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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有限公司条件(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0-28 18:16:02 查看人数:15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条件公司注册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注册有限公司条件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注册有限公司条件

【第1篇】注册有限公司条件

有限公司注册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和资料,很多客户想要承担公司一部分的责任,注册有限责任公司,那么注册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注册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提前准备哪些资料呢?接下来我们就来简单的介绍一下。

注册有限责任公司条件如下

1、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名称;

2、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4、有公司章程;

5、有符合规定的出资额;

6、有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注册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1、公司名称:在满足企业起名规则的同时需要准备3-7个公司名称,以免核名失败,需要重新起名,重新审核;

2、注册地址:可以商务和商住两用租赁地址,需要提供租赁协议、房屋信息和房东信息;可以的园区地址,这种地址需要代理商提供或者园区提供;住宅地址是不能作为注册地址使用的,但是可以作为办公地址使用;

3、高层管理人员信息:股东、法人、监事和董事人员信息身份证件、联系方式和居住地址信息;

4、经营范围:可以根据同行的经营范围进行编写,主次经营业务需要根据自己经营产品进行编写;

5、注册资本:股东出资金额比例和出资金额的形式。

【第2篇】融资租赁牌照注册条件

瑞士被认为是开展加密货币业务最具吸引力的司法管辖区之一,因为政府对开创性行业采取积极态度,允许加密货币公司在稳定但充满活力的环境中进行创新。

如果你想在世界著名的加密谷或另一个著名的瑞士地区开设公司,需要注意的一个关键方面是加密许可证的要求,如果你的加密活动失败,你必须在瑞士开始你的加密业务之前获得该许可证在任何受监管的类别中。这些许可证由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 (finma) 授予,其主要目标是确保遵守 aml/cft 法规。

加密活动的性质决定了每家公司的管理要求以及监管机构的参与,这就是为什么在启动公司成立过程之前必须明确定义加密业务的范围。

当你自豪地成为一家瑞士加密货币公司的创始人时,记得寻求像加密谷协会这样有影响力的组织的支持,其目的是通过促进市场参与者之间的合作和建立世界领先的区块链和加密生态系统

在瑞士提供加密货币交易所和托管服务是合法的,并受sfta和finma监管. 在瑞士,加密货币和虚拟货币被归类为资产或财产。该交易所是合法的,并且根据资产的性质和投资者保护,该国在加密货币监管方面采取了进步的立场。兑换处和虚拟货币平台被认为等同于瑞士的金融机构,因此必须证明遵守当地的 aml/cft 和消费者保护义务,尽管一些银行规则和门槛不那么繁琐。瑞士联邦税务局 (sfta) 考虑加密货币资产:它们需要缴纳瑞士财富、收入和资本利得税,并且必须在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申报。vqf简述:

1. vqf最初是为了保障楚格金融中心的质量而建立的,是一个自我监管的组织。自2023年以来,vqf还行使了资产管理人行业组织的职能,并且执行finma认可的行为准则,因此vqf为保护和加强金融中介机构及其投资者的利益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2. vqf的成员大多是著名的欧洲私人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同业部门的金融中介机构,例如独立资产管理人,受托人,律师,信托公司,集体投资计划提供者等

3. vqf在合规性管理领域提供全面的服务,协会有义务根据反洗钱法进行监督并对自己的成员定期进行审核,此外还需对成员进行有关反洗钱法的培训。

为什么选择vqf?

公司在发展过程中获得国际金融体系认证的能力对在海外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具有重要意义。在市场一次又一次地洗牌之后,合规许可证已成为交易所金融业务顺利发展的非常重要的环节。持有合规许可证也是实力的证明。

finma和vqf的关系

1.vqf在一套法规中规定了amla下的尽职调查义务,并确保附属金融中介机构遵守这些义务。外,vqf必须使用控制措施以确保附属金融中介机构履行其义务。

2.vqf受finma监管。finma识别并监控vqf。finma承认组织为vqf有规定其成员指定mla尽职调查要求的法规,监控相关金融中介机构对这些规定的遵守情况,提供无缺陷的业务活动保证,并确保受控制的人员和审计公司满足保证,独立性和专业资格的要求,确保受托控制的审计公司和高级审计师满足amla中定义的批准要求。

3.finma可以在vqf上进行现场检查,也可以将检查委托给它指定的审计公司。vqf必须向finma报告组织变更。

4.如果vqf不再满足认可要求,finma可以在发出事先警告后再次撤回认可。

5.在finma认可的自我监管组织名单中,vqf常年霸占榜首,含金量可见一斑。

选择vqf的优势:

1.隐私保护的深层文化、保密和法律确定性;

2.低税收和友好的监管环境;

3.友好宽松的政府商业环境;

4.支持创业企业的经济环境,以及拥有全球的服务企业;

5.根据世界经济论坛的报告,瑞士的全球竞争力及生产力排名全球第一;

6.完善的基础设施和教育世界领先的研究机构;

7.富有远见的企业和世界数字货品及区块链的先锋;

8.深厚的资金池的工程人才;

权限:

1. 公司可以为数字货币交易,数字货币库和数字钱包提供服务

2. 进行信贷交易(与消费贷款或抵押贷款,保理业务,商业融资或融资租赁有关);

3. 提供与支付交易有关的服务,以他人的名义进行电子转账,或发行或管理付款方式,例如信用卡和旅行支票;

4. 以客户自己的名义进行交易,或进行货币,货币市场工具,外汇,贵金属,商品,证券(股票,股票,价值权)及其衍生品的交易;

5. 资产管理;

6. 持有证券或管理证券;

7. 提供投资建议;

8.数字基金支持。

成立数字货币交易商公司的条件:

1、成立瑞士公司,公司的注册类别为sa/ag/plc结尾;

2、瑞士公司要有瑞士本地居民作为挂名董事注册公司及其申请出入金账号我司可以提供;

3、提供10万瑞士法郎的资产保证金,其中5万瑞士法郎,需要在注册公司时冻结,公司完成注册后解冻。公司需要保持最低5万瑞士法郎的保证金在公司账户;

4、租赁瑞士办公室我司协助;

5、除了董事外,需要雇佣合规官审计师会计师等(我司可以担任);

6、申请牌照所需的法律文书专业律师撰写。

vqf牌照的申请过程:

1. 成立瑞士公司:准备清单所需的信息。

2. 开设瑞士公司帐户:在注册瑞士公司后,该公司需要开设瑞士银行帐户。

3. 租用瑞士的办公室:拥有瑞士的银行帐户后,您就可以开始在瑞士租用办公室。

4. 雇用瑞士雇员:申请数字货币许可证的重要步骤是雇用合格的瑞士雇员并立即雇用雇员。

5. 提交申请材料:在准备好公司成立的基本条件后,将所有预审材料提交给瑞士金融管理局finma,该文件将由finma进行审查。

申请总时长约为5个月左右,以上就是瑞士vqf牌照的申请流程,想要了解更多海外公司牌照注册信息,可以关注我!

【第3篇】深圳公司注册条件

外国人在武汉注册公司,可以有两种: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不同的公司类型,注册要求和需要提供的资料也是不同的。一般来说,中外合资公司注册的要求为中方必须是一家公司股,外方为一家公司股或自然人,同时必须成立董事会,必须3人以上。

外国人注册深圳公司的要求有哪些

然后,外国人注册武汉公司,需要提供以下的资料:

1.公司名称。

2.注册资金。

3.经营范围。

4.注册地址以及红本租赁凭证。

5.中方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五份)以及该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签字)五份。

6.外国公司的需要提供提供外国公司的公司证明书(须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以及翻译件+该公司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以及翻译件(不一定需要+现场审核决定)+该公司法人证明书(多个董事的需要出具董事会决议+由谁来签字)以及翻译件+印章证明,法人、三个董事(包含董事长)、三个监事(包含职工代表监事)

如果股东是外国公司,需要的资料为:

公司名称,注册资金,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以及红本租赁凭证,外国公司的公司证明书(须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以及翻译件和翻译公司的执照复印件),法人、监事、总经理的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法人签名)、护照需要翻译以及翻译公司的执照复印件盖翻译公司的公章。

以上就是兴悦达财税小编对外国人注册武汉公司的要求有哪些的详细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公司注册,代理记账的小知识,欢迎大家关注小编,小编会持续更新的。

【第4篇】融资担保公司注册条件

一、创业担保贷款对象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指法定劳动年龄内(女性18-52岁、男性18-57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七里河区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城乡劳动者,具体包括: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4.刑满释放人员;5.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7.返乡创业农民工;8.农村自主创业农民;9.网络商户;10.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网络商户)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含新招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二、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自然人个体和小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自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之日起,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且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对象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创业担保贷款范围

个人及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扶持的行业是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外的所有行业。

四、贷款用途

创业担保贷款用于经营流动性资金。

五、贷款额度及期限

(一)个人及合伙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责任限额分别为20万元、5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六、反担保方式

(一)个人借款人可采取以下方式之一进行反担保:

1.以第三责任人作为反担保人。反担保人一般应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稳定收入的企业员工或其他有担保能力的人员,个人单笔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提供一名反担保人即可。

2.以不动产抵押担保:指产权明晰的房产等。房产抵押需房产所有人配合办理《抵押资产他项权证》及其他手续,费用个人不承担。房屋房龄最好不要超过20年,所有人年龄不要超过60周岁。

(二)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

(三)企业借款人以不动产抵押担保:指产权明晰的房产等。

七、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八、创业担保贷款限制

创业担保贷款只能用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者的经营活动及企业的发展,不得用于从事国家明文禁止的行为,也不得用于个人消费支出以及投资于股票、债券、基金、房产等其他非生产经营性支出。

九、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提交材料

1.《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一式四份);

2.借款人自愿提出,配偶签署意见的贷款申请书(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经营状况、借款金额、期限、用途及还款方式等)(一式三份);

3.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已婚者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相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5.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6.本人、配偶及担保人或抵押权人征信资料;

7.担保资料

(1)以反担保人工资为反担保方式的须提交《七里河区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承诺书》、反担保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2)以房产作为反担保抵押的,身份证、房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必须办理《抵押资产他项权证》及其他手续(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8.不同类别借款人还需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须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2)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须持有复员转业退役相关证明;

(3)刑满释放人员须持有刑满释放相关证明;

(4)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须持有《毕业证书》;

(5)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须持有企业出具的相关证明;

(6)农村自主创业农民民须持有户籍坐在地村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7)返乡创业农民工须持有县级及以上劳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8)网络商户须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且在第三方网络平台实名注册;

(9)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须持有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10)合伙创业还须持有《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和合伙人同意贷款书。

9.入户调查表(社区、乡镇街道签字盖章),附入户照片

十、小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提交材料

1.《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一式三份)

2.担保贷款申请书(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经营状况、贷款项目可行性分析、贷款金额、期限、用途及还款方式、安置符合条件人员比例);(一式两份)

3.企业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账号;(一式两份)

4.企业章程、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一式两份)

5.股东会和董事会关于借款事项的决议;(一式两份)

6.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财务负责人身份证,法人、财务负责人简历;(一式两份)

7.单位职工花名册;(一式两份)

8.企业吸纳符合条件人员相关材料(身份证、人员类别材料、劳动合同);(一式两份)

9.企业工资表或工资发放凭证;(一式两份)

10.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一式两份)

11.社保部门出具无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证明;(一式两份)

12.企业出具无拖欠职工工资的承诺书(法人签字单位盖章);(一式两份)

13.符合条件的反担保相关资料;(一式两份)

十一、创业担保贷款办理流程

个人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须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借款人提交资料。借款人向七里河区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提交《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人审核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明等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反映借款人基本信息、经营状况、借款金额、期限、用途及还款方式等事项。

(二)区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经办银行书面审核。区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银行工作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借款人资料初步书面审核,无异意进行入户调查。

(三)经办银行、街道社区贷款入户调查。经办银行和街道社区就业工作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借款人贷款入户调查,符合条件的街道社区填写入户调查表,并在审核表签注意见加盖公章,银行进行发放贷款。

(四)银行评估放贷。经办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受理、调查至发放,需办理反担保、抵押等手续的工作日适当延长。对不符合担保、贷款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需要补充完善手续的一次性告知借款人。

企业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须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贷款前实地调查

区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小微企业贷款受理、调查、审核至推荐。由经办人签字后提交创业担保贷款审贷会议审核,按规定加盖公章后转经办银行评估放贷。

(二)经办银行审核评估放贷

经办银行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受理、调查至发放,对不符合担保、贷款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需要补充完善手续的一次性告知借款人。

十二、创业担保贷款受理地址及业务资讯电话

地址:七里河区小西湖西街55号人力资源市场(陆军总院后门附近)。

电话:0931-2750936

注:请个人贷款申请人到经营地所在社区进行办理;小微企业贷款申请人到七里河区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进行办理。

来源:七里河就业

【第5篇】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注册条件

1 .注册资本要求:

(1)最低200万,注册资本建议不低于1000万元,协会备案前实缴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如注册资本200万,需全部实缴到位。

2.注册地址要求:

(1)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需要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独立办公场地,悬挂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且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有公司名称和logo的展示,上传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网站才能取得备案资格。

(2)基金有限合伙公司:需要1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共享办公场地,悬挂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符合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要求。

3.人员要求:

申请机构员工总人数不应低于5人,申请机构的一般员工不得兼职

股东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出资能力;

(2)不做p2p,小额贷等协会禁止的行业,无协会重大违纪违法等行为;

(3)征信良好。

拟任法人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或风控负责人等高管要求:

(1)近5年没有因重大刑事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

(2)5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

(3)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名称和经营范围参考:

名称参考:

1.海南xxx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海南xxx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营范围参考:

(1)私募基金管理服务。(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方可从事上述经营活动)

(2)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业务。(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上述经营活动

企业通过股权投资实现财富增值并打造生态链,带动企业发展,已经形成了一种必然趋势。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的不断增多,大佬们钟情私募圈,显现了私募行业的火热。

截至去年年底,私募基金规模超过19万亿元,成立产品数量突破3万只。从具体类别来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贡献了增长的主要力量。

特别注意:不同地区办理需要的条件和材料都不太一样,需要详细的沟通交流才能知道你需要具体准备哪些材料。

【第6篇】注册建筑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企业在获得建筑资质以后,就能承接相对应的工程项目,不过说着企业以后慢慢地发展壮大,想要承接更高等级的建筑资质,现有的资质就达不到要求了。这种情况下,企业就需要办理建筑资质升级,在办理升级事项时,企业需要达到什么条件?

一、企业办理建筑资质升级的条件:

1、基本条件

需要准备好营业执照、现有的建筑资质证书,财务报表、安许证等基本资料。当然,升级的资质,企业需要满足相应的注册资金等要求,才能办理升级。

2、人员要求

申请升级的人员,需要有相应的职称证书,其身份证需要在有效其内。以及很重要的注册建造师,建造师的社保缴纳情况,不能有重复缴纳的情况。当然,还有项目负责人、技术专业人员等也要符合相应的标准。

3、业绩要求

(1)工程业绩的原材料齐全,不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工程业绩是完成工程验收后就有的。

(2)符合申请资质的证书登记,企业不能跨国本身的范围去承接高等级的项目,也不能承接其他资质范围内的项目。

(3)所有的工程业绩项目,需要在四库一平台备案登记,能够查询到的才是有效业绩,不然也是无效的资料。

二、建筑资质升级需要的材料:

1、建筑资质升级申请表,准备4份。

2、企业连续3年的年检要合格。

3、企业的章程、营业执照的正副本、验资报告。

4、法定代表人、技术人员、财务人员等人员的任职文件、职称文件、身份证等资料。

5、企业近3年的财务报表。

6、企业原本的建筑资质证书。

7、法律法规和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申请建筑资质升级的条件就是上述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第7篇】注册保安公司需要哪些条件

北京保安服务公司注册条件流程

1、注册资金要求100万以上;

2、需要有实际的场地,平米要求是400平,

3、需要3名保安师,需要是二级保安师才可以;

4、法人必须也有保安师资格;

5、的设备设施,还需要北京车两辆;

6、北京保安公司是前置审批,需要先办理许可再去工商登记执照;

7. 需要股东、法人、监事的身份;

8. 保安公司还需要对应的车辆,需要

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20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批准的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20个工作日之内做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一般来说,代理机构都是比较有经验的。会在初次沟通时确定好客户的条件符合情况,而后针对客户情况给出一个办理意见。如果客户能够接受,我们这边也认为可以办理,就会面谈,签订合同。除特殊情况,后续事宜机构会全部负责。欢迎咨询

保安公司是劳务派遣单位吗

一般来说,需要保安服务的单位会与保安公司签订合同,由保安公司派遣保安员为其提供保安服务,那么保安公司属于劳务派遣单位吗?

保安服务合同属于承揽合同性质,不属于劳务派遣协议,通俗来说就是,保安公司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属于外包或承揽合同,而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保安服务公司名下是可以办理劳务派遣许可证的

根据国家规定,只有具备《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才能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如果保安公司不具备《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公司的经营范围也未含有劳务派遣项目,那么该保安公司就不属于劳务派遣单位。

【第8篇】通信公司注册条件

通信总承包二级资质申报怎么做?通信总承包二级资质的申报,首先需要满足二级资质的基本要求与人才条件,然后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让建筑企业从三级资质升级到二级资质。那么接下来,就让小编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与通信总承包二级资质的相关内容吧,希望能对各位老板们有所帮助。

通信总承包二级资质申报怎么做?三级通信资质转让

通信总承包二级资质,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当中的一个较高等级资质,也是建筑企业不能直接申报办理的一项资质证书,需要建筑企业从三级资质升级获得。其中,升级时需要满足的要求简要分析如下:

1、企业资产

净资产32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6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通信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通信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60人。

3、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9类中的4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年完成400公里以上长途线路,或1000条公里以上本地网光缆线路,或500公里以上通信管道工程;

(2)年完成网管、时钟、软交换、公务计费等业务层与控制层网元15个以上;

(3)年完成宽带接入入户工程1万户;

(4)年完成500个以上基站的移动通信工程;

(5)年完成500个基站或2500载频以上的移动通信网络优化工程;

(6)年完成250端155mb/s以上系统传输设备的安装、调测工程;

(7)年完成5个以上城域数据通信或业务支撑系统工程;

(8)年完成10000个信息点的综合布线(或计算机网络)工程;

(9)年完成2个以上地市级以上机房(含中心机房、枢纽楼、核心机房、idc机房)电源工程或400个以上基站、传输等配套电源工程。

以上就是为大家简单分析的关于通信总承包二级资质申报怎么做的相关内容,如果大家在处理建筑行业资质标准的时候,还有其他的什么问题,欢迎咨询网站的客服人员进行详细了解,我们将会为各位老板们提供建筑资质办理等服务。

【第9篇】注册养殖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3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023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

第三章 种畜禽品种选育与生产经营

第四章 畜禽养殖

第五章 草原畜牧业

第六章 畜禽交易与运输

第七章 畜禽屠宰

第八章 保障与监督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供给和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培育和推广畜禽优良品种,振兴畜禽种业,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公共卫生风险,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屠宰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 国家支持畜牧业发展,发挥畜牧业在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和智能化养殖,促进种养结合和农牧循环、绿色发展,推进畜牧产业化经营,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安全、优质、高效、生态的畜牧业。

国家帮助和扶持民族地区、欠发达地区畜牧业的发展,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畜牧业生产条件。

第四条 国家采取措施,培养畜牧兽医专业人才,加强畜禽疫病监测、畜禽疫苗研制,健全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体系,发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事业,完善畜牧业标准,开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宣传工作和畜牧兽医信息服务,推进畜牧业科技进步和创新。

第五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畜牧业生产经营者改善畜禽繁育、饲养、运输、屠宰的条件和环境。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畜牧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对在畜牧业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维护成员和行业利益。

第九条 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防疫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

第十条 国家建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制度,开展资源调查、保护、鉴定、登记、监测和利用等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将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经费列入预算。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以国家为主、多元参与,坚持保护优先、高效利用的原则,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国家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个人依法发展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事业,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的基础研究,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第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负责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评估和畜禽新品种、配套系的审定,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论证及有关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咨询工作。

第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定期组织畜禽遗传资源的调查工作,发布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状况报告,公布经国务院批准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经过驯化和选育而成,遗传性状稳定,有成熟的品种和一定的种群规模,能够不依赖于野生种群而独立繁衍的驯养动物,可以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第十三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畜禽遗传资源分布状况,制定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制定、调整并公布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对原产我国的珍贵、稀有、濒危的畜禽遗传资源实行重点保护。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及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遗传资源状况,制定、调整并公布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加强对地方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

第十四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及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分别建立或者确定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任务。

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未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

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采集和更新畜禽遗传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配合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采集畜禽遗传材料,并有权获得适当的经济补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和基因库用地的需求。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的,应当经原建立或者确定机关批准,搬迁的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妥善安置。

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护方案,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经评估论证后批准;但是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经批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实施检疫。

从境外引进的畜禽遗传资源被发现对境内畜禽遗传资源、生态环境有危害或者可能产生危害的,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商有关主管部门,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国家对畜禽遗传资源享有主权。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出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

向境外输出畜禽遗传资源的,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实施检疫。

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前,不得向境外输出,不得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

第十八条 畜禽遗传资源的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章 种畜禽品种选育与生产经营

第十九条 国家扶持畜禽品种的选育和优良品种的推广使用,实施全国畜禽遗传改良计划;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技术推广单位开展联合育种,建立健全畜禽良种繁育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开发利用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品种,增加特色畜禽产品供给,满足多元化消费需求。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种业自主创新,加强育种技术攻关,扶持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创新型企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 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销售、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并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告。畜禽新品种、配套系的审定办法和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审定或者鉴定所需的试验、检测等费用由申请者承担。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培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二条 转基因畜禽品种的引进、培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省级以上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种畜质量监测、优良个体登记,向社会推荐优良种畜。优良种畜登记规则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经营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实验室、保存和运输条件;

(二)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数量和质量要求;

(三)体外受精取得的胚胎、使用的卵子来源明确,供体畜符合国家规定的种畜健康标准和质量要求;

(四)符合有关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放生产经营许可证。

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发放。

国家对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具体办法和许可证样式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场(厂)址、生产经营范围及许可证有效期的起止日期等。

禁止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商品代仔畜、雏禽。禁止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农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发布种畜禽广告的,广告主应当持有或者提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注明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审定或者鉴定名称,对主要性状的描述应当符合该品种、配套系的标准。

第三十条 销售的种畜禽、家畜配种站(点)使用的种公畜,应当符合种用标准。销售种畜禽时,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销售的种畜还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家畜系谱。

生产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应当有完整的采集、销售、移植等记录,记录应当保存二年。

第三十一条 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二)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

(三)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

(四)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

(五)销售未附具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证明的种畜禽或者未附具家畜系谱的种畜;

(六)销售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第三十二条 申请进口种畜禽的,应当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因没有种畜禽而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说明文件。进口种畜禽的批准文件有效期为六个月。

进口的种畜禽应当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首次进口的种畜禽还应当由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进行种用性能的评估。

种畜禽的进出口管理除适用本条前两款的规定外,还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国家鼓励畜禽养殖者利用进口的种畜禽进行新品种、配套系的培育;培育的新品种、配套系在推广前,应当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

第三十三条 销售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应当向购买者提供其销售的商品代仔畜、雏禽的主要生产性能指标、免疫情况、饲养技术要求和有关咨询服务,并附具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

销售种畜禽和商品代仔畜、雏禽,因质量问题给畜禽养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检验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种畜禽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所需检验费用由同级预算列支,不得向被检验人收取。

第三十五条 蜂种、蚕种的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适用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 畜禽养殖

第三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现代畜禽养殖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畜牧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引导和支持畜牧业结构调整,发展优势畜禽生产,提高畜禽产品市场竞争力。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畜禽养殖用地合理需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畜禽养殖用地按照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用地使用期限届满或者不再从事养殖活动,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用地使用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提供畜禽养殖、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技术培训,以及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从事公益性技术服务的工作经费。

国家鼓励畜禽产品加工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畜禽养殖者提供所需的服务。

第三十九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有与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畜禽养殖场兴办者应当将畜禽养殖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畜禽养殖户的防疫条件、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四十条 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禁养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

第四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下列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畜禽粪污收集、储存、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情况;

(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 畜禽养殖者应当为其饲养的畜禽提供适当的繁殖条件和生存、生长环境。

第四十三条 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

(二)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

(三)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

(四)随意弃置和处理病死畜禽;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从事畜禽养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做好畜禽疫病防治和质量安全工作。

第四十五条 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国家关于畜禽标识管理的规定,在应当加施标识的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供标识不得收费,所需费用列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预算。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禁止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

第四十六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保证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的正常运转,保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或者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违法排放或者因管理不当污染环境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

国家支持建设畜禽粪污收集、储存、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推行畜禽粪污养分平衡管理,促进农用有机肥利用和种养结合发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引导畜禽养殖户按照畜牧业发展规划有序发展,加强对畜禽养殖户的指导帮扶,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得随意以行政手段强行清退。

国家鼓励涉农企业带动畜禽养殖户融入现代畜牧业产业链,加强面向畜禽养殖户的社会化服务,支持畜禽养殖户和畜牧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畜禽规模化、标准化养殖,支持发展新产业、新业态,促进与旅游、文化、生态等产业融合。

第四十八条 国家支持发展特种畜禽养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建立与特种畜禽养殖业发展相适应的养殖体系。

第四十九条 国家支持发展养蜂业,保护养蜂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宣传和推广蜂授粉农艺措施。

第五十条 养蜂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危害蜂产品质量安全的药品和容器,确保蜂产品质量。养蜂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

第五十一条 养蜂生产者在转地放蜂时,当地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

养蜂生产者在国内转地放蜂,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一格式印制的检疫证明运输蜂群,在检疫证明有效期内不得重复检疫。

第五章 草原畜牧业

第五十二条 国家支持科学利用草原,协调推进草原保护与草原畜牧业发展,坚持生态优先、生产生态有机结合,发展特色优势产业,促进农牧民增加收入,提高草原可持续发展能力,筑牢生态安全屏障,推进牧区生产生活生态协同发展。

第五十三条 国家支持牧区转变草原畜牧业发展方式,加强草原水利、草原围栏、饲草料生产加工储备、牲畜圈舍、牧道等基础设施建设。

国家鼓励推行舍饲半舍饲圈养、季节性放牧、划区轮牧等饲养方式,合理配置畜群,保持草畜平衡。

第五十四条 国家支持优良饲草品种的选育、引进和推广使用,因地制宜开展人工草地建设、天然草原改良和饲草料基地建设,优化种植结构,提高饲草料供应保障能力。

第五十五条 国家支持农牧民发展畜牧业专业合作社和现代家庭牧场,推行适度规模养殖,提升标准化生产水平,建设牛羊等重要畜产品生产基地。

第五十六条 牧区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指导农牧民改良家畜品种,优化畜群结构,实行科学饲养,合理加快出栏周转,促进草原畜牧业节本、提质、增效。

第五十七条 国家加强草原畜牧业灾害防御保障,将草原畜牧业防灾减灾列入预算,优化设施装备条件,完善牧区牛羊等家畜保险制度,提高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第五十八条 国家完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对采取禁牧和草畜平衡措施的农牧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奖励。

第五十九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草原畜牧业与乡村旅游、文化等产业协同发展,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提升产业化、品牌化、特色化水平,持续增加农牧民收入,促进牧区振兴。

第六十条 草原畜牧业发展涉及草原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有关草原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章 畜禽交易与运输

第六十一条 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便捷的畜禽交易市场体系。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对在畜禽集散地建立畜禽批发市场给予扶持。

畜禽批发市场选址,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距离种畜禽场和大型畜禽养殖场三公里以外。

第六十三条 进行交易的畜禽应当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不得销售、收购。

国家鼓励畜禽屠宰经营者直接从畜禽养殖者收购畜禽,建立稳定收购渠道,降低动物疫病和质量安全风险。

第六十四条 运输畜禽,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采取措施保护畜禽安全,并为运输的畜禽提供必要的空间和饲喂饮水条件。

有关部门对运输中的畜禽进行检查,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

第七章 畜禽屠宰

第六十五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对生猪以外的其他畜禽可以实行定点屠宰,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科学布局、集中屠宰、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畜禽养殖、动物疫病防控和畜禽产品消费等实际情况,制定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十六条 国家鼓励畜禽就地屠宰,引导畜禽屠宰企业向养殖主产区转移,支持畜禽产品加工、储存、运输冷链体系建设。

第六十七条 畜禽屠宰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用水供应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设施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

(五)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

第六十八条 畜禽屠宰经营者应当加强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管理。畜禽屠宰企业应当建立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不得出厂销售。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对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给予补助。

第六十九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七十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其预算内安排支持畜禽种业创新和畜牧业发展的良种补贴、贴息补助、保费补贴等资金,并鼓励有关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支持畜禽养殖者购买优良畜禽、繁育良种、防控疫病,支持改善生产设施、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扩大养殖规模,提高养殖效益。

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畜禽交易与运输、畜禽屠宰以及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七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采取措施落实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工作。

第七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畜禽生产规范,指导畜禽的安全生产。

第七十五条 国家建立统一的畜禽生产和畜禽产品市场监测预警制度,逐步完善有关畜禽产品储备调节机制,加强市场调控,促进市场供需平衡和畜牧业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发布畜禽产销信息,为畜禽生产经营者提供信息服务。

第七十六条 国家加强畜禽生产、加工、销售、运输体系建设,提升畜禽产品供应安全保障能力。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产品供给,建立稳产保供的政策保障和责任考核体系。

国家鼓励畜禽主销区通过跨区域合作、建立养殖基地等方式,与主产区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的行为。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

(二)未经审核批准,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

(三)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向境外输出畜禽遗传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海关应当将扣留的畜禽遗传资源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理。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配套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伪造、变造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没收种畜禽、商品代仔畜、雏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 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种)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养殖畜禽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家畜系谱,销售、收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检疫证明,伪造、变造畜禽标识,或者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九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现畜禽屠宰企业不再具备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本法规定条件的,责令关闭,对实行定点屠宰管理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定点屠宰证书。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畜禽屠宰企业未建立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畜禽屠宰经营者对经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对实行定点屠宰管理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定点屠宰证书。

违反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其他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畜禽遗传资源,是指畜禽及其卵子(蛋)、精液、胚胎、基因物质等遗传材料。

本法所称种畜禽,是指经过选育、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畜禽及其卵子(蛋)、精液、胚胎等。

第九十四条 本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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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注册设计公司需要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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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二、承包范围

1、甲级

承担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2、乙级

承担本行业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

3、丙级

承担本行业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业务。

人员配置图

更多详细资料及项目标准范围可联系小编获取!~

【第11篇】工程审计公司注册条件

2019.10 南京

清单计价 量价分离,政府控制消耗量,不控制价格 政府控制消耗量部分控制价格 材料市场定价 主要材料市场定价加调整系数 政府公布价格指数 市场决定消耗量及材料价格 一、工程造价概述(一)我国工程造价计价模式的发展历程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造价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建标[2017]164号)

坚持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优化工程造价执业资质资格管理,积极营造工程造价咨询市场良好环境,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激发市场活力。大力推进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鼓励造价咨询企业通过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出台背景:2001 年11月10日,在多哈举行的世贸组织第四次部长级会议上审议并批准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按照世贸组织的规则中国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

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谈判进程中,许多国家就要求中

国政府开放国内建筑市场,特别是来自日本、美国和欧洲发达国家的呼声甚高。

国际上招投标活动中的工程造价普遍采取工程量清单

计价模式,2003年2月,建设部以国家标准形式发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自2003年7月1日起实施,对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执行此规范。我国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深化建设工程造价改革、规范计价行为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我国建设市场向国际惯例接轨的重要体现。

1. 基本概念

1) 适用范围

3.1.1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gb50500-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3.1.3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

2)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价格内涵

① 1.0.3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组成;

② 包括完成每个分项工程(产品)所含全部工程内容的费用;

③ 包括完成每项工程内容所需的全部费用;

④ 包括工程量项目中没有体现的,施工中又必须发生的工程内容所需费用;(如施工降排地下水)

⑤ 包括考虑风险因素而增加的费用。

3)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计价过程

2. 合同价的形式

(1) 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单价合同,单价优先!

(2) 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总价合同,总价优先!

(3) 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如成本加酬金与定额计价以及其他合同类型)。

第7.1.3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3.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1) 施工阶段工程价款的构成

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

工程预付款

工程进度款

工程竣 工 结算款

工程质 量 保证金

工程预付款的限额

工程预付款的扣回

工程量的计量与确认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竣工决算编制和审查

竣工结算价款

缺陷责任期

保证金的预留与返还

保证金的管理

初始合同 调整收入 收入

材料价差的调整

变更 调整的价款

索 赔 调整的价

奖 励 调整的价

合同外零星项目

2) 工程预付款概念及其法律性质

(1) 概念

工程预付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后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在正式开工前预先交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它是施工准备和所需主要材料、结构件等流动资金的主要来源。

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仅用于购买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及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等。

(2) 法律性质

发包人为帮助承包人顺利启动项目而提供的一笔无息贷款。

(3) 预付款的支付额度

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

在实际工作中,预付款的支付额度,要根据各工程类型、合同工期、承包方式、主材比重等不同条件而定。一般来说,主要材料在工程造价中所占比重高的项目,预付款的数额也要相应提高。

例如,工业项目中钢结构和管道安装占比重较大的工程,其主要材料所占比重比一般安装工程要高,因而预付款数额也要相应提高。工期短的工程比工期长的工程预付款要高;材料由承包人自行购置的比由发包人供应的预付款要高;只包工不包料的工程项目,则可以不预付工程款

案例:某钢结构公司经公开招投标,获得某工程的施工承包资格后,与该工程发包人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了工程预付款的金额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合同签订后即到当地管理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同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合同约定:“本工程不付工程预付款“。工程交付发包人使用后,双方因工程结算及拖欠工程款数额等问题发生争议,某钢结构公司遂向工程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就是因工程预付款条款而引发的工程结算中是否应计入“贷款利息“

一审法院则撇开双方的结算争议,认定补充合同中有关不支付工程预付款的约定因违反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而无效,并据此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以原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预付款金额计算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其判决理由是该部分款项为原告垫资施工的金额。

《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3)

工程计量

4) 进度款支付

支付额度 10.3.7 条规定: 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中结算价款总额计,不低于60%,不高于90%。

发包人

14天内核对

完毕

按时支付

及时 催告

发包人

结束

是 否 签订延期付款

支付 协议书

承包人停工,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3规范工程进度款支付程序

5) 索赔与现场签证

(1) 索赔的概念及其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索赔是合同双方依据合同约定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行为,它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非惩罚。

建设工程施工中的索赔是发、承包双方行使正当权利的行为,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也可向承包人索赔。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索赔的相关规定

案例:索赔的费用构成和计算方法

某项目施工采用了包工包全部材料的固定价格合同。工程招标文件参考资料中提供的用砂地点距工地4km。但是开工后,承包商发现该砂质量不符合要求,只得从另一距工地20km的供砂地点采购。

该项目在关键线路上发生了几种原因造成的临时停工:

5月20日到5月26日承包商的施工设备出现了从未出现过的故障;应于5月24日交给承包商的后续图纸6月10日才 交给承包商;6月11日到6月14日该地区的供电全面中断。

由于供砂地点距离的增加,承包商经过仔细计算后, 向业主的造价工程师提出将原用砂单价每吨提高1美元的索赔要求。同时由于以上几种情况的暂时停工,承包商向业主提交了延长工期26天,成本损失费1万美元/天,共计索赔款26万美元。

承包商的索赔要求,哪些是不合理的?

(2) 现场签证

现场签证的概念:

2.0.24 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9.14.1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

9.14.5 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7 天内,承包人应按照现场签证内容计算价款,报送发包人确认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案例:审计组在某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中,发现施工单位上报工程结算中包含增加签证临时雨水泵台班费约368 万元。经审计人员进一步核查签证内容,显示因施工期降雨、台风等因素造成现场积水,共计增加临时排水泵25台累计发生11500个水泵工作台班(8小时/台班),经审计组人员测算:平均每台泵排水累计工作达153天,而该项目共计施工期才810天,即:整个建设期有近五分之一的时间是在雨季施工,这与当地每年降雨的常规时间量不相

符。

面对增加如此大的一笔费用和工作量,此签证的真实性值得怀疑!随后,审计人员要求施工单位提供每台水泵的原始工作记录,施工单位以“资料丢失“无法提供,且一口咬定签证单内容属实,以及施工监理、业主等签字手续齐全,应该全部计价结算。

审计组通过内部讨论,开拓思维,创新方法,既然是临时雨水泵工作台班,就与历史天气有关。到当地气象部门查阅施工期对应的历史天气预报,整理了一份历史天气降水数据,并且考虑在大雨或台风日后尚需排水的合理工作台班余量。

依据此方法分析,结果也显示施工期间的临时雨水泵使用台班也只有近7500个台班,签证数量多计4000个台班。至此,由于签证的雨水泵工作台班数量不真实或不准确,造成多计工程结算130万元的事实已经清楚,审计提出予以核减的意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面对审计证据和事实,找不出反驳理由,同意对该部分费用进行核减。

6) 合同价款调整

9.2.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 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 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案例 :某工程2月1日投标截止,2月8日评标中标, 2月28日发包人与承包人签合同。合同约定2月28日为基准日期。而1月30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新的价格信息。发包人与承包人因是否可以调价发生纠纷,请问是否可以调价?

案例分析:

[意见一]本案例中,合同约定2月28日为基准日期,如果按照合同约定,法律法规变动发生在基准日期之前,则不予调价。

[意见二]根据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9.2.1条规定,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为基准日。本案例中该工程2月1日投标截止,因此在2月1日前28天(即1月3日)基准日。如果按照13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法律法规变动发生在基准日期之后,则予以调价。

哪个意见对?

9.6.2 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的原则为:当

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 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 予调高。此时,按下列公式调整结算分部分项工程费: 1.当q1>1.15q0时,s=1.15q0×p0+(q1-1.15q0)×p1

2.当q1<0.85q0时,s=q1×p1

式中 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

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9.6.3 如果工程量出现本规范第9.6.2 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适当调减。

案例:某大学一幢学生宿舍楼项目的投标文件中,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序号45.项目编码020506001001.项目名称“抹灰面油漆“、项目特征描述“内墙及天棚抹瓷粉乳胶漆“工程量22962.71m2.综合单价19 元/ m2.项目合价436291.49元。在施工中, 承包方发现各层宿舍房间的内置阳台内墙立面乳胶漆项目漏项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确认, 其工程量偏差4320m2。根据13版清单的规定, 经与承包商协商, 将此项目综合单价调减为18元/ m2。

根据上述公式:实际工程量

q1=22962.71+4320=27282.71m2,

调整后分部分项工程费:

s=1.15×22962.71×19+(27282.71-1.15×22962.71)×18

=501735.21+875.59×18=517495.83元

此项目合同结算价款为517495.83元。

因工程量清单缺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

9.5.2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 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1 条规定确定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9.3.1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 此时,该项目单价的调整应按照本规范第9.6.2条的规定调整。

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

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

例:某工程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如表所示。某投标人认为实际工程量可能正好相反,决定采用不平衡报价(偏差10%)的策略,得到如表所示报价。

分项工程名称

工程量

(m3)

正常报价

(元/m3)

不平衡报价

(元/m3)

普通岩石开挖

2000

30

27

坚硬岩石开挖

1000

60

66

合计

3000

120000

120000

分析:如果实际施工中的工程量变化与投标人的估计相同该投标人可以多得到工程价款为:

采用平衡报价:1,000×30+2,000×60=150,000(元)

采用不平衡报价:1,000×27+2,000×66=159,000(元) 多得工程价款:159 ,000-150,000=9,000(元)

6.1.4 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强制性条款)

“报价按清单,施工按图纸。“

9.4.2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规范第 9.3 节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案例: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与设计图纸不符

a单位办公楼经过公开招标由b公司中标承建。该工程采用的

合同方式为以工程量清单为基础的固定单价合同。工程结算评审时, 承发包双方因外窗材料价格调整的问题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 照办公楼施工图纸的设计要求应采用隔热断桥铝型材,但工程量清 单的项目特征描述为普通铝合金材料,与设计图纸不符。b公司的

投标报价照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进行组价,但在施工中为办公楼安装了隔热断桥铝型材外窗。

在进行工程结算时,b公司要求按照其实际使用材料调整材料价格,计入结算总价。但a单位提出其已在投标须知中规定,投标

人在投标报价前需要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查,补充漏项并修正错误, 否则,视为投标人认可工程量清单,如有遗漏或者错误,则由投标 人自行负责,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会因此调整合同价款。据此,a单

位认为不应对材料价格进行调整。是否应该调整?

33

9.8.1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按规范附录a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款。

9.8.3 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调整:

1. 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或单价,因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对过错方不利的原则!

案例:××省某工程总合同额5700万元,因为发包人原因造成推迟开工,投标时投标人人工费报价为65元/工日,当时××省人工费定额是70元/工日,项目开工时×× 省建设管理部门公布的人工费价格是90元/工日,双方同意对人工费进行调价,承包人认为人工费调整价格为:

(90-65)元/工日,发包人方认为人工费调整价格为

(90-70)元/工日,双方对人工费调整的具体额度产生纠纷。

人工费应如何调整?

7) 竣工结算

(1) 竣工结算的依据本规范

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

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

投标文件其他依据

为何没有竣工图、招标文件?

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如何处理?

(2) 竣工结算的办理

11.3.1 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工程期中价款结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并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促后14 天内仍未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

11.3.2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 天内核对。发包人经核实,认为承包人还应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应在上述时限内向承包人提出核实意见,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应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应再次提交给发包人复核后批准。

11.3.4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 天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审核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已被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11.3.5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28 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应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二、决策阶段造价审计

引例:

某审计报告有关10户中央企业原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两个数字耐人寻味:这项审计共查出转移挪用、贪污受贿等涉嫌经济犯罪金额16亿元,而由于决策失误、管理不善等造成的损失却高达145亿元。

“决策失误怎么了?经营不善怎么了?钱又没放进我的口袋。“这是当前许多领导存在的思想观念。他们认为效益问题不是违法问题,只要财政、财务资金的使用是合法的,就无可厚非。效益问题长期以来很难像腐败问题那样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

然而,正是在这所谓“合法“使用的背后,脱离现实过分超前、盲目、轻率的决策,像黑洞般悄悄吞噬着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给社会、给环境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决策失误往往是最大的失误“。

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对项目效益具有决定性的意义。项目决策阶段的成本占工程总成本的5%,对总成本的影响却能达到85%。

重点关注:

(一)检查项目是否具备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与批复情况审计

(三)投资估算的审核

(四)项目建设规划情况

(五)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情况

案例:某审计机关对某a省xx高等级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跟踪审计,第一阶段将项目的前期规划、决策阶段工作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做为审计重点和审计主要内容审计发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数据造假,影响项目

评审的真实性。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投资回收期为13 年,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了a省发展改革部门的批复。对该省发展改革委延伸审计发现,该项目立项前进行了项目评估和评审,评审单位为该委下属的一家咨询公司。通过调阅咨询公司账目后发现,该公司评审过程中仅派出2人, 工作了3天,但结论中却有一周的车流量等统计数据,并 且无现场原始记录。据此,审计人员认定该咨询公司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

三、设计(勘察)阶段造价审计(一)设计(勘察)招、投标文件审核

重点关注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对设计(勘察)项目进行招投标,是否存在应招标而未招标;审查招投标程序的合法性及操作的规范性,审查投标单位资格,项目的设计者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审查设计合同的完备性;设计周期是否合理。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

第四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

(四)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

第九条 鼓励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总包。实行设计总包的, 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设计单位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将建筑工程非主体部分的设计进行分包。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境外设计单位参加国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公示中标候选人。采用设计团队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公示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所列主要人员、业绩等内容。

(二)设计(勘察)文件质量审核

1. 工程的质量标准是否合理,是否满足项目目标的要求

2. 设计是否符合规范的要求,特别是强制性的规范。

3. 设计文件的完备性、设计深度和设计成果数量是否满足要求;设计文件的正确性、各专业设计的协调性,设计文件是否易于理解、直观明了。

4. 技术设计是否考虑到施工的可能性、便捷和安全性。

5. 设计中是否考虑到将来运行、维修、设备更换、保养的方便;设计中是否考虑到运营的安全性、方便和运行费用的高低。

6. 设计单位是否按规定作多方案的对比分析,对多方案进行论证和优化,进行全面技术经济分析,最后选择优化的方案。

7. 施工图是否经有资质的设计审查机构审查通过。

案例:某市政道路,其中有段长约500米道路的路基处理,原设计方案是大开挖换填,深度为11米厚。

对数过程中了解到,由于该区域原是弃土区,在项目实施前一年才回填形成,由于弃土区没有考虑原地面植被形成的软弱层的清除,同时也未考虑压实要求,因此设计图纸要求重新开挖后,把11米深处下卧软弱层换填再压实

,这样要重复开挖和回填十多万土方。

该方案在技术上可行,但不是经济上最优化,并结合其他路基下卧软基处理方案,提出强夯处理技术方案,这样不需要开挖和回填十多万土方,在与设计沟通后,设计人员同意修改原设计。仅次一项节约造价约40余万元。

项目管理人员不能仅局限于合规性审查和设计不明确部分予以完善和明确,还应提有水准的专业性建议。

四、招投标与合同签订审计(一)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概述

1.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概念

招标投标,是指采购人事先提出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

招标投标的应用范围极为广泛,它涉及建筑市场、政府采购、医药市场、证券市场、会计审计服务市场等等。

招标的属性是竞争、核心是公平正义。

2.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特点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最大特点是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

目前在我国固定资产投资体制中实行招标投标制,一方面,达到的节资增效,缩短工期,保证了工程的质量, 提高了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增加透明度,减少贪污腐败。

(二)招标投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建设单位采用多种方式规避招标。

2. 招标方搞假招标,“明招暗定“;投标方相互串通搞“陪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方之间“陪标“。

3. 招标代理机构不规范。

4. 投标方有意压低标价或者故意串通哄抬标价投标。

5. 招标程序不规范。

6. 对投标单位资质审查不严,业绩造假,挂靠投标现象较为严重。

7. 行政干预严重,招标单位、评委、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业务人员存在收受投标方贿赂的职务犯罪现象。

8. 评标定标缺乏科学性(评标方法不科学、评标时间过短、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理)。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

第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

(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

(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三)招投标与合同审计要点

1. 招标前期审计要点

(1) 检查招标项目是否具备相关法规和制度中规定的必要条件。

(2) 检查标段的划分是否适当。

(3) 检查招投标的程序和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4) 自行招标的,检查是否具备自行招标的资格,委托招标的,检查被委托单位是否具备招标代理资格,检查委托招标收费是否合理,是否签订委托合同。

(5) 检查是否依据相关规定,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招标、备案事宜;应履行审批手续的,是否取得批准。

(6)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是否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是否按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对招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等事项。

(7) 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情况。

(8) 审查资格预审是否公正、是否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规定进行操作,招标人资格预审时是否存在超出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标准、提高资格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

第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 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建办市函[2018]160号) 二、检查内容

(一)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重点检查是否已按照建市[2015]140号文件的要求,取消备案管理制度,实施信息报送制度。

(二)外地建筑企业信息报送管理工作。重点检查信息报送内容是否严格限定在建市[2015]140号文件规定的范围; 报送信息是否向社会公开;是否随时接收外地建筑企业报送的基本信息材料;是否存在要求建筑企业重复报送信息或每年度报送信息的情形等。

(三)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中是否存在建市[2015]140号文件第八条所列情形。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

第八条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或变相实行以下行为:

(一)擅自设置任何审批、备案事项,或者告知条件;

(二)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任何费用或保证金等;

(三)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区注册设立独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四)强制扣押外地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

(五)要求外地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六)将资质资格等级作为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区承揽业务的条件;

(七)以本地区承揽工程业绩、本地区获奖情况作为企业进入本地市场条件;

(八)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入省(市)手续;

(九)其他妨碍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的行为。

2. 招标及招标文件的审查

(1) 招标文件内容是否齐全,是否包括了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全面、准确的表述招标人的实质性要求。

(2) 检查招标文件是否符合现行法规、规范的要求。

(3) 招标人确定的工期是否合理。

(4) 招标文件是否含有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5)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时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招标人给予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时间是否合理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6) 检查是否规定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7) 检查是否将答疑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3. 开标、评标和中标的审查

(1) 投标文件的递交与接收是否符合要求;开标的时间地点及宣读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要求一致;参加开标会议的代表资格是否合格。

(2) 评标委员会组成审查。

(3) 废标的处理是否合理。

(4) 评标标准的执行情况,评标报告的签字是否齐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是否符合规定。

(5) 中标通知书的发出是否符合规定。

(6) 是否存在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情况。

4. 对中标单位资质的真实性、合法性审计

结合招标文件重点对中标单位是否是法人或是依法组建的经济组织;资质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审查中标单位的技术力量和财务状况,是否是投标单位中最佳单位。

5. 签订合同审查

(1) 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

(2) 是否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为原则签订合同,合同是否有悖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 签订合同的主体如是法人单位的分支机构,是否办理了授权手续。

(4) 合同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存在肢解、违法分包、转包的现象。【认定标准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

案例:某审计组在对某集团公司合资建设的xx发电厂跟踪审计中,在前期招标投标跟踪审计基础上,本次跟踪审计重点关注招标后的合同签订情况。审计组调阅了招标、合同台账以及招标投标、合同文件等资料,审计发现

1. 签订虚假合同套取资金。跟踪审计时,审计人员对项目施工合同情况进行审查,并与招标台账进行逐一核对并同时调取相应的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审计发现,建设单位在主体工程招标投标过程弄虚作假,将中标人以820万元价格中标的“设备材料代保管“项目与实际投资约37万元的“库区规划及建设“项目合并,并以1898万元的高价直接发包给某集团公司所属三级公司。该三级公司又以870万元的价格,转包给中标人的下属多经企业,获得差价1028万元,并将其中399.5万元转给某国有企业总经理控股的私营企业,部分资金被私分。审计指出该问题后,被审计单位及时清理了参建单位,处理了

2. 中标单位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进行违法分包工程。审计人员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单位进行审查发现,2个土建中标单位将造价合计8379.13万元的工程违法分包给8家公司和个人,且上述公司均无施工资质,有2家公司甚至是为承包工程而临时成立的劳务公司。

审计指出该问题后,被审计单位积极进行整改,对中标单位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并责令及时纠正分包问题,清理无资质的施工队伍,会同设计、监理等单位,对已经完工的部位进行全面质量核查,同时要求相关参建单位加强后续工程的施工质量监管工作。

五、施工阶段造价审计

施工阶段是工程实体的形成阶段。在施工阶段,节约资金的幅度很小,但是损失浪费资金的空间却比较大。

重点关注:

1.审查是否建立、健全设计变更管理程序、工程计量程序、资金计划及支付程序、索赔管理程序和合同管理程序,其执行是否有效。2.审查支付预付备料款、进度款是否符合施工合同的规定,金额是否准确,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按照工程进度付款。

3. 审查设计变更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4. 审查现场签证情况。

5. 加强设备、材料价格控制。

尤其要对建设单位关联企业所供设备、材料的价格进行检查,防止从中加价。

6. 审查概算执行情况。

7. 检查建设资金到位情况。

有无大量资金闲置,或因资金不到位而造成停工待料等损失浪费现象。

8. 检查建设资金是否专款专用。

建设资金使用的真实合法情况,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和违法集资、摊派、收费情况。

案例:审计机关对某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年度跟踪审计时, 将施工单位列为重点审计内容之一。审计组调阅了施工合同及相关分包合同,审查了施工进度款支付情况,并延伸审计了相关施工单位,检查其施工管理、分包管理和施工质量及成本核算情况。

审计发现,在施工单位提出的一项设计变更中说明,该铁路施工过程中由于当地老百姓偷土,在新建铁路沿线形成了一个大水坑, 造成铁路沿线地质、地貌与原设计勘测时发生了较大变化,需重新 勘测和设计。经过建设、设计、监理及施工等单位的现场勘察后, 某设计院将设计变更方案上报铁路主管部门并获得批复。同时,审 计人员发现,设计变更与工程结算资料主要工程量一致。由于该变 更主要内容为向路基淤泥中抛填片石,片石抛入后大部分埋入淤泥 中,属于隐蔽工程,施工结束后已不可能实地测量抛填的片石总量, 一般只能以建设、监理单位的现场签证作为结算和审核依据。审计 人员此时延伸审计材料供应单位关于片石采购的合同以及结算资料, 同时查阅车辆运输的原始票据,最终核实了实际抛填片石的工程量 与变更结算的工程量相差近1倍,此项工程造价审减近千万元。

审计人员通过进一步延伸审计,对施工单位的财务资料进行调阅后发现,财务账中的结算发票金额与材料供应单位的结算金额不一致,施工单位将资金转入材料供应单位后又提现,资金下落不明。

审计组经审计机关审核,将该问题线索移送检察机关最终查处了施工、设计、监理单位联合弄虚作假骗取、私分建设资金的案件。

案例:在一工业厂区项目中,业主提供了地质勘察报告,证明地下土质很好。承包商作施工方案,用挖方的余土作通往厂区道路基础的填方。由于基础开挖施工时正值雨季,开挖后土方潮湿,且易碎,不符合道路填筑要求。承包商不得不将余土外运,另外取土作道路填方材料。对此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你认为承包商能得到补偿吗?

六、竣工验收阶段造价审计

当建设项目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完整齐全,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签订的文件及其他的报告文件合规完整后,建设项目进入竣工验收阶段。

(一)工程结算审计

办理工程价款竣工结算的一般公式为:

竣工结算工程价款=预算(或概算)或合同价款+施工过程中预算或合同价款调整价款—预付及已结算工程价款—保修金

工程结算审核的主要内容有:

(1) 核对合同条款。只有按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功能构成并验收合格才能列入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计价定额、取费标准、主材价格和优惠条款等,对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核。

(2) 检查隐蔽验收记录。审计应对应对隐蔽工程的施工验收记录重点审查,当其手续完整,工程量与竣工图一致方可列入结算。

(3) 落实设计变更签证。设计修改变更应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和修改图纸、设计、校审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经建设单

位和监理单位审查同意、签证;重大设计变更应经原审批部门审批, 否则不予结算审计。

(4) 按图核实工程量。竣工结算的工程量应依据竣工图、设计变

更和现场签证进行核算,并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据算规则计算工程量。

(5) 核实单价。结算单价应按现行的计价原则和计价方法确定, 材料的单价审核时,应以当地的造价部门颁布的主要建筑材料市场信息为依据,对于重点材料,应予以价,查实材料的市场价格,同时也应注意材料价差的审核,注意调增调减的现象。

(6) 费用计取。建设项目的工程取费标准应按合同要求其项目建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强化合同对工程价款的约定与调整,推行工程价款施工过程结算制度,规范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支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17〕19号)

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单位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及时按合同约定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预付款。通过工程款支付担保等经济、法律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拖欠工程款。

(二)工程决算审计

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包括从筹建到竣工投产全过程的全部支出费用,即建筑工程费用、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工器具购置费用和其他费用。竣工决算由竣工决算报表、竣工决算报告说明书、竣工工程平面示意图、工程造价比较分析四部分。

决算审计

审计机关应当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工程决算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实际完成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

工程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有:

(1) 审查工程项目概算执行情况;

(2) 审查工程项目资金的来源、支出及结余等财务情况;

(3) 审查工程项目合同工期执行情况和合同质量等级控制情况;

(4) 审查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 第十二条 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

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

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

l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l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缴回国库。

问题:epc政府投资项目设计优化节约的建设成本, 是否适用《条例》第二十五条?

清单计价下招标包干范围

【实例】:某合同规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招标人提供的清单有漏项。某施工单位按清单进行投标报价。中标后, 按图纸进行施工(清单中漏项的内容也按图纸要求施工)。

结算时,对于清单漏项部分,该施 清单

工单位能否要求增加相应的价款? 范围

图 纸 范围

案例:某市审计局在对该市看守所建设项目年度跟踪审计中, 将设计变更情况列为此阶段跟踪审计重点,并制定了相关审计内容和方法。

跟踪审计发现,该项目的施工单位采取严重的“不平衡报价“方式投标,并以低价中标。该建设项目经过财政评审的招标控制价为7473.72万元,施工单位的投标总价为7340.43万元,投标

(中标)总价较招标控制价低133.29万元,仅低1.78%。其中场地土石方平整工程清单量为22.33万立方米,招标预算控制价为511.36万元。而投标(中标)价为651.22万元,较招标控制价高

139.86万元,高出27.35%。同时,部分项目投标报价则低于控制价,如收容所工程的预算控制价为443.18万元,而投标价为395.27 万元,低于控制价21.65%(施工中此项目已与其他项目合并,不再单独建设)。审计组分析认为,施工单位投标时采取 “不平衡报价“方式,对土石方工程等可能增加的项目报价高出正常价,对可能取消的项目,明显低于正常价,从而以低价中标。

审计进一步发现,前述场地土石方平整工程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某勘察测绘设计院采用gps卫星定位系统进行测绘确定标高和面积,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根据该院的测绘文件编制的土石方工程招标清单总量为22.33万立方米、预算控制价511.36万元。而施工单位试图推翻原测绘结果,伙同该项目的监理单位在避开原测绘单位的情况下,采用水准仪进行重新测绘,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业主现场代表共同作变更签证确认,并作为办理该项目结算依据。审计人员据此签证资料初步计算,此项目的工程量将比招标清单量增加1倍多,增加投资将近900万。

在此情况下,审计人员翻阅了大量法规和工程技术规范,分别从明确测绘、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各自履行职责是否到位,确认重新测绘签证资料的合法性,,原测绘结果存在误差,是否超过规范规定的误差范围,以及采用新的勘测手段对现场再勘测等方法,最终核实了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等共同作弊,推翻原勘测结论,将土石方工程量由投标量的22.33万立方米增加到44.36万立方米,金额由投标报价额651.22万元, 变更增加到1523.58万元的问题。

鉴于该项目正处施工后期,审计组经请示审计机关,就该项目的场地土石方平整工程变更签证问题,及时发出《跟踪审计建议单》,督促建设、监理等单位及时予以纠正,节约了项目建设资金。

案例:多项目混淆核算

某机关这几年连续搞基本建设,财务人员把所有项目都混在一个项目核算,审计时无法分清每个项目的成本、投资,给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只好让财务人员重新将各项目分离。

有些基建工程由于工期长或由两个施工单位共同承建,就存在混淆工程界限、交点工程重复计算的现象。有的已完工程实物量与施工图计算工程量不相符;有的由于设计变更应该调整减少的工程量而在编制决算时不做调整,使工程量多计算等。

提示:《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二)按项目单独核算,按照规定将核算情况纳入单位账簿和财务报表;

施工队伍界限:

有些基建工程由两个施工单位共同承建,处理不好就容易出现混淆工程界限、交点工程重复计算的现象。所以应该注意, 在签订施工合同时,严格划分工程项目,结算时分清项目成本, 避免出现混淆界限,重复支付工程费用的问题。

案例:补充合同约定条款对工程造价审计的影响

在对轨道交通x线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中,审计组发现该项目牵引、降压变电所和电力监控系统工程合同采用总价包干的结算方式,结算上报金额与合同金额差异并不大,但抽查的电缆采购数量较合同数量有大幅减少,差异比例超过10%。

由于电缆属于该项目的主要材料,材料数量与实体工程数量直接相关,电缆数量的差异金额就超过了200万元。

经过施工单位的解释及其提供的资料反映,审计人员了解到, 电缆总用量减少的主要原因为施工过程中通过优化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管理,从而达到了减少电缆用量的目的。审计也通过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辅证,证实了施工优化方案的可行性及真实性。审计人员进而了解到施工方曾承诺将与建设单位共享电缆的设计优化成果,但双方并未约定具体的分享细则,而共享承诺函并未附入上报结算资料中,共享承诺成一纸空文。

上述情况反映出两个问题:

一是建设单位在总价包干合同形式下,对参建单位的承诺未及时作出合约变更,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对施工优化措施的动态造价管理存在漏洞;

二是应对施工单位承诺给于建设单位的施工优化收益予以核减,经过审计组提出问题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并补签了补充协议,补充约定以实际采购数与合同数量差异值所对应的合同金额为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各享50%收益,审计组依据共享承诺函和补充协议约定,共计核减造价101.5万元,既确保了建设成本的真实性,也防范了审计风险。

【第12篇】注册物流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卡车之家 原创】尽管近期行情下滑,跑卡车拉货不像前些年那么风光,但还是有不少人压抑不住内心的向往,仍然义无反顾的投身卡车司机大军。那么,新手入行都需要准备哪些证件呢?

1、驾驶证

想要开卡车上路,首先必须考取驾驶证,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驾照了,一般当通过驾校考试后即可领取相应驾照。目前新驾照可以分为a1、a2、a3、b1、b2、c1、c2、c3、c4、c5、d、e、f、m、n、p共16个级别,不同级别的驾驶证对应不同的驾驶车型。

从上图中我们可以看出,当你持有一种级别的驾驶证时,比如a1驾驶证,你也可以驾驶a3、b1、b2、c1、c2、c3、c4、m的车型。但只能从低驾驶,例如a照可以驾驶某些b、c照车型,但c照不可能驾驶a、b照车型

2、行驶证

机动车行驶证是准予机动车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法定证件。行驶证由证夹、主页、副页三部分组成。其中:主页正面是已签注的证芯,背面是机动车相片,并用塑封套塑封。副页是已签注的证芯。

行驶证上登记的车主是法律承认的车辆所有人,他有合法使用和处置该宗财产的权力,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经济纠纷等,他也是法定的责任承担人——因此行驶证不要随便借用别人之名,或者让别人用自己的名字进行登记,杜绝车辆上路后可能发生的隐患。

申请人员可以去车管所办理行驶证,需要提供车辆出厂合格证、完税证明、保险单等手续。

3、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是通过交通部门道路运输有关知识、技能考试合格后核发的一种证件,意味着从业人员得到通过职业驾驶等活动而获取报酬的一种资质。从业资格证分客运、货运和危险货物运输,客运又分大客和旅客运输;货运又分汽车列车和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需到车管所办理,某些驾校也可以代办,需要考试。同时其一般办理价格是600元左右,每个地方县市都不一样。

4、道路运输证(也就是营运证)

道路运输证,其实就是我们常说的营运证,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的合法凭证。营运证是老的称呼,交通部于2005年启用新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不过现在还是有很多人称道路运输证为营运证。

公路运输营运证是过去的称呼,2005年已更换为“道路运输证”

如果车辆没有道路运输证,那么就是无证经营,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黑车”。其办理流程如下:

1、工商办理个体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4、领取税务登记证;

5、车辆到车管所上牌(外地车过户到工商所核准的个体户名称);

6、领取道路运输证(营运证)

需要注意的是,办理营运证的前提是必须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单位、团体、和个人有权利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证明,有此证的公司方可有营运的车辆,是车辆上营运证的必要条件。由地方道路运输管理局颁发,有效期为4年,到期需换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指出,车辆营运证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依照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决定向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的车辆营运证。

也就是说,当办理道路经营许可证时,也相应会发放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发给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人的,随单位或人走,无须随车携带。营运证是针对车辆、发给车辆使用的,随车走,需要随车携带。

例如,张三开了一个红光运输公司,名下有a,b,c三辆车。张三需要先为红光运输公司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然后才能为a,b,c三辆车分别办理三本道路运输证。

据调查,道路运输证的办理各地区略有差别。有的地方不给个人办理道路运输证,而且随着车队、物流公司纷纷兴起,大部分散户选择挂靠车队、物流公司(他们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其名下车辆相应配置道路运输证),缴纳一定的挂靠金额从而取得道路运输证。

小结:

上面的四大证件中,驾驶证用于证明驾驶员拥有驾驶车辆的能力和权利,行驶证用于说明该车辆拥有上路行驶的权利,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是证明该公民拥有驾驶车辆进行运输并获得报酬的资质,道路运输证是表示登记车辆可以进行运输经营并获利的资质。1和3用于证明人的资质,2和4用于证明车辆资质。

因此,如果卡友没有自己的车、只给车队或者物流公司开车,那么只需要准备好驾驶证和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这两个证件就可以了

如果是个体散户,想开着自己的车跑运输拉货,那么除了随车携带这四个证件之外,还需要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个体工商户相关手续,当然这些证件不需要随车携带。

另外,这四大证件属于基本入门证件,需要随车携带。如果是拉特殊货物,还需另行办理相应的证件。例如运输危险品货物,就需要办理危险品运输从业资格证等。

【第13篇】汽车租赁公司注册条件

融资租赁不可怕,正规融资租赁公司是没问题的。

购车的方式有很多种,下面简单介绍下:

第一种,全款。所花成本最低,有钱任性,对于钱不够的朋友来讲,还是较吃力。涉及到的费用有裸车款、保险、上牌费和购置税(新能源暂时不收)。

第二种,贷款。这里能贷款的公司主要是汽车金融公司和商业银行,是必须要有贷款资质,否则是违法的。涉及到的费用,比全款多了手续费(可能有)和利息。其中利息分为免息、低息和不贴息。免息和贴息其实是总的利息不变,只是其中的一部分或全部利息,有汽车厂家帮你给到金融机构了。贷款买车基本对首付有一定要求,比如最低20%起等。

第三种,融资租赁。这种方式购买车辆,本身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只是普通老百姓不理解,我明明买车,怎么变成租车了,其实只是获得车辆的方式与前两种不同而已,只要是正规公司,没有骚操作,没啥问题的。这种买车方式最大的特点就是灵活,什么费用都可以融到月还款里面去,即可以做到超低首付,而且对客户资质要求相对较低(黑户征信极差都可以)。所以买车门槛低。

第四种,担保公司。这种模式目前不流行了,所以放到这里讲。在15年前后两三年,是非常流行的,尤其是在江浙一带。说的很直白点就是担保公司为客户贷款买车做担保、兜底。那是当时汽车贷款买车渠道不多,才有了担保公司生存的空间,而今融资租赁和贷款机构不断注入,担保模式基本没有了。

第五种,其他。除了以上讲到的常用买车方式,还有比如信用贷、互联网金融、消费金融,变相贷款后来全款买车,这里不赘述,因为不常用。

❤️总结:

1.无论哪种方式买车,一定要算明细账和总账,看清合同。

2.因购买者不了解,没有对比和参考,所以要是身边有懂得人,最好借鉴。

3.最终还是自己要有判断,利益面前,哪里有那么纯纯的亲朋好友,那都是极少数。

最后,祝你早日买到心仪的车,同时不要忘记给个点赞、收藏和关注哟。以后说不定有机会会再次找到我、咨询我的哟。

【第14篇】建筑劳务公司注册条件

小编今天整理了办理建筑公司需要哪些证件的相关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办理建筑公司需要哪些证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企业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企业主要人员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的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复印件;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建筑公司所需条件

1、注册资本要符合国家的规定;

2、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门的技术人员并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

3、有相应的技术装备从事相关建筑活动;

4、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是注册建筑公司需要满足的条件,除此之外还要符合一般公司的注册要求。

建筑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的规范。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从业资格的专门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总结分享的关于办理建筑公司需要哪些证件的相关内容,对此有不了解的朋友不妨认真看看上述文章介绍,希望通过我们的介绍能够帮助大家从中找到自己想要的答案,后续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在线客服。

【第15篇】食品配送公司注册条件

近年来,随着蔬菜配送行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专业的蔬菜配送公司的客户群体不断扩大,伴随而来的就是蔬菜配送公司资质的门槛不断提高。那么今天我们就例举以下,如果你想成立一家专业的蔬菜配送公司需要哪些资质?

一、必备资质

1.食品经营许可证。

2.食品流通许可证。

3.从业人员健康证。

二、基本资质

1.企业营业执照

2.道路运输证

3.城市通行证

4.组织机构代码证

5.税务登记证

三、辅助资质

1.开户许可证

2.社会保险登记证

3.纳税人减免税证明

4.ios证明

如果没有这些必备的资质文件,但是企业又开展了具体的生鲜配送业务。可能面临行政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总而言之,在现今社会,商机无处不在,但是抓住商机的前提是,企业要有相应的完备企业资质,才能不使商机流失。举个例子,在企事业单位招投标的过程中,如果一家单位有足够的实力,但是因为某个证明的缺失,基本就无缘这次的招投标。

除此之外,如果能够选择一家专业的蔬菜配送软件来实现线上管理的话,能够更好地为公司实现全面高效的管理。比如说蔬东坡蔬菜配送软件,在类似的系统软件产品中,无论是便捷性还是安全性都是肉眼可见的。

注册有限公司条件(15个范本)

有限公司注册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和资料,很多客户想要承担公司一部分的责任,注册有限责任公司,那么注册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注册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提前准备哪些资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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