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终止,亦即法人的消灭,是指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一种状态。法人终止后,其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消灭,民事主体资格丧失。根据我国《民法典》第68条第1款的规定,法人终止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法人解散
我国民法典第69条规定,法人解散的主要原因包括:
1,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例如,有些项目公司的法人章程规定。项目结束以后半年内解散。
2,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如果法人是社团法人,其权力机构有权决定解散,这是法人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例如,经全体股东大会决定,解散法人,或经出资人全体会议决定歇业。如果法人章程规定不许对法人解散,而全体成员共同决定解散,则应当视为对原章程进行了修改。
3,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法人分立、合并的主体不限于企业,但主要是企业。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或将现有的一个或几个法人分出一部分组成为一个新的法人。在分立以后,被分立的法人有可能消灭。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新的法人,或者一个或多个法人归并到一个现存的法人中去,或者将某个法人分成若干部分,并入到其他现存的法人中。在第一种情况下,原有的法人消灭,产生新的法人,在第二种情况下,被合并的法人的主体资格消灭,而存续的法人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只是在主体资格上发生变更。
4,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撤销。我国《民法典》第69条规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的,就应当解散。此种规定并不妥当,因为吊销营业执照之后,法人只是暂时不能营业,并不当然需要解散。如果法人经过整改重新取得了营业执照,则仍可继续存在。至于法人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主要是指法人在存续期间内,违反有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例如,利用法人名义从事走私、贩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被有权机关责令关闭或撤销。社会团体法人从事法律所禁止的活动时,民政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也可以依法予以取缔。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就一些具体类型的法人,规定了解散事由。例如,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如果基金会“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则应当终止。
(二)依法宣告破产
营利法人在其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经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有权代表人、主管部门以及营利法人的债权人等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企业法人破产。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由清算组织负责对企业法人的财产、债权和债务进行清理,并变卖企业的财产清偿债务。从宣告破产之日起,营利法人终止。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律上还可能规定在解散和破产之外的法人终止事由。例如,因国家机关机构调整而导致机关法人的终止等。
原则上,法人的终止取决于法人成员的意思自治,但也有意外。例如我国《民法典》第68条第2款规定:“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