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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公司属于金融公司吗?怎么注册此类公司(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2-28 15:15:04 查看人数:28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资产管理公司注册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资产管理公司属于金融公司吗?怎么注册此类公司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资产管理公司属于金融公司吗?怎么注册此类公司

【第1篇】资产管理公司属于金融公司吗?怎么注册此类公司

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基金及其他金融产品,并收取费用的行为,确切来说属于金融公司。

注册金融公司基本要求:

1.注册公司前,应先到工商部门申请公司名称;

2.股东人数应为1个以上:股东资额应符合相关要求。

3.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及股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应符合相关规定。

4.股东可以依法自主制定公司章程。章程中应当载明“本章程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章程的经营范围条款中应注明“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工商部门提供章程参考格式服务,您可以到工商服务大厅或者下载格式范本;

5.住所应为有房产证的合法建筑,且房产证上记载的用途应与注册公司的使用用途一致。

6.从事的经营项目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审批的,无论是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后审批项目,均应取得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活动。

二、注册金融公司所需资料:

1、公司详细地址及业主身份证扫描件2份

2、公司股东身份证原件(如为自己注资,只需出示身份证扫描件)

3、公司股东股权比例

4、企业经营范围(如有独特经营,新项目审批涉及相关资质证书或许可证)。

三、注册金融公司流程:

流程一.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1.准备好相应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名窗口提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

2.或根据经营所在地辖区内的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名窗口提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

流程二.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准备好相应材料向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窗口提出设立登记申请。

2.或根据经营所在地辖区内的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窗口提出设立登记申请。

流程三.申请印章。

注:准备好相应材料刻制印章申请。

四、收购资产管理公司

如果是想在特定的地方注册,而又不能新注册的情况下,只能选择收购了。收购公司主要是变更股权和法人,这会涉及到变更问题。具体根据公司注册地址在分析,政策随时在变!有需要可以咨询!

【第2篇】资产管理公司不能注册

摘要:在当今社会的高速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劳动力越来越大,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和质量,尤其计算机科技的进步,数据和信息以人兴化为本的目的,给人们提供优质的服务,其中网上对学校资产的管理尤其突出,使我们的管理方式发生巨大的改变。而线上资产管理系统,不仅需要在硬件上为人们提供服务,而且还可以省去许多时间去线下登记资产的出入库,既可以很好地方便使用,还可以随时随地的更新学院资产信息,更要在软件上为需要服务的人提供必要的便利。于是独立学院资产管理系统系统便应运而生。

目前在本课题范围内,分析了管理人员对商品的管理现状和现有的用户对管理人员的服务的要求。首先根据以前的独立学院资产管理系统的设计模块,总结出符合自己的技术,便于开发资产管理,选择基于springboot的框架开发的系统,将此技术运用于资产管理研发。开发工具软件选择eclipse ,数据库软件选择mysql服务器。本系统采用的是b/s模式,web方向的研发,还需要tomcat作为web服务器,来运行项目,另外还使用了spring和mybatis框架技术。系统具有专门的供用户使用的前台和专门供管理人员使用的后台。

在独立学院资产管理系统系统的实现下,管理人员能够充分发挥信息化处理的优势,提高日常管理的处理速率。用户一方可以更好地享受信息化处理带来的便利。系统运行能够稳定且高效。并且人机友好程度能够显著提升。

关键词:独立学院资产管理系统,springmvc,b/s

abstract: in today's society of high-speed development, the labor force is more and more big, improve the quality of people's living standards and, in particular the progress of computer technology, data and information to people xinghua for this purpose, provide high quality service, the online assets management especially for the school, make a big change to our way of management. online asset management system not only needs to provide services for people on the hardware, but also saves a lot of time to register the offline assets in and out of the database. it is not only very convenient to use, but also can update the asset information of the college anytime and anywhere. more importantly, it needs to provide necessary convenience for people who need services on the software. so the independent college asset management system came into being.

at present, within the scope of this subject, it analyz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management of goods and the existing users of the management of the service requirements. firstly, according to the design module of the asset management system of the previous independent college, the author summarizes the technology in line with its own, which is convenient for the development of asset management. then, the author chooses the system developed based on the framework of springboot, and applies this technology to the development of asset management. choose eclipse for development tools and mysql server for database software. the system uses b/s mode, web direction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but also need tomcat as a web server, to run the project, in addition to the use of spring and mybatis framework technology. the system has a special front desk for users and a special backstage for managers.

with the realization of the independent college asset management system, managers can give full play to the advantages of information processing and improve the processing speed of daily management. users can better enjoy the convenience brought by information processing. the system runs stably and efficiently. and man-machine friendliness can be significantly improved.

key words: online shopping mall;computerjava;springmvc;b/s

目 录

1引言 1

1.1开发背景 1

1.2开发意义 1

1.3研究内容 1

2相关技术 2

2.1 技术路线 2

2.2 mysql数据库 3

3 需求分析 6

3.1业务需求 1

3.1.1业务流程 1

3.1.2业务对象 1

3.2功能性需求 1

3.3非功能性需求 2

3.4运行环境 3

4 系统设计 10

4.1系统结构设计 5

4.2数据库设计 5

5 系统实现 29

5.1核心功能实现 12

5.2关键技术难点与解决 12

5.3编码规范 16

6 测试系统 29

6.1 功能测试 29

6.2 测试分析 30

6.2 测试总结 30

7 总结 32

参考文献 33

致 谢 34

论文内容基于该独立学院资产管理系统的实现分为两个部分。

一是系统的设计。主要有系统的需求分析、系统的可行性分析、系统架构设计、系统的主要功能模块设计。

独立学院资产管理系统主要设计的用户范围是:注册用户、管理员。每一个角色在系统中即可看作是不同的子系统,其所拥有的功能权限是不一致的。系统架构包括后台数据库的建立和维护以及应用程序。系统的主要功能模块主要有登录功能模块,资产出租、租用模块,管理员用户管理模块。

二是系统测试及结果分析。主要有用户和管理员登录功能测试及分析、资产调拨功能测试及分析、用户管理功能测试及分析。

并且根据各个方向进行了图表的设计和测试数据的完善。

本文主要研究了独立学院资产管理系统相关理论和技术,并在调研的基础上形成需求方案,设计并实现基于mvc设计模式的系统管理平台,整个系统采用jsp/ajax/springboot技术方案,按照b/s架构进行部署,对系统的体系结构、功能模块、业务流程、数据库等进行设计开发,系统主要分为管理员和用户两类用户,管理员部分包括:用户信息管理、独立学院资产管理管理、资产管理、资产类型管理、资产调拨管理。用户部分包括:资产查询、资产出库、资产调拨、用户注册登录、资产出库、个人信息管理等。

根据资产管理的现状,独立学院资产管理web系统基本是资产管理的必备需求,现有的硬件和软件设施对于独立学院资产管理系统来说完全能够满足项目的开发和运营。所以,本课题所述系统具有充分的技术支持、良好的市场前景和价值空间,值得进行开发。

由于技术精力等方面的局限,本系统还存在一些缺陷:

独立学院资产管理模块只是涉及到资产信息的增删功能,关于资产调拨资产的信息管理和权限管理后期会去完善。输入数据的约束不够强,与数据库同步有待提升。由于本系统是关于公司资产调拨资产和用户信息管理的,涉及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系统中因技术和设计方面的原因存在一些安全漏洞可能被恶意攻击导致平台和用户利益受损,后期还应加强数据和系统的安全性。

【第3篇】停止注册资产管理公司

政企纠纷案例分析,因地方行政机关的征收土地收储行为导致企业失去上下游客户,而无法继续经营的,应该如何维权?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使得企业自身的利益受到了巨大的损失的,应该如何补偿?路永强律师结合具体的案例来为大家答疑。

随着我们楹庭律师所办理各类案件数量的增多发现,办理这些政企纠纷类的案件过程当中,有很多类似本案的这样的企业,虽然没有直接征收该企业,但是把该企业的客户,上游的公司或者下游的公司予以了征收或收储,导致该企业名存实亡。我们在日常的办案过程中遇到这类的案件还是挺多的。比如本案当中就是一个供水单位起诉了地方的行政机关。

因为他把所用水的企业全部征收了,导致该供水的企业就没有任何业务了。还有很多类似的企业,比如说选矿场予以了征收,那么采矿企业就面临巨大的问题。比如有的采矿企业因为高速公路的建设进行了征收,那就使得选矿的企业就面临着需要停产的状况。所以,这就是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虽然没有直接对企业实施一些具体行政行为,但是,使得企业遭受巨大的损失,这种情况应当如何补偿?

随着这类案件的增多,很多企业主感到很为难,行政机关并没有对企业下达任何书面的文件,也没有说要征收,能否提起补偿。很多企业主对这点无法确认。所以,我们觉得有必要把这个主题结合具体的案例简单分析一下。

某供水公司诉当地土地收储中心的案例,某企业主在1993年成立了塑料厂。1999年公司成立了工业园区。2000年,塑料厂就搬入了工业园区。2006年塑料厂注销了,早在2001年的时候塑料厂就成立了供水企业。2005年,供水公司正式成立,为工业园区的这些企业以及周边的村提供用水。

该供水公司也属于招商引资企业,为了解决当时工业园区缺少,以及附近的几个村用水的一些问题,然后通过招商引资的方式把供水企业引进到当地。

2023年,经过塑料厂的申请,县国土局与塑料厂签订了一个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以及房屋收购的合同,对工业园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地上物及其他附属物进行了收购。

供水企业认为,两个被告的行为使得供水公司失去了园区唯一的用水客户,公司资产不得不处于停滞状态,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提起了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收购行为违法并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对原告供水公司因此造成损失进行赔偿或者补偿,总金额约500多万元。

该案例其实也是比较常见的,很多供水企业签订了特许经营协议,比如ppp协议。一般地方的行政机关会为供水企业提供客户,但是本案因为整个工业区的调整,以及面临着整个规划的调整,整个工业园区的土地有可能要用来进行一些商业开发等等。随着规划的调整,这些企业逐步被收储、收购、拆迁。

因此,该供水公司就没有了客户。一审法院判决,供水公司起诉被告不作为,一是需要被诉行政机关有积极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且程序上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二是基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条件。也就是一个是主动的,一个是被动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6条的规定,有具体征收土地的职责,但征收必须是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批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土地收储应当符合公共利益和总体规划。

但是,本案当中,土地收储中心与塑料公司签订的土地收购合同及双方意愿合法,等价有偿的原则形成的这种收储行为,并不是实施的征收行为。所以,供水公司要求被告对资产征收不符合法律规定,确认违法。

要求没有法律依据。而被告没有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因此并没有支持供水公司的诉讼请求。

供水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诉。法院经过详细的审查,也查明了一些其他的事实。比如供水公司曾向相关部门提出过要求补偿。相关部门也作出过补偿方案,但是一直没有履行。

所以,法院认为,因为塑料公司与县收储中心签订的国有土地,收回和房屋收购的合同,导致供水公司失去了唯一的用水客户,而不得不停产停业。鉴于该工业园区的供水设备基础项目是县主管部门招商引资的项目,2000年由县行政机关作出了关于水工程改造的请示的批复,将该项目调整为由上诉人实施并投资建设并承担偿还了转贷的义务。

现该项目因行政征收行为被迫终止,上诉人由此造成的损失,被上诉人依法应当予以补偿。收购及资产的申请报告,工信局也提出了相关的补偿方案,但被上诉人以上诉人的补偿申请未履行,一直未履行补偿的法定职责,因此被上诉人不履行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补偿职责违法。上诉人要求人民法院因其不作为造成的损失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但其补偿应当是基于其原来提出补偿申请的行为,而不是应当基于收储中心收储塑料厂的这种合同。

因此,法院认为,塑料公司与收储中心签订的收储合同与被上诉人不履行作出补偿职责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首先通过被上诉人补偿的程序予以解决。本案不宜直接审理。虽然高院在法律上直接认定了应当予以补偿,有补偿的法定职责,但是与本案不是一个法律关系,所以,法院最终撤销了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然后确认收储中心自判决送达三个月内履行对供水公司的补偿的法律职责。

在遇到类似问题的时候,可以及时地向专业的律师团队进行咨询,律师会根据法律规定、地方政策、相关部门的文件通知以及相关的案件判例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向我们咨询,行政诉讼纠纷当然要找北京楹庭。我们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地方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案例的规定,结合案件的一些事实证据给出详细的法律意见,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地解决。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版权声明:本文为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如需转载,请备注来源

【第4篇】注册资产管理公司

湖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新设立,公司名称以“湖北+名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形式命名组建而成,落户在湖北省,布局资产管理行业板块,打造企业品牌形象。

公司注册资本一般为500-1000万起,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设立组建参考如下:

①湖北国某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②中某(湖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参考: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信息咨询服务;票据信息咨询服务;咨询策划服务;融资咨询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资产评估;破产清算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信息技术和流程外包服务等等。

其他行业设立扩展:

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生物科技研究院能源研究院

【第5篇】资产管理公司变更流程

一、建设背景

随着高科技信息行业的迅猛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竞争的形成,使得改进生产方式、提高运行效率、降低经营成本及改善服务质量等管理工作成为目前营区的重中之重。在目前的管理模式下,资产变动信息在传递过程中认为因素造成的信息失真和滞后引起账实无法同步一致,致使大量资产闲置浪费,严重影响财务报告的真实性。条码技术作为物理世界与现有it系统的桥梁、可将资产日常管理活动与资产管理系统有效的整合在一起,从而达到实物信息与系统信息的同步一致。因此,建立一套基于条码技术的资产管理系统实现自动管理已成为可能。

二、系统特点

1、系统功能更实用

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包括资产增加、变更、报废、借出、归还、分配使用部门、使用部门变更、管理人员设定、资产在部门间调换、各种报表打印、组合查询等。对于每一件固定资产都可以查询出该资产从购入、入帐、投入使用、使用部门、折旧情况、以至退出使用的全部信息都可以有详尽地记录。动态查询功能可以保证管理人员在第一时间掌握全面的信息资料,资产成批折旧可以减少大量重复劳动并保证了数据的准确性。自动报表编制打印迅速准确,可以节约大量手工编制报表的时间。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将原来分散的管理信息集中起来,组合成为一个具有整体功能的管理平台。

2、高效的管理方式

每一件新购入资产的相关数据输入计算机以后,都会根据相应软件将信息写入rfid标签内,条码标签的内容可由用户自己设定,其中包括固定资产名称、购入日期、保管(使用部门)等内容。将不通种类的条码标签贴在固定资产实物上,既明显地区分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又给盘点带来极大的方便,盘点人员不必通过记录资产编码、核对帐本的方式进行盘点,只须通过手持读写器对固定资产上的条码标签识读,从而达到资产信息的比对。

3、高效的数据传输

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不但能够在本机查询固定资产情况,还可通过营区内部网实现传输,使各种信息数据在同一时刻被其他用户共享。

4、独特的权限管理

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充分地考虑到每一个操作员的职责不同,为每一个操作员制定了相应地操作权限,通过用户的身份和密码识别,保证不同操作员只能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行有限的操作。这样既保证了制度的固定性,又能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以加强适应能力。

三、功能介绍

1、资产日常管理

主要包括固定资产的新增、修改、退出、转移、删除、盘点等日常工作。

2、固定资产月报

根据单位、部门、时间等条件查询分类统计月(年)报、本月增加固定资产月报、本月减少固定资产月报、固定资产折旧月报(年报)、并提供打印功能。

3、固定资产综合查询

可以对单条或一批固定资产的情况进行查询,查询条件包括资产卡片、保管情况、有效资产信息、部门资产统计、退出资产、转移资产、历史资产、名称规格、起始及结束日期、单位或部门。

4、盘点功能

按照条码手持机的数据与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核对,并对正常或异常的数据做出处理,得出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并可按单位、部门生成盘盈明细表、盘亏明细表、盘点汇总表。

5、系统维护功能

由系统管理员对资产分类代码表、退出方式代码表、购置方式代码表、存放地代码表、部门代码表、保管人员表、单位名称表。进行新增、修改、删除等操作。

6、资产防盗

对于非法出入的资产进行区域报警,防止资产遗失。

四、系统优势

1、提高工作效率(资产数据的统计、资产信息的查询)

2、节约查询和登记工作成本

3、减少管理信息的差错

4、防止资产流失

5、便于资产信息分类整理。

五、总结

条码资产管理系统使用无线射频技术(条码),为每件固定资产配备一个唯一的电子标签,并使用手持式读写器用于资产盘点,可以快速读取设备上的电子标签信息,将读取的标签信息通过内置的通讯方式无线通信模块发送至后台服务器处理。

由于rfid电子标签具有存储容量大、传输速度快、不可仿冒、可并发识别等技术特点,因此通过资产管理平台数据库的支撑,就可以在标签内可靠实时地记录资产相关的信息,从而进行实时的资产管理监管,提高了效率,降低了成本支出。 清晰的操作界面、准确及时的数据处理,使该系统作为一种现代化操作模式,为营区资产评估、决策提供了更为可靠的依据,避免营区在固定资产管理环节上可能造成的隐患。

【第6篇】怎么注册资产管理公司资本

(一)确保符合出资规定

1.公司成立的标志是取得工商登记管理机构核发的营业执照,查实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是否符合出资的基本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3. 核查时需要关注的是 (1)对“非货币财产”的估价是否合理;(2)是货币出资不得低于30%。

4. 以“股权出资”是否符合条件?

(1)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且为中国境内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2)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3)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4)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自被投资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投资人应当实际缴纳。

5. 债权转为股权出资是否符合条件?

(1)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3)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特别注意的是,没有实际交易背景的借贷关系形成的债权、第三方债权等不符合债权转股权的规定。

6. 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1)股权问题a股东人数超过二百人。b.股份代持。c.特定机构持股。d.合伙企业股东。e.国企职工持股。f.国企及外资股东。g.红筹股权架构。h.股权对赌协议。i.股东变更。j.股东违法问题

(2)无形资产出资比例最高可以占注册资本的70%

(3)出资不到位的处置

a.出资不到位比例〉50%,公司股东存在明显不诚信或故意行为、提供虚假验资报告、股东和公司资产混同等,要求要求补足出资后运行三年。

b.出资不到位比例在30-50%之间,补足并运行一个会计年度。

c.出资不到位<30%,补足即可

7.是否存在出资不规范或出资有瑕疵

出资不真实包括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虚增出资资产价值、评估调账后转增资本、职务成果出资和出资方式与实际不符。出资瑕疵包括出资方式不符合规定、出资未办理财产转让手续、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超标、货币资金出资比例问题、出资资产与公司经营业务无关、关联股东资金占用、划拨土地出资、评估基准日之后出现亏损、出资资产来源不清晰、实物等非货币型资产未经过评估、出资未经过验资、出资不及时、设立方式与工商登记不符、出资手续不完善、出资与捐赠的认定、特殊用途资产折股及因汇率差异导致验资瑕疵。

(二)发行条件对出资的要求

1.《公司法》的要求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2.证监会发行条件的要求

①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

②已被设立质权;

③已被依法冻结;

④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⑥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

(三)特殊的出资形式

1.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①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②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③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④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2.债权出资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债转股”(债权人将其享有的对某公司的债权转为对该公司的股权)。另一种是以对第三人的债权对公司出资。从审核实践看,以对第三人的债权作为出资方式一直没有得到允许。而以债转股方式出资,一直都有案例。

3.可以债权转股权的三种情况

①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 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②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③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 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4.土地使用权出资

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5.知识产权出资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一般来说,常见的知识产权出资形式包括: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工业产权出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等其他科技成果权出资。

出资的知识产权权属明确、不存在纠纷,具体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是否属于职务作品。

(2)是否属于与他人共同所有的技术成果。

(3)是否履行出资必需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评估、验资、知识产权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等。

(4)用作出资的无形资产占注册资本比例是否超出当时《公司法》许可的范围。

(5)除关注已出资的技术外,从公司经营独立性的角度,还需要重点关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手里是否拥有与发行人业务密切相关的技术尚未进入发行人。

(6)关注知识产权、专利、非专利技术等相关的法律风险和潜在纠纷,在尽职调查时要充分核查并予以披露。

6.出资瑕疵的常见情况包括

(1)出资到位时间瑕疵,包括未及时缴纳出资、未及时办理非货币资产出资的权利转移或者交付手续;

(2)出资价值瑕疵,例如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资产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出资额;

(3)出资权利瑕疵,例如以无权属资产、已设定抵押资产出资等;

(4)出资方式不合法,例如以劳务、对第三方债权等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非货币资产出资方式出资、出资比例瑕疵(历史上《公司法》曾经对无形资产占比、现金占比等有过规定,出资时须符合当时的《公司法》规定)等;

(5)出资未履行法定程序,例如未验资或者验资不规范、非货币资产出资未评估或者评估不规范等。

7.出资瑕疵的解决方法主要包括:

(1)直接弥补(补足出资)。对于出资瑕疵,能够直接予以弥补的应该尽快予以弥补。例如,出资不到位的,应尽快到位;财务权利未及时交付公司或者办理产权转移的,应尽快办理权利转移手续。

(2)出资置换。对于瑕疵资产不能够直接弥补的,实务中经常使用出资置换的方式,例如将产权不能完成过户的土地房产、知识产权等使用现金置换。如果使用这种方法,应该充分考虑出资置换的原因、换出资产的瑕疵程序、换出资产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重要性程度及对公司业绩连续性的影响、对发行人财务税务(对原出资资产是否计提减值准备、折旧摊销等)的影响等方面。

【第7篇】资产管理公司工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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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

名称

执行程序、工作标准与考核指标

签订托管经营合同

执 行 程 序

(1)作出托管经营决策

企业总经理出于发展战略的考虑,在董事会的授意下作出对部分或全部资产托管经营的决策

(2)选择托管经营模式

☆ 资产管理部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托管经营模式

☆ 企业托管经营模式一般分为整体托管经营、分层托管经营、部分托管经营、专项托管经营等,因此托管经营的对象可能是整个企业或部分资产

(3)评估拟托管资产/企业

☆ 在托管经营前,资产管理部要对拟托管的资产进行盘点,形成拟托管资产/企业评估报告

☆ 企业一般需聘请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拟托管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明确归属避免争议

(4)寻找托管企业

资产管理部寻找合适的托管企业,可通过有关部门寻找,也可自行洽谈;可在行业内寻找,也可跨行业、跨地区甚至跨国家

(5)受托企业考察

☆ 资产管理部要组织人员考察受托企业的托管经营能力,并撰写受托企业考察报告

☆ 资产管理部将受托企业考察报告报总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核无误后报董事会审批

(6)谈判

资产管理部在企业总经理的带领下与受托企业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进行谈判,将托管经营所有细节商谈清晰

(7)签订合同

经过双方谈判协商后,由总经理代表企业与受托企业签订托管经营合同。

工作重点

在进行资产评估时,若涉及到国有资产,须得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

工 作 标 准

完成标准:资产管理部找到合适的受托企业,与对方成功签订托管经营合同

实施托管经营

执 行 程 序

(1)履行法律程序

总经理带领资产管理部与受托方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确定托管资格,按要求进行法人财产权的转移交割

(2)实施托管经营

受托方取得被托管企业或资产的相应权益后,严格按照托管合同的有关内容,对被托管企业或资产进行经营管理

工作重点

企业(属于委托方)应按合同规定并结合托管经营情况向受托方交付托管费

工 作 标 准

目标标准:通过托管经营,被托管企业或资产得到良性发展

考 核 指 标

变更登记手续办理的及时性,即无延期情形

评价经营情况

执 行 程 序

(1)评价经营情况

资产管理部要对受托方的托管经营效果进行评价,并编写托管经营评价报告

(2)合同终止

托管经营期满后,双方根据合同规定对被托管企业或资产的法人财产权进行处置

工作重点

合理选择托管经营期满后的处置办法

工 作 标 准

参照标准:托管经营期满后的处理办法依合同约定有关内容执行

执 行 规 范

《拟托管资产评估报告》《受托企业调查报告》《托管经营评价报告》《托管经营合同》

#弗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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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注册资产管理公司的条件

2023年是建筑企业资质改革创新的关键一年。随着改革的到来,许多资质标准和规定将会日新月异。许多原来的资格证书将合并在一起,而一些将完全退出历史舞台。建筑企业资质审查也是如此。需要改革的,一定要再改革,再创新。所以,请给我们介绍一下如何办理2023年建筑企业资质。

公司2023年施工资质主要内容: 1.公司名称 要申请建筑工程公司,首先要做的就是要有一个好名字。名称的含义非常重要,它关系到公司的发展方向,也影响到公司的知名品牌。 2.申请营业执照 企业在申请建筑工程资质前,必须取得合理、合法的企业登记影响力,即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检查,并具有企业营业执照,申请建筑许可证。 3.符合基本标准 拥有符合本法规定的财产;符合本准则要求的建筑工程师和其他申请注册的人员、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建筑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有符合规定的工程项目销售业绩。具备必要的技术设备。 4.提交申请 原材料准备好后,企业以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向当地建设规划部门提出申请,逐层审批。区建筑业管理方法单位经审批后报市建设管理部门。 5.现场复习 当地建委对申报公司进行现场审批,重点审批公司的企业人员、公司财产、项目销售业绩是否符合资质标准,符合资质证书标准后出具许可文件。 6.公告 审批文件完成后,将资格证书予以公告。公示后,真实情况给予审批。审批合格证书后,等待领取合格证书。 7.获得一份盘问证书 经资质证书审批通过后,公司即可领取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无其他问题。 这些都是2023年建设企业资格申请程序。虽然目前还不能申请建筑企业资质,但住建部近日发布了新版《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认为恢复资质申请指日可待。如果不清楚,欢迎大家在下方留言或者私信,让我们一起探讨!

【第9篇】资产管理类公司注册

全新设立—资产管理公司渠道注册私募基金管理公司

现在很多区域资产管理和私募基金公司都是不允许新设立的。

现在新设立一家资产管理公司手续也是非常的繁琐繁杂,这类金融公司可以为企业拓展业务带来非常大的帮助。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带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

【第10篇】注册资产管理公司资金

公司新设立,经营范围带有“不良资产处置服务”,企业名称是以“地区+名称+行业+有限公司”等组建而成,而行业选择的是“企业管理”行业,布局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公司设立详情参考如下:

拟设立:中某(地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字号名称自由搭配如以中字开头命名,注册资本建议区间是500-1000万人民币,具体可以根据企业发展需求选择,企业类型所属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由法人独资或公司控股。

经营范围参考:企业管理,资产清算、不良资产处置服务;企业资产的重组并购及债权债务重组咨询服务;资产评估服务,市场调查服务,数据处理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信息技术和流程外包服务等等。

【第11篇】如何注册资产管理公司

墨西哥合众国(the united mexican states, los estados unidos mexicanos),位于北美洲南部。北邻美国,南接危地马拉和伯利兹,东临墨西哥湾和加勒比海,西南濒太平洋。海岸线长11122公里。东、西、南三面为马德雷山脉所环绕,中央为墨西哥高原,东南为地势平坦的尤卡坦半岛,沿海多狭长平原。面积196.44万平方公里。人口1.28亿(2023年)。语言西班牙语,首都墨西哥城(ciudad de méxic o)。

墨西哥是拉美经济大国,《美墨加协定》(原北美自由贸易区)成员,世界最开放的经济体之一,同50个国家签署了自贸协定。工业门类齐全,石化、电力、矿业、冶金和制造业较发达。传统农业国,是玉米、番茄、甘薯、烟草的原产地。墨西哥主要出口原油、工业制成品、石油产品、服装、农产品等,主要出口对象国为美国、加拿大、欧盟、中美洲、中国等;主要进口食品、医药制品、通讯器材等,主要进口来源国为美国、中国、德国、日本、韩国等。

在墨成立公司主要步骤如下:

一、向墨外交部申请公司名称,以确认公司名称未被他人使用。

二、提供公司的目的、经营范围、人员分工和授权范围等事项,并在当地公证处就上述事项进行公证,从而形成公司章程。任何企业的章程都必须得到公证。一旦文件获得签名并呈交后,就等于完成了成立企业的法律程序。

三、到财政部登记,并取得纳税登记号(rfc)。外国股东需要留意的是,税务编号只能由墨西哥居民或公民申请。若您提前知道,就能通过授权书委任合适的人选,以取得税务编号。

四、如公司资本有外资成分,需持公证处所出具的公证书等文件在经济部下属全国外资登记处登记,以确保受外资法保护。

五、到所在地政府财产和商业登记处登记注册,即表示已完成了注册登记手续(一般可委托公证处办理此手续)。

六、凭公证书和纳税登记号等文件在商业银行开设公司账户。由于墨西哥的税款只能通过墨西哥银行缴纳,因此新成立的公司必须有墨西哥银行户口。

注册资金:墨西哥最低注册资本是5万比索,相当于2.5万人民币。无需验资。

了解更多关于墨西哥公司注册的情况,可随时来交流!

【第12篇】注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随着金融市场的千变万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跟随经济形势不断创新求存。近期随着银行不良资产的释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不良资产的收购与处置业务逐渐增多。回首政策类不良资产业务时代的工作,能够促进对如今的商业化不良资产业务的思考。尽管历史时期有所不同,部分法律法规有所变化,但不良资产收购与处置业务的法律本质和审核不良资产业务的法律思路并未发生改变。

作者丨吴光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国有商业银行巨额不良贷款、金融不良债权的再度对外转让业务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制,相关业务潜藏着大量的法律风险。本文基于不良资产的收购法律关系及相关问题的分析,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业务中存在的债权受让主体资格、向外资出售不良资产、债权组合出售、债权受让方利息求偿权、转让方对受让方的权利限制、债权转让的程序要求等问题进行了详尽分析并提出意见或建议,从而提示国家相关部门尽快对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行为制定配套法律、法规、规章,以防范与化解金融债权处置中可能引发的金融、法律风险。

第一部分amc与原债权银行的债权转让业务中的法律问题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即从原债权银行受让不良资产,是本文第二部分债权转让业务的基础。从原债权银行剥离不良债权的角度上看,该收购行为亦可称为债权转让业务。

一、不良资产剥离行为的法律性质

1、被剥离不良资产的范围及种类:

① 不良资产剥离的范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6号)第四条的规定,不良贷款剥离的范围是:“按当前贷款分类办法剥离逾期、呆滞、呆账贷款,其中待核销呆账以及1996年以来新发放并逾期的贷款不属于此次剥离范围。剥离不良资产的具体办法,由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确定,相应的银行组织实施。”根据国务院和人民银行有关文件规定,这次不良贷款剥离时点的掌握是国有商业银行1995年底逾期一年以上的不良贷款,1996年以来的新发放并逾期的贷款不属此次剥离范围;该次剥离实际上是以《商业银行法》实施之日作为时点标准。

② 被剥离不良资产的种类

四家原债权银行向对应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的不良资产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债权类资产、实物类(以物抵贷)资产。以华融公司为例,“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2000年3月20日联合发布的工银发[2000]45号《关于中国工商银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收购不良资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之间转让收购不良资产包括债权转让、以物抵贷资产转让和呆账贷款债权转让三种方式,其中以债权转让方式转让的债权应当是能够落实债权债务关系的贷款,以物抵贷资产转让方式转让的资产应当是工行有处置权的资产”⑶。从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际受让的不良资产看,债权类资产占据绝大多数,实物类资产仅为少数。实物类资产的剥离,从法律角度看,实际上属于物权让与;但是,实际案例中,很多实际上应为物权资产剥离项目却以债权转让的方式签约、一些应为债权剥离的项目却以物权让与的方式剥离,在实际操作中产生了难以调和的问题,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法公布(2002)第72号“四川成都天一集团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债务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民二终字第10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判定,“工行省分行(原债权银行)与华融公司成都办事处签订《以物抵贷资产转让协议》转让的是对天一教育大厦相关面积的物权,而非工行省分行对天一公司的债权,华融公司成都办事处与天一公司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原审法院认定工行省分行将其对天一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华融公司成都办事处,并据此判决天一公司偿付华融公司成都办事处相关欠款本金及利息,没有事实依据。”本文的论述主要着眼于纯粹的债权类不良资产转让中产生的问题。

实际上,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还受让了一些股权类资产,其中一部分为顶抵资本金项下的优质有效益的各类公司股权或股份;另一部分是原债权银行以零价格划转的不良股权。该部分股权类资产由于不在不良资产剥离范围之内,本文不予讨论。

2、不良债权剥离:“合同转让”抑或单纯“债权转让”?

我国《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了“合同权利、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法》第五章规定了“合同权利转让”即“债权转让”、“债务转移”、“合同转让”及各类转让债权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转让行为生效要件。考虑到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剥离的金融不良债权的形成多数带有政策性色彩、规模巨大、剥离时间紧迫,国家决定剥离、剥离的程序、定价等也带有很强的政策性。原债权银行与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上述政策性极强的不良资产的剥离行为到底属于单纯的“债权转让”还是“合同转让”,或是其他性质的转让行为?该问题看似简单,但该问题的解决,将决定着一系列后续的债权剥离的效力、与债务人争议的管辖权、利息求偿权等等实体和程序问题。

从实际不良资产的剥离程序性文件上看,金融不良债权的剥离属于单纯的“债权转让”,而非“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式转让”即“合同转让”。这一点可以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采用账面价值收购原债权银行不良债权的方式中得到验证,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假定原债权银行已完全向借款人履行了放款义务,其所购买的是不附随任何义务的纯粹债权。该定性也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司法解释所印证,这些司法解释也正是基于这样一个认识阐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诉讼中具体适用法律的。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中对此并不明确。

结论:不良债权剥离属于单纯的“债权转让”。

二、司法实践中,银司间债权转让涉及的法律问题

1、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

① 对转让双方当事人生效的条件

原则上,债权转让协议一经原债权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署,就在转、受让双方当事人之间生效。在不良债权剥离实践中,债权转让协议的签属是在国有商业银行的省级分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在各地的办事处之间进行的,但不良贷款的发放行即原债权银行很多是国有商业银行设在地、市、县的二级分行或支行,这种转让是否有效?笔者认为,根据商业银行一级法人的法律地位以及资产处置操作权限,省级分行有权代表其下设分支行签署债权转让协议,该种转让程序是合法有效的。

③ 对债务人、担保人生效的条件

关于不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担保人的生效条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后,即取得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各项权利。原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担保人及有关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根据该条例的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行为的完成,即可取代原债权银行行使对债务人、担保人的债权。但是,《民法通则》91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须经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合同法》第五章规定债权转让须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由于《金融资产管理条例》作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在法的效力层次上劣于法律,上述条例的规定形同虚设。另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1999、2000年后发生的不良债权剥离,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即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条件是原债权银行须对债务人履行通知义务。由于《合同法》并未规定债权人如何履行通知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12号,以下简称“十二条司法解释”)第六条明确了对于金融不良债权转让中“通知义务”的特殊履行方式,即原债权银行可以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转让通知公告或在诉讼中由法院传唤原债权银行当庭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债权转让对担保人的生效,是否也应履行通知程序,上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担保法均未作出规定,由于担保债权附随于主债权,担保债权应当随主债权的转让一并转让,理论上,并不需要单独履行通知程序。

④ 国务院规定的剥离条件对不良金融债权转让的影响

上文介绍了国办发[1999]66号关于不良资产的剥离条件,该文件明确规定了待核销呆账以及1996年以来新发放并已逾期的贷款不属此次剥离范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诉讼实践中,部分债务人、担保人认为诉讼项下的债权不符合上述剥离条件,因此债权转让无效,并以此为由抗辩,要求法院认定诉讼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上述所谓“不符合剥离条件”的项目,一部分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在剥离范围、额度之外专项报批国务院形成的;另一部分是由于原债权银行对1996年以前发放的贷款在1996年以后进行借新还旧或重组而来;另一些是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行等综合手段进行资产置换、资产重组、应收账款抵债形成的对债务人、担保人的债权。笔者认为,国务院规定的不良贷款剥离范围和额度是为了督促国有商业银行建立有效控制风险的内控机制,属于政策性的范畴;何况,国家同时赋予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全能型的投资银行功能,对不良资产可以采取多种手段进行重整和运作,因此,即便是在国务院规定之外剥离的不良贷款债权,只要在法律上完备了相关债权转让手续,该种债权转让就应当有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这类债权亦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赋予的特殊实体及程序性规定。这样就完全符合国家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初衷,即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全国有资产等。

三、原债权银行发布的债权转让通知公告产生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溯及力问题

与美国rtc等机构运作环境不同,中国缺乏具有操作性、权威性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特别立法。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先后根据不良金融资产收购、管理和处置的实际情况,先后发布了四个司法解释,对不良资产的处置提供了较为有利的法律依据。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关于如何适用十二条司法解释问题请示的答复(法函[2002]3号)中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通知或公告所构成的诉讼时效中断,可以溯及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债权银行的债权之日”。对此规定,存在不同的理解。第一,债权转让通知的义务履行者应当是原债权银行,而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十二条司法解释规定的也是原债权银行。实践中,“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实际上多数是以原债权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联合发布债权转让及催收通知公告的形式出现的,因此,笔者认为,答复所指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理解为“原债权银行或原债权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联合”;第二,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溯及力问题,其一:可以产生溯及力的报纸公告或通知有无时间限制?从答复内容看似无限制,这样一来,对于原债权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接收过程中造成的诉讼时效过期,可以在收购不良资产后的任何时点进行。该问题至今尚未得到明确;其二:产生溯及力后,诉讼时效中断的具体起算时点如何确定?这点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在2002年全国民商审判会议上发表讲话时做了明确解释,即“公告之日”应为诉讼时效的实际中断日,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此起算。

四、法院管辖问题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承接债权后,对债务人、担保人采取诉讼方式进行债务追偿的,应如何确定管辖地?这里可以分为三种情况:第一,原债权银行与债务人在借款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管辖地(协议管辖)的;第二,原债权银行与债务人未约定合同纠纷管辖地,或虽有约定,但同时约定了诉讼与仲裁,从而导致约定无效的;第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后,自行与债务人约定或重新约定诉讼管辖的。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诉讼案件的管辖作出了两款规定:首先,确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诉讼案件管辖地为债务人住所地;其次,原债权银行与债务人约定了诉讼管辖地的,继续有效。根据十二条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述三种情况中,第一种、第二种情况都可以得到解决,但对于第三种情况,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

如上文所述,原债权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的剥离与接收,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债权转让与受让,而非合同转让。学理上一种观点认为,合同争议解决条款只有在合同权利义务概括式转让时方得一并转让,纯粹的债权转让并不能产生上述效力;并且债权受让人也不得享有原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可能就是基于这样的学理基础作出的,它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务人之间的纠纷认定为债务纠纷,而非借款合同纠纷,故认为诉讼管辖地为债务人住所地;鉴于资产管理公司承接不良资产的特殊性,又认可原债权银行与债务人之间既有的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如果将上述观点进一步贯彻,必然得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务人自行约定的协议管辖条款无效,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协议管辖的效力是建立在合同纠纷的基础上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诉讼实践中,已经出现管辖法院认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诉讼案件的管辖属于“专属管辖”,即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务人之间的约定无效。类似法院的裁判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清收不良债权十分不利,原因在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仅在省会城市设置办事处,而债务人遍布全国各地、市、县,在目前信用、法制环境十分不健全,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的情况下,债务人完全可以利用这样所谓的“专属管辖”,在诉讼清收不良资产的活动中恶意逃废债。为此,四家公司在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十二条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请示以及其他多个场合中,请求最高法院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能将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诉讼案件统一由办事处或公司所在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十二条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答复中明确仍应适用十二条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对于资产管理公司与债务人协议管辖地条款的效力未予以明确。有一点可以确定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诉讼案件管辖绝非专属管辖,对于上述部分法院的裁判理由值得商榷;但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自行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管辖条款”,鉴于法律、司法解释均未予以明确禁止性规定,本着高效处置不良资产、排除地方保护主义、降低不良资产处置成本的角度出发,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并由法院加以认定。2002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提审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诉徐州罐头厂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中,裁定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务人自行达成的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

五、amc接收不良债权后对债权时效的维护方式问题

不良债权接收后,对其时效(包括诉讼时效、保证期间、申请执行期限)的法律维护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债权处置的前提条件。

关于诉讼时效维护方式,《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实施意见(试行)中规定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中断。

但是,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主张权利的方式未做具体规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诉讼时效的维护通常是通过向债务人、担保人送达催收通知的方式进行,但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采用这种方式具有极大的困难:催收通知怎样才能产生民法通则所谓的主张权利并中断诉讼时效的效果?司法实践中对此认识不一,如果强求债权人又要将催收通知送到债务人、担保人法定地址,又要债务人、担保人签收回执确认,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而言,难以操作:很多债务人、担保人早已人去楼空、下落不明;很多债务人、担保人已被吊销、注销、改制、变更住所地;即使正常经营,债务人、担保人多数不会愿意签收回执。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第十条明确了原债权银行发布的有债务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报纸公告或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同时在对十二条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答复中进一步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可以在省级以上有影响的报纸上以发布催收公告的形式取得诉讼时效中断(主张权利)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及对十二条司法解释的答复虽然明确了原债权银行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报纸公告方式对债务人催收从而对时效进行有效维护;但对于保证债权可否同样适用公告催收尚不明确(虽然实践中,债权人将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均视为债务人,但《担保法》对债务人、保证人是分别进行表述的)。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在对青海省高院关于担保期间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及程序问题的请示的答复中明确了对债权人可以通过在报纸上发布债权清收公告的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但是,该答复仅仅针对的是如何适用“法[2002]144号”文作出的,对于担保法实施后设定的保证担保债权是否同样适用报纸公告的方式进行时效维护仍是未决的问题。

关于“执行前和解”能否产生申请执行期限中断的效果问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很多诉讼项目在胜诉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前,债务人、担保人主动申请进行和解,由于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较短(六个月或一年),和解协议到期日超出申请执行截至日,在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有些债务人故意拖期不履行),申请执行期限又已经届满,此时,如果执行前的和解不能产生时效中断、中止的效果,将造成债权人不能申请执行的尴尬局面。一些法院甚至不予受理债权人就和解协议项下要求履行义务的诉讼,理由是“一事不再理”,债权人本已胜诉的债权两头落空。

第二部分债权转让作为amc资产处置方式的法律问题

如本文开篇所述,随着不良资产处置的深入和加速,债权转让作为一种处置手段具有一次性卖断、风险一次性移转、回收现金快的优势,从而在处置方式中占据了主导地位。以下,基于本文第一部分的分析和论述,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让业务中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1、债权受让主体资格问题

与原债权银行政策性帐面剥离不良债权的单一性转让对象(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对口向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不同,不良资产的处置转让必须考虑到投资者的购买力及市场准入的需要问题:从国内市场上投资者主体上看,单纯的国有投资者多数自身都面临方方面面的问题,对市场准入的需求也并不突出;相反,随着国内市场民间资本的日益壮大,民间投资者(包括法人、自然人)的购买力大大增强,对一些国有领域的资产和经营具有较强的市场准入欲望;从国际市场上看,潜在的外商投资者更对不良资产的受让怀有浓厚的兴趣,其中不乏对国内市场准入和资本运作升值的动机。

机构投资者、自然人

从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目前债权转让的对象和结果上看,债权或其他资产的受让主体主要是机构投资者,如投资公司、律师等社会中介机构。自然人作为受让主体的案例较少。究竟那一类投资者可以作为债权受让的主体,是长期困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债权转让业务中的难题。一种普遍的观点认为,目前法律、相关金融法规(特别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未对债权转让业务中的受让人资格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和限制,这里涉及到对机构与自然人的政策及法律问题。在国内债权转让业务框架下,机构作为受让人主体似无异议,但是自然人能否成为受让人主体来购买金融不良债权,自然人作为受让人主体,有可能因此成为国有企业的债权人,或者因此介入金融领域。而且自然人追偿,将来可能后患无穷,因为不能确定自然人购买债权的用途,其中并不排除炒买炒卖甚至社会恶势力介入的可能。

2001年10月26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以2001年第6号令发布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实际上回答了上述问题。根据该暂行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拥有的不良债权可以向外国、港澳台投资者转让。结合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为“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包含了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鉴于我国已经加入wto,根据wto国民待遇基本原则,境内外投资者应当在市场准入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据此可以认为,我国境内的机构及个人投资者均应当可以成为不良资产受让的主体。这样的结论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尽快处置、回收不良资产的目标也是相符合的。从另一方面上看,“机构”与“个人”的概念实际上在实践中变得越来越模糊,它们仅仅具有相对的意义,1999年出台的《个人独资企业法》便是例证;另外,个人通过控股权等控制企业的经营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也造成了机构与个人混同的局面。因此,简单人为地区分“机构”和“个人”实际上不能解决上述一部分人的担心。由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担负着“化解金融风险、保全国有资产、支持国企改革”的政策性任务,在债权转让交易中,如何根据不同的投资者性质设计相应的交易条款,以有效避免转让债权后出现的不良后果,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面对的课题(下文将论及)。

国有、民营

在不良金融债权转让对象问题上,也存在受让人是否须为国有性质的争论。这种争论严格来说不是一个法律问题,其实质在于不良资产处置中一部分人所谓的“道德风险”逻辑:不良资产转让给国有性质的企业,即便定价较低,也不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相反,转让给非国有经济主体,即便定价较高,如果受让人实际回收的资产高于转让时的定价,就可能被指为“贱卖国有资产”。实际上,由于被剥离的不良资产多数属于应当退出市场或被淘汰的领域,因此,在法律上基本不存在国有、非国有受让人的准入或限制问题,特别是单纯的债权转让,受让人取得的仅仅是债权,而非股权。至于转让定价的合理性,笔者认为,只要在转让债权时严格履行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所规定的“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运作,所得出的定价应当认为就是合理的,至于受让人的是否为国有性质在所不论。

政府、民商事主体(东方南京办灌云打包案例、信达案例)

从2002年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让的情况上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不良资产单个或组合一次性卖断给地方政府的方式(也被称之为“政府买断”)成为不良债权境内转让的一个“亮点”。被各类媒体广泛关注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灌云不良债权整体打包转让项目”以及随后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鄂州不良债权整体打包转让项目”均是政府买断模式的典型案例。政府买断式的债权转让与一般债权转让不同:受让方不是普通的民商事主体,而是地方政府;转让债权涉及的债务人或债务人群体为国有企业;受让方购买债权的目的不是商业目的,而是地方政府为达到维护社会稳定、职工安置、保持国有债务企业的“牌子”等政策性目标,减少或降低因国有债务企业破产引发的一系列问题而必须由政府支付的成本进行的政府购买行为。该方式与政府及其控制的关联企业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提供担保具有类似的政策目的。由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具有“支持国企改革”的政策使命,从而在政府买断等类似资产处置方式中与地方政府的政策目标相一致,出现这种债权转让方式有其必然性。

与普通民商事主体作为债权受让人的方式不同,政府买断行为的法律效力及其操作方式值得研究。一般而言,政府作为民事主体仅仅限于参与履行其法定职责所必须的民事活动,政府买断行为的法律效力存在不确定性;即使该行为被确定为有效,一旦政府方发生违约,鉴于国家机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到其财产性质的限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此类主体的主要财产和运作资金均不受强制执行,即使有部分可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执行起来也有相当的难度。正是基于这种考虑,上述东方和信达的两个债权组合政府买断交易中,债权受让方由政府控制的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担任。为避免政府买断的法律效力不确定性、政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有限性,笔者建议:第一,政府买断方式下的债权转让协议(特别是政府分期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形)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地方政府设立的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签署;第二,政府一次性付款买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的,可在特殊情况下(如没有类似的资产经营公司),直接由地方政府或经其授权的职能部门签署。

2、向外资出售/转让不良金融债权中特殊法律问题

随着不良资产处置时间的推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待处置不良资产的巨大存量与国内市场短期内消化不良资产的能力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利用外资进行各种方式的不良资产处置和重组成为各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必然选择。截至目前,东方公司已经向美国投资者成功出售两个债权组合、信达公司也在蚌埠热点厂以及与德意志银行的资产证券化项目中成功地利用外资进行不良资产重组、华融公司也已经在100多亿不良资产组合国际招标项目中与摩根斯坦利、雷曼兄弟等外国投行进行了合作。本部分仅就债权境外出售(转让)中遇到的几个突出法律问题进行简单分析:

1)对内债务转对外债务中的法律问题

本部分所称“对内债务转对外债务”系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其拥有的不良债权或不良债权组合向外国投资者转让过程中,一方面,债务人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务转化为对外国投资者的债务(主债务转移);另一方面,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担保债务转化为对外国投资者的担保债务(担保债务转移),两者统称为“对内债务转对外债务”。

“对内债务转对外债务”主要涉及我国外债管理制度,目前,关于外债管理的法律规范,包括:《担保法》、《外债统计监测暂行办法》、《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等。这些外债管理法律规范对上述“对内债务转对外债务”将产生如下影响:

①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转让债权后,对外债务的生效要件问题

将原《经济合同法》与《涉外经济合同法》等进行统一规范的《合同法》对合同权利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规则及生效要件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法,债权转让只要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并达成协议,即可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生效;在转让方通知债务人后,该等转让对债务人、担保人生效。但是,根据上述外债管理规范,对外债务的生效尚须履行相应的外债审批、登记手续。

关于“外债”的概念。《外债统计监测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外债是指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对中国境外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金融机构、企业或者其他机构用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外债是指境内机构对非居民承担的以外币表示的债务;第七条规定,“对外担保”是指境内机构依据担保法,以保证、抵押、质押方式向非居民提供的担保,对外担保形成的潜在对外偿还义务为或有外债。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外债应当表现为外币表示的债务,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多数出让给外国投资者的不良债权,均属于人民币贷款债权,转让后,外国投资者作为受让人和新的债权人,其拥有的债权也应当是人民币贷款债权。根据这种定义,人民币贷款债权对外转让并不造成内债转外债的结果;只有那些原本就属于外汇贷款的债权对外转让后,才符合内债转外债的要件。事实上,人民币贷款债权的对外转让并未增加国家的外债规模,不影响国家整体的外汇平衡。但是,实际项目操作中,“外债”与“对外债务”两个概念混同,给对外债权转让业务的运作带来了相当的不确定性。

关于外债的审批和登记。《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21条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不得举借外债或对外担保”;第22条规定,“境内机构对外签订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国际商业贷款合同或担保合同须经登记后方能生效”;第40条规定,“境内机构举借外债或对外担保时,未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或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其对外签订的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第41条规定,“不以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等形式体现,但在实质上构成对外偿付义务或潜在对外偿还义务的对外借款或担保,须按照本办法纳入外债监管”。《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规定,经外汇局批准后,担保人方能提供对外担保;担保人提供对外担保后,应当到所在地的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手续;担保人未经批准擅自出具对外担保,其对外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债务人以自身财产为自身债务提供对外抵押、质押的,无需得到外汇局的事前批准,只须事后按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手续。根据上述规定:第一,境内企业单位对外负债所依附的契约必须履行外汇局的登记手续始能生效;第二,境内非盈利性机构(包括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举借外债或对外担保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后方能生效;第三,对外担保行为中,对外保证必须经外汇局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后方能生效;对外抵押、质押担保须履行登记手续后生效。

根据上述外债的定义及外债的生效要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外国投资者因转让债权行为产生的部分“内债转外债”事实上很难依法生效。如前所述,基于不良资产自身的特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务人、担保人多数资不抵债,不愿意偿还债务,很多早已下落不明,处于歇业、被吊销甚至被注销的状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很难协调这些债务人、担保人向主管部门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在不良债权组合出售模式中,由于债务人、担保人众多、债权结构复杂,这种协调甚至成为不可能。如果国家不允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代为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外国投资者受让的债权相当一部分(即属于外债、或有外债的部分)将在中国法律框架内处于客观上无法生效的尴尬局面,从而不利于鼓励外资参与不良资产的处置和重组。建议国家出台关于鼓励外资参与不良资产重组和处置办法的相关配套规定,明确人民币贷款债权对外转让无需外债登记与审批、外汇贷款债权转让可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一代为申请审批和登记,从而促进不良资产的加速处置和消化。

②外债管理办法对外国投资者处置受让债权的影响

根据现行外债管理法律规范,外国投资者处置已受让债权将产生如下障碍:

第一,债务重组。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43条的规定,担保人提供对外担保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修改债务合同的主要条款而导致担保责任变更的,必须取得担保人的同意,并按照原审批程序由担保人向外汇局报批;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外汇局批准的,担保人的担保义务自行解除。合同主要条款指担保项下受益人、担保人、被担保人、债务期限、金额、币别、利率、适用法律等条款。这样的规定对外国投资者受让的不良债权处置活动十分不利。在不良债权处置活动中,债权人通过豁免部分债权金额、延长债务偿还期限等对债务进行重组是最常见的方式,担保人完全可以利用上述规定的同意及批准程序达到逃废债务的目的。实际上,上述规定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相抵触,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减轻担保人负担的债务重组无需征得担保人的同意,对于仅延长还款期限的债务重组,担保人仍应对原合同债权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二,债权转让。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44条的规定,受益人将担保项下的权利转让须事先经担保人同意并经外汇局批准,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外汇局批准的,担保人的担保义务自行解除。结合该细则第43条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将主债权及担保债权单独或一并转让,均须取得担保人的同意并经外汇局批准,如上所述,由不良资产的自身特性所决定,这样的要求在实践中根本无法做到。

2)法律适用问题

法律适用问题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转让不良债权中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合同准据法的适用不仅关系到程序上的管辖权问题,它将进一步影响到基础实体关系的认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外国投资者转让不良债权法律适用问题涉及两个方面:

第一,债权转让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该环节的法律适用即合同准据法的适用应当说是可控制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外国投资者签署债权转让协议时,可以在协议争议管辖条款或法律适用条款中明确规定协议的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由中国法院管辖。这样的法律适用条款可以解决债权转让的效力等问题,从而有力地保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权益。

第二,受让人与债务人、担保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该环节的法律适用问题较为复杂。如果外国投资者取得债权后,在中国境内对债务人、担保人进行债务追偿或重组活动,特别是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依法通过中国法院、仲裁机构追偿债务的,无论原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是否约定了争议适用的法律、解决方式、管辖地法院或仲裁机构,依照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争议债权债务关系的判定都将按照中国的法律进行。如果外国投资者在外国法院对债务人、担保人提起诉讼,法律适用问题将根据该国法院所在地国际私法(冲突法)规则加以确定:如该国冲突法规则指向的适用法律(准据法)为中国法律,则与前述情况相当;如该国冲突法规则指向的适用法律为中国以外的法律,则在有关债权债务的效力方面存在诸多的不确定性,特别是有关政府担保效力的认定上,根据国内法律,除担保法规定的例外情形外,均属无效担保,但外国法律则可能认定有效;在外债管理问题上,国内相关法律规范规定了详尽的生效要件,但外国法的适用将可能对此进行规避,从而引发一系列与国内法律相冲突的问题,进而影响到相关国内法律确定的秩序。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转让不良债权还涉及到金融债权档案出境、外国投资者炒作不良资产等诸多问题。金融不良债权境外出售,与转让的债权相关的权利凭证(如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催收通知、银行传票、政府批文等)应当依法向外国投资者交付。但是,与该等金融债权相关的档案文件,特别是其中政策性贷款项目形成的各类批件、批文以及政府担保性文件的境外移转,将在实际上形成障碍。部分解决该问题的办法可以借鉴目前国内不良资产打包出售的一些特定交易结构,在这些交易中,投资者受让债权后,并非亲力亲为债务追偿或债务重组,而是将受让的债权仍然委托转让方代为管理和处置,这样债权的法律文件根本无需移交,所有的交易和债权的管理处置均在国内进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在对外转让不良资产中慎重对待这些问题,在交易结构、法律适用等问题的设计上,最大限度地维护中方相关当事人的利益,这是一个重要的法律课题。

3)组合债权/债权打包转让中涉及的债权转让通知问题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组合打包出售业务系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根据不良债权的某一共性,例如同属某一行业、某一地域,将多笔、多户债权组合打包,出售给境内外投资者的行为。该业务中涉及的特殊法律问题突出表现为债权转让通知问题。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组合债权打包出售与单一债权出售相比,其特点表现为债权笔数、户数众多;债务人/担保人分散等。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须由债权转让方履行对债务人的通知义务。由不良贷款的特性所决定,债务人、担保人中下落不明、改制、歇业、被吊销、注销的情况较多,事实上根本无法逐笔、逐户对债务人进行有效的通知,在组合打包转让债权的情形下,通知义务的履行变得更为困难。如本文第一部分所述,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原债权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特别规定了原债权银行可以通过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通知公告的形式解决合同法规定的通知义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后再次转让债权特别是组合打包出售债权,能否通过同样的方式进行,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支持。笔者认为应当允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享有原债权银行的上述权利,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上述司法解释的政策目的在于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处置不良资产提供便利条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转让业务针对的是同样的不良债权;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债务人给及保证人可否通过发布报纸公告的方式进行债权催收问题作出了肯定的解释,因此,对于组合债权打包出售的债权转让通知亦应当允许通过同样的方式进行,从而促进不良资产的处置进程。

4)债权转让的程序要求

一般认为,我国现行《合同法》从鼓励当事人交易的角度出发,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其签订的合同就应当确认为有效。但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转让债权具有特殊性,表现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目标定位于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然而,债权的评估与定价尚没有统一的标准可循,《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应当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运作;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资产,主要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从而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定了不良资产处置(包括债权转让)程序应遵循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结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订立的合同无效”的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未采取公开方式对外转让债权将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的上述规定也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转让债权的处置工作带来一些困难与不确定性,例如:地方政府买断债权或债权组合的交易中,事实上由于交易对象的唯一性、交易目的的特殊性,不可能采取公开竞价的模式进行。另外,何谓“公开”、“竞争”,公开的范围有多大,这些问题都亟待明确。

5)转让方对受让方的权利限制的情形及其有效性

为有效履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定职责,维护金融不良债权交易的良性运作,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债权转让协议》中设置了限制或禁止债权受让方行使一项或多项权利的条款,如“禁止转售条款”、“限制追索权条款”等。

禁止转售条款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防止以炒作资产为唯一目的的短期交易及企业逃废债务”。一部分市场投资者购买不良债权的目的不在于对债务企业进行优化重组以及其他的依法追索行为,其目的在于对债权进行再度转让以获取价差,从而在短期内实现商业利润;而投资者的后手也可能进行类似短期炒作,债权始终处于转让与再转让的循环链条中。为避免引起这种不良债权的短期炒作行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投资者在债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禁止受让方将债权再度转让。禁止转售条款实际上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限制债权受让方行使债权处分权的方式,这种条款在法律上是否有效,能否对抗债权受让方的在后受让者?现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当事人之间作出这种约定,禁止转售条款应当是有效的,受让方取得的是一个受到限制债权处分权,其再度转让债权成为合同及法律上的无权处分行为,再度债权转让协议应当归于无效;债务人可据此向再度转让债权的后受让者主张协议无效的抗辩。

禁止转售条款分为“绝对禁止转售任何第三人”以及“禁止转售特定第三人”两种。例如,一些债权转让交易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希望外国投资者成为受让方,从而在与国内投资者的债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受让方不得将受让债权再度转让给外国投资者,明确限定了再度转让债权的受让者群体,故称为“禁止转售特定第三人条款”。

在此应当加以说明的是,对于交易对象为国内投资者的债权转让,我国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债权转让交易目的与方式对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事实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交易中也难以判断投资者购买不良债权的真实用途;即使在向外国投资者出售债权或债权组合时,对于何谓“炒作”/“短期交易”也难以作出判断。

限制追索权条款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承接或经过重组后的一些项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即是债权人,又是股权权益的受托管理方或持有人;一些债权项目由地方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提供担保,这些项目债权转让后将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自身或政府部门带来诸多问题。前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债权后,受让方将可能在债务人无法履行或全部履行债务的情形下,根据公司法追究项目出资人或股东在出资不足、抽回出资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甚至根据“揭开公司面纱原则”要求作为股东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原债权银行承担全部债务履行责任;后者,在不良债权境外出售的情形下,外国投资者可能在外国依据其本国的法律追究中国相应政府的担保责任,即便在中国的法律环境下,政府担保是无效的。

上述这些项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债权转让将可能产生的问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债权转让协议签署时可以设定“限制追索权条款”,即债权受让方在债务追索时,不得要求作为股权持有人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承担出资瑕疵的民事责任;不得要求政府承担担保责任等。限制追索权条款实质上是限制了债权受让人形式债权请求权的范围,对于限制的部分请求权,债权受让人将无权行使。从合同对价的角度上看,限制受让人行使的部分权利已经在合同对价上予以扣除,从而并不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的合同可撤销情形。

6)债权受让方购买债权的目的对债权转让效力的影响

一般地,合同或协议签订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在确定其自身的法律关系时,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合同内容合法,协议即可成立并生效,而不论当事人一方真实的交易目的,事实上合同一方真实的交易目的属于商业秘密范畴,另一方当事人无需、可能也无从知晓。金融不良债权转让也是如此,只要双方当事人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转让即可生效。但是,近期的个别案例却将债权受让方购买不良债权的目的作为金融不良债权的转让效力的评判标准,而无论债权转让协议双方当事人是否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例如,某资产管理公司将其对债务人的一笔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同时对债务人享有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到期债务,受让后,该第三人主张其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抵销,债务人要求法院确认债权转让协议无效,法院以“第三人采用购买债权以抵销债务的方式,通过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获取巨额利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等理由,认定债权转让无效。实际上,债务人在对资产管理公司的债务到期后多年拒不返还,本身就不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受让人以受让债权主张抵销反而是“不诚信”,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这样的判断于法于理均无法令人接受。上述案例实际上不应讨论购买债权的目的对于债权转让的效力的影响问题,而应当讨论受让的债权能否用于抵销债务的问题。

7)债权受让人的利息求偿权问题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

后,即取得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各项权利。原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担保人及有关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债务人逾期归还贷款,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该约定有效。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计算利息和复息。上述规定明确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承接不良贷款后对债务人享有原债权银行要求其支付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的同等权利,即“利息求偿权”;但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再度转让不良债权后,受让人是否也享有对债务人的利息求偿权,存在肯定、否定、折衷等不同意见。“肯定”意见者认为,是否享有利息求偿权应当视受让债权自身的性质,金融不良债权属于“贷款债权”,依其本性就应当派生利息求偿权,故贷款债权再度转让后,受让人享有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同等的利息求偿权;“否定”意见者认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与转让的均为“债权”,而非“合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之所以享有利息求偿权在于行政法规的特别授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其他债权受让人无权享有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求偿权利;“折衷”意见者认为,是否享有利息求偿权应视受让人是否具备金融机构的性质而定,属于金融机构受让债权的,受让人可得向债务人主张利息求偿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金融机构属性是取得该权利的前提条件;属于非金融机构和其他组织、自然人受让债权的,受其性质限制,不应享有利息求偿权,不应因此介入金融领域。笔者倾向于同意“折衷说”,建议央行、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8)amc“判决”、“裁定”、“执行权”、“借据”出售的法律性质

一段时间以来,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售“判决”、“裁定”、“借据”甚至“执行权”的现象引起很多争议。一些人认为,法院判决、裁定、执行权是国家司法机关公权力的体现,不能通过市场进行私下交易。实际上,应当澄清的是,资产管理公司出售的并非这些裁判、执行权本身,而是裁判项下被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债务人的债权;资产管理公司出售的也并非“借据”本身,而是借据项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债务人的债权,而债权是依法可以转让的。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债务人诉讼并胜诉后,将胜诉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时,一些法院认为该第三人申请人主体不适格,并不予办理执行主体变更。这是真正困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售该类债权的难题。笔者认为,胜诉债权转让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胜诉判决以及债权转让协议受理受让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并依法办理执行主体变更。

来源:不良资产学堂

【第13篇】资产管理公司注册条件

根据出台的“资质管理规定”,新办的建筑企业要想申请资质,只能从低等级开始。所以,一家刚注册成立的建筑企业,要想参与某项工程的承包,就只能从低等级的建筑资质开始申请。

新办企业资质申请?

虽然新办企业只能申请低等级资质,无法直接申请高等级资质。但是,对于想要去承包工程的企业,还是可以通过其他方法完成高等级资质的获取。

(1)新设合并、分立、改制等

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虽然限制企业只能参与低等级资质申请,但是企业新设合并、分立、改制等情况是除外的。所以,对于新办企业来说,可以通过与有资质的企业合并、重组,从而获得所想要的更高等级资质。

(2)收购一家高等级资质企业

新办的企业,通过收购一家高等级资质企业,得到工程投标所需要的建筑资质。而在收购过程中,企业只需要完成股东和法人的变更,就可以顺利地完成高等级资质的获取。但是,新办企业在收购高等级资质企业时,也需要注意债务方面的风险。

建筑企业想要承接工程项目,建筑资质是必要的通行证,但办理过建筑资质的建筑企业都知道办理过程中需要的材料、花费的时间、配备的人员真是让人想想就觉得头疼。原因是很多企业在办理资质的过程没有搞清楚流程,导致办理频频失败,企业办理积极性不高,其实,办理建筑资质流程只要弄清楚七步:

一、准备营业执照

申请资质前,建筑企业须先注册好公司,领到营业执照,登录建委网站,注册企业用户。

二、填写信息,收集材料,整理卷宗

按照资质等级标准,准备好相应的技术人员资料,比如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九大员、技术工人等。

人员资料一般包括:

1.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执业资格证书;

2.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技能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

3.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

4.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

5.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保证明。

三、递交资质申请

网上材料齐全,打印出来,企业以法人名义向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接受现场核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资质的企业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企业人员、企业资产、工程业绩是否符合资质标准,符合资质条件后下发批准文件。

五、上报市建管处

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区建筑业管理部门提交资质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区建筑业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建管处。

六、进行公示

市建管处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属于市级核准范围的资质进行公示,公示之后无异议的予以核准并报省建管局备案并等待领取证书;对属于省级核准范围的资质将资质申请材料上报给省建管局,在资质核准后等待领取证书。

七、领取证书

企业在资质核准后,到市住建局工程科办理建造师注册手续,待领取注册建造师证书后,再领取资质证书。

建筑企业办理建筑资质申请,要多加注意上述的内容,不然资质审核失败后,企业还需重新提交审核,不仅浪费金钱,还浪费时间。

办理资质的难度是非常大的,而且成本较高。对于出来创业的人以及小规模的建筑企业来说办理资质就是一道非常高的门槛,即使使出浑身解数也很难跨越过去。所以一些资质合作可以解决公司的项目问题,如果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可以私信我

【第14篇】资产管理公司注册

新设立资产管理公司,名称拟设立以“中字、国字、华字”开头命名,例如“中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某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组建大气高端名称,塑造企业品牌形象。

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人民币起,企业类型所属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由法人独资或公司持股,经营范围参考:拍卖业务;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资产评估;破产清算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信息技术和流程外包服务;信息咨询服务;财务咨询;企业管理等等。

其他行业搭配设立参考:研究院公司私募基金管理公司

【第15篇】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

2023年,越来越多的单位开始考虑采用资产管理系统来进行资产管理,那么上资产管理系统可以解决哪些问题,带来哪些提升呢?下面小编带大家一起深入了解下。

传统工作方式下的excel管理方式

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从采购、入库、领用、使用、调配等期间要经历好几个部门,时间一长,信息往往不对称,账目和实物往往会出现对不起来的情况,家底不清、账实不符。

资产在缺少资产标签的情况下就相当于没有身份证,借来借去往往造成找不准哪个是了,不借助系统来打印资产标签,工作量往往比较大,尤其是资产二维码标签,更是需要通过系统来生成。

传统方式下资产盘点非常复杂,即便是有资产标签,也需要人工逐个核对编码,往往费时费力,另外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各部门也无法及时获知本部门一共有哪些资产,分别在谁手上。

最后就是资产统计不清晰,比如按年度统计、按分类统计、按部门统计、按数量统计、按金额统计、按盘点统计等等。

必要性分析

1、高效性

缺少资产管理系统情况下,资产管理部门需要联系采购部门、使用部门、财务部门等收集数据,汇总难且工作量大;通过资产管理系统管控入库、打印标签、变动、处置等全过程,高效便捷。

2、共享性

缺少资产管理系统情况下,采购数据、领用数据、维修数据、折旧数据、处置数据等分散在各个部门,数据同步工作量大且耗时长;通过资产管理系统管控各项数据,数据实时同步,各部门高效共享,提高工作效率。

3、规范性

缺少资产管理系统情况下,需要各部门员工记住管理制度的各项细节,实际工作中费时费力且容易出错;通过资产管理系统固化各项管理规则和流程,易上手不易出错,大大提高资产管理规范性。

4、实时性

缺少资产管理系统情况下,领导需要掌握全单位资产情况,需要资产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现组织人手清查盘点对账,每次都耗费人力且不及时;通过资产管理系统将资产管理落实到部门和使用人,权责清晰,更容易及早发现问题,资产盘查数据实时同步,领导可随时打开系统掌握资产各项统计情况。

在要求管理创新、精益管理的大背景下,需要借助信息化手段改变传统工作方式

1、各部门通过资产管理系统录入,资产管理员审核入库

确保资产各项信息准确无误,各项资料更全面;对于历史资产,可通过excel批量导入,确保快速入库。

2、通过系统批量打印资产二维码标签

系统具备编码自动生成功能,资产二维码生成功能,同时连接资产标签打印机后,可通过系统一键批量打印资产二维码标签,使每个资产都具有自己的身份证。

3、系统生成资产卡片,确保一物一卡

系统生成的资产卡片可导出、可下载、可打印。

4、领用、退库等使用管理流程化

系统通过可视化流程定制来实现领用申请流程、退库流程等审批自动化,可视化流程设计工具可便捷的实现根据客户实际情况进行定制。

5、同时可实现各项资产审批单的自动导出,采取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

对于有些无法全部在线上进行流程审批的单位, 系统同样支持各项审批表的导出,审批表样式支持定制,选中某些资产后点击导出审批表按钮,资产信息会自动导出到doc文档格式审批表中,打印走线下审批即可。

6、通过小程序移动端扫码盘点,盘点工作更轻松

后台可自定义盘点的范围、盘点人员,既支持管理员盘点,同样支持各部门盘点,以及个人盘点,确定后即可在小程序移动端查看到盘点任务,使用扫一扫直接扫资产二维码即可,盘点结果实时统计,盘点工作变得高效便捷。

7、系统内置折旧算法,自动计算原值、净值,确保账实相符

定义好系统的时间、折旧算法、折旧年限后,系统即可自动按月进行折旧计算原值、净值,同时可查折旧明细。确保管理者对资产数量、原值、净值等情况清晰掌握。

8、资产统计

按单位统计、部门统计、分类统计、折旧统计、盘点统计等统计资产数量、原值、净值,分析图表一目了然。

为什么是这个时候考虑上资产管理软件的开始多了

1、资产管理系统已经开发的比较成熟了,软件的费用得到了大幅下降,甚至资产管理云平台推出了基础功能免费。

2、资产管理系统支持私有部署,无论是云服务器、自有服务器都可以。

3、支持按需求进行定制开发,确保满足用户实际。

4、可协助用户申请自己的小程序。

5、可协助用户申请软著,体现自有研发成果。

如何用一句话来说清楚

资产管理系统实现资产入库、领用、退库、维修、处置、折旧、盘点等全生命周期管理,通过资产条码生成、手机端扫码盘点、审批单自动导出、折旧算法设置等措施,确保账实相符,满足单位内部的资产管理需要,便于领导和资产管理部门能够全面实时掌握单位资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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