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是化工贸易,或者其他经营危化品的企业,在经营前,需要向 提出公司所需要的品种或者类别,提交相应资料,拿到危化品经营许可证,那么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怎么办理呢?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二)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原料、中间产品、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三)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四)安全评价报告;
(五)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六)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正明文件。
二、办理危险化学品(乙类)需要提供的资料:
1、符合资质规定的安全评价单位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2、经营和储存场所消防安全验收文件;(对于不设自有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单位仅提供经营场所的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可不提交储存场所的消防验收文件,但必须租用储存场所,所租用的储存场所,其安全生产条件须经所在地地级市以上安监部门批准许可,提交相关许可正明文件和储存租赁合同。相关许可或正明文件可以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方式为:仓储)或者储存企业的安全备案文书等;储存租赁合同须说明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租赁期限必须在一年以上;其他经营单位应当分别提供经营场所和储存场所的消防验收文件。消防验收文件具体为经营场所所在建筑物和储存场所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3、申请经营单位对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具有使用权的正明文件,属于申请单位自有的,应提交产权证;属于租赁的,提交经租赁登记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不设自有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仅提交经营场所的产权正明文件或租赁正明文件;)
4、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安全主任资格证书,单位其他人员培训资格证书;
5、营业执照副本、公章
6、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7、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经营具有危险性监控化学品的,须出具国家经贸委或省经贸委的批准文件;(不属于不需要提供)
9、经营属于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出具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不属于不需要提供)
10、自有储存仓库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提交防雷合格正明资料;
11、新设立的企业,须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12、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有相关容器及安全零部件的,需提交相关的检测合格证或质检部门的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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