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写这篇文章之前,需要先释明的是:在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之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在出资义务范围内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但公司法第二十条对此进行了约束,即股东滥用权利情形下可能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主要讲述其中一点,即:公司因为违法、违规等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股东可能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具体如下:
根据公司法一百八十条、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公司应为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而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那如果我成立的公司仅仅只是一个空壳公司,或者我只是在公司挂个名,没有实际控制公司也没有参与管理公司的情况下,公司因为被吊销营业执照需要解散的,我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大概率是需要的,因为对公司法一百八十三条的解读,公司解散事由出现15日内,即应当成立清算组,而股东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成立清算组组织清算的,又无证据证明其无怠于组织清算的情形下,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那如果公司本身资不抵债,已经无财产可供还债的,股东没有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现的规定时间内组织清算的,是否仍应当与公司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呢?事实上对于这一情况,司法案例中存在差异,但从最新指导性案例中可知,股东即便提供法院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出具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依然不能免除股东对公司债务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那是否股东未在规定时间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就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呢?并非如此,如果能够证明自己被冒名注册公司股东的等能够证明自己不存在怠于组织公司清算事由的,也是可以避免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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