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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纳税

保险代理人纳税

大案件!刚刚,威海税、警、银联合开展“磐石行动”,成功破获了一起利用“自然人代开”手法大肆虚开发票团伙案,打掉虚开团伙2个,抓捕犯罪嫌疑人22名!

01

以“税收筹划”名义教唆

利用“自然人代开发票”偷逃税,被抓了

经查,该案涉及大量不法中介以“税收筹划”名义教唆企业和高收入群体通过“自然人代开发票”手段虚列成本费用、逃避缴纳税款,造成国家巨额税款损失。

税务部门依法对下游涉虚企业开展延伸检查,全链条打击犯罪,追缴偷逃税款,累计追缴税款逾2亿元!

威海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高度关注代开发票风险,对其中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绝不手软;在此也提醒广大民众,增强守法意识,保护个人信息,切勿卷入涉税犯罪,避免损害国家与个人利益。

目前,该案已提起公诉,等待犯罪分子的将是法律的严厉制裁!

据财加教育了解,这并非山东首起利用“自然人代开”手法大肆虚开发票的案件;

早在2021年9月,就有近百人因代开发票被抓,而被抓起因就源于威海“2·23”案件(2·23案件是全国破获的首起自然人代开类虚开发票案)!

02

“税收筹划”严查期,这些行为别碰

先说“税收筹划”~

此前,税务局发文,将“严查违规提供税收筹划服务问题”,包括且不限于:通过各类自媒体、互联网平台以对避税效果作出保证性为噱头招揽业务,通过伪造享受税收优惠资质,利用注册“空壳企业”等方式,帮助纳税人偷逃税款或骗取享受税收优惠为目的,违规提供税收筹划服务的问题!

无论企业还是中介,严查期间一定要重视关注起来,将上述案件引以为戒!小心因违规提供税收筹划服务问题,而被税局盯上,从而引发进一步的税务稽查~

下面这类税收筹划,不仅不能实现节税的目的,还可能会触碰法律底线,走向违法犯罪:

1. 以税收筹划名义,教唆企业和他人通过“自然人代开发票”偷逃税款

如上文案例,已有22人被抓捕!

除此以外,很多企业在整理财务时,发现不少支出的成本都没有取得正规发票,致使这部分成本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无法扣除,企业利润虚高……

因此不少企业将目光放在了这些所谓的“发票筹划”中:比如直接买票抵扣,或要求公司员工拿票冲抵奖金等等;

财加教育提醒:此类行为一直都是税局的关注重点!发票问题,尤其是虚开发票这条红线绝对不能碰!

2. 以税收筹划为名,注册空壳公司

部分涉税中介利用税收筹划,帮助纳税人注册多家空壳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这类企业不仅经不起推敲,在金税四期的建设推进中,也必然会被税局察觉!

3. 利用“税收洼地”偷逃税款

著名案例“薇娅偷漏税”事件,其中一项重要的违法事实就是因为在所谓的“税收洼地园区”注册个独企业,将个人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最终结果,滞补罚超13亿~

4. 骗取税收优惠资格

前不久才刚有“税收筹划专家”落网,所用的手段就是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留抵退税;

案件的涉嫌主犯不仅是财税专业背景,甚至还出版过税收筹划相关书籍,对各类税收优惠有过深入研究分析~

5. 其他一些不合法合规的行为也要小心

比如,公司为少缴25%企业所得税,把取得的收入认为挂在“预收账款”科目中;

比如,公司为让高管少缴个税和社保,人为把工资薪金所得变通为劳务报酬所得;

……等等;

这些行为都可能引起税局的关注,进而面临税务稽查~

财加教育提醒:对于“违规提供税收筹划服务问题”,税局不仅将严查,还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常态化开展相关查处工作!

在金税四期的建设推进下,合法合规才是唯一出路,无论中介还是企业,一定要多多自查,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意识~

03

自然人代开发票的涉税风险

“自然人代开发票”在实务运用中是比较常见的现象,但自然人代开发票如果随意开具,或不注意相关涉税风险,则很可能引来税务稽查,甚至可能如上文案例,面临牢狱之灾~

随着税务征管系统的升级、税务监管越来越严格,下面这些问题一定要多多注意,避免潜在的涉税风险:

1. 真实性问题

自然人代开发票,必须是业务真实为前提!

所谓业务真实是指纳税人确实与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发生了应税交易;

无论是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还是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或是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等,都属于典型的虚开发票!

虚开发票的后果,除了面临税务处罚外,还将面临刑法相关条例的处罚!

2. 异地开票问题

自然人代开发票不能随意选择代开地点,否则属于无效凭证!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等文件的规定,自然人发生不同的应税行为,纳税地点不一样,从而代开发票地点也不一样:

1)非固定业务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2)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 专票、普票问题

自然人代开发票一般情况下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特殊情况下,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

其他个人向购买方(不属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自然人向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证券经纪人、信用卡与旅游等行业代理人等,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4. 个税代扣代缴问题

自然人取得应税所得,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税法规定和各地执行情况,自然人取得的所得如果属于经营所得支付方(即发票的受票方)没有扣缴义务,通常由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环节按照不含税收入的一定比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取得所得如果属于经营所得以外的其他应税项目,如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利息所得等,支付方有扣缴义务,此时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不再代征个税,而是在备注栏备注「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代扣代缴或预扣预缴」;

5. 个人信息安全问题

部分不法分子为了开具虚假发票,大量购买和骗取他人信息,再利用这些信息批量注册空壳公司,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取暴利;

这一行为无疑严重侵害了个人信息安全,有些人甚至都未能察觉到自己的信息已被不法分子盗取并利用,还因此被迫上了“个人征信黑名单”……

6. 其他容易被忽略的问题

比如——

1)自然人代开一定要特别注意从“税收洼地”和部分园区代开的发票;很多不法分子利用“税收洼地”等的税收返还优惠政策,实施虚开犯罪;

2)自然人代开的额度一定要注意真实合理性,太大的代开金额容易引起税局的关注和怀疑,继而带来税务风险;

3)自然人代开应注意代开人的年龄、身份等是否真实具有业务提供的能力;

4)自然人代开应注意不要变名代开,否则属于虚开;比如有些企业支付了自然人劳务费,却让自然人代开装修费的品名,这样就违背了业务的真实面目;

……等等;

财加教育再次提醒:随着金税四期+大数据联网的深度推进,任何存在不合理、不合规、不合法的行为都可能引发进一步的税务稽查,无论中介、企业还是个人,都要合法合规为准,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意识为上!

更多财税相关的干货知识,欢迎关注财加教育,后续内容我们将持续为您放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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