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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

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

年终关账 · 专题五

如何正确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说实话,笔者第一次看这个问题的时候没看明白,明明每一个汉字都认识,但放在一起就是没看懂到底在说什么:年度利润不高跟一次性折旧是什么关系?今年没有一次性折旧为什么要等到明年按月折旧???

这都快到年终关账的阶段了,连一个简单的问题都没看明白,还怎么去指导别人这其中所涉及的税务风险呢???笔者先怀疑了一下自己的专业能力,又质疑了一遍自己的语文水平,再读了三遍这段话,终于看懂了。。。

为什么笔者一开始没看懂这个问题?

咱先从一个会计的视角出发:

既然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了“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那么如果该企业的设备是在2020年1~11月购买,则2020年度就应该至少有1个月的折旧额,该折旧额会影响年度利润总额

例如:

11月购买设备价值100万元,按5年计提折旧,假设残值为0

则12月该设备的折旧额应该 = 100÷5÷12 = 1.67万元

但如果该设备是12月购买的,则应该从2021年1月开始计提折旧,购买该设备并不影响2020年度的利润总额。

那咨询者为何会提到“一次性分摊”呢?

这就该从税务的角度出发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区分出了咨询者这段话中关于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笔者这才明白咨询者到底在问什么:公司2020年年度利润不高,所购买的设备没有享受税务上的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明年是否就不能享受该政策而是要按照会计准则进行按月计提折旧了?

对于该问题,让我们继续学习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二、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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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从税务的角度,可以区分如下3种情况进行税务处理:

1. 企业在2020年度1~11月期间购买了该设备,并在当年投入了使用,则企业可以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年度是2020年度;

2. 企业在2020年度12月购买了该设备,并在当月投入了使用,则企业可以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年度是2021年度;

3. 企业在2020年度随便哪个月购买了该设备,但2020年度没有投入使用,老板有钱就任性,就是想买台设备放那当摆设,不行么?(⊙o⊙)… 行,但该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允许固定资产扣除的前提是“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如果您买设备的目的纯属为了享受该政策,那您至少也该“投入使用”才行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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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到这里,善于思考的小伙伴可能会问:既然企业当年没有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是否可以在第二年设备投入使用后再享受呢?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文同样给出了解答:

四、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可见,如果贵企业在可以选择却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时,以后年度再想要享受就只能“追悔莫及”了,毕竟老话都说了:错过这个村就没这个店了。。。

现在,善于思考的小伙伴又该问了:如果我们企业今年购买并使用的设备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按月计提折旧了,报税时又享受了税务上规定的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那这账该怎么做呢?

追随了我们前四个专题的小伙伴们都知道,专题五的内容与折旧、摊销类的税前扣除相关,而我们上述的案例便是关于折旧税前扣除的一个典型案例。

在会计上,我们说“折旧”对应的是固定资产,说“摊销”对应的则是无形资产。关于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折旧规定,我们已经在上文提到了,这里我们补充一下有关无形资产的摊销规定: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无形 资产》等8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01]7号)

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如果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1)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

(2)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有效年限;

(3)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与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

在税法上,有关无形资产的政策规定如下: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六十七条

与固定资产相关的税务政策除了上述的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外,还有: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九十八条

在此,我们做一个小小的总结:

1. 一般情况下,固定资产的折旧、无形资产的摊销都是按月计提的,税务与会计的规定不存在差异,也不会涉及纳税调整;

2. 特殊情况下,固定资产可以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如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加速折旧政策,此时会计上仍采用按月计提折旧方式做账,存在纳税调整。

q:

回到我们刚刚的问题,这纳税调整的账该怎么做呢?在此我们对上文的例题做一个拓展:

企业11月购买生产设备一台,价值100万元并于当月投入使用,按5年计提折旧,假设残值为0,则会计上12月该设备的应计提的折旧额 = 100÷5÷12 = 1.67万元;在税法上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将100万元全部进行税前扣除。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假设当年该企业不考虑折旧之前的利润总额为201.67万元。

企业当年以及在以后年度应该如何进行纳税调整?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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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末提醒: ]

企业第一年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后,千万别忘记在以后年度要进行纳税调增,否则被税务稽查查到少缴税后,除了补交原本应缴的税款外,还有每日万分之五的税收滞纳金和罚款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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