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制到认缴制的改革,全国每年有数以百万计的公司新设成立,但也有不少公司受市场行情、管理水平等因素影响而陷入债务危机。笔者在处理案件中有碰到有些公司的咨询,“是否可以在案件诉讼或执行过程中变更法定代表人?”
为何会发出这样的咨询?我们首先看看,如果公司无偿清偿到期债务,法定代表人将会面临什么样的法律风险:
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经营管理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律规定由其代表公司进行诉讼,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法定代表人不仅在审判程序代表法人诉讼,且在执行程序中依然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诉讼义务,履行法定权利与义务。
如果公司无法清偿债务,在执行工作中有三类措施与法定代表人有关: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也要公布在被执行失信名单上,在一定程度上使法定代表人的声誉受到影响。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可见,上述措施,对于法定代表人来说,还是非常的严格与苛刻的,而一般情况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所以很多公司在面对诉讼,发现即将面临无偿清偿债务的情况时,实际控制人都想着将自己“脱身”,将法定代表人变更给其他人。
公司被执行过程中,可以变更法定代表人吗?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月2日发布的《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规定:“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同时,在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执监102号裁定中也指出,“即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时,要判断原法定代表人是否为被执行人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本案中,徐某系被执行人的原法定代表人,在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已变更为王某且徐某已将62%股权进行转让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变更对王某限制消费,解除了对徐某的限制消费措施并无不当。如申请执行人认为仍应对徐某继续限制消费,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徐某系被执行人的主要负责人或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证明徐某与王某之间的转让股权行为虚假。”
即最高院的工作意见及所发出的裁定,都表明了这一观点,即公司被执行过程中,存在可以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