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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即征即退

软件产品即征即退

去年检查了一户企业,是区里的上市公司,主要是做工业自动化控制软件的技术开发,这种大企业都有很专业的财务部门,各方面做的都是比较规范的。即便如此,在一些税收法规上的理解或者办理程序上还是会出现一些偏差。比如说该公司在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上就出了一点问题。有税法明确规定在软件产品与一般货物进项核算上,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经检查,该公司有专门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的设备(烧录机、电脑等),进项税额按照销售收入的比例进行了分摊,该部分进项税额应全部记入软件产品即征即退进项进行申报,造成了一般货物少缴了增值税。

在此提醒: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是对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增值税负超过3%给以税收返还的优惠。作为一项返还税收优惠,这项优惠引起的风险颇多。

1.务必完成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确定软件产品销售额。软件产品当中的嵌入式软件产品比较特殊,嵌入式软件产品以整套设备出售,对于其中的软件部分需要在设备总额基础上扣除硬件设备部分销售额倒算得出。采用组成计税价格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

3.关注发票开具问题。根据软硬件是否分开开具,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有两种开具方法:一种是将设备和软件合并开具,另一种是将设备和软件分行开具。设备和软件合并开具时候,必须在备注栏体现软件部分销售额。实务当中,申报导入软件产品数据,开在备注栏的软件部分需要另外进行数据处理,不少做软件产品退税的企业并不采用设备合并开具做法。如甲方对发票开具没有特别要求,建议采用分行开具方法。

4.区分软、硬件核算和注意进项分摊问题。纳税人在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成本时,应区分软件、硬件部分,分别依其生产成本的产生和归集,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和专栏,并按规范的会计流程进行核算,形成相应的分类账,反映不同软件、硬件的生产成本情况。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对进项也有严格要求:

①对于水、电等共同耗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难以直接划分的进项税额,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②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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