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自动售货机食品经营行为,提升自动售货食品安全管理,优化办事流程,根据 “放管服”“证照分离”改革有关政策精神,日前,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规范自动售货机食品经营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意味着即日(4月29日)起,自动售货机销售食品也需“持证上岗”。
自动售货机食品经营是指无固定店铺、在预定地点利用扫码(投币等)自动给货机器从事食品经营的活动。许可核准自动售货机销售的食品包括预包装食品、特殊食品中的保健食品和仅限由自动售货设备现制的散装食品,其中散装食品仅限制售鲜榨果汁、咖啡等现制饮品或其他食品(不含自酿酒)。通过自动售货机销售特殊食品中的保健食品、制售鲜榨果汁、咖啡等现制饮品或其他食品的个体经营,纳入“证照合办”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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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指出,泉州市范围内,在一个县(市、区)申请许可后,到其他县(市、区)设置自动售货机的,无需再办理许可,只需将设置点向原许可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备。首次申请许可的,应当具备至少一个自动售货机设置点。取得自动售货机食品经营许可后,新增或撤减自动售货机设置点的,无需办理许可变更,但应履行报备手续;依法应当办理变更或注销的,应当办理变更或注销。
申请自动售货机食品经营许可的,在作出申请材料记载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一致且符合食品经营条件的承诺后,免于进行现场核查。自动售货机食品经营者只需准备好《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自动售货机食品经营设置点报备表、自动售货机产品合格证明复印件(提交原件供审核),并在申请表标注具体放置地点后,可以直接到辖区市场监管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谢玲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