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一些涉公司的诉讼、执行案件当中,股东被追究出资责任或清算责任后,往往有一些挂名股东跳出来喊冤,“我没有投资过这家公司,我没有参与公司的经营,为何我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一切的问题,或许只是你不经意间出借身份为他人挂名设立公司埋下的祸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对公司负有出资义务、清算义务等,若未依法出资,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则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或赔偿责任。
所以,若公司未依法经营,作为挂名股东的你,则可能因此背上巨额的债务。
有些人认为,我挂名时与实际出资人签订了代持协议,约定本人只是挂名股东,不承担公司的任何债务,如此是不是就可以免责了?
非也非也,挂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签订的代持协议只是双方之间的内部协议,依法不具有对抗公司债权人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六条规定,名义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名义股东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后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如果你想知道个人身份信息有没有被用于登记为企业股东或法定代表人,可以通过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电子营业执照”微信小程序上线的“投资任职情况查询”功能进行查询。
查询路径:①在微信中搜索“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②在“其他应用”模块,选择“投资任职情况查询”——③输入个人信息并实名认证后即可查询。
若发现自己被冒名登记为股东,应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登记,以免莫名其妙当了“替罪羊”。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六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