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公司股东公司变更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深圳公司股东变更流程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深圳公司股东变更流程
天津公司变更股东流程和注意事项
在天津啊,变更股东需要两大步骤,我用非常简单的方式帮大家梳理一下。公司变更股东大致需要变更两大块内容,一则是税务,二则是工商,只有两项内容都变更了,才算真正股权变更完全。
然而公司变更股东时,是先变工商的还是先变税务呢,这里面就蕴含特殊的要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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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情况:公司股东转让双方都是自然人时,变更顺序时,先做税务清算,然后做工商变更、最后再做税务信息更新。
为什么税务还两遍呢?因为啊,如果你的股东是自然人的话呢,就需要公司先做一个税务清算,清算的对象呢,其实就是出让方的股东,哎,获取一个公司的利润的分红,或者是转让股东的利润的时候呢,需要做一个个人所得税的清算,清算完以后了。在进行工商的信息变更,最后呢,税务的信息啊,再做一次信息的变更,这样的话呢,公司转股的整体流程才算完成。
第二种情况:如果出让方股东是公司的话呢,就没有第一步的税务清算,直接做第二步的工商变更,税务变更信息就可以了。
因为税务变更的所有所得的问题,不用现场缴纳清算,等到了税务变更信息时,统一结转到出让公司的账上,就可以了。
【第2篇】公司股东变更流程费用
股权变更怎么办理呢?近期有新规定下发,办理流程上发生了一些变化,需要先进行税务申报,在办理股权变更税务申报需要的资料都在这里了。
主要还是提醒大家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做股权变更时,公司不能存在工商异常或者税务异常,如果有异常,需要把异常处理完之后再办理变更。
第二,现在办理股权变更需要先交税,三个工作日之后才能办理股权变更,流程上比之前多了一步,时间上多了三天。
第三,股东越多的话,需要填写的申报表就越多,变更就更加麻烦。
第四,会产生万分之五的印花税,还有20%的个人所得税可进行议价。
第五,如果利润表为亏损的状态,可进行低价转让或者一年转让,但是低价转让有被抽查的风险。
第六,鉴于股权变更资料多,流程复杂,数据事项比较多,为了不耽误公司的经营,还有变更流程的顺利进行,建议还是交给靠谱的工商、财税公司进行代理。
【第3篇】公司股东变更需要办理手续
股权变更是指公司的股东变更,比如公司有2个股东,更换其中一个,进行股权的更换的一个行为。那么,公司股权变更怎么操作的?
一、公司股东更换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表;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4、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5、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z原件,股东为法人的提供营业执照;
6、营业执照正副、本缴回
股权变更
二、公司股东变更流程:
1、准备(一)所需要的的材料;
2、填写《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3、将准备好的材料送审,等待通知去领营业执照;
【第4篇】变更有限公司股东
对于一家股份制的企业来说,随着企业的经营发展,总会伴随着新的股东加入和旧的股东退出,而这其实不仅仅只是一种身份的转变,在公司的股东的变更的时候,企业也是需要注意许多的问题,避免公司的经营受到不小的影响,同时也对公司的股东和股权进行一个充分的了解。这里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些公司股东变更时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
1、股权的各项权利可以分割转让吗?
答:不可以,股权的权利本质是基于股东的身份在公司享有的一种综合性权利,股权的转移也是股东身份的转移,股东的各项权利不能分开转让。
2、股权已经变更,原股东还可以主张对转让前的利润进行分红吗?
答:不可以,在公司的股权转让已经发生后,原股东立即失去股东的资格,包括分红在内的股东权利,因此不能再主张进行利润分红,除在股权转让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司股东可以直接退股吗?
答:在公司成立之后,公司的股东不能进行退股,只能进行股权的转让,而且只有在几种特定的情况,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但仍不属于退股。
4、公司现有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么?
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依公司法规定自由转让股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间进行股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5、股权转让协议何时生效?
答: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股权转让双方发生法律效力。
6、股东可否无偿转让股权?
答:可以,股权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决定。
7、股权转让的价格一定要与相应的出资额相一致么?
答:不一定。股权转让价格确定的原则是在不损害国家和第三方公司和其它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条件下,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与相应的出资额相一致是确定转让价格的参考方法之一。
8、股东把股权转让的受让款用于补足该股东未实际出资到位的注册资金吗?
答:如果受让方在受让股权时不知原股东有此情况,则不应承担补足责任;如果已经知道,则应承担补足责任。
9、股权转让后,应作哪些变更记载?
答: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10、公司需增加一个股东应办理什么事项的变更?
答:分两种情况:
一是增加股东同时增加注册资本的,应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二是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增加股东的,应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11、股权转让可以约定公司的债权债务由谁承担吗?
答:可以约定。但债权债务的转移应取得相对一方的同意方能生效。
12、股东原价或低价转让,如何纳税?
答:税务机关核定后处理,看是否属于低价或者规避税收行为后决定处理。
13、股权转让是否就是转让出资额?
答:新的公司法明确了股东转让的是股权。股东出资后,其财产权已归公司所有,股东基于出资享有的是股权,故转让的应是股权,而不是修改前的《公司法》所表述的“出资”。
以上就是在公司股东变更时常见的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对于股份公司来说,股东无异于企业的基石,企业想要良好地去做发展,那么对于公司的股东、股权的限制,还是需要注意进行合理的控制,以及对相关事项的把握。
【第5篇】公司股东变更费用多少
股权变更怎么办理呢?近期有新规定下发,办理流程上发生了一些变化,需要先进行税务申报,在办理股权变更税务申报需要的资料都在这里了。
主要还是提醒大家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做股权变更时,公司不能存在工商异常或者税务异常,如果有异常,需要把异常处理完之后再办理变更。
第二,现在办理股权变更需要先交税,三个工作日之后才能办理股权变更,流程上比之前多了一步,时间上多了三天。
第三,股东越多的话,需要填写的申报表就越多,变更就更加麻烦。
第四,会产生万分之五的印花税,还有20%的个人所得税可进行议价。
第五,如果利润表为亏损的状态,可进行低价转让或者一年转让,但是低价转让有被抽查的风险。
第六,鉴于股权变更资料多,流程复杂,数据事项比较多,为了不耽误公司的经营,还有变更流程的顺利进行,建议还是交给靠谱的工商、财税公司进行代理。
【第6篇】变更公司股东的流程
佛山小规模公司变更股权转让流程你都知道吗?办理股东变更、股权转让需要什么材料?需要多长时间你都清楚吗?下面小编带你一起探讨一下吧!
公司转让出去了,就要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我们都知道,在办理变更之前,首先要了解一下之前公司的经营情况,看看是否负债?是否存在分红?如果公司之前有实收资本、账上还存在未分配利润等等情况的,再办理转让手续的时候需要注意了,这个转让金额一般建议你等价转让。为什么这样说呢,如果真的存在未分配利润高或者实收资本高的,都是为了避免承担过高的所得税。
凡是涉及到公司变更股东的,都是要在税务局、工商局办理转让手续的。那么这个流程是怎样的?
1、提供公司上一年度、上一个季度、上一个月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公司执照、公章、转让方及受让方的身份证复印件、股权转让合同等材料到税务局提交备案;
2、准备好旧的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公章、申请表等等资料提交工商局办理新的营业执照(需要新、旧股东做商事签的);
3、领取新的执照之后需要登录公司的电子税务局,进行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4、如果公司有银行对公账户的,需要去银行办理变更登记的;
5、公司有办理其他行政许可证的,需要办理相关变更登记。
总的来说,佛山公司变更股权转让手续的时间一般都是1个月左右,加急办理的都要半个月以上的啦!
【第7篇】怎么办公司股东变更
本文目录
2022公司股东变更网上办理流程?
全程电子化股东变更步骤?
监理资质证书网上变更流程?
法人变更去哪里办手续?
公司股东减少和增加需要哪些手续?
2022公司股东变更网上办理流程?
西安全程电子化股东变更步骤
1、打开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注册账号并登录,找到相应公司,在线更改和变更股东信息,再打印网上预约通知单;
2、写承诺书,表明股权转让事项;
3、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
4、签订股东会决议书;
5、制定司章程修正案,就股东信息变更做出相应的修正;
6、下载打印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并填写,签名,盖章。
股东变更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全程电子化股东变更步骤?
1、打开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注册账号并登录,找到相应公司,在线更改和变更股东信息,再打印网上预约通知单;
2、写承诺书,表明股权转让事项;
3、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
4、签订股东会决议书;
5、制定司章程修正案,就股东信息变更做出相应的修正;
6、下载打印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并填写,签名,盖章。
监理资质证书网上变更流程?
1.企业变更申请报告,如企业为市州所属企业须经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1份
2.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1份
3.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1份4、变更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需提供任命文件、工作简历、身份证、职称证复印件,其中变更技术负责人还需提供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执业印章。1份
5、详细地址、注册资本金、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需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复印件(能体现变更前后的有关详细信息)1份
6、工程监理企业改制的,除前款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的决议、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企业申请改制的批复文件1份
7、《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1份
8、详细地址、注册资本金、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9、企业修正后的章程复印件1份
法人变更去哪里办手续?
企业法人变更或股权变更的办理手续:
1、工商局到工商领取一份变更提交清单上面有针对每样变更事项所需提交的材料,一家公司有两样以上变更事项的,只需填取一份《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其他针对变更事项而备材料。所需文件目录准备齐全后就提交材料,外加工本费,工商一般在十个工作日受理审查,审查核准后就去领取新的执照。
2、国税、地税去国、地税办理变更手续带上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国、地税证副本,本年度全套会计报表,会计凭证及税局要求提供的材料,(一般来讲,纳税人办理税务变更登记的,税务机关会视情况需要进行税务检查。也就是说,变更股东时国、地税局要求查帐,贵公司须提供本年度全套会计报表,会计凭证及税局要求提供的材料)税局一般在五个工作日受理审查,审查核准后就取领取。税务变更后,就去技术监督局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
3、银行变更开户许可证和银行印签,此项变更到中国人民银行和开户银行。带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到开户行办理。
公司股东减少和增加需要哪些手续?
公司股东减少和增加需要的手续包括,公司董事会研究通过的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新股东的任职文件等。公司股东减少和增加,不涉及公司营业执照照面上的内容,也就无需提交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就可以办理公司股东减少和增加的注册登记。
【第8篇】北京公司股东变更
今年的双11,各大电商平台都没有了过去的高调,破天荒地没有公布总成交金额。天猫方面表示,今年双11稳中向好,交易规模与去年持平,京东也只留下了“超越行业增速,创造新纪录”的表述。
同样变得低调的还有电商帝国背后的掌舵人,杭州杰克马已经许久没有公开露面,刘强东也继去年之后,继续转让所持京东股份,进一步退隐的意味十分明显。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以来,刘强东已陆续将其持有的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苏京东邦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45%股份转让给京东集团副总裁缪钦。更早之前,刘强东所持有的京东物流和京东健康的股权,也都转让给了缪钦。
而最近的一次股权变更,则发生在双11当天,刘强东将其持有的京东购物网站运营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45%股份转让给京东集团副总裁缪钦。此外,刘强东在京东1号店关联公司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45%股权,也于11月9日转让给了缪钦。
从前年开始频繁转让给张雱,到如今又密集交付给缪钦,刘强东为何频频交出公司持股权限,失去了持股权限之后,刘强东是否还能继续掌舵京东这艘大船呢。
谁是缪钦?
网络上关于缪钦的新闻报道并不多,但他却是一位履历辉煌的零售业老兵。缪钦现年49岁,曾于1993年加入麦当劳,从基层员工一路干起,最终在2008年成为麦当劳历史上第一位中国籍副总裁,此后更曾担任过麦当劳中国区coo。
离开麦当劳后,缪钦曾在自助餐饮品牌金钱豹担任过一段时间的ceo,也曾有过自主创业的经历,他于2023年创办了新茶饮品牌“因味茶”(inwe),并获得了刘强东5亿元a轮投资,刘强东还委派自己的妻子章泽天作为投资人代表,在因味茶担任董事职务。
2023年,缪钦卸任因味茶董事长,正式加入京东,并在当年年底开始担任京东零售生活服务事业群负责人。
虽然加入京东的时间并不长,但缪钦与刘强东却是不折不扣的老相识,两人早在2023年就已经结识,当时刘强东和缪钦都在中欧emba就读,还是同班同学。
不过从管理的方向来看,缪钦所负责的零售生活服务事业群并不算京东的核心,大多为一些创新业务,比如汽车后市场、家政服务、鲜花宠物等。近期京东汽车与壳牌中国的合作签约仪式上,缪钦还曾以京东集团副总裁和京东生活服务事业群总裁的身份出席仪式。
从职级上来看,缪钦也要比曾经的徐雷和余睿要略低一级,徐雷曾经担任的是京东零售集团事业群ceo ,余睿则担任的是京东物流集团ceo,都属于京东三驾马车之列,而缪钦所统领的业务线只能称得上是马车上的一个轮子。
另外还值得注意的是,缪钦虽然也兼任着京东集团副总裁,但并未进入董事会,也不在京东对外展示的公司管理层之列,在京东整体高层中的话语权并不多,甚至于可能比此前密集接替刘强东担任多家京东系公司法人的张雱还要更低一些。
在内部职级并不算核心人物,但依然接替刘强东担任多家京东关联公司的大股东,这只能说明刘强东对于缪钦有着充分的信任,两人相识十多年,年龄相仿又曾有过同窗之谊,加上刘强东还曾投钱给缪钦创业,这种惺惺相惜的感情可能是其他的京东高管不曾有过的。
为何密集转让股权
刘强东转让京东关联公司股权并不算是什么新鲜事,从前几年开始,刘强东便陆续卸任京东关联公司法人和相关职务,2023年是刘强东卸任企业高管最多的一年,仅在这一年,刘强东就卸任了228家公司的230个职务,其中有不少职务的接任者是如今的京东首席人力资源官张雱。
现年33岁的张雱是京东自家培养的高管代表,她于2023年以京东管培生的身份进入京东,一路做到京东高管级别,还曾担任过刘强东的秘书,并于2016就取代京东元老孙加明,成为京东47家关联公司的法人、董事甚至董事长,名下公司一度多达427家。
对于刘强东卸任关联京东关联公司职务,京东方面曾有过简短的回应,称“只是很正常的管理动作”,而从后续来看,虽然刘强东退出了数百家京东关联公司的组织架构,但对于京东的日常经营和管理而言,也确实未曾受到过较大的影响。
东哥真正的退场是在今年4月,刘强东宣布不再兼任京东集团ceo一职,由京东集团总裁徐雷接任该职务。刘强东本人则把更多精力投入到长期战略设计、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年轻领军人才培养和乡村振兴事业中。
由此来看,刘强东此前密集卸任关联公司的法人及高管,以及今年转让相关公司的股份,也是为了保障公司日常的高效率运转。
在一些商业往来中,基于合规要求,必须由企业法人或董事长签字或出面确认,刘强东在明面上已经卸任京东ceo,仅保留了京东董事会主席的职务,如果关联公司签订合同还需要联系其本人,可能会使得整体的流转效率变低。
而选择一个比较信任的高管来接替刘强东,既保证了审批流程的高效,也使得开展业务时更加合规稳定。
类似的情况其实在业内也并不鲜见,今年9月,小鹏汽车创始人何小鹏卸任了集团子公司小鹏汇天的董事长职务,其给出的理由也是为了加快工作效率。
刘强东依然掌控着京东
在执行层面卸任了京东集团ceo,在法律层面又密集转让了多家关联公司的股权,同时也不再担任关联公司法人,刘强东会不会存在对京东失去控制的风险,就京东现有的股权架构来看,这种担忧应该是多虑了。
由于刘强东近些年转让的京东在境内运营公司的股权,但是在境外上市公司的股权架构中,刘强东则依旧岿然不动,因此刘强东对于京东系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和收益分配不会受到任何影响。
而即便在境内,刘强东所放弃的只是一些关联公司的职务和股权,而一些重要的母公司法人,则依然由刘强东本人担任。
根据今年京东向港交所提交的文件显示,截止到2023年3月31日,刘强东占股13.8%,在去年腾讯减持之后,刘强东已经成为了京东的第一大股东,此外还拥有总投票权的76.1%,无论从何种角度解读,刘强东都牢牢控制着庞大的京东帝国。
当然对于京东内部而言,刘强东的存在,不仅仅是董事长或者ceo之类的虚职,其从无到有缔造京东的过程中,已经将自己的个人基因和处事作风与这家公司高度绑定,即便不在其位,也依然能够调动千军万马。
今年双11前夕,刘强东在回复高管汇报邮件时表示,“随着我们的3c家电业务的成功,很多兄弟开始夜郎自大、沾沾自喜,以为掌握了定价权,丝毫不再关注我们的低价优势,这样下去早晚会成为第二个苏宁!”同时刘强东还强调“低价是我们过去成功最重要的武器,以后也是唯一基础性武器。”
这种精细到产品定价的指导性意见,按照组织架构划分,也应由现任京东集团ceo徐雷或者是京东零售ceo辛利军下发,但刘强东依然可以直接向一线传递个人看法,其对于业务的掌控力度由此可见一斑。
在刘强东逐渐退居二线之后,京东近两年来其实取得了不少突出成绩,在2023年《财富》世界500强榜单中,京东位居46位;在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公布的2022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京东又排名第一。这两大重量级榜单中,京东都超越了bat等传统互联网巨头。
作为京东的缔造者,刘强东在不在业务一线,已经不再重要,其对于京东的影响力和掌控力会一直存在,这就已经足够了。
【第9篇】公司股东变更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权转让,是股东依法将自己的全部或者部分股东权益有偿或无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但是很多人对于股权转让的相关问题并不了解,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也最为常见。本文将为大家梳理公司股权变更登记的流程及所需要提交的材料。
股权变更登记流程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到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持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持银行变更通知单,到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需要注意的是,部分地区的税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发文,明确要求在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之前,必须先行办理纳税申报;经查验已完成税款缴纳(纳税申报)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依法为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如北京市、天津市、广东省、安徽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等地区。
如北京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告》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公司制企业、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发生股权转让,当转让方为自然人股东时,应先办理税务纳税申报核定手续,再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先持相关资料到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再到市场监官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股权变更登记材料清单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盖章的《公司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加盖公章的办理变更登记的《指定(委托)书》(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同意股东转让股权的原股东会决议(股东之间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的可不提交决议)
4、股权转让协议书(涉及人民法院裁定划转股权的,需提供人民法院裁定书;涉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
5、股权向公司股东以外转让的,还应提交新股东会(股权转让后的股东)决议
6、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新加入的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7、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8、公司加盖公章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
9、如组织机构有变动,视情况提交《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10、原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11、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权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公司股权变更登记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六十五条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公司法》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法(修订草案)》
第二十七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四)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时间。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第8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变动】当事人之间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受让人以其姓名或者名称已记载于股东名册为由主张其已经取得股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生效的股权转让除外。
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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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公司股东怎么变更
随着公司的经营,企业总是会存在人来人去,公司的股东亦是如此。因此公司也就发生了股权的转让,不过公司的股权转让也是有严格的限定的,也是需要进行相应的资料变更才行,那么公司的股东变更需要准备哪些资料呢?一起和小编来了解一下。
1、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股东会决议,需要公司的全体股东签字。如果涉及的股权转让,那么需要公司的股东一半以上的股东同意股权的转让,如果是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就没有必要。
3、公司股东签署的《公司股东出资情况表》也就是注明现如今公司的各个股东的出资情况。
4、股权转让协议书或股权交割证明(转让双方签署,股东或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有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盖公章);
5、公司新股东的身份证明,如果是企业则需要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交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则提交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等等。
6、公司章程的修正案,需要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签署,也就是关于公司股东变更的内容修改。
7、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如果是由委托人或代理人去办理变更事项的话,还需要提交公司签署《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以及指定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验原件),委托书要标明具体的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和期限。
注:以上各项没有注明提交复印件的,须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以上就是公司股东变更需要的一些资料了,对于公司股东变更来说,一般主要是有三种,一种为公司的内部股东的转换,一种为公司的外部的股东转换,一种是公司股东职务的转换,这三种不同的股东转换在转换时都一些不同的区别,各位朋友也是需要注意一下。
【第11篇】公司股东变更代办费用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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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案涉股东王某在股权转让后,以“非本人签字”为由对其持股期间的一次增资决议请求确认不成立。
法院认定,虽然经司法鉴定,案涉股东王某的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但该事实并不能否认《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从公司历次召开增资注册资金的股东会及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及案涉股东王某的股权被他人收购等事实,可以认定王某对增资《股东会决议》履行了追认、确认等法律签字程序。且《股东会决议》经另外的股东签署,签字人数和股权比例均超过三分之二,故王某是否对股东会决议进行投票并不影响股东会最终决议结果。
【关联法条】
公司法t37: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t5: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诉讼主体】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甲公司。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某。王某。
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旅银行。
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旅银行电力支行。
原审第三人:郭某。
【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甲公司、朱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及原审被告中旅银行、中旅电力支行,原审第三人郭某公司决议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甲公司请求】
申请再审,一、二审判决认为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不成立,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甲公司再审提交的七份新证据能够证明王某对股权增资到260.26万元的决议是同意、追认和确认的。2008年11月8日甲公司召开了第一次增资股东会议,全体股东朱某、郭某、王某均在股东会会议纪要上签字。该会议纪要第四项约定:公司股东决定,按原投资比例筹措资金850万元增补注册资金。2008年12月10日,甲公司召开了第二次增资股东会议,该决议上王某签名虽非其本人所签,但属于是王某根据2008年11月8日甲公司召开的第一次增资股东会议委托他人签字的。2008年11月8日第一次股东会议约定的条款与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具有增补注册资金同等法律效力,属于法律平行效力的股东会议文件。甲公司股东朱某、郭某在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上亲笔签字,签字人数和股权比例均超过三分之二,王某在2008年12月10日以后对增资《股东会决议》至少七次履行了追认、确认的法律签字程序,甲公司提交的王某履行追认、确认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签字的文件均经过工商登记产生了国家档案法定证据效力。
七份新证据:
(1)王某在2023年3月10日、2023年6月8日、2023年3月18日三次《公司章程》中均签字确认其缴付股权出资分别为260.26万元、250.25万元、250.25万元(注:2023年6月8日王某将其股权资本转让给崔某1%),该行为是对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签字的追认、确认和补充,也是对其在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委托他人签字的认可,是对增资享有股权的确认。所以,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根据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不能豁免,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真实有效。
(2)2023年5月31日在甲公司名称变更登记时,王某向工商机关出具《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办理公司名称变更登记所需重新确认股权手续,签字确认其股权为260.26万元,也是对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签字享有股权的追认、确认和补充及委托签字的认可。
(3)2023年3月10日由朱某、靳某、王某、郭某四人签字确认2008年12月10日增资股权的股东会决议也是对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享有股权数据的签字追认、确认和补充及委托签字的认可。
(4)2023年6月8日由靳某、王某签字确认其二人2008年12月10日增资股权资本各转让给崔某1%的股东会决议也足以证明王某对2008年12月10日增资资本享有股权的确认、签字的追认。所以,王某本案诉请股东会决议不成立违反了民法诚实守信的法律规定。以上七份新证据工商登记法律文件能够充分证明二审判决股东会决议不成立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缺乏证据支持。
二、王某本案诉请不合法,二审判决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程序违规。《公司法》和《公司法解释》对于股东会决议只规定了无效、可撤销、不成立三种救济方式,并没有规定对股东个人不生效和不成立的救济方式,二审判决王某诉请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无法律依据。
三、单纯的受委托或代替某一个股东签名并不能仅因此就推断未召开股东会议或未表决,即不能适用《公司法》第三十七条和《公司法解释四》第五条主张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规定。甲公司再审提交新的证据足以证明王某对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是明知和确认的。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上是否王某本人签名应当与2008年12月10日以后王某签字画押的《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证据相印证。
四、《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要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被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出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王某于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之后在增资股权的七份工商登记材料上签名的证据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66条“视为同意”的规定。其称2023年6月才知晓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的抗辩与事实不符。
五、 2023年3月郭某将其股权250.25万元转让给其妻子靳某是其双方对2008年12月10日增资股权的再次确认。股权转让已经过工商登记,郭某作为本案第三人抗辩其对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增资事项不知情的陈述不能成立,与其之后签字确认股权数据的证据相互矛盾,其抗辩无证据支持,违反了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甲公司在二审中提交了王某、郭某签字的2023年3月10日股东会决议等新的证据,能够证明王某已确认其享有的增资股权,但二审没有履行举证、质证的法定程序,导致认定事实错误。综上,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一、二审诉讼费由王某负担。
朱某申请再审意见与甲公司相同。另称,开股东会议是电话通知的,会后到工商局办理的增资手续,需要本人到场,因此,王某、郭某本人确实到场了。2008年12月10日的签字是王某委托别人签的。
【被申请人王某辩称】
一、王某依据《最高法院关于〈中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五条,依法诉请甲公司2008年12月10日增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事实清楚,于法有据,程序合法。
二、甲公司2008年12月10日从未召开股东会议,更不存在真实合法的股东会决议。
1.根据《公司法》和甲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应当提前15日通知全体股东,甲公司2008年12月10日增资股东会决议内容载明“已于5日前以口头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违反了《公司法》第四十一条和甲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再审听证时。朱某坚称,本次会议是于召开前15日电话通知各个股东。由此可见,在通知方式和时间两个问题上,朱某的说法与该股东会决议内容的记载完全不符,证明甲公司根本没有召开本次股东会议。
2.王某和郭某未接到甲公司2008年12月10日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也未参加该次股东会议,也没有委托他人代为参加。郭某签字是公司会计王贵玲找到郭某单位,称办理工商年检手续让郭某在内容空白的股东会决议上签字。郭某看到上面有朱某、王某的名字,就在空白的股东会决议上签了字。经司法鉴定,股东会决议上“王某”签名属于伪造。
3.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内容显示:“代表公司表决权100%的股东参加了会议……”,与事实不符。该次股东会根本就没有召开,该股东会决议增资不是股东王某、郭某真实意思表示。
4.本案历经法院一、二审审理,甲公司及朱某始终没有提供用以证明甲公司召开了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记录、全体股东对会议所议事项表决的记录等必要证据,可以认定股东会未召开。
5.甲公司提交的2008年11月8日讨论明年工作目标计划朱某签名和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朱某签名,非同一人签名,朱某签名明显系伪造,可以证明股东会决议的虚假性和股东会未召开。故申请对朱某两处签名是否为同一人书写进行鉴定。
6.甲公司称增资银行手续均是第三方中介公司人员办理,银行凭证书写笔迹与股东会决议书写笔迹高度一致,应当认定股东会决议书写人为中介公司人员,故提起鉴定申请,对两份书证的书写人是否为同一人进行鉴定,以进一步证明股东会决议系伪造和虚构。
三、甲公司提供的所谓七项“新证据”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新证据,且与本案不存在关联性,不能证明召开过增资股东会议和股东会决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四、甲公司称股东会决议是“王某委托签字”,与事实不符。综上,应当依法认定甲公司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第三人中旅银行和中旅电力支行述称】
本案属于公司决议纠纷,与其无关。发回重审的二审程序中,王某的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均不涉及中旅银行、中旅电力支行,王某并未让其承担责任。综上,本案与中旅银行、中旅电力支行无关。
【第三人郭某述称】
一、郭某没有接到2008年12月10日甲公司召开增资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没有参加该会议,也未委托他人代为参加。甲公司没有提供召开该增资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记录、全体股东对会议所议事项表决的记录等必要证据。没有证据证明甲公司召开了增资股东会议以及郭某参加了该股东会议。
二、甲公司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上郭某签字是甲公司会计王贵玲找到其单位,称办理工商年检手续让其在内容空白的股东会决议上签字。其看到上面有朱某、王某的名字,就在空白的股东会决议上签了字。通过对甲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书写笔迹与2008年12月15日中介公司代办的王某和郭某银行进账单书写笔迹比对,发现两者书写笔迹相同,结合甲公司的陈述,证明中介公司办理银行凭证的时间是2008年12月15日。而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的字迹与上述银行凭证相同,能够证明股东会决议书写人不是甲公司人员,而是第三方工作人员,能够证明该股东会决议在12月10日内容为空白,证明该股东会决议系中介公司于2008年12月15日伪造和虚构。
三、甲公司2008年的虚假增资和抽逃出资属于违法行为,应自始无效,不会因为任何人的追认而变的合法有效。郭某对甲公司的违法行为从未认可,更不可能追认。甲公司2008年12月10日增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其他意见与王某相同。
【原告王某诉称】
请求:1.依法确认甲公司2008年12月10日增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2.依法确认甲公司通过一般结算账户进行验资行为违法且无效;3.依法确认中旅电力支行开设王某存款账户71×××47和郭某个人账户71×××63系冒名开设,其行为违规,开设账户行为与王某和郭某无关,对其不产生法律效力;4.依法确认甲公司增资验资行为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朱某个人所为,与王某、郭某无关。鉴定费3000元由甲公司和朱某负担。
【一审查明】
2008年12月10日,甲公司做出《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注册资金由150万元增加至1001万元,时任股东朱某、王某、郭某的占股比例不变(仍为49%、26%、25%),三人的出资额则分别由原来的73.5万元、39万元、37.5万元,增加至490.49万元、260.26万元、250.25万元。该《股东会决议》落款处有“朱某、王某、郭某”签名。后经司法鉴定,该《股东会决议》落款处“王某”签名非王某本人所签。该《股东会决议》作出后,相关增资款项被存入以朱某、王某、郭某名义在中旅电力支行处办理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中,后转入甲公司账户。经验资后,甲公司在工商部门办理了增资工商登记。
2023年1月6日,王某以朱某、崔某为被告,甲公司为第三人,以2023年3月13日甲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朱某、崔某以100万元价格受让其在公司的全部股份,其退出公司,同日朱某向其出具了100万元的借条,之后其已在工商部门办理了向崔某转让全部股权的手续,但朱某、崔某未向其支付股权转让款为由,向该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崔某向其支付股权转让款100万元。该院经审理后,于2023年3月30日作出(2017)豫0802民初57号民事判决,判决朱某、崔某连带支付王某股权转让款100万元。朱某、崔某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于2023年5月22日作出(2017)豫08民初1460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3年6月12日,张长有以甲公司、王某、郭某、靳某(系郭某之妻)为被告,以甲公司欠其借款303.25万元未还,王某、郭某系甲公司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靳某系明知郭某抽逃出资而受让郭某股权的股东,且亦未履行出资义务,应对郭某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为由,向焦作市中站区法院提起诉讼。焦作市中站区法院经审理后,于2023年10月20日作出(2017)豫0803民初521号民事判决,判决甲公司偿还张长有借款303.25万元,王某、郭某分别在2212600元、2127500元及利息范围内就甲公司对张长有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靳某对郭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认为】
本案系公司决议纠纷。
关于被告主体资格问题:按照《最高法院关于〈中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本案所审理法律关系的适格被告应为甲公司,朱某、中旅银行、中旅电力支行均非适格被告。
关于受案范围问题,王某诉讼请求第二、三、四项,会计师事务所与银行的行业监管均由专门机构负责,在庭审中王某自认,在其起诉前并未就其诉请的事项要求专门机构处理,其所请求事项并非民事案件审理范围,不予处理。
关于股东会决议成立与否问题。
首先,股东会决议作出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008年12月10日的股东会决议中,王某的签字并非其本人签字,但王某持股比例为26%,因此,王某的投票权并不影响最终决议结果,其主张该股东会会议并未召开,但未提交相应证据,因此,股东会决议中王某签字非本人签字这一事实仅构成程序瑕疵,而不是未经表决程序。
其次,在一审法院审理(2017)豫0802民初57号案件中已查明,2023年3月13日,朱某、王某、靳某、崔某四名甲公司的时任股东均到场参加公司股东会议,并决议甲公司分别出资100万元收购王某、靳某的公司股份;2023年3月18日,王某、靳某作为转让方、崔某作为受让方,分别签订了甲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王某与崔某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已明确王某在甲公司出资额为甲公司增资后的250.25万元,且王某与崔某的股权转让协议已于2023年3月18日在甲公司的注册地修武县工商局办理了备案登记。故此,王某将增资后股权转让并收取股权转让款,其在已经获取了增资股权的利益后反而要求确认增资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亦不利于维护商事行为的稳定性。
综上,王某的诉讼请求第一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由于本案的案由为公司决议纠纷,鉴定费是王某为印证其诉请成立而支出的费用,因此王某诉请的第五项以其诉请第一项的成立为前提,故对其诉请第五项亦不予支持。
关于王某的鉴定申请。王某在庭审结束后向法院申请对股东会决议中朱某的签名、指印以及股东会决议中记录内容笔迹以及银行凭证的书写笔迹进行鉴定。
首先,王某的鉴定申请未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其次,王某请求对股东决议中朱某的签名、指印是否本人所为进行鉴定,但王某应当提供初步证据证明朱某的签名、指印有伪造的嫌疑,经与在卷卷宗其他材料比对,未发现有启动鉴定程序的必要;最后,王某请求对股东会决议中记录内容笔迹以及银行凭证的书写笔迹是否为同一个人进行鉴定,但该鉴定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综上,对王某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一审法院于2023年9月5日作出新一审民事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400元,由王某负担。
【二审查明】
朱某提交2023年5月31日甲公司工商登记的变更手续和两份收据,以证明甲公司的股东对增资事项明知而确认,因为这些证据是在增资之后并基于增资的股权发生的变更转让手续,手续上均有甲公司的股东签字。王某质辩称,对2023年5月31日甲公司工商登记的变更手续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据指向有异议。
一、在转让期间甲公司和朱某并未提起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一事,其第一次发现该股东会决议是在2023年6月12日张长有民间借贷一案中。
二、其依照最高法院关于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对甲公司2008年12月10日增资股东会议决议不成立提起确认之诉,该证据与本案无关。两份收据及2023年6月8日股东变更的证据真实,证据指向与其所诉无关。甲公司、中旅银行、中旅电力支行对证据的真实性和指向均无异议。郭某对两份收据、内容的真实性有异议,因为转让没有实质性的交易,对收据上的签字无异议,其余意见同王某。二审法院认为,朱某提交的2023年5月31日甲公司工商登记的变更手续和两份收据和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信。
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二审认为】
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2008年12月10日的《股东会决议》是否成立。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四)》第五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有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本案中,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10日的股东会决议中,王某的签字并非其本人签字,甲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公司于2008年12月10日召开公司第二次股东会,因此甲公司2008年12月10日的《股东会决议》违反了《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王某主张公司决议不成立,予以支持。
关于3000元鉴定费,王某未提供相关证据,因此其要求朱某、甲公司承担该费用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经二审审判委员会决定,二审法院于2023年1月9日作出二审民事判决:一、撤销焦作市解放区法院新一审民事判决;二、甲公司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不成立;三、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共计800元,由甲公司负担。
【再审查明】
本院再审认定的事实除与二审一致外,另查明:
1.2008年11月8日甲公司召开了股东会议,全体股东朱某、郭某、王某均在股东会会议纪要上签字,该会议第四项约定“为了公司对外形象的宣传,公司股东决定,按原投资比例筹措资金850万元,资金到位后,先增补注册资金。
2.甲公司提交的工商登记档案中七份新证据,证明,甲公司增资1001万元后,王某在2023年3月10日、2023年6月8日、2023年3月18日三次《公司章程》中均签字确认王某缴付股权出资分别为260.26万元、250.25万元、250.25万元,并委托王贵玲办理甲公司变更手续。再审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均认可注册资金的增资是虚假的。
3.张长有诉甲公司及其股东一案,二审法院作出二审民事判决后,王某、郭某、靳某申请再审,本院已作出【】民事裁定,指令二审法院再审该案。
【再审认为】
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案涉2008年12月10日超凡公司增资的股东会决议是否成立。
经查,2008年11月8日甲公司召开了股东会议,该会议第四项约定“为了公司对外形象的宣传,公司股东决定,按原投资比例筹措资金850万元,资金到位后,先增补注册资金”。股东朱某、郭某、王某均在股东会会议纪要上签字。
2008年12月10日甲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决定该公司的注册资金有150万元增加至1001万元。之后,甲公司在工商部门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将注册资金增加至1001万元。在甲公司变更登记手续资料及《公司章程》上,王某与其他股东签字确认。
2023年3月18日,王某、靳某作为转让方、崔某作为受让方,分别签订了甲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中已明确王某在甲公司出资额为甲公司增资后的250.25万元,且王某与崔某的股权转让协议已于2023年3月18日在甲公司的注册地修武县工商局办理了备案登记。因为按照股权转让协议,崔某未履行支付转让款100万元的义务,王某起诉法院。一审法院作出57号民事判决,判决朱某、崔某连带支付王某股权转让款100万元。朱某、崔某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于2023年5月22日作出1460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3年6月19日,王某提起本案诉讼,认为2008年12月10日甲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其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虽然,经司法鉴定,王某的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但该事实并不能否认《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从甲公司历次召开增资注册资金的股东会及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及王某股权被崔某收购等事实,可以认定王某在2008年12月10日以后对增资《股东会决议》履行了追认、确认等法律签字程序。
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要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被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出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通过以上事实可以看出,本案是甲公司增资后历经十年之后王某才起诉的,案涉增资的股东会决议上王某的签字虽然不是其本人所签,但通过股权转让协议其认可出资200多万元,王某也因为股权增资后崔某未履行支付转让款提起诉讼,可以认定其对增资的事实进行了追认且在此基础上进行股权转让。王某现以股东会议没有召开、其名字不是其本人签字为由,主张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2008年12月10日甲公司《股东会决议》另外两名股东朱某、郭某也在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上亲笔签字,签字人数和股权比例均超过三分之二,故王某是否对股东会决议进行投票并不影响股东会最终决议结果,故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另外,王某在再审中,申请对2008年11月8日股东会议中以及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中朱某的签名是否是同一人书写,以及申请对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内容与2008年12月15日中介公司办理的银行凭证的书写笔迹是否为同一个人书写进行鉴定,因该鉴定事项与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也不影响已查明事实的认定,故没有鉴定的必要性,其鉴定申请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错误,应予纠正。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甲公司、朱某申请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焦作市中级法院二审民事判决;
二、维持焦作市解放区法院新一审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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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深圳公司股东变更
最近几年,我国股权投资市场整体表现活跃。出于企业战略调整、投融安排、业务架构优化等考虑,股权变更已经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投资行为。2023年伊始随着“家族企业”,“持股平台”,“防火墙公司”等词语窜红网络,各平台出现很多大咖给大家讲述股权架构设计的相关思路,让很多老板、企业家眼前一亮,随之而来的就是对公司股权进行变更。常见的股权变更方式主要包括增资扩股、股权转让、撤资减资、解散清算等。可是,不论股权架构如何设计,都离不开一个问题,就是股权转让的涉税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说一说,股权转让的那些事。
根据股权转让方的不同,大体分为自然人股东转股、法人股东转股。不同的转让方或转让方式所涉及的税种也有所不同,主要有契税、印花税、个人或企业所得税。下面,我们就来详细分析下这些股权变更时涉及到的税务问题。
一、契税
根据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契税;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二、印花税
股权转让存在两种情况:
一是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转让行为应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3‰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二是不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此转让应按1991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执行,由立据双方依据协议价格(即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
股权转让的是到位注册资金即实缴资本,有些转让的是未到位注册资金即认缴资本,对股权转让到位资金按“产权转移数据”征收双方印花税,对股权转让未到位注册资本认缴不征收印花税。
三、所得税
如果股权被收购后,股权转让发生所得,则自然人股东需要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上市股权除外);企业股东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有股权损失则可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1、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涉及个人所得税交纳
2023年12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管理办法》对个人股权转让的所得税问题作了相应规定。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要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代扣扣缴义务人。
举例:某企业由2人股东伙,a出资5万,现a要退出,将股权转让给b,合同载明转让价款为10万,转让过程中支付了中介服务费等5000。那么b需要代扣代缴的a的个人所得税额多少?
个人所得税额=(10万-5万-5000)*20%=9000元。
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之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然后持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2、企业股东转让股权涉及企业所得税
实际上,就股权转让来说,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前面自然人转股涉及的个人所得税计算上并无太大的区别,除了税率不一样之外,基本的税法原理和计税的方式方法是一致的。区别在于,个人所得税是分项征税,对于单项股权转让产生的所得申报纳税即可。而企业所得税是采用“预缴、年度汇算清缴”的方式,股权转让所得是投资收益的一部分,如果有股权损失则可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企业股权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收购方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至于企业最终要不要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要从企业在该年度的整体的盈亏情况去看,并且还要考虑以前年度可以抵扣的亏损,因此对于企业而言,即使该笔股权转让有所得,但是也不一定意味着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股权转让的事事非非
股东基于股权转让而产生的纳税义务亦无法避免,由于股东认识错误,导致股权转让中的税收陷阱比比皆是。今天,我也只是简单地给大家提示下:
1、股权转让阴阳合同中的“避税”条款无效
2、实缴注册资本0元,股东0元转让股权也要缴税
在股权转让时涉及的税务风险:一是发生在企业内部,由于财会人员主观故意和客观处理失误;二可能出现在企业外部,税务裁量严苛失当。这两个因素都会加重税收负担,所以建议企业在涉及股权转让时多咨询专业人士。
【第13篇】变更公司股东
随着公司发展的壮大,有些人来了,有些人走了这就会产生股东股权的变更,那么股权变更怎么操作,以及需要哪些材料呢?下面就由企的宝财税来给大家简单的介绍下股东股权变更流程。
股份公司变更股东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到工商局提出变更股东的申请,经过审查通过的,会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
二步,工商局对于材料齐全、符合变更的,会当场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后工商行政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人可以领取《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可以对股东进行变更。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
企业变更股东流程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2、转让方与受让方就股权转让的相关权利义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3、公司应召开新股东参加的股东会,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
4、携带相关材料到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公司变更登记。
公司法股东变更规定
一是股权转让,二是公司增资。股权转让须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司增资须经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股东变更后,应相应地修改公司章程,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变更与股权变更区别
股东变更是公司变更的项目中一类。变更出去的股东需要将股权转让给新进来的股东就是股权转让。股权变更时伴随着股东变更发生的。若股权变更,股东不一定会变更;而股东变更,股权一定会变更。
公司股东股权变更需要哪些资料
1、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3、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股东可以变更吗
是可以变更的,公司变更必须按国家制定的法定程序进行。公司必须首先提交变更报告书,包括变更的目的及变更的具体内容,经股东大会审批、备案,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否则被视为违法。公司发生分立或合并以后,无论是继续存在的存续公司,还是合并以后的新设公司,都会发生业务职能的变更,都需要变更公司章程。业务职能变更和公司组织变更是同一变更过程的两个方面
总结:上述内容就是企的宝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司内部股东股权变更(公司内部股东股权变更流程)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如需了解更多请关注我们企的宝财税。
【第14篇】股份公司股东变更
有小伙伴找到小金,他说:我们公司最近想要变更股东,那么在南宁,公司该如何进行股东变更呢?
南宁公司进行股东变更步骤如下:
第一步:召开股东会,并做出变更股东的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步:转让股权的双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同时缴纳相关税费。
第三步:准备相应的资料,去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股东变更资料如下:
1. 股东会决议;
2. 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3. 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4.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盖章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5. 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6.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需要公司加盖公章,以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四步:待资料审核通过之后,可以凭借《登记决定通知书》,去领取变更登记通知书;
第五步:最后在进行税务、银行信息等内容的变更,直到所有需要变更的内容都变更完毕之后,就变更成功了。
最后小金要提醒各位小伙伴,如果你不想自己去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变更,那么可以找代办公司进行代办,代办公司帮你在进行股东变更的时候,不仅可以让你省时省心,还能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产生。
以上就是在南宁,公司如何进行股东变更的内容,已经阅读完毕的你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留言小金,小金在看到后的第一时间都会回复的!如果遇到财务、税务、公司注册、公司变更、公司注销、商标注册等方面的难题,咨询小金哦!
【第15篇】公司股东变更怎么办理
很多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会遇到股东退出或者加入等变动情况,这个时候营业执照和税务都是要进行变更的,那么在宁波如何正确的做好股权变更呢,下面小编和大家分享一下:
股权变更相比较于其他项目的变更是比较麻烦一些的
首先要准备的材料有:
1、 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复印件
2、 公章
3、 新老股东身份证正反面照片以及各自的手机号
4、 新老股东代理委托书
5、 股权转让协议
6、 股东会决议
7、 股权情况变更表
8、 上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9、 新老章程
10 租赁合同(个别区域)
(每个区域或有不同,以当地税务局为准)
办理流程:
第一步:宁波这边首先办理营业执照的变更,可以选择全流程,登录浙江政务网,选择投资人(股权)变更/备案进行操作,填写正确转让股份比例,股东信息,如果无实缴按0元价款转让,有实缴则需要交印花税,提交后完成电子签字可选择邮寄或者去窗口拿。
第二步:拿到营业执照后打电话咨询自己的公司是所属哪个税务局,准备好材料去税务局办理税务变更,有些材料可以去档案室拉出来先备用,经办人需要带上本人身份证,办理好后会有一份税务变更登记表,则表示已完成。
第三步:去银行办理银行账户的变更,这个需要提前预约银行,一般需要法人本人过去办理。
以上就是宁波办理股权变更的详细步骤,觉得有用的同学可以关注点赞哦