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企业企业运营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企业融资风险是如何产生的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企业融资风险是如何产生的
如果企业决策正确,管理有效,就可能使企业的资金利润率高于借款利息 率。但由于市场行情瞬息万变,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任何突发状况都有 可能导致企业决策失误、管理措施失当,从而使得筹集资金的使用效益具有很 大的不确定性,融资风险也由此而生。【第2篇】企业融资的两种渠道是什么
1、对企业来说,常见的融资渠道主要有以下两种:债务性融资和权益性融资。其中,债务性融资包括银行贷款、发行债券和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等,权益性融资主要指股票融资。
2、债务性融资构成负债,企业要按期偿还约定的本息,债权人一般不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对资金的运用也没有决策权。债务融资可分为营运资本融资与资本性支出融资,其优点是借入资金并在有还款能力的适当时候偿还给债权人。债务融资的主要渠道有朋友、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
3、权益融资是指向其他投资者出售公司的所有权,即用所有者的权益来交换资金。这将涉及到公司的合伙人、所有者和投资者间分派公司的经营和管理责任。
4、权益融资可以让企业创办人不必用现金回报其它投资者,而是与它们分享企业利润并承担管理责任,投资者以红利形式分得企业利润。权益资本的主要渠道有自有资本、朋友和亲人或风险投资公司。为了改善经营或进行扩张,特许人可以利用多种权益融资方式获得所需的资本。
【第3篇】什么是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
已经很久没有新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上海,确认核晟设备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作为上海自贸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
近日,从上海金融官网获悉,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税务局发布关于确认核晟设备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作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函。
核晟设备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本函后6个月内至市场监管部门变更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企业名称应有“融资租赁”字样,经营范围应以融资租赁等租赁业务为主营业务,可开展与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财产购买、租赁财产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向第三方机构转让应收账款、接受租赁保证金及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从天眼查获悉,核晟设备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1日在上海自贸区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2亿元,为中广核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中广核租赁
中广核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核租赁”)于2023年11月在深圳前海自贸区注册成立,注册资本金为2.79亿美元,是中国广核集团全资控股成员公司,中广核租赁分别在天津东疆自贸区、上海浦东自贸区设立了两个下属子公司,并拥有深圳、北京、上海三个业务部,初步形成了“一体两翼”的发展格局。
中广核租赁坚持产融结合,围绕绿色能源、绿色生活、绿色基建等绿色产业领域重点打造专业化、差异化核心竞争力。
2023年天津已新批11家融资租赁公司
从事内资融资租赁业务试点
作为融资租赁行业的高地,截止目前,2023年天津市已有11家融资租赁公司获得从事内资融资租赁业务试点的批复了。具体名单如下:
1、中集永发(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远海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3、蒙通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4、天津讯飞租赁有限公司
5、国电投华泽(天津)租赁有限公司
6、天津京津冀租赁有限公司
7、天津浙北租赁有限公司
8、南航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9、鄂尔多斯租赁 (天津)有限公司
10、徐工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11、哈电租赁(天津)有限责任公司
而在2023年2月20日,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印发通知,做好内资融资租赁企业试点资格确认及外资融资租赁企业备案工作。
通知要求,在内资融资租赁企业试点资格确认工作方面,重点支持符合国家和河南省鼓励的发展方向或政策导向产业,以及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融资租赁企业。鼓励和支持在河南自贸试验区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在符合相关规定前提下,开展飞机、工程机械、大型设备等融资租赁业务。
说明各地方对于融资租赁行业的热情不减、鼓励融资租赁行业发展。
函原文如下
来源 | 上海金融官网 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网 中广核租赁官网
整理 | 前海融资租赁俱乐部、融易学金融学院研究员king
转载请务必注明出处!
【第4篇】国有企业融资的特点有哪些
国有企业融资的特点有:
1、短期资金融通难度降低,但长期权益性资本严重缺乏;
2、大企业融资困难得到缓解,但中小企业融资仍十分困难;
3、大中城市资金充裕,但县及以下地域资金匮乏;
4、国有企业融资的特点所有制差别正在缩小,但依然存在。
【法律依据】
根据《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企业投融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可行性研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第5篇】融资租赁企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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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案件裁判规则第1条:以不动产及其附属设施为租赁标的物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融资租赁合同案件裁判规则第2条:售后回租中,如不存在租赁物所有权凭证、租赁物购货合同、销售发票、租赁物保险凭证等有效证据证明租赁物真实存在可特定化的,不构成融资
租赁法律关系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融资租赁合同案件裁判规则第3条:售后回租中,当事人以房产等不动产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的,若租赁物未移转至出租人名下,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中国法院美案校索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融资租赁合同案件裁判规则第 4条:直租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全权委托承租人购买租赁物,款项已支付,但未有其他证据佐证承租人购买了租赁物的,款项系直接支付给出卖人的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款项系直接支付给承租人的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融资租赁合同案件裁判规则第5条:售后回租融资租赁纠纷中,租赁物价值明显低值高估的,缺乏融物属性,不构成融资租赁关系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融资租赁合同案件裁判规则第6条:售后回租融资租赁纠纷中,租赁物明显高值低估的,不影响融资租赁关系的认定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融资租赁合同案件裁判规则第7条:
融资租赁中,租赁物为消耗品时,应考察租赁物是否具有'融物'属性,若租赁物为一次性消耗品,缺乏'融物'属性,诉争合同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融资租赁合同案件裁判规则第8条:融资租赁关系转性为民间借贷关系后是否无效,取决于融资租赁公司是否从事长期放贷业务、扰乱金融管理秩序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融资租赁合同案件裁判规则第9条:融资租赁关系转性为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后,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取决于保证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向保证人披露了足以影响保证人作出保证意思表示的事实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融资租赁合同案件裁判规则第10条:出租人不具有融资租赁资质的,通常不因此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第6篇】融资租赁企业经营情况
被称为“朝阳产业”的融资租赁现在被很多国家应用于不同的领域,它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彰显着其强大的经济助推力,不仅受到各国青睐,其发展速度特别迅速。近年来我国也在不断加大融资租赁发展力度,陆续下发的利好政策不断吸引各路资本的介入,同时也得到各地政府的大力支持。而出租人是融资租赁市场的经营者,是融资租赁交易中最活跃的部分,推动融资租赁交易的发展的主导力量。编者据以往资料,汇总了一系列出租人相关问题进行详解。
融资租赁合同中哪些人可以当出租人?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出租物的所有权。
出租物是出租人依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向供货人支付价款,取得出租物的物权,而后将出租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应向出租人保证出租物的完好性和完整性,其所在权体现在出租人对出租物的处分和收益,如果承租人破产,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出租人可以依法收回。
二、出租人享有保证在租赁期间内承租人对出租物的占有和处分。
三、出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方式收取租金的权利。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不交、少交、迟交租金,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补交未交的租金。
四、出租人享有因供货人的原因产生的索赔权利,出租人可以转让给承租人的权利。
五、如果合同约定租赁期满的租赁物处置的方式是“退租”,出租人享有收回出租物,并要求承租人保证出租物完整的权利。
六、因承租人的原因造成第三人的损害责任,出租人享有不承担义务的权利。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合同约定,在收到承租人开立的出租物的收据后,向供货人支付价款,确保供货合同的履行是保证租赁合同顺利实施的前提。
二、保证按承租人选定的设备提供供货,未经承租人同意变更,不得变更其合同规定的内容。
三、确立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权,因出租人的原因导致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权,由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融资租赁合同欠租纠纷中出租人的诉讼请求
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常见承租人违约未按期支付租金的现象,对此,出租人在主张收回租赁物的同时,可否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这两种法律诉求,是可同时主张,还是只可择一主张?收回租赁物是否必须进行价值评估?
202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此作了细化规定。
编者参与了《解释》的起草工作,了解起草的经过及相关规范意旨,相信能为读者更准确地理解《解释》提供有益帮助。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就支付全部租金和收回租赁物的关系而言,是可以同时主张,还是必须择一主张,收回租赁物是否必须进行价值评估,实务中常有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就此作出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但从最新实践看,在出租人的诉请类型和人民法院的裁判方式方面,仍有含混认识,有进一步厘清的必要。
一、租赁物之功能:形式上的所有权与实质上的价值担保
融资租赁合同中,租金不是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的对价,而是出租人出资购买租赁物的对价,在数量上一般由租赁物的购买价款及相关费用与利润构成。租赁期初,全部租金对应的是租赁物的购买价格;租赁期间,到期租金由承租人支付给出租人,未到期租金对应的租赁物的折旧价值仍在承租人处。出租人虽然名义上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但因其占用、使用的权能已经让渡给了承租人,故在租赁期间,租赁物对出租人的意义仅限于担保债权的实现。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如果租赁期间承租人欠付租金并达到合同解除的条件,出租人既可以主张租金债权,又可以收回租赁物,实现租金债权的物权保障。
二、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之法律属性:继续履行与解除合同
对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所规定的“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是“且”的关系还是“或”的关系,实务中常有不同认识。从合同法上的诉讼请求看,二者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出租人有关支付全部租金的诉讼请求,仅系主张合同加速到期,作为支付租金的对价,承租人可继续占有、使用租赁物,直至租赁期届满。至于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归属问题,则应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出租人有关收回租赁物的主张,其直接后果是承租人无法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占有、使用租赁物,在性质上属于解除合同、返还财产的处理方式。在合同纠纷中,守约方能否既诉请继续履行合同,同时又诉请解除合同?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这两个诉请之间是相互矛盾的,故二者只能择一行使。正是基于这一法理,《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告知出租人作出选择。
融资租赁出租人法律风险控制
一、融资租赁出租方风险的来源
风险是指因未来的决策行为及客观条件的不确定性而引起的后果与预定目标发生偏离的综合。融资租赁三方人员决策行为及客观条件的不确定性,必将导致出租方的法律风险巨大。例如,承租方不支付租金,或者租赁物受损无法保障租金支付。另外,政治、经济、法律制度等外部原因也会给融资租赁出租方带来风险。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融资租赁出租方自身原因。
例如不能如约提供租赁物、经营管理水平不高、资金周转困难、技术落后、缺乏有效宣传而导致交易障碍重重、高负债经营导致抗风险能力低、行业自律不到位,等等。
(二)外部原因
1、市场风险、利率汇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税务和行业监管制度的改革风险等。2、不可抗力风险,包括政治动荡、自然灾害等。3、信用体制的缺失,承租企业欠租、骗租。4、政府缺乏有效监管。5、政府在税收、信贷、保险等方面的扶持不足。6、相关法律法规滞后、不健全,导致融资租赁交易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出租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基于上述原因,融资租赁未能充分发挥其作用和优势,融资租赁出租方负担着巨大风险。我们急需针对出租方可能遇到的具体风险种类,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引导融资租赁业良性发展。
二、融资租赁出租方法律风险的种类和应对
为了保障融资租赁出租方的利益,必须对其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予以有效的控制,包括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风险发生后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风险的不同类型,融资租赁出租方可以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承租方违约导致的法律风险及应对
承租方违约是出租方面临的最大风险。例如,延付或不付租金;违反善良保管义务;未及时维修导致租赁物毁损、灭失;未依约投保;擅自转租甚至出售等。承租方的上述违约将给出租方造成严重的损失。当承租方直接声明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时,应视为违约,不能构成融资租赁合同解除的原因。因为承租方负担的是金钱债务,不存在履行不能,出租方对此应采取违约救济手段保护自身利益。因此,应当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写明如下条款:“承租方违约的,出租方可以请求支付到期未付的租金及利息,并要求赔偿损失;承租方根本违约的,出租方还可以要求支付未到期的租金或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收回租赁物。”并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属于“根本违约”的情形。关于取回权,可以约定“出租方获得取回权不以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为条件;未付租金达到总额的五分之一,出租方就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或者收回租赁物。”这样,就能比较充分的维护出租方的法律权益。
(二)因卖方违约而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风险及应对
对于卖方提供的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的情形,《融资租赁法(草案)》规定承租方可以选择解除供货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并要求供货人赔偿损失;出租方因此受到的损失由承租方向出租方赔偿,该项赔偿不受承租方向供货人索赔结果的影响,但租金应当适当降低。但是,目前《融资租赁法》暂未生效,应对措施是在融资租赁合同中订入类似内容的条款。
(三)租赁物存在瑕疵的法律风险及应对
《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了出租方承担相关责任的几种特殊情形,除此以外,承租方自行承担行使选择权的不利后果;出租方只有名义上的所有权,不承担任何实体责任。为了尽可能的避免出租方对租赁物瑕疵承担责任,出租方应与出卖人、承租方三方书面约定索赔权转让条款,即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时,由承租方行使索赔权,免除出租方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四)不可抗力导致的法律风险及应对
融资租赁合同不应因发生不可抗力而解除。这是因为,租赁物所有权只是出租方收取租金的一种担保,而非依据,租金是出租方资金投入的回报。非因出租方原因造成的租赁物损害、灭失的风险由承租方承担,因此,发生不可抗力时,承租方仍负有支付租金的绝对义务。融资租赁合同是否解除,应由双方商定。出租方不同意解除的,承租方必须依约支付租金、处理租赁物损害、灭失的相关事务。若出租方的损失在保险公司理赔后未能得到充分赔偿,有权要求承租方继续赔偿直至充分,此时合同才因履行完毕而终止。应尽量将上述内容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予以约定。
(五)合同解除导致的法律·风险及应对
融资租赁合同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禁止中途解约”。除非出租方违约或破产,承租方不具有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权利。但是,由于“合同自由”原则,立法及理论上都允许合同双方合意解除或者约定解除事项,这对于出租方风险巨大。应明确约定:承租方超过宽限期仍未付租金,或拒绝接收租赁物,或未经许可将租赁物抵押、转让、转租,本质上损害了出租方的期待利益时,出租方可以行使中途解约权终止租赁协议,并立即取回租赁物,获得损害赔偿。可以明确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以获得更充分的补偿。
(六)造成第三方损害的法律风险及应对
租赁物由承租方占有和使用,租赁物对第三人的违约、损害和侵权,都应由承租方承担责任。但是,为了保护第三者受害人的利益,法律通常允许将租赁物所有人即出租方置于责任人的位置,负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这对于已经支付巨额资金的出租方来说很不公平。为了避免此类风险,首先,出租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对租赁物造成的第三人损害的免责权。此外,通过投保商业保险转移部分风险。
三、完善我国融资租赁出租方法律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议
鉴于融资租赁融资和租赁的双重特性和租赁物物权的特殊状态,应当从国家完善立法、企业自我保护两个角度完善融资租赁出租方的法律风险防范和权益保护。
(一)颁布《融资租赁法》
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不够系统,甚至有的相互矛盾,滞后于实际需要。融资租赁立法涉及会计、金融、贸易、投资、税收等多个领域,因此需要一部统一的融资租赁基本法,提高立法效率和可操作性。《融资租赁法》应对企业设立准入制度、融资租赁登记制度、取回权制度、产品责任、第三人损害责任、回租赁和转租赁、风险承担、违约责任、不可解约性、出租方或承租方破产等作出规定。
(二)建立融资租赁登记制度
完善的登记制度是保障融资租赁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开设专门的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平台,可以减少第三人因不知情造成的纠纷。应将出租方的所有权优先,形成优先顺位规则的例外。
(三)建立融资租赁物取回权制度
承租方违约或破产是出租方的极大风险源,建立融资租赁物取回权制度是一种有效的控制途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破产法律制度规定了租赁物取回和租赁物拍卖,但对出租方的行使条件和限制、具体行使方式未作明确规定,这些都应当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四)融资租赁企业加强自我保护
法律体系和配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都需要一段时间,目前,出租方必须加强自我保护能力。首先,应当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建立有效的管理流程,健全规章制度,培养一支具有专业知识和实务经验的专业队伍。第二,在交易前必须对融资租赁项目以及承租方的信用、财务状况、经营能力等进行尽职调查。第三,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谨慎、明确、具体,做好权属变更和交接手续。第四,可以要求承租方提供抵押、质押或第三人担保。第五,在承租方不依约投保时,有权及时投保以避免巨额损失,保费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还可以投保信用保险作为补充。即由保险人在融资租赁承租方信用不良时向出租方赔偿损失,从而更加充分地分摊信用风险。
(五)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规范管理
融资租赁行业协会应是一个半官方的机构,成为行业与立法部门、管理部门之间联系与沟通的桥梁,促进融资租赁企业之间的信息传递和交流,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3个时间节点出租人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一、融资租赁开始日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1、租赁开始日租赁债权的确认。
由于在融资租赁下,出租人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转移给承租人,将租赁资产的使用权长期转让给了承租人,并以此获取租金,因此,出租人的租赁资产在租赁开始日实际上就变成了收取租金的债权。出租人应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其会计处理为: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按最低租赁收款额,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按未担保余值,借记“未担保余值”科目,按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贷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应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抵减项目列示)。
2、初始直接费用的会计处理。
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和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相类似,通常也有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谈判费等,在初始直接费用发生时,应确认为当期费用。其会计处理为: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二、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1、未实现融资收益分配的会计处理。
在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时,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应确认的融资收入;在与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结果无重大差异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其会计处理为:出租人每期收到租金时,按收到的租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每期采用合理方法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时,按当期应确认的融资收入金额,借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融资收入”科目。
2、或有租金的会计处理。
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下发生的或有租金,应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收入。其会计处理为: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融资收入”科目。
3、租金逾期未能收回情况下的会计处理。
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超过一个租金支付期未收到租金,出租人应停止确认租金中所含的融资收入,其已确认的融资收入,应予冲回,转作表外核算。在实际收到租金时,将租金中所含融资收入确认为当期收入。这一规定既体现了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也有利于出租人加强对租金回收的管理,及时催收租金,提高租金的使用效益。
4、应收融资租赁款坏账准备的计提。
为了更加真实、客观地反映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中的债权,出租人应当定期根据承租人的财务及经营管理情况,以及租金的逾期期限等因素,分析应收融资租赁款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对应收融资租赁款合理计提坏账准备。
由于逾期租金所含融资收入已根据谨慎性原则停止确认,因此,出租人只须对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去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差额部分(在金额上等于本金的部分)合理计提坏账准备,而不是以应收融资租赁款全部计提坏账准备。
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出租人根据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其会计处理为:根据有关规定合理计提坏账准备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
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融资租赁款,经批准作为坏账损失,冲销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
5、未担保余值发生变动的会计处理。
出租人应定期对未担保余值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如果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经发生减少,应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并将由此引起的租赁投资净额(租赁投资净额是指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未实现融资收益之间的差额)的减少确认为当期损失,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定应确认的融资收入。
如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应在原先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并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定应确认的融资收入。未担保余值增加时,则不作任何调整。
在未担保余值发生减少时,对前期已确认的融资收入不作追溯调整,只对未担保余值发生减少的当期和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计算应确认的融资收入。
其会计处理为:期末,出租人的未担保余值的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科目;同时,将由此所产生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确认为当期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如果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应按未担保余值恢复的金额,借记“未担保余值”科目,贷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同时,按由此所产生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增加额,借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三、融资租赁期满时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第一种情况是收回租赁资产。
通常有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1)存在担保余值,不存在未担保余值。出租人收到承租人返还的租赁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如果收回租赁资产的价值低于担保余值,则应向承租人收取价值损失补偿金,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2)存在担保余值,同时存在未担保余值。出租人收到承租人返还的租赁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等科目。如果收回租赁资产的价值扣除未担保余值后的余额低于担保余值,则应向承租人收取价值损失补偿金,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3)存在未担保余值,不存在担保余值。出租人收到承租人返还的租赁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科目。(4)担保余值和未担保余值均不存在。此时,出租人无需作会计处理,只需作相应的备查登记。
第二种情况是优惠续租租赁资产。
如果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则出租人应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而做出相应的会计处理。如可能继续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假定不存在租金逾期的情况)等。如果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没有续租,承租人向出租人返还租赁资产时,其会计处理同上述收回租赁资产的会计处理。
第三种情况是留购租赁资产。
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行使了优惠购买选择权。出租人按收到的承租人支付的购买资产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如果还存在未担保余值,还应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科目。
融资租赁项目中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财务风险分析
针对融资租赁这一新型金融工具的业务特点,以适用的会计准则、税收和监管政策为指导,借鉴国外现行的金融风险管理经验,以出租人角度对承租人财务风险进行分析和识别,并提出控制及管理办法。以下就出租人在承租人繁杂的财务数据中正确地识别、有效地控制财务风险进行浅论。
一、融资租赁项目风险概述
融资租赁具有集融资融物、债权物权于一体的业务特点,使其面临的风险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其原因是:
1、租赁项目涉及金融、贸易、交通运输、保险等复杂的业务流程,使得风险暴露较多;
2、租赁物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使得风险不易得到有效控制;
3、项目多数投资金额较大、租期较长、租期内不可确定的因素很多,使得出租方不能及时识别潜在风险。
融资租赁项目风险分析,是按照融资租赁的特点和要求,对项目进行分类研究,对承租人所处内外部环境和企业各项信息采集、甄别、处理,对影响预期目标、业务进程、环境变化等诸多风险因素进行识别、计量和控制。
二、财务风险现状分析
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财务风险分析是融资租赁业资产负债管理、全面风险管理的核心工作,企业的财务风险不加以有效识别、评价与控制最终导致的是信用危机。
收集承租人近3年的财务报表、税收申报表、银行对账单等基础资料,运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对基础财务数据进行分析和研究。财务不健全、内控制度不完善的中小企业要对数据严格筛选和纠偏,力求反映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判别可能存在的风险。为准确分析租赁项目对承租人未来收益的影响,还需要编制预测财务报表。
1、资产风险分析
通过阅读资产负债表相关信息,对承租人近3年财务状况、资产负债规模、资产质量进行分析,发现潜在的财务风险。
(1)货币资金,了解企业真实的货币资金情况,查实银行对账单余额,未到期票据银行承兑票据风险,支付租金的现金充足情况,其他到期债务和公司正常开支。
(2)应收账款,了解应收账款的账龄情况、形成的原因及变现能力,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产生的管理费用以及对企业的影响,承租人是否依赖某些客户和关系过于密切的关联企业,控制应账款于总债权的比率,防止不良资产的扩大,预计该项目形成的生产规模扩大对应收账款的影响。
(3)预付账款,一般预付账款到期流入的是存货,如原材料,了解原材料取得占用流动资金的数量和期限,预计项目对原材料采购的影响。
(4)存货,实地了解存货的结构、金额以及由于市场变化可能带来的风险,是否包含了在产品、淘汰品和耗损品,预计项目对存货的影响。
(5)固定资产,了解固定资产的规模、净值,预计新增固定资产可能会给承租人带来的现金流出的折现值。
(6)无形资产,了解其中土地使用权抵押情况,根据地理位置等因素定期重新评估土地价值。
(7)投资,投资可以实现承租人的整体发展战略和多元化经营,但收益的同时却对承租人未来财务状况带来很大的不确定因素和财务风险,可能会对租赁项目造成重大影响。
2、负债风险分析
通过对承租人近3年债务结构、负债规模、经营中的负债风险和偿债信用的分析,对企业经营和未来现金流是否会产生重大影响,发现潜在的财务风险。
(1)银行借款。了解借款数额、还款时间、用途;查看承租人的贷款卡,分析企业负债规模、还款能力和银行信用。有无恶意拖欠和违规使用的行为。
(2)应付账款。了解账款的形成原因、拖欠时间、集中度,金额控制在合理范围。
(3)应付工资。了解是否有拖欠工资现象、未提或未交纳的社保金等。这部分在承租人破产清算时具有优先权。
为他人提供的担保而形成的或有负债,与关联企业之间资金占用、互相担保情况的披露及分析(关联企业占用客户资金是否正常,是否存在收不回来可能,客户为关联企业担保有无代偿可能),这些过去的交易事项可能会变为企业现实的债务或者导致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出,影响未来出租人租金回收,加大项目风险。
3、股权结构风险分析
主要了解承租人的产权关系是否清楚,注册资本到位率是否符合规定,营运资本是否充沛,资金积累和自我循环能力是否较强,有无与大股东不正常的关联交易。主要股东对本项目是否意见有分歧,是否可以调和。
4、利润风险分析
通过利润表分析,了解、分析承租人的利润质量和资产运转状况。
(1)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分析。
1.了解近3年承租人的收入状况,偶发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以及与关联企业间销售、资产出让及虚假事项等关联交易行为应当从营业收入中分离,单独计量。
2.了解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的确认和计量原则,是否存在虚增虚减或计量不准确的收入。通过对承租人银行账户、税收申报单、出入库单的具体等的具体调查,判断公司的收入的真实性和计量的准确性。
(2)成本费用的控制管理分析
1.了解成本与收入是否遵循配比原则,费用是否真实计量。
2.了解承租人与关联企业间采购、资产收购及虚假事项等关联交易行为,应当从营业成本中分离,单独计量。
3.了解承租人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水平,期间费用是否有效控制,费用过大会影响企业效益。
(3)税收状况的分析
1.了解承租人税收计算是否符合国家相关税法规定,有无偷逃税收的行为。违法行为或诚信缺失,也会造成未来现金的流出,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且税款具有优先偿还权,势必会对租赁项目回收带来风险。
2.了解企业是否享有特殊税收选择权,因为这部分延迟交纳的税金最终都需交付,也将影响公司未来的收益和现金流。
5.现金流量风险分析
财务风险分析中,重点关注现金流量分析。通过分析和评价承租人获取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预测本项目对企业未来现金流的影响,反映承租人未来的租金偿还能力,租金支付取决于现金流量的总额和时间安排。
(1)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分析:该项是承租人正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主营业务突出、收入稳定是企业运营良好的重要标志。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正常的商品销售带来的现金流入能支付因此引起的货币流出,说明能维持企业的持续经营且有余力支持扩大规模,是租金正常支付的前提保障。
(2)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分析:考量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是否为正值,有无能力偿还部分债务、股东分派现金股利。若经营现金净流量较少,企业只有通过投资人追加投入或借款解决资金问题,营运资金和正常周转资金缺乏的企业融资租赁项目介入风险很大。
(3)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分析:分析承租人举债投资扩大所带来的财务风险及对其偿债能力的影响;分析资本化投入的方向,评价投入项目的未来现金生成能力。
6.报表财务指标分析
通过各项反映承租企业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等的财务指标的分析,了解企业现实财务状况和财务风险。
(1)短期偿债能力分析。将近年速动比率、利息保障倍数、经营现金流动负债比率等指标与行业平均值相比,分析短期债务的偿还能力。
(2)长期偿债能力分析。将近年资产负债率、长期资产合适率、或有负债率等指标与行业平均值比较,安全范围内说明企业内部管理水平较高,筹资能力较强,资金安排得当,保证了租金按期偿还。严格监控资产负债率,防止债务过大资不抵债。
(3)营运能力分析。将近年应收账款和存货周转率等指标与行业平均值比较,分析形成的原因和是否在合理控制范围内,是否在有效运营。
(4)盈利能力分析。将近年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销售(营业)利润率等指标与行业平均值比较,分析企业主营业务的利润水平、行业地位、科技先进性和市场前景。
(5)成长能力分析。将近年销售(营业)增长率、资本积累率等指标与行业平均值比较,分析主营业务增长速度和净资产规模发展水平,综合评价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和发展前景。
(6)现金比率分析。将近年净利润现金含量、现金流动负债比率和现金总负债比率等指标与行业平均值比较,了解企业的销售回款能力、成本费用水平、付现水平和现金偿债能力。出租人通过对承租人的财务制度和报表质量的整体分析,内部稽核和外部审计的参考评价,各项财务数据和指标的综合考评,最后对企业财务风险现状做出整体评价。
三、财务风险控制和管理办法
风险控制决策的做出应在国家关于金融租赁公司有关风险管理指引整体框架下,并取决于出租人的内部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偏好,综合研究财务风险和其他风险,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1.风险回避策略
2.风险接受策略
3.风险防范策略
4.风险转嫁策略
5.衍生性工具避险策略
融资租赁纠纷中出租人诉讼请求的制定策略
实践中,因承租人未依约(按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而引发纠纷的概率极大。作为此类案件诉讼程序的启动者,出租人应当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及融资租赁协议制定适宜的诉讼请求,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利益。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及司法实践中的经典创新做法为分析基础,对出租人在融资租赁诉讼中如何制定诉讼请求策略提出建议。
一、《解释》规范下的诉讼请求类型梳理
(一)请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及逾期利息
《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或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
《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人既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做出选择。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人民法院判决后承租人未予履行,出租人再行起诉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另外,根据《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出租人依照《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同时请求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损失赔偿的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的,损失赔偿范围还应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据此,出租人请求法院判令解除融资租赁和同、收回租赁物后,还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二、司法实践中的启示
实践中,出租人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往往将《解释》规范之下的诉讼请求进行组合之后提出,并由此形成了两种较为主流的诉讼请求类型,即:1.请求判令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及逾期利息;2.请求判令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其中“损失”计算方法为逾期租金及逾期利息+未到期租金-租赁物残值。
出租人基于对承租人财务状况的了解和租赁物价值的判断,在上述诉讼请求之间进行选择:
如果出租人认为承租人仍具有一定的还款能力且租赁物已无价值或收回租赁物已无法弥补承租人的因违约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其往往倾向于选择“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其中“全部未付租金”包括逾期未付租金及未到期租金,即宣布租赁协议提前到期;如果出租人认为承租人已无力履行偿还租金的义务、租赁物尚有回收价值且因承租人违约造成的损失亦不容忽视,则其往往倾向于选择“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然而,选择此类诉讼请求必须以确定租赁物残值为前提(损失=逾期租金及逾期利息+未到期租金-租赁物残值)。
承租人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量或为了实现其他目的,往往会对出租人确认的租赁物残值提出质疑,并请求人民法院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或者拍卖确定租赁物的价值。对出租人而言,承租人对租赁物残值的质疑及请求法院指定机构进行租赁物残值评估的请求会增加其诉讼成本,具有较高的风险。
为了解决上述“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类诉讼请求中确认租赁物残值的问题,一些地方法院推陈出新,在判决中判令“出租人有权与承租人协议将该租赁物折价或将该租赁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承租人的付款义务”[请参见(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892号、(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846号、(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12037号、(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1633号民事判决书]。
这一做法通过绕开租赁物残值评估这一环节,从根本上消除了出租人和承租人对租赁物残值产生分歧的可能,在节约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亦对承租人清偿出租人的债务提供了保证。
三、出租人诉讼请求的制定策略
以不违反《解释》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为基本前提,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最大限度地维护出租人利益为出发点,出租人在此类诉讼中制定诉讼请求的策略应时,应当以自己对承租人财务状况的了解和对租赁物价值的判断为基础,在下列两种诉讼请求中进行衡量与选择:
如果出租人认为租赁物已无价值或者租赁物收回已无法弥补承租人因违约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则可以选择请求收回全部未付租金,其中该全部未付租金包括逾期未付租金及未到期租金,即宣布租赁协议提前到期;
如果出租人认为租赁物收回之后仍有利用价值,则可以选择“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同时,可以借鉴司法实践中的创新做法,要求法院判令“出租人有权与承租人协议将该租赁物折价或将该租赁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承租人的付款义务”,以最大限度的降低自身的诉讼风险。
来源:凯邦泰控股
【第7篇】企业融资的10种方法有哪些?
1. 吸收投资,非股份制企业以协议的形式吸收国家、企业、个人等的直接投入的资本。
2. 发行股票,属于上市公司风险较小的融资方式。
3. 找银行贷款,可以信用贷、抵押贷等。
4. 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
5. 发行债券,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发行。
6. 融资租赁,有直接购买租赁、售后回租和杠杆租赁。
7. 金融租赁,需与金融租赁公司达成协议。
8. 典当融资,以实物为抵押、实物所有权转移获得临时性贷款。
9. 发行可转换债券,属于一种特殊企业债券。
10. 商业信用,企业之间在买卖商品时,以商品形式提供的借贷。
【第8篇】中小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有哪些
企业常用融资方式有:
1、银行贷款
2、小贷公司贷款
3、典当行
4、p2p融资
5、融资租赁
6、股票筹资
7、债券融资
8、信用担保融资
9、股权融资
10、增资扩股
11、产权交易
12、票据贴现
13、贸易融资
14、供应链融资
15、信托融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9篇】内资融资租赁企业
内资融资租赁公司主要服务领域:
注:
1.名录上的企业系截至2023年底登记在册并处在运营中的企业;
2.注册资本金指截至2023年底的本金;
3.注册资本金单位为亿元人民币;
4.注册时间指企业获得批准设立或正式开业的时间;
5.注册地指企业本部的注册地址;
6.不含子公司和海外收购的公司。
内资融资租赁公司服务领域概述
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
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是经国家商务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审批的第五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公司于2007年注册成立,注册地在天津港保税区空港经济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0000万元。天津渤海租赁依托专业化操作以及租赁全牌照的优势,积极探索中国民族租赁产业创新发展模式,为国内外客户提供全方位的租赁解决方案
服务领域包括:
企业资产重组、购并及项目策划;财务顾问;信息咨询服务;交通、能源、新技术、新材料的投资;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国际贸易及相关的简单加工;酒店管理;游艇码头设施投资;租赁、信托行业投资;公共设施、房屋、基础设施、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设备、通信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汽车、船舶)、二三类医疗器械(仅限融资租赁大型医用设备)等设备及其附带技术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业务;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浦航租赁有限公司
浦航租赁有限公司原名大新华船舶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在上海市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注册成立,同年12月获得了由国家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第六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资质。浦航租赁由海航资本集团出资设立,目前注册资本为126.83亿元,专业从事船舶租赁与航运类基础设施租赁业务。
浦航租赁立足vlcc油轮、集装箱船和散货船等领域,拓展各类型船舶与大型船厂设备的租赁业务、船舶贸易、船舶经纪及资产管理业务,为客户提供直接融资租赁、委托租赁、售后回租、转租赁、分成租赁、租赁顾问服务、租赁结构安排、风险管理、船舶资产买卖经纪、国际业务和行业内综合服务等业务。
长江租赁有限公司
长江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6月,是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认定的第一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之一。长江租赁是一家具有航空技术背景的专业化租赁公司,依托海航集团强大的航空产业优势及注册地天津滨海新区金融改革试验区的良好投资环境,积极开展境内外飞机及各种航空设备的买卖及租赁业务。长江租赁在中国航空租赁领域已形成了集资金融通能力、资产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和综合服务能力相结合的核心竞争优势,打造了一支专业高效的团队,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专业的航空租赁服务。
长江租赁有限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如下:
(一)经营国内外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设施、通讯设施、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汽车、船舶)以及附带技术的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不同形式的本外币融资性租赁业务。
(二)自有公共设施、房屋、桥梁、隧道等不动产及基础设施租赁,根据承租人的选择,从国内外购买租赁所需的货物及其附带技术。
(三)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业务。
(四)投资管理,财务顾问咨询,信息咨询服务;
(五)以自有资金对交通、能源、新技术、新材料及游艇码头设施进行投资。
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简称“航空工业租赁”)是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成立的国内首批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之一。1993年在上海浦东新区注册成立,目前经营地在上海,并在北京、成都、爱尔兰等地设立业务网点和办事处,现有客户遍布全国30多个省市超过400家。
服务领域包括:
一、航空租赁
航空工业租赁依托航空工业集团的产业背景,联系着包括飞机制造商、供应商、中间商和客户在内的民航产业各上下游企业和市场要素,飞机租赁业务已涵盖国产飞机、进口客机、公务机、模拟器、机场特种设备及航材等标的物,为国内外航空企业搭建良好的融资平台和服务。
二、船舶租赁
(一)方便旗船舶租赁
主要为国内外众多客户的方便旗船舶提供租赁服务,涉及香港、巴拿马、马绍尔群岛、利比里亚等多个方便船旗国。
(二)新造船融资
主要服务对于船舶市场长期前景看好,且有足够资金实力的客户。
(三)二手船舶融资租赁
对于船龄在10年以内的国内外入级船舶,包括散货船、集装箱船、油轮、特种船、客船、工程船等,航空工业租赁均可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融资租赁服务,为客户购买船舶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
(四)出售回租
对于需要盘活船舶资产的客户,航空工业租赁可通过出售回租的业务,在不影响客户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向客户购买船舶的名义所有权,为客户提供流动资金,并以平稳的现金流回笼来缓解客户的偿债压力。
三、设备租赁
航空工业租赁设备租赁部以服务集团企业技改为主业,市场化的光伏设备、机床大型机加工设备、医疗器械、工程机械、印刷设备为突破口,在各大行业的租赁业务板块的迅速成长,已成为航空工业租赁支柱业务窗口。
四、公共事业
公共事业类业务主要是指通过市政企业、公用事业单位(自来水公司、污水处理公司、供热公司、供气公司、供暖公司、供电公司、广电公司等)、医院、学校等为地方经济或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建设而融资的租赁项目。
丰汇租赁有限公司
丰汇租赁有限公司2023年注册于北京,经营融资租赁及投融资业务,控股股东为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四十亿元,是北京市“重点总部企业”,在中国债券市场主体信用评级为aa, 亦是中国第一家获国际评级的内资租赁公司。
丰汇租赁以融资租赁业务为核心,为客户提供专业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从地域范围来看,公司业务范围已覆盖全中国多达30 个省份、自治区与直辖市。主要客户包括政府、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大型民营企业和优质的中小型企业,同时与多方金融机构开展了合作。
服务领域包括:
一、医疗健康
为国内大中型医院及医疗器械制造商提供融资租赁、管理咨询等综合性金融服务及个性化解决方案。
二、能源化工
为发电、煤炭、石油及天然气、化工等能源基础生产建设企业提供各类固定资产融资租赁服务。
三、新能源汽车
依托政府平台及国家相关政策,服务整个产业链,为政府、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家、充电设施建设单位以及最终车辆用户,提供全方位覆盖产业上下游的创新融资租赁服务。
四、节能环保
为工业节能、建筑节能、城市供热、工业废物处理及综合利用,新能源及清洁能源开发利用等产业提供从设备融资到项目建设整体融资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五、基础设施及公共事业
为具有长期稳定经营预期的政府基础设施、市政配套、交通运输、政府投资民生板块的公共事业及其设施设备承载企业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
六、现代农林业
为园林绿化企业、现代农业企业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
七、文化体育
为文化传媒等新兴文化产业、各类气膜体育馆建设及后续赛事合作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
八、高科技
为5g 通讯研发、高端智能装备制造、机器人等领域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通过与国内外知名高端智能装备生产商、智能服务提供商合作,为下游客户提供各类生产机械、智能设备的融资租赁服务。
国信租赁有限公司
国信租赁有限公司是由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批准的融资租赁内资试点企业,成立于2023年1月,注册资本15亿元全部实缴到位,位列山东省融资租赁企业第五名,全国租赁行业(含金融租赁)前五十强。
作为济南市高新区的重点招商引资企业,国新租赁有限公司综合实力雄厚且能充分发挥民营企业机制灵活、高效、务实的先天优势,侧重于政府融资平台、新能源、新材料及环保、文教、卫生、交通、城建等公共领域项目,适当介入装备、机械制造行业,通过直接租赁、回租赁、厂商租赁、杠杆租赁、联合租赁、转租赁、委托贷款等多种业务模式为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大型民营企业、成长性良好的高新技术企业、政府融资平台提供便捷、高效的融物、融资、融智服务。
德海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德海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7月11日,注册资本30亿元。公司坐落于天津自贸试验区。主营业务包括:租赁业务;商务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财务信息咨询;自营和代理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
中民投健康产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中民投健康产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是中民投租赁集团旗下子公司,成立于2023年2月21日,由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注册资本30亿人民币。公司致力于聚集全球医疗资源,深耕健康产业融资市场、健康产业投资市场和健康设备租赁市场,全面服务中国健康行业、助推产业转型升级,打造产融结合的大健康产业生态圈。
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
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当前注册资本30亿元,属于国家商务部审批的内资融资租赁机构,主要开展能源、印包、工程机械、纺织机械和机床等设备融资租赁业务。上海电气租赁公司不断探索厂商背景的融资租赁模式,积极创新以电气集团为主要厂商的大型项目融资租赁业务,业务覆盖了直接租赁业务、售后回租业务等,为集团战略性产业发展提供支撑,并探索以融资租赁方式推动电气集团节能减排以及设备技术更新改造。自成立以来,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迅速,2009-2023年的总资产复合增长率达到82.42%。
国泰租赁有限公司
国泰租赁公司成立于2007年2月,注册资本人民币30亿元,是经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内资试点融资租赁企业,2023年3月划归省国资委直接管理,是省属企业中唯一一家以融资租赁为主业的企业,也是山东省融资租赁行业协会会长单位。
自2007年成立以来,公司秉承“专业、便捷、诚信、共赢”的经营理念,充分发挥“融资融物,方便快捷”的优势,努力服务实体经济、助力企业发展。经过几年的探索实践,初步形成了以大型机械设备、节能环保设备、运载设备租赁、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为主体,以不动产租赁等为补充的业务体系。
服务领域包括:矿山设备租赁、工程机械租赁、不动产租赁、节能环保设备租赁、工业设备租赁、运载设备租赁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是一家私营企业,注册资金291667万人民币。主要面向中小企业及个人提供融资租赁、汽车租赁、工程机械租赁、器械设备租赁;汽车销售、电子产品、机械设备销售;汽车金融信息咨询服务,经过多年专业水平和成熟技术积累,年营业额达到22800万元。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本着“客户第一,诚信至上”的原则,以实力和质量获得业界的高度认可。
中车投资租赁有限公司
中车投资租赁有限公司是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部设在北京。在上海自贸区、天津、湖南株洲等地区设有多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主要业务由融资租赁、投资、资产购买及处置、贸易和现代物流业务构成。
其中,融资租赁业务以轨道交通产品、大型装备、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机械、新能源汽车等为主要方向,促进中国中车制造产品的销售,为广大企业提供集团内外产品的融资租赁平台。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
汇通信诚租赁(原广汇租赁)成立于2023年,注册资金超过20亿元,总部位于上海浦东。自2023年成立以来,已为近30万客户提供了购车融资租赁服务,并为超过8万客户提供了二手车融资租赁服务。目前业务覆盖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展业城市超200个,合作经销商逾500家,合作商近200家,二手车商户超300家。
中建投租赁(上海)有限责任公司
中建投租赁(上海)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23年,注册资本金20亿元人民币。公司借助上海自贸区的独特优势,重点围绕航运、海工、医疗、高端设备等领域,积极拓展中小企业租赁、商业保理等业务。
隆基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隆基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注册成立,注册资本金20亿元。经营范围包括: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经济信息咨询等。
天津国资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天津国资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注册成立,注册资本金19.3亿元。经营范围包括: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经济信息咨询等。
招商局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招商局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始建于2023年04月26日,是专注于租赁服务行业的公司,公司坐落于天津自贸试验区,主要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经济咨询服务;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招商局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以始终坚持“诚信为本、客户至上、互惠互利,开拓创新”的企业宗旨,本着“本质为本、专业执着、精益求精”的经营销售理念,力求给客户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金15.02亿元人民币,注册地北京市怀柔区,成立于2002年2月4日。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通过十余年的持续发展,逐步成长为一家主要面向中小微企业、个人提供灵活、便捷、低成本的融资租赁、保险等设备金融服务的综合性厂商金融企业,业务遍及国内31个省、市、自治区,服务范围涵盖凝土、起重、农业、环卫、土方、桩工、路面、消防等多种机械设备门类。
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
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原“中海集团租赁有限公司”)为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23年8月29日,注册资本35亿元人民币,是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航运金融产业集群的成员企业。公司成立以来,先后涉足医疗、教育、能源、建设、工信、交通、文旅、城市公用、汽车金融等多个领域,业务发展迅速,至2023年末,租赁资产余额超过220亿元。
服务领域包括:
一、医疗
在传统医疗租赁业务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和实践医疗、医药领域的新机会,帮助医疗、医药、健康行业客户解决发展建设中面临的资金短缺问题,全面满足客户的设备与资金需求。
二、教育
主要针对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院校,在建设发展中存在的资金短缺问题,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提供设备购置及建设发展所需的资金。
三、能源
通过为光电、水电、风电以及独立电网提供在建期融资、再融资等综合解决方案,助力国家能源结构调整。
四、建设
以建筑施工企业为核心,横向拓展至细分市场,挖掘优质产业项目;纵向延伸至上游建机建材、下游业主的全产业链延展。为企业解决固定资产购置及日常运行所需资金。
五、工信
聚焦于汽车、电子信息、重工装备等三大产业领域,为企业以及产业链上下游客户提供多元化金融解决方案的综合金融服务。
六、创新
主要服务于城市公共设施、城市交通设施、城市公用领域、城市环保领域以及文化旅游领域。
七、汽车金融
主要是为经销商、个人及商业用户提供高效、灵活、多样化的汽车金融产品和服务。
八、海汇保理
航运及物流供应链:航运、物流等企业;
医药供应链:连锁药店、医院、医药批发企业等;
汽车供应链:汽车融资租赁公司、零部件供应商等;
其他:计算机、通信、电子设备制造业、消费民生等国家重点支持产业供应链。
天津华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华铁租赁成立于2023年5月12日,注册资金15亿元,是天津自贸区首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之一。华铁租赁为浙江华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孙公司。
浙江物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浙江物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在浙江省杭州市成立,是经国家商务部并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设立的国有控股融资租赁机构,是世界500强企业——浙江省物产集团公司的一级子公司,是中国融资租赁企业协会副会长单位。公司专业从事融资租赁、经营租赁、租赁咨询、金融中介、保理合作、典融合作等类金融业务,运用现代租赁机制,产融结合、投融结合,服务实体经济。
浙江物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依托浙江物产品牌及“以集成服务为主体,实业金融为两翼”的一体两翼战略,重点开展水务、天然气、电力、环保、教育、医疗等公用事业类融资租赁,择优开展不动产类、新兴产业及技改类、租股结合类融资租赁,积极拓展物产集团上下游供应链金融业务。
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是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4月批准的全国第二批、西南地区首家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是重庆渝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核心子企业,注册资本12亿元。近年来利润保持较高增长,租赁规模和盈利能力在西部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专注于融资租赁主业,利用融资租赁的金融创新能力和独特功能优势,坚定支持重庆地方经济发展,先后与重庆开投、重庆水投、重庆西永综保区等重点国有企业开展了一批关系重庆民生及基础建设的重要租赁项目,与西部航空、东华医院、工程学院等合作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目前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正走差异化发展道路,逐步形成交通运输、基础设施、装备制造、医疗教育及环保能源等专业领域。
安吉租赁有限公司
安吉租赁有限公司,隶属于上海汽车集团下属上海汽车工业销售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成立于1993年,是由国家商务部和税务总局于2006年4月批准设立的专业融资租赁公司。公司依托强大的集团产业背景和行业发展优势,秉承“诚信为本”的公司理念,服务于各界的资产运作,致力于发展成为国内领先的融资租赁公司。
安吉租赁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主要包括车辆、汽车制造设备、船舶和节能环保四大板块。
天津大通融汇租赁有限公司
天津大通融汇租赁有限公司系天津大通投资集团独资成立,成立于2023年8月19日,注册于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注册资本为6亿元人民币。2023年3月,大通租赁获国家商务部、国税总局联合批准,取得第十三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资格。
大通租赁重点在医疗、环保、商业地产等领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业务范围分布全国各地。在医疗领域,大通租赁与红日药业将在医疗器械、医院运营等领域密切合作。在环保领域,大通融汇租赁联合北京普洛泰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创新性的将融资租赁与ppp模式相结合,为地方政府提供包括资金融通、项目策划、项目管理、技术支持等一系列全方位的专业化服务,为地方政府在环保领域的投资建设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在商业地产领域,大通租赁凭借股东方多年来在地产领域的优势和丰富经验,为天津及全国各地的优秀地产项目提供融资支持。
华程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华程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位于环渤海地区经济中心天津,于2023年01月26日在天津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00万元。
华程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主要经营机械设备、通信设备、电子设备、飞机、船舶、汽车、自有房屋租赁业务;企业管理服务;财务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自营和代理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
易通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易通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是经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山东省租赁公司,是由国内知名支付企业山东易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大型国有资本)发起设立的全国性金融机构。公司注册资本10亿元,公司经营理念将立足山东、面向全国,为社会各行业的新动能发展提供优质金融租赁服务,将促进全社会的新旧动能转化和各行业的产业升级,提高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满足社会需求的能力。随着业务的快速增长,公司将通过增资、上市,迅速实现资本的再扩张,计划5年内融资租赁资产规模将达到300亿以上,力争成为全国租赁行业领先,为客户提供高度标准化、专业化金融租赁全面解决方案的现代金融服务公司。
天津星河鼎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天津星河鼎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始建于2023年06月05日,是专注于信托/担保/拍卖/典当行业的公司,公司坐落于天津自贸试验区。主要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青海昆仑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昆仑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是2003年经省政府批准,在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由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海南润达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上科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和广州弘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而成,公司注册资本3亿元。2023年11月青海昆仑租赁有限责任公增加资本金7亿元,资本金由3亿元增加至10亿元。
在“强化管理、稳健经营、团结进取、开拓创新”经营理念的推动下,公司以租赁业务为主营,重点选择了交通、能源、电力、环保以及其他具有高科技含量、处于高成长期、风险小的行业和合作机构作为业务开拓和经营的主要发展方向。
国投建恒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国投建恒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公司股东资金实力雄厚,由国投集团、建投集团、恒力集团三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主要营业范围包括: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资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兼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现阶段,国投建恒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已与多家上市公司,设备制造商、大型国企、各区市县政府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并对重点项目进行了深入的洽谈。未来公司将依托股东,夯实租赁业务发展基础,以风险管理与价值发展的双重眼光为前提,立足大连,创新与政府发展金融合作模式,围绕医疗设备、新能源汽车、黄金三大行业,打造标准化融资租赁业务,力争成为规模适中、效益显著、管理先进、风险可控、稳健经营、持续发展的专业化融资租赁公司。
中航租(天津)租赁有限公司
中航租(天津)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06月19日,注册资金10亿元人民币,是中原航空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
在服务领域方面,中航租(天津)租赁有限公司以专业化的飞机、公用事业、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医疗等板块为发展重心,坚持“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的发展战略,以科学的管理模式、专业的人才团队、卓越的产品品质为客户创造价值。
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注册资本10亿元,是安徽省仅有的两家金融控股公司之一——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截至到2023年7月末,公司资产总额54.56亿元,所有者权益15.16亿元,在租本金余额49.18亿元。
服务领域包括:
一、基础设施租赁
高速、公路桥、铁路、码头、机场等承建运营单位以拟建或建成的基础设施作为租赁物,向公司申请融资,用于新基建或补充流动资金的业务模式。
二、飞机租赁
航空或相关单位以拟购或现有的飞机或其他飞行器作为租赁物,向公司申请融资,用于购买飞机或补充流动资金的业务模式。
三、工程机械租赁
给具备一定资质的工程施工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业务模式。
四、建材设备租赁
企业用现有或拟购买的建材设备作为租赁物,向公司申请融资,以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扩大生产规模的业务模式。
五、机械设备租赁
机械设备租赁是指给所有从事机械加工制造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业务模式。
六、印刷设备租赁
企业用现有或拟购买的印刷设备作为租赁物,向公司申请融资,以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扩大生产规模的业务模式。
七、工程船舶租赁
企业用现有或拟购买的工程船舶,作为租赁物向公司融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扩大生产规模的业务模式。
八、小水电租赁
指公司对从事小水电开发的法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业务模式。
九、医疗器械租赁
用现有或拟采购的医疗设备,作为租赁物向公司融资,用于医院基建项目或解决流动资金不足的业务模式。
十、教学设备租赁
用现有或拟购买的教学设备,作为租赁物向公司融资,用于学校基建项目或流动资金的业务模式。
十一、运输机械租赁
在一定期限内对具有道路运输、施工或汽车代理商相关资质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业务模式。
重庆市交通设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重庆市交通设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前身为重庆市交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是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发起,经重庆市人民政府特批成立的专业从事融资租赁的国有企业法人单位,于2008年3月6日成立。公司目前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是由一家民营上市公司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业务领域及业务拓展区域:
一、业务领域:公共交通(轨道、公交、船舶、出租车)、能源、酒业、基础设施、教育、水务、环保、医疗器械、工程机械、制造业等行业;
二、业务开拓区域:重庆、贵州、四川、内蒙古、黑龙江、宁夏、甘肃、云南、河南、江苏、湖北等省份,在重庆、贵州、内蒙古、四川、黑龙江、河南成功实现较大规模投放。
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吉运集团是经国家工商主管部门核准,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及国家税务主管部门联合审批的具有“融资租赁内资试点企业”资质的股份制民营企业,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在集团党委书记、董事局主席刘现考的带领下,吉运集团从1983年一部汽车起步,发展为总资产60亿元,集融资租赁、经营租赁(汽车租赁)、互联网金融,汽车维修、汽车检测、配件销售、汽车货运、铁路发运、餐饮旅游、信息科技为一体的综合性企业集团。现已在国内建立了数百家子(分)公司和服务站,覆盖20多个省(市)、自治区。
天津天保租赁有限公司
天津天保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保租赁)成立于2023年10月,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由天津保税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00%持股,是商务部、税务总局批准的第八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公司。
业务范围:
一、设备租赁:主要有工程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医疗设备等;
二、不动产租赁: 重要有基础设施、商务楼宇等;
三、租赁服务:租赁交易咨询等。
天津佳永租赁有限公司
天津佳永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4月27日,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隶属于世界500强控股企业天津市浩物机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属国有企业。
佳永租赁以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为中心,业务辐射整个大中华区域。以盈利和控制风险为原则开展业务。在坚持“安全性、创新性、流动性、盈利性”的经营准则的基础上,为目标客户提供规范、专业、优质、高效的融资租赁产品和服务。目前核心业务专注于我国的市政基础设施、政府采购以及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工程机械等领域的企业。
武汉光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武汉光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4月,注册资本金16.5亿元,系湖北省第一家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湖北省融资租赁行业协会副会长单位,是武汉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重点打造的类金融平台核心组成部分。公司经过五年多的快速稳健发展,已经成为区域内规模最大的融资租赁公司。
武汉光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立足武汉、面向全国,在医疗大健康、教育文旅、公用事业、节能环保、新能源、交通运输、高端装备制造等重点行业深耕布局。
辽宁融川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融川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设立的非银行融资租赁机构,注册资金人民币10亿元。辽宁融川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汇聚专业的金融领域核心人才,专注海内外规模不同化、性质多元化的不同客户金融需求,努力与之达成深度共鸣;以不断创新为动力,持续为客户发展提供多方位支持。
主要经营从事各种生产设备、配套设备、通讯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汽车、船舶) 等机械设备及附带技术的直接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不同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11月28日,注册资本10亿元,系正奇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安徽省融资租赁企业协会副会长单位、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理事单位、天津市租赁行业协会常务理事单位、广州融资租赁产业联盟理事单位。
公司主要定位于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为客户提供包括直接租赁、售后回租等多种形式的租赁业务服务,并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为企业客户和个人客户量身定做贴身融资服务,实现租赁服务种类的灵活性和特色化。
德海租赁有限公司
德海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海租赁”),是山西路桥集团国有全资子公司。2023年11月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2023年9月经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确认为第十一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2023年7月,成立德海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亿元人民币,并获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
服务领域包括:航空航天、交通基础设施、船舶与集装箱、工程机械、能源化工、节能环保、医疗设备以及旅游文化。
航空航天:主要从事商用飞机、航材的购买、租赁、管理和出售业务,致力于建立和保持由机龄短、先进和燃油经济型商用飞机组成的飞机资产组合。
交通基础设施:
1. 交通基础设施租赁(收费公路、轨道交通设施);
2. 城市基础设施租赁(市政设施、保障房) ;
3. 能源基础设施租赁(能源及电力设备) 。
安徽华通租赁有限公司
安徽华通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注册成立,注册资本金10亿元。经营范围包括:以融资租赁等租赁业务为主营业务,开展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财产购买、租赁财产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向第三方机构转让应收账款、接受租赁保证金及经审批部门批准的企业业务。
广东恒和租赁有限公司
广东恒和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注册成立,注册资本金10亿元。
服务领域包括:
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铁路运输设备租赁服务;水上运输设备租赁服务;空中运输设备租赁服务;贸易咨询服务;投资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财务咨询服务;贵金属租赁;汽车租赁;医疗设备租赁服务;灯光设备租赁;音频和视频设备租赁。
天津城投创展租赁有限公司
天津城投创展租赁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生产设备、通信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交通运输工具及其附带技术的租赁业务。
中建投租赁(天津)有限责任公司
中建投租赁(天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23年,注册资本金10亿元人民币。作为新兴产业融资租赁服务功能平台,公司利用天津自贸区优势,重点发展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租赁业务。
天津信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天津信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注册成立,注册资本金10亿元。经营范围包括: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中远海发(天津)租赁有限公司
中远海发(天津)租赁有限公司是中远海运发展航运租赁事业部下辖的公司。中远海运发展航运租赁事业部隶属于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是中远海运集团旗下唯一专业从事航运相关资产管理与金融服务窗口,事业部下辖3个公司,分别为东方富利国际有限公司、中远海发(天津)租赁有限公司、佛罗伦(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并在上海和香港两地成立了专业服务团队。
中远海运发展航运事业部作为集团“6+1”核心产业集群之一——航运金融产业下的重点战略板块,致力于为全球广大客户提供航运相关产业的一站式金融配套服务,产品对象包含散货船、油轮、集装箱船、化学品船、特种船、港口码头、交通城投等。未来,航运租赁事业部将在集团和中远海运发展的引领下,深耕市场,积极开拓,在航运金融界,尤其是在航运融资市场中树立中远海运的优质品牌,成为中远海运发展实现打造世界一流综合“航运金融服务商”企业愿景的中坚力量。
山东地矿租赁有限公司
山东地矿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23年12月,注册资本为10亿元,是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公司下设2家子公司,分别是鲁地(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鲁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公司入选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副会长单位、山东省融资租赁协会理事单位,并担任济南市融资租赁协会发起单位。公司获“山东省省直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经营范围与服务领域:
地矿租赁的业务领域涉及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医疗器械、钻探器具、城市基础设施、飞机船舶、交通运输等,以及提供相关业务的租赁交易咨询;业务对象为国内外银行、保险公司、投资公司、上市公司、基金公司以及大型工程企业等,并对中小型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专业服务。
中国电建集团租赁有限公司
中国电建设集团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公司)成立于2004年11月1日,注册资本9.6亿元,由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水电建设集团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三家共同出资组建。
当前,租赁公司凭借集团公司整体优势,合理统筹、调配闲置设备,积极推进大型施工机械的租赁业务,努力提高集团公司工程机械装备的序列化水平,力求为集团公司系统内设备资源的合理配置及共享发挥实效;大力开展非水电领域业务,积极向公路、铁路等基础建设项目等更为广泛的市场领域渗透和拓展;以工程机械租赁为基础,不断拓展其他机电产品的租赁市场,丰富经营的产品内涵和层次,扩充设备资源的产品系列。
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简称“山重租赁”)隶属于山东重工集团,注册资本11亿元,由山东重工、潍柴动力、潍柴重机、山推股份、陕重汽等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力的装备制造企业共同发起成立,是经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第六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
山重租赁以“助推实体经济、创享商业文明”为使命,依托重工集团各项优势资源,凭借雄厚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发展理念,充分运用丰富的行业经验及市场渠道,积极为客户提供专业、快捷、差异化的融资租赁服务。公司目前主要为重工集团产品销售提供金融支持,业务涵盖工程机械、商用车、工业车辆、船舶、内燃机等行业产品的融资租赁服务, 逐步拓展集团外产品和海外业务。积极创新业务模式和经营机制:适时开展经营性租赁、再制造业务;引入杠杆租赁、转租赁、联合租赁等业务模式。
珠海恒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珠海恒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注册成立,注册资本金9.17亿元。
服务领域包括:融资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机械设备租赁,医疗设备租赁服务,电子设备租赁服务;管理咨询服务。
河北融投租赁有限公司
河北融投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注册成立,注册资本金9亿元。
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融资租赁;机械设备、房屋、运输设备的租赁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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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融资租赁企业登记
2023年5月26日,银保监会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租赁物的价值评估和定价体系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同时根据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认定虚构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租赁物合规性成了融资租赁行业项目审查的重点。
中登登记到期,意味着租赁物的释放。小达对部分即将登记到期的融资租赁业务进行了整理,统计得出:本周(2022.10.03-2022.10.09)将有925笔融资租赁动产登记到期(数据仅供参考):
江苏省
医院学校到期
交通运输到期
水类到期
1亿以上到期
【第11篇】中小企业融资中的远利诱惑是指什么呢
如果企业家有着良好的人际关系,并且具有极好的口才,那么在进行关系融 资时就会顺利很多。在筹资的过程中,恰当地游说融资对象,为对方提供有关长远 利益和前景的证据,往往可以使对方产生强烈的共鸣,激发对方进行投资的兴趣和 积极性,并改变对方的看法和立场,从而达到融资的目的,这种方法叫作远利诱 惑。当然,企业家在进行远利诱惑的时候要注重真实性和合理性,不要凭空捏造, 吹牛虚构,否则便失去了远利诱惑的本意。【第12篇】媒体宣传帮助企业融资有什么好处
在现代社会,新闻媒体机构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为了吸引更多的观众 和读者,达到凝聚人气的目的,各大新闻媒体机构纷纷采取各种积极主动的态 度,在贴近、服务观众和读者上动足了脑筋、做足了文章。许多报纸杂志、电台、电视甚至一些大型网站都抓住了人们想快速致富的 心理,经常策划和推出一些资助活动,帮助那些想创业却没有足够资金的创业 者实现自己的创业梦想。某年,某市的全市领导干部大会顺利召开,会上提倡百姓创家业、能人创企 业、干部创事业。随后,该市电视台便推出系列创业故事,在符合栏目定位的 基础上着重报道了百姓创家业,选材上多为小人物创业的故事,用以拉近与观 众的心理距离,为那些希望创业却缺少资金的人服务。【第13篇】最适合小微企业融资的方式是什么
最适合小微企业融资的方式有下列几种:
1、无形资产担保贷款。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无形资产能作为贷款质押物。
2、自然人担保贷款。
3、典当融资。典当是以实物为抵押,以实物一切权转移的形式取得临时性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4、综合授信。
5、信用担保贷款。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法》第36条,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14篇】自贸区内融资租赁企业
8月3日,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管局向厦门金融租赁有限公司颁发《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该公司成为厦门自贸区首家开展医疗器械融资租赁服务的企业。
厦门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是厦门农商银行发起、国企参股的全市首家混合所有制金融租赁公司。该公司具有产业和金融双重特征,能有效解决厦门市大型医疗器械更新面临的资金难题,对提升医疗机构服务能力、促进投资、拉动消费具有重要作用。
近期,该公司为丰富经营范围、拓宽业务领域,着手推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申办。企业申办过程中,湖里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全程倾听企业诉求,指导企业根据经营实际情况,修订医疗器械经营各项管理制度,完善gsp管理系统。收到申请材料的第二天,该局即组织现场核查,指导企业整改缺陷项目,专业、高效、热忱的服务受到企业充分肯定。
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在国家鼓励建设医疗大健康产业这一背景下,厦门市各医疗机构对先进设备更新的需求旺盛,而自身资金又存在不足。厦门自贸区首家医疗器械融资租赁服务企业落地,有助于依托“金融+医疗”社会服务属性,充分发挥“融资+融物”优势,有效服务医疗大健康行业设备更新和产业升级,助力医疗大健康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陈长飞 童燕玲
【第15篇】融资租赁企业授信
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天津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创新推出“津心融”平台以“政务数据+金融服务”为发力点,汇聚17个部门175项3600万条政务数据,搭建对接融资平台,推动金融服务数字化转型,开启了金融服务的信息时代。最新数据统计,截至目前,“津心融”平台已入驻63家金融机构,为1.32万家中小微企业授信超188亿元。
近日,市金融局组织召开了2023年第33场“津心融”对接融资活动——河北区企业融资对接会。宏源环境科技等20余家企业与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信银行等6家金融机构参加本次对接会。市金融局人士详细介绍了“津心融”平台的功能及特色。通过“津心融”搭建政银企信息对接“桥梁”,部分企业与银行当场达成合作意向。这仅是该平台缓解企业融资难题的一个侧面。
据悉,“津心融”平台是市金融局牵头搭建的“政务+金融”专业对接融资平台。平台运用大数据思维,通过整合各类型金融产品,为企业提供“线上+线下”“直接+间接”等立体化、多元化融资路径。截至目前,该平台整合银行、保险、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金融机构的200多项金融产品,打造金融产品“大超市”,开创“扫码测额+一键比价”模式,将企业传统“上门申贷”转变为“在线选贷”。平台还构建“一企一策”发展模式,举办百余场路演、案例教学、政策咨询等对接服务活动,贯穿企业从“学”到“融”全过程,跟踪扶持企业成长的全周期,由“点”及“链”服务产业发展全链条。
随着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相继依托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简称天津otc)设立服务基地和“津心融”平台功能的不断提升,数字金融为企业带来更优质的综合服务。近期,市金融局会同天津证监局、天津otc等相关单位,依托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天津服务基地,邀请沪深北交易所相关业务负责同志,连续开展了多场“多主题、全方位、个性化”资本市场服务活动。其中包括开展北交所系列调研活动、深交所重点拟上市企业走访活动和“reits”主题沟通推动会等。基地服务团队还将持续跟进开展企业融资上市服务工作,逐一为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定制设计服务方案,并推进专业服务落地实施,让天津的资本市场开出更多绚丽花朵,结出更多丰硕果实。
引入关注的还有,该平台促使本市多家金融机构提升了服务水平,加速了金融创新的步伐。建设银行天津分行在“津心融”试运行期间就实现了金融产品同平台大数据的对接。据该行普惠金融事业部负责人介绍:“津心融”不仅解决了银行对于抵押物少的中小企业“不敢贷”的难题,还用数据为企业做评级、做画像,方便银行为不同的小微企业提供“千人千面”的个性化的普惠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还借助平台实现了“全国首单”在津亮相。不久前,由天津银行主承销的全国首单京津冀科技创新资产支持票据(高成长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该资产证券化产品通过“津心融”对接融资平台提供的大数据辅助风控,有效提高了项目审批效率。金融和企业界人士纷纷认为“津心融”显示了本市发力构建数字金融生态、彰显天津金融服务的魅力。
【第16篇】企业融资应怎样充分发挥财务顾问的作用
分众传媒的ceo和创始人在与投资方会谈中,一方面,能把握大局,因势利 导,并能充分发挥财务顾问的作用,小事上能让则让,大事上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 并重,把投资方的积极性恰到好处地引发出来。另一方面,国际投资基金的全力配 合,及各基金之间微妙的互动压力,使分众传媒第二轮私募融资得以在不到四个月 的短时间内就顺利完成,并出现机构投资人超额认购的局面。
这在近年来的中国私 募股权融资和风险投资领域,都是极为罕见的。诚如其名所喻,分众广告媒体业是一个崭新、极具创新活力的,融户外媒体、 数字娱乐、it技术等为一体的新型广告媒体产业,在国外也无成型的商业模式可 资参考。分众传媒的创始人及其团队,凭借其经营广告代理近十年的行业经验,率 先独辟蹊径地开创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符合自身发展的商业模式和盈利模式。
企业在选择财务顾问的时候,除了考虑财物顾问的能力外,还要考虑财物 顾问的收费问题。一般情况下,财务顾问的收费方式是在一个固定费用的基础 上加上成功收费。成功费用一般是企业筹资总额的4% ~10%。如果企业融资 失败了,那么融资顾问只能收固定费用了。
【第17篇】小微企业有关政策融资
今年一季度我国经济运行总体平稳、好于预期。同时经济下行压力仍然存在,结构性矛盾还比较突出,特别是实体经济还面临成本上升等矛盾。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促进就业扩大和新动能成长,稳固经济平稳发展的势头。
在近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有关负责人围绕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等情况进行了详解。
确保小微企业融资规模增加、成本下降
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对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进行了专题研究部署,明确了2023年的具体目标和措施。
一是实施好稳健的货币政策,坚持不搞“大水漫灌”,营造有利于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的货币金融环境。灵活运用货币政策工具,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和市场利率平稳运行,扩大再贷款、再贴现等工具规模,抓紧建立对中小银行实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的政策框架,将释放的增量资金用于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推广债券融资支持工具,确保2023年民营企业发债融资规模、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规模均超过2023年水平。
二是推动银行健全“敢贷、愿贷、能贷”的考核激励机制,支持单独制定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督促大型银行巩固和扩大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下降成果。
三是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并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降低企业融资费用。中央财政继续安排资金,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实现年度支持小微企业2000亿元担保贷款、户数10万户以上。
四是引导银行提高信用贷款比重,降低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清理规范企业抵押登记、资产评估、过桥等附加费用,减轻企业负担。
继续实施好稳健的货币政策
数据显示,今年3月末,广义货币m2同比增速为8.6%,社会融资规模存量同比增长10.7%,与名义gdp增速基本匹配。适度的货币增长支持了高质量的经济发展。一季度人民币贷款新增5.81万亿元,同比多增9526亿元,多增部分主要投向了民营和小微企业等薄弱环节。
为推动小微企业信贷增长和融资成本下降,银保监会将采取相关措施来落实:在信贷投放方面,要求大型银行单独制定普惠型小微企业的信贷计划,确保完成全年增长30%以上的目标。在降低融资成本方面,一要将享受政策优惠产生的红利充分反映到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定价和内部绩效考核中,合理确定小微企业的贷款利率;二要严格落实收费减免政策,主动减费让利;三要充分利用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在信贷审批及放款环节提高时效;四要合理提高信用贷款比重,相应降低企业担保费、押品评估费等费用负担;五要创新信贷产品,加大续贷支持力度,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资金周转成本。
鼓励以商业可持续原则定价
小微企业自身的特点决定了抵押担保等传统增信手段在应用上会受到一定影响,导致融资成本增加。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共同开发了“信易贷”的产品和服务,将小微企业的信用信息如水电气费、纳税、社保等与金融机构共享,以提高信用评价的准确性。目前,相关金融机构已经向企业和个人发放“信易贷”贷款超过1.5万亿元,不良率控制在1%以内。未来将继续发挥好信用手段在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方面的重要作用。
针对“不少小微企业获得贷款处在基准利率之下”的市场传言,目前国有大型银行一季度发放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为4.76%,五家大银行中最低的监测结果是4.45%,因此不存在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情况,都是在基准利率上浮一点。
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构成中除了利率以外还有很多担保费、评估费、公证费等中间费用。银保监会将推动降低小微企业融资的各种附加费用,包括通过提高信用贷款的比重减少小微企业融资中的其他附加成本;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收取小微企业贷款利息以外的其他费用;推动担保机构降低对小微企业担保贷款的担保费用等。
图文来源:网络
编辑:中小企业四川网 唐志剑
【第18篇】小微企业融资的概念是怎么样的
小微企业融资的概念是金融机构针对中小企业推出的定制化融资解决方案,由现有企业筹集资金并完成项目的投资建设,无论项目建成之前或之后,都不出现新的独立法人。
【法律依据】
根据《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第五条,企业和监事会应当加强工作联系、沟通,建立工作联系制度,明确联系人员和方式,协商确定有关支持配合事项。
【第19篇】企业应该如何进行债务融资
企业进行债务融资有以下方式:
一、银行信贷。
二、企业债券。
三、商业信用。
四、租赁融资。
《中小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经营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