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近日,博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被告人王某某、韩某甲等五人通过办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后再出售,从中谋取利益,最终均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并处罚金,适用缓刑,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9年5月份以来,经刘某某(已判决)介绍,被告人王某某、韩某甲等5人以每套1000元的价格将办理营业执照(包括公司对公账户)贩卖给邵某某(已另案处理),王允某、韩某甲等五人分别获利4000元至2000元不等。其中,王某某买卖公司营业执照7套;韩某甲买卖公司营业执照5套;张某某买卖公司营业执照4套;郑某某买卖公司营业执照4套;韩某乙买卖公司营业执照4套。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韩某甲、张某某、郑某某、韩某乙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各被告人有视为自首情节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已上交全部违法所得,依法从轻处罚。根据全案的事实及量刑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家机关证件是国家对社会及公务活动管理的重要载体和依据,制作、使用的合法性直接关系到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和社会诚信。任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均是违法犯罪行为。因对公账户转款数额大、限制少,成为网络电信诈骗犯罪分子转移转移资金、洗钱的重要工具。
公司营业执照属于国家机关证件,犯罪分子为了使用对公账户,需要连同公司营业执照一起买卖。本案被告人王某某、韩某甲等五人注册空壳公司,卖掉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给不法分子从事网络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的证件管理秩序,且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已触犯刑法,最终受到法律制裁。实施上述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会受到法律惩处,而且其信用支付权限会因此受到严重影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人民银行将上述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切莫因贪图小利而触碰法律红线!
来源: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