么软件比较好

1、金蝶kis:采购管理、销售管理、委外管理、生产管理、仓存管理、财务管理的财务业务一体化软件,以丰富的报表为企业管理者提供实时查询和决策依据。

2、用友:用友软件是最大erp软件产品供应商,是最大的管理软件、erp软件、财务软件供应商,是最大的独立软件供应商。

3、管家婆:在发展通用软件的同时,针对不同细分行业的经营管理特性,推出专业的行业软件产品和完整的业务解决方案,满足不同行业的企业信息化需求。

4、简账:简账是一款针对于中小微企业及个人经营活动的财务记账软件。清晰明了的页面、完善的库存管理、实时同步的数据、多职位协同办公、轻松快速的操作,安全、及时、易用是简账三大特点。

【第6篇】小微企业定期定额征税

导读:7月16日国税总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以及解读,以下就公告中的内容做进一步分析,这些企业有福了!

四类小微企业:

1.享受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是“财税〔2018〕77号”的标准,即同时满足: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三个条件;

2.享受增值税3万元/9万元免税政策,是小规模纳税人及销售额标准;

3.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纳税人,只要月销售额不超过标准即可,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4.《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口径的小微企业

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8〕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废止。

四、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积极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等规定,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8〕77号文件规定的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前款所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或者财税〔2018〕7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

企业本年度第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未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无法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暂按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第四季度的预缴申报情况判别。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本年度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以下规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一)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企业。根据减半征税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四)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六、按照本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23年度第一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7月13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解读

为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进一步增强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动力,持续推动实体经济降成本增后劲,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今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经济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必须把发展经济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要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着力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进一步增强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动力,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2023年7月1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下同)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为了积极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确保广大企业能够及时、准确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税务总局制定了《公告》。

二、本次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哪些纳税人将从中受益?

根据财税〔2018〕77号文件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主要体现在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标准的提高。因此,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符合条件的企业,是新增的受益群体。

三、本次政策调整后,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是否能够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根据《公告》第一条规定,只要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不区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因此,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在内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均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四、以前年度成立的企业,在预缴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时,需要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是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如何判断?

根据规定,在预缴时需要判别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023年度预缴时应当按照2023年度适用文件规定条件判别;2023年度及以后纳税年度预缴时,应当按照财税〔2018〕77号文件规定条件判别。

五、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以及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判断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是指,企业上一年度其“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已经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但应纳税所得额不符合条件,本年度预缴时,如果上述两个条件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预先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是指,企业本年度其“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预计可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本年度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预先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六、企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需要履行什么程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即企业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七、《公告》实施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2023年度第一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此次政策调整从2023年1月1日开始,由于2023年第一季度预缴期已经结束,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23年度第一季度预缴时,未能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以后季度企业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八、执行时间

本《公告》是贯彻落实财税〔2018〕77号文件的征管办法,执行时间与其一致。

3个疑惑

看了财税〔2018〕77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有三个疑惑:

①这个政策只是针对查账征收的企业吗?

②我公司是核定应税所得率来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能否选择享受小微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③我公司是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能否选择享受小微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疑惑解除

①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下同)的,都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②因此,不管你是查账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来征收、还是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都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第7篇】小微企业贷款为什么难

1. 担保不足:企业贷款与个人贷款不同,必须提供足够的抵押物或担保才可以申请,现在很多小微企业存在担保不足的问题,可能是刚刚才起步实力薄弱,可能是经营遇到困难资产也不足,总之,没有担保物的话,是很难从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的,就算有土地或厂房,由于不符合银行的条件,难以变现,所以银行也很难接受。

2. 还款能力不足:小微企业往往没有足够的还款能力,经营、发展不明确,一般是遇到了困难才会选择申请银行贷款,有些甚至已经濒临倒闭,所以很少有小微企业认为自身经营情况“很好”。总之,大多数的小微企业经营状况不佳,银行金融机构考察后,也不会给予放贷,毕竟银行遵循安全性第一,有逾期风险的话是不会放贷的。

3. 信息不对称:银行主要是根据小微企业提供的资料判断是否有足够的还款能力,而小微企业往往经验不足,也没有完善的财务制度,导致银行很难用来评估该企业的还贷能力和信贷风险,而且银行也不会专门为小微企业匹配人员去实地调查,成本太高了,所以这就使很多银行或金融机构不太愿意给小微企业放贷。

【第8篇】小微企业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近年,国家高度重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持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助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降低经营成本、缓解融资难题。

为了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老板们及时了解并且能够选择适合自己企业的税费优惠政策,小快针对国家税务总局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布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从减免税费负担、推动普惠金融发展、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三大方面出发,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进行了详细的汇总,共计27项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减免税费负担

01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02

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3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自 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享受条件

享受政策的主体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03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04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

3、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4、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05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税额幅度,享受税收优惠。

06

符合条件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条件

企业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含)以下

07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

优惠内容

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享受条件

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以及按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08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条件

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推动普惠金融发展

01

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

1、2023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上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2、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上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2)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享受条件

1、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2、适用“优惠内容”第2条规定的“金融机构”需符合以下条件:

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已通过监管部门上一年度“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以及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两增两控”是指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水平。金融机构完成“两增两控”情况,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02

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享受主体

向农户提供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

2023 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计入收入总额。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03

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提供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的金融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3)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4)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享受条件

1、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以下贷款:

(1)农户贷款

(2)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农村区域,是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

2、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3、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04

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提供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的金融企业

优惠内容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应依据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按下列规定计算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1、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应依据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之一,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2、单户贷款余额超过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应依据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应当包括司法追索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3、单户贷款余额超过1000万元的,仍按《国家税务总19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 年第 25 号)有关规定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享受条件

1、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 号)统计的以下贷款:

(1)农户贷款

(2)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农村区域,是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 区域。

2、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3、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05

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

金融机构和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06

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2023年12月31日前,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07

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享受主体

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优惠内容

2023年12月31日前,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 (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08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优惠内容

2023年12月31日前,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条件

贷款损失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6号)执行。

09

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3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担保、再担保的判定应以原担保生效时的被担保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原担保生效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原担保生效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3、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10

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

优惠内容

自 2023年1月1日起,对于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提取的以下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2、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3、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条件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 年第3号)相关规定,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2、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当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和再担保业务发生额占当年信用担保业务发生总额的70%以上(上述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

3、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4、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1

账簿印花税减免

享受主体

所有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

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

01

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

享受主体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具体包括: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 2025年12月31日,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享受条件

1、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02

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

享受主体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享受条件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 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03

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

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必须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04

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2、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05

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优惠内容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06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优惠内容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07

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残疾人个人

优惠内容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08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 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人(含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6、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7、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40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第9篇】小微企业贷款怎么申请

1、借款企业的贷款代理人前往小微企业贷款的贷款机构。

2、借款企业向贷款机构提交贷款申请。

3、贷款机构调查借款企业的申请资料。

4、贷款机构对贷款进行审批。

5、贷款机构与借款企业签订合同

6、贷款机构放出贷款的资金。

7、小微企业贷款合同生效。

【第10篇】小微企业缴税标准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均可以享受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

4、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规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5、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6、按照本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23年度第一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予以扣减。

【第11篇】小微企业同小规模一样吗

小微企业和小规模企业是不一样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而小规模企业则是按增值税的计税类型来分为,小规模企业和一般纳税人企业。

【第12篇】小微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吗?

首先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互不影响的,所以一般纳税人可以是小微企业,但并不是说小微企业就一定是一般纳税人。

小型企业标准是依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分开标准规定》,不是税务局批准,如果符合条件,印花税在营业税金及附加核算,与一般纳税人无关。

而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一般纳税人的特点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第13篇】小型微利企业和小微企业一样吗?

1. 小型微利企业和小微企业不一样的。

2. 小型微利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的概念不同,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也不同。

3. 小型微型企业对应一般纳税人企业的。是税务上的区别。

4. 小型微利是有一个标准,这个标准内一般纳税人也能是小型微利企业。

【第14篇】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所以小微企业是否免征教育附加税,主要看企业的不含税收入是否月度超过十万,季度超过三十万来进行确认。

【第15篇】小微企业怎么注销

现在创业的小微企业很多,也有不少经营不善关闭的,这时候需要进行注销企业。

打开电脑浏览器,网上搜索广东政务官网

在打开的官网中的搜索框中输入小微企业注销进行搜索

点击搜索,在搜索结果页中的上方找到便捷服务-企业注销

点击企业注销,进入注销服务区界面,查看注销的流程

在上方的菜单栏中找到操作指南,下载指南查看操作方法

在注销登记中选择简易注销,点击简易注销进入办理界面进行办理

总结:

1. 打开电脑浏览器,网上搜索广东政务网

2. 点击进入官网,在官网搜索框中输入小微企业注销进行搜索

3. 在搜索结果页中找到上方的便捷服务-企业注销

4. 点击进入企业注销,选择简易注销进行在线注销

【第16篇】微众银行小微企业贷申请条件

微众银行小微企业贷可以通过“微众银行企业金融”公众号、微众银行app、微众银行官网三个渠道进行申请,申请时需要满足下面几点条件:

1. 申请人是广东省、江苏省、湖南省三个省份的用户。

2. 申请人个人信用良好,最近两年之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3. 申请小微企业贷时需要填写基本个人信息,并签订《个人信息使用授权书》和《保证担保合同》等合同协议。

【第17篇】小微企业如何申报

小微企业网上申报流程如下:

1、打开ie浏览器,小规模企业申报大厅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再点击注册码输入按钮,输入查询到的注册码,点击确定后进入密码维护界面,设置本单位的登陆口令,并牢记该口令,点击保存按钮后系统自动返回登陆界面,输入税号和设定的密码进入申报系统。

2、依次点击报表填写,增值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申报表并保存。

3、依次点击报表填写,财务报表,分别填写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并保存。

4、在确保数据完全正确后,依次点击申报处理,上传申报数据,增值税申报表申报进行上传申报。

5、稍等片刻后再点击申报处理,反馈信息查询,进行申报情况和划款金额查询。

6、打开报表填写,分别点击消费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或年度申报表,即可进入相应的报表。

7、申报数据上传后,相关数据自动导入到重点税源信息采集系统。

8、用户申报成功后,进入查询打印模块,打印本月的纳税申报表即可。

【第18篇】小微企业融资方式主要有哪一些

小微企业融资方式主要有:

1. 无形资产担保贷款: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无形资产都可以作为贷款质押物。

2. 自然人担保贷款:自然人担保可采取抵押、权利质押、抵押加保证三种方式。抵押加保证则是指在财产抵押的基础上,附加抵押人的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事项,银行将会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

3. 金融租赁:通过金融租赁,企业可用少量资金取得所需的先进技术设备,可以边生产、边还租金,对于资金缺乏的企业来说,金融租赁不失为加速投资、扩大生产的好办法;就某些产品积压的企业来说,金融租赁不失为促进销售、拓展市场的好手段。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19篇】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指的是什么

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指的是: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23年5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20篇】小微企业工会筹备金怎么申报

工会筹备金的计税依据是工资薪金总额。工会筹备金的缴费金额=工资薪金总额*2%。计提工会筹备金的账务处理是。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筹备金。

缴纳工会筹备金的账务处理是。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筹备金。

贷:银行存款。

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吗?(20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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