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同时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导致部分进项税额无法区分用途确定其抵扣属性,例如统一采购、使用的办公用品,其对应的进项税如何抵扣呢?
税法要求按照如下公式划分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值得注意的是,购入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如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又同时用于增值税简易计税、免税或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不需要按照上述方法进行进项划分,进项税全额可抵扣;已抵扣进项税额而后发生不能抵扣情形的,例如使用一段时间后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则需要按照如下公式进行进项转出: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净值 * 购入时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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