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质许可证
一、项目名称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质许可证
二、设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防护装置、压力管道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管道、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生产企业从事相应活动,应当取得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
三、申请条件
申请从事特种设备制造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登记、登记证明;
(二)有与制造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熟练工人;
(三)有与制成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和检测手段;
(四)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能够有效运作;
(五)具有与制造范围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六)能保证产品的安全性能满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具体条件参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和《机电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四、实施机构
(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下列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质许可的受理和审批:
1.锅炉
(一)压力蒸汽锅炉(a、b、c级);
(2)加压热水锅炉(a、b、c级);
(3)有机热载体锅炉。
2.压力容器
(一)固定压力容器(甲类);
(2)移动式压力容器(c类);
(3)气瓶(b类)。
3、压力管道元件
(一)管道、管件、阀门、法兰(a类);
(2)补偿器(a类);
(3)密封元件(a级);
(5)特殊部件(a类)。
4.电梯
(1)客梯(a、b、c);
(2)液压升降机(b级)。
5、起重机械
(1)桥式起重机(a级);
(2)门式起重机(a级);
(3)塔式起重机(a级);
(4)移动式起重机(a级);
(5)铁路起重机(a级);
(6)门式起重机(a级);
(7)升降机(a类);
(8)绳索起重机(a级);
(9)轻型和小型起重设备(a类);
(10)机械式停车设备(a类)。
5、客运索道
6、大型游乐设施
7、相关零部件及安全装置
(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验收认可级别的锅炉兼容的部件;
(2)锅炉压力容器中直径大于等于1800mm的封头;
(3)电梯部件;
(四)除水位计、水位控制报警装置、压力控制报警装置、温控报警装置、燃烧联锁保护装置、液位计、快开压力容器安全联锁装置以外的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
(五)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钢管及焊接材料。
(二)下列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质许可的受理和核准,由国家质检总局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实施:
1.锅炉
锅炉(d级)。
2.压力容器
固定式压力容器(d类)。
3、压力管道元件
(一)金属管材、管件、阀门、法兰(b类);
(2)补偿器(b类);
(3)压力管道支架(b级)。
4.电梯
(1)货梯(b、c);
(2)液压升降机(c级);
(3)杂物电梯(c级);
(4)自动扶梯(b、c级);
(5)自动人行道(b、c级)。
5、起重机械
(一)桥式起重机(b类和c类);
(2)门式起重机(b类和c类);
(3)塔式起重机b、c类);
(4)移动式起重机(b类);
(5)铁路起重机(b级);
(6)门式起重机(b类);
(7)升降机(b类);
(8)桅杆起重机(b类);
(9)旋臂起重机(c级);
(10)轻型和小型起重设备(b类和c类)。
6、相关零部件及安全装置
(1)水位计、水位控制报警装置、压力控制报警装置、温控报警装置、燃烧联锁保护装置、液位计、快开压力容器安全联锁装置;
(2)锅炉压力容器中直径小于1800mm的封头;
5.许可程序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包括申请、验收、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鉴定审查、批准、发证等程序:
(1)申请
申请制造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申请表(从相关网站下载申请表,一式四份)向许可实施机构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一人一个):
1、依法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核发的登记注册证明;
2、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材料。
(2)验收
许可执行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同意受理的应当在申请表上签署受理意见,并退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3)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
依照规定需要进行产品试制或者型式试验的,申请人应当在受理申请后准备试制产品或者进行型式试验。(型式检测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承担型式试验的单位应当在完成型式试验后向申请单位出具型式试验报告。鉴定和审查程序按照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现场鉴定鉴定工作完成后,鉴定鉴定机构向许可实施机构出具鉴定鉴定报告。
(四)聘请鉴定评估机构
申请单位应当携带审批受理申请材料和相关设备型式试验报告,邀请鉴定评估机构进行现场鉴定评估(鉴定评估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相关网站)。
(5)批准和颁发证书
经审批手续后,许可实施机关向符合条件的发给《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许可项目的受理和审批,并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颁发许可。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立特种设备许可证办(地址、电话、电子邮箱在相关网站公布),负责受理申请和颁发许可证。.
具体程序参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等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
6.截止日期
(一)许可执行机关收到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
(二)鉴定评价机构应在收到申请人邀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安排,型式试验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安排,并在3个月内完成鉴定评审和型式试验。对试验(大型、特种设备及部件型式试验视情况确定),应在鉴定评审和型式试验工作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和型式试验报告。
(三)许可执行机关收到鉴定审查报告后,应当完成审查;
审批程序、许可证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
(四)申请被批准受理后,申请单位应邀请鉴定鉴定机构在一年内完成鉴定鉴定工作(大型设备可延长至二年),否则需办理申请受理再次办理手续。
7.补充
获证单位在有效期内需要增加许可项目、种类、类别、品种等的,应当按照重新申请的规定办理,但基本条件(包括质量管理体系)已具备的未变更的,不得进行鉴定评价程序。
八、复试
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6个月有效期届满前,应当按照许可证申请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许可证的复审和换发。复检和换证的具体要求请参见相关安全技术规范。
9.变化与延续
(一)因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更,许可单位应当填写变更申请表(在相关网站公布),出具变更相关证明,由许可实施机关换发许可。
(二)获证单位按规定申请复审后,因单位地址变更、改制、灾害、战争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长取得的许可证有效期的等,应当在生产许可证到期前30天申请换发。手续,但持续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十、收费标准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总[2001]10号)及相关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