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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地址多少钱

发布时间:2024-11-25

公司变更地址多少钱

如果你工作多年的公司,突然要求你到别的城市工作,你会如何选择?如果选择同意,可能需要与家人两地生活,无法照顾家庭;选择不同意,可能会被公司辞退。遇到这样的事情该怎么办呢?

接下来,我们一起看一个案例。

朱某于2009年9月17日进入某公司的蚌埠办事处工作,负责办事处的财务、仓库管理工作。朱某在职期间,双方当事人订立了一份2011年4月2日至2014年4月2日期间的劳动合同书,以及一份自2015年4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合同书中约定的工作地点均为“安徽”。某公司自2011年4月起为朱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某公司支付朱某工资至2019年3月,2019年4月的工资1800元因未办理离职手续停发。2019年4月9日,某公司向朱某下达一份《限期返岗通知书》,其载明:“朱某(身份证号),因业务经营调整,现通知你于2019年4月12日前返回公司总部(位于合肥市)报到,逾期不至公司报到,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届时,公司将依法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自你逾期不到公司报到之日起,本公司未授权你以公司名义从事任何活动,你的一切行为责任均由你个人自行承担”。朱某收到通知书后未至某公司在合肥的总部报到,亦未至蚌埠办事处上班。2019年4月19日,某公司向朱某下达一份《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其载明:“因公司业务经营调整,通知你返回公司报到;且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向你发出限期于2019年4月12日前报到的通知书,但直至今日,你仍未至公司报到上岗;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自2019年4月19日起,公司依法与你解除劳动关系,请于2019年4月23日前至公司办理交接手续”。

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朱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49489.6元。仲裁委支持了朱某的申请。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和二审法院均支持了朱某的赔偿请求。

(案件来源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分析

本案例的关键点就是某公司解除与朱某的劳动关系是否属于违法行为。朱某自2009年9月17日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即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用人单位若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应与劳动者协商解决。某公司与朱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为安徽省区域内,而某公司的总部在合肥市,确属于安徽区域内,但朱某自入职后直至2019年4月某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近10年期间内,其工作岗位一直都在蚌埠办事处,其家庭住址也在蚌埠市,若让其至合肥工作,显然会对朱某正常的工作、生活造成极大的不便,某公司在其蚌埠办事处尚存在的情况下仅因自身工作的需要,未经朱某同意就将朱某调至合肥总部工作,并不合乎情理,客观上亦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朱某拒绝至合肥工作是其合理要求,某公司以此认为朱某不服从管理、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单方解除与朱某的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公司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该符合《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需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责任。

对于这样的结果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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