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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注销股东的影响(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2-23 19:37:03 查看人数:17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股东公司注销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公司不注销股东的影响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公司不注销股东的影响

【第1篇】公司不注销股东的影响

(一)公司股东加入黑名单的相关时间自动取消,吊销企业法定代表人,工商行政管理局加入股东大会黑名单,并处以罚款。

营业执照是企业诚信经营的证据。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严重违法企业夺取再合同权的行政许可。企业未经年检、环境卫生不达标、安全风险大、纳税不到位、产品质量不保证等。,会导致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企业主体资格直接被夺走,民事主体资格随着衰落,不能再从事市场经营主题活动,否则属于违纪行为。吊销营业执照和注销企业是企业退市的两种形式。即使两者都导致企业法人资格的下降,法律后果也大不相同。注销备案是企业积极的个人行为。以企业申请为原则,是企业合理合法退市的唯一途径。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严重违法的企业依照规定制定的最强硬的行政许可证。

(二)法定代表人吊销营业执照的限制,可以给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带来一定的限制。

(三)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投资者或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依法履行机构结算的责任义务的,应当承担企业债务的法律责任。

营业执照不注销的不良影响——可能因刑事处罚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公司章、合同章缴回原审批机关的,是违反备案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行为,公安部门可以帮助收缴。使用应收取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按照非法经营论罪。涉嫌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

(四)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和行为责任法定代表人的不良记录,应当纳入工商行政管理局警告数据库,供投资者、交易对象和客户进行市场调研,不得长期清除。

【第2篇】公司不注销影响股东吗

公司没注销对法人影响吗

公司不干不注销、不管,工商局关应当吊销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被强行剥夺。

营业执照是企业合法经营的凭证。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部门对严重违法的企业剥夺继续经营权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未年检、卫生不达标、安全存隐患、交税不及时、质量无保障等,都会导致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该企业的营业执照。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企业法人资格被强行剥夺,其民事主体资格随之消亡,不得继续从事市场经营活动,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吊销营业执照和注销企业是企业退出市场的两种方式,尽管二者都导致企业法人资格的消亡,但法律后果却大不相同。注销登记是企业的主动行为,以企业申请为前提,是企业合法退出市场的唯一途径。吊销营业执照则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严重违法的企业依法做出的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罚。

企业在退出市场时采取故意不参加年检等方法,等着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实践中这种行为往往会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

1、吊销营业执照会给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带来一定的限制。《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也明文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2、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出资人或有限公司的股东如不依法履行组织清算的义务,要承担企业债务的连带责任。

3、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如不将营业执照、公章、合同专用章等缴回原登记机关,属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公安机关可协助收缴。利用应收缴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按无照经营论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及其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的不良信息将被记入工商部门的警示信息库,供投资人、交易对象、消费者进行市场调查,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能消除。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如果说公司并没有申请注销的话,那么也就意味着这个法人需要被强行剥夺资格,因为这个时候工商部门会进行吊销营业执照的,这个不是公司方面说了算。

【第3篇】注销公司股东会决议

注销股东的流程及费用?

公司不论是何性质的清算,均应依下列步骤展开:

1、成立清算组。

2、展开清算工作。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开展以下业务: 接管公司财产、了结公司未了业务、收取债权、清理债务、分配剩余财产、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并吊销营业执照。

3、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4、提出清算方案。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拟定提出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讨论通过或者主管机关确认。 清算方案的主要内容有:清算费用、应支付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应缴纳的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终结清算工作。

注销的步骤

1、注销税务

2、到公司主管工商局办理<公司注销备案>

所需资料有: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就是注销公司,成立清算小组)、公司原始档案、到工商局领取表格。

(这两步可同时办理)

3、登报公告(登报45日后再去注销公司) 登报公告需到当地市级公开发行报刊办理,所需资料有: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告内容格式(**公司,准备注销请各债权债务人自见报45日内到我公司清算小组办理债权债务事宜)

4、登报45日后,再次到工商局办理注销申请

所需资料有:公司营业执照原件(正副本)、税务注销证明文件、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清算报告、工商局领取的表格、公司原始档案

5、到质监局注销代码证

所需资料有: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文件、代码证原件(正副本)

至此,公司注销完毕。

登记清单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4、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以上第4、第5点,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出资人授权部门的文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以上材料内容应当包括:公司注销决定、注销原因。

法院的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决定。

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6、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8、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4篇】公司注销股东会决议模板

【原创】文/汐溟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自注销登记时终止。法人的权力机构可以作出解散法人的决议,自权力机构作出解散决议时,法人解散。法人以决议形式解散的,应当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才可完成注销登记。因此,终止的法定程序为权力机构作出解散决议→组成清算组→清算→注销登记→法人终止。清算是从解散到注销登记的法定环节,而且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程序。若法人未经清算,自作出解散决议后直接注销登记,法人虽会终止,但清算义务人会承担法律责任。《民法典》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清算不及时尚且应承担法律责任,未经清算直接注销登记会承担更重的责任。

公司是典型的营利法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最主要、最普遍的营利法人类型。公司清算,主要依据《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基于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可以作出决议的方式解散公司。如果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是公司股东。《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如有限责任公司以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决议的方式解散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公司,股东会承担如下几种法律责任:

首先,公司注销后未清偿的债务,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起诉请求股东清偿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清算的价值,在于将公司的资产变现,对剩余资产再分配。公司如有负债,应该对其进行清偿,此为满足债权人利益需要;在清偿所有债务后若仍有资产,则由股东分配。清算组应在成立之后10日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前来申报债权,并在60日内登报公告清算消息。前者是为了已知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后者是为了保护未知的债权人,防止其不知解散事实而错过债权申报机会,两项均是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东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清算义务人,如其未履行法定的清算义务,则应由其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即对因未履行清算程序而无法申报的债权承担清偿责任。

其次,在办理注销登记时,股东如果曾作出过对公司债务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则该承诺有效,债权人有权要求承诺股东兑现该承诺,向其主张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三,生效判决确认的公司债务本应由公司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公司自己为被执行人。基于责任有限的原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财产及责任与公司独立。但在未经清算即注销的场合,申请执行人有权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未执行到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公司清算中,如公司资产在清偿完债务后有剩余,则由股东自行分配,这种情形对股东完全有利;如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只需转入破产程序而已,虽不利,但通常也无需股东承担清偿责任。但若未经清算而直接注销公司,会承担前述三种法律责任,相较于清算所可能产生的破产后果,未经清算而直接注销显然得不偿失,对股东尤其不利。

【第5篇】公司注销股东决定

注销公司时股东们都需要到场签字吗?不需要。公司注销时不一定需要所有的股东全部到场签字才可以,提交全部股东的签字文件即可。今天注销公司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有限责任公司注销营业执照办理流程: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二、办理需提交材料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署。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署。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5、经确认清算报告;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应提交《注销公告》证明(登报45天的报样);

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8、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9、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登记机关加盖公章,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加盖公章或签字。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

三、办理程序

公司按要求备齐资料——工商受理人员初审——工商审核人员核准——核发注销通知书。

【第6篇】股东失联怎么注销公司

股东之间长期存在冲突,如何司法解散公司?

----王克

公司股东之间因为经营理念、性格、价值观等问题,长期发生冲突,且无法达成谅解安排,那么如何通过司法手段,解散公司呢?笔者认为,首先,如果异议股东持有公司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那么其完全可以通过召开股东会形成自主解散公司的决议(解散公司属于公司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本文均假设公司章程规定“一股一权”,并非同股不同权的二元股权结构),然后通过司法确认该解散决议有效的策略,达到解散公司的诉讼确认目的。因此,笔者倾向认为,由于异议股东可能难以控制公司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才不得不诉诸司法解散公司。但根据《公司法》及相应司法解释,司法解散公司须以“公司存在持续僵局”为前提,具体条件分析如下(须同时具备):

一、 提起诉讼的原告须持有公司股东会10%以上表决权

前述10%以上表决权比例为法律强制性规定,中国大陆大多数公司的章程,均为工商局示范文本或者均未设置二元股权结构,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系持有该公司10%以上股权比例。如果股东认缴出资并未完全到期或者虽然到期但是并未实缴到位的,股权比例等于其认缴出资比例。如果该股东联合其他一致行动人,能够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并且一致行动人均同意决议解散公司的,则不宜启动司法解散公司程序。

二、 须“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等有关规定,笔者认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侧重在“管理困难”,公司治理机构(三会一层)决策机制失灵,难以作出股东会、董事会的有效决策决议,公司是否盈利、亏损,在所不问。管理困难,俗称“股东僵局”,具体表现方式为如下之一一种情形具备即可:

1)原告立案前公司股东会持续两年无法开会(俗称“两年不开会”),具体表现为大股东失踪或下落不明、董事长下落不明无法启动股东会召集或主持会议程序、股东之间发生“械斗”无法正常开会;

2)原告立案前公司股东会虽然可以正常开会,但持续两年无法形成普通决议事项的决议(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通过)或者特别决议事项的决议(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或者实际到会人数或代表的表决权比例或同意的表决权比例,不能达到章程规定的最低表决权比例(俗称“议而不决”),持续两年不能做出有效股东会决议;

3)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董事长期冲突,公司股东会无法通过选举、罢免或委派程序解决。即董事失踪、下落不明、董事辞职但股东会并未选举新的董事接替等,导致董事会无法形成有效决议。

三、 须公司僵局导致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该要件属于主观判断要件,但需要原告股东举出初步证据。一般来说,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不能正常运行决策,自然会导致公司无法作出快速商业判断,往往错失商业机会,股东利益受损迫在眉睫。

四、 须公司僵局“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该要件非常重要,彰显司法机关不轻易介入公司内部自主治理运行的司法理念。因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是世界上各大经济体经过普遍性的公司运营实践,被全世界商人认可的科学治理结构。股东之间完全可以通过股东提案、股东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董事或经理的方式,促使公司不断纠正运行过程中的偏差。但现实生活非常复杂多样,三会治理机制 “失灵”现象频发。司法手段不得不介入矫正。

实践中,通过其他途径能够解决僵局的维权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有:对损害公司利益的董事、高管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或者控告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对侵害公司利益的股东提起侵权诉讼;对效力瑕疵的公司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提起不成立、撤销、确认无效的诉讼;对不称职的董事提出罢免议案并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罢免议案;对不称职的董事长、总经理提出罢免议案并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审议罢免议案;对逾期出资的股东,启动公司股东会除名程序;控股股东把持公司财务资料和人事的,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控股股东滥用权利恶意不分红的,提起强制分红诉讼;对有争议股东的股权,试图予以收购、邀请股东以外的第三人予以收购或者由公司予以回购(定向减资)等

笔者认为,只有上述先决途径难以解决公司僵局的,才有可能在上述全部条件具备下,说服法院司法解散公司。但核心是要论证“股东会、董事会运行机制失灵”,“通过其他途径无法矫正失灵”,并举出该方面的证据。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

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 原告立案前公司股东会连续两年无法开会。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第六条 人民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7篇】公司注销股东协议书

工商网怎么注销股东身份?

工商网在线注销股东账户流程说明

①客户登录后,点击证券账户,若客户账户是线上开通,在业务介绍页的右上角有注销按钮,若是线下开通,则看不到该按钮。

②点击注销按钮,进入证券账户注销流程,办理时间为交易日 9 点到 16 点。

③点击马上办理,系统判断客户账户注销的前提条件,若条件均满足,进入身份验证步骤,否则在当前页面会弹窗提示不满足的条件信息(非首次安装高级证书会先提示去安装,首次安装不会提示,后续和销户视频二合一,视频认证通过后自动安装数字证书)

前提条件包括:客户是否有证券账户、客户代码和资金账户是否正常、是否是个人身份证客户、当前时间是否在业务办理时间内、是否安装了数字证书以及证书的有效期。

④身份验证首先验证客户的身份三要素,其次验证客户在我司的预留手机号,然后校验资金账号。在校验资金密码页面,若客户有多个股东账户,需要选择拟注销的账户,至少选择一个,允许多选。

⑤身份校验通过后,客户需签署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然后上传证件照片,进入双向视频见证过程(在公安部返回个人头像时间内,进入双向视频前需要客户上传个人头像),见证结束后进入业务办理结果页。

⑥在正式进入双向视频之前的提示页,若是双向视频是针对销户和申请高级证书视频二合一的情况,为满足申请数字证书要求,在该页面客户需要勾选身份认证产品使用协议及风险揭示书。

⑦业务办理结果也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见证或者复核失败,进入注销失败页面,一种是视频认证成功,由于还需要集中营运审核,因此进入已提交待审核页面。

注销营业执照小股东怎么做?

要办理注销,就需要办理小股东所在企业注销登记。

需要向注册登记机关提交刊登企业注销公告的报纸(45天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股东大会关于解散企业的决议、企业债务清偿报告、企业完税证明等相关材料。并填写《营业执照注销登记申请书》,由法人进行身份确认。

然后由注册登记机关对提交的相关材料审核通过后,就可以办理营业执照注销登记,同时,小股东担任的法人也一并注销。

公司的股东注销?

当公司注销时,无论是公司股东或是法定代表人,都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整理公司从成立至今的会计账簿、记账凭证等等材料,并保证税务正常,若有拖欠税款、滞纳金等都必须及时缴清;

2、保持公司工商正常,如存在地址异常或工商年报未及时办理而被列入异常的话,都必须将移除异常后,才能申请工商注销登记;

3、保证公司全套资料齐全,如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公章等等;

4、清算方案,当公司存在债权债务时,清算人员会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资产等进行清算,并形成对应的清算方案。而公司全体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

5、登报公示。当完成税务注销后,必须找一家当地纸媒进行注销登报公示,通知公司相关的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务。

【第8篇】公司注销需要股东到场

大股东想要解散公司进行注销登记,但是小股东承担的损失小,死活不肯同意注销,也不肯签字,怎么办?首先明确一下,现在说的这种情况是,大股东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情况,对公司享有绝对的控制权,现在大股东想注销,小股东不配合。

《公司法》上有明确的规定,公司的分立、解散,只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就可以执行。所以,理论上来说,大股东是可以单方面解散公司的,小股东同不同意都没有影响。

可是,在注销登记的时候就遇见了麻烦,市监局要求所有股东签字,这就是个实务问题了,现实中实务和理论有差别的情况还有很多。如果没有小股东的签字,不能办理注销登记的,股东会关于解散公司的决议也就成了一纸空文,公司在实际上还是没有解散。

现实中有两种错误的解决方式:

一是起诉其他小股东不配合,大股东心想让法院来解决,法院大概率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法律上明确规定,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同意就可以解散公司,你现在公司注销不了,不是法律原因,而是实务问题,这个可能不是法院审理的范围。市监局不给你注销,大股东要去找市监局,而不是去找法院。

还有一种错误的方式,就是提起公司解散诉讼,也是解散公司的一种方式,属于司法强制解散。但是司法强制解散有严格的限制,总结成一点就是公司的决策机制瘫痪。在用了所有可能使用的救济手段之后,还是解决不了决策机制瘫痪的问题。

但是既然大股东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基本上公司的大小事务都可以大股东说了算,也没有到法律上说的决策机制瘫痪的地步。所以即使大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还是会被驳回。

那么接下来应该怎么办,既然民事诉讼走不通,走行政诉讼吧。市监局不让你注销公司的,大股东就直接起诉市监局,法律明确规定对于股东不配合注销的情形,经过书面及报纸或者其他公示的形式符合法定要求的,市监局也应该将其归为特殊情形,同意注销申请。

如果不同意可以向上一级市监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不成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还有更多关于公司注销的知识,关注我们以后的内容。

更多阅读:

【第9篇】注销分公司股东会决议

你好,我是何鹿其。

欢迎和我一起,逐条学习《公司法》。

今天我们继续学习第九章的内容,上次我们学习了关于公司合并的规定,今天我们来学习关于公司分立的规定,先来看175条,关于公司分立的程序,原文是: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01. 公司分立的程序

公司分立,就是一个公司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

公司分立和公司合并类似,也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存续分立,公司分出来一个新的公司,原来的公司还继续存在。

另一种是新设分立,原来的公司注销,新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公司。

公司分立的程序也与公司合并的类似,只不过因为分立的主体是一个公司,所以公司分立不需要签订分立的协议,其他的程序都和公司合并相同。

第一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第二步,公司股东会(或单一股东)做出公司分立的决议(或决定)。

第三步,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通知的时间期限和公告时间也与公司合并相同。

第四步,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分立和公司合并不同的是,公司分立的情况下,《公司法》没有规定债权人有权力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其原因与176条的约定有关,我们看一下原文: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上一篇文章中,我们讨论过,公司合并有可能降低原公司的偿债能力。但在公司分立的情况下,公司原来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分立后的公司,偿债能力没有减弱,不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当然,如果公司和债权人之间有其他的约定,则要遵循协议约定。

比如分立前的债权由分立后的某一个公司偿还,其他的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债权人和分立前的公司都同意,这个协议就是有效的。关于分立之后的资质问题,也与公司合并的情况类似,不再赘述。

接下来我们看一下关于公司减资和增资的规定,先来看177条,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原文是: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02. 公司减资的程序

公司减资的程序与公司分立的程序类似,也分为四步:

第一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第二步股东会进行审议决定;

第三步通知债权人和公告;

第四步办理工商变更。

和公司合并类似,公司减资的时候,公司的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原因是公司减资之后,公司的偿债能力也会变弱。

在减资以前,哪怕公司的股东没有实缴资本,那股东也负有按期缴纳出资的责任,如果股东不出资,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出资。

如果公司减资,股东的出资责任就相应地减少,债权人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

关于减资的价格,一般以公司的账面净资产值或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或经评估的净资产值来确定,有时候也会以公司的注册资本原价来确定。

关于支付的方式,可以用现金支付,也可以为实物、其他财产或者对相关股东的债权进行抵销。

甚至可以不支付任何对价,只是进行账务处理,把减少部分的实收资本计入资本公积。

03. 公司债权人保护

那如果公司没有履行相应的告知程序呢?会有什么样的后果?

也和公司合并的情况类似,公司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也会面临两个处罚:

第一,按照《公司法》第204条的规定,可以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的股东在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接下来我们再看一下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规定,先看原文: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法》178条是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有关出资的原则性规定。

不管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增资时的出资与公司设立时的出资要求是一样的。

这里就包括出资的方式,是用现金还是实物;出资的时间要求;出资不实的责任;不得抽逃出资的要求;虚假出资的责任等等。

《公司法》178条对于公司增资的程序和要求没有做具体的规定,因为增资的程序等内容在其他的条款中已经有过规定了。

比如增资的表决机构、有限公司股东优先认购权的规定、增资的价格等等。

如果公司真的想要增资,还需要参考其他的条款来执行。

最后我们看一下第179条,关于公司登记的规定,原文是: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法》179条,把前面公司合并、分立、减资、增资所需要的变更登记要求统一作了说明。

在公司合并的情况下,存续的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都可能会发生变化,而这此都是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事项。

在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况下,必然会引发注册资本的变化,也需要进行变更登记。

因为公司合并或分立解散的公司,需要进行注销登记,而因此新设的公司需要进行设立登记,这个都很好理解,这里不做过多的说明。

到这里,第九章的内容我们就学习完了。

下次我们就进入第十章,关于公司解散和注销的规定。

end

【第10篇】注销公司股东会决议模板

股东会决议的无效情形认定

股东会会议是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基本方式,基于效率与公平的考量,股东会的决策亦采用多数决的表决机制。如何在多数利益优位与少数利益发声之间取得适度的平衡,如何在股东行使权益的同时保证公司高效经营,是值得思量的法律问题。

对股东会决议效力的审查,一方面是程序的合法性审查,另一方面是决议内容的合法性审查。公司股东会决议以补偿金名义对股东发放巨额款项,在公司并无实际补偿事由,且无法明确款项来源的情形下,此类补偿金不符合公司法的分红程序,也超出福利的一般数额标准,属于变相分配公司资产,有可能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对该股东会决议应依法认定为无效

从单纯将自然人视为法律主体,到认可公司法人等社会组织的法律主体地位,是法律史上的重大进步。有限责任公司因股东资本的投入和维系得以存续、运作,并有效参与市场竞争。有限责任公司存续和运作的意志力依赖于股东会,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和决策机构也是股东会。股东会会议是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基本方式,股东根据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会,决定董事任免、公司运营等重大事项。基于效率与公平的考量,股东会的决策亦采用多数决的表决机制。如何在多数利益优位与少数利益发声之间取得适度的平衡,如何在股东行使权益的同时保证公司高效经营,是值得思量的法律问题。

审判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确认之诉纠纷频生。公司法(2023年第三次修正,以下所涉均为此版)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该规定为异议股东提供了救济途径。本案系股东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提起的股东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一、股东会决议效力确认之诉的主体对于股东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确认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故有必要予以解析

原告的范围,主要取决于对股东会决议效力的认识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中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理解。一般而言,股东有权提起股东会决议效力确认之诉。应当注意的是,股东会决议效力确认之诉主要的目的是审查股东会决议的效力,而不是提起诉讼的原告的资格,因此不应对股东的身份进行严格的限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中存在,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股东当然具有原告的资格;而且挂名股东、由他人代为出资的股东、未出资股东,均具有原告的资格。如果原告在诉讼中仅能举证其为工商管理机关登记的股东,而无法对股东名册中是否记载自己的姓名或者名称进行举证,不影响其股东的身份。但是,如果在工商管理机关登记为股东,而法院生效的判决确认其不是股东,则其无权行使股东权益。

另外,从时间的角度上来讲,股东不得对自己成为股东之前的股东会决议提起无效确认之诉。股东会决议是持有法定比例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就特定事项所作的集体意思表示,股东会决议一经作出,即被拟制为公司的意思,对全体股东、经营者甚至未来加入公司的股东具有约束力。股东会决议从性质上分析,是公司的意思,其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诉讼的结果也针对公司的意思,故应以公司为被告,未明确提出诉讼请求的股东应为第三人。如果以其他股东为被告,应裁定驳回起诉。在公司已被注销的情况下,原公司股东如果诉请确认办理公司注销的股东会决议等文件无效,因公司己经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无法列为被告,可以列公司的其他股东为被告。但需注意,因股东仅承担有限责任,故此类诉讼中如果法院判决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则须同时确立责任的承担限度。

二、股东会召集程序符合惯例的合法性认定

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时间为会议召开15日前,同时,允许公司章程或者全体股东另行约定。但对于公司章程(或全体股东)约定是否可以缩短法定的通知时间或者规定更长的通知时间却没有明确。如果通知时间过短,将不利于股东充分准备出席会议;而过长的通知时间则容易导致股东遗忘而错过开会时间,不利于股东行使权利。然而,通知时间的瑕疵并不一定必然导致决议程序因存在瑕疵而可撤销,在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对于按通知参加了股东会并进行了表决,视为通知股东召开股东会的程序符合法定及约定的条件。股东会的召开,不仅要在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全体股东,且应以一定的方式有效地通知股东。

现实中主要采取的通知方式有:专人书面送递、电话通知、数据电文通知(含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邮递送达和公告。但由于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的通知方式并无明确规定,采取有效的通知方式则成为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专人书面送递的方式可由股东在文件送达回执上签字证明已有效通知;电话通知送达方式则存在举证上的困难,即使能够证明电话通知了股东,也较难证明有效通知了股东,从而满足对时间、地点、内容通知的全部要求;采取数据电文的通知方式也需要事先约定或以往的习惯予以佐证;采取邮递送达的方式,如邮件本身并未表明是股东会召集通知,则不能认定为有效通知了股东;公告送达方式虽较为简便,但如以往的股东会通知没有以公告形式发出的先例、章程亦未曾约定可以用公告的形式来发出股东会通知,法院倾向于不支持该种通知方式。

从公司法的立法精神来看,设计股东会会议通知制度的目的在于成功地告知股东开会的事宜,通知方式应能够便利、有效地实现通知,既不会过多地增加成本,也不会过于繁琐而降低效率。

对于人合性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姓名和地址都知道的情况下,采用专人书面送递、数据电文通知(含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邮递送达方式更为便利和经济。对于需要采用其他通知方式如公告通知方式的,可在章程中进行明确约定。本案中,公司召开股东会,未在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在程序上存在瑕疵。但公司系按以往惯例操作通知,且该通知方式并未影响本案股东会议中全体股东到会行使实体权利,可视为对通知方式的认可。一审法院认为公司通知股东召开股东会的程序符合法定及约定的条件正确。双方当事人均未对股东会召开的程序问题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对此问题未予审查。

三、股东会决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一)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的常见事由

1.无权处分股权的股东会决议无效。股东会作出关于转让股东的股权的决议,持有转让股权的股东本人未出席股东会,也未表示同意转让股权,股东签名为伪造的情况下,股东会决议应为无效。因为股东会干涉了股东依真实意思对表决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侵害了股东的股东权益,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股东会会议中涉及的部分股东签名均被他人冒用,且未得到股东的追认,内容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股东会决议无效。

2.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会决议无效。为了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和股权的流通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时,公司法赋予了不同意转让的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股东会没有通知股东股权转让事宜,没有向未接到通知的股东公开股权转让的合同内容,未接到通知的股东不了解转让股权的条件,致使其未表明对股权转让的态度,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此情形损害并剥夺了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违反了法律规定,该股东会决议应为无效。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以公司章程为准。

3.违法修改公司章程条款的股东会决议无效。公司法赋予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条款更大的自由度,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章程可以随意规定。如果公司股东会决议对章程条款的修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股东会决议无效。比如修改公司章程限制股东会选举权等股东权利、违反股东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的规定、违反章程修改需要2/3以上表决权的规定等,作出上述相关内容的股东会决议均为无效。

4.违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会决议无效。股东享有的合法资产收益是公司红利。我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具体到资产收益,即是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的公司红利。而用于分红的利润,则是公司存续期间所有者资产权益中唯一脱离于公司经营资产之外、归于股东个人的财产权益。现实生活中,公司以补助、医疗补贴或发放实物等多种形式,通过股东会决议程序,将公司财产私分给股东的情形,常常存在于经过企业改制、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内。无论上述何种形式,均是为股东谋取利益,变相分配公司利益的行为,该行为贬损了公司的资产,使得公司资产不正当流失,侵害了公司职工的财产权益,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也可能损害了部分股东的利益。此种情形的股东会决议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

5.超越股东会职权的股东会决议无效。公司的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一旦进行权力划分,则其后果是一个机构不能篡夺或者干预其他机构行使权力,故此,如果股东会超越其职权,则决议无效。比如股东会决议免收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欠款,则超越了股东会职权,在未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股东会决议无效。再比如,如果股东会决议先给股东预设竞业禁止义务,再预设违背这项“非法”义务的赔偿金强加给股东,均是违法的,受到该决议侵害的小股东有权主张决议内容无效,不受决议的约束。

6.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的股东会决议无效。股东会中资本多数决为原则,其合理性在于根据不同的议案,形成可变性的多数派。但如果多数派股东行使表决权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多数股东信任义务原则,形成侵害少数派股东、公司或第三人利益的决议,其所作决议为滥用资本多数决的决议。故此,判断所作的决议是否滥用资本多数决的关键是衡量主张决议无效者的利益与因决议效力维持所确保的多数派股东的利益。滥用资本多数决的决议,因违反禁止权利滥用和诚实信用原则,属于违反强行法规定的行为,应认定决议无效。从实务来看,利用资本多数决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比如要求某类股东撤回部分出资,减少其持股比例;或者擅自增资,损害小股东的利益;或者违反同股同权原则。当然,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具有极强的包容性,可以作为股东会决议无效类型的兜底条款。

(二)涉及公司自治事项的股东会决议,不宜认定为无效股东会决议本属于公司股东的自治内容,只有在决议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下,方应受司法的规制

这一点与普通法法院不轻易干预公司内部管理有关事务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对于股东会决议有效的类型,根据决议内容涉及的事项,分为以下三种:

1.涉及股东权益的公司内部管理范畴的事项,法院倾向于只对案件采取形式审查,如果议案经1/2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法院倾向于认为股东会决议有效。公司的运作需要董事或者股东作出决议,基于商人是商事组织利益的最佳判断者,法院不审查股东会所作决议的效力,或者认为这一类型的决议是有效的。比如股东会内容涉及股东相互间股权转让、董事和监事的改选,公司对外投资,对外投资实体的注销、清盘,或者公司财务状况的审核以及公司具体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等事项,只要根据资本多数决或者人数多数决原则作出时,股东会决议应认定为有效。

2.涉及公司人格存续的,法院倾向于认为股东会决议有效。按照企业维持原则,企业成立后应尽可能维持其存在。在公司约定的经营期限到期后召开股东会,按照章程规定延长公司经营期限,因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此类股东会决议应为有效。

3.不涉及股东权益的公司内部事务,法院倾向于认为股东会决议有效。法院在裁判中区别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对于不涉及价值判断的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比如股东未在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上签字,以公司名义制作发布的文件的有效性,或者公司的印章由谁保管等问题,通常贯彻不予干涉原则,倾向于认为股东会决议有效。

(三)股东会决议效力的认定

对于股东会决议效力的认定,股东会决议是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形成,决议内容损害公司、公司其他股东等人的利益,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关键在于如何把握公司自治与司法介入的临界点。虽司法权不宜主动干涉公司自治权,但应审查股东行使公司自治权是否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防止股东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侵害公司、股东或其他债权人利益。

关于决议内容所涉款项的来源。公司账面余额,但无法明确是利润还是资产。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采取的是法定公积金分配准则,即公司在未补亏以及未留存相应比例公积金的情形下,所获利润不得用于分配。

其次,关于款项的性质。根据通常理解,福利指员工的间接报酬,一般包括健康保险、带薪假期、过节礼物或退休金等形式。从发放对象看,福利的发放对象为员工,而本案中,决议内容明确载明发放对象系每位股东;从发放内容看,决议内容为公司向每位股东发放款项数额巨大,不符合常理。若公司向每位股东分配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则应当遵守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即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全体股东未达成约定的情况下,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而是对每位股东平均分配的决议内容违反了上述规定。再次,案涉股东会决议无论是以向股东支付股息或红利的形式,还是以股息或红利形式之外的、以减少公司资产或加大公司负债的形式分发款项,均是为股东谋取利益,变相分配公司利益的行为。该行为贬损了公司的资产,使得公司资产不正当地流失,损害了部分股东的利益,亦有可能影响债权人的利益。

四、结语

公司自治和司法干预是长久的讨论话题,但需要承认,司法救济在克服法人治理机制的局限性上,既起到了对公司内部机制的回复运作或替补作用,也为真正实现公司自治提供了保障。实践中,司法干预确实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化解公司僵局和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上起到了一定作用。而在公司法赋予了法官介入公司治理空间的背景下,只有采取积极而能动的司法态度,审慎处理案件,统一司法认定标准,才能弥补公司法留下的大量缝隙,并最终在不确定的公司法规则中实现其正当性。

【第11篇】公司注销股东会

由于种种因素,部分企业因联系不到股东导致无法注销,时间一长,该类公司变成僵尸企业、吊销企业,法定代表人也会受其影响,有进入国家黑名单的风险。如果企业为以下所述情况,可按以下步骤走相关流程,携带材料到大厅办理企业注销。

一、办理条件

1、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提交材料规范,应提交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确认的清算报告。

注意:表决权达不到三分之二以上无法按照这个流程办理。

例如: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万,到会股东股权应达到三分之二(200万)以上。

2、对无法联系到的股东要尽到成立清算组、公司注销召开两次股东会通知的义务。

核心:尽到通知的义务。

二、如何通知无法联系到的股东?

(一)、公司为在营企业,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做清算组备案及债务债权、注销公示

1、对通过各种方式无法联系到股东,应向股东身份证地址发送挂号信,信中要注明:某某有限公司拟在xx时间 xx地点召开股东会,会议研究公司解散成立清算组事宜,请按期参加,逾期不参加视为弃权。

2、挂号信发出因查无此人被退回的,自退回之日起在省级以上报纸公告,公告内容为:xx(股东姓名)某某有限公司拟在xx时间xx地点召开股东会,会议研究公司解散成立清算组事宜,请按期参加,逾期不参加视为弃权。

分析:以上是对无法联系到的股东尽到“成立清算组召开股东会”通知的义务。

3、在报纸中通知股东开会日期的当天,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做清算组备案及债务债权、注销公示(注:成立清算组时间要与会议研究公司解散成立清算组的日期为同一天)。

注销公示期为45天。

备注:此处在营业企业与非在营(吊销)企业存在不同

4、注销公示期结束后,再次向股东身份证地址发送挂号信,信中要注明:某某有限公司拟在xx时间xx地点召开股东会,会议研究确认清算报告等公司注销事宜,请按期参加,逾期不参加视为弃权。

5、挂号信发出因查无此人被退回的,自退回之日起在省级以上报纸公告,公告内容为:xx(股东姓名)某某有限公司拟在xx时间xx地点召开股东会,会议研究确认清算报告等公司注销事宜,请按期参加,逾期不参加视为弃权。

分析:4-5项是对无法联系到的股东尽到“公司注销召开股东会”通知的义务。

(二)、公司为非在营(吊销)企业,在省级以上报纸做清算组备案及债务债权、注销公示

1、对于通过各种方式无法联系到股东的,发挂号信和报纸公告与上述在营企业的操作步骤一致,唯一不同之处为报纸中通知股东开会日期的第二天在省级以上报纸公告做注销公告。

2、特别提示:请查阅本公司章程约定的股东会开会时间提前多少天召开。

例如章程约定提前15天召开

第一步,1月1日发挂号信,挂号信中通知股东开会时间为1月27日(挂号信退回时间在10天左右);

第二步,1月11日挂号信退回后,可在省级以上报纸公告召开股东会,通知股东开会时间为1月27日;

第三步,在营企业在1月27日当天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做清算组备案及债务债权、注销公示;

非在营(吊销)企业于1月28日在报纸做清算组备案及债务债权、注销公示。

第四步,注销公示期45天结束后,按照上述步骤再次进行挂号信、报纸公告,以次类推。

提交注销登记材料时,除其他资料以外需要提交挂号信封、邮寄查询记录、公告开会的报纸。

友情提示:以上流程仅供参考,具体以当地的审批机关的要求为准。

【第12篇】注销公司需要股东到场吗

你的公司要注销,找不到股东能注销吗?

第一个,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临时股东会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

第二个,以公司经营管理发生的严重困难为由,要求法院判决公司解散,

第三个,在公司出现解散事故的情况下,以债权的身份请求法院指定清算组清算,

第四个,如果公司资不抵债,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公司申请破产,其他股东以债权的身份,请求法院对公司进行破产计算。

这样一波操作注销就可以啦。

【第13篇】公司注销股东找不到

如果公司面临资金困难导致破产的,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及时将公司注销掉,如果在注销公司的时候,法人代表不见了的,应该怎样注销公司呢?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到相关的知识,小编整理了以下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帮助您

一、法人找不到公司营业执照怎样注销

建议召开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注销公司的决议,然后去注销税务、注销代码、注销银行账户,去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营业执照的3年内不能恢复公司。公司注销需要以下材料: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3、经办人的身份证;

4、公司注销事项的决定;

5、公司的清算报告;

6、刊登公司清算公告的报纸。

二、法人不见了公司怎么注销

1、先到国税拿表格:按国税的要求填写、签字,、盖章、缴销发票、补税后,它会收回国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国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2、拿着国税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到地税拿表格,补税后,它会收回地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地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3、拿着国税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去银行注销银行账户即可。

4、拿通知书到工商局拿表格,然后交回工商局,然后吊销营业执照。

5、等待工商局通知,或者根据有关规定依法结束公司营业即可。

三、公司注销后签署的合同还有效吗

公司注销后签署的合同还有效。公司注销后,并不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在签订之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由双方签字盖章即可生效,特殊约定的除外。公司现在注销意味着公司法律主体的灭失,但不能否定公司在注销前合法签订的合同。只能说在公司实体灭失后,若有公司的继受主体,由其继续承担合同权利义务,若无相关继受主体,公司所承受的合同的权利义务消灭。只要是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公司没有被注销,该合同就是有效的。

四、公司注销流程时间

走完所有的注销流程,一般需要6个月时间,如果找第三方公司办理的话,可以缩短到2-3个月的时间,工商和税务的流程可以同时进行,首先工商局需要先过去备案注销;

然后登报,45天后才能提交正式的注销资料过去,审批需要一周的时间;

税务的话如果没有国税可以直接注销地税,时间也要15-20天。

总结:上述内容就是小编给大家详细介绍的关于法人找不到怎么注销公司,找不到法人如何注销公司营业执照的详细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如需了解更多请关注我们企的宝财税。

【第14篇】公司注销股东会决议范本

xxxxxx股东会议决议

时间: 年 月 日

地点:公司会议室

通知时间: 年 月 日

通知方式:电话通知

到会股东情况:应出席2人,实际出席2人

股东弃权情况:无弃权

会议主持情况:xxx

议题:1、公司注销;2、公司债权债务情况说明;3、审议清算报告。

决议:1、同意公司注销,并已在《xx日报》公告一次;2、公司无债权债务;3、通过清算报告。

股东及清算小组成员承诺所出具的材料真实有效,均为股东本人亲笔签字或单位盖章确认,如有不实,由股东及清算小组成员承担责任。

以上纪要属实。

全体股东签字:

xxxx年xx月xx日

xxx注销清算报告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xxxx公司已经xxxx年x月xx日召开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并成立公司清算组并于xxx年x月xx日开始对公司进行清算。现将公司清算情况报告如下。

一、公司登记情况

公司名称:xxxx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xxx

住所:xxxx

公司成立时间:xxxx年x月x日

二、公司于xxxx年x月xx日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由xxx、xxx组成,由xxx担任清算组负责人。

三、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情况

公司清算组于xxxx年x月xx日通知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于当日在xx日报公告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

四、公司办理营业执照后,未办理税务登记,不存在债权债务。如产生的债权债务由总公司负责。

清算组成员签字:

经全体股东审查确认,一致通过该清算报告。

xxxxx公司

xxx年xx月xx日

【第15篇】公司注销需要股东签字吗

前 言

依据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之规定,企业在自行清算后办理注销登记时,一般需提交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实践中大多表现为,股东作为清算组成员在清算报告或股东会决议中承诺对“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此时,股东作为“保结人”,一旦企业被认定为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将很可能受制于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0条之规定,而被企业债权人追究清偿责任。

那么,如果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股东作出保结承诺的材料上的署名非其本人所签,该注销登记能否被撤销?笔者以一起行政诉讼案件((2015)浙甬行终字第18号)为例,分析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认定思路。

基本案情

甲公司系于2008年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股东毛某持股10%、林某持股90%。

2023年4月10日,甲公司登记机关a区市监局收到盖有甲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林某签字的备案申请书,并指定严某代为办理备案手续;同时递交的还有签有“林某”及“毛某”字样的股东会决议,决定注销甲公司,并成立以林某、毛某为成员的清算小组。a区市监局于同日准予备案。

同年4月12日,甲公司在某商报上发布注销公告。同年6月3日,甲公司向a区市监局递交盖有甲公司印章及清算组负责人“林某”签字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并指定杨某代为办理注销手续;同时递交的还有签有“林某”及“毛某”字样的股东会对清算报告确认的决议及清算报告、甲公司的营业执照。清算报告记载,“如有未了的公司债权和债务(隐匿债务),由公司股东按投资比例负责承担和处理”。确认清算报告的“股东会决议”也载明,“公司若有隐性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按原投资比例享受权利或承担责任”。同日,a区市监局经审核后作出《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2023年11月,毛某以a区市监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以上述材料中的签字均非其本人所签为由要求撤销a区市监局作出的注销登记行为。

审理情况

(一)原审法院认为:

1.a区市监局作为公司登记机关,不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但仍负有审慎审查的义务。比对甲公司留存在a区市监局处的章程等材料上“毛某”的签字情况,并无太大不一致。相关法律法规均未规定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时股东必须亲自到场签字确认,据此认定a区市监局已尽审慎审查义务。

2.毛某及林某均陈述“毛某”字迹非毛某本人所签,a区市监局亦不申请鉴定,无法认定甲公司递交的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对清算报告确认的决议、清算报告等系毛某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据此,原审法院判决撤销a区市监局作出的准予注销登记行为。后a区市监局提起上诉。

(二)二审法院认为:

1.甲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时依法提交了相关文件,材料齐全、形式合法,股东签名亦无明显差异,a区市监局已尽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

2.毛某作为股东未在清算报告和确认清算报告的股东会决议上签名,无证据证明毛某曾以明示方式直接作出意思表示认可该承诺,或以积极、肯定的行为(如按照承诺内容承担债务等)表明对承诺内容的认可。因此,该承诺对毛某不发生法律效力,a区市监局办理被诉注销登记行为时对其予以确认,违反了法律规定,应予纠正。

据此,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件分析

(一)如何认定行政机关是否已尽审慎审查义务?

本案中,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已尽审慎审查义务的理由主要在于,他人伪造的毛某笔迹与其本人签字相差无异,行政机关人员已根据工作经验并通过一般的方法和手段进行了核对,且相关法律法规均未规定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时股东必须亲自到场签字确认。

但司法实践中亦不乏有只要存在虚假签名,就认定行政机关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的案例。对此,最高法《关于对〈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疑问的答复》中有如下论述:

关于“是不是所有股东签字都要股东本人到场核对笔迹才算尽到审慎审查义务”的问题。《纪要》规定了公司登记机关在无法确认申请材料中签字或者盖章的真伪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证据或者相关人员到场确认。但并不等于公司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时,未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证明签名真实性的证据或者相关人员到场确认,人民法院就可以认定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二者不能简单等同,人民法院不能单独以公司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时没有进一步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签名真实性的证据或者相关人员到场确认即认定登记机关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仍然要结合其他情形判断公司登记机关是否尽到审慎审查义务。

(二)行政机关已尽审慎审查义务,其作出的准予注销登记的行为就无法被撤销么?

本案中,法院虽认定行政机关已尽审慎审查义务,但保结承诺是有限责任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之外的承诺,涉及对股东实体权益的处分,应由股东签名或认可,方为有效,因此仍需进一步判断甲公司提交的注销登记材料是否系毛某真实意思表示。

对此,《纪要》中有如下论述:

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以申请材料不是其本人签字或者盖章为由,请求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或者撤销登记行为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但能够证明原告此前已明知该情况却未提出异议,并在此基础上从事过相关管理和经营活动的,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具体到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毛某通过其他方式明确表达或承诺愿意对甲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行政机关却对此予以确认,应属违法,据此被撤销。

另在司法实践中,亦存在法院认定行政机关已尽审慎审查义务,但在未进一步判断是否系涉案股东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仍判决予以撤销的案例。如在张某与北京市某市监局工商登记一案((2019)京0108行初361号)中,法院认为,该市监局虽对申请材料履行了审查义务,但其依据虚假申请材料作出的工商设立登记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应当予以撤销,依据为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主要证据不足的”之规定。

作 者 简 介

李倩月

曾在世界五百强日企从事法务工作。专注于金融领域经济犯罪的刑事法律服务及民商事代理及涉外非诉业务。擅长法律检索及小语种法律文书翻译与写作。

统筹丨王以成

编辑丨诸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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