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7月22日,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岷县某小作坊实施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小作坊内生产加工的散装食用植物油的容器、外包装或者外置标签牌上未标明任何食品信息。现场称重共93.05公斤(净重),并对该食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生产加工的93.05公斤散装食用植物油,罚款3000元。
案件评析
本案对当事人的教训深刻,同时对我县广大小作坊经营者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作为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经营过程中,一定要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不仅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负责,也是对自身的保护。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对规范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
延伸阅读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3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包装食品,应当在其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成分表或者配料表、净含量(规格)、食品小作坊名称、登记证号、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贮存条件、保质期等内容。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或者外置标签牌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以及食品小作坊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来源: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