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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产品免税增值税

饲料产品免税增值税

增值税的减税、免税

一、法定减免:7项

(一)销售自产农产品:指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包括:制种、“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畜禽饲养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自2016年起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动产):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注意:个人销售不动产不是一律免税。

二、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除经营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之外,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一律征收增值税。 2.自2014年5月1日起,上述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饲料 免征增值税饲料产品的范围,包括: 单一大宗饲料,配合饲料,混合饲料,浓缩饲料和混合预混料。但是,宠物饲料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10项

(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

1.优惠内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同时符合的条件:如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发改委规定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等。 (二)医疗卫生行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税。

2.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自执业登记起3年内对自产自用的制剂免税。 3.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的服务收入:按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人,免税。

4.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增值税。

5.供应非临床用血:简易办法3%计算应纳税额。

(三)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税优惠 飞机修理,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即征即退。

(四)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五)供热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人继续免征增值税。 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人的比例确定免税收人比例。

(六)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免税政策

1.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注意: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免税范围。

2.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七)制种行业增值税政策 制种企业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八)新增:“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増值税优惠政策。 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九)新增: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优惠政策 1.对纳税人从事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2.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3.纳税人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

(十)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 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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