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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在线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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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协定网络是国与国之间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都相互给予对方国家的居民提供税收优惠,主要是利润、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方面的预提税优惠,有些税收协定也包括资本利得税的优惠。

是为了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协调相互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税务合作等问题,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由政府间谈判,所签订的确定缔约国各方权利和义务的一种书面协议。

两国之间签订的税收协定的受益人本应只是两国的税收居民,第三国居民本不应从中受益,但第三国居民只要是在两个协定国其中一国设立子公司,并使其成为当地的居民公司,该子公司完全由第三国居民所控制。

假设s国和p国之间签订了税收协定,q国的公司要想享受待协议待遇,但如果在s国或p国设立子公司成为当地居民公司,子公司就享受协定待遇(也就是我我们常提到的中间控股公司的设立方式)

这样,子公司就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从而使该第三国居民间接享受了两国间税收协定的好处。在税务筹划过程中,第三国居民在协定国设立的公司是一个中介公司,这个中介公司可以是控股公司、金融公司、专利许可公司等。

国家之间签订税收协定是避免各国因税收管辖权的重叠而对同一纳税人的跨国经济活动重复征税的重要措施。因此,税收协定网络也是跨国纳税人必须关注的重要问题。

目前世界上国家与国家之间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已有1000多个,我国目前已与65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30多年来世界各国对外缔结国际税收协定一般以经合组织(oecd)范本为蓝本,15年前增添了联合国(un)范本后,发展中国家以此为据,同时也参照oecd范本。税收协定对缔约国的居民纳税人提供了许多优惠待遇。主要有:

1) 跨国企业的营业利润只在其为居民的缔约国一方征税,收入来源的缔约国免于征税,除非该企业在收入来源国设有常设机构。在设有常设机构的情况下,收入来源国也只就其归属于该机构的利润征税,而且所征税款可以在居民所在国得到抵免。

2)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投资所得,在收入来源缔约国可以按照比该国常规税率低的限制税率缴纳预提税,有的还可以免税。

3)从事专业性的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只在其为居民的缔约国一方课税,除非该人在收入来源国设立有固定基地或者停留时间(或收入数额)超过规定限度。

4)雇员的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如果该人在收入来源的缔约国只是短暂停留,而且并非由收入来源国的居民雇主支付,也并非由雇主设立的常设机构(固定基地)支付,该项所得只在其为居民的缔约国一方课税。即使在收入来源国可以征税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也可以在居民所在国得到抵免。

5)对缔约国一方的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学习、培训或者从事讲学、研究,收入来源的缔约国有一定的免税优惠。

6)财产所得通常由财产所在国征税。财产所有人在其为居民的所在国,如果征税也应予以抵免。

7)在居民所在国允许提供“饶让抵免”的条件下,跨国纳税人在收入来源国所享有的减免税优惠的税款,可视同缴纳,在其居民的缔约国得到抵免。这样,跨国纳税人得到的税收利益可以全额成为其不负担税收的净所得。由于税收协定提供上述这么多的税收利益,所以跨国纳税人在选择投资国时要注意这些国家对外缔结协定的网络状况,一般网络大的国家对投资者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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