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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3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1-02 17:24:03 查看人数:30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3篇优质的的最低公司注册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

【第1篇】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

目前,我国公司注册没有注册资本限额,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篇】内资贸易公司与外资贸易公司的最低注册资金

1、随着我国经济的逐渐地发展,营商环境的优化,虽然我国已经将实缴制改为了认缴制,但是在之前,我国对外资企业的要求是非常的高的, 不仅对经营范围这些有严厉的要求,对公司注册资金这些也是有要求。而随着经济全球化,也有越来越多的外国人来国内进行投资,那么如今外资公司注册的时候还需要进行注册资本的实缴吗?

2、其实就现如今来说,外资公司注册也和其余公司注册一样的,已经由实缴制改为了认缴制,在公司注册的时候只需要做好公司注册资金的认缴即可,一般主要是公司注册资金的金额和认缴的期限,其次如今也是对最低公司注册资金的要求进行了取消,对于外资企业投资来说,也是比较的容易了。

实际上早在2023年,公司法进行修改后,公司的注册资金实缴制都改为了认缴制,当然对于某些行业来说,还是有一定的公司注册资金实缴的要求的, 因此在公司注册的时候也还是需要注意自身的行业是否有具体的要求。

3、然后虽然说公司的注册资金大部分已经由实缴改为了认缴,但是对于公司来说,影响还是有不少的,一个是对公司实力的一个体现,当然主要还是从企业责任承担的方面,也就是说公司的注册资金尽量的多一些,其次也是需要考虑到自身的一个实际经济能力,以免自身承担不了的债务资金。而且虽然公司的注册资金为认缴,但是在规定了认缴的期限后,对公司来说,也是需要在该期限的时候进行实缴的。

所以现在不管是外资企业,还是内资企业,在公司注册的时候,大部分都是采用的认缴制进行公司的注册,只是说对于保险、金融这类行业是有一定的实缴需求的。其次如今公司的注册资本也是对公司承担的责任所挂钩的,因此,在大家进行公司注册的时候,也是注意对公司注册资金的合理填写。

【第3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在设立公司时,股东应确定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利公司注册资本额。按照全体股东认缴出资数量的总和在公司登记机关申报登记的公司资本,即为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原公司法相比,本法将原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这样规定,有利于保证公司的资本金与其经营能力和偿还能力相适应。

本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一规定,使设立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资金门槛大为降低,并且不再区分经营方式,方便了公司设立。同时,又考虑到金融、证券、保险等特殊行业对注册资本需有较高的要求,对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注册资本有特殊要求的做了除外规定。

案例分析

案例一:侯亮、攀枝花聚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侯亮主张聚德公司返还其入股款是基于股权转让形成的债权,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侯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以及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之规定,向聚德公司股东岑飞燚、侯志纲、程元波、唐荣玲、施文结、王登还、李顺霖主张连带清偿责任是基于股东对公司清算责任的法律关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虽然本案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但并不影响对案件事实的审理裁判。因此,一、二审法院以侯亮一并起诉聚德公司和股东,存在两个法律关系,造成被告混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为由,裁定驳回侯亮起诉,属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

案例二:今时信合(北京)国际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张金诺执行异议

第三,根据有关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形除外。

本案中,债务人今时信合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经一审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仍无法清偿对张金诺所负的债务,且今时信合公司认可其面临大量诉讼,无能力进行清偿,在今时信合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尚具有清偿能力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今时信合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具备破产原因,是正确的。且今时信合公司未申请破产,故已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上述例外规定,债权人张金诺以今时信合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翟江梅在未出资范围内对今时信合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应予支持。翟江梅关于其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张金诺请求翟江梅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股东清偿责任不应予以支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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