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2篇优质的服务企业运营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服务融资租赁企业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服务融资租赁企业
住有所居是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来源。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最近几年,租房已经成为不少年轻人的住房首选。此前,“2023年度影响力住房租赁运营服务企业”榜单发布,长租机构“自如”荣登榜首。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成立之后,自如积极探索,不断拓展产品线,高品质多元化的租住产品,提升了城市青年的租住环境。
自如荣登“2023年度影响力住房租赁运营服务企业”榜单榜首
当面临租房问题时,越来越多年轻人选择成为长租客,长租行业关乎民生安居和社会稳定。在政府工作报告“加快发展长租房市场”及各级政府一系列推动长租房市场建设的政策指导下,自如积极响应政策号召,为应对日益增长的长租需求,实现“长租托管、省心出租”这一目标,在2023年面向业主推出了创新性的行业新模式“增益租”,具有“无差价、无空置期、收益有保底”三大优势。透明化的合作模式让业主真正能享受到自如专业服务、资产管理运营带来的房屋品质与收益的上升,不仅让业主出租更省心,也让更多租客收获了更加高品质的租住体验。
自如推出创新性的行业新模式“增益租”
自如在模式、产品、服务等方面持续创新,已成为城市业主委托出租和城市新市民、青年人安心租住的关键“连接器”,发挥着助力行业健康发展的“稳定器”作用。与此同时,自如始终不忘初心,积极践行企业社会责任,已连续推出10季的“海燕计划”,为毕业生提供了“月付、0押金”的租房专项支持,有效缓解了刚出校园的毕业生们的经济压力,提供了品质好、配套全、拎包入住的居住产品,帮助毕业生无后顾之忧地快速融入社会。自如“海燕计划”始于2023年,迄今覆盖4000余所海内外高校、超300万毕业生通过该项目获得了押金减免,金额累计近10亿元。
自如连续推出10季“海燕计划”
此次,自如荣登“2023年度影响力住房租赁运营服务企业”榜单榜首,既是行业和大众对自如的认可,也是自如继续前进的动力。未来,自如将继续积极响应发展要求,不断提升自身的运营管理能力,持续为新市民、青年人提供更加宜居的居住产品,为广大业主提供更加便利、稳定、有保障的委托出租服务,助力行业长效稳定发展。
【第2篇】融资租赁现代服务
为打造最优法治营商环境和最优司法为民环境,助推自贸区高质量发展,近期,自贸区法院东疆融资租赁法庭开展创两优环境便企问需服务月活动,陆续与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德国大众汽车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头部企业座谈问需,零距离、面对面调研服务。
精准式投喂,让企业尽受司法建议
为提高沟通效率、保障沟通质量,法庭由领办法官牵头分别汇总整理审判实践中发现的不同涉诉企业近二十余项业务及诉讼不规范问题,并与各公司事先沟通讨论方向,在准备充裕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进行交流。重点就合同电子签约过程、合同约定的租赁物残值计算条款、不同情况下的诉讼思路等问题展开讨论,形成了企业需求在先、法官指引居中、企业反馈在后的良性沟通交流机制。
保姆式服务,让企业尽享司法关怀
坚持问题导向,主动掌握涉诉企业风控案件趋势及数量,对融资租赁企业业务及诉讼中的痛点堵点,精准施策,溯源性梳理企业经营中出现的法律风险。根据问题清单,法庭就融资租赁企业合规展业提出若干建议,涵盖业务磋商、合同缔结、违约救济等环节,实现全周期规范化经营,进而保障承租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等合法权利。主动为市场主体出“金点子”,加强诉讼源头治理,积极引入专业调解组织开展诉前调解,切实做到治已病,还要治未病,促进企业减少诉讼风险,持续健康发展。
陪伴式成长,让企业尽感司法温度
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紧紧围绕国际一流融资租赁创新示范区建设目标,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全周期开展企业一对一问题施策,用心用情化解企业急难愁盼的问题。发布审判白皮书做好诉讼风险提示书,参与行业高层论坛提供专业前沿司法理念,发布典型案例提供类案裁判指引,为企业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以专业化智慧化服务型创新型支持融资租赁产业高质量发展。2023年度东疆融资租赁企业新增注册资金达70亿元,新增企业注册资金达40亿元,良好的司法环境成为东疆招商引资的核心竞争力。
优化营商环境绝非一朝一夕之功,东疆法庭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强化府院联动,持续问需于企,助力融资租赁行业高质量发展,成为东疆融资租赁企业聚集地、创新模式输出地、司法保障辐射地的标杆示范。
来源:东疆融资租赁法庭 黄平伟
【第3篇】融资租赁的服务费
引言
咨询服务费是指在融资租赁业务中约定出租人为承租人提供融资租赁咨询服务,并按照融资额或租金的比例向承租人收取的一定费用,咨询服务费通常作为融资租赁企业前期业务收益的一部分。
但是随着金融监管政策的收紧,已有部分地区监管政策对融资租赁企业就《融资租赁合同》另行收取咨询服务费的做法作出禁止性规定。
不仅如此,司法实践中,常有承租人针对出租人在业务中收取咨询服务费提出抗辩,主张该笔费用应在融资总价款中扣除。
不同法院对该笔费用的性质认识不一,司法实践中有关咨询服务费的问题颇受争议。本文将就融资租赁业务中与咨询服务费有关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能够辅助融资租赁企业更好防范类似风险。
探讨
一、咨询服务费的性质
1、商业性质
在融资租赁交易实务中,融资租赁业务收取的“服务费”,基于各融资租赁企业合同文本拟定及财务记账不同要求,一般表述为手续费、服务费、咨询费、咨询服务费等。
融资租赁企业收取咨询服务费要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融资租赁业务开始进入中国谈起。当时大量的租赁物均系进口,出租人在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同时还需要提供报关、外汇等贸易服务,出租人就此种服务向承租人额外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或服务费。发展到后来,在融资租赁业务中收取服务费成为了一种行业惯例被沿袭了下来。
咨询服务费主要包括租赁公司一部分营业费用和利润,实质上是租赁公司的一种定价方式,与租金中隐含利息以及保证金一起形成项目的内部收益率,之所以表现为服务费,行业惯例使然。
不同融资租赁公司关于服务费收取的名称或表现形式不一样,有的单独签订咨询服务协议,另行收取,有的直接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作出约定并在支付转让价款中直接扣除或要求承租人先行支付。
目前,已有部分融资租赁企业为了防范风险取消了这部分费用,通过调整租金计划使内部收益率保持平衡。
2、法律性质
司法实践中对于咨询服务费性质的认定存在争议。之所以出现不同的认定结果,究其根本是因为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认定有所不同。
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倾向于对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做严格审查,部分融资租赁交易会因为缺少相关要件而被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例如并不存在实际的租赁物,名为租赁,实为借贷的情形)。
这时咨询服务费可能被认定是“砍头息”应在本金中扣除,或认为是“其他费用”,应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予以扣减。
二、司法观点展示分析
1、关于融资租赁公司能否收取咨询服务费的问题
因融资租赁合同已为《民法典》所规定的有名合同,所以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对于具有融物属性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认定争议不大。
抛开被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的特殊情形,关于融资租赁合同中能否收取咨询服务费至今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各地法院判决中有支持收取咨询服务费的案例,也有不支持的案例。
(1)支持咨询服务费
法院支持融资租赁公司收取咨询服务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理由:
① 出租人确实提供了相关服务
在司法实务中,如果出租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诸如项目协议起草、筹集融资款项、现场尽职调查及融资租赁业务中的规划方案提供、交易结构设计、流程优化改进、财务或税务策划、租赁项目管理等工作,那么根据合同约定,出租人已经完成了合同义务,理应获得相应的服务对价。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既是《民法典》中的重要规定,也是合同的基本精神所在,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② 应坚持合同自治原则,尊重双方当事人对于收取咨询服务费的约定
意思自治是民事私法领域的重要原则,也是市场经济之下的必然选择。平等市场主体之间基于对履约成本、收益和风险的综合判断签订的合同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及自由意志原则下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之间约定咨询服务费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应当根据约定优先的原则予以支持。
③ 咨询服务费条款非格式条款或非无效格式条款
在司法实务中有承租人主张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有关收取咨询服务费的条款为无效的格式条款。关于这一主张首先应当参照格式条款的定义予以审查。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也就是说,格式条款的内容是不能协商更改的,如果合同相对方不同意相应条款,结果是不能订立合同。但《融资租赁合同》是平等的市场主体签订的,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并不存在不能就服务费条款进行协商的情形。
退一步讲,即使关于手续费、服务费的约定构成格式条款,该条款也并未免除出租人的责任,未加重承租人的责任或排除承租人主要权利,并不构成无效格式条款。
④ 行业惯例
在目前融资租赁企业经营实践中,融资租赁企业除收取租金外,收取服务费亦为行业惯例。行业惯例形成于某一特定的行业或领域,是该行业或领域的市场参与者经过反复博弈而普遍接受的行为模式,因其具有主体复数性、时间延续性、普遍约束性而被国际及大多数国家所接受,成为商事领域的重要法源。
我国《民法典》也有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规定。行业惯例虽不等同于交易习惯,但体现了交易习惯的本质。我国奉行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商事习惯作为非正式法源,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为商事行为的合理性、正当性提供了重要依据。
案例参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沪民初 12 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055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渝01民终2548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民终130号
(2)不支持咨询服务费
法院不支持融资租赁公司收取咨询服务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理由:
① 没有证据证明融资租赁公司提供了何种独立于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之外的服务
融资租赁业务是出租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提供资金服务的正常业务方式,双方进行业务洽谈是出于对双方均有利益所得而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才能成立涉案之业务。除此之外,没有证据证明融资租赁公司提供了何种独立于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之外的服务。
② 融资租赁合同收取租金已经包括合理利润,额外收取该部分费用属于变相增加融资方的融资成本
根据《民法典》第 746 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租金通常已经包含了出租人的成本和合理的利润。因此法院认定该费用已经作为成本计入了租金,额外收取该部分费用属于变相增加融资方的融资成本。
案例参考: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 2370 号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20民终3102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民终6813号
2、关于融资租赁公司收取的咨询服务费能否抵扣的问题
(1)咨询服务费能否从应当支付的购买价款中抵扣?
支持抵扣:融资租赁合同不同于借款合同,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的法律规定不能类推适用于融资租赁关系,出租人有权主张互负到期债务之抵销。
融资租赁合同与借款合同虽都有资金融通之功能,但两者的法律结构及融资原理明显不同。
融资租赁中咨询服务费与租赁物购买价款间的关系,异于借款合同中利息与借款本金间的关系,咨询服务费并非租赁物购买价款的孳息,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的法律规定,不能类推适用于融资租赁关系。
当事人有权约定咨询服务费在订立融资租赁合同之初的若千时间内即为支付,在此情况下,出租人全额向承租人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同时由承租人向出租人咨询服务费的交易方式,与出租人在返还价款时将咨询服务费直接抵销的交易方式,实际效果并无二致,出租人亦有权主张互负到期债务之抵销。
案例参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 145 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2民终4458号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8)浙0212民初116号
不支持抵扣:观点1《咨询服务合同》为独立于《租赁合同》的约定,在出租人未能证明承租人认可将咨询费直接抵充融资款的情况下,该咨询服务费不应当直接自融资款中抵扣。
观点2咨询服务费直接从购买价款中扣除的行为实际上规避了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参照借款合同利息不得预先扣除的规定处理。
案例参考: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3)长民二(商)初字第1711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5664号
(2)咨询服务费能否从应当支付的租金或违约金中抵扣?
支持抵扣:支持抵扣的前提是法院认为融资租赁公司不应当另行收取咨询服务费。《咨询服务合同》签约主体为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收取该咨询服务费的主体亦为融资租赁公司,在出租人未证明根据该协议提供了何种独立于涉案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之外的咨询服务的情况下将相关费用认定为承租人的融资租赁其他费用成本,并参照《售后回租协议》约定的抵扣顺序先抵扣罚金、再抵扣租金,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出租人的利益,并无不当。
案例参考:
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终826号
不支持抵扣:因咨询服务费的支付系基于其他基础合同关系,主张将其他合同项下的费用抵扣本案《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违约金,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案例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020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民终406号
三、总结建议
1、另行签订《咨询服务协议》或者《服务协议》,在其中完善关于咨询服务费的约定,明确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相关费用的金额、支付方式、违约退赔等内容,咨询服务费单独支付,避免从支付的购买价款中抵扣。
2、留存按《咨询服务协议》约定提供相应服务的辅助证据(如现场照片、服务报告等)。同时要求承租人出具确认服务满意的确认函或证明,明确出租人已经提供了符合合同要求的服务内容并获得承租人认可。
3、国内的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至今,其交易模式已经相当固定且比较成熟。提供咨询服务收取高额的咨询服务费本身的合理性、必要性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质疑。在监管政策日趋收紧的形势下,融资租赁公司需尽快调整定价模式,利用租金来平衡内部收益率,以应对政策和法律风险。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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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融资租赁法律服务
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联络沟通平台”公布了《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022号建议的答复》。在该答复中,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关融资租赁的若干问题提出了司法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022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修订和深化执行〈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专章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章相关立法条文的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积极向立法部门反映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关于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增加由出租人自行处置方式确定租赁物价值的规定的建议,我们将通过调研及时论证完善的具体方式。
一、关于出租人取回租赁物与主张赔偿损失是分别基于物权和债权而提出的不同主张,不存在抵偿关系的问题。
从立法的体系角度看,根据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章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第七百五十二条)、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第七百五十三条)、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第七百五十四条)等情形下,行使合同解除权。根据您在建议中关注的问题,我们主要分析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构成根本违约,出租人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请求支付全部剩余未付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时,因租赁物的归属不同,可能产生的不同法律后果。
如果出租人选择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剩余未付租金、其他费用和损失(未付租金占有的利息损失等)的,并不适用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八条的清算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出租人可以在诉讼中主张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的价款受偿,也可以请求参照“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的价款受偿。拍卖、变卖租赁物发挥的是担保功能。租赁物已经登记的,出租人享有优先权,租赁物未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如果出租人选择请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出租人收回租赁物的法律后果会因为租赁物归属不同而有所区别。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章分别规定了租赁物归属出租人或者承租人的不同情形。一是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支付象征性价款时视为约定的租金义务履行完毕后租赁物归承租人。二是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形下认定租赁物归出租人。
进一步而言,当事人约定租赁物归承租人的情况下,应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八条规定适用清算规则,我们需要判断的是合同约定应付租金、其他费用包括有证据证明的实际损失与承租人已支付租金、租赁物残值之间是否存在差额。如果出租人收回的租赁物残值大于承租人欠付租金、其他费用包括有证据证明的实际损失,承租人有权向出租人主张返还剩余部分价值;如果出租人收回的租赁物残值等于承租人欠付租金、其他费用包括有证据证明的实际损失,出租人不再予以返还;如果出租人收回的租赁物残值小于承租人欠付租金、其他费用包括有证据证明的实际损失,承租人还需要向出租人继续承担差额补足的责任。
在合同约定承租人享有留购选择权的情况下,虽然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租赁物的归属,但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九条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作出了解释和补充,承租人享有留购选择权视为约定的租金义务履行完毕后租赁物归承租人。然而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承租人行使留购选择权的条件不具备,则应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租赁物归属约定不明确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此时,因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承租人返还租赁物是出租人行使物上返还请求权的结果,租赁物并不具有担保功能,并不适用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清算规则。
二、关于承租人已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的判断标准难以认定和操作的问题。
如上所述,在合同约定租赁物归承租人的情况下,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只要符合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有权主张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进而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八条规定适用清算规则。“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的规定并非限制出租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出租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在适用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八条时,如果出租人收回的租赁物残值大于承租人欠付租金、其他费用包括有证据证明的实际损失的,承租人有权向出租人主张返还抵扣的剩余部分价值。
三、关于收回租赁物的价值应考虑到可变现价值,而非简单机械地进行租赁物价值评估,否则极易造成不公平的问题。
如建议中所说,出租人的本意并非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而是要回收融资款并取得相应的利息,但由于承租人已不能继续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了,为了保障出租人的利益,出租人不仅有权主张承租人承担剩余未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部分的损失,还有权通过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残值来弥补自身的损失。
出租人一旦选择收回租赁物,则要适用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八条租赁物担保功能的清算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租赁物价值确定的机制:融资租赁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融资租赁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根据约定的租赁物折旧以及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来确定;如果根据前述方法仍难以确定,或者当事人认为依照前述方法确定的价值严重偏离租赁物实际价值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确定,而并非直接引入评估机构对租赁物进行价值评估。
至于能否以租赁物实际市场变现价值作为租赁物价值的确定依据,即能否采取建议中所说的参照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以“出卖的合理价格”为准确定标的物价值的做法。这涉及出租人能否自力取回租赁物并向第三人转卖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条、第六百四十三条规定,所有权保留买卖交易中,当事人可以协商取回标的物。
从实践情况看,出卖人不能通过协商一致取回标的物,往往是因为买受人已经支付了大部分价款,且标的物的价值又超过了买受人欠付的价款及其他费用,买受人担心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自己无力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三条进行回赎,而出卖人又不能以合理价格转卖标的物并将超出欠付价款及其他费用的部分返还买受人,将导致买受人的利益受损。因此,民法典一方面允许当事人通过非诉程序实现担保物权,另一方面也允许出卖人通过诉讼程序取回标的物。
而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八条明确了收回租赁物的前提是解除合同,这一规定的法理基础是只有在承租人严重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前提下,出租人才能行使取回权,并且是充分考虑到融资租赁交易中承租人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租赁物使用价值的发挥。在当事人无法就合同解除和租赁物收回达成一致意见时,出租人可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在执行程序中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确定租赁物价值,或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有关规定处理,而不提倡出租人在合同尚未解除的情形下,采取自力取回的方式。
四、关于统一租赁物所有权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执行标准,依法保护出租人所有权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当时的法律、法规尚没有规定法定的融资租赁登记机构,但实践中,国内已存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开发运行的融资租赁登记系统以及商务部开发建设的融资租赁业务登记系统,许多租赁公司以及商业银行通过前述系统的登记、查询,作为保证其租赁物权利的重要支撑。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3号)第九条也专门对第三人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形作出列举式规定,较为全面地弥补了立法不足,从满足行业急需,引导市场行为的角度出发,对征信中心的融资租赁登记予以认可,有效促进了整个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为配合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中国人民银行修改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其中第35条将融资租赁纳入到动产和权利担保交易形式。
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并对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的担保类型、登记系统、统一登记制度等规范的制定主体等作出规定。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进行租赁登记以及登记机构、登记程序均已明确。上述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颁布,已经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系统。今后,融资租赁交易的登记有着统一的平台,司法裁判中判断租赁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的适用标准也是统一的。
关于实践中的机动车租赁市场中出现的机动车所有权属于出租人但租赁物登记在承租人名下的问题。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条所指“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指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必须登记才能取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在交易时,负有审查出卖人是否享有处分租赁物权利的义务,租赁物已在法定的登记平台进行登记的前提下,第三人未对租赁物的权属状况进行查询,不应认定为善意。但是在机动车融资租赁业务当中,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权利主张可能发生在两种情形下:
一是承租人与第三人发生机动车买卖的真实交易,由于机动车登记在承租人名下,第三人的权益应当予以保护。融资租赁公司明知机动车的登记管理制度与出租人所有权冲突可能产生的风险,仍然开展相关的租赁业务,对此,法律并不能例外作出保护;
二是承租人的债权人对承租人名下的租赁物申请强制执行,出租人以其系真实所有权人或者抵押权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实践中,出租人通常会通过办理抵押登记方式对租赁物设定抵押权。如果对租赁物办理了融资租赁(抵押)登记的,是能够对抗保全、执行措施的;如果对租赁物未办理融资租赁(抵押)登记,人民法院基于承租人的债权人的申请对租赁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出租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不应予以支持。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观点仅是我们初步的看法,供您参考。我们将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遴选指导案例等方式发挥对下指导作用,积极推动金融审判会议纪要出台以进一步完善裁判规则,在条件成熟时,再上升为司法解释。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3年7月5日
转自:前海融资租赁俱乐部、烟雨法萌
【第5篇】融资租赁服务费会计处理
在法律实务中,经常会遇到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关合同均未实际履行,但是在合同中有条款载明对方已经履行合同义务了,而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在这种情况下该如何救济呢?
下面我们用一个案例来进行分析:
甲公司、乙公司共同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售设备并进行售后回租。同时,乙公司为了进行融资租赁与甲公司签订了《咨询服务合同》,约定乙公司委托甲公司提供融资租赁、财产管理咨询等服务,咨询服务费为人民币500万元,同时约定甲方在订立合同前已经为乙公司提供了的足够的咨询服务。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完毕该笔费用。但《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及《咨询服务合同》未实际履行合同,在《咨询服务合同》已经明确写明甲公司提供了咨询服务的情况下,乙公司能够追回已经支付的咨询服务费?
乙方能够使用的追索手段:
1、乙方享有合同单方解除权,主张解除合同,返还款项
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实质上为委托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乙公司享有任意解除权,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发送解除合同的通知函,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甲公司公司没有提供咨询服务,应当退还乙公司已付的服务费。
2、证明《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名为融资租赁,实际为借款合同,《咨询服务合同》没有履行可能
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的《咨询服务合同》一开始就是为了能够融资租赁合同能够顺利进行而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实质为借款合同则《咨询服务合同》丧失了履行依据,且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并未实际履行,乙公司可以以不具有提供相关服务的可能为由要求甲公司退回已付的款项。
那么如何证明《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实际为借款合同?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237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做出认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融资租赁兼具“融资”与“融物”的双重特点缺一不可,其包含两个交易行为,一是出卖人和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一是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两个合同互相结合,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本案中,因《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并未实际履行,则只能从合同约定上判断双方是否构成了“买卖合同关系”与“租赁合同关系”,从甲乙双方未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入手简单些,比如证明乙方对于合同中约定的融资物无处置权,且甲方明知,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非融资租赁,而是出借资金;或者证明租赁物所有权从未从岀卖人处转移至出租人,甲公司在租赁期内只是名义上享有设备所有权,无法起到对租赁债权的担保作用,该类融资租赁合同没有融物属性,仅有资金空转,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应属借款合同。
《咨询服务合同》是为《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履行提供融资租赁咨询服务的,没有融资租赁行为,则咨询服务也不可能存在,即使双方在《咨询服务合同》中写明甲方已经提供了咨询服务,但明显与实际情况不符,法院仍有判决返还咨询服务费的可能。
律师提醒:
虽然乙公司已经在《咨询服务合同》中认可甲公司提供了咨询服务合同,该自认虽不构成诉讼中的自认,但会成为对方主张其提供咨询服务合同的证据,存在法院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认可甲提供了咨询服务、驳回乙公司请求的风险。因此最后提醒大家在签订合同中对于这种已经履行义务的条款要尤为注意,避免后期产生纠纷对己方障碍,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言。
【第6篇】融资租赁业务律师服务
导语
融资租赁行业盈利点在于利差收入,不管是何种业务模式,只要弄清融资租赁公司是如何赚取利差,即可摸透其背后的商业逻辑。本文主要介绍融资租赁行业常用的两种模式:直租与回租。
融资租赁的作用
企业可缓解现金流紧张,利用融资扩大生产,利用租赁设备在未来生产中创造价值,规避市场风险。
融资租赁的本质
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对承租人利用租赁物在未来产生的现金流进行评估,并进行授信融资。
一、融资租赁公司利润来源
融资租赁公司利润来源单一,以赚取利差和服务性收益为主,可进一步根据融资租赁在实务中的业务模式分类为直接融资租赁(简单融资租赁)、售后回租(返还式租赁)、转租赁、委托租赁、结构化共享式租赁、风险租赁、捆绑式融资租赁、融资性经营租赁、项目融资租赁、结构式参与融资租赁、销售式租赁等租赁模式。
其中直接融资租赁模式和售后回租模式使用更为频繁,我们着重讲讲。
二、直接融资租赁模式(直租)
直租模式作为最简单的融资租赁方式,存在三个法律主体(出租人、承租人与供货商),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设备购买合同),目前汽车的融资租赁多采用此模式。
其中,融资租赁公司处于行业产业链中游,通过资源整合(上游:设备供应商、银行等资金端、其他附加产品与服务的服务商)和服务运营(下游:对接企业,直租、回租等业务模式),达到串联整条产业链,赚取中间利差的目的。
三、售后回租模式(回租)
在中美贸易战及整体市场环境下行的压力下,企业存在“快速变现”的需求以缓解短期承受的资金压力,选择售后回租能有效盘活资产,快速筹得资金。
与直租模式不同,回租模式中购买行为与租赁行为均发生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不涉及设备供应商这一主体。因此存在两个法律主体(出租人、承租人),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设备购买合同)
四、《中国金融租赁行业自律公约》
2019 年1 月,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发布金融租赁行业首个自律性公约《中国金融租赁行业自律公约》,强调逐步降低售后回租的业务比例,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时租赁物必须由承租人真实拥有并有权处分,并对定价体系、关联交易制度等严格管理。由此可见,将来直接融资租赁与其他融资租赁模式将逐步更为广泛应用。
【第7篇】融资租赁是租赁服务吗
近期听一些行业内的朋友反映,很多大型融资租赁公司的高管告说:“融资租赁就是以租代购”“售后回租就是车抵贷”等观点。听了这些观点,老黄吓了一身冷汗,也确确实实感到对于汽车融资租赁行业普及知识和分享经验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通过朋友反映的情况,我们也终于明白了为什么这两年汽车融资租赁行业乱象丛生,乌烟瘴气,这主要在于行业从业者对于专业知识的匮乏和误解。连基本概念都搞不明白的企业高管,很难相信她们能把企业做到合规合法经营,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开展业务必然会面临着巨大风险,不但可能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还有可能面临着严重的刑事责任。
希望这些企业高管不要再不懂装懂、误人子弟了,一定要搞明白到底什么是融资租赁?什么是以租代购?什么是售后回租?什么是车抵贷?只有明白了概念和区别,才能更好的合规合法经营。
融资租赁不等于以租代购
先来看看汽车消费金融的结构关系图,通过图中我们可以看出,融资租赁和以租代购有一部分交叉内容,但是融资租赁不等于以租代购。
1、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由于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
融资租赁分为直租、回租、转租赁、联合租赁等十几种业务形式,只有直租业务属于以租代购业务范围。
2、以租代购
以租代购是融资租赁业务的其中一种形式,它是以客户长租车辆及二手车车辆处置为一体的打包业务形式为手段从而实现客户分期买车目的的一种汽车消费形式。车辆以长租的方式,按月逐月支付租金,待租期年限到期后,将车辆所有权过户给客户。
以租代购是以租赁为方式,实现汽车金融目的的一种业务形式。
“以租代购”,顾名思义是以租赁的形式代替购买的业务形式,而售后回租业务是客户自有车辆卖给融资租赁公司,然后再租回来使用,和以租代购的意义完全不相同。
同时,在财务和税务处理上,售后回租业务也是按照借贷关系去定义。所以融资租赁的售后回租业务不是以租代购,也就是说融资租赁不等于以租代购。
以租代购也不光有融资租赁直租业务,还有经营租赁+买卖、租购一体化、汽车订阅服务等很多种业务形式。
这里再重申一遍:售后回租不是车抵贷!
1、车抵贷
车抵贷,是汽车抵押贷款的简称。汽车抵押贷款是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汽车或自购车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或汽车消费贷款公司取得的贷款。
通过以上概念解释可以看出,经营车抵贷的主体必须是金融机构,而国内的金融机构是要接受金融监管部门(国家银保监会及下属机构)的批准和监管的,是需要取得金融经营资质的。正规车抵贷的经营机构一般是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持牌的金融机构。
广义的融资租赁公司分为两类三种,一类是金融租赁公司(简称金租),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银保监会批准的持牌金融机构。另一类是商务系融资租赁公司(简称商租),商租又分为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商务系融资租赁公司属于类金融企业,不属于持牌金融机构。2023年4月20日,商务系融资租赁公司划归银保监会监管,但是至今没有出台监管细则,也不属于持牌金融机构。
狭义的融资租赁指的是商务系融资租赁公司。我们通常所说的融资租赁公司一般指狭义的融资租赁公司概念,指的是商务系融资租赁公司(以下说融资租赁公司指商务系融资租赁公司)。
融资租赁公司既然不属于持牌金融机构,不具备贷款业务的经营资质,所以融资租赁公司是不可能开展“车抵贷”业务的!那么融资租赁公司宣传的“车抵贷”又是什么呢?融资租赁公司类似于“车抵贷”的业务叫做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以下简称售后回租)。
2、售后回租
售后回租是将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出售,然后向买方租回使用。回租是承租人将其所拥有的物品出售给出租人,再从出租人手里将该物品重新租回,此种租赁形式称为回租。采用这种租赁方式可使承租人迅速回收购买物品的资金,加速资金周转。
关于售后回租和“车抵贷”的区别,老黄在微信公众号写过一篇文章。当时有很多媒体写文章说融资租赁公司“车抵贷”业务收取“砍头息”,就是因为混淆了售后回租和“车抵贷”的概念,所以专门写了这一篇区别两者的文章。
希望以后大家不要再拿“车抵贷”的概念和要求去衡量售后回租,而是真正搞清楚售后回租,以售后回租的眼光看待售后回租。
希望行业内的朋友明白:融资租赁不等于以租代购,售后回租也不是车抵贷,要多学习专业知识,提高工作能力,帮助企业做到合规合法经营!
【第8篇】融资租赁汽车服务公司简介
汽车融资租赁是以汽车为标的物所包装出来的金融产品,它包含首付+分期+残值三部分。并且相对于银行贷款具有准入门槛低和征信标准低的优势。
同时,相对于银行贷款购车,汽车融资租赁对产品的设计更加灵活,以适应不同消费者的需求。比如可以将首付降低或者将月供设成递增还款或递减还款等方式。
在租赁期内,车辆的所有权归融资租赁公司所有,对于限牌城市来说,这一点又很好地解决了“上牌难”的问题,让客户或企业在没摇到号之前仍可开车上路。
当然,虽然与传统的购车方式相比较,以租代购有着诸多优点,但由于出现时间较短,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所以如果选择融资租赁的方式购车还是要选择正规的有资质的汽车融资租赁公司,签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合同,再为“以租代购”车辆购买全险
汽车融资租赁是一种新型的大型分期购车方式。目前汽车行业的中国汽车金融渗透率非常的低,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汽车金融业的发展空间很大。很多人都从中看到了商机,所以市场上就出现了很多的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接下来,上海誉商小编就来讲讲注册汽车融资租赁公司。
首先,我们先来介绍一下汽车融资租赁。
一、汽车融资租赁是什么:
汽车融资租赁是一种依托现金分期付款的方式,在此基础之上引入出租服务中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特性,租赁结束后将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的现代营销方式。
二、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注册条件:
1.名称含有“融资租赁”;
2.注册资本不低于1.7亿元;
3.经营期限30年;
4.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5.具有符合条件的境外股东(成立满18个月的境外公司作为主发起股东。合资融资租赁,中方股东须是成立满12个月的内资企业);
6.场地使用证明;
7.不得混业经营。
三、汽车融资租赁注册申请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同、章程;
4.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注册登记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复印件;
6.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7.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料里、身份证复印件;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场地使用协议书原件和房地产权复印件;
10.其他所需材料。
但是,汽车融资租赁行业也是有风险的,主要有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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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汽车融资租赁的风险:
1.法律方面:企业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可能会对企业造成负面法律后果;
2.道德方面:企业为了私利不顾他人权益并对他人造成损失;
3.管理方面:租赁公司本身经营中的信贷风险预测机制不健全或不协调等租赁公司
内部管理原因给公司带来利益损失;
4.市场方面:由于市场的不稳定性使得企业缺乏预见性与市场有较大落差,由企业自身以外的因素构成。
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条件有哪些?
要求:1、需有符合要求的外资企业(香港公司)
2、需有符合要求的管理人员至少2名
3、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至少需满1000万美金,可认缴;
4、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30年
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条件:
1:需有符合要求的外资企业作为投资股东,外资企业成立至少满1年、净资产满500万美金,需提供外资公司的审计报告、资信正明、公证文书等材料;
2:需有三年以上从事融资租赁行业的高管人员;
3:需有自贸区注册地址;
融资租赁公司可注册在4大自贸区,分别是上海、深圳、天津、福建自贸区;融资租赁公司可设立中外合资、纯外资两种形式,外资至少占股25%。
目前新设的条件是越来越高,可以通过转让收购的形式获得融资租赁公司,腾博国际邱先生也有相关的优质资源公司转让,可随时来电咨询。
专业服务机构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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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融资租赁属于什么服务
一 节能设备市场面临尴尬
(一)节能市场潜力巨大
1 政府重视、税收优惠、效益可观,还款能力强。
2 高端客户、大型国企的硬指标。
3 工业发达国家节能设备80%以上采取融资租赁,效益还租。
4 跨国公司已开始积极介入(西班牙法国德国日本)。
5 可计量的成熟产品和技术越来越多。
(二)节能设备流通中的尴尬
1 客户顾虑:技术成熟、效果计量。
2 客户需求:想用不想买,想用不想管,效益分成、表外融资。
3 厂家困惑:厂家投不起设备,负不起债,销售占款制约产品研发和规模生产。
4 商家困惑:商家愿意效益分成,但借不来钱买设备。
5 银行忧虑:对效益还款的专业判断和专业资产管理能力弱。
银行有心放贷,客户不愿负债,厂商无力投放,投资难成为制约节能减排发展的瓶颈。市场需要第三方投资主体—专业投资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和担保公司的介入。
二 发展租赁投资,完善能源合同管理
(一)现行的能源合同管理在实践中的困惑
1 交易性质模糊:能源合同管理是服务合同?投资合同?销售合同?技术许可服务合同?
2 财产主体缺位:客户认为是投放,厂家认为是销售,谁记资产 ?谁提折旧?
3 税收适用不清:管理合同包括了销售或投资以及服务,应该适用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4 会计处理困惑:应收/应付?投资收益?效益分成——对非经营单位发票如何处理?
5 营销理念滞后:客户不买设备,买服务,厂商是销售难,融资难,还是投资难?
(二)发展租赁投资,完善产业结构
1 节能产业结构不完善
产业链条短,有设备制造和销售,有服务运营商。但缺少专门从事设备投资服务的机构, 节能产业链不完整,影响了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
2 引入融资租赁,理顺能源合同管理
融资租赁公司根据客户需求,购买节能设备,采取经营租赁和或有租金模式,可以有效解决厂家投放和销售难,实现销售现金流直接回笼,同时满足客户想用不想买、表外融资、效益偿还的需求。
3 机构合作,完善节能产业结构
融资租赁公司服务节能产业可以弥补现有节能产业链中缺乏设备投入服务环节的不足,使不同机构发挥各自优势,完善产业结构。
设备制造商:提供设备和售后服务。
融资租赁公司:提供设备融资租赁、经营租赁、或有租金的租赁服务。
服务运营商:提供节能解决方案、设备运营和管理、节能效果的计量和数据采集等服务。
资金提供方:为融资租赁公司提供资金的银行、信托、产业基金等不同机构,采取不同 的资金组合可以发挥财务杠杆作用,提高投资回报,加速资产流转。
担保公司:为融资租赁公司借款,为厂商回购融资提供增信担保,为信托、银行发行信 托计划、理财产品提供收益保底担保(或有租金与预计收益的差额担保),
促成融资租赁交易、投融资交易和租赁债权转让交易,保障债权人、投资人 实现债权和投资收益。
三 租赁投资如何服务节能产业
(一)服务高端客户资产变现,租赁债权保理融资
1 高端客户可以利用出售回租将现有资产变现,筹集购买节能减排设备,所得资金可以购置节能设备,租金偿还完毕,资产所有权又归企业所有。
2 经营性出售回租,变现资金用于还贷,有利于节能企业改善资产负债表,租金税前列支,有利于均衡税负,提高再借款能力,用于购买节能减排设备。
3 融资租赁公司利用高端客户的信用和节能收益支撑,开展租金保理融资,取得银行贷款 支持。
(二)服务集团节能,开展设备租赁服务
1 有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与厂商、服务运营商或是专业化的节能设备融资租赁公司共同成 立节能投资服务公司,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统一承租节能设备,为集团内企业或是业界同行提供转租服务。
2 有利于促进实力集团机构利用租赁投资分享节能收益,获取折旧资源。
3 实现规模采购,降低采购成本,延伸经营链条,合理配置节能资源。
4 与有实力的机构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有利于融资租赁公司控制风险。
(三)服务大型节能项目,节能设备租赁购置
1 合理设计项目财务结构
设备经营租赁、表外融资,可以有效降低投资总额和股本金投入过大、负债过高的压力。
2 适合项目融资租赁的节能设备 风力发电、余热发电等新建项目。
3 吸引投资机构,开展委托杠杆经营租赁 引导一些投资机构,通过融资租赁公司对一些大型节能项目开展委托杠杆经营租赁业务,即:投资机构出资项目的20—30%,委托融资租赁公司向银行或信托筹措其余资金,为效益有可靠保障的大型节能项目开展经营租赁。
4 投资机构不仅可以利用财务杠杆获取较高的租金收益,还可以获得折旧资源,合理节税。
5 适合从事委托杠杆经营租赁的投资机构:保险、社保、产业基金等投资机构;大型电力、 电讯、石化等产业集团;广电、报业、网络传媒、保健饮料等有较高经营利润,较少固 定资产的大型企业集团;产业集团财务公司,大型融资租赁公司,节能设备厂商成立的 专业化的节能设备融资租赁或租赁投资公司。
(四)服务政府采购,支持政府和事业单位的节能减排
1 对一些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节能设备需求,可以采取政府委托有实力的国有资产经营 公司或大型国有企业采取融资租赁的方式规模采购、统一承租、按需转租给政府机构和 事业单位。
2 委托国有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公司实现规模采购,可以降低采购成本,政府以预算和减少能源费用为支持,解决预算不足、一次性投入过大的困难。
3 国有企业统一承租,按需转租,可以获取折旧资源和一定的节能收益分享。
(五)发行租赁债券,服务大型企业节能
1 具备发债条件的大型优质企业与融资租赁公司合作,分别以承租人和出租人的身份,联合向发改委或银监会申请发行节能减排设备租赁企业债券或金融债券。
2 融资租赁公司作为负债平台,是发债主体,定向开展经营租赁,不会增加企业的负债,同时由于有企业信用的增信、租赁设备和租金收益的支持、担保机构对余值支付的担保,节能设备融资租赁债券可以有一个比较好的筹资成本。
四 注意事项
1 选择高端客户做直租。
2 选择有专业能力的融资租赁公司、服务运营商对其余客户做转租。
3 选择成熟技术和有实力的设备制造商、服务运营商进行战略合作,支持中小企业。
4 独立机构类型或厂商所属的融资租赁公司要加强与担保、信托、产业基金、银行及其所属的融资租赁公司的合作,多渠道资,设计产品组合和接力,分散风险、加速周转、
提高盈利。
5 注意完善交易过程中的法律关系、规范合同文本。明确交易各方的会计处理和税收适用及税负筹划。
6 注意节能效果如何计量、谁来计量、什么设备计量、误差如何调整等细节问题,并以此确定如何设计设备租赁的或有租金收取期限、收取比例以及服务期限、效益分成期限。
节能减排是国家的重要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发展租赁投资是支持节能减排的重要举措。希望银行、融资租赁公司、投资基金及担保、信托等相关机构积极关注和了解目前节能减排项目的投融资现状、节能减排的巨大商机,发挥银行资金优势,利用厂商的专业优势,培育专业的节能设备的融资租赁公司和服务运营机构,支持节能产业发展,为节能减排做贡献!
抛砖引玉、仅供参考!(本文最初成稿于2008年5月30日的讲话,并于2023年11月20日整理)
【第10篇】融资性租赁和融资租赁服务
近两年来,随着物联网与大数据技术的迅猛发展,融资租赁业务创新活力也持续走强,汽车金融市场等轻资产的租赁业务开始在我国悄然兴起,成为租赁业内的一支“轻骑兵”。汽车金融作为汽车后市场最具价值的一环,正成为各种资本争相追逐的风口。而融资租赁,作为汽车金融业务的一种新模式,将以其独特的发展优势,成为促进汽车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推力。
工信部数据显示,自2023年以来,我国汽车产业已连续8年位居全球第一。而从政策层面看,2023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出,积极稳妥发展家用轿车等居民家庭消费品租赁市场。这也从国家层面肯定了汽车融资租赁的市场潜力。
此外,罗兰贝格发布的《2023年中国汽车金融报告》数据显示,全球发达国家汽车市场平均金融渗透率已达70%,汽车租赁市场的成熟度较高。以美国为例,在美国豪华车领域,40%的新车销售都来自于租赁。而我国汽车金融整体渗透率还较低,渗透率仅为35%左右,这表明,我国汽车租赁市场的潜力有待进一步挖掘,前景可期。
以租代购驱动业务升级 随着融资租赁加速渗透到汽车金融市场中,租赁公司纷纷试水汽车租赁业务,如何创新开展业务,成为争夺市场“蛋糕”的关键。从汽车消费者市场看,当前的汽车消费整体趋于年轻化、刚性化,社会大众对分期购车的认可度也在逐步提升。对于有车一族来说,汽车折旧和使用率不高是明显痛点。而对于“无车一族”来说,资金短缺和使用汽车的需求也客观存在。因此,以“租赁”代替“购买”的这一更为灵活的汽车租赁模式迎合了市场需求。
汽车融资租赁,通俗地讲,也可以叫“以租代购”,被视为分期购车的另一种新方式。比如我打算购置一辆爱车代步,手头没有足够的现金,又不想去银行贷款嫌麻烦。于是我找到一家提供融资租赁业务的经销商或融资租赁公司,我作为承租人,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卖车的经销商作为供货人,租赁公司与经销商签订买卖合同,出钱帮我买下我看中的车,然后跟我签订了一个两年的租赁合同,我获得了汽车的使用权,每个月再向租赁公司支付一定的租金。
两年后,我可以选择要这辆车或者不要。如果要,则按车辆残值购买,补上差价,把车过户到我名下;不要,直接把车还给租赁公司,拍拍屁股走人。
简言之,这种模式主要由“三人”与“两个合同”组成,“三人”是指承租人、出租人及供货人;“两个合同”指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和出租人与供货人签订的“买卖合同”。
这种模式的核心在于实现了汽车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分离,最终汽车所有权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另外消费者以租金的形式承担购车月供,而租赁公司为扩大覆盖人群,会大大降低租金比例,为消费者减轻了负担,因此这种模式越来越受到市场的青睐。
直租回租傻傻分不清汽车融资租赁主要有两种模式,直租和售后回租。行里人有时还会碰到正租与反租的叫法,几个概念叠在一起,容易分不清楚,这里重点做下区分。
一句话概括它们之间的关系是,直租=正租,回租=反租。概念一样,只是叫法不同。
1、直租
直租,就是直接租赁,指融资租赁公司按照用户的购车需求,向用户指定的经销商购买车辆,并出租给用户或企业的业务。
说白了就是租赁公司出钱,帮客户购买了客户看上的车,再租给客户,车辆的所有权是融资租赁公司的,而使用权是客户的。主要操作流程如图1所示。

图1:汽车直租交易示意图
直租就是“购进租出”。融资租赁公司买了车辆,上融资租赁公司的牌,再租给客户使用。
2、售后回租 售后回租,是指出售人与承租人是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模式。主要的特征是,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卖方,客户作为买方,把车作为标的物,进行买卖及所有权的转移。同时,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与承租人客户或企业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简单地说,就是客户买了一辆车,把车抵押给融资租赁公司,获得资金,同时租赁公司又把车租给客户使用,收取租金。客户保留了车辆的使用权。
汽车售后回租就是融资租赁公司给客户融资,车上客户的牌,租赁期间把车抵押给融资租赁公司,租赁期满收回所有权。操作流程如图2所示。

图2:汽车售后回租交易示意图
售后回租的好处在于承租人在保留车辆使用权的情况下也获得了所需的资金,同时为出租人提供了良好的投资机会。
售后回租与直租最大的区别在于所有权的归属,相对于直租的所有权是挂在租赁公司的名下,售后回租车辆的所有权写的是客户,更迎合客户心理,只是在租赁期间,客户为获取资金,做了车辆所有权的转移,租赁期满,又收回了对车辆所有权。因此在融资租赁兴起时,售后回租成为了融资租赁公司的主推业务。
随着消费观念的改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接受直租方案,同时得益于低门槛、高便利性直租产品的不断创新与升级,直租逐渐成为汽车消费领域的一种潮流。
汽车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的汽车消费方式,与传统的汽车分期贷款相比,具有其独特的优势:
1、融资的对象不仅是车价,还可以包含购置税、保险、上牌等衍生服务的费用,减轻了消费者负担;
2、在租赁期内,车辆的所有权归融资租赁公司所有,对于限牌城市来说,这一点又很好地解决了“上牌难”的问题,让客户或企业在没摇到号之前仍可开车上路;
3、融资方案更灵活,可买可租,满足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
4、融资租赁的首付、月供更低,扩大了覆盖的用户群;
5、能帮助企业合理避税,不增加固定资产,优化财务报表。
汽车融租租赁与汽车经营性租赁模式上看起来类似,其实却有本质上的区别。汽车经营性租赁主要指将汽车的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出租人拥有汽车的所有权,承租人拥有汽车的使用权,双方签订租赁合同。
汽车经营性租赁与融资租赁的区别在于:首先,经营性租赁只交换汽车使用权,不涉及汽车所有权的转移;其次,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对承租人来说,经营性租赁是以使用车辆为目的,而融资租赁是以融物的方式实现融资为目的;最后,计算租金的方式不同,经营性租赁以承租人占用车辆的时间计算租金,而汽车融资租赁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
汽车经营性租赁按租赁期长短可分为两种:长期租赁和短期租赁。
长期租赁是汽车租赁公司与用户签订长期的租赁合同,按长期租赁所发生的费用扣除车辆的剩余价值后,按合同每月平均收取租赁费用,并提供汽车相关的综合服务的一种形式。这种方式主要用于我国的企业用车与企业的财务优化。
短期租赁是汽车租赁公司与客户签订短期的租赁合同,为客户提供短期内的用车服务,并收取短期租金,以解决用户在短期内的用车需求的租赁形式。
未来,随着租赁市场的逐渐繁荣,传统经营性租赁产品与服务也将越来越丰富。
总体而言,汽车融资租赁的模式灵活,分期成本低廉,大大降低了消费门槛。更重要的是,融资租赁不仅能提升新车的销量,还能促进二手车业务的发展,成为促进我国汽车金融业务发展的有效工具,促进汽车交易市场形成良性的闭环。借鉴汽车成熟市场的经验,未来,融资租赁必将成为汽车消费领域的主流模式。
【第11篇】融资租赁公司咨询服务
一、根据监管机构不同分类:
分为: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商务部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
(一)银监会系金融租赁公司要求:
银监会系金融租赁公司要求
(二)商务部系融资租赁公司分为: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外资融资租赁公司。要求如下:
商务部系融资租赁公司要求
二、根据控股资本类型不同分类
分为: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厂商系融资租赁公司、独立机构类型融资租赁公司。
(一)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
主体:银行或其附属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都可以直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如:银行、保险投资融资租赁公司、证券公司融资租赁公司。)
特点:市场地位高、资金雄厚、融租成本低、信用信息完整、客户群体多。
(二)厂商系融资租赁公司
目的:促销和从事产品的租赁经营服务。
特点:最具活力,市场份额大。
(三)独立机构类型融资租赁公司
主体:股东多为大型外贸、物流、综合性企业集团和各类专业投资机构,多家金融机构、厂商、各种类型的财务咨询、融资中介服务机构。
特点:客户群体广泛,资金优势、明确的行业定位、专业优势。
综合服务:设备选择的咨询、选定和租后服务、市场占比高。
优势:专业的金融技术和应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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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融资租赁公司服务
来源:互联网
经过十年的快速发展,中国的融资租赁行业面临深刻变革,在转型发展的过程中,融资与融物的争论从未休止。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融资方式,在满足客户融资需求的同时,还能够为客户提供众多的增值服务,这也正是融资租赁的真正魅力所在。
在德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利润70%以上是来源于为客户提供的增值服务。近年来,国内越来越多的融资租赁公司在增值服务方面做了很多有益的尝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本文就简单盘点一下融资租赁公司能够为客户提供哪些增值服务,希望能够对不断提升融资租赁业务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有所裨益。
1、优化现金流量
优化现金流量是客户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设备的三大动因之首。融资租赁公司在业务过程中可以通过灵活的租金安排,更好地帮助客户进行现金流量管理,在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过程中,有过很多“优化现金流”的成功案例。
比如,在农机融资租赁业务中,根据设备使用的季节性特点,在农忙时收取较多的租金,而在农闲时收取较少的租金。再比如,在医疗设备等融资租赁业务中,根据设备的使用量收取租金,也就是所谓的“或有租金”的模式。虽然“或有租金”在某些行业的某段时间饱受诟病,但是“或有租金”的业务模式是没有问题的,只不过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以便更贴切的反映市场和客户的需求。
融资租赁公司可以根据客户的需求和设备的使用特点,制定个性化的租金支付方案,摒弃“银行贷款”式的租金安排,以帮助客户更好地进行现金流量管理。
2、资产处置
规避设备过时风险是客户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设备的第二大动因。我国的融资租赁行业仍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大多数的融资租赁公司还不具备承担全部设备风险的能力,但仍然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提高资产管理水平,帮助客户更好地管理设备。
资产管理能力是融资租赁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融资租赁公司在提高自身资产处置能力的同时,还可以帮助客户进行设备的管理和处置。提高资产处置能力的途径有很多种,可以建立自己的二手设备流通渠道,也可以通过加强与厂商、二手设备经销商等机构合作的方式完善二手设备流通渠道。
融资租赁企业和租赁企业的合作是行业发展的方向,融资租赁企业可以为租赁企业提供资金和设备,租赁企业可以帮助融资租赁企业完善资产处置渠道、提高资产处置能力。具有产业和专业优势的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将融资租赁业务和租赁业务深度融合,以更好地服务客户,不断延伸产业链条。
3、税务筹划
税收好处是客户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设备的第三大动因。从全球来看,随着会计准则的修改和税收制度的改革,融资租赁在会计处理和税收适用方面的优势被不断弱化,但仍然有较大的筹划空间。
实际上,我国某种特定类型的融资租赁业务也曾经有过非常明显的税务优势,并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该类业务的快速发展。此外,会计准则修改后,融资租赁业务的表外融资功能也基本被封杀,但除此以外,融资租赁仍然具有一定的税务筹划空间和优化财务报表的功能。
融资租赁公司不仅要熟悉自己的会计处理和税收适用,同时还要加强客户的会计处理和税收政策的学习和研究,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为客户提供最优方案,帮助客户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
4、咨询服务
融资租赁公司的营业范围里一般都有“租赁交易咨询”的业务范围,但是很多融资租赁公司只是把“咨询”当作收取服务费的一种方式,而没有真正发挥融资租赁公司在筹资策略、产业政策等方面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优势。
融资租赁公司能够提供的咨询服务非常广泛,可以是筹资策略、交易结构等与租赁业务相关的咨询服务,也可以是公司战略、企业运营、产业政策等方面的专业咨询服务,提供服务的方式可以是融资租赁公司自己提供,也可以是与其他专业机构共同合作。
近年来,中关村科技租赁不断创新业务模式,与传统的融资租赁业务模式相比加入了更多专业服务的内容,为客户提供管理提升和政策咨询等增值服务。通过与专业机构合作,帮助客户提高管理水平和运营能力;通过自身的专业优势,为客户提供高新技术领域的产业政策,更好地服务客户的发展。
5、资源整合
深耕某一细分领域的融资租赁公司,特别是做中小微客户的融资租赁公司,拥有较强的产业优势,可以利用自身的专业特长为客户提供更多的服务,补客户短板,急客户所需。
融资租赁公司能够整合的资源还有很多,可以是产业纵向的整合,也可以是产业横向的整合,还可以是资本、人力、市场等相关要素的整合。
6、设备维护
很多人认为融资租赁业务和租赁业务的主要区别是出租人不负责租赁物的维修,其实在《合同法》租赁合同中也规定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很多厂商而言,售后服务是“费用中心”而不是“利润中心”,因此很多厂商也是以外包的方式提供售后服务。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具有相应专业优势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承担租赁物的售后服务,这不仅可以解决厂商的售后之忧,而且可以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提高设备使用效率,增加客户粘性。
融资租赁公司的增值服务不仅仅局限于售后服务,还可以提供设备的日常维护服务。比如,狮桥租赁已经在新能源汽车领域提供售后运维和充电服务等增值服务。再比如,在医疗设备领域,也有融资租赁公司为重点设备配备专门的维护人员。
当然,不管是售后服务还是日常的运营维护,都是以设备类别和业务区域的高度集约化为前提,融资租赁公司很难为零星的设备和客户提供售后和运维服务。
7、产品建议
融资租赁公司基于对设备的系统性了解,可以为客户提供合理高效的采购建议。比如,在工程机械领域,有些小微客户在需要采购设备时可能并不太清楚什么样的设备更适合自己,是一定需要新设备还是二手设备就可以满足需要,什么品牌的设备更适合特定的施工条件等等。
融资租赁公司为客户提供的产品建议应该是在综合分析各种因素的基础上给出的“最优方案”,而不能仅仅是为了推销某一品牌或某一型号的设备。只有这样,融资租赁公司的产品建议才具有真正的价值和意义,才能得到客户的信赖和认可。
当然,融资租赁公司只是提供产品建议,是给客户提出可供参考的合理选项,而不能“对租赁物的选择起决定性作用”,更不能干涉租赁物的选择。
8、信息化平台
随着科技的发展,信息化、数字化已经成为融资租赁企业建设核心竞争能力的重要内容。信息化不仅可以提高融资租赁企业的管理水平,而且能够大大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尽可能降低人为因素的操作风险。
另外,相较于客户而言—特别是中小微客户,融资租赁企业的信息化程度一般较高,在实现自身信息化、数字化的同时,还可以为客户提供简单高效的租金管理、设备运营与维护等服务平台,甚至有些融资租赁公司还搭建了客户群体的交流平台,在加强客户管理和设备管理的同时增加客户粘性。
融资租赁公司的信息化、数字化建设不是简单的把纸质材料电子化,也不仅仅是把业务流程从线下搬到线上,而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融资租赁公司的信息化建设要高度重视功能性的开发和应用,特别是人工智能的运用将会越来越普遍,在与专业供应商合作的同时不断加强自身的技术能力建设。
9、其他增值服务
除此以外,融资租赁公司还可以通过与专业机构合作为客户提供诸如财产保险、运营资金融资等多种服务。比如,有些融资租赁公司在开展车辆融资租赁业务的同时,通过与保险机构的合作方便租赁物的保险与理赔,同时还帮助客户进行燃油、通行费等运营费用的融资与优化管理。
融资租赁公司能够为客户提供多种多样的增值服务,有些增值服务能够为企业带来直接的利润,而有些增值服务虽然当前还不能给企业带来直接的利润,但无疑都对融资租赁企业的业务拓展和长远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融资租赁公司为客户提供的增值服务是以对客户、对设备的全面深入了解为前提的,而增值服务的类型和内容也应当与企业自身的专业化优势相结合。产业专业化是融资租赁行业专业化发展的核心内容,只有产业聚焦的融资租赁公司才有可能为客户提供高价值的服务,只有不断创新盈利模式才有可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