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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变更吗(20篇)

发布时间:2024-07-29 15:50:02 查看人数: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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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变更吗

【第1篇】关于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变更吗

关于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变更。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2篇】实收资本比注册资本多

实收资本会计分录

接受现金资产投资:

借:银行存款(发行价款、手续费、佣金)

贷:实收资本(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双方约定的份额)、股本(股份有限公司按面值)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股本溢价(差额倒挤)

发行股票发生的手续费、佣金,冲减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接受非现金资产投资:

借:固定资产、原材料、无形资产(按资产的公允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实收资本(按照双方约定的份额)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差额倒挤)

接受投资者追加投资:

借:银行存款等

贷:实收资本、股本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借: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股本溢价

贷:实收资本、股本

盈余公积转增资本:

借:盈余公积

贷:实收资本、股本

实收资本的计算公式

实收资本期末余额=实收资本期初余额+本期实收资本增加额-本期实收资本减少额。实收资本属于所有者权益,收入记贷方,减少记贷方,不过一般实收资本这个科目是不会出现借方的,因为除非公司破产清算否则股东是不能随便撤资的。

实收资本什么内容?

关于实收资本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三种:1、企业收到投资者以货币资金投入的资本;2、企业收到投资者以非货币资金投入的资本,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3、按照有关规定由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转为资本金的资金。

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作为资本投入企业的各种财产,是企业注册登记的法定资本总额的来源,它表明所有者对企业的基本产权关系。实收资本的构成比例是企业据以向投资者进行利润或股利分配的主要依据。中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实收资本应当与注册资本一致。企业实收资本比原注册资本数额增减超过20%时,应持资金使用证明或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来源: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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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2023年2月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公布 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经纪人的经营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是指在保险经纪人中,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拟订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协助索赔的人员,或者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从事再保险经纪等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 保险经纪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四条 保险经纪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经纪人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准入

第一节 业务许可

第六条 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经纪人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保险经纪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本规定要求,且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各种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二)注册资本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要求,且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托管;

(三)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五)公司名称符合本规定要求;

(六)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七)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商业模式科学合理可行;

(八)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地固定住所;

(九)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业务、财务信息管理系统;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保险经纪公司的股东:

(一)最近5年内受到刑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

(二)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三)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

(四)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

(五)中国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保险经纪公司股东的情形。

第九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提供其所在机构知晓投资的书面证明;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第十条 经营区域不限于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

经营区域为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十一条 保险经纪人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经纪”字样。

保险经纪人的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相同,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具有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保险经纪人除外。

第十二条 保险经纪公司申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及时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法定的职责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第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收到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申请后,应当采取谈话、函询、现场验收等方式了解、审查申请人股东的经营记录以及申请人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信息系统配置及运行等有关事项,并进行风险测试和提示。

第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作出批准保险经纪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开展保险经纪业务,并应当及时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书面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司继续存续的,不得从事保险经纪业务,并应当依法办理名称、营业范围和公司章程等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确保其名称中无“保险经纪”字样。

第十五条 经营区域不限于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经纪公司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经纪活动。

经营区域不限于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经纪公司向工商注册登记地以外派出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是自然人的保险业务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时应当首先设立省级分公司,指定其负责办理行政许可申请、监管报告和报表提交等相关事宜,并负责管理其他分支机构。

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营业部。

第十六条 保险经纪公司新设分支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最近1年内没有受到刑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

(二)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未因涉嫌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三)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最近1年内未引发30人以上群访群诉事件或者100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

(四)最近2年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存在运营未满1年退出市场的情形;

(五)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六)新设分支机构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业务财务信息系统,以及与经营业务相匹配的其他设施;

(七)新设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条件;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经纪公司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的,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的,不得新设分支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

第十七条 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在营业执照记载的登记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按照规定进行公开披露,并提交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或者报告材料。

第十八条 保险经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公开披露:

(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二)变更股东、注册资本或者组织形式;

(三)股东变更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

(四)修改公司章程;

(五)股权投资,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及非营业性机构;

(六)分立、合并、解散,分支机构终止保险经纪业务活动;

(七)变更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受到行政处罚、刑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接受调查;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保险经纪人发生前款规定的相关情形,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保险经纪公司变更事项涉及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应当按照《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登记,交回原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并进行公告。

第二节 任职资格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一)保险经纪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二)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

(三)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使重要职权的其他人员。

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一条 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

(三)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四)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的人员,学历要求可以不受第一款第(一)项的限制。

保险经纪人任用的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前两款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一)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未逾3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的,期限未满;

(四)受金融监管机构警告或者罚款未逾2年;

(五)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金融监管机构调查;

(六)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保险经纪人应当与其高级管理人员、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2家以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兼任其他经营管理职务的,应当具有必要的时间履行职务。

第二十五条 非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不得在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中兼任职务。

第二十六条 保险经纪人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提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的,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可以对保险经纪人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察或者谈话。

第二十七条 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

第二十八条 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保险经纪人内部调任、兼任其他职务,无须重新核准任职资格。

保险经纪人调整、免除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职务,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因涉嫌犯罪被起诉的,保险经纪人应当自其被起诉之日起5日内和结案之日起5日内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保险经纪人已经任命的,应当免除其职务;经核准任职资格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一)获得核准任职资格后,保险经纪人超过2个月未任命;

(二)从该保险经纪人离职;

(三)受到中国保监会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

(四)因贪污、受贿、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五)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七)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三十一条 保险经纪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任命临时负责人,但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并且不得就同一职务连续任命临时负责人:

(一)原负责人辞职或者被撤职;

(二)原负责人因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三)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情况。

临时负责人应当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当的能力,并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要求。

保险经纪人任命临时负责人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

第三节 从业人员

第三十二条 保险经纪人应当聘任品行良好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经纪人不得聘任:

(一)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二)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期限未满;

(三)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保险经纪人应当加强对保险经纪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

保险经纪人可以委托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或者其他机构组织培训。

保险经纪人应当建立完整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培训档案。

第三十四条 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规定为其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只限于通过一家保险经纪人进行执业登记。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变更所属保险经纪人的,新所属保险经纪人应当为其进行执业登记,原所属保险经纪人应当及时注销执业登记。

第三章经营规则

第三十五条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将许可证、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显著位置。

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将加盖所属法人公章的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置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

保险经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保险经纪人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业务:

(一)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公司以及办理投保手续;

(二)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

(三)再保险经纪业务;

(四)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者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与保险经纪有关的其他业务。

第三十七条 保险经纪人从事保险经纪业务不得超出承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涉及异地共保、异地承保和统括保单,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除外。

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销售符合条件的非保险金融产品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

第三十九条 保险经纪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依照职责明晰、强化制衡、加强风险管理的原则,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制度;明确管控责任,构建合规体系,注重自我约束,加强内部追责,确保稳健运营。

第四十条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在所属保险经纪人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

第四十一条 保险经纪人通过互联网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规定。第四十二条 保险经纪人应当建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经纪业务收支情况。

第四十三条 保险经纪人应当开立独立的客户资金专用账户。下列款项只能存放于客户资金专用账户:

(一)投保人支付给保险公司的保险费;

(二)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代领的退保金、保险金。

保险经纪人应当开立独立的佣金收取账户。

保险经纪人开立、使用其他银行账户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保险经纪人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业务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通过本机构签订保单的主要情况,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或者姓名,保单号,产品名称,保险金额,保险费,缴费方式,投保日期,保险期间等;(二)保险合同对应的佣金金额和收取方式等;

(三)保险费交付保险公司的情况,保险金或者退保金的代领以及交付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情况;

(四)为保险合同签订提供经纪服务的从业人员姓名,领取报酬金额、领取报酬账户等;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信息。

保险经纪人的记录应当真实、完整。

第四十五条 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开展再保险经纪业务。

保险经纪人从事再保险经纪业务,应当设立专门部门,在业务流程、财务管理与风险管控等方面与其他保险经纪业务实行隔离。

第四十六条 保险经纪人从事再保险经纪业务,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再保险业务档案,业务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再保险安排确认书;

(二)再保险人接受分入比例。

保险经纪人应当对再保险经纪业务和其他保险经纪业务分别建立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

第四十七条 保险经纪人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真实、完整的投保信息,并应当与保险公司依法约定对投保信息保密、合理使用等事项。

第四十八条 保险经纪人从事保险经纪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委托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第四十九条 保险经纪人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涉及向保险公司解付保险费、收取佣金的,应当与保险公司依法约定解付保险费、支付佣金的时限和违约赔偿责任等事项。

第五十条 保险经纪人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当制作并出示规范的客户告知书。客户告知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保险经纪人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

(二)保险经纪人获取报酬的方式,包括是否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等情况;

(三)保险经纪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与经纪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四)投诉渠道及纠纷解决方式。

第五十一条 保险经纪人应当妥善保管业务档案、会计账簿、业务台账、客户告知书以及佣金收入的原始凭证等有关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10年。

第五十二条 保险经纪人为政策性保险业务、政府委托业务提供服务的,佣金收取不得违反中国保监会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保险经纪人向投保人提出保险建议的,应当根据客户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在客观分析市场上同类保险产品的基础上,推荐符合其利益的保险产品。

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向投保人披露保险产品相关信息。

第五十四条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按规定将监管费交付到中国保监会指定账户。

第五十五条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自取得许可证之日起20日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自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之日起10日内,将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或者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保证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报送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并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

第五十六条 保险经纪公司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该保险应当持续有效。

保险经纪公司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对一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一年期保单的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不得低于保险经纪人上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

第五十七条 保险经纪公司缴存保证金的,应当按注册资本的5%缴存,保险经纪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按比例增加保证金数额。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足额缴存保证金。保证金应当以银行存款形式专户存储到商业银行,或者以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缴存。

第五十八条 保险经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保证金:

(一)注册资本减少;

(二)许可证被注销;

(三)投保符合条件的职业责任保险;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自动用保证金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

第五十九条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利润等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相关审计报告。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专项外部审计报告。

第六十条 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并根据要求提交相关的电子文本。

保险经纪人报送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印章。

第六十一条 保险经纪人不得委托未通过本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经纪业务。

第六十二条 保险经纪人应当对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信息管理,及时登记个人信息及授权范围等事项以及接受处罚、聘任关系终止等情况,确保执业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第六十四条 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保险经纪业务过程中,不得索取、收受保险公司或者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合同约定之外的酬金、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保险经纪业务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

第六十五条 保险经纪人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不得以虚假广告、虚假宣传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第六十六条 保险经纪人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经纪业务往来。

第六十七条 保险经纪人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保险产品作为招聘从业人员的条件,不得承诺不合理的高额回报,不得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作为从业人员计酬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市场退出

第六十八条 保险经纪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申请延续许可。

第六十九条 保险经纪公司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对保险经纪人前3年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并作出是否准予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决定。决定不予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保险经纪公司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有关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条件,或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延续保险经纪业务许可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不予延续许可证有效期。

第七十条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自收到不予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缴回原证;准予延续有效期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新许可证。

第七十一条 保险经纪公司退出保险经纪市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保险经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依法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的;

(三)因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依法终止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注销许可证的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及时交回许可证原件;许可证无法交回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公告中予以说明。

被注销许可证的保险经纪公司应当终止其保险经纪业务活动,并自许可证注销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司继续存续的,不得从事保险经纪业务,并应当依法办理名称、营业范围和公司章程等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确保其名称中无“保险经纪”字样。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经纪人应当在5日内注销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登记:

(一)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受到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的;

(二)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的;

(三)保险经纪人停业、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继续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三条 保险经纪人终止保险经纪业务活动,应当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关系,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行业自律

第七十四条 保险经纪人自愿加入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

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依法制定保险经纪人自律规则,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保险经纪人实行自律管理。

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依法制定章程,并按照规定报中国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

第七十五条 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自律组织章程,组织会员单位及其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第七十六条 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应当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加强信息披露,并可以组织会员就保险经纪行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收集整理、发布保险经纪相关信息,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按照属地原则负责辖区内保险经纪人的监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注重对辖区内保险经纪人的行为监管,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并实施行政处罚和其他监管措施。

第七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七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委派监管人员列席保险经纪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

第八十条 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经营管理混乱,从事重大违法违规活动的,保险经纪公司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要求,对分支机构采取限期整改、停业、撤销等措施。

第八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经纪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业务许可及相关事项是否依法获得批准或者履行报告义务;

(二)资本金是否真实、足额;

(三)保证金是否符合规定;

(四)职业责任保险是否符合规定;

(五)业务经营是否合法;

(六)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交的报告、报表及资料是否及时、完整和真实;(八)内控制度是否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九)任用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否符合规定;

(十)是否有效履行从业人员管理职责;

(十一)对外公告是否及时、真实;

(十二)业务、财务信息管理系统是否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十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八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在现场检查中,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服务;委托上述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将委托事项告知被检查的保险经纪人。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未取得许可证,非法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保险经纪业务许可或者申请其他行政许可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八十六条 被许可人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险经纪业务许可或者其他行政许可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予以撤销,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八十七条 保险经纪人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保险经纪人未按规定聘任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未按规定任命临时负责人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八条 保险经纪人未按规定聘任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 保险经纪人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第九十条 保险经纪人在许可证使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在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放置许可证或者其复印件;

(二)未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登记;

(三)未按规定交回许可证;

(四)未按规定进行公告。

第九十一条 保险经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一)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

(二)未按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的。

第九十二条 保险经纪人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从事业务活动的,或者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生保险经纪业务往来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 保险经纪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四条 保险经纪人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五条 保险经纪人违反本规定第五十条,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六条 保险经纪人有本规定第六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第九十七条 保险经纪人违反本规定第六十四条,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八条 保险经纪人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九条 保险经纪人未按本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第一百条 保险经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

(二)拒绝、妨碍依法监督检查。

第一百零一条 保险经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托管注册资本;

(二)未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

(三)未按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经纪业务;

(四)未按规定开展再保险经纪业务;

(五)未按规定建立或者管理业务档案;

(六)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

(七)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

(八)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九)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第一百零三条 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从业人员,离职后被发现在原工作期间违反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百零四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指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本规定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一百零五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外资保险经纪人适用本规定,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采取公司以外的组织形式的保险经纪人的设立和管理参照适用本规定,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本规定施行前依法设立的保险经纪公司继续保留,不完全具备本规定条件的,具体适用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本规定要求提交的各种表格格式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一百零八条 本规定有关“5日”“10日”“15日”“20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一百零九条 本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23年9月25日发布的《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23年第6号)、2023年1月6日发布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23年第3号)、2023年4月27日发布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保监会令2023年第6号)同时废止。

【第4篇】成立公司注册资本要求多少

成立公司对于注册资本是没有要求的,当前的公司法对于公司的注册资本已经取消了限制,因此一分钱也可以成立公司,当前的公司注册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即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特种行业另作规定。因此大部分公司的注册是不需要注册资本的,除非是特殊行业如金融行业才需要限制公司注册资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5篇】深圳公司注册资本

因为现在注册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不再需要实际金额打款到银行账户去验资,就有不少的朋友想着多写一点注册资金,写个几百万甚至上千万,以此来彰显自己的公司有实力。

其实,注册资金并不是说越多就越好,一定要根据自己公司的经营业务范围、所处的行业来确定一个比较合适的注册资本数额,一定要在自身能承受的范围之内。

如果为了装门面,故意将注册资本设置得非常非常高,远远超出自身承受范围之外,这种做法其实是非常危险的,因为:

认缴不等于不需要缴纳

认缴只是暂时延缓了缴纳资金的时间,但并不是说就不需要缴纳资金了,股东仍需要对自己向注册公司时申报的认缴金额来承担缴纳资金的义务。

在公司经营良好的情况下,没有破产也没有负债,那认缴大金额的注册资金没有什么影响。

但如果是公司对外有负债或者公司破产清算时,股东负有在认缴范围内偿还债务的义务。

假如公司注册资金是500万,股东是认缴,并没有实际出资500万,如果公司经营不下去了,申请破产。

此时对外负债有500万,但是公司的账目上并没有那么多可以用来偿还债务的资金,那么股东是需要将未认缴完成的500万元补齐来偿还债务。

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填多少合适?

如果非特殊行业,注册资本一般建议是10万到100万即可。

如果是有计划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那么注册资本填50万即可。

又比如申请icp证需要注册资金达到100万,都需要参考行业要求。

如果是需要一些审批项目有要求的,比如说想要公司冠省名(某某省某某有限公司),那么是需要500万注册资本的。

如果是资产密集型的企业像工厂一类,可以根据出资能力来填写注册资本。

【第6篇】公司注册资本认缴是什么意思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是允许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总额,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理论上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可以申办一元钱公司。

不可以随意填写注册资金,注册资本虚高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自由的前提是自律,强制性监管的放松意味着企业和投资者自己要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

因为自己认识不够引起的风险,可是要自己承担的。认缴制没有改变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定,认缴不等于不缴,早晚都还是要缴,注册资本在法律上可不是一个空洞的数字。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7篇】企业注册资本查询

这段时间一直在发表一些企业的信息,今天我给大家分享一下如何快速查询到一家企业的基本信息以及对方的联系方式,因为前段时间发的一片文章中,有人提及到我发的这些公司信息会不会涉及到人家的隐私方面,在这儿我跟大家说下。我发的所有企业信息都是征得对方的同意,我才会发布到网上。如果对方不同意,我是不会发布的,毕竟企业是人家自己的,如果不征得对方的同意乱发他人信息,这个是违法行为的。所以广大网友放心,我发布的所有信息都是征得对方同意的。合法发布信息。

下面就来给大家分享一下如何快速查询到一家企业的基本信息以及联系方式;方法如下:

1: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的基本信息。你能看到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的注册地址、注册资金、法人、股东、是否年检、是否正常营业、企业的联系方式等等。这些基本信息都是能够查询到的。对方的联系方式在这个网站里面怎么查询到?给大家细说一下,咱们可以通过这家公司的年检报告查询到对方的联系方式。因为每家企业每年都需要进行年检的(新注册的除外)在年检报告中可以看到对方的联系方式。

2:通过水滴信用网站查询企业的基本信息,这个想要查询到对方的联系方式需要花钱的。我是不建议用的。毕竟我们只是查询一下基本信息再花钱就有点。。。嘿嘿!当然这个也是一种渠道,也是分享给大家的。网友们自行决定。

3:通过天眼查软件查询企业的基本信息以及公司的联系方式,这个软件我觉得是比较强大的,因为这个企业收集的企业比较多,能查询到的也比较多。我比较喜欢这个还有一个就是下面我要大家分享的另外一个软件也是比较强大的。

4:企查查软件查询企业的基本信息以及企业的联系方式。这个软件跟上面的天眼查,我个人感觉都是比较强大的,也是我比较喜欢用的。

5:每个地方的工商局企业信息查询系统,这个我感觉用的比较难受。因为有时候很多工商局的企业查询系统会出问题,查询不了或者直接打不开。这个让人很纠结很难受。当然这个也是一种查询方式。

这5种查询方式是我目前用过的,也许还有一些查询方式,我没有发现的。如果还有其他的查询方式我会及时分享给大家的。以上内容都是个人的一点经验分享给网友们的,如果有什么不妥之处请及时与我联系,我会及时做出修改或者删除。

【第8篇】保险公司最低注册资本

最近在跟一个朋友聊天,跟她说某两家保险公司产品责任和服务都还不错,价格也很合适。她听到保险公司名称后说到:保险公司没听过也,小公司万一破产了怎么办,大公司感觉更有保障一些呢。实际上,有这种反应是很正常,截止2023年底,我国有350家保险公司,大部分朋友听过的也就那么几个,绝大部分如果不是在保险行业,都没怎么听过。貌似我们都会认为听过的保险公司更有保障一些。实际真的如此吗?

【第一部分】保险公司的十大安全机制

机制一:注册资本雄厚。成立保险公司,首先要有钱。《保险法》第69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资本。这2亿元必须是现金,而且须要实缴。目前成立一般公司的注册资本都是认缴制,但是成立保险公司的话,必须实打实地拿出2亿元。这2亿是个什么概念?我国上市公司的标准是总股本不低于5000万元。所以说呢,成立一家保险公司某些条件比公司上市要求还高。

况且,实缴2亿元还是最低标准,很多我们没听过的保险公司的实缴资本远远不止2亿比如下面这些我们可能没听过的公司:

保险公司

注册资本金

复星联合

5亿

瑞泰人寿

18.71亿

光大永明

54亿

长城人寿

55.31亿

工银安盛

125.05亿

富德生命

117.52亿

机制二:保险公司成立条件较多,要满足了条件才能成立。保险公司光有钱还不行哦,对股东的持续盈利有要求,对董、监、高的任职条件有规定,审批流程也很复杂,并不是说只要有钱就可以成立一家保险公司的。

每一家保险公司背后的金主爸爸(股东)都不容小觑,要不是央企,要不是中央政府或者国家部分,即使是民企,也是行业翘楚。

机制三:保证金制度。《保险法》97条规定保险公司要按照注册资本的20%提取保证金,并且要存入国家银保监会指定的银行,平时都不能动用,只能在公司要清算的时候才能拿出来偿债。这个就是为了保障保险公司的偿债能力,防止保险公司动用注册资本。打个比方,如果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金有20亿,那么就需要拿出4亿的保证金存入银行,这4亿是需要一直摆在银行账户,不到万不得已,比如出于破产边缘了,才能拿出来补偿客户。

那有的朋友就要问了,保险公司取出来自己用了怎么办?实际上,保险公司是不能随意取出来的,想取需要给监管爸爸打报告;甚至连换一家银行存都需要给监管说一声的。

机制四:责任准备金制度。保险责任准备金,就是保险公司为了赔付责任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取一部分资金做赔付的准备,这个赔付责任一般分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每卖出一张保单即提取理赔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已提取但未理赔的责任准备金)。注意哦,保险责任准备金不是保险公司的营业收入,而是保险公司的负债,因此保险公司应有与保险责任准备金等值的资产作为后盾,随时准备履行其保险责任。

机制五:公积金制度。保险公司的公积金相当于给自己留的资金,在每年净利分配的时候,并不会全部会股东分红,而是会留一部分资金。提取公积金的目的,在于积累这部分资金,若保险公司出现经营亏损时用于弥补,没有亏损时可以增强其偿付能力,提高公司的信誉,以作为行情遇冷时拿出来平滑公司效益,以达到长期稳健经营的目的。

机制六:资金运用监管制度。保险的个人保单都关系到各个家庭,意义重大,保险行业属于金融强监管行业。保费收上来后,保险公司是需要去做投资的。那怎么用这些保费,实际上也是有严格的管理规定的。

保险公司的资金的投资范围基本都是安全稳建的资产,比如存款、债券、股票等。对于每类资产的投资比例是多少,都有详细的规定。即使保险公司投资股票,也要求不得高于公司总资产的30%,保险公司基本都投资的沪深300的大蓝筹股票。根据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股票投资比例能投多少、不动产投资投多少、单一资产投资比例等都有详细规定。保险公司投资投资首先考虑的不是要赚多少钱,而是安全安全。因此也可以看到,很多保险公司的理财型保险的收益并不是很高。

机制七: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每个季度末、年末,保险公司都必须向上级监管机构报告偿付能力情况,包括核心偿付能力、综合偿付能力和风险综合评级。偿付能力是一个动态指标,随着每个阶段保险公司的经营和市场的变化而变动,监管机构也会根据偿付能力来实施管理:偿付能力太低,不能开分支机构了(新开分支机构不予通过);某产品存在利差损的风险,以后不准卖了(叫停相关产品销售)。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反映出保单的安全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越高越好,如果一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比较高,那么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这家公司要么开展业务的时间不长,要么资金的运用能力太差。而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很多开业不久的保险公司的偿付率远远超过老牌的保险公司,但随着市场的拓展,监管成本越来越高,客户越来越多,偿付能力就会降下来。其次则是因为偿付能力高说明了保险公司的资产实力增强,但也说明其躺在账上的钱多了,投资能力一般,资本的运作能力不够好。

因此总体来说,偿付能力越高并不代表着保险公司越好,毕竟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对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规定是,保险公司只要大于100%就是具有偿付能力的,企业就属于良好运行。

偿付能力的具体数字怎么算出来的我们普通消费者没有必要深究,在我国现目前的“偿二代”系统数据模型计算下,能通过压力测试的保险公司就能确保有99.5%的概率不会倒闭,也就意味着我们的保单是“绝对”安全的。

机制八:再保险制度。也就是保险公司也是需要买保险的,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本身也是种风险,为了达到稳健经营的目标,保险公司也会把一部分风险转移到再保险公司。例如,客户一张保单赔付了100万,从消费者角度看这100万全是保险公司赔付的,从保险公司看就只赔了50万,再保险公司赔付了剩余的50万。这样一来,保险公司的经营更加平稳安全,我们的保单也更有保障。

第九,保险保障基金。保险公司卖出保单后,从当年收入中抽取一定的比例作为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专门存放于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商业银行。保险保障基金其实就是一种救助保险投保人、人寿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以及对保险公司自身的一种行业救助基金。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单位是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由中国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国务院法制办推荐;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中国保监会推荐,国务院批准。看到没有,为了保障保险保障基金稳健运行,在保险公司发生极端风险的时候能够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公司成员全部为中央部级单位。

那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动用保险保障基金呢?保险公司依法撤销或者实施破产,或经认定有重大风险时,可以动用保险保障基金。

在历史上,保险保障基金使用过吗?用过,而且还使用了三次。第一次是接管了新华保险。2007年,中国保险保障基金出资近28亿元,接管了新华保险问题股东近40%的股份,成为新华人寿第一大股东。两年后,保险保障基金退出,所持股份作价约40亿,一次性整体转让给“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获利12亿!可以说此次帮扶,不仅使新华保险平稳度过危机,还为未来腾飞奠定了基础。

第二次是拯救中华联合。

2023年,中华联合财险陷入绝境。2023年12月,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正式介入,持股57.43%控股中华联合,并接管经营。2023年,保险保障基金注资了60亿,共计接管其91.49%的股份,成为第一大股东。2023年起逐步退出,以“债转股”的方式引进新股东东方资产,至2023年完成全部股份转让,恢复元气的中华联合保险,于2023年重新组建中华联合人寿。2023年1月,保险保障基金完全退出中华联合,整体获利84亿,帮助险企扭亏为盈同时也赚到了一笔。

最近一次是挽救安邦集团。这是保险保障基金注资最多的一次。

2023年,安邦集团部分股东在筹建申请和增资申请中,存在使用非自有资金出资、编制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况,银保监会依法撤销了安邦有关股东和注册资本变更的行政许可,股东由原本的39家减少到仅剩3家。在同年,保险保障基金累计向安邦集团注资了608.04亿元,持股比例达98.23%。直至2023年7月,中国银保监会官网再次发布消息:批准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大家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3.6亿元人民币。目前,还在引进新的战略投资人,中保基金则在引战退出中。

如果说前两次只是帮扶,那么第三次就是直接摘牌重组了,安邦成了“大家”,一次性接管了4家保险机构和2家信托机构,可谓力度空前。

我们知道,在我国强监管下,保险公司发生破产的概率很低,多数濒临破产的险企在政府支持下都可以扭亏为盈,遏制经营危机,这也是我国内地保险业的特殊性。如果真的发生了极端风险,保险保障基金也可以拯救偿付能力不足险企或处理危害社会事项,因而被称为内地保险监管的最后一道防线。

第十,破产转让制度。保险公司不会轻易破产,即使真的经营不善,那么银保监会也会让其他公保险介入,如果没有其他保险公司接盘,保险公司也会指定其他保险接手。那怎么找接盘的呢?没人接盘咋办?

基本情况是这样的:甲保险公司经营出现问题,各项指标显示经营不下去了,这个时候要不就主动跟监管爸爸说,要不监管爸爸看到也会直接指出问题,此时监管爸爸收拢了甲公司的所有人寿保单后提出招标公告,选择接盘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牌照很稀缺,手上有钱有资源的公司一看,哎呀,赶紧的。经过公示后,有三家公司报名,经过一系列的报价评估后,监管最终选择了b公司接手,开始交接流程。

那有的朋友会问,如果这个公司已经没有接盘的价值链,没有公司愿意接手怎么办?此时监管机构就会指定一家保险公司进行接盘。这个时候,那些央企背景的保险公司就成了国家队,确保让每一份人寿保单都有归宿。

到现在为止,保险公司破产的情况还没有出现过。但不管最后结果是谁接盘,所有人寿保险的保单,只要是在保单合同上写明的保障和利益,是不会受到任何影响的,跟保险公司大小也仍然没有任何关系。

【第二部分】最后的话

银行比保险更安全吗?

实际上,保险跟银行一样安全,甚至在机制的设定上会更严苛一些。在绝大多数人的认知里,银行比保险公司更安全。

我们不会想到,银行也会破产,目前有4家银行宣布破产倒闭,它们分别是:海南发展银行、河南肃宁县尚村信用社、汕头商业银行、包商银行等。

2023年8月26日,银保监会网站对外发布了两则批示,分别为:《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辽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的批复》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辽宁太子河村镇银行的破产批复》,这意味着这两家银行正式进入了破产程序。2023年开始我国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后,其中最主要的一条为我们所熟知:银行破产无法偿还债务时,由银行参加的存款保险给予储户50万元及以下的限额赔偿。也就是说,50万元以内的存款发生风险由保险公司买单,50万元以上的部分只能由储户个人承担损失。也就是说,如果银行出现经营风险储户无法取款的时候,也是由保险来兜底的。

不管是大公司还是小公司,都存在经营风险,并没有什么大而不倒之说,任何一家大公司或者小公司都可能会因为经营不善而被撤销或者破产,也并没有什么品牌大的就更有保障一些哦,大品牌的公司也不能保证会一直屹立不倒。比如美国排名前五的美林集团、雷曼兄弟和贝尔斯登公司三大投行,在2008年金融危机中都宣告破产。最近我国有些排在前三的地产公司也不是处在破产的边缘了么。但实际上,其集团旗下的保险业务的运营并没有因为股东而受到影响。

可以这样说,给我们保障的不是某个公司品牌的“大”,而是这个行业的保障机制。总结一下,保险公司也可能会破产,概率非常低;即使破产了,也不会影响我们的手中持有的保单,我们的权益不会受到影响,因为有十大保障机制在保护我们手中的保单享有的权益。

具体到我们在买保险的时候,更应该把关注点放到合同的保障责任方面。如果预算充足,中意大品牌,愿意为品牌溢价支付额外的保费(羊毛出在羊身上,广告宣传费、分支机构的运营费等这些都会添加到保费里面,实际这些费用跟保障责任没有关系),那也可以选择一些大品牌公司;如果我们更注重产品责任这个“里子”,那我们就关注保险合同中所记载的保障责任。

【第9篇】香港公司最低注册资本

香港是一个信息极为发达的国际大都市,是世界上享有最自由的贸易通商港口,再加上本身的良好的基础设施和健全的法律制度,给企业家和商人提供了得天独厚的营商环境,目前,越来越多的内地商人抱着不同的目,在香港创立自己的公司,通过不同途径,拓展公司业务,树立了公司国际形象,提高自身的进争能力

1、自由取名,容易树立国际品牌形象

香港政府允许公司名称含有国际、集团、控股、中心等字眼,再加上香港本身的经济金融优势,香港公司容易树立国际品牌形象。

2、税种少,税率低,可合理税务筹划

香港税率低、税种少,无论是实地经营还是对外贸易,国际上有许多机构利用香港的税务优势实现了合理税务筹划。

3、无外汇管理,自由接收外币信用高

香港公司没有外汇管制,资金进出自由,信用高,可用于全球开户收发国际款项,还可以利用香港公司获取国际信贷,进行境外融资上市等。

4、内外优势明显便于拓展海外市场

香港公司可以在国内办理外商合资或独资企业,在内地享有优惠政策。对外利用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优势可以拓展海外市场。

5、经营范围广

香港公司经营范围极少限制,如果你在商业登记证上面没有界定某个行业,你就可以跨行业经营。可以经营的行业很多,比如:电器、电子、化工、轻工、机械、建筑、装饰、装潢、信息、网络、旅游、学院、文化出版、仪器、服饰、纺织、珠宝、医药、船务、运输、进出口、贸易、房地产、以及其它的高科技产业。

6、注册资本低、注册资金不需要实资到位

在香港注册公司时,香港公司注册资金无须验资,在香港不论注册资本是多少,都不需要把资金存入香港银行户口。香港政府要求最低注册资本是10000元港币,到位资金1元港币。公司股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缴付注册资本

7、允许空壳公司的存在

成立香港空壳公司却变成了有力的广告宣传

【第10篇】分公司注册资本是多少

分公司注册资金需要多少分公司由总公司申请设立,不涉及注入注册资本这一环节。分公司的经营资金由总公司供给,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分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11篇】一人公司注册资本

樱桃普法小常识:

(公司系列之——股东资格3)

案例:樱樱以自己持股100%的形式设立了桃桃一人有限公司,其后想要以桃桃有限公司作为全资股东,再次设立一人有限公司,樱樱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曰:不符合。

解读:根据《公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可知,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且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如果该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为法人时(非自然人),则该一人有限公司可以再次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且除以上关于自然人的情形,法人可以同时设立多个一人有限公司。

法律链接

第五十八条 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12篇】注册资本多好还是少好

现实生活中我们会发现有些规模很大的企业,但其注册资本却很低。从我们正常逻辑思维下,企业体量越大,注册资本一般都是非常大的,但出现这种情况又是出于什么目的呢?因为比如招投标,就有注册资本不低于多少之类的限制,难道就不担心对一些招投标项目有影响吗?

想到的可能就以下几种情况:

1、出资能力有限。

公司成立之初,股东出资能力有限,但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注册资本也没有相应的增加。

2、从对公司承担责任的角度。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为现承担有限责任。

从风险角度来说,股东或许不愿意承担过高的出资责任。因为注册资本越高,意味着股东要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3、税金成本角度。

公司注册资本金需要缴纳印花税,后期增资也需要。有些公司就会从税金的角度来考虑是否有必要对注册资本金进行增资。

4、招投标影响角度

招投标影响不大的企业,就没有必要考虑这个因素。对于房地产之类的企业,你会发现一般注册资本都是非常大的。我们知道这类企业本身经营风险就很高,其实很大程度都是出于招投标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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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

一、注册证券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1、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主要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有合格的经营场所、业务设施和信息技术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证券公司名义开展证券业务活动。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

(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业务设施和信息技术系统;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证券公司名义开展证券业务活动。

二、证券公司的佣金一般是多少

证券佣金费用按成交额的比例收取,根据不同的证券公司,其佣金比例有所差别,一般来说,其佣金比例为万分之三左右,单笔不足五元,收取五元。比如,投资者与某证券公司协商的佣金比例为万分之三,不足五元按五元收取,在股价为10元的时候,购买1000股,其佣金费用为5元。佣金收费标准是双向收取的,即买入时按买入金额收取一次,卖出时按卖出金额收取一次。同时,投资者开户之后,可以跟证券公司协调其佣金费用,一般来说,投资者的资产越高,其佣金费用下调的概率越大。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主要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从业人员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

目前全国的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断收紧证券投资公司的设立和审批

现阶段已有现成的证券投资类型公司:

中证(广东)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广东岭南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国金(广东)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中科(广东)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第14篇】注册资本5000万的公司

顶端新闻·河南商报讯(记者 郭丁然)1月24日,顶端新闻·河南商报记者从天眼查获悉,蔚来成立了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未来或将涉足汽车保险业务。

天眼查app显示,蔚来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的成立核准日期为2023年1月19日,登记机关为合肥市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法定代表人为曲玉,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其经营范围包括:保险经纪业务;保险代理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保险公估业务。股东信息显示,该公司由蔚来控股有限公司100%全资持股。

顶端新闻·河南商报了解到,汽车企业涉足保险行业已由来已久,只是行业外人士关注不多。例如,东风汽车集团早在2004年8月设立了武汉东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此外,一汽、长安、上汽、广汽、北汽、吉利等企业也都曾经参股保险公司。

新能源车企方面,小鹏汽车布局保险的动作较快,于2023年7月成立了广州小鹏汽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获准开展汽车保险代理业务。2023年8月6日,特斯拉通过旗下特斯拉汽车香港有限公司在上海自贸区注册成立特斯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

值得注意的是,与传统车企通常只占保险公司小部分股份不同,造车新势力注册的保险公司都是由车企100%控股

业内人士向顶端新闻·河南商报分析称,新能源汽车进入智慧化的时代,新能源车企可以拿到更多传统车企无法获取的数据,这为新能源车企涉足保险行业提供先天优势。同时,新能源车企对保险公司的绝对控股这也就意味着新势力车企对于这些保险公司将有更强的话语权,能够更快响应市场变化。

顶端新闻·河南商报记者了解到,截至目前,小鹏、特斯拉等已经注册了保险公司的新能源造车企业,还未开始销售其自身开发的汽车保险产品。

(编辑 王红春 苗亚祥)

【第15篇】注册资本印花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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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注册资本的印花税是250元,因为注册资本的印花税税率万分之五。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16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

1、办理内资公司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答:需要准备4-5个公司预选名称;股东、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一寸照片1张、18周岁至今简历1份;办公场所房产证复印件、租房合同、租房发票。

2、 办理内资公司的流程是怎样的?大概办理时间为多久?

答:首先是核准公司预选名称、然后选择银行缴付注册资本、申请工商局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刻制公章、办理代码证和国地税登记即可开展经营活动了。办理时间从核名起大概需要20个工作日。

4、 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哪些区别?

答:有限责任公司需要由1-50个股东共同出资成立,以各自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无需注册资本,但是负责人需要以个人及家庭所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由2个或以上合伙人出资成立,无须缴付注册资本、也需要承担无限责任。

5、内资公司对注册资本有什么要求?

答:2个或2个以上股东出资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注册资本允许分期缴付(一人有限公司除外),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

6、注册公司的办公场所有什么要求?

答:注册公司需提供办公场所房产证复印件、租房合同、租房发票。产权单位为单位的,需要在房产证复印件及企业住所证明上加盖产权单位公章;产权单位为个人的,需要房主在房产证复印件及企业住所证明上签字。如果房屋用途为商住两用、住宅或公寓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由所属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加盖公章的住改商证明文件;产权为军队房产,应提交加盖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专用章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联系方式 18580199317

【第17篇】注册资本如何实缴

一、企业怎么提供实缴注册资本材料

不需要提供材料,现在已经是认缴制度了。企业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后,股东的资本金不再需要存入银行,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了(特殊行业除外)。

所以说,改革后,企业股东的资本实际出资到位时,工商局不需要什么材料了。因为工商执照上已经没有实收资本这一项了。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司注册资金认缴和实缴的弊端

(一)认缴注册弊端

1、责任制度不完善:有限责任公司就是按照公司的注册资金对公司承担有限的责任,而现在认缴资金,经营不善的话拍拍屁 股就走了。承担责任叫成了空话

2、皮包、骗子公司增多:注册流程简化相对于注册公司的人也就越多,龙蛇混杂,以前的骗子公司可能弄个假的执照骗人,精明的人查下信息就不会上当了。现在骗子注册的也是真公司,对于普通的百姓来说鉴别骗子的难度也大大增加了。

(二)实缴注册弊端

1、实缴制需要占用企业的资金,降低了企业资本的营运效率。现实中,因为该项制度的束缚,无形中产生了大量抽逃资金以及由代理公司虚假出资而虚假注册的情形,虽然公司登记的注册金额表面上看较为充足但公司本身却往往已无相应资产,一旦产生纠纷,债权人却又因举证能力限制致使权利无法保护。

2、工商行政机关监管不力等因素,此时,注册资金实缴制度不但成为空设,而且无形中成为股东规避责任的一种手段。因此,该项制度的建立不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资创业的激情,而且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正如此,国务院推出了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

实缴指的是公司经营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有多少数额,那么银行的验资账户上就必须有这个数目的资金而认缴,只需要在营业执照上面登记公司所有股东,所认缴的注册资本的总额就可以了,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第18篇】分公司有注册资本吗

两个人合伙创业,都有资金和技术a十五万b九万,股份如何分配,是按资金比例来呢还是资金加技术呢?

在确定(设计)股权分配方案前,首先需要阐明:无论股东之间各自的资金、资源、能力是存在差异或是势均力敌,确立并突出公司唯一实际控制人是第一要务,因为控制权是股权设计关注的第一核心目标,也是股权分配方案赖以确立的根基。

首先给出建议方案:(1)确立a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a只认缴暂不实缴的方式,扩大注册资本和a有表决权的持股比例;(2)公司注册资本30万,实际控制人a认缴21、实缴15万元,小股东b认缴并实缴9万;(3)股权表决权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即实际控制人a表决权比例70%,小股东b表决权比例30%;分红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即实际控制人a分红比例为62.50%,小股东b分红比例为37.50%。

一、关于确立并突出公司唯一实际控制人的必要性

1、股权分配平均主义后患无穷

股权分配的平均主义是万万要不得的,轻则分道扬镳、重则两败俱伤,甚至由股权纠纷演变为刑事责任。真功夫创始人潘宇海与蔡达标夫妇按照各50%分配股权,最终因股权之争蔡达标涉嫌挪用资金获刑14年;雷士照明吴长江与同学杜刚、胡永宏按照45%、27.5%、27.5%的比例分配股权,最终因三次股权之争涉嫌挪用资金获刑10年。

2、股权表决权是控制公司的唯一方式

公司控制权唯一可信的权威标准只有股权表决权,创业者一定要警惕亲情(真功夫)、友情(雷士照明、电影《中国合伙人》)的可控性,更不要寄希望于“大家一起商量着来”。一方面,双方筹码势均力敌;另一方面双方有各自的利益和“见仁见智”的判断,结果很可能是议而不决。

3、民主集中制&真理掌握在少数人手里

作为中国***在百年革命征程中确立并践行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民主集中制同样也能够并更适合应用于股东合伙人领域。理由在于:

(1)没有集中的民主,其决策效果和效率必然是大打折扣的,甚至陷入议而不决的决策僵局;

(2)真理有时是掌握在少数人手里的,尤其是在创业领域,实际控制人作为“诸葛亮”很多时候是剩余其他股东“三个臭皮匠”的。苟坝会议,毛主席提着马灯用事实证明,真理就掌握在少数人手里(政治局会议力排众议反对攻打打鼓新场,使红军免遭重围)。

二、确立实际控制人的参考条件

原则上来说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是具备下列条件的合伙人:

(1)整体负责并主导公司的经营管理;(2)具有公司主营业务及所在领域的专业技能和从业经验;(3)原则上应当为公司或创业项目的第一倡议人,且已经为此做了一定的相关工作(自动放弃的除外);(4)根据经济能力适当出资。

单纯投资方不能控股,原因在于:对行业、业务、专业技能和公司经营管理实际情况都不甚了解的情况下,投资方的经营决策或者干预的效果是可想而知的。

三、控制的标准

如前所述,控制公司的唯一有效方式就是股权表决权,控股权是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而动态、循序渐进变化的,具体参考标准如下:

(1)公司创立之初(一般前两三年):实际控制人直接控股67%以上;

(2)a轮融资后:实际控制人直接控股55%以上,团队控股70%以上;

(3)ipo后:实际控制人直接控股40%以上,团队及其他可控股东控股55%以上。

四、实现控制的方式

每个创业企业的股东情况千差万别,并非所有的公司实际控制人都具备与其控股比例相匹配的出资能力,因此,在实际控制人出资不足的情况,如果取得公司控制权,这是股权结构设计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核心方式为“股东表决权与分红权的分离和差异化配置”,具体方式包括:

1、实际控制人增加认缴提升表决权比例

即实缴出资金额与其控股地位不匹配的实际控制人,通过只认缴暂不实缴的方式,扩大注册资本和有表决权的持股比例。以本问题为例,实际控制人认缴21、实缴15万元,小股东b认缴并实缴9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30万元。股权表决权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即实际控制人a表决权比例70%,小股东b表决权比例30%;分红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即实际控制人a分红比例为62.50%,小股东b分红比例为37.50%。

本问题具体情况适合采用本方案。

2、融资扩股模式

即实际控制人a先自行成立公司(假设注册资本15万,实缴15万),小股东b再以增资扩股方式认购公司新增注册资本5万,增资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注册资本总额20万元,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75%,认缴注册资本出资额15万、实际投资15万;小股东b持股比例40%,认缴注册资本出资额5万、实缴投资款9万(溢价部分4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

融资扩股模式的优势在于:(1)双方股权结构简单、清晰明细,在认缴(实缴)出资、表决权、分红权方面全部标准化体现,不留潜在争议、变动调整的空间;(2)只要双方估值认可,投资型股东的认购总价款是可以任意调整的(可以是90万、900万甚至更高)。

增资模式适用于:实际控制人已经掌握比较核心、体现一定商业价值的技术、资源或者创业项目已经运营一段时间;毕竟这种模式下小股东b是溢价认购,公司已体现一定价值对方才可能会认可。

五、关于股权分配的参考因素

按照公司经营所需的关键资源要素,股权分配的参考因素包括:

(1)资金:原则上应当是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股权投资,即使是债权投资,也应当是长期的、大额无息借款,有息借贷给公司的资金,在股权分配时不予考虑;

(2)技术:应当将相关专利、技术的知识产权投入到公司,或者以独家排他许可的方式授权公司使用,并承诺将该技术的商业化价值全部体现在公司;

(3)资源和渠道:即股东所掌握的对于公司业务发展具有价值的关键渠道和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业务上下游、行业协会、相关主管部门的资源渠道等,资源型股东的股权分配,一定要结合其资源贡献的价值分批次兑现,不能仅凭对方空头支票就把股权一次性放出去;

(4)管理及机会成本:全职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股东,应当在股权分配时予以倾斜考虑,因为全职股东为创业公司放弃了原有的工作或外部合作机会,其所承担的机会成本和创业风险高于其他股东;毕竟其他非全职股东原有工作、业务不受影响。

【第19篇】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

公司注册资本是指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的,并且载明在公司章程里的出资总额。公司注册资本在章程和营业执照上体现出来的,都是一个数字资本总额,也就是公司的股本总额。

在公司注册流程中,所有的股东或者发起人需要对公司总股本进行认缴,比如公司股东总共有四个人,每个人各出资100万元,那么公司的注册资本就是400万元,然后公司的章程要载明股东的出资额,章程和营业执照上载明公司的注册资本。

假如随着公司的发展,公司规模不断做大,或者公司想要引进新的投资人或者原有的投资人想追加投资,那么此时可以将公司的注册资本扩大。特别地,对于成立时的出资和增加注册资本,对应的目的物不一定要是现金,可以是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等,只要是有价值的东西,对于公司的经营发展有帮助的资产都可以看作出资资本。

注册资本的相关规定

目前我们国家对于注册资本的相关说明和规定,一般写在《公司法》中。对于不同形式的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也有不同的要求,比如:最常见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为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元。

对于注册资本,是不是必须一次性缴足呢?在公司法里面有规定,目前公司的注册资本无需一次性缴足,首次可以缴纳高于最低要求的资本,其他部分后续可分期缴足。同时,公司的注册资本已由验资制改为核准制,但是对于部分金融行业有另外要求,也就是大部分的行业注册公司无需在特定机构进行验资。

对于注册资本,我们可以简单理解为是公司启动时的各种资本、资产,就是要有这些启动资金和资产,公司才能开始正常运转,资金才能流动起来。在很多时候,注册资本是公司业务开展的一项入门券,注册资本和规模足够大才能进入一定的行业圈子。另外,公司注册资本虽然不用一次性缴纳,但是注册资本始终是公司的初始资产,公司的正常经营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投入,资金到位才能更好开展业务。

参考

^公司注册资金 http://www.91kaiye.cn/zczj/

【第20篇】公司分立后注册资本减少吗

公司分立后注册资本不会减少,只有进行减资了注册资本才会减少。分立后的注册资本是不变的,数个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应当等于原公司的注册资本。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77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关于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变更吗(20篇)

关于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变更。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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