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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注册章程(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1-09 16:58:01 查看人数:62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章程公司注册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新公司注册章程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新公司注册章程

【第1篇】新公司注册章程

公司规章能独立约定什么内容?

公司规章是指公司名称、详细地址、经营范围、管理计划等主要事项的基本制度。它通常是公司机构及其主题活动基本规则的前提,那么它能独立约定什么呢?

一、业务范围

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当按照公司规章制定。确认相关业务范围后,必须到当地有关单位登记。公司有权改变公司的经营范围。根据公司规章制度的变更,应当办理变更备案。

二、岗位任职

公司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规定,一般由董事长、执行董事长或主管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的任职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年,必要时续任,可以连任。

三、积极向企业融资或担保的许可标准

根据公司规章的有关规定,公司必须向其他企业融资或者担保他人,只能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执行;贷款担保资产也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确定,不得超过信用额度的范围。

四、注册资本金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1.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规章应注明以下事项: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股东应按时全额缴纳公司规章规定的单独认缴制度的出资额。

2.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规章应当注明以下事项:投资者的名称或者名称、认购的股权数量、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者应当书面认可公司规章要求的股权,并按照公司规章的要求缴纳出资。

五、不按年底出资比例分红和优先认购制度增加新资产

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只需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投票权即可。

六、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具有公司法例以外的权力

股东大会能够履行公司规章要求的许多权力。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权力的有关规定,必须出现基本问题,适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七、股东大会(包括按时、定期)提前通知时间

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十五日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规章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比较有限公司规章必须允许三分之二以上的投票权,规章未约定的,由全体股东允许。

股权公司的差异要求:召开股东大会,会议时间、地址、决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前20天通知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前15天通知股东;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份通知中未注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八、股东大会、董事会投票权、审议方法、决议程序执行协议

股东大会应当按照出资比例履行投票权;股东大会的审议方式和程序程序,除明确规定外;股东大会上有关变更公司规章的介绍。根据股东三分之二的投票权,可以由公司规章制度要求。但董事会总数的一半以上可以举行,按二分之一计算。

九、老板、副董事的形成方法

老板,副董事的形成方法由公司规章要求,但董事会老板只有一个,其他可以设副董事。

十、公司规章可以约定主管在公司法规定之外的权力

除自身权力外,公司有其他分配的,按照公司规章制度,从其规定。

十一、公司规章可以规定公司法规定以外的权力、审议方式和决议程序流程

除公司方法要求外,其他权力由公司规章要求

十二、公司规章可以约定出资(股权)出让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规章可以独立规定股份转让标准。同时,普通合伙人股东死亡后,可以规定其合法继承人是否可以继承其股份及其相关事项。

对于股权公司,除《公司法》第141条外,该规定可以进一步限制执行董事、公司监事及其管理层持有的公司股权。

十三、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辞退

公司聘请或者辞退筹备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确定公司规章由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选择。

十四、营业期限及解散原因

公司规章要求公司的经营期限,届满需要续签的,也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续签。规章还可以约定公司解散的原因,一旦发生,公司就会分手。

【第2篇】注册公司要公司章程吗

一、个人独资企业有章程吗?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有章程,但不是必要的。《个人独资企业法》主要有下列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第八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第九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四)经营范围。

从以上可以看出,章程并不是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必须条件 .也就是说,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章程进行备案的。

二、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即可)。

3、企业住所使用证明。

4、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注:

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参考

^个人独资企业 https://www.91kaiye.cn/grdz/

^公司章程 https://www.91kaiye.cn/gszc/

【第3篇】注册公司章程范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 和 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公司名称: 公司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 【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注意:股东以认缴注册资本为限承担责任,认缴金额不是越高越好,请谨慎评估自己的责任能力和公司的实际需求。)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注意:出资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可以是知识产权或其他无形资产。出资采取认缴方式,在公司存续期根据公司实际需求实缴到位即可。可以分期出资。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下列表格中调整。)

其中, 为核心创始人。(认定核心创始人后可以设定控制权保障条款。)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注意:出资证明书对股东很重要,尤其是隐名股东,这是股东资格的证据之一。股东名册上预留股东地址,作为以后通知股东的联系地址。)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的对外担保做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因任何方式导致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改变做出决议;

(十三)对公司引入新股东做出决议;

(十四) 对严重违反股东义务的股东解除其股东资格做出决议;

(十五) 对股东能否经营或参与经营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业务做出决议;

(十六) 对公司与股东或股东的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做出决议;

(十七)确定公司主要资产及对公司对外转出主要资产做出决议;

(十八)对公司的重大技术改变作出决议;

(十九) 重大人事任免、公司机构设置或薪酬设置及调整;

(二十)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创立初期侧重效率,故只设执行董事,但因只有一人,考虑安全,执行董事的职权应小于董事会,将部分职权收归股东会。在公司设董事会时,股东会职权和董事会职权根据实际需求调整。)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以上第(七)(九)。。。。。。(十八)为公司重大事项。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调整时间)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会通知为书面通知,以股东预留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上的地址为准,通知以交寄中国邮政ems之日起三日视为送达。(可同时电话、短信、微信、邮件通知,但为辅助方式,有争议时,以邮寄为准)

股东会通知应当载明出席和列席人员、会议时间、会议地点、议案内容(表决事项)。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不能亲自出席股东会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但被委托人不得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否则,股东会有权拒绝其参加股东会,该股东视为对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投弃权票。该被委托人亦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否则,该股东与被委托人向公司或其他股东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股东会须经全体股东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该条款为避免表决权占优势的大股东一人开会说了算的情况,也就是说如果有三个股东,至少有两个股东开会才能做出决议。这体现有限公司的人和性质,同时亦加强安全保障,避免一人对公司重大事项做决定的情况。公司根据自己的股东人数选择适用或调整比例)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委托他人出席的,被委托人应当签名并附授权委托书。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或如下比例:即各股东的实际表决权)(表决权可以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对于本章程第7条所列公司重大事项,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可以高于三分之二,视公司实际情况而定)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反对的股东人数大于同意的股东人数的,可以启动股东会纠错机制。(纠错机制的几个前提:1、人非圣贤,孰能无过;2、重视反对意见;3、出资越多的人所负的责任越大。4、安全和效率之间,倾向效率,但以程序保障安全。所以,建议程序为:充分发表不同意见,完整记录,寻找外部专家,设定期限,最终仍尊重表决权。纠错机制不改变原有议事规则)

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非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业务。否则,视为该股东放弃表决权和公司经营参与权,只享有其股权对应的财产权利,其指派执行董事或监事由股东会更换,其股权对应的表决权由其他股东按本章程规定的表决权比例享有。(本条款与股东除名条款配合选用。股东除名的事项中可包括违反严重竞业禁止)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作出决定。

其中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

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会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执行董事行使上述职权,涉及金额达到公司净资产 %的,应当报股东会审批。(本条款内容仍是对执行董事的职权做限制,以保障公司安全。)

执行董事做出的决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违反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的,股东会有权撤销并要求执行董事承担相应责任。

在下列情况下,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提议的;

执行董事提议的;

监事提议的;

公司股东超过 名的;

执行董事违法或违反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或有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的行为的;

公司净资产达到 的;

……(因执行董事为过渡阶段的选择,在公司需要或者公司有能力设立董事会时,应当设立董事会。这也是完善公司治理的重要环节。)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设监事一名,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

(六)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七章 股权转让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但同等条件下,核心创始人有权优先购买。

公司股权锁定期 年,股东在锁定期内不得转让股权。(一般适用于比较初始阶段的股权和用于激励的股权)

股东不得向公司竞争者转让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不违反公司章程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通知内容应包括:出让方、受让方、转让股权比例、交割时间、转让价格、付款时间、付款条件、附加条件等。

通知以股东预留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上的地址为准,通知以交寄中国邮政ems之日起三日视为送达。

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在通知中的付款时间不按同等付款条件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对内或对外股权转让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改变的,应当召开股东会。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四)本章程第7条规定的其他公司重大事项。

回购价格以股东投资协议约定为准,无约定的,由股东与公司协商,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使异议股权回购权的股东不享有该表决事项带来的公司收益,同时亦不承担相应损失,确定价格涉及评估的,评估费用由公司承担。

本条款项下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公司债权人权益。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按实际出资且未抽逃的比例行使,未出资的,无权行使。

全部股东一致同意,以下情况启动股东除名机制: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

经公司通知,在合理时间内不配合公司办理需股东配合的行政事项导致公司不能正常经营的;

连续三次不参与股东会也不指派代表参与股东会,对股东会事项不进行表决导致股东会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的;

股东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的;

股东未经股东会同意,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的;

其他足以影响公司经营或者是破坏股东之间信赖合作关系的情形。

(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不履行股东最基本的义务,如违反出资义务;滥用股东权利影响公司经营的;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损害公司破坏股东关系的情形。)

前述情形发生的,经过除该行为股东之外的全体其他股东四分之三以上人数同意的,该行为股东被解除公司股东资格。

(公司凭股东会决议向法院起诉解除被除名股东的股东资格。)

(股东除名是对股东个人是非常严厉的惩罚,需要慎重进行。但为了保障公司正常运行,又不得不做,故规定较高的人数表决。同时,该条款应当是所有股东一致同意写入公司章程的。)

股东被除名的,公司有权以该股东的出资额原价回购其全部股权。股东对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除名股东的股权回购应当是惩罚性价格,在章程制定时可以由股东协商确定。)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由股东会决定是否继承股东资格。股东会决议确定不能继承股东资格的,其合法继承人享有该自然人股东所持股权对应的全部财产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红、转让、按出资比例优先增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公司清算的剩余财产等)。合法继承人只享有财产权利的,该股权对应的表决权由其他股东按本章程规定的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享有,但合法继承人转让该股权时,所转让的应当是全部股东权利。

自然人股东离婚的,其配偶不因财产分割获得股东资格。

法人股东变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该法人股东继续享有其所持股权对应的财产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红、转让、按出资比例优先增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公司清算的剩余财产等),但是否继续享有表决权,由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会决议表决其不享有表决权的,表决权由其他股东按本章程规定的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享有,但该股权转让的除外。

法人股东分立的,分立的公司是否享有表决权,从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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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可以另行规定期限)。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注意: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有税后利润的,每年向股东分配红利,分配比例以本章程第40条规定为准。

股东会或者执行董事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不得分配利润。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

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二十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核心创始人因任何原因离开公司的,公司进入清算程序。

公司因本章程第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公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具体成员由股东会决议产生。

第十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章程可根据公司情况认定高管人员,如技术负责人,市场推广负责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章程规定的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行为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有上述行为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或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依照前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公司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本章程自全体股东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留存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年 月 日

【第4篇】新公司注册章程范本

章程是公司的最高法律文件,对公司,股东,高管等都有约束力。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留有极大的自由度,也就是说公司法非常尊重股东的意思自治。

但是遗憾的是,现实情形,由于股东不重视章程的制定,主要是因为缺乏法律思维,认为只是公司成立的一个手续,导致公司发展壮大后股东之间产生矛盾,最后公司分崩离析的结局!

另一方面,全国各地的市监局对公司章程都有固定的模板,你自治的意思太多根本不给你备案,于是乎出现了一个地方千万家公司的章程都是一模一样的可笑局面!

以上两种情形完全违背了公司法的制定初衷,更重要的是给公司的未来发展埋下了巨大的隐患!

公司章程中必备条款有七项,否则会导致章程无效,无法备案,即使通过了也要重新添加,不添加则有可能被吊销执照。

1.名称和住所

2.注册资本

3.经营范围

4.法定代表人

5.股东的姓名和名称

6.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7.议事机构的产生办法,议事规则,表决程序

和以上必备条款相比,其他意思自治的条款是公司发展后产生纠纷的重要原因,本人梳理公司法条分后发现,可以意思自治的部分股份和有限公司中有37项之多!而且都是对股东,对公司有重大利益的条款!

比如,在有限公司中,可以意思自治的有

1.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的职权

2.分红权

3.剩余财产分配权

4.表决权

5.股权转让权

6.新股认购权

7.通知召开股东会的时间

等等,以上几个条款有的是关系公司管理权限的,有的是关系股东财产权益的,每一项都是极其重要的权利!可是由于种种原因很多公司要么规定不清,要么干脆放弃了以上权利,给股东之间的纠纷留下了巨大的空间,也给公司的发展埋下了一个定时炸弹!

公司不发展则好,一旦盈利客观,股东之间难免会会出战矛盾,所以在公司设立之初就应该设置好章程,尤其是对小股东而言尤为重要!

【第5篇】注册公司章程

随着双创经济的推进,创业也是一种常谈的话题了,相信各位朋友应该都知道,在公司注册的时候,都是需要准备公司名称、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的注册资本、法人股东信息、注册地址以及公司章程等等一系列的注册材料的,每种材料都是缺一不可的。而公司章程一般都是会记录以上的一些材料,并且在注册时,许多的资料是要求以公司章程为准的,因此对于公司章程的填写就比较重要了,那么在北京公司注册的时候如何填写公司章程呢?一起来了解一下。

因为公司章程一般总的来说内容包括十一章,这里小编就只是做简要介绍,具体内容各位朋友可以通过工商网下载公司章程模板填写即可。这里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内容如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股东)等几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名)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主要是描述本公司章程依法设立,以及对章程的效力进行一个明确。

第二章:公司名称、公司地址,以及公司的邮政编码。

第三章:公司的经营范围,明确的公司经营范围,需要注意规范以及核准登记的为准。

第四章:公司的注册资金。

第五章:公司股东的个人信息。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出资的时间等。

第七章:股东在公司享有的权利以及义务。

第八章:公司的股权转让和抵押

第九章:公司的机构和产生办法、职权、议事的规则。

第十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章: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二章:股东会议认为其他需要添加的内容。

第十三章:附则

以上就是公司章程拟写的一个模板,当然以上只是个例,对于公司章程来说,主要是将以上的内容登记完全即可,所以使用的模板有所不同也是可以,其次也是可以考虑去工商网下载公司章程的目标来进行内容的修改,比较的省时省力。

【第6篇】在哪里注册香港的公司章程

(一)注册香港公司所需资料如下:

1、香港公司名称(中文必须是“有限公司”结尾、英文必须是“limited”结尾)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拍照

3、申请人手持身份证拍照

4、申请人签字样板(签名在纸上然后拍照)

5、确定注册资金写多少(一般默认1万港币,不验资)

6、经营范围(香港公司不对经营范围有要求,可以不写。如需要填写,不得超过30字,可写如:生产、销售、服装、食品)

(二)注册香港公司所需时间

加急注册24小时出证书、3-5个工作天办理完成

正常注册第7个工作天左右网上出证、12个工作天办理完成

(三)办理完成后资料清单

1、注册证书(相当于国内的营业执照)

2、商业登记证(相当于国内的税务登记证)

3、法团成立表格(体现董事、股东、地址、秘书等具体信息)

4、章程8本

5、股票本

6、董事会议记录册

7、印章3枚(小圆章相当于公章、条形章相当于签字章、钢印有防伪作用)

8、绿盒(存放以上物品)

所提供服务:

1、香港注册地址一年挂靠

2、香港秘书服务一年

3、重要控制人备案

4、个人薪俸税申报

5、电子水牌

后期维护

1、年审:公司成立后每满1周年需要年审一次,年审费用根据当年政府官费而定。

2、报税:公司成立满18个月,做一盘审计。香港公司报税方式有两种,如公司没有开账户则只需要做零申报(后期三年左右报一次);如公司有开账户且有走流水,则需要正规出审计报告,做审计的费用需要根据账户月结单的走账情况而定(后期每年做一次)

【第7篇】香港公司注册公司章程

香港注册公司一般由专业代理公司办理。目前,在市场上注册的香港公司的价格是透明的。主要区别在于服务。通常,代理公司会检查贵公司准备的香港公司名称,然后在没有重复名称的情况下准备下一个信息。

您需要准备注册资本、公司章程、公司地址和授权委托书,然后代理公司将申请香港公司注册信息提交香港公司注册办公室,香港政府审批流程一般10个工作日可以完成香港公司审批手续,完成后将收到香港公司注册证书、公司章程、股票、董事、股东信息和会计审计法律文件,当香港公司注册需要注意时,香港公司年度审计事项。

香港公司注册后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是香港公司的年度审查。香港公司的年度审查是指商业登记证的续期。在商业登记证有效期结束前,需要向香港税务局申领新一年的商业登记证,相当于国内公司的年检。这一成本是政府费用,随着政府的调整而变化,因此,香港公司的年度审查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由于香港公司年审是香港公司注册管理的重要事项,涉及商业注册证书、注册证书、公司秘书、注册地址等,因此香港公司年审需要提供商业注册证书、注册证书、注册文件、公司章程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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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注册公司公司章程

随着双创经济的推进,创业也是一种常谈的话题了,相信各位朋友应该都知道,在公司注册的时候,都是需要准备公司名称、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的注册资本、法人股东信息、注册地址以及公司章程等等一系列的注册材料的,每种材料都是缺一不可的。而公司章程一般都是会记录以上的一些材料,并且在注册时,许多的资料是要求以公司章程为准的,因此对于公司章程的填写就比较重要了,那么在北京公司注册的时候如何填写公司章程呢?一起来了解一下。

因为公司章程一般总的来说内容包括十一章,这里小编就只是做简要介绍,具体内容各位朋友可以通过工商网下载公司章程模板填写即可。这里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内容如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股东)等几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名)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主要是描述本公司章程依法设立,以及对章程的效力进行一个明确。

第二章:公司名称、公司地址,以及公司的邮政编码。

第三章:公司的经营范围,明确的公司经营范围,需要注意规范以及核准登记的为准。

第四章:公司的注册资金。

第五章:公司股东的个人信息。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出资的时间等。

第七章:股东在公司享有的权利以及义务。

第八章:公司的股权转让和抵押

第九章:公司的机构和产生办法、职权、议事的规则。

第十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章: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二章:股东会议认为其他需要添加的内容。

第十三章:附则

以上就是公司章程拟写的一个模板,当然以上只是个例,对于公司章程来说,主要是将以上的内容登记完全即可,所以使用的模板有所不同也是可以,其次也是可以考虑去工商网下载公司章程的目标来进行内容的修改,比较的省时省力。

【第9篇】公司章程变更流程

大家好,我是李律师。此前已经比较详细地讲过了关于公司章程重要性的话题,属于在初始制定公司章程时,埋下了公司治理的地基,也留下了公司治理的线索,今天就继续讲讲关于公司章程修改的话题

在公司成立以后,正常情况下,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去执行就好了,但是正如源出一宗可是后世必存派别争议的宗教教义那样,不管出于何种居心,股东们在引经据典地解释公司章程时,总会发生谁也说服不了谁、谁也否定不了谁的情形,这是麻烦,也是公司治理的问题,怎么办呢?

很明显,运用公司股权的力量,开股东大会表决就可以了。

还有一些情况,就是随着时代的步伐,可能因为法律的变化,可能因为市场的变化,也可能因为公司的变化,还可能因为股东的变化,都需要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完善,以适应新的变化,那么,各位股东都会趁此时机,争取自己的意愿上升成为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排斥他人意愿使之不能成为公司章程内容,此期间围绕公司章程的大戏,就开演了。

作为法律顾问,我首先提醒股东们要牢记两点:

1、对公司章程的修改权,仅限于公司股东大会,其他机构例如董事会、监事会都不具有这个权力,即便有公司董事会提出修改公司章程,也只是提出议案而已,最终能否确定对公司章程的修改,还是要经过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

2、要想达到对公司章程能够通过修改的程度,有限责任公司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才能对公司章程按照表决意见予以修改,代替原来的公司章程规定。

大家可以想象一下我国修改宪法的情形,为了保证人民当家做主人的共和国特色,就要严格规范,谨慎许可,反复酝酿,程序公正,以保障通过的实体内容符合绝大多数人意愿,作为公司宪法地位的公司章程,是以这两点不可动摇的原则作为支撑的。

其次说一说公司章程修改应当遵守的程序和注意事项:

1.由公司董事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者决定,并提出公司章程修改草案。

2.股东大会对章程修改条款进行表决。

3.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审批的事项时,报政府主管机关批准。例如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再向社会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申请,在获得批准之后才能开始募集股份,否则公司章程的修改只能停留在纸面上,不能落到实处。

4.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登记事项的,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办理变更登记;未涉及登记事项,只是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即可。

5. 修改公司章程,需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等文件。若涉及变更登记事项,还应当提供公司法人签章。

6.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公告的事项的,应依法进行公告。例如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并因此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决议,必须依法进行公告。

【第10篇】注册公司章程怎么写

注册有限公司章程要怎么制定?

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谁制定和修改的?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的修改由股东会行使,股东会就修改公司章程决议的表决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三、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的注意事项

(一)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时,应注意三个问题:

1、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的权利属于股东会;

2、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须以股东会决议进行;

3、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不得违背公司法的强制性条款。

公司章程的制定由股东会通过后,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名或盖章,然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二)要与公司治理有机地结合

我国有限公司治理的模式大多由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在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的过程中,要将三大机构与公司治理有机结合,以致发挥最大功效。如何做到有机结合,则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应规定明确、详尽的股东会议事规则,使股东会的召集、表决、决议的制定、通过等系列问题有章可循。同时,应将股东、股东会的权利义务制定得详尽并具有可操作性。

2、应规范董事会的运作。

关于注册有限公司时候的公司章程要怎么制定的答案就是上面这些内容了,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有限公司的章程对有限公司来说是非常重要,所以它的制定和修改是特定的,同时它的修改方法也非常严格,所以在制定公司章程时一定要很严谨。

【第11篇】新注册公司章程范本

公司章程为什么是最重要的?

持股比例:指投资人实际持股份额的多少。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持股比例以出资比例计算为原则,但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工商登记只显示出资额和持股比例,持股比例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协议进行约定,但如果公司章程和协议约定不一致,对外以公司章程为准,对内以股东协议为准。

2023年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范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方(人)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的注册地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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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_万元整。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_____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_____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_____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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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一:

姓 名:

出资方式

出资金额(元):

出资比例:

签 章:

股东二:

姓 名:

出资方式

出资金额(元):

出资比例:

签 章:

股东三:

姓 名:

出资方式

出资金额(元):

出资比例:

签 章:

股东四:

姓 名:

出资方式

出资金额(元):

出资比例:

签 章:

解读:

(依据实际情况按情况添加股东信息,出资方式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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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解读

风险提示:

公司的出资情况千差万别,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况不能完全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或者股份出资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将导致表决权无法行使。如果有这些情况,股东出资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赋予某些特定股东特别表决权,或者在无法表决时按照特定比例通过表决或者由特定股东直接决定。

比如在章程中约定“股东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由一方持有较多表决权”或“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半数以上(含半数)表决权通过”来解决。当然,在公司章程对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提案权;

(九)其他权利。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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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解读

风险提示:

由于股东出资人持有的股权属于财产权,因此是可以和房屋、土地、车辆、存款等有形财产一样发生继承的,如果股东出资人死亡则其继承人有权继承其名下的出资股份。如果公司股东出资人为了防止发生此类情况,避免有不熟悉的继承人通过继承成为公司股东,那么可以对股份的继承作出特别约定,比如股东出资人死亡则由其他股东收购其股权,而由其继承人分割股权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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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_____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_____次,临时会议由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的董事,或者1/3以上的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但委托书中应载明被委托人的权限。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若公司不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解读

风险提示: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的召集权在董事会,当董事会或董事长不履行法定职责时,为了避免公司运营遭受影响,损害股东权益,应当在章程中赋予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在特殊情况下有直接召集股东会的权利。可做如下规定:

“如果董事会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召集股东会,或不履行职责时,持有公司10%(比例可根据公司具体情况酌定)以上的股东,享有不通过董事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权利。”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参加会议的、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全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当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当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公司(设/不设立)董事会,成员为人,由股东会选举(委派)。董事任期年,任期后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为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若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董事会有关条款可不要。)

第二十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1/2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除应当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成员3人,并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1名召集人,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2:1。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注: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公司可设1~2名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解读

风险提示:

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执行职务违法、侵犯公司与股东权益,造成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但具体救济途径没有规定。为了完善救济途径,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规定:

“董事、监事、经理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因无故不履行职务、擅自离职,侵犯公司与股东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诉时,任何股东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因诉讼而发生的实际支出,由公司承担。”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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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年,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任期后满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条约;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提名公司经理人选,由董事会任免;

(六)其他职权。

(注:公司设立执行董事而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职权参照本条款及董事会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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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第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该会计年度终了后_____日内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下列顺序执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第二十九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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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工会

第三十条 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并开展工会活动。

第三十一条 公司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讨论公司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问题的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二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第三十四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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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由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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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公司注册章程范本

公司法律培训课程:公司章程范本468份(word可修改),公司章程范本一次全打包。法律实务类课程,目前已有8300g内容,视频+课件+合同范本+法律文书+法律书籍。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唯智课程

有限公司章程,150份。外资公司章程,38份。合资公司章程,67份。股份公司章程,101份。独资公司章程,61份。董事,监理,法人代表任职书,15份。一人公司章程,36份。

以下是公司章程范本部分截图:

1.】【投资合同系列】中外合资公司章程ii

2.】不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合资有限公司章程示范文本

3.】成立合资公司章程

4.】二人合资章程

5.】法人合资公司章程

6.】公司章程(合资)

7.】国有企业合资公司章程模板

8.】合伙企业公司章程样本

9.】合资公司章程标准模板(法制审核)-

10.】内资合资公司章程(不设董事会、监事会)

11.】外商合资公司章程范本(设董事会、监事)

12.】外资公司章程(外商合资公司设股东会)-

13.】外资公司章程(外商合资公司设股东会)(参考样本) (2)

1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公司章程参考范本

1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限公司章程范本(中外合资设董事会监事会)

16.】(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17.】个人独资公司章程范本(正规)--及其他

18.】个人独资公司章程简单版本

19.】认缴注册资金自然人独资公司章程范本

20.】上海市商务委外商独资公司章程示范文本-

21.】有限公司章程(一人、自然人独资、法人独资)

22.】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一人股东或法人独资)

23.】自然人独资公司章程参考范本(适用于设执行董事)

24.】自然人独资企业公司章程(最正规最完整)

25.】最新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设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

26.】法人独资公司章程参考范本(适用于设执行董事)

27.】法人独资企业章程工商模版(20160622)

28.】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29.】一人(自然人独资)公司章程参考范本(适用于设执行董事)

30.】一人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公司章程股东决议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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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在哪注册香港公司章程

作为世界上最自由的经济体,毫无疑问,香港一直吸引着来自世界各地的投资者。香港经济的竞争力可以归功于其亲商业政策,这些政策创造了全球最佳的经商环境。香港的税收制度也是吸引投资者的重要优势,香港使用地域税制,并实行简化税制和低税率,在香港没有股息或资本利得税。另外,香港没有外汇管制,因此在香港开设公司后资金可以自由流通,外币可以在需要时进行兑换和转移。而且凭借香港在世界经济中的声誉,投资者在香港成立公司可以获得国际信誉。

香港公司注册流程

注册香港公司的流程已经大大简化,投资者无需到访香港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完成公司注册手续 :

通过门户网站电子注册系统的在线申请注册公司和提交所需文件。

下载cr efiling移动应用程序,通过app申请注册公司。

亲自到香港公司注册处(cr),申请注册公司和提交文件。

注册香港公司所需文件

1. 公司章程

2. 完整的公司注册表格,其中包含以下信息

a) 公司名

b) 注册公司香港地址

c) 拟议的业务活动说明

d) 董事,股东和公司秘书的详细信息

e) 会员责任

f) 公司成立时的股本注册

g) 认购人认购的股份数目

3. 非居民董事和股东所需的信息:

a) 护照复印件

b) 海外居住地址证明

4.居民董事和股东所需的信息:

a) 香港身份证复印件

b) 居住地址副本证明

5. 母公司的注册证书和公司章程(如果是在香港成立子公司)

整个香港公司注册过程大概只需要5个工作日左右,注册过程结束后会收到公司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公司成员和董事的登记册、以及股份证书。尽管对香港公司可以从事的商业活动类型没有限制,但是某些商业活动(例如经营旅行社,招聘公司,金融服务公司,学校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在开始运营之前获得批准机构的许可。了解其他详情信息可以点击下面链接:

https://www.3ecpa.com.hk/services/company-setup/hong-kong-company-incorporation-services/

【第14篇】公司注册章程

有限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 、股东 2023年11月制订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同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一般项目: 。(除许可业务外,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第四条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

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七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八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股东:

住所:

身份证:

股东:

住所:

身份证:

第五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情况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货币

年 月 日

货币

年 月 日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发生变化的,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备案。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十二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如下:

(一)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二)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现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或其他有关禁止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公司股东会应当免去其职务。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五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于每年三月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九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会决议;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二十二条 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公司法》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八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八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出现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或其他有关禁止投资情形的,应及时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不需由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九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条 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公司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二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三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章 公司的营业期限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五条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但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延长营业期限,必须于营业期限届满前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章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三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九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四十二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第十三章 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为他人(不包含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决议,此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九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第15篇】新注册公司章程

xxxx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__________等___方共同出资,设立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条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为准;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第六条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需经行政许可的项目,应依法向许可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活动。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八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手续。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住所

身份证(或证件)号码

股东1

股东2

股东3

第十条 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

认缴出资额(万元)

占资比例

缴纳时限

股东1

xx

xx%

于公司成立之日起x年内缴足

股东2

xx

xx%

于公司成立之日起x年内缴足

股东3

xx

xx%

于公司成立之日起x年内缴足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缴付出资,不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注:该项由股东自行确定,并作相应修改)(十二)其他职权。(注:若还有其他约定,可进行明确,若没有补充,则将本款删除)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本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依照规定的时间按时召开(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召开的次数和时间)。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本款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盖章)。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董事长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委托人全权履行董事长的职权。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股东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股东自行确定)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为_____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第十九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其他职权。(注:若还有其他约定,可进行明确,若没有补充,则将本款删除) 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第二十一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其他职权。(注:若还有其他约定,可进行明确,若没有补充,则将本款删除,前述其他职权也可根据约定进行修改调整。)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或二人)。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注: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其他职权。(注:若还有其他约定,可进行明确,若没有补充,则将本款删除) 第二十四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公司由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任期___年(每届不超过三年),由董事会 (选举、委派或其他方式)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二十六条 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二十八条 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__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须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决定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六)其他解散事由。(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则将此项删除) 公司因前款第(一)、 (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第三十一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三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三十三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注:如果股东们认为还有其他需要列明的事项,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一并在此列明。)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第三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变更的于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国家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一式___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___年___月___日

新公司注册章程(15个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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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律培训课程:公司章程范本468份(word可修改),公司章程范本一次全打包。法律实务类课程,目前已有8300g内容,视频+课件+合同范本+法律文书+法律书籍。本文来自微信公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