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近期发生股权变更,外方控股股东将其全部股份转让给一家国内公司。员工得知该情况后,认为劳动合同履行出现重大变化,要求公司支付股权转让前在公司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请问律师,这个要求法律上有依据吗?
解答: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如咨询问题中所言,我们认为虽然公司的股权发生转让、股东发生变化,但这个并不导致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发生变化,不影响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因此,我们认为员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主张,难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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