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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公司注册手续(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31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管理公司注册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管理公司注册手续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管理公司注册手续

【第1篇】管理公司注册手续

福建保安公司设立及新注册要求和方式 13811634736 李晓

办理保安服务公司新设立收购保安服务许可

如何申请保安公司许可转让保安公司牌照

陕西保安公司审批条件和办理要求须知

保安服务公司成立条件收购保安公司步骤

怎么办理保安服务许可证审批具体要求及流程

保安公司,又叫做保安服务公司,是z门从事安保服务行业的企业。保安服务公司的性质是服务型企业,并不是国家行政单位,它的目的是以盈利为主。保安公司提供的服务内容有安全防范、巡逻守护等,能帮助客户进行z业的安全保障。注册保安公司要具备相关z质,同时还要配备z业的保安服务公司设备和人员,此外还要制定管理经营方案,这样才能把一家保安公司做大做强

保安公司是做什么的,保安公司,又称保安服务公司,是由省级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审核允许成立,并由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监督管理的,提供安保服务的公司。

一、那么保安公司是干什么的呢?保安公司提供哪些服务?保安公司的服务包括:

1、门卫服务:对客户的个人住宅、单位出入口进行值班、检查、登记来往人员。

2、守护服务:根据客户的要求,对指定物品进行看护和守卫。

3、巡逻服务:保安公司排出保安员,在特定的区域范围内进行巡视检查,保障治安安全。

4、押运服务:将客户提供的现金、贵重物品、危险物品及时、安全、无损地护送到指定的目的地。

5、随身护卫服务:由保安公司的保安员随身守护着客户的人身安全。

6、人群*控制服务:保安公司进入演唱会、拍卖会、商业性文体活动、马拉松比赛等大型活动和比赛现场,在现场控制人员的来往、维持秩序稳定。

7、安全技术防范服务:通过高新科技手段和设备,根据客户的特定要求,设计和安装各种报警器材,并定期维护、接受咨询。

8、安全咨询服务:保安公司按照客户的安全需求,召集安全防范z家和z业技术人员,为客户提供有关安全防范问题展开深入细致的调查、评估与策划,较终提供出相应的建议和方案的服务。

9、经销服务:保安公司生产和销售各种安全技术范围设备和器械。

二、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范围有哪些

1、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

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

3、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4、保安公司注册首先需要拿到工商局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5、配备3名有保安师z的人员,法人需要是保安师;

6、需要有实际的经营场所 面积要求400平,有7个科室

7、股东的出z比例及公司z程;

三、保安公司是劳务派遣单位吗?

一般说,需要保安服务的单位会与保安公司签订合同,由保安公司派遣保安员为其提供保安服务,那么保安公司属于劳务派遣单位吗?

首先,保安服务合同属于承揽合同性质,不属于劳务派遣协议,通俗来说就是,保安公司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属于外包或承揽合同,而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其次,根据国家规定,只有具备《劳务派遣经营许可z》的企业才能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将由人力z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因此,如果保安公司不具备《劳务派遣经营许可z》,公司的经营范围也未含有劳务派遣项目,那么该保安公司就不属于劳务派遣单位。

四、北京保安公司出售:

企业名称:北京xx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

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成立日期:2023年

注册z本:600万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z或控股)

所属行业:居民服务业

所属地区:北京市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

经营范围:门卫、巡逻、守护;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人力z源服务;物业管理;城市园林绿化;安全防范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会议服务;公共关系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租赁安检设备、机械设备、社会公共安全设备及器材、安全检查防爆器材、报警系统视频监控设备;z业保洁服务;餐饮管理;销售社会公共安全设备及器材、安全检查防爆器材、报警系统视频监控设备、消防器材、服装、针纺织品。

【第2篇】健康管理公司注册

设立国内大健康集团工商、中国香港医学研发集团公司,国内企业字号以“华资”命名,组建华资大健康集团名称;香港企业名称是由“中國”抬头命名,组建“醫學產業研發集團”名称。详见如下:

国内公司

广东华资大健康集团有限企业,公司于2023年9月份设立,落户在广东,注册资本是1000万人民币,干净未开展运营。

香港公司

★繁体名称:中國醫學產業研發集團有限企业

中文名称:中国医学产业研发集团有限企业

英文名称:china medical industry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group limited

香港公司成于2023年8月份,注册资本是一万港币,公司名称以“中国”抬头命名,组建布局医学研发领域,可用香港公司控股内地公司,利用香港知名度扩展打造企业品牌,提升企业国际形象及知名度!

【第3篇】资产管理公司工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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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

名称

执行程序、工作标准与考核指标

签订托管经营合同

执 行 程 序

(1)作出托管经营决策

企业总经理出于发展战略的考虑,在董事会的授意下作出对部分或全部资产托管经营的决策

(2)选择托管经营模式

☆ 资产管理部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托管经营模式

☆ 企业托管经营模式一般分为整体托管经营、分层托管经营、部分托管经营、专项托管经营等,因此托管经营的对象可能是整个企业或部分资产

(3)评估拟托管资产/企业

☆ 在托管经营前,资产管理部要对拟托管的资产进行盘点,形成拟托管资产/企业评估报告

☆ 企业一般需聘请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拟托管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明确归属避免争议

(4)寻找托管企业

资产管理部寻找合适的托管企业,可通过有关部门寻找,也可自行洽谈;可在行业内寻找,也可跨行业、跨地区甚至跨国家

(5)受托企业考察

☆ 资产管理部要组织人员考察受托企业的托管经营能力,并撰写受托企业考察报告

☆ 资产管理部将受托企业考察报告报总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核无误后报董事会审批

(6)谈判

资产管理部在企业总经理的带领下与受托企业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进行谈判,将托管经营所有细节商谈清晰

(7)签订合同

经过双方谈判协商后,由总经理代表企业与受托企业签订托管经营合同。

工作重点

在进行资产评估时,若涉及到国有资产,须得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

工 作 标 准

完成标准:资产管理部找到合适的受托企业,与对方成功签订托管经营合同

实施托管经营

执 行 程 序

(1)履行法律程序

总经理带领资产管理部与受托方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确定托管资格,按要求进行法人财产权的转移交割

(2)实施托管经营

受托方取得被托管企业或资产的相应权益后,严格按照托管合同的有关内容,对被托管企业或资产进行经营管理

工作重点

企业(属于委托方)应按合同规定并结合托管经营情况向受托方交付托管费

工 作 标 准

目标标准:通过托管经营,被托管企业或资产得到良性发展

考 核 指 标

变更登记手续办理的及时性,即无延期情形

评价经营情况

执 行 程 序

(1)评价经营情况

资产管理部要对受托方的托管经营效果进行评价,并编写托管经营评价报告

(2)合同终止

托管经营期满后,双方根据合同规定对被托管企业或资产的法人财产权进行处置

工作重点

合理选择托管经营期满后的处置办法

工 作 标 准

参照标准:托管经营期满后的处理办法依合同约定有关内容执行

执 行 规 范

《拟托管资产评估报告》《受托企业调查报告》《托管经营评价报告》《托管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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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条件

小雪至,冬腌风腊,蓄以御冬。

股市调整仍在继续,手中的权益基金还在等着反弹回本,债基、银行理财也开始亏钱了,真可谓是“屋漏偏逢连夜雨”。

从10月31日的2.66%,到11月23日的2.82%,10年期国债收益率在短期内大幅上行,给债券市场带来了较为剧烈的调整。一向有着“压舱石”美誉的债基出现净值下跌,债市风起云涌,债基还是我们投资御寒的好选择吗?

净值化时代:需重新审视“稳健”内涵

理性看待波动,共渡净值化浪潮。很多人对固收类产品的印象还停留在“保本保息”的过去,今年起资管新规全面落地实施,各类金融产品开始向净值化产品转型,近期的债市和银行理财产品的回撤,又一次提醒了我们,刚兑打破,现已进入全面净值化时代,“零风险”成了过去式,理财产品收益率下降甚至出现本金亏损将是市场的常态。

何为“净值型理财产品”?指产品发行时未明确预期收益率,产品收益以净值的形式展示,投资者根据产品的实际运作情况,享受浮动收益的理财产品。投资者自负盈亏,产品不再保本保收益

数据来源:wind,安信资管。统计区间:2023年7月2日-2023年12月31日。

世界上最危险的事情是相信根本没有风险。无论是银行理财还是固定收益类基金,都存在着波动和亏损的风险,“稳健”不等于“不会下跌”。投资就是承担风险换取收益,客观认识风险并接受波动,是当前净值化环境下的风险必修课。

“债”现风云,如何布局?

守得云开见月明,静待花开终有时。债市经过上周的急跌后,11月17日,央行单日净投放1230亿元呵护流动性,市场信心得以恢复,赎回压力已经有所企稳。

回顾历史,债市受到冲击的顺序往往同债券流动性水平一致,短债基金往往是债基净值反弹的“急先锋”。在多次债市风暴中,短债基金一般震荡时间较短且震荡后连涨时间较长。债市调整至今,悲观预期与恐慌情绪已经得到了较好释放,短债的配置价值有所凸显,短债基金或迎来较好的配置时点。

数据来源:银河证券,统计区间:2020.7.15-2022.10.31。过往业绩不预示未来收益,基金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风波暂平,短债基金值得布局吗?观察过去十年短债基金整体与债市、股市年度收益情况,可以发现:

(1)相对于大起大落的股市,债市波动性较小,抗跌性较强

(2)即便是中证全债指数下跌的年度,短债基金从未出现过年度级别的亏损

数据来源:wind,统计区间:2012.1.1-2021.12.31。风险提示:市场的历史业绩及相关模拟回测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对未来真实业绩表现的承诺。投资需谨慎。

究其原因,相较于中长期纯债基金:

一方面,短债基金久期更短、流动性更好,所以价格波动相对更小;另一方面,短债基金对投资标的的信用资质要求更高,以高评级、信用资质优秀的品种为主要投资方向,有利于防控信用风险。

所以即便短债基金暂时受到债市波动的影响,净值出现回撤,但随着持有债券逐步到期兑付,只要没有“暴雷”,短期净值下跌也有望得以恢复。

以安信资管瑞鸿中短债为例,由安信资管金牛固收团队担纲,始终秉承稳健投资理念,以绝对收益为根本目标。产品采取短久期、中高评级信用债配置策略,在积极增厚收益的同时严控回撤控制。以b类份额为例,其近1年净值上涨2.63%,成立以来年化增长3.05%,长期来看货币增强效果显著。(截至11月17日)

数据来源:wind,数据统计期间:2023年5月14日-2023年11月17日。经托管人复核。1.产品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管理人管理的其他产品的业绩并不构成产品业绩表现的保证,管理人不以明示、暗示或其他任何方式承诺产品未来收益。

2.业绩登载期间安信瑞鸿中短债历任投资经理(任职日期)为:杨坚丽(2020/05/14至今)、吴慧文(2020/11/19至今);2023年7月21日安信瑞鸿中短债修订合同,将管理人及b类和c类计划份额登记机构由“安信证券”变更为“安信资管”、销售机构调整、信息披露相关条款修改;2023年7月23日安信瑞鸿中短债修订合同,增加侧袋机制相关表述。

时间会熨平波澜

债券天然是多头,短期波动不改长期上涨趋势。和股票市场不一样的是,由于债券票息收益的存在,债券市场是天然的多头市场,短期波动会被票息熨平,只要底层资产没有违约风险,其他的交给时间就好,即使遇到波动也无需过多操作和恐慌。

无需过度悲观,债基仍可布局。相比于会大涨大跌的权益型产品,债券的回撤幅度和稳定性通常优于股基;相比于一般银行理财,债基的门槛相对较低且流动性选择往往更多。对于低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债基仍是较为适合的投资品。经过前期调整,短债企稳已在路上,对于偏好低风险投资品种、重视流动性的投资者来说,当下或是短债基金配置良机。

市场永远是风险与机遇并存,在理解风险的基础上拥抱波动,是我们必须要做的事,时间会熨平波澜,最终绽放出玫瑰。

风险提示:市场有风险,投资须谨慎。基金管理人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表现并不构成未来产品业绩表现的保证。本材料并非产品宣介材料,观点仅供参考。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需充分了解基金的产品特性,详情请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及相关公告,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决策。本文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内容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应独立决策并自行承担风险。

【第5篇】代理注册投资管理公司条件

开曼群岛是热门的离岸公司注册地,拥有发达的离岸金融业务,开曼公司可以在港交所上市,因此广受亚洲投资者的欢迎。其中,开曼的豁免公司是最受欢迎的公司类型之一,因为该实体类型可以申请 20 年的税项豁免权,有助于企进行税务筹划。

注册要求

注册开曼公司的条件比较简单,仅需至少一名董事和至少一名股东即可注册。

公司名称

开曼公司可以使用中文名称注册,但必须提供英文译名。

组织架构

公司须有至少一名董事和至少一名股东,可以是法人或任何国籍的自然人。

注册地址

公司注册办事处必须位于开曼群岛境内。

其他

在境外经营所得利润无须缴纳利得税,投资收益和利润税;豁免公司保证于成立后20年不必缴纳任何税项;无须提交核数报告,只需保留资料反映经济状况即可。

注册流程

建议您委托专业秘书公代理注册开曼公司,您仅需提供公司名称、董事和股东资料即可,方便快捷,大致流程如下:

1.公司核名

选择一个合适的公司名称,开曼公司可以使用中文名称,秘书公司会帮助您核查名称的可用性。

2.提供注册文件

您仅需将以下文件交由秘书公司即可:

董事身份证明、地址证明

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明、地址证明

公司股东:公司成立证书、章程、董事登记册、股东登记册、最终受益所有权登记册、商业登记证(香港公司适用)、董事身份证明及地址证明、股东/最终受益人的身份证明及地址证明

3.公司注册成功

待公司注册成功后,秘书公司将会尽快为您发出公司注册的全套文件。

【第6篇】浦东注册企业管理咨询公司

(2023年11月16日,中国上海)全球知名的会员制仓储连锁超市开市客(costco)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第三家门店将于明年在上海浦东新区开业。近日,开市客为助力消费者提前开启省心优惠之旅,预先开放了会员卡注册通道并提供双重优惠办卡福利。目前,消费者可以通过开市客官方微信小程序、开市客app或至线下的浦东店临时办卡处注册成为浦东店会员。

开市客(costco)上海浦东店效果图

中国大陆第三间、上海第二间开市客,延续高性价比的优质购物之旅

即将揭幕的开市客上海浦东店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新公路5178号, 距上海迪士尼度假区仅约7公里,是开市客在上海地区的第二家门店。卖场购物面积达15000平方米,并为消费者提供近千个停车位。

浦东开市客将延续消费者们熟悉的“开市客式”高性价比的便捷购物体验,提供价稳质优的全球精选好物,满足会员不出国门便轻松实现全球购的愿望。开市客自有品牌科克兰(kirkland signature)从生产到销售的所有环节及生产环境均受严格把控, 为会员带来符合开市客标准的食品用品, 诸如生鲜肉类、冷冻食品、服饰、清洁工具等。同时,无论是走道宽度、手推车容量、商品排布以及商场规模方面,浦东门店都将保持开市客一贯的高水准购物环境,为会员带来寻宝式的线下购物体验,让每一次在开市客的购物都变成一种充满享受的发现之旅。

甄选世界好物,让会员不出国门买遍全球

开市客作为全球最具规模的连锁会员制仓储量贩店之一,在美洲、欧洲及亚洲等地区设有超过840家卖场。凭借其遍布世界的强大供应链及选品能力,开市客致力为全球消费者甄选来自世界各地的好物。自进入中国大陆市场以来,开市客也以其优惠的价格、高品质的选品以及多元的福利,让会员不出国门纵享全球化生活方式。在开市客,消费者可以找到来自西班牙的橄榄油、日韩的零食、美国和澳大利亚的牛肉等这些已被全球会员认可的优秀商品,季节性、节日性物品也会在卖场轮番出现,更有猪肉、水产、干货等本土优选,以满足在地消费者的需求。

自开市客中国大陆首店上海闵行店于2023年开业以来,业绩以及人流量稳定,会员忠诚度逐渐养成的同时也不断吸引着新会员的加入。而后开业的苏州店也逐渐在苏州这个消费市场快速发展的城市扎稳了根基。中国消费者愈加成熟的消费理念及对美好生活品质的追求,也是开市客备受会员青睐的重要原因之一。在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本土消费者正经历着追求“物价比”的消费理念升级、且消费习惯更趋于“囤货式”购物。同时随着政策改变,多人口结构的大家庭日益增多,而开市客所提供的大包装、优选商品和高效省心的购物体验,也能更好顺应当下中国消费者的需求。

未来开市客也将把国际化的省心购物体验带给更多城市的消费者。开市客宁波店、杭州店与深圳店也有望于2023年陆续开业,为当地消费者打开通向世界好物的大门。

洞悉当地消费发展趋势,持续发力上海市场

上海是开市客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发展重心之一,此次于上海落成中国大陆地区第三家、上海第二家门店,也彰显了开市客深耕上海市场,并由此辐射长三角地区及整个中国市场的决心。

上海拥有容量巨大的消费潜力,向来是全国零售及新消费的风向标。得益于其全方位高水平的开放政策以及多领域的创新改革,近年来上海已跃升为全球最大的贸易口岸城市,聚集了丰富的消费资源并形成了多元的消费业态,同时也养成了上海消费者对新兴零售业态的高接受度,为会员店业态在此发展提供了巨大的驱动力。开市客上海浦东店也将顺应上海的贸易发展以及开放趋势,满足上海的消费市场升级需求,并助力进一步刺激上海市场的消费活力。

而浦东新区作为推动上海国际核心贸易区建设的“王牌”,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的通道之中。开市客上海浦东店落地于此,将进一步赋能浦东蝶变、助力其打造新消费生态圈,同时也实现开市客上海业务版图浦东浦西全覆盖,将专属购物体验带给更多本地消费者,让更多会员享受到更高标准、更有特色、更有商品价值的优质购物体验。

即刻开卡,享受“优惠双重奏”

为让更多会员在浦东门店开业前抢先体验开市客独到的购物体验,开市客现推出新会员注册福利。即日起至开市客上海浦东店开业前一日,消费者可至开市客官方微信线上办理开卡,或至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新公路5178号的开市客浦东店东侧临时办卡处线下咨询办理。此次注册的上海浦东店会员卡有效期为自上海浦东店开幕日起计12个月,会员卡确切期效也将在浦东店开幕后陆续更新。

在此期间提前办理开市客浦东店会员卡可享受双重优惠礼遇。凡在卖场开业日之前加入的开市客付费主卡会员,年度会费立减100元,同时浦东店的注册会员还可在浦东门店开业前持卡至上海闵行店以及苏州店购物,提前以优惠价格开启超过一年的会员专属购物体验。此外,通过开市客小程序或开市客app开通会员自动续费,更可享受下年度60元会费立减。同时,开市客会员还可享受多种会员专属福利,包括汽车轮胎修护、眼镜和助听器选配等。

*活动补充说明:

1.有效会员,过期会员,6个月内已有会员卡退费纪录或是已有两次会员卡退费纪录者,无法参加此活动。

2.自动续约优惠开通仅限主卡会员申请且仅限享有一次。

*会员卡申请资格:

【金星会员】: 凡年满18岁,且经开市客审核通过之个人可以申请成为金星主卡会员。

【企业会员】: 企业主卡会员必须年满18岁,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或社会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2) 个体工商户或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负责人。

开市客金星会员

【第7篇】注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随着金融市场的千变万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跟随经济形势不断创新求存。近期随着银行不良资产的释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不良资产的收购与处置业务逐渐增多。回首政策类不良资产业务时代的工作,能够促进对如今的商业化不良资产业务的思考。尽管历史时期有所不同,部分法律法规有所变化,但不良资产收购与处置业务的法律本质和审核不良资产业务的法律思路并未发生改变。

作者丨吴光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国有商业银行巨额不良贷款、金融不良债权的再度对外转让业务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制,相关业务潜藏着大量的法律风险。本文基于不良资产的收购法律关系及相关问题的分析,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业务中存在的债权受让主体资格、向外资出售不良资产、债权组合出售、债权受让方利息求偿权、转让方对受让方的权利限制、债权转让的程序要求等问题进行了详尽分析并提出意见或建议,从而提示国家相关部门尽快对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行为制定配套法律、法规、规章,以防范与化解金融债权处置中可能引发的金融、法律风险。

第一部分amc与原债权银行的债权转让业务中的法律问题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即从原债权银行受让不良资产,是本文第二部分债权转让业务的基础。从原债权银行剥离不良债权的角度上看,该收购行为亦可称为债权转让业务。

一、不良资产剥离行为的法律性质

1、被剥离不良资产的范围及种类:

① 不良资产剥离的范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6号)第四条的规定,不良贷款剥离的范围是:“按当前贷款分类办法剥离逾期、呆滞、呆账贷款,其中待核销呆账以及1996年以来新发放并逾期的贷款不属于此次剥离范围。剥离不良资产的具体办法,由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确定,相应的银行组织实施。”根据国务院和人民银行有关文件规定,这次不良贷款剥离时点的掌握是国有商业银行1995年底逾期一年以上的不良贷款,1996年以来的新发放并逾期的贷款不属此次剥离范围;该次剥离实际上是以《商业银行法》实施之日作为时点标准。

② 被剥离不良资产的种类

四家原债权银行向对应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的不良资产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债权类资产、实物类(以物抵贷)资产。以华融公司为例,“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2000年3月20日联合发布的工银发[2000]45号《关于中国工商银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收购不良资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之间转让收购不良资产包括债权转让、以物抵贷资产转让和呆账贷款债权转让三种方式,其中以债权转让方式转让的债权应当是能够落实债权债务关系的贷款,以物抵贷资产转让方式转让的资产应当是工行有处置权的资产”⑶。从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际受让的不良资产看,债权类资产占据绝大多数,实物类资产仅为少数。实物类资产的剥离,从法律角度看,实际上属于物权让与;但是,实际案例中,很多实际上应为物权资产剥离项目却以债权转让的方式签约、一些应为债权剥离的项目却以物权让与的方式剥离,在实际操作中产生了难以调和的问题,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法公布(2002)第72号“四川成都天一集团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债务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民二终字第10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判定,“工行省分行(原债权银行)与华融公司成都办事处签订《以物抵贷资产转让协议》转让的是对天一教育大厦相关面积的物权,而非工行省分行对天一公司的债权,华融公司成都办事处与天一公司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原审法院认定工行省分行将其对天一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华融公司成都办事处,并据此判决天一公司偿付华融公司成都办事处相关欠款本金及利息,没有事实依据。”本文的论述主要着眼于纯粹的债权类不良资产转让中产生的问题。

实际上,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还受让了一些股权类资产,其中一部分为顶抵资本金项下的优质有效益的各类公司股权或股份;另一部分是原债权银行以零价格划转的不良股权。该部分股权类资产由于不在不良资产剥离范围之内,本文不予讨论。

2、不良债权剥离:“合同转让”抑或单纯“债权转让”?

我国《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了“合同权利、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法》第五章规定了“合同权利转让”即“债权转让”、“债务转移”、“合同转让”及各类转让债权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转让行为生效要件。考虑到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剥离的金融不良债权的形成多数带有政策性色彩、规模巨大、剥离时间紧迫,国家决定剥离、剥离的程序、定价等也带有很强的政策性。原债权银行与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上述政策性极强的不良资产的剥离行为到底属于单纯的“债权转让”还是“合同转让”,或是其他性质的转让行为?该问题看似简单,但该问题的解决,将决定着一系列后续的债权剥离的效力、与债务人争议的管辖权、利息求偿权等等实体和程序问题。

从实际不良资产的剥离程序性文件上看,金融不良债权的剥离属于单纯的“债权转让”,而非“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式转让”即“合同转让”。这一点可以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采用账面价值收购原债权银行不良债权的方式中得到验证,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假定原债权银行已完全向借款人履行了放款义务,其所购买的是不附随任何义务的纯粹债权。该定性也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司法解释所印证,这些司法解释也正是基于这样一个认识阐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诉讼中具体适用法律的。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中对此并不明确。

结论:不良债权剥离属于单纯的“债权转让”。

二、司法实践中,银司间债权转让涉及的法律问题

1、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

① 对转让双方当事人生效的条件

原则上,债权转让协议一经原债权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署,就在转、受让双方当事人之间生效。在不良债权剥离实践中,债权转让协议的签属是在国有商业银行的省级分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在各地的办事处之间进行的,但不良贷款的发放行即原债权银行很多是国有商业银行设在地、市、县的二级分行或支行,这种转让是否有效?笔者认为,根据商业银行一级法人的法律地位以及资产处置操作权限,省级分行有权代表其下设分支行签署债权转让协议,该种转让程序是合法有效的。

③ 对债务人、担保人生效的条件

关于不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担保人的生效条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后,即取得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各项权利。原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担保人及有关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根据该条例的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行为的完成,即可取代原债权银行行使对债务人、担保人的债权。但是,《民法通则》91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须经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合同法》第五章规定债权转让须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由于《金融资产管理条例》作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在法的效力层次上劣于法律,上述条例的规定形同虚设。另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1999、2000年后发生的不良债权剥离,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即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条件是原债权银行须对债务人履行通知义务。由于《合同法》并未规定债权人如何履行通知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12号,以下简称“十二条司法解释”)第六条明确了对于金融不良债权转让中“通知义务”的特殊履行方式,即原债权银行可以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转让通知公告或在诉讼中由法院传唤原债权银行当庭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债权转让对担保人的生效,是否也应履行通知程序,上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担保法均未作出规定,由于担保债权附随于主债权,担保债权应当随主债权的转让一并转让,理论上,并不需要单独履行通知程序。

④ 国务院规定的剥离条件对不良金融债权转让的影响

上文介绍了国办发[1999]66号关于不良资产的剥离条件,该文件明确规定了待核销呆账以及1996年以来新发放并已逾期的贷款不属此次剥离范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诉讼实践中,部分债务人、担保人认为诉讼项下的债权不符合上述剥离条件,因此债权转让无效,并以此为由抗辩,要求法院认定诉讼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上述所谓“不符合剥离条件”的项目,一部分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在剥离范围、额度之外专项报批国务院形成的;另一部分是由于原债权银行对1996年以前发放的贷款在1996年以后进行借新还旧或重组而来;另一些是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行等综合手段进行资产置换、资产重组、应收账款抵债形成的对债务人、担保人的债权。笔者认为,国务院规定的不良贷款剥离范围和额度是为了督促国有商业银行建立有效控制风险的内控机制,属于政策性的范畴;何况,国家同时赋予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全能型的投资银行功能,对不良资产可以采取多种手段进行重整和运作,因此,即便是在国务院规定之外剥离的不良贷款债权,只要在法律上完备了相关债权转让手续,该种债权转让就应当有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这类债权亦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赋予的特殊实体及程序性规定。这样就完全符合国家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初衷,即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全国有资产等。

三、原债权银行发布的债权转让通知公告产生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溯及力问题

与美国rtc等机构运作环境不同,中国缺乏具有操作性、权威性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特别立法。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先后根据不良金融资产收购、管理和处置的实际情况,先后发布了四个司法解释,对不良资产的处置提供了较为有利的法律依据。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关于如何适用十二条司法解释问题请示的答复(法函[2002]3号)中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通知或公告所构成的诉讼时效中断,可以溯及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债权银行的债权之日”。对此规定,存在不同的理解。第一,债权转让通知的义务履行者应当是原债权银行,而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十二条司法解释规定的也是原债权银行。实践中,“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实际上多数是以原债权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联合发布债权转让及催收通知公告的形式出现的,因此,笔者认为,答复所指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理解为“原债权银行或原债权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联合”;第二,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溯及力问题,其一:可以产生溯及力的报纸公告或通知有无时间限制?从答复内容看似无限制,这样一来,对于原债权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接收过程中造成的诉讼时效过期,可以在收购不良资产后的任何时点进行。该问题至今尚未得到明确;其二:产生溯及力后,诉讼时效中断的具体起算时点如何确定?这点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在2002年全国民商审判会议上发表讲话时做了明确解释,即“公告之日”应为诉讼时效的实际中断日,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此起算。

四、法院管辖问题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承接债权后,对债务人、担保人采取诉讼方式进行债务追偿的,应如何确定管辖地?这里可以分为三种情况:第一,原债权银行与债务人在借款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管辖地(协议管辖)的;第二,原债权银行与债务人未约定合同纠纷管辖地,或虽有约定,但同时约定了诉讼与仲裁,从而导致约定无效的;第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后,自行与债务人约定或重新约定诉讼管辖的。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诉讼案件的管辖作出了两款规定:首先,确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诉讼案件管辖地为债务人住所地;其次,原债权银行与债务人约定了诉讼管辖地的,继续有效。根据十二条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述三种情况中,第一种、第二种情况都可以得到解决,但对于第三种情况,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

如上文所述,原债权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的剥离与接收,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债权转让与受让,而非合同转让。学理上一种观点认为,合同争议解决条款只有在合同权利义务概括式转让时方得一并转让,纯粹的债权转让并不能产生上述效力;并且债权受让人也不得享有原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可能就是基于这样的学理基础作出的,它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务人之间的纠纷认定为债务纠纷,而非借款合同纠纷,故认为诉讼管辖地为债务人住所地;鉴于资产管理公司承接不良资产的特殊性,又认可原债权银行与债务人之间既有的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如果将上述观点进一步贯彻,必然得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务人自行约定的协议管辖条款无效,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协议管辖的效力是建立在合同纠纷的基础上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诉讼实践中,已经出现管辖法院认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诉讼案件的管辖属于“专属管辖”,即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务人之间的约定无效。类似法院的裁判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清收不良债权十分不利,原因在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仅在省会城市设置办事处,而债务人遍布全国各地、市、县,在目前信用、法制环境十分不健全,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的情况下,债务人完全可以利用这样所谓的“专属管辖”,在诉讼清收不良资产的活动中恶意逃废债。为此,四家公司在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十二条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请示以及其他多个场合中,请求最高法院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能将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诉讼案件统一由办事处或公司所在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十二条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答复中明确仍应适用十二条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对于资产管理公司与债务人协议管辖地条款的效力未予以明确。有一点可以确定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诉讼案件管辖绝非专属管辖,对于上述部分法院的裁判理由值得商榷;但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自行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管辖条款”,鉴于法律、司法解释均未予以明确禁止性规定,本着高效处置不良资产、排除地方保护主义、降低不良资产处置成本的角度出发,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并由法院加以认定。2002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提审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诉徐州罐头厂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中,裁定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务人自行达成的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

五、amc接收不良债权后对债权时效的维护方式问题

不良债权接收后,对其时效(包括诉讼时效、保证期间、申请执行期限)的法律维护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债权处置的前提条件。

关于诉讼时效维护方式,《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实施意见(试行)中规定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中断。

但是,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主张权利的方式未做具体规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诉讼时效的维护通常是通过向债务人、担保人送达催收通知的方式进行,但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采用这种方式具有极大的困难:催收通知怎样才能产生民法通则所谓的主张权利并中断诉讼时效的效果?司法实践中对此认识不一,如果强求债权人又要将催收通知送到债务人、担保人法定地址,又要债务人、担保人签收回执确认,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而言,难以操作:很多债务人、担保人早已人去楼空、下落不明;很多债务人、担保人已被吊销、注销、改制、变更住所地;即使正常经营,债务人、担保人多数不会愿意签收回执。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第十条明确了原债权银行发布的有债务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报纸公告或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同时在对十二条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答复中进一步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可以在省级以上有影响的报纸上以发布催收公告的形式取得诉讼时效中断(主张权利)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及对十二条司法解释的答复虽然明确了原债权银行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报纸公告方式对债务人催收从而对时效进行有效维护;但对于保证债权可否同样适用公告催收尚不明确(虽然实践中,债权人将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均视为债务人,但《担保法》对债务人、保证人是分别进行表述的)。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在对青海省高院关于担保期间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及程序问题的请示的答复中明确了对债权人可以通过在报纸上发布债权清收公告的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但是,该答复仅仅针对的是如何适用“法[2002]144号”文作出的,对于担保法实施后设定的保证担保债权是否同样适用报纸公告的方式进行时效维护仍是未决的问题。

关于“执行前和解”能否产生申请执行期限中断的效果问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很多诉讼项目在胜诉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前,债务人、担保人主动申请进行和解,由于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较短(六个月或一年),和解协议到期日超出申请执行截至日,在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有些债务人故意拖期不履行),申请执行期限又已经届满,此时,如果执行前的和解不能产生时效中断、中止的效果,将造成债权人不能申请执行的尴尬局面。一些法院甚至不予受理债权人就和解协议项下要求履行义务的诉讼,理由是“一事不再理”,债权人本已胜诉的债权两头落空。

第二部分债权转让作为amc资产处置方式的法律问题

如本文开篇所述,随着不良资产处置的深入和加速,债权转让作为一种处置手段具有一次性卖断、风险一次性移转、回收现金快的优势,从而在处置方式中占据了主导地位。以下,基于本文第一部分的分析和论述,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让业务中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1、债权受让主体资格问题

与原债权银行政策性帐面剥离不良债权的单一性转让对象(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对口向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不同,不良资产的处置转让必须考虑到投资者的购买力及市场准入的需要问题:从国内市场上投资者主体上看,单纯的国有投资者多数自身都面临方方面面的问题,对市场准入的需求也并不突出;相反,随着国内市场民间资本的日益壮大,民间投资者(包括法人、自然人)的购买力大大增强,对一些国有领域的资产和经营具有较强的市场准入欲望;从国际市场上看,潜在的外商投资者更对不良资产的受让怀有浓厚的兴趣,其中不乏对国内市场准入和资本运作升值的动机。

机构投资者、自然人

从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目前债权转让的对象和结果上看,债权或其他资产的受让主体主要是机构投资者,如投资公司、律师等社会中介机构。自然人作为受让主体的案例较少。究竟那一类投资者可以作为债权受让的主体,是长期困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债权转让业务中的难题。一种普遍的观点认为,目前法律、相关金融法规(特别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未对债权转让业务中的受让人资格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和限制,这里涉及到对机构与自然人的政策及法律问题。在国内债权转让业务框架下,机构作为受让人主体似无异议,但是自然人能否成为受让人主体来购买金融不良债权,自然人作为受让人主体,有可能因此成为国有企业的债权人,或者因此介入金融领域。而且自然人追偿,将来可能后患无穷,因为不能确定自然人购买债权的用途,其中并不排除炒买炒卖甚至社会恶势力介入的可能。

2001年10月26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以2001年第6号令发布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实际上回答了上述问题。根据该暂行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拥有的不良债权可以向外国、港澳台投资者转让。结合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为“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包含了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鉴于我国已经加入wto,根据wto国民待遇基本原则,境内外投资者应当在市场准入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据此可以认为,我国境内的机构及个人投资者均应当可以成为不良资产受让的主体。这样的结论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尽快处置、回收不良资产的目标也是相符合的。从另一方面上看,“机构”与“个人”的概念实际上在实践中变得越来越模糊,它们仅仅具有相对的意义,1999年出台的《个人独资企业法》便是例证;另外,个人通过控股权等控制企业的经营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也造成了机构与个人混同的局面。因此,简单人为地区分“机构”和“个人”实际上不能解决上述一部分人的担心。由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担负着“化解金融风险、保全国有资产、支持国企改革”的政策性任务,在债权转让交易中,如何根据不同的投资者性质设计相应的交易条款,以有效避免转让债权后出现的不良后果,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面对的课题(下文将论及)。

国有、民营

在不良金融债权转让对象问题上,也存在受让人是否须为国有性质的争论。这种争论严格来说不是一个法律问题,其实质在于不良资产处置中一部分人所谓的“道德风险”逻辑:不良资产转让给国有性质的企业,即便定价较低,也不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相反,转让给非国有经济主体,即便定价较高,如果受让人实际回收的资产高于转让时的定价,就可能被指为“贱卖国有资产”。实际上,由于被剥离的不良资产多数属于应当退出市场或被淘汰的领域,因此,在法律上基本不存在国有、非国有受让人的准入或限制问题,特别是单纯的债权转让,受让人取得的仅仅是债权,而非股权。至于转让定价的合理性,笔者认为,只要在转让债权时严格履行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所规定的“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运作,所得出的定价应当认为就是合理的,至于受让人的是否为国有性质在所不论。

政府、民商事主体(东方南京办灌云打包案例、信达案例)

从2002年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让的情况上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不良资产单个或组合一次性卖断给地方政府的方式(也被称之为“政府买断”)成为不良债权境内转让的一个“亮点”。被各类媒体广泛关注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灌云不良债权整体打包转让项目”以及随后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鄂州不良债权整体打包转让项目”均是政府买断模式的典型案例。政府买断式的债权转让与一般债权转让不同:受让方不是普通的民商事主体,而是地方政府;转让债权涉及的债务人或债务人群体为国有企业;受让方购买债权的目的不是商业目的,而是地方政府为达到维护社会稳定、职工安置、保持国有债务企业的“牌子”等政策性目标,减少或降低因国有债务企业破产引发的一系列问题而必须由政府支付的成本进行的政府购买行为。该方式与政府及其控制的关联企业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提供担保具有类似的政策目的。由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具有“支持国企改革”的政策使命,从而在政府买断等类似资产处置方式中与地方政府的政策目标相一致,出现这种债权转让方式有其必然性。

与普通民商事主体作为债权受让人的方式不同,政府买断行为的法律效力及其操作方式值得研究。一般而言,政府作为民事主体仅仅限于参与履行其法定职责所必须的民事活动,政府买断行为的法律效力存在不确定性;即使该行为被确定为有效,一旦政府方发生违约,鉴于国家机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到其财产性质的限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此类主体的主要财产和运作资金均不受强制执行,即使有部分可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执行起来也有相当的难度。正是基于这种考虑,上述东方和信达的两个债权组合政府买断交易中,债权受让方由政府控制的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担任。为避免政府买断的法律效力不确定性、政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有限性,笔者建议:第一,政府买断方式下的债权转让协议(特别是政府分期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形)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地方政府设立的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签署;第二,政府一次性付款买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的,可在特殊情况下(如没有类似的资产经营公司),直接由地方政府或经其授权的职能部门签署。

2、向外资出售/转让不良金融债权中特殊法律问题

随着不良资产处置时间的推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待处置不良资产的巨大存量与国内市场短期内消化不良资产的能力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利用外资进行各种方式的不良资产处置和重组成为各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必然选择。截至目前,东方公司已经向美国投资者成功出售两个债权组合、信达公司也在蚌埠热点厂以及与德意志银行的资产证券化项目中成功地利用外资进行不良资产重组、华融公司也已经在100多亿不良资产组合国际招标项目中与摩根斯坦利、雷曼兄弟等外国投行进行了合作。本部分仅就债权境外出售(转让)中遇到的几个突出法律问题进行简单分析:

1)对内债务转对外债务中的法律问题

本部分所称“对内债务转对外债务”系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其拥有的不良债权或不良债权组合向外国投资者转让过程中,一方面,债务人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务转化为对外国投资者的债务(主债务转移);另一方面,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担保债务转化为对外国投资者的担保债务(担保债务转移),两者统称为“对内债务转对外债务”。

“对内债务转对外债务”主要涉及我国外债管理制度,目前,关于外债管理的法律规范,包括:《担保法》、《外债统计监测暂行办法》、《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等。这些外债管理法律规范对上述“对内债务转对外债务”将产生如下影响:

①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转让债权后,对外债务的生效要件问题

将原《经济合同法》与《涉外经济合同法》等进行统一规范的《合同法》对合同权利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规则及生效要件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法,债权转让只要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并达成协议,即可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生效;在转让方通知债务人后,该等转让对债务人、担保人生效。但是,根据上述外债管理规范,对外债务的生效尚须履行相应的外债审批、登记手续。

关于“外债”的概念。《外债统计监测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外债是指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对中国境外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金融机构、企业或者其他机构用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外债是指境内机构对非居民承担的以外币表示的债务;第七条规定,“对外担保”是指境内机构依据担保法,以保证、抵押、质押方式向非居民提供的担保,对外担保形成的潜在对外偿还义务为或有外债。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外债应当表现为外币表示的债务,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多数出让给外国投资者的不良债权,均属于人民币贷款债权,转让后,外国投资者作为受让人和新的债权人,其拥有的债权也应当是人民币贷款债权。根据这种定义,人民币贷款债权对外转让并不造成内债转外债的结果;只有那些原本就属于外汇贷款的债权对外转让后,才符合内债转外债的要件。事实上,人民币贷款债权的对外转让并未增加国家的外债规模,不影响国家整体的外汇平衡。但是,实际项目操作中,“外债”与“对外债务”两个概念混同,给对外债权转让业务的运作带来了相当的不确定性。

关于外债的审批和登记。《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21条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不得举借外债或对外担保”;第22条规定,“境内机构对外签订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国际商业贷款合同或担保合同须经登记后方能生效”;第40条规定,“境内机构举借外债或对外担保时,未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或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其对外签订的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第41条规定,“不以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等形式体现,但在实质上构成对外偿付义务或潜在对外偿还义务的对外借款或担保,须按照本办法纳入外债监管”。《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规定,经外汇局批准后,担保人方能提供对外担保;担保人提供对外担保后,应当到所在地的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手续;担保人未经批准擅自出具对外担保,其对外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债务人以自身财产为自身债务提供对外抵押、质押的,无需得到外汇局的事前批准,只须事后按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手续。根据上述规定:第一,境内企业单位对外负债所依附的契约必须履行外汇局的登记手续始能生效;第二,境内非盈利性机构(包括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举借外债或对外担保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后方能生效;第三,对外担保行为中,对外保证必须经外汇局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后方能生效;对外抵押、质押担保须履行登记手续后生效。

根据上述外债的定义及外债的生效要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外国投资者因转让债权行为产生的部分“内债转外债”事实上很难依法生效。如前所述,基于不良资产自身的特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务人、担保人多数资不抵债,不愿意偿还债务,很多早已下落不明,处于歇业、被吊销甚至被注销的状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很难协调这些债务人、担保人向主管部门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在不良债权组合出售模式中,由于债务人、担保人众多、债权结构复杂,这种协调甚至成为不可能。如果国家不允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代为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外国投资者受让的债权相当一部分(即属于外债、或有外债的部分)将在中国法律框架内处于客观上无法生效的尴尬局面,从而不利于鼓励外资参与不良资产的处置和重组。建议国家出台关于鼓励外资参与不良资产重组和处置办法的相关配套规定,明确人民币贷款债权对外转让无需外债登记与审批、外汇贷款债权转让可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一代为申请审批和登记,从而促进不良资产的加速处置和消化。

②外债管理办法对外国投资者处置受让债权的影响

根据现行外债管理法律规范,外国投资者处置已受让债权将产生如下障碍:

第一,债务重组。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43条的规定,担保人提供对外担保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修改债务合同的主要条款而导致担保责任变更的,必须取得担保人的同意,并按照原审批程序由担保人向外汇局报批;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外汇局批准的,担保人的担保义务自行解除。合同主要条款指担保项下受益人、担保人、被担保人、债务期限、金额、币别、利率、适用法律等条款。这样的规定对外国投资者受让的不良债权处置活动十分不利。在不良债权处置活动中,债权人通过豁免部分债权金额、延长债务偿还期限等对债务进行重组是最常见的方式,担保人完全可以利用上述规定的同意及批准程序达到逃废债务的目的。实际上,上述规定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相抵触,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减轻担保人负担的债务重组无需征得担保人的同意,对于仅延长还款期限的债务重组,担保人仍应对原合同债权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二,债权转让。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44条的规定,受益人将担保项下的权利转让须事先经担保人同意并经外汇局批准,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外汇局批准的,担保人的担保义务自行解除。结合该细则第43条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将主债权及担保债权单独或一并转让,均须取得担保人的同意并经外汇局批准,如上所述,由不良资产的自身特性所决定,这样的要求在实践中根本无法做到。

2)法律适用问题

法律适用问题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转让不良债权中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合同准据法的适用不仅关系到程序上的管辖权问题,它将进一步影响到基础实体关系的认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外国投资者转让不良债权法律适用问题涉及两个方面:

第一,债权转让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该环节的法律适用即合同准据法的适用应当说是可控制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外国投资者签署债权转让协议时,可以在协议争议管辖条款或法律适用条款中明确规定协议的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由中国法院管辖。这样的法律适用条款可以解决债权转让的效力等问题,从而有力地保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权益。

第二,受让人与债务人、担保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该环节的法律适用问题较为复杂。如果外国投资者取得债权后,在中国境内对债务人、担保人进行债务追偿或重组活动,特别是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依法通过中国法院、仲裁机构追偿债务的,无论原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是否约定了争议适用的法律、解决方式、管辖地法院或仲裁机构,依照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争议债权债务关系的判定都将按照中国的法律进行。如果外国投资者在外国法院对债务人、担保人提起诉讼,法律适用问题将根据该国法院所在地国际私法(冲突法)规则加以确定:如该国冲突法规则指向的适用法律(准据法)为中国法律,则与前述情况相当;如该国冲突法规则指向的适用法律为中国以外的法律,则在有关债权债务的效力方面存在诸多的不确定性,特别是有关政府担保效力的认定上,根据国内法律,除担保法规定的例外情形外,均属无效担保,但外国法律则可能认定有效;在外债管理问题上,国内相关法律规范规定了详尽的生效要件,但外国法的适用将可能对此进行规避,从而引发一系列与国内法律相冲突的问题,进而影响到相关国内法律确定的秩序。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转让不良债权还涉及到金融债权档案出境、外国投资者炒作不良资产等诸多问题。金融不良债权境外出售,与转让的债权相关的权利凭证(如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催收通知、银行传票、政府批文等)应当依法向外国投资者交付。但是,与该等金融债权相关的档案文件,特别是其中政策性贷款项目形成的各类批件、批文以及政府担保性文件的境外移转,将在实际上形成障碍。部分解决该问题的办法可以借鉴目前国内不良资产打包出售的一些特定交易结构,在这些交易中,投资者受让债权后,并非亲力亲为债务追偿或债务重组,而是将受让的债权仍然委托转让方代为管理和处置,这样债权的法律文件根本无需移交,所有的交易和债权的管理处置均在国内进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在对外转让不良资产中慎重对待这些问题,在交易结构、法律适用等问题的设计上,最大限度地维护中方相关当事人的利益,这是一个重要的法律课题。

3)组合债权/债权打包转让中涉及的债权转让通知问题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组合打包出售业务系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根据不良债权的某一共性,例如同属某一行业、某一地域,将多笔、多户债权组合打包,出售给境内外投资者的行为。该业务中涉及的特殊法律问题突出表现为债权转让通知问题。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组合债权打包出售与单一债权出售相比,其特点表现为债权笔数、户数众多;债务人/担保人分散等。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须由债权转让方履行对债务人的通知义务。由不良贷款的特性所决定,债务人、担保人中下落不明、改制、歇业、被吊销、注销的情况较多,事实上根本无法逐笔、逐户对债务人进行有效的通知,在组合打包转让债权的情形下,通知义务的履行变得更为困难。如本文第一部分所述,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原债权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特别规定了原债权银行可以通过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通知公告的形式解决合同法规定的通知义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后再次转让债权特别是组合打包出售债权,能否通过同样的方式进行,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支持。笔者认为应当允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享有原债权银行的上述权利,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上述司法解释的政策目的在于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处置不良资产提供便利条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转让业务针对的是同样的不良债权;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债务人给及保证人可否通过发布报纸公告的方式进行债权催收问题作出了肯定的解释,因此,对于组合债权打包出售的债权转让通知亦应当允许通过同样的方式进行,从而促进不良资产的处置进程。

4)债权转让的程序要求

一般认为,我国现行《合同法》从鼓励当事人交易的角度出发,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其签订的合同就应当确认为有效。但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转让债权具有特殊性,表现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目标定位于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然而,债权的评估与定价尚没有统一的标准可循,《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应当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运作;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资产,主要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从而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定了不良资产处置(包括债权转让)程序应遵循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结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订立的合同无效”的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未采取公开方式对外转让债权将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的上述规定也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转让债权的处置工作带来一些困难与不确定性,例如:地方政府买断债权或债权组合的交易中,事实上由于交易对象的唯一性、交易目的的特殊性,不可能采取公开竞价的模式进行。另外,何谓“公开”、“竞争”,公开的范围有多大,这些问题都亟待明确。

5)转让方对受让方的权利限制的情形及其有效性

为有效履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定职责,维护金融不良债权交易的良性运作,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债权转让协议》中设置了限制或禁止债权受让方行使一项或多项权利的条款,如“禁止转售条款”、“限制追索权条款”等。

禁止转售条款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防止以炒作资产为唯一目的的短期交易及企业逃废债务”。一部分市场投资者购买不良债权的目的不在于对债务企业进行优化重组以及其他的依法追索行为,其目的在于对债权进行再度转让以获取价差,从而在短期内实现商业利润;而投资者的后手也可能进行类似短期炒作,债权始终处于转让与再转让的循环链条中。为避免引起这种不良债权的短期炒作行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投资者在债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禁止受让方将债权再度转让。禁止转售条款实际上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限制债权受让方行使债权处分权的方式,这种条款在法律上是否有效,能否对抗债权受让方的在后受让者?现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当事人之间作出这种约定,禁止转售条款应当是有效的,受让方取得的是一个受到限制债权处分权,其再度转让债权成为合同及法律上的无权处分行为,再度债权转让协议应当归于无效;债务人可据此向再度转让债权的后受让者主张协议无效的抗辩。

禁止转售条款分为“绝对禁止转售任何第三人”以及“禁止转售特定第三人”两种。例如,一些债权转让交易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希望外国投资者成为受让方,从而在与国内投资者的债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受让方不得将受让债权再度转让给外国投资者,明确限定了再度转让债权的受让者群体,故称为“禁止转售特定第三人条款”。

在此应当加以说明的是,对于交易对象为国内投资者的债权转让,我国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债权转让交易目的与方式对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事实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交易中也难以判断投资者购买不良债权的真实用途;即使在向外国投资者出售债权或债权组合时,对于何谓“炒作”/“短期交易”也难以作出判断。

限制追索权条款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承接或经过重组后的一些项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即是债权人,又是股权权益的受托管理方或持有人;一些债权项目由地方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提供担保,这些项目债权转让后将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自身或政府部门带来诸多问题。前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债权后,受让方将可能在债务人无法履行或全部履行债务的情形下,根据公司法追究项目出资人或股东在出资不足、抽回出资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甚至根据“揭开公司面纱原则”要求作为股东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原债权银行承担全部债务履行责任;后者,在不良债权境外出售的情形下,外国投资者可能在外国依据其本国的法律追究中国相应政府的担保责任,即便在中国的法律环境下,政府担保是无效的。

上述这些项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债权转让将可能产生的问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债权转让协议签署时可以设定“限制追索权条款”,即债权受让方在债务追索时,不得要求作为股权持有人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承担出资瑕疵的民事责任;不得要求政府承担担保责任等。限制追索权条款实质上是限制了债权受让人形式债权请求权的范围,对于限制的部分请求权,债权受让人将无权行使。从合同对价的角度上看,限制受让人行使的部分权利已经在合同对价上予以扣除,从而并不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的合同可撤销情形。

6)债权受让方购买债权的目的对债权转让效力的影响

一般地,合同或协议签订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在确定其自身的法律关系时,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合同内容合法,协议即可成立并生效,而不论当事人一方真实的交易目的,事实上合同一方真实的交易目的属于商业秘密范畴,另一方当事人无需、可能也无从知晓。金融不良债权转让也是如此,只要双方当事人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转让即可生效。但是,近期的个别案例却将债权受让方购买不良债权的目的作为金融不良债权的转让效力的评判标准,而无论债权转让协议双方当事人是否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例如,某资产管理公司将其对债务人的一笔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同时对债务人享有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到期债务,受让后,该第三人主张其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抵销,债务人要求法院确认债权转让协议无效,法院以“第三人采用购买债权以抵销债务的方式,通过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获取巨额利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等理由,认定债权转让无效。实际上,债务人在对资产管理公司的债务到期后多年拒不返还,本身就不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受让人以受让债权主张抵销反而是“不诚信”,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这样的判断于法于理均无法令人接受。上述案例实际上不应讨论购买债权的目的对于债权转让的效力的影响问题,而应当讨论受让的债权能否用于抵销债务的问题。

7)债权受让人的利息求偿权问题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

后,即取得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各项权利。原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担保人及有关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债务人逾期归还贷款,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该约定有效。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计算利息和复息。上述规定明确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承接不良贷款后对债务人享有原债权银行要求其支付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的同等权利,即“利息求偿权”;但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再度转让不良债权后,受让人是否也享有对债务人的利息求偿权,存在肯定、否定、折衷等不同意见。“肯定”意见者认为,是否享有利息求偿权应当视受让债权自身的性质,金融不良债权属于“贷款债权”,依其本性就应当派生利息求偿权,故贷款债权再度转让后,受让人享有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同等的利息求偿权;“否定”意见者认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与转让的均为“债权”,而非“合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之所以享有利息求偿权在于行政法规的特别授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其他债权受让人无权享有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求偿权利;“折衷”意见者认为,是否享有利息求偿权应视受让人是否具备金融机构的性质而定,属于金融机构受让债权的,受让人可得向债务人主张利息求偿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金融机构属性是取得该权利的前提条件;属于非金融机构和其他组织、自然人受让债权的,受其性质限制,不应享有利息求偿权,不应因此介入金融领域。笔者倾向于同意“折衷说”,建议央行、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8)amc“判决”、“裁定”、“执行权”、“借据”出售的法律性质

一段时间以来,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售“判决”、“裁定”、“借据”甚至“执行权”的现象引起很多争议。一些人认为,法院判决、裁定、执行权是国家司法机关公权力的体现,不能通过市场进行私下交易。实际上,应当澄清的是,资产管理公司出售的并非这些裁判、执行权本身,而是裁判项下被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债务人的债权;资产管理公司出售的也并非“借据”本身,而是借据项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债务人的债权,而债权是依法可以转让的。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债务人诉讼并胜诉后,将胜诉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时,一些法院认为该第三人申请人主体不适格,并不予办理执行主体变更。这是真正困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售该类债权的难题。笔者认为,胜诉债权转让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胜诉判决以及债权转让协议受理受让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并依法办理执行主体变更。

来源:不良资产学堂

【第8篇】私募管理人公司注册

在私募管理人及合伙型、公司型基金进行工商注册的阶段,往往会遇到很多问题。今天我们先介绍一下私募管理人及基金与工商注册相关的实务要点给大家参考。

1、私募管理人

根据《若干规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另外,在经营范围上,各地工商局在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时,统一使用两类表述: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如果现有的私募管理人进行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者是主动变更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需要按照《若干规定》的要求来,使用新的“私募”相关字样。

2、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名称及经营范围涉及工商注册的主要是合伙型、公司型基金。

目前,基金的工商注册名称要求主要依据中基协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对于合伙型和公司型基金来说,名称需要包含“基金”、“投资”、“资产管理”、“资本管理”等字样中的一项或多项。特别提醒大家的是,目前协会在系统前台做了校验,如果合伙型或公司型基金名称中不包含上述4种字样中的任何一种,是无法提交基金产品备案的。

另外,有私募小伙伴咨询,合伙型基金的经营范围是以自有资金投资的合伙企业是否符合要求呢?答案是肯定的,投资类企业的经营范围包括投资、投资管理等,以自有资金投资的企业也属于监管要求的投资类企业。

【第9篇】注册投资管理公司要求

澳洲188a创业移民主要面向股东申请人,是目前大国中成本低、拿永居速度快的项目之一。

澳大利亚创业移民对学历、语言、年龄等相关要求都比较宽松,使得很多具备经济实力较佳的创业者,可以圆移民澳洲的梦。

根据联邦政府的规定,澳洲188a申请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主申请人年龄55周岁以下(随行子女20周岁以下且未婚全日制在读);

2. 夫妻双方及18岁以下孩子名下房产、存款、理财、股票不低于125万澳币;

3. 2018-2023年其中两年,公司营业额不低于75万澳币,持股不低于30%(上市公司持股至少10%);

4. 商业甄选系统(eoi)打分不低于65分。

转永居888a(绿卡)申请条件:

1. 在5年居留签证期间,创业2年且澳洲公司夫妻名下持股合计不低于30%;建议持股51%以上,则在递交申请永居前1年营业额最低30万澳币即可;

2. 夫妻双方其中一人居住满1年;

3. 以下3选2:a)夫妻在澳洲名下家庭净资产达到60万澳币(自住房也算);b)澳洲公司净资产达到20万澳币;c)雇佣2名当地全职员工;

4. 澳洲188a签证持有满3年。

达到188a申请基本要求后,申请人需要被州政府提名邀请。这就意味着申请人前期需要仔细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州,拿到州担保后进一步申请188a。

今天,小编就带大家详细了解一下澳洲188a创业移民的各州申请的额外条件及对于后期的投资的特殊要求!

一. 昆士兰州(qld)-首府布里斯班

1. 昆州188a的申请条件: 满足联邦政府188a基本申请条件即可。

2. 昆州转888a(绿卡)及对于后期的投资特殊要求:

1) 除满足上述后续转绿卡的基本要求外,昆州还有下列特殊要求;

2) 布里斯班和黄金海岸后期投资40万澳币到生意中,昆州其他地区投资30万澳币到生意中;

3) 从事出口贸易,产品必须来源于昆州;从事进口生意,必须进口高新技术或昆州没有的产品;

4) 房地产开发生意不被接受;

5) 获得188a批复后,递交转绿卡申请前转移125万澳币到昆州。

昆州特点:昆士兰州位于澳大利亚东北部,气候宜人,教育资源良好。首府布里斯班是澳洲第三大城市,是2032年夏季奥运会的主要举办城市,经济发展机遇可观。

昆州申请条件满足基本门槛即可,是多数188a申请人的优选,后期申请绿卡前需要转移125万澳币到昆州。

二. 维多利亚州(vic)-首府墨尔本

1. 维州188a申请要求:

1) 除了满足联邦政府188a基本申请条件,维州还有以下特殊要求;

2) 以下满足3选1:a.申请人有商业、科学、技术等领域相关的本科学历; b.需要申请人必须有在eoi创新加分项上有加分(请注意,创新加分项上的出口贸易加分15分不能被算入);c.申请前4年中至少其中2年,公司报税营业额不低于175万澳币。

2. 维州转888a(绿卡)及对于后期的投资特殊要求:

1) 除满足上述后续转绿卡的基本要求外,维州还有下列特殊要求;

2) 维州政府要求申请人承诺:连续2年生意经营雇佣2名或以上当地全职员工,或者在澳生意营业额达到100万澳币/年。且生意必须能够证明给维州带来经济贡献;

3) 生意必须跟国内经商背景相关,且国内相关经商背景必须满3年,地产开发、礼品店、便利店、咖啡店或者餐厅已经不被接受)。

维州特点:维多利亚州位于澳大利亚大陆东南端,人口密集,工业化程度较高,是农牧业发展很发达的地区,首府城市墨尔本是澳洲第二大城市。

申请维州对英文、学历或相关行业经验要求较高,后期创业也必须从事创新行业。

图片来源:pixabay

三. 新南威尔士州(nsw)-首府悉尼

1. 新州188a申请要求:

1) 主申请人年龄50周岁以下,随行子女20周岁以下且未婚全日制在读;

2) 夫妻双方及18岁以下孩子名下房产、存款、理财、股票要求:悉尼地区不低于175万澳币,其他地区不低于125万澳币;

3) 营业额要求:持股比例满足要求,且悉尼地区至少125万澳币/其他地区不低于75万澳币;

4) eoi打分不低于65 分;

5) 以下4项满足1项:a)持有本科学历学士学位;b)过去10年有至少3年相关行业(高级制造、食品和酒类生产、农业科技、航天航空和国防、可再生能源和可持续性、新兴数字技术、网络安全、医疗科技行业)的经商经验(申请悉尼地区);c)过去10年有至少3年相关行业(高级制造、食品和酒类生产、农业科技、航天航空和国防、可再生能源和可持续性、新兴数字技术、网络安全、医疗科技、以科技为主导的产业、重要矿产、回收和废物管理)的经商经验(申请非悉尼地区);d)过去10年有5年的经商经验(无行业限制)。

2. 新州转888a(绿卡)及对于后期的投资特殊要求:

1) 除满足上述后续转绿卡的基本要求外,新州还有下列特殊要求;

2) 申请的前1年,满足以下条件:a)夫妻名下个人及家庭净资产150万澳币(悉尼地区)/60万澳币(偏远地区);b)公司净资产60万澳币(悉尼地区)/20万澳币(偏远地区);c)雇佣2名当地人(如从事创新行业或者在新洲悉尼以外地区从事高级制造、食品和酒类生产、农业科技、航天航空和国防、可再生能源和可持续性、新兴数字技术、网络安全、医疗科技、以科技为主导的产业、重要矿产、回收和废物管理产业,可以豁免雇佣2名当地人的要求);

3) 如果是购买现成的生意,需要确保生意营业额比收购之前的营业额增长10%;

4) 生意投资额:悉尼50万澳币,悉尼以外地区30万澳币。

新州特点:新南威尔士州位于澳大利亚东南部,是澳大利亚人口众多、工业化和城市化水平很高的州,首府城市悉尼是澳洲第一大城市。申请新州要求主申请人年龄不超过50周岁,对营业额与资产的要求比其他州高,且要求学历或经商经验,后期创业需要雇佣当地人或从事指定行业。

四. 西澳大利亚州(wa)-首府珀斯

1. 西澳188a申请条件:

1) 满足联邦政府188a基本申请条件;

2) 打分55到60分的申请人、年龄超过55周岁的申请人、打分55到60且年龄超过55周岁的申请人,西澳有豁免可申请,对这类申请人的后期创业要求较高。

2. 西澳转888a(绿卡)及对于后期的投资特殊要求:

1) 除满足上述后续转绿卡的基本要求外,西澳还有下列特殊要求;

2) 地产开发生意不被接受;

3) 出口行业必须出口西澳的产品;

4) 在申请阶段和后期创业阶段,在澳申请人必须居住、学习在西澳;

5) 打分55到60,或年龄超过55周岁的申请人,后期创业条件必须对应满足联邦要求的1.5-2.5倍。

西澳特点:西澳大利亚州位于澳大利亚大陆西部,面积相当于整个西欧,地广人稀,经济以农牧业和工矿业为主,养羊业较盛,工业以机械、冶金、造船、石油炼制、食品和木材加工等为主,首府城市是珀斯。

符合基本要求即可申请西澳,但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不得在其他地区生活工作学习。年龄超过55周岁与打分55-60分的也可申请,但对这类申请人的创业要求较高。

五. 南澳大利亚州(sa)-首府阿德莱德

1. 南澳188a的申请条件:

1) 满足联邦政府188a基本申请条件,但是注意,南澳eoi打分要求为80分;

2) 年龄超过55周岁的也可申请。

2. 南澳转888a(绿卡)及对于后期的投资特殊要求:

1) 除满足上述后续转绿卡的基本要求外,南澳还有下列特殊要求;

2) 55周岁以下的申请人,如下要求3选1:a)投资30万澳币到生意中,在南澳雇佣2名全职员工;b)房地产开发商至少需投资150万澳元(阿德莱德地区)/100万澳币(阿德莱德以外地区);c)出口贸易相关的生意,则需要出口75万-125万澳币南澳州的产品,且满足对于出口的产品和构成的规定;

3) 55周岁或者以上的申请人,如下要求3选1:a)投资60万澳币到生意中,在南澳雇佣2名全职员工;b)房地产开发商至少需投资200万澳元(阿德莱德地区)/150万澳币(阿德莱德以外地区);c)出口贸易相关的生意,则需要出口150万-250万澳币南澳州的产品,且满足对于出口的产品和构成的规定。

4)若想去南澳从事出口贸易,则必须有出口相关背景及相关产品的相关背景。

南澳特点:南澳大利亚州位于澳大利亚大陆南部,首府城市是阿德莱德。该州以盛产乳制品、葡萄酒和小麦著称,是澳大利亚知名的葡萄酒产地,是著名的“鱼米之乡”,是想在澳洲从事出口贸易行业的首选地区。

除打分满足80分外,其他符合基本要求即可申请南澳,年龄超过55周岁也可豁免申请。在澳创业如果从事非出口贸易,则需雇佣2名当地人。

六. 首领地(act)-首府堪培拉

1. 首领地188a的申请条件:

满足联邦政府188a基本申请条件即可;

首领地转888a(绿卡)及对于后期的投资,满足基本888a申请条件即可。

2. 首领地特点:澳大利亚首都领地位于悉尼和墨尔本之间,是澳大利亚联邦的政府所在地,是澳大利亚面积小但人口很稠密、教育程度很高的州及领地层级行政区,是众多政府机构、办事处、大使馆及科学教育机构的集中地,首府城市堪培拉。首领地符合基本要求即可申请,首都堪培拉是被遗忘的城市,但也是澳洲的政治中心。

另外,塔斯马尼亚州(tas)与北领地(nt)两个地区相对冷门,较少有申请人选择申请。

看完以上信息,您是不是对澳洲创业移民有了更加清晰的目标了呢?总的来说,澳洲188a创业移民,是小生意撬动大国身份、享多重福利的热门项目。各州除申请要求有些不同外,首府城市也各有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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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注册企业管理顾问公司

不懂财务的老板走不远,懂财务的老板越走越宽!

在控制降低成本时,我们大多数企业都是在显而易见的成本项目上花功夫,然后被更多的隐性成本压缩,成本控制像是做了,又像是没做。

隐性成本,像冰山一样,隐藏在海平面以下。海面上的是小部分,更多的在海平面以下,如∶市场丧失、定单错误、上市时间过晚、财务决策失误、人员流失……

老板如何通过财务抓全局,如何做公司财务战略设计,如何提高投资回报?

如何平衡企业利润与风险,如何让管理层对利润负责,如何去监督公司?

财务部如何协调各部门完成公司目标,如何设定、评价各部门考核指标?

人力资源部如何设计保底销售额、保底工资,如何发放年终奖?

行政部如何降低公司日常维护费用,如何做福利采购、发放,如何保证财产安全?

……

本期,为解决这些问题,金师达经纪请到了财税实战派高级讲师邵励老师,结合知名的企业财税政策,通过系统的财税管理与控制方案让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财务管理摆脱无顶层设计、算不清账、资金周转慢、税费负担重、税务风险高、看不懂报表、利润增长难、成本浪费严重等这些常见的问题。

讲师推荐

邵励老师-财税实战派高级讲师

// 资深会计师

// 注册纳税筹划师(ctp)

// 财税实战派专家

//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特聘老师

// 北京注册税务师协会师资库特聘老师

// 清华继续教育学院emba财务管理讲师

常住地:深圳市

邵励老师历任大型集团企业、外资企业、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企业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职务,对财务管理、管理会计、财税规划、财务业务流程梳理规范、企业投融资等方面,有自己实战经验及独到的见解。

曾在大型集团企业、外资企业、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企业从事财务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职务,现任多家企业管理咨询专家顾问、财务顾问。所以,对于精通电子、通信产品、互联网、电商等行业的作业流程,业务管理及内控环节;各行业账务实操管理与税务关键点的把握,业财融合协同管控及相关的纳税规划;各种退免税;企业财务规范的实操经验等非常熟稔。

在长期的企业财税管理实践经验中,对实务操作有着透彻的理解,也就形成丰富的实战工作经验及管理技能。所以,邵老师把原本枯燥、晦涩难懂的财务概念和理论讲的深入浅出、易懂易会,给专业学员搭建起从实操到管理的桥梁,给迷茫中的财务经理人指一条路,给非财人员建立起以财管为主线的企业管理框架,给企业老板讲解一个通俗易懂易执行的财务管理驾驶位。

01 主讲课程

1.财税课程:

减税降负下的财税规范与管理会计实务

建筑安装行业财务核算与税务操作实务与规划管理

财务数字化下的企业管理会计的应用

业财融合下生产制造加工业成本重梳再建

业财融合下成本费用管控技术实训

业财融合下的财务管理与管理会计

2.业财融合时代的企业黄金财务经理人的体系系列课程:

从预算体系的建立到全面预算与绩效考核

财务分析体系的建立与风险防范

企业成本管理与内部控制

现金流管理与投融资实务

企业财务管理与纳税筹划

企业优秀财务经理人的领导力打造

02

部分辅导客户

飞利浦/实益达股份/沃尔核材/广州移动/地税/邮政储蓄/中国平安/建设银行/通易达/大荣集团/国药器材/云南建行/中国烟草/延长石油/金穗公司/乐舱网/某军工企业//微泽国际/瑞龙药业/腾晟文化/深圳残友俱乐部/财智联合/明德咨询等企业

邵老师的课程专门针对企业老板或股东成员、高管,帮助老板构建财务管理能力,驾驭财务经理,其中就包括如何做到成本核算体系的建立,内部流程的规范;项目计划书、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设计;多种融资渠道掌握,融资方案的筹划,相关融资项目的操作与管理;跟踪掌握企业不同板块上市相关条件要求,资本市场及相关资本运作经验……

最终,帮助他们看懂财务报表、并利用财务手段,节税避税、控制成本、倍增利润、降低风险,从而达到保证财富安全,盈利能力不断增长。

另外,考虑到企业在高速发展中一定会遇到各种难题,但是难以找到合适的老师和顾问进行咨询,他专门为企业老总、高管量身定制,真正实用的财务课程,现场咨询、方案、作业、案例相结合,从此不再为财税问题而烦恼!

金师达经纪所有的师资力量都经过严选,最终达成合作。

【第11篇】注册基金管理公司

经过多年改革开放的积累,中国经济水平有了明显提升,居民收入日渐丰厚,可支配收入也日渐增加。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加,不但推动了消费市场的活跃,也让投资市场逐渐热门。在这样的情况下,中国各种投资产品纷纷出现,而与之对应的,投资各种项目的基金也逐渐增加。由于基金属于汇集大众资金的机构,因此对基金设立的审批也格外严格。今天,通惠管理顾问就为大家介绍,在中国内地设立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的基本流程。

基金作为汇聚大众财富,进行投资的资金,其主要运营主体就是基金管理公司。依据现行法律,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需要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执行,其基本流程包含两个阶段,即筹建阶段和开业阶段。

1、筹建阶段

基金管理公司的筹建是指由合乎资格的发起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并经证监会审批同意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过程。

1.申请

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需要至少两个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共同组建,在这些申请人中,需要一名主要发起人作为主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正式申请。

2.资料准备

在主要发起人向证监会提出申请时,需要准备相应资料,以作审核之用,这些材料包括基金管理公司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报告、发起人情况(所有发起人)、基金发起人协议、筹建工作人员名单及简历,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需要注意的是,发起人协议中必须包含约定的发起人的基本权利及义务、发起人认购基金单位的出资方式、首次认购和在存续期间持有基金单位的份额、发起人对主要发起人的授权等详细信息。

3.审批

中国证监会审批基金管理公司的资料耗时较长(通常为6个月),但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则可能延期至1年。在审批时,基金管理公司不允许开展任何业务活动。当基金管理公司获准设立后,需要持证监会发出的相应批准文件到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公司登记注册业务,并领取营业执照。

当基金管理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还需要凭营业执照和证监会批准文件,领取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并在证监会指定的公共传播媒体上向社会公告成立(公告费用自担)。

2、开业阶段

当基金管理公司筹建阶段完成后,申请人即可向证监会提出基金管理公司开业申请。但申请开业时仍需要提交相应资料,这些资料包括:筹建情况、验资证明、人员情况、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能、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营业场所及技术设施、基金管理计划与业务规则,以及证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当获得基金管理公司开业许可后,即可开展基金吸纳和投资业务。

从以上介绍可以看出,中国政府对于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有极为严格的要求,仅凭个体力量很难快速高效的办理完成,因此委托一家专业且有经验的企业管理服务提供商协助您办理,无疑是最好的选择。而通惠管理顾问专注个人、企业服务十余年。

【第12篇】注册公司管理

企业管理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管理创新要从组织结构创新入手

2、企业领导人要有远见卓识、格局大、眼光准、胸怀广、有思想、有精神

3、调懂得战略和运营

4、建立完善的员工薪酬奖金、奖惩、培训、股权激励制度等内部待遇体系

5、搭建团队、带团队、建设团队

这些基本要求有了提升,做好企业管理就不在话下了。

一、管理创新要从组织结构创新入手

企业组织结构是企业组织内部各个有机构成要素相互作用的联系方式或形式,以求有效、合理地把组织成员组织起来,为实现共同目标而协同努力。从微观角度来说,管理创新首先要从企业组织结 构创新入手。

企业组织结构必须与企业内外部因素保持动态的平衡,由于各种内外部因素总是处于不断变动之中,企业只有及时发现组织结构产生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改进措施,实施组织结构的局部或整体调 整,才能保持组织的高效运转。组织结构与企业经营战略,管理体制的变化、企业规模、环境变化等因素紧密关联,相互协调、相互制约。

比如电力企业改革、发展不断推进的形势下,企业的战略定位、市场环境等都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企业的组织结构适时要作出合理的变革。组织结构的选择要讲究整体最优、讲究高效率、讲究 调和,减少不必要的层次和摩擦。

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如果部门多,则分工细,有利于专业化,有利于本部门人员的管理,有利于局部的优化。但从企业整体来看,部门多的同时,带来的是分散,造成的是部门间的协调难问题,增加的是管理成本。

谈到组织,其中重要的一点包括组织的制度。比如,电力企业在长期的运作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种固有的模式,即企业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从工作程序到行为方式、管理方式、思维习惯、价值观念等方面成为某种内在一致的特定类型的状态。

这是长期积淀的结果,也表明企业发展已达到某种稳定状态、这种模式在企业不少干部职工中已根深蒂固。要转变观念,首先要打破模式,进行革新,以机制、制度来促进职工观念的转变。

二、企业领导人要有远见卓识、格局大、眼光准、胸怀广、有思想、有精神

俗话说“一将无能累死三军”、“兵熊熊一个、将熊熊一窝”,做好企业管理,首要的是企业领导人要强有力。

企业领导人,即董事长的英文是chairman(准确的说是chairman of the board),是股东利益的最高代表,理论上讲是公司管理层所有权力的来源。

企业领导人既是企业战略决策的制定者,也是企业管理层的任命者,更是企业的精神领袖。

可以说企业领导人是企业管理思想、企业精神的来源,直接决定了企业管理的定位、方向和风格。

所以要想做好企业管理,企业领导人必须:

有远见卓识、格局大:能够带领企业走到符合未来发展的道路上;

眼光准、胸怀宽广:能够准确地识人、用人、留人、容人,广纳人才;

有思想、有精神:对管理有自己独到的认知、见解,能以身作则把好的管理精神传递给企业。

三、能调懂得战略和运营

一个好的管理首先要学会“安”老板和领导的心。

跳出琐碎的事务,团队管理中重视的是降低成本、提升效率、促进目标、达成结果、把管理团队变成经营团队,更多精力在市场运营、顾客和人才培育方面。一个管理如果被事务性困住了,凡事都 亲力亲为,他的团队业绩很难出来。

培养战略思维,管理是绝对不能和公司文化和价值观脱节的。战略是你对未来的判断,也是团队的核心执行。所有的目标成果,和执行力紧密相扣。如果管理不清楚公司的战略,很容易会跟公司背 道而驰。

在经营层面上,企业是以客户为中心,客户来源于市场,所以身为领导你要走出去,而不是在管理狭小的琐碎的事务上。

如果你的团队现在还没有能够帮你处理事务,分担这些工作的员工,你就要用心去培育了,先诊断团队工作流程,岗位进行分析,人员状态以及自身管理水平存在的问题。只有先认清了自己,才能在内部发展团队,进而扩充市场。

四、建立完善的员工薪酬奖金、奖惩、培训、股权激励制度等内部待遇体系

做好企业管理除了用制度、流程、标准管理好工作,还要管理好人,因为工作者是人。做好企业管理的核心,就是做好人的管理,这就需要建立完善的:

薪酬、奖金、福利等体系:对人的基本薪酬待遇体系

奖惩制度:根据工作态度、工作结果对人的奖惩制度

培训体系:岗位培训、技能培训、管理培训等内部培训

股权激励:对重要岗位、核心技术、重要人才等实施股权激励

五、搭建团队、带团队、建设团队

1、提升修为,练出良将。

做任何事情都要打好基础和建立标准,不能为了产生效益结果,拔苗助长,造成隐患。为了追求业绩,平日没有基础,短期的刺激,为了达成不管过程,结果造成了隐患,数据是漂亮的,后期会给 公司产生什么影响呢?

所以说,要想团队建得好,业绩倍增,领导要自身有修为,靠日常积累,关键时刻去激发,只有练出良将,才能孕育精兵,带出一支有力量的团队,组织中一个团队有了精神和灵魂就完全不同了。不断练兵、多磨炼、注重培育。

没有上过战场的好兵不是好的士兵,所以日常需要多打磨和锻炼。

重视团队里每一位成员,培养一群人,哪位也不放弃,哪位也都重视。要让员工平常得到锻炼的机会,而不是关键时刻才想到他,拔苗助长。领导人也要:细心的教导,耐心地解答,帮助他们掌握 基础,扎根生长。

等到真正用到的时候,他们就会有展现的机会,战胜困难的和勇气,增加了信心,从而激发了斗 志。

2、抓心:得人心者昌。

领导要学会:以人安人,将心比心的方式。

稻盛和夫在书中写道:我现在所搞的经营是“以心为本”的经营。

换句话说,我的经营就是围绕着怎样在企业去建立一种牢固的相互信任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样一个中心点进行的。

所以,只有同心才能协力,得到了人心,也就齐心,自然能朝着一个方向行走。

3、安人之方,以人为本。

首先你要把人安顿好,找对合适的人,把他放在合适的位置,只要安排得合理,这件事成功的概率至少有一半。

让要员工知道自己在团队中的位置,才能帮助他找到方向,找到了方向,接着去调整速度,赢得机会。

其实如何做好企业管理是一个比较大的话题,我们需要的是不断的学习,不断的提升,运用系统科学的管理知识理论,结合往期成功的管理经验,才能突破瓶颈,在个人事业上更上一层楼,带领企业攀登更高的高峰。

ucmt致力于积极开拓全球的优质知识资产,从不同行业前沿的应用实践出发,利用东西方有代表性的哲学思维体系和系统全面的研究方法,形成系统性的理论框架,构建和打造动态发展的全球知识进化生态体系,以行动研究和行动学习的模式,让企业高层管理者在学习知识的同时实现知识增值,提升个人能力,赋能企业发展。

ucmt主要做国际在职免联考工商管理硕士/博士(mba/dba)学历提升、本硕博出国留学、企业高端人才定制化培养。

ucmt倡导终身学习,致力于培养综合型复合型企业高管人才,赋能企业家发展,目前开放个人技能提升系列微课、高管管理能力提升系列精品课程、高端企业管理沙龙、大型上海管理科学论坛、在职硕博试听课程体验。

ucmt在国际在职免联考工商管理硕博项目深耕20年,是直接与国外正规院校合作,学校授权ucmt中国招生

合作院校:

蒙彼利埃大学、蔚蓝海岸大学、istec巴黎高商、法国巴黎高科路桥大学等;

热门专业:

1、硕士专业:工商管理硕士mba、高级工商管理硕士emba、医疗健康管理硕士mhm

2、博士专业:工商管理博士dba、高级工商管理博士edba、医疗健康管理博士dhm、智能制造管理博士dba-imm、数字经济管理博士dde、数字化转型管理博士ddt、教育管理博士dem等

适合人群:

1、各行业资深研究员,行业专家;

2、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如董事长、总裁、创始人、总经理、cxo、高级管理人士;

3、技术想转管理岗的高级工程师;

4、各行各业创业者

目前在读工商管理硕博学员情况:

学制等基本信息:

1、不参加国内联考,不出国,在职攻读,只需面试申请审核制度入学;

2、硕士1.5-2年学制,博士3年学制,硕博都是每月一次周末集中授课,北京、上海、深圳、成都等都有校区,具体上课地点根据院校专业来确定;

3、国外正规高校,中国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可查,硕博学位证书全球认可;

4、修满学分(按时上课,完成小组作业,即可获得学分),完成硕博毕业论文,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即可毕业。(一般没有延毕情况出现)

【第13篇】基金管理公司怎么注册

一文揭秘:2023年私募基金公司设立条件

时至年底,私募行业又迎来一个热销季,值得注意的是,有头部私募发行年化收益10%以上计提业绩报酬的产品,在市场上引发关注。业内人士认为,这几年私募行业倡导长期投资,多家百亿私募发行三年封闭的产品,采取每年超出5%的部分提取业绩报酬,以作为对投资者牺牲流动性的补偿,如今有私募给了更大的优惠力度,也是一种探索。现在很多渠道和客户已经很成熟,对于管理人的选择更多是基于其长期业绩表现和管理能力的信任,好产品能够给客户带来的回报是可以超过条款本身的优惠幅度的。

为什么会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注册私募基金公司?

其实很多投资人都知道,私募基金的基金经理很多是从公募基金出来的,属于在市场磨砺后出来自主创业的领头者。如果过往业绩表现一般,是不敢随便专项私募基金领域的。再者,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的前景十分可观,虽然私募基金监管越来越严格,但是私募基金备案的总量仍在快速上升,未来,私募基金仍然是发展前景较大的行业。

另外,从私募基金公司注册条件来看,要想注册私募基金条件与限制是十分严格的。随着基金业协会和证监会对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加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和“基金销售牌照”也开始变得越加难以申请,能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和销售资格的机构也变得稀缺,那些不合规的基金管理机构也在监管的严要求下逐渐退出市场,私募行业也因此变得愈加规范。

那么私募基金公司注册需要哪些必要的要求?

一、私募基金公司注册需要满足的5个条件

1、办公场地要求

必须拥有真实的、固定的办公地点,场所不限,但必须满足公司正常运营的需要,如配备足够的办公设备,容纳足够的员工等。建议至少80平米-100平米之间

2、注册资金要求

实缴资本能保证公司运营超过6个月时间,最好超过注册资本的25%即200万。

1000万的注册资本建议实收250万以上,注册资本500万的实缴200万以上。

3、人员构成要求

基金公司中需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最少8人有基金从业资格,并且公司内容的组织架构需要完整,有总经理、投资部、市场部、风控部、人事行政部、财务部等,各1-2名员工,其中总经理,风控负责人,投资经理等重要部门的领军人物最好是全职;员工:无强制要求有基金从业牌照。

4、规章制度

为防止公司因内部管理疏漏而造成公众和机构的损失,基金管理公司必须依照相关要求,编制完整的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条款。

5、法律意见

申请私募基金牌照时必须按照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由第三方法律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并出具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只有满足以上所有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才能成功申请私募基金公司。

在监管不断强化的背景下,私募行业发展的灵活多样性等特点越来越明显,很多投资者也纷纷转向私募基金公司注册,但是在新申请私募基金工商注册时有诸多条件限制,其中私募基金注册时对人员要求严格是最重要的。本文将系统的整理了私募基金公司注册条件,让大家先初步认识私募基金行业的门槛。

【第14篇】注册工程管理公司

美国的工程管理专业是一门商科和工程相结合的课程,也就是说该专业课程设置包括工程和管理两方面内容。目前很多企业对于这类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十分紧缺,因此其就业前景十分广阔,这个专业的主要目的在于将理工科背景的毕业生培养成企业的领导 者。

另外,美国很多学校的工程管理专业是学校的商学院和工程学院共同开设的,学生可以享受两个学院的教学和人脉资源。同时不少的工程管理专业都被列入stem专业的行列(商学院的项目被列为stem专业的实际上并不多),可以享受其带来了毕业后最多36个月的在美opt实习工作机会。由此工程管理成为了近年申请非常火热的专业。

由于工程管理是一个交叉学科,不同学校又有不同的重点与课程设置偏好,因此不少学校都有不同的项目名称。

最常见的项目名称包括: 工程管理(engineering management),比如杜克大学、达特茅斯学院、南加州大学等;管理科学与工程(management science & engineering),包括哥伦比亚大学、斯坦福大学;系统工程管理(system design & management), 如mit;项目管理 (project management), 比如西北大学,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技术创新管理,比如纽约大学的技术管理(management of technology),布朗大学的企业技术创新管理(prime)。

就业前景

工程管理专业的硕士在美就业近年是非常乐观的。很多毕业生获得硕士学位后选择进入了咨询公司、金融服务行业从事商务数据分析、电子商务运作、管理咨询等商务管理方面的工作,或者从事信息系统分析、设计、实施等技术类岗位工作,以及政府部门、事业单位、智库从事信息数据相关工作及其它管理工作。 当然也有非常多的学生毕业后回到工业界,在工程建设类企业、金融类企业、it类企业、制造业企业以及政府管理机构从事项目评估与决策、项目融资管理、工程造价与管理、项目计划与控制等工作。

【第15篇】基金管理注册公司

基金公司设立流程:

1、选定公司名称,确定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比例,然后打印《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由全体出资股东在通知书上签字;

2、名称核准通过后,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然后带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前往入资银行窗口直接入资;

3、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入资单进行验资,等待验资结果;

4、验资通过后,携带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身份证,前往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

5、持营业执照,前往当地的公安局指定刻章点刻章。

管理公司注册手续(15个范本)

福建保安公司设立及新注册要求和方式13811634736李晓办理保安服务公司新设立收购保安服务许可如何申请保安公司许可转让保安公司牌照陕西保安公司审批条件和办理要求须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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