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某公司因为没有扣缴劳务派遣人员个税被罚了1.5倍罚款。
我们都知道,劳务派遣人员与用工单位(南京某公司)是不具备劳动关系的。通常派遣人员的工资社保都是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个税也不需要由用工单位扣缴,只要取得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发票入账就可以了,那南京某公司又怎么还会被罚呢?
我们看看问题到底出在哪里?
南京公司个人所得税申报薪金支出小于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薪金支出,原因是未代扣代缴劳务派遣人员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为什么是用工单位代扣代缴个税呢?
其实劳务派遣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用工单位直接支付费用给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工资给员工;另一种是用工单位直接支付工资给员工个人。不同方式的处理也不同: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南京公司按职工工资列支,说明是直接支付工资给个人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所得支付方是个税的扣缴义务人,南京公司少代扣代缴个税被罚也就不冤枉了。
税务机关是如何发现端倪的?
通过上表我们可以看到,如果正确处理,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工资薪金等于个人所得税申报薪金支出,申报表之间不产生差异。
税务机关通过比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与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工资薪金的数值差异,发现了该公司未按税法规定扣缴劳务派遣人员个税。
提醒:
提醒企业注意报送税务机关各个申报表数值之间的勾稽关系,一般情况下,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工资薪金会小于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工资薪金的总额数值。因为发放工资时间差,两组数据会产生错位。或者由于会计核算的原因,很多需要并入员工工资扣缴个税的工资薪金所得没有通过工资科目核算,而是分散在福利费等科目。
如果企业所得税扣除数大于个人所得税收入数,或者报表之间申报数值存在较大差异的,企业需核查差异原因,准备合理解释以备税务机关质询。
本例中因人员变动较大,以上个人所得税现已无法代扣代缴。少缴纳税款并未追缴至个人,而是由企业承担未扣缴个税的1.5倍罚款损失,其实是风险转嫁给了企业。
⏰提醒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中规范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处理,避免承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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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赵洁玲 理道税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