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6篇优质的住房公积金企业运营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住房公积金单位交多少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住房公积金单位交多少
住房公积金个人与单位缴纳比例是单位和个人1:1等额供款的,具体比例是由企业在5%-12%的范围内自行决定,以8%最常见。这个不是个人决定的,而是由企业决定。
拓展资料: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积累性和专用性。
【第2篇】单位不交住房公积金违法吗
单位不交住房公积金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如果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相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可以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单位限期内进行办理;如果单位逾期还不进行办理的,则可以处罚单位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该单位限期缴存;如果该单位逾期仍不进行缴存的,则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3篇】住房公积金是什么单位
住房公积金是什么单位:
住房公积金是独立的事业单位,直属城市人民政府,但也可在条件好的县(市)设立分部。主要负责公积金的核算、缴纳、提取及贷款档案的管理等工作,为广大缴纳者提供方便。
住房公积金提取要注意什么:
1. 职工申请公积金提取前,要满足提取条件,如果是购房申请提取的话,申请人要带上身份证及复印件,还要带上购房合同、房款发票等。如果是房屋翻建需要申请提取公积金时,申请人要提供相关权威部门同意规划或危房判定的证明材料及房屋与施工方签订的修建合同等。另外租房者想要提取公积金的话,还需提供房子租贷合同、房租收据及家庭收入证明等。
2. 其次如果申请人自己或家庭成员因严重疾病或受到严重伤害时,导致失去自理能力的,申请者可提供二级甲等医院提供的病历、医治费用发票等材料,如果不是申请人自己,还需提供婚姻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
3. 最后如果申请人是离退休人员,需要提供单位人事部分核发的离退证,无离退证的,还要提供劳作部门出具的其它养老金证明。此外出境久居的朋友,还要提供公安机关签发的出境证明。
【第4篇】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吗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如果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相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可以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单位限期内进行办理;如果单位逾期还不进行办理的,则可以处罚单位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该单位限期缴存;如果该单位逾期仍不进行缴存的,则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第5篇】单位不交住房公积金违法吗?
单位不交住房公积金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如果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相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可以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单位限期内进行办理;如果单位逾期还不进行办理的,则可以处罚单位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该单位限期缴存;如果该单位逾期仍不进行缴存的,则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6篇】单位交的住房公积金可以提取吗?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但是提取使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