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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出资时间怎么填(6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4-28 11:25:01 查看人数:45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6篇优质的出资公司注册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注册公司出资时间怎么填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注册公司出资时间怎么填

【第1篇】注册公司出资时间怎么填

年报中的认缴和实缴怎么填写?

认缴填的是注册资本,也就是企业章程中注明的各股东应该出资的金额。

实缴填的是企业账上的实收资本,各股东实际的出资金额。

全部出资的企业二者相同,未全部出资的企业二者是不同的。

年报时,实缴出资额各和认缴出资额怎么填写?

认缴出资额是指公司各股东承诺应向公司缴纳的资本数额。

实缴出资额就是各股东按照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实际缴纳到财务的出资额。比如公司的一位股东a承诺出资800万,这个800万就是a的认缴出资额,但a目前只付了400万,那这400万就是a的实缴出资额,等于他还欠缴400万。

认缴出资时间和实缴时间怎么填?

认缴出资时间:

就是按公司章程上来写,时间就是章程生效日。

实缴出资时间:

以股东付给公司的实际股本金额数和到账日期,为实际出资时间。

认缴和出资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认缴:即股东承诺要出资的的金额,也就是按股东协议他应该支付给公司的股本金额。

出资:实际已经付给公司的资本金额,认缴并不等于已经出资。

认缴出资方式是什么?

说白了,认缴出资金额就是股东愿意拿出来的钱数,但是,目前不一定全部拿出来,允许在一定时期内分次拿出来。现在已经拿出来的钱数就是实缴出资额。比如:一个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两个股东,a认缴600万元,b认缴400万元,约定分两期出资,一期出资500万元,二期500万元。那么,第一期出资后,a拿出了300万元,b拿出了200万元,这时候,600万元和400万元就是认缴出资金额,300万元和200万元就是实缴出资额。

【第2篇】深圳公司注册出资

来源网络

在写这篇文章的时候,为了核对一些信息,专门去深圳市国资委网站翻了一下。找一下资料,发现深圳市国资委网站改版了,原来熟悉的蓝色网页变成了红色网页,而且一眼就看出来这风格和国务院国资委太像了,不得不说,深圳市国资委的看齐意识还是不错的。

深圳国有企业注重对新技术、新产业研发技术的投入,截止2023年,深圳国企在效益上保持全国领先水平,并向全国100多座城市输出智慧交通的“深圳模式”,目的就是打造最强城市大脑。深圳国企改革以稳中求进为总基调,在金融、交通、能源等多个领域都展开了积极的举措,已经取得了较好的态势。

深圳作为改革开放成效最成功的城市,不仅诞生了华为、腾讯等知名民企,国企也功不可没,国企在港口地铁公交机场能源等领域功劳巨大,截至2023年6月底,深圳市属国企的资产总额突破4.3万亿元。以下为深圳市属国企汇总:

一说到深圳的国有企业,其实大家有很多误解,比如将招商局、华润等这些央企作为深圳的国企,又比如部分深圳的国企在全国并不知名,很多人以为是民企,如深业,鲲鹏资本,还有一些市属企业、区属企业,因为名字的原因,被人搞混淆,像特区建发、盐田港。

今天 我简单给大家做个介绍,不保证完全准确,但保证独立、客观,尽力去跟朋友、同事求证,如有不对,请提出,我尽快修改。

来源企查查截图

1、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深投控”)成立于2004年,是以科技金融、科技园区、科技产业为主业的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深投控注册资本280.09亿元,全资、控股企业41家,其中上市公司13家。

2、深业集团有限公司

深业集团是深圳市人民政府全资拥有,深圳市国资委直管的大型综合性企业集团。截至2023年12月底,深业集团总资产1514亿元,净资产533亿元,土地储备约1000万平方米,持有物业面积超280万平方米,管理物业面积5527万平方米。尤其是在产业园区开发运营方面,集团经过37年的精耕细作与开拓创新,在全国20个城市开发、运营和管理47个产业园区,形成以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和西南经济圈的四大战略布局,总占地面积914万平方米,计容总建面1942万平方米,服务13542多家大中小型企业(上市公司202家,世界500强企业30家),在全国范围打造树立了产业园区开发运营商“深业”品牌。集团拥有正在运营的收费公路3条,里程数达到188公里。集团员工总人数22687人。

3、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1998年6月23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办[1998]73号”文件)批准成立。1998年7月31日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注册名称为“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亿元。2023年4月,公司更名为“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是深圳市国资委直管的国有独资大型企业。经营范围:地铁、轻轨交通项目的建设经营、开发和综合利用;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营广告业务;自有物业管理;轨道交通相关业务咨询及教育培训。经营期限自1998-07-31起至2067-07-31止。

4、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于1989年4月22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是由深圳市政府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宝安国际机场的管理机构。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20亿元,主营业务为航空港(含配套码头)投资建设与经营;航空客货运保障、综合配套服务及经营管理;航空城政府配置土地综合开发及临空产业投资运营。截至2023年底,机场集团总资产567.2亿元,净资产396.6亿元;所属全资及参控股公司总计10家;用工总数8830人。

5、深圳市盐田港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盐田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成立于1985年2月26日,是由深圳市政府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市国资委持有公司100%股权。集团依托优良的自然、区位条件及政策优势,实施高度市场化的发展模式和开放共赢的发展理念,形成涵盖港航、临港和产城融合三大产业体系的海洋综合服务平台。集团注册资金45.3亿元,管理各级企业48家,集团系统职工2367人,其中本部职工171人。旗下拥有上市平台盐田港股份公司(证券代码:000088)和融资平台盐田港资本公司,成功发行全国首批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截至2023年7月,集团总资产404亿元,净资产278亿元;2023年集团系统完成集装箱吞吐量1496万标箱,利润总额超16亿元,经营效益优良。

6、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027)成立于1991年6月,1993年9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是全国电力行业第一家在深圳上市的大型股份制企业,也是深圳市第一家上市的公用事业股份公司。2007年12月实现整体上市,开创了国内电力公司整体上市的先河。截至2023年底,深圳能源集团总资产1140.62亿元,归属母公司净资产379.63亿元,总股本4,757,389,916股,其中: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持股43.91%,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持股25.02%,其他股东持股31.07%。

7、深圳市环水(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环境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深圳环水集团)是深圳市委市政府为加快整合全市水务资源,提升城市供水保障与水环境治理能力,于2023年5月在深圳水务集团之上成立的市属国有全资水务控股集团,以原水-供水-排水-水环境治理为核心业务,致力于打造国内领先、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水务综合服务商。

8、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燃气是一家以城市燃气经营为主体,上游资源、综合能源、智慧服务等业务协同发展的大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公司创立于1982年,几乎与深圳经济特区同龄。1995年,深圳市煤气公司和深圳市液化气管理公司合并组建为燃气集团,经过了集团化、股权多元化、资产证券化三个阶段,2023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1139。

9、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士集团)创建于1975年,前身为宝安县深圳镇人民汽车公司,2004年底混改引入香港九巴等战略投资者,成为国有控股企业。经过46年发展,巴士集团已成为以公共交通为主业,以旅游运输、汽车租赁、长途客运、广告传媒、场站建设、物业管理、新能源充电运营、智慧交通等业务为支撑的全牌照一体化公交产业集团,是国际公共交通联合会(uitp)巴士委员会中国第一个执行委员、出租车及网约车委员会轮值主席单位。近年荣获“第63届国际公共交通峰会最高荣誉奖”“全国质量标杆”“第27届广东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一等奖”“国务院国资委2023年国企数字化转型典型案例评选优秀案例”等多项荣誉。

10、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深农集团”,股票代码:000061)成立于1989年,是一家以投资、开发、建设、经营和管理农产品批发市场为核心业务,集现代标准化农业规模生产种植、冷链物流、食品仓储、城市厨房配送、食品供应链服务于一体,总资产超过200亿元、拥有员工4884人的大型现代化农产品流通全产业链企业集团,也是全国农产品流通行业第一家上市国有控股大型股份制企业,旗下全资、控股企业42家,主要参股企业20家。

11、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深创投”)1999年由深圳市政府出资并引导社会资本出资设立,公司以发现并成就伟大企业为使命,致力于做创新价值的发掘者和培育者,已发展成为以创业投资为核心的综合性投资集团,注册资本100亿元,管理各类资金总规模逾4000亿元,员工约500人。

深创投目前管理基金包括:146只私募股权基金,13只股权投资母基金,17只专项基金(不动产基金、定增基金等),同时,集团下设国内首家创投系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围绕创投主业,深创投不断拓展创投产业链,专业化、多元化、国际化业务快速推进。

12、深圳市国有免税商品(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有免税商品(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免税集团)成立于1980年1月,是中国第一家经国务院批准经营免税商品的国有独资企业,属深圳市国资委直管企业。深圳免税集团主要从事免税业务,兼营现代商贸、物流配送和物业管理等业务。旗下包括深圳市国免商品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深国免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国免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免税(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国免易购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口岸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深圳市口岸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行业领先企业,免税店覆盖罗湖、皇岗、文锦渡、沙头角、宝安机场、福田、深圳湾、蛇口8个本地口岸和海南海口、西安机场、新疆霍尔果斯、上海吴淞口、大连大窑湾、威海机场、黑龙江黑河7个异地免税店项目。截至2023年底,深圳免税集团总资产48亿元,净资产41亿元,上缴利税96.2亿元;下属各级子公司共计 28 家,其中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公司为22家;职工共2259人,其中公司总部及免税业务板块员工895人。

13、深圳市特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特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特区建工集团”)是深圳市国资委为深化区域性国资国企综合改革,推动深圳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于2023年12月成立的深圳市国有全资大型建工产业集团,拥有天健集团、建安集团、路桥集团、建设集团、综交院、科工集团6家直属企业。特区建工集团定位于城市现代化建设与服务的主力军、城市应急抢险的中坚力量、建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先行者、建筑产业链综合服务商;涵盖建筑设计、建筑施工、建筑工业化、城市服务、综合开发、建筑科技等“六大业务”。

14、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深圳市国资委直管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成立于1989年5月,1992年在深交所公开上市,具备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集团按照“立足深圳,布局全国”的发展思路,已基本形成了以深圳及周边地区为中心,以广州、长沙、南京、西安、天津、南宁等城市为重点,并向周围辐射的全国性战略布局。2023年,集团总资产154.35亿元,净资产78.38亿元,净利润9.03亿元。净资产收益率12.26%,资产负债率49.22%。集团人均创收1103.16万元,人均创利278.78万元,人力资本投资回报率781.38%,均位于国内同行业前列。

15、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特发集团)是我国改革开放、设立经济特区的历史产物。1981年8月1日,特发集团的前身深圳经济特区发展公司经广东省委书记办公会议决定成立(2005年3月更名),承担深圳经济特区招商引资和部分经济管理职能。作为深圳最早的国有大型综合性企业集团,特发集团先后推动了盐田港集团、南油集团、南山集团等一批特区早期大型集团公司的创立,孕育或培植了深深房、万科、深华源、深国商、特发信息、特力、特发服务7家上市公司。

16、深圳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国际”)是一家于百慕达注册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的红筹公司,是深圳市直管企业中唯一一家整体境外上市公司,也是深圳市唯一一家以物流为主业的产业集团,直管8个业务板块及附属公司,员工超8000人。

近年来,深国际围绕“12345”总体工作思路,即一个定位、两个兼顾、三项服务、四轮驱动、五个优势,(一个定位:城市配套开发运营国企力量。两个兼顾: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兼顾盈利性和公益性。三项服务:服务城市、服务产业、服务民生。四轮驱动:收费公路、物流、港口、大环保。五个优势:深圳国企、境外上市、双百先锋、行业中坚、“先行示范区+大湾区”双区驱动机遇),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持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充分彰显城市配套开发运营国企力量,打造千亿级一流产业集团。

17、深圳市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部公交”)是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授权,于2007年9月正式挂牌成立的公交特许经营企业,系深圳市国资委直管企业。

公司围绕常规公交、e巴士品质公交的主营业务,致力打造“精细化、标准化、规范化”的安全管理体系;“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的运营管理体系;“多元化、个性化、定制化”的特色服务体系。同时,拓展相关维修保养、车身广告、充维服务等业务。截至2023年6月底,有5个分公司,1个子公司,在岗职工约1.5万人,共开行线路688条(常规线路279条,e巴士品质公交线路409条),营运车辆5792台。

18、深圳市人才安居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人才安居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000亿元人民币,是深圳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战略部署,人才安居集团是深圳保障人才安居乐业的平台,通过对标新加坡建屋发展局,坚持政策性功能性导向、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努力打造成我市人才安居住房投融资平台,建设筹集平台,运营管理平台以及专业化、规模化、规范化的住房租赁平台。深圳新一轮住房制度改革赋予集团更多新的使命和定位,明确提出以人才安居集团为主,建设筹集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19、特区建发集团

深圳市特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特区建发集团)是深圳市委市政府为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推进特区一体化进程,于2023年8月成立的市属综合性投融资平台公司。2023年2月,市政府进一步明确特区建发集团作为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平台,主营业务包括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运营、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区域经济合作、ppp项目实施等。截至2023年6月底,公司注册资本335.09亿元,总资产939.29亿元,净资产424.80亿元,在册员工2161人,下属全资及控股企业20家(其中二类事业单位1家、合伙企业1家),参股企业5家。公司成立10年来,有效发挥市级投融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升级空间拓展、产业帮扶合作等平台功能作用。

20、深圳市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资本”或“集团”)成立于2007年6月,是深圳市国资委为推进国资管理从管资产向管资本转变、推动深圳国资整体资本运作战略,专门成立的国资辅助履职平台和国有资本运营专业平台。深圳资本是深圳市属唯一的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也是深圳市属入选国家“双百行动”的5家企业之一。截至2023年底,集团资产总额657亿元,净资产326亿元,实现利润总额23.4亿元。

21、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深圳市委市政府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改革精神,由市国资委设立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2023年注册成立,2023年开启实质化运作,2023年11月20日正式揭牌,注册资本20亿元,是全国首个涵盖市区两级、以市场化方式运作的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目前,交易集团共有职能部门10个(含4个合署办公部门),分公司15家,旗下控股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深圳排放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和深圳南方大数据交易有限公司4家公司,参股中资阳光采购交易平台有限公司和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2家公司。

22、深圳市城市公共安全技术研究院

深圳市城市公共安全技术研究院(简称“城安院”)由深圳市委、市政府创新设立,是深圳市国资委直管独资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城安院于2023年1月11日注册;同年3月1日由时任深圳市委书记马兴瑞、深圳市长许勤揭牌。城安院的设立是深圳探索城市公共安全保障机制的一项重大举措和创新。

城安院始终以城市安全发展为目标,坚定政治站位,坚持公益属性,致力于城市公共安全领域前瞻性、基础性、综合性研究,自觉履行公共服务职能。首创国内城市公共安全宽口径、多领域研究模式和企业化、市场化运作机制,围绕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和城市安全全场景,聚焦政策研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灾害事故调查评估和宣教培训等领域,全周期开展咨询服务、科技研发与投资推广,以“公益+市场”“安全+智慧”“平台+生态”模式服务城市安全发展,及时响应、快速支撑城市公共安全领域迫切需求,逐渐探索出一条“以企业化、市场化运作模式高效响应城市公共安全研究需求”的创新道路。

23、深圳市鲲鹏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鲲鹏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鲲鹏资本”)是深圳市委、市政府为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推动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和助力全市产业转型升级而设立的国有资本运作平台,以基金运作、战略并购、股权投资为主要路径,以多渠道融资募资为手段,布局重点行业和重大项目。公司于2023年6月注册成立,目前注册资本388亿元。截至2023年6月底,资产总额达736亿元。

成立以来,公司坚决落实市委市政府、市国资委工作部署,高质量完成多个重大专项任务,累计投资金额达220亿元;始终将服务市属国资国企改革创新发展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累计投资金额达113亿元;通过投资设立市场化子基金、实施母子基金联动,构建了服务国资国企并购重组和全市产业转型升级的“生态圈”“基金群”和“项目池”,截至2023年6月底,子基金总规模已逾1700亿元。

24、深圳市重大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重大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于2023年8月正式运营,是深圳市政府重大引领性产业战略投资平台、市国资委直接管理的国有独资功能类企业。自成立以来,集团时刻牢记市委市政府和市国资委党委赋予的职责使命,服务国家战略、凸显城市担当,勇担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深圳责任的生力军,紧紧围绕打造千亿级引领性国有资本产业投资公司总目标,扎实推进政府重大产业项目是高起点立企之本、市场化项目是可持续兴企之基的“双轮驱动”战略,聚焦“卡脖子”产业项目建链补链强链,深入谋划深圳集成电路产业“比学赶超”发展战略,政府重大产业项目捷报频传。

25、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高速”或“公司”)成立于1996年,是深圳市第一家香港、上海两地上市企业。公司坚持“打造优质基础设施,服务城市美好生活”的使命追求,以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和大环保产业领域的投资、建设及运营管理为主营业务,拥有全资、控股及参股二级企业30家,业务遍及全国20多个省份。

公司致力于成为公路交通及城市基础设施领军企业和大环保细分领域领先企业,25年来坚持规范化治理、品质化建设、精益化运营,于23家境内外公路上市企业对标中,公司2023年度营业收入行业排名第5,净利润排名第4,每股收益连续3年排名第1,在中国公路上市企业中位列第一梯队。

2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是深圳唯一一家市属上市证券公司,前身是1994年6月30日成立的深圳国投证券有限公司。经过20多年的发展,国信证券已经成长为全国性大型综合类证券公司,在全国118个城市和地区共设有54家分公司、179家营业部,员工总数超过1万人,拥有国信期货、国信弘盛、国信香港和国信资本4家全资子公司,50%参股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全国证券公司经营业绩排名,国信证券近五年(2016-2023年)的总资产、净资产、净资本、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五项核心指标均进入行业前列。截至2023年末,公司总资产3027.56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809亿元。2023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87.84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6.16亿元。

27、深圳改革开放干部学院

深圳改革开放干部学院(以下简称干部学院)于2023年9月28日注册成立,是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共同举办,登记为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运作,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0万元。

干部学院下设深圳市深投教育有限公司、深圳市荔园酒店有限公司两家直管单位。业务范围包括各类干部教育培训和人才培训;改革开放教育与实战实训课程开发;改革开放课题研究与决策咨询;改革开放教学基地建设,党性教育教学线路开发;国际交流与合作,先行示范宣传教育;在线课程开发与培训;人才测评与考试认证;教育投资,酒店、餐饮与物业管理服务。

28、深圳市食品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食品物资集团有限公司是深圳市委市政府基于推动落实食品安全战略,打造食品安全城市而组建的国有独资企业,负责统筹全市粮、油、肉、菜及民政、医疗等民生保障物资,旨在建成政府放心、市民满意、与深圳城市地位相匹配的综合性安全食品和应急物资供应与服务保障平台。

“十四五”期间,集团将以“民生保障主力军、品质生活引领者”为企业使命,立足深圳、面向湾区,构建“一体两翼三平台”的战略体系,着力创建国际一流的现代食品集团。

集团注册资本金50亿元。截至2023年底,集团总资产270.64亿元,净资产122.81亿元,全年营业收入127.09亿元,营业利润11.36亿元,净利润8.98亿元。集团旗下控股深农集团(000061.sz)、深粮控股(000019.sz)两家上市公司,全资控股深圳圳厨供应链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医疗物资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

29、深圳市智慧城市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智慧城市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城集团”)是深圳市国资委全资设立的直管企业,是国内首个以智慧城市命名的地方性国企平台,于2023年12月18日注册成立,2023年8月8日正式揭牌运营,致力成为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智慧城市基础建设运营商和生态构建者,打造深圳市智慧城市赋能新平台,推动城市数字化转型走出新模式。目前,智城集团系统内员工2600余人,共有9家全资及控股二级企业。

30、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粮控股)是深圳市市属国有大型粮食企业,是深圳市的“米袋子”,受政府委托,承担广东省、深圳市、东莞市和湛江市等省市的地方粮食储备,同时负责驻港、部分驻深部队和武警部队的军粮供应任务,是我国华南地区粮油产品供应的主渠道。深粮控股前身是宝安县政府财粮科,深圳特区成立后升格为深圳市粮食局。1982年职能转变更名为深圳市粮油公司,1984年率先在全国探索粮食流通体制改革,1993年更名为深圳市粮食总公司,1997年更名为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与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宝股份)完成重大资产重组,正式登陆资本市场,成为“地方大中型粮食企业整体上市第一股”,并入选国务院国企改革“双百行动”。

以上数据都来自各大公司官网,很多数据不一定准确。大家还是以官网为准,如有不对,请提出,我尽快修改。如果有想在深圳找工作的朋友,可以参考一下。

深圳市国资委机构职能

信息来源:深圳市国资委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相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起草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拟订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管制度和办法,经批准后实施。

(二)指导所监管企业、驻深国企以及有关集体企业党的建设。

(三)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工作。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通过预算控制、产权监管、审计和稽核等,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促进所监管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四)负责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服务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负责国资国企管理体制的研究,对国资国企改革发展提出意见建议。研究编制所监管企业改革发展规划,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重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依法指导区属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五)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登记、变动、清产核资、监督检查和资产评估管理等工作,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审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产权转让、国有股权管理、重大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六)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和后备队伍建设。指导推进所监管企业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所监管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建设,实施国有产权首席代表报告制度,形成职责明确、协调运作、有效制衡的治理机制。

(七)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适应的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机制。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提出任免建议或进行任免,负责向所监管企业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并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奖惩。

(八)参与拟订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组织所监管企业实施全面预算管理,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九)负责对所监管企业收入分配的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企业收入分配改革指导意见,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职务消费,完善企业领导人员激励和约束制度。

(十)负责集体资产管理的政策制定工作,指导集体企业(含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改革发展、转型升级、业务经营和人才培养,推动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

1.加强统筹协调服务。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区域性国资国企综合改革试验。加强对全市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加强对市属国企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加强对区属国资监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进全市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

2.加快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的转变。推动监管职能向资本管理、行业布局、结构调整、资源配置和检查监督转变,加强审核所监管企业主业和发展战略规划、年度全面预算管理的职责,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

总结语

深圳国资委旗下的企业涵盖了能源、水务、港口、航空、交通、农业、人才、电子、科技、金融、资本运营等众多行业。

如果你生活在深圳,就如同呼吸一样,每天的生活中都有它的身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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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注册公司出资时间

设立公司往往离不开注册资金,一般公司的注册资金是认缴的,那你知道公司注册资金认缴年限是多久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公司注册资金认缴年限是多久?

目前注册资本制度是认缴制,也就是说在办理营业执照的时候,工商局不需要验资报告,注册资本的大小和注册资本认缴的期限由双方股东自己约定,只要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就可以了。

因此,关于注册资本认缴年限的规定由股东自行约定。

二、公司注册资金要多久才能拿出来?

注册资金当你完成公司所有的注册才可以拿出来,时间约为30个工作日,但不能一次性取出,(这个是属于抽逃注册资金是违法的),只要用于公司正常的经营,你可以随时使用资金,如果没有合适的原因,大额点转移会被限制,也有可能被工商部门定为抽逃资金,所以尽量不要大额转钱。注册资金是公司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款。需要注意的是,注册资金可以取出的前提是用于公司经营,股东不能取出注册资金据为己有,或用于与公司无关的其他事项经营,否则逃逸资金属于违法事项。 注册资金取出,会计会在账里明确体现,不允许不明原因的取款。当然,现实中小额注册资金去向不明,在小企业中也很常见。但是数百万甚至上千万的大额资金,去向不明会是个大麻烦。

三、对于公司注册资金可以改吗?

公司注册资金可以进行更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股东认缴对新的资本的出资应当依法进行。当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并公告债权人。如果公司是注册资金变更,应该是办理变更登记。

以上是“公司注册资金认缴年限是多久?”的资料,以及关于注册资本认缴的年限由股东自己商定。

以上回答供您参考,福珍企服始于2004年,专注于为中小企业提供发展全周期的工商财税服务!有需求可留言讨论~

【第4篇】注册公司认缴出资期限

目前注册资本制度是认缴制度,也就是说在办理营业执照的时候,工商局不需要验资报告,而且注册资本大小和注册资本认缴期限都是由股东自行约定,只要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就可以。所以,关于注册公司认缴期限的规定就是股东自己约定。

【第5篇】土地出资注册公司

专利作为一种知识产权,资本化通常有转让专利所有权和许可专利使用权两种方式。以专利所有权出资,满足出资设立公司的法定条件。值得关注的是,实践中对于以专利使用权出资的问题却有不同声音,也存在多种法律风险与纠纷类型。本文结合案例,通过对专利使用权出资合法性的分析,进而深入探讨其中风险,并给出可行性建议,以期对希望以专利使用权出资设立公司的相关企业和个人以启发。

作者 | 王海吉 樊培伟 周艾琳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编辑 | 佳佳

我国《公司法》第27条第1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专利作为一种知识产权,使其资本化通常有转让专利所有权和许可专利使用权两种方式。很明显,在以专利所有权出资时,其可以用货币估价,也可以依法转让,满足出资设立公司的法定条件,而在《公司法》中并未明确规定是否可以许可专利使用权的方式进行出资。但在当前,随着知识产权市场化与资本化的不断深入,法律实务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此类问题与纠纷。

一、

相关案例

笔者使用“专利许可、使用权、出资”作为关键词,对现有公开的裁判文书进行了全文检索,发现在司法裁判中对专利许可出资都持肯定态度。以下案例颇具代表性。

案例1:

在无锡先迪德宝电子有限公司上诉被告金德成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无锡先迪德宝电子有限公司认为:虽然我国目前立法对于“专利出资”没有加以定义式的说明,但是专利出资应当理解为专利权转让,同时,根据实用新型10年的有效期,本案中作价出资10年,实际上是将该专利在有效期内全部投入到九鼎公司之中。从法理上来说,专利实施权不能作为出资,因为专利实施权是以专利权为客体的债权,而债权是不能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入股的客体。最终,江苏高院做出如下判决:一般来说,在以知识产权出资入股时,应当明确表示是以权利的整体转让出资还是使用权出资。如以权利的整体转让出资,则出资人只对其知识产权享有股权,不再享有处分权,不能再将该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给其他人。而如果仅以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出资,则出资人对该知识产权仍享有最终处分权,在不违反出资协议的情况下,出资人可以自己使用或许可给其他人使用该知识产权。[1]

案例2:

在邓某诉冯某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冯某“某囊”发明专利权,2006年5月18日,原、被告签订了项目公司合同,拟共同设立一家生产和销售女用某囊及其衍生产品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约定:冯某保证其是某囊专利的唯一所有人,项目公司成立后,冯某即将其拥有的上述某囊专利以独占许可使用方式投入作为技术出资,并将实施专利的专有核心生产技术以独占许可使用方式提供项目公司使用。最终法院认为:冯某以专利独占许可使用方式作为技术出资,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2]

二、

专利使用权出资的合法性分析

虽然在现有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于专利使用权出资进行明文规定,但是我国一些地方已经先行一步进行探索,作出了关于专利使用权出资的相关具体规定。一是上海市工商局《关于积极支持企业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2011);二是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工商局为对接海洋综合开发试验区建设而推出的十项登记新政(2012);三是湖南省科技厅、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南省知识产权局联合出台的《关于支持以专利使用权出资登记注册公司的若干规定(试行)》(2014)。其中前两个文件明确提出,要扩大知识产权出资范围,开展专利使用权等新类型知识产权出资试点工作。而湖南省则明确限定出资的使用权类型为专利权人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并规定不限制专利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入股比例。虽然这些文件的性质只是地方性政策文件,但不难看出,我国各地方已经开始意识到专利使用权出资的问题,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对其进行了肯定,这也反映出我国对于专利使用权出资的趋势,那就是肯定专利使用权的资本转化,促进知识在市场中的作用,保护和发挥知识产权在促进全面深化市场经济改革中的作用。[3]

而从法理上来说,专利作为一种知识产权无形资产,其内在价值不在于对权利客体的占有,而在于对知识的使用和创造更多的经济价值。以专利许可使用权出资,对股东而言,股东可以在投资的同时保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以便后续自己的开发和使用;对使用者而言,可以相对较低的价格获得知识产权的使用,实现同样的经济目的。从实践的大部分情况来看,专利的许可使用权就能满足企业的经营需要。从性质上看,专利使用权完全符合《公司法》第27条要求出资的非货币资产满足“可用货币估价”和“可转让”的要求。[4] 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权是具备确定性的财产性权利,如专利权一经形成,其使用价值就体现在公司运作过程中转换的商业价值上,加之有确定的效力期间及使用范围,为确定知识产权使用权的货币价值提供了依据。其次,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权本身是一种可依法转让的权利。[5]《专利法》、《商标法》及《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权利人处置权利的方式均包括转让权利或许可使用,《民法典》也有关于技术转让许可的规定。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立法上是完全认可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权是可以作为一项单独的权利进行许可、转移和行使的。因此,专利许可使用权满足非货币财产成为出资标的物的“可用货币估价”和“可转让”法律要件,股东可以以专利许可使用权出资入股。

三、

专利使用权出资的法律风险

虽然无论从法律层面,还是从相关政策层面,我国对于专利使用权出资都持开放肯定的态度,但是由于知识产权本身的无形性、不稳定性以及许可使用权本身的权利限制,使得在实际应用中,通过专利许可的使用权出资还存在着以下风险。

1

普通许可出资的法律风险

普通许可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同时保留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的权利。普通许可使用权的价值虽然在出资时是可以评估的,但专利使用权的价值会随着专利许可数量的多少而有所变化,专利许可数量是专利使用权价值评估的决定性因素。被许可人的数量与专利使用权的价值是反向关系,后续授权导致的被许可人数量的增加也就意味着专利使用权价值的降低,这与公司注册资本的维持性原则相背离。因此,如果允许以普通许可使用权出资,则受资公司对出资人既不能约束其后续授权行为,也不能约束后续授权对象,使受资公司处于不利地位。

2

排他许可出资的法律风险

排他许可是除了许可人本人,只有被许可人可以使用许可人的专利。其独占程度比普通许可高,比独占许可低。由于排他许可中专利权人不能再与他人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所以,以排他许可使用权出资,不会出现上述普通许可使用权出资后因被许可人及其数量发生变化而产生的问题。但是,如果允许排他许可出资的股东还可以继续实施专利技术,则有违《公司法》中关于公司内部人员竞业禁止、同业竞争的规定,为了有效保护公司的利益,公司内部人员理应当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即最大程度地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而如果不允许排他许可出资的股东还可以继续实施专利技术,受资公司在实际上却获得了与独占许可使用权出资等同的效力,而此前在出资时进行的价值评估,却是以排他许可使用权作为基础,此时出资人实质上以价值较高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出资,但在出资比例和股权回报上得到的却是价值较低的排他许可使用权价值评估的对价,这对出资人明显不合理。可见,排他许可出资,在是否允许排他许可出资的股东还可以继续实施专利技术这一点上,难以做好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平衡。

3

出资时未经评估程序的法律风险

当前,在我国专利使用权出资设立公司的实践中,为了使得程序更加便捷,出现了一些不对专利许可使用权进行评估,就直接出资入股公司的情形。即,出资的股东与公司达成协议,约定自己先用现金出资到公司,随后公司将收到的这部分股金来购买该股东的知识产权使用权,也就是说,通过现金出资和购买知识产权使用权两个相互行为来完成知识产权使用权出资。从表面上看,这是两个合法的行为,并让出资程序更加简便,不用经过价值评估和设立过程中市场监管机构关于知识产权使用权是否能用来出资的认定就能达到使用知识产权使用权出资的目的,但在实质上是规避了关于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规定,其存在有以下弊端:1.在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上均显示股东以现金出资,若日后知识产权使用权价值贬值或者出资人擅自处分了知识产权的权利,公司就无法通过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寻求救济,影响到公司的资本稳定;2.与公司达成知识产权使用权出资协议的股东大部分在公司中起到绝对支配的地位,因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大概率只有拥有绝对话语权和控制力的股东才能够比较容易地说服其他股东同意这种有法律风险的出资行为,因此很容易出现大股东为了不实际履行现金出资义务,而将知识产权高价出售给公司或者把一些对公司后续发展没有用处的知识产权的使用权转移给公司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股东违反了应履行的对公司的信义义务,违反了公司的资本真实原则,实施了对公司长远发展有害的行为,而且出资的股东实际上应该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但却利用知识产权使用权这一出资行为而享有股东的全部权利,这对于其他充分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来说是不公平的,违反了股东平等原则,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另一方面导致股东的实际出资范围小于资本外观显示的范围,而且十分隐蔽,造成公司与债权人信息不对称的结果,投资者与公司进行交易之前通过公示获得公司的信息就不再准确,影响投资者的判断。[6]

4

专利资本化本身的法律风险

首先,即使专利经过了专业机构的价值评估后,股东再进行专利使用权出资,也存在估值不精确、不稳定的弊端。因为,相比于有形的资产,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的特点,在实践中准确评估出其经济价值十分困难,现行的法律法规都没有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做出相应的具体规定。同时,评估所需的信息比较难搜集,其价值也会受到法律政策、经济发展、市场需求和科学水平等诸多因素影响,不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另外,知识产权本身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例如专利法中包含专利无效审查制度,假如专利使用权出资人所出资的专利权后续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同时在出资时也没有针对这种问题在事前进行相关责任的约定,则会给公司和出资人在问题的解决上带来难题。

四、

专利使用权出资的相关建议

从公司设立的目的看,公司是为了通过公司资本的有效筹措和良好运用,最终达到为股东带来更大利益,因此鼓励投资,充分利用股东投资资源,追求效率,以达到公司盈利是其根本意愿。这就要求给予股东最大的自由,使股东的出资方式更加宽松,进而调动股东投资的积极性,增加公司的财富。[7]所以,利用专利许可的使用权出资符合现代社会的公司发展理念,未来随着专利价值挖掘程度以及市场应用化的逐步深入,将会出现越来越多的专利使用权出资的情形。为了尽量规避法律风险,笔者建议如下。

1

明确出资标的

在实践中,我们往往看到当事人之间的《出资协议》约定的比较粗糙,特别是对出资的技术的权利范围,技术特性等核心问题没有加以说明,进而导致日后不必要的纠纷,在签订专利出资合同时合同双方应该明确出资到公司的具体范围,是专利所有权还是许可使用权,如果是许可使用权,是哪种许可。同时,如前所述,普通许可出资和排他许可出资都存在着股东与公司之间利益难以平衡的问题,因此,笔者建议应尽量采用独占许可的出资方式。同时,企业应该要求知识产权的出资主体在合同中书面正式的写明该知识产权的性质、存续期限、实用价值、未来市场前景等方面,清晰、明确地约定所有这些有关知识产权的标的内涵以及外延。[8]

2

做好专利稳定性分析

我国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实施初审审查制,即只对其提交的文件形式做出初步审查,并不对发明内容进行实质审查,从而使得很多本不具备专利性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授权,后续在涉及侵权纠纷时被侵权人提起专利无效程序时,相关专利就会被宣告无效,导致公司资本的减少。所以,除了要求出资人提供相关专利的权利证明及评估证明外,如果出资专利中包含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则应再提供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相关专利的专利评价报告,根据评价报告的结论来确定专利的稳定性,并视情况决定其是否满足出资要求。

3

对专利人处分专利权进行限制

在以使用权出资或者被许可人将使用权出资后,专利所有权人理论上都享有自由处分其专利及相关权的权利。站在专利权人角度,专利权人享有自由转让其专利的权利;而站在受资公司的角度, 既然专利权人已经将使用权出资给公司, 其进行专利权处分时必然影响使用权的行使,影响公司的资产的变动。所以,应当以合同的方式对专利权人处分专利权进行限制。首先,如果专利权人转让的相关权利的内容包括了专利的使用权,应当经过公司的股东会的同意,并由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这也是平衡公司利益和专利权人利益的解决之道,以防止专利权属变更对公司造成巨大的损失;其次,应当严格限制专利权人以其专利权进行质押, 以保证专利使用权的完整性,保障专利使用权出资期限内的公司的各项权益。[9]

4

明确后续价值变动的利益调整

虽然通过评估程序,可以基本确定专利许可使用的在某一时间段内的大致价值,但是知识产权价值具有不确定性,如果该专利技术能顺应市场的发展,逐渐创新和改进,在更大范围内得到应用,该专利的价值就会得到很大的提升;同时,现代技术日新月异,某项专利技术也很可能会随着经济发展以及其他更加先进的技术的出现等各种因素导致价值的减损。无论是增值还是减值,都会对股东利益以及企业利益造成较大影响。因此,为了平衡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利益,在出资时应当要尽可能地根据能够预知的未来变动情况做尽可能全面的约定,例如可以在合同中自主约定当前出资所占比例,以及日后如发生价值变动可以占有的合理的出资比例范围,以建立自身防范体系。另外,也要设置一个利益调整机制,约定当知识产权价值增值时,该增值部分属于知识产权出资人还是整个企业,或者二者如何进行利润分配,如果出资的知识产权投入市场的效果不理想导致企业设立时的估值过高,股权或者收益方式也应该及时调整。[10]

五、

总结

虽然利用专利许可使用权出资,目前在实际市场应用中还存在着一些缺陷,但我们不能简单的一刀切,仅仅由于担心知识产权在资本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而直接将专利的使用权排除在可出资范围之外,使用权出资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以及必要性。新生事物的发展总是要经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从不完美到完美,呈现出不断成长与完善的过程,我们需要做的是不断完善相关理论,健全相关制度,使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成熟。

【第6篇】注册资本出资方式

一、注册资本涉及的风险点

1、印花税

只对到位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增加的部分征税,自2023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财税2018,50号)

2、认缴制下出资未到位借款利息的处理在认缴制下,在章程约定的认缴期仍未到位的,相当于未到位的借款的利息不得税前扣除。国税函(2009)312号。

3、资本弱化

指企业和企业的投资者为了最大化自身利益或其它目的,在融资和投资方式的选择上,降低股本的比重,提高贷款的比重而造成的企业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超过一定限额的现象。通常权益资本与债务比超过1:1即为资本弱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标准(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财税(2008)121号

二、出资方式的选择

1、现金

2、非现金资产出资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

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出资。”

3、不同出资方式投资方的纳税义务

1)增值税-以货物出资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特殊事项: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重组中,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

原纳税人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资料,核实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

2)增值税:以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资(发票开具)

关键时间点:

2008年12月31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

2023年8月1日: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023年1月1日—2023年6月30日依4%征收率减按2%

2023年7月1日: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增值税—其他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不动产出资

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第十条纳税人有偿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

第十一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4)增值税-土地使用权、不动产、其他无形资产出资

特殊情况: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6 36号附件2)

5)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企业以自产应税消费品对外投资,以非货币资产交换方式取得投资,应视同销售缴纳消费税。纳税人用于投资入股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6)资源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用于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缴纳资源税。

7)土地增值税

2006年3月2日前,财税(1995)48 号,暂免征收,待再转让时对被投资企业征收

财税(2006)21 号,从2006年3月2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适用免税规定。

8)企业所得税一般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或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取得的投资,视同销售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计算资产转让所得(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按公允价)。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5年递延纳税企业所得税政策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投资收回或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4)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33号

特殊重组: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如果符合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特殊重组条件的,可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即:一家公司收购另一家公司50%以上的股权或收购另一家公司占目标公司资产总额比例50%的经营性资产用本公司的股权或控股公司的股权作为对价占整个交易额的比例达85%。

10年递延纳税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不符合特殊重组条件的),其资产转让所得允许分10年平均确认所得。

预提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第十九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将位于境内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股权等财产在境内投资成立新企业,或者对境内一家已经成立的居民企业增资扩股,或者作为对价换取境内其他企业的股权,应当视同转让境内财产,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额=(转让价格一计税基础一相关税费)×10%。

以技术入股:以技术入股,视同转让。可享受技术转让所得500万以下免税,500万以上减半。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自2023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2号)。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股权转让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财税2016,101号)。

9)个人所得税政策沿革:

国税函【2005】319号,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公告2023年2号公布废止)

国税函【2011】89号,南京浦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然人以其所持该公司股权评估增值后,参与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其取得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5〕41号,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税所得税-递延纳税

可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应于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之日15日内,自行制定缴税计划向税局备案)

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规定的分期缴税政策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个人所得税追诉期:对2023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期限未超过5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其应纳税款。即:超过4年的,本年一次性缴纳,因为没有分摊期间了。超过3年的,分2年缴纳。

为什么没有规定五年以上的要在4月1日缴纳?

《征管法》第五十三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过失未缴或少缴税款造成漏税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技术入股个人所得税: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股权转让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财税(2016)101号。

纳税申报、非货币性投资财产转让所得是否有扣缴义务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 第二条)

纳税地规定:以不动产投资的,以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以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10)印花税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或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取得投资,有关投资或转让协议,具有合同性质,其中,以设备、存货作为对价的,应按“购销合同”计征印花税;以房地产、无形资产、股权作为对价的,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计征印花税。

11)财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以房屋或土地使用权作为对价取得投资资产的,投资方应当于投出资产的次月起,停止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

投资资产计税基础的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作为计税基础。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相关税费的规定:由于以非货币性资产作为对价取得的投资,需要视同销售计算资产转让所得,相应地,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虚纳的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五税两费”),已在投资时允许在税前扣除,因此计入投资计税基础的税费不再包括“五税两费”,否则会导致重复扣除。

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适用特殊重组时,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础确定。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以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为计税基础。

个人以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对价取得的股权,应按照支付的现金、承担债务的金额、缴纳的相关税费(主要是印花税、交易手续费)确定投资成本,允许计入投资资产的中介费用,不得超过交易额的5%。

股权受让价格中包括目标公司已宜告分配但尚未支付的股息应作为应收股息处理,不计入投资计税成本。股权受让价格中包括目标公司尚未分配留存益的、其投资成本按照实际支付的股权受让价格确定,不应扣除留存收益。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取得的股权,应分解为转让财产和购买股权两项业务进行税务处理,其取得股权的成本按照公允价值确定。

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于流通股股东取得这部分股票没有支付对价,因此,投资成本为零计算。

以股权激励方式取得股权计税基础的确定。由于股权激励已按照公允价与实际行权价之间的差额确认工资薪金所得,因此,职工个人以股权激励方式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应当按照取得股权时的公允价值作为计税成本。

以公司合并、分立方式取得股权计税基础的确定:

公司合并,被合并企业的个人股东继续持有合并方的股权,个人取得新股(合并方的股权)的计税成本按照放弃旧股(被合并方的股权)的计税成本替代。

公司分立,被分立企业的个人股东如果完全放弃了被分立企业的股权,取得了分立企业(新公司)的股权,则取得新股的。计税成本按照放弃旧股的计税成本替代。如果被分立企业的个人股东,由原来一家公司股东,成为两家公司股东,则投资成本可以按照个人享有的分立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占原享有的被分立净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分配。

5、目标公司的纳税义务

①、契税

企业接受投资取得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需要缴纳契税。但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②、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管行条例》规定,目标公司资金账簿登记的股东资金(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需按0.25%印花税。

6、目标公司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

①、通常情况

通过投资方式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②、特殊重组

股权(资产)收购适用特殊重组待遇时,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企业股权(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被投资方取得资产的合法凭据包括投资协议、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契税完税凭证等,其中接受投资的货物、及营改增后接受投资的不动产、无形资产需取得增值税发票(符合重组条件除外)。接受投资的股权因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因此不需要提供税务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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